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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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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以及___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 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 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检查养护质量;   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国办法〔XX〕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汽车养路费、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公路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四章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十五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___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___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乡道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九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公路局将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区县,停拨该相关区县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公路局。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分段进行;   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___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