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9 MB
  • 93页

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

  • 93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HNGSYH编号:HNGSYH003-2008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2008-05-01发布2008-05-01实施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布二〇〇八年四月 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HNGSYH003-2008主编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参编单位:长沙理工大学衡阳市雁扬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1日 前言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作业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开放交通的条件下进行,但由于高速公路车速快、流量大,养护施工作业往往会对车辆正常通行造成较大干扰,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因此,为了严格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对过往司乘人员及养护工作人员自身的人身和财产的威胁,依据国家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特点,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编写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分为十章,主要内容包括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养护作业安全要求、养护机械设备操作安全要求和养护施工环境保护等。请各有关单位将执行本《指南》中所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一路649号,邮编:410001),以便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参编单位:长沙理工大学衡阳市雁扬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何海鹰肖金平王婷宇谢泽酃陈丽萍彭春明曾胜甘先永 目录1总则12适用范围23规范性引用文件24术语与符号44.1术语44.2符号75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85.1一般规定85.2养护作业组织设计95.3养护作业安全管理115.4养护作业安全设施166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176.1养护作业控制区确定与布设原则176.2养护作业控制区布设方案216.3临时定点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246.4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247养护作业安全要求287.1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287.2桥梁养护安全作业317.3隧道养护安全作业36II 7.4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安全作业397.5特殊气候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408养护机械设备操作安全要求438.1养护机械设备进场与出场438.2养护机械设备现场安全管理448.3养护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基本要求459环境保护措施469.1总体要求469.2主要施工场地环境保护要求4810附则5010.1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5010.2经费保障与奖罚51附录图例52II 1总则1.0.1编制目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高速公路事业科学、协调发展,建设和谐高速的必要措施。为了规范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预防养护施工作业导致的交通和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养护施工作业环境保护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尽量减少因养护施工作业给交通运行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程,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特点,特制定本《指南》。1.0.2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作业进行规范和细化,以实现安全、环保的养护施工要求,提高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科学化、高效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1.0.3编制依据本《指南》主要依据如下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88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12)《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13)《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4)《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15)《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6)《湖南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1.0.4条款解释单位本《指南》由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1.0.5实施时间本《指南》自2008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还贷性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日常保养和大中修工程养护施工作业现场规范化管理。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下列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专业条款,并以最新版本的条款说明为准。88 (1)《安全帽》(GB2811-2007)。(2)《高处作业分级》(GB/3608-93)。(3)《安全网》(GB5725-1997)。(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5)《高空作业车》(GB/T9465-2008)。(6)《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7)《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8)《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9)《防护服一般要求》(GB/T20097-2006)。(10)《土方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通则》(GB20178-2006)。(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13)《高处作业用安全带》(CNS7534-1998)。(14)《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GA/T414-2003)。(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6)《公路交通标志板》(JT/T279-2004)。(17)《路面交通标线》(JT/T280-1995)。(18)《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JT/T431-2000)。(19)《锥型交通路标》(JT/T595-2004)。88 (20)《公路防撞桶》(JT/T596-2004)。(21)《公路隧道照明灯具》(JT/T609-2004)。(22)《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JT/T610-2004)。(23)《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JTGH030-2004)。(24)《工程机械通用安全技术要求》(JB6030-2001)。(25)《道路标线漆(常温型)》(GN47-1989)。(26)《道路标线涂料(热塑型)》(GN48-1989)。4术语与符号4.1术语4.1.1养护作业控制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4.1.2第1车道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1条行车道,简称为第1车道。4.1.3第2车道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2条行车道,简称为第2车道。4.1.4第3车道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3条行车道,简称为第3车道。4.1.5第4车道88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4条行车道,简称为第4车道。4.1.6应急车道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外侧车道与防护栏之间的区域称为应急车道,供高速公路应急抢险使用,当车辆出现意外情况时,也可用于紧急停靠。4.1.7中央分隔带用于分隔左右行车道、具有一定宽度和防眩功能的隔离区域。4.1.8养护安全设施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通过养护作业控制区域,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4.1.9渠化装置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通过养护作业控制区域,隔离车流与工作区的设施。4.1.10临时性路面标线为满足养护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施划或布设的交通标线(含凸起震荡标线)。4.1.11锥形交通路标由橡胶或塑料等柔性材料制成,底部应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状为圆锥形,其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布设间距宜为10m-20m。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反光功能,并配施工警告灯号。用于88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中临时阻挡或分隔车流、引导交通的公路施工标志。4.1.12警戒带由塑料或布质等柔性材料制成,宽度为10cm~20cm,具有红白相间二色,用于表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域的彩色条带。4.1.13路栏由刚性材料制成,具有红白相间二色,用于表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域的栅栏。4.1.14施工隔离墩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强合成材料制成,内部空心,具有黄黑相间二色,用于将公路养护作业区与行驶车道隔离的半刚性装置。4.1.15公路防撞桶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强合成材料制成,内部空心,具有红白相间二色,设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岛头、借道口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方的半刚性装置。4.1.16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的设施。4.1.17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用于高速公路管制和引导交通。4.1.18移动式标志车88 安装有醒目的电子信息板、其显示图案和表达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可自行移动或人工移动的车辆(或拖车)。4.1.19施工警告灯号设置在道路、桥梁、隧道养护作业现场或其他需要的路段(如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用于警示车辆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信号装置。4.1.20警示车为养护作业安全服务的专用车辆,其车顶安装有警示灯,车身上带有可变信息板,车身后部可根据需要安装碰撞缓冲装置。4.1.21防护服为保护施工现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具有规定防护和警示功能的工作服。4.1.22安全帽为保护施工现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具有规定防护功能的工作帽。4.1.23高处作业安全带为确保施工现场高处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具有规定保护和安全功能的作业带。4.1.24防滑鞋为确保施工现场高处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具有防滑功能的工作鞋。4.2符号S──警告区长度。Ls──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88 Lj──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Lx──下游过渡区长度。H──缓冲区长度。G──工作区长度。Z──终止区长度。V──行驶车速。5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5.1一般规定5.1.1养护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养护施工企业,不得从事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5.1.2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对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者不得任职。5.1.3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养护作业规程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养护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5.1.4养护作业人员应遵守各项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养护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88 5.1.5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防护服;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还应穿着防滑鞋和穿戴高处作业安全带,严禁穿拖鞋或硬底胶鞋进入高处养护作业现场。5.1.6施工企业进行养护施工前,应凭养护工程中标书或合同复印件、工程开工报告等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以后方可进场。5.2养护作业组织设计5.2.1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管局批准,在施工前5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5.2.2遇有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发布相关信息。5.2.3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施工单位在养护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及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有关部门审批。5.2.4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养护路段的施工安全组织管理、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现场放置和维护,并协助交警和路政管理人员进行道路交通的维护。5.2.588 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作业之前,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5.2.6养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任务并结合养护作业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养护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加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养护施工单位可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施工。(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起重机吊装工程。(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处治等。(6)爆破工程。(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8)桥梁的加固与拆除。(9)上跨或下穿高速公路施工。(10)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5.2.7养护施工单位应针对本养护作业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养护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养护管理单位、养护88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施工现场。5.3养护作业安全管理5.3.1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养护施工单位应将养护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大型设备停放区域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2)养护作业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养护作业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3)当养护作业需封闭行驶车道时,应提前向道路使用者提供养护作业的相关信息及高速公路路况信息。(4)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国家、交通行业有关标准和本《指南》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秩序。(5)当养护作业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复杂时,除设置正常的渠化装置外,可在养护作业控制区增设其它安全设施和照明装置,增加警告区长度,调整装置间距,以便为车辆驾驶员提供醒目的交通标志和充足的反应时间。(6)在匝道、陡坡、桥梁、隧道等养护作业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湖泊和陡坡处的高速公路应设置护栏和醒目的警告标志。(7)在山体滑坡、塌方等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发生意外。88 (8)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桥梁等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9)养护作业时,应用车辆接送作业人员进出养护作业控制区,作业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不得将任何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置于作业区以外。(10)养护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在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与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应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新。5.3.2高处养护作业安全管理(1)高处养护作业是指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2米的作业。(2)高处养护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3)高处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4)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5)高处养护作业时可采用安装防护栏或者安全网等防护措施。在桥梁栏杆外进行养护作业,也可采用挂式吊篮等安全作业设施。(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养护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88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及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7)养护作业人员在同一个垂直工作面上下作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否则不允许在同一个垂直工作面的下方工作。(8)运送养护作业人员和物件的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9)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地面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并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高处养护作业人员与地面的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有无线通讯设备。(10)使用高空作业车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高空作业车的安全操作规程。5.3.3养护作业用电安全管理(1)养护作业临时用电安全应符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的有关规定。(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外电线路与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防雷、配电室与自备电源、配电线路、配电箱及开关箱、电动养护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以及照明等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源应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只配电箱、开关箱内均应设有电源隔离开关和熔断器,其漏电保护应灵敏可靠。88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器防火措施;如达到电力部门的规定用电负荷时须报有关部门批准。(5)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完成,并应有人监护。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6)开关箱必须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制,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开关箱内严禁存放物品,门应有锁和防雨防潮措施。(7)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并关门上锁,严禁带电作业。对电气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并关门上锁,并悬挂警示标志。(8)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进行养护作业、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养护工程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养护作业现场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起重机或起吊物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88 (9)电器设备和现场照明设施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长期放置不用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应经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使用。(10)隧道、高温、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潮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11)对于夜间在养护作业区设置的红色警示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12)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雷、防尘、防落物及碰擦等措施。5.3.4养护作业现场防雷安全管理(1)养护人员应尽量避免在雷雨天气时进行现场养护作业。在雷雨天气时进行作业应注意防雷,并远离塔式起重机、拌和楼、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高大桥面以及钢脚手架、金属结构物等高架设施。(2)对高大结构物进行高处养护作业,应预先编制专项避雷安全应急预案。5.3.5养护作业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1)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距离养护作业区不得小于25m,电器设备和电器线路周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介质。88 (2)不得在电器设备周围使用火源,变压器、发电机等场所严禁烟火。(3)养护作业现场应按规定放置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及其设置要求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的有关规定。5.4养护作业安全设施5.4.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制造等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路面交通标线》(JT/T280-1995)的有关规定,交通标志板的制作应符合《公路交通标志板》(JT/T279-2004)的有关规定。5.4.2锥形交通路标(见图5-1)的材料及外观、形状及质量、颜色、尺寸、反光部分逆反射性能等应符合《锥型交通路标》(JT/T595-2004)的规定。用于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其顶部可配置施工警示灯号。5.4.3警戒带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可与其它养护作业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5.4.4路栏的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5.4.5施工隔离墩(见图5-2)使用时应放置水袋或灌水,可用连杆相连接(见图5-3),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5.4.6公路防撞桶(见图5-4)的形状、尺寸、外观要求和性能应符合《公路防撞桶》(JT/T596-2004)88 的规定,使用时内部应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桶可成组使用,以起到警示和减缓冲击的作用,其顶部可安装施工警示灯号。5.4.7可变信息标志(见图5-8)应符合《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JT/T431-2000)的规定,可设置于匝道入口、借道入口、上游过渡区内或工作区上游10~50m处,使用时其显示屏应面向交通流方向。5.4.8移动式标志车应设置于借道出入口、上游过渡区或缓冲区内,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交通流方向,其车身颜色应为醒目黄色,并应喷涂有规定图案(见图5-6)。5.4.9警示车(见图5-9)使用时其可变信息板显示屏应面对交通流方向,显示屏图案和显示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警示车应跟随于施工作业机械后方,与其保持一定距离。5.4.10施工警告频闪灯号(见图5-7)应符合《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GA/T414-2003)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有关规定,可与其它养护作业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夜间施工可使用高杆照明灯(见图5-10)。6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6.1养护作业控制区确定与布设原则6.1.1作业控制区确定养护作业控制区应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各区长度应符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JTGH030-2004)的规定,警告区长度不得低于表6.1.188 的规定,布置形式如图6.1、6.2所示。表6.1.1养护作业警告区最小长度高速公路车道数警告区长度(m)双向4车道1600双向6车道1800双向8车道20006.1.2作业控制区布设(1)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兼顾施工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2)控制区上游因道路线形造成视距不良时,应在控制区上游的适当位置增设施工标志。(3)相同方向同一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当作业控制区间距在1000m以上时,应分别布置二个作业控制区;当作业控制区间距在1000m以内时,应将二个作业控制区相连,按一个作业控制区布置。(4)相同方向不同车道不同断面的作业控制区,其作业控制区间距大于2000m时方可同时进行养护作业。(5)在同一弯道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作业区,丘陵路段作业区的布置应考虑纵坡的影响,增加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6)为避免对过往交通造成过大的干扰,在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局部车道封闭养护作业时,在同一工作区长度不得超过5000m,当实际养护施工里程超过5000m时须分段围挡,隔期分段施工。88 6.1.3交通标志布设(1)交通标志布设原则1)交通标志应放置在高速公路的右侧,也可根据交通的复杂情况安放在高速公路的左右两侧;安装在移动支撑上的标志可放置在道路内侧;标志也可安装在路障上,其与路障组成的联合体标志应具有防撞功能。2)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或线形诱导标志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一般情况下其布设间距为15m;在缓冲区与作业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控制区内其它安全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3)当作业区靠近应急车道一侧时,交通标志宜设置在应急车道上;当作业区靠近中央分隔带一侧时,交通标志宜设在中央分隔带护栏的内侧。在弯道、纵坡处以及桥梁结构物拆建施工路段进行路面施工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交通标志。4)交通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外,还可以利用可变信息标志动态显示前方养护作业信息。(2)交通标志布设位置1)禁止通行标志宜设置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2)禁止驶入标志宜设置在驶入路段的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3)禁止超车标志宜设置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4)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宜设置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88 5)限制速度标志宜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起点。6)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宜设置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7)窄路标志宜设置在行驶路面变窄或车道数减少的路段以前的位置。8)双向交通标志宜设置在由双向分离行驶、因某种原因出现临时性、永久不分离双向行驶路段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以前的位置。9)施工标志宜设置在作业控制区的最前端。10)车辆慢行标志宜设置在作业控制区内需要车辆减速慢行的路段。11)车道封闭标志宜设置在封闭车道的上游位置。12)改道标志宜设置在车流方向发生变化的路段的上游位置。13)线形诱导标志宜设置在车流方向发生变化的路段的上游位置。14)车道合流标志宜设置在因一条车道封闭而要求车辆合流到另一条车道路段的上游位置。15)养护作业控制区一般按整条车道布置,特殊情况下不得超出标线20cm。6.1.4临时性路面标线布设因养护作业的需要,可以使用临时路面标线布设临时车道。临时路面标线的颜色应为黄色。养护作业期间,原先与临时性标线有冲突的路面标线在不能用其它方式加以区分时,必须除去或覆盖。88 6.2养护作业控制区布设方案路面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图例见图6-3。6.2.1双向4车道(1)第1车道及中央分隔带使用小型机具实施养护作业时,可只封闭第1车道(见图6-4);第1车道使用大型机具(如2m铣刨机、摊铺机、8t以上压路机等)实施养护作业时,宜采用单幅封闭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6-5)。(2)第2车道养护施工作业时,应将应急车道同时封闭,见图6-6。6.2.2双向6车道(1)第1车道及中央分隔带使用小型机具实施养护作业时,可封闭第1车道(见图6-7);第1车道使用大型机具时将相邻的第2车道同时封闭(见图6-8),当交通流量较大时,可临时借用应急车道作为行车道,并采用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6-9)。(2)第2车道养护作业在交通流较小的路段施工,应与相邻的第3车道和应急车道同时封闭(见图6-10)。(3)第3车道养护维护维修作业施工时,应与应急车道同时封闭(见图6-11)。6.2.3应急车道、边坡及边坡外侧(1)应急车道养护作业时,应封闭应急车道。(2)88 边坡及边坡外侧(护坡道、边沟、隔离栅等)养护作业时,可不设作业控制区,若现场有养护机械、车辆和材料等停放在应急车道内,应封闭应急车道。(3)路堑段不设防撞护栏时,养护作业应封闭应急车道。6.2.4特大桥(1)特大桥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宜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当为单向3车道时,封闭部分的宽度最大不宜超过两条车道。(2)具体布置可参照本《指南》的相关内容。6.2.5隧道(1)隧道单洞双向交通时,应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隧道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并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至少从隧道口开始封闭养护作业车道。当工作区处于弯道时,应将警告区的起始位置移至道路的直线段。(2)隧道双洞单向交通时,应将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设于洞口外。(3)移动作业时,宜设置移动式标志车,并应在隧道两端配备交通指挥人员。作业周期大于两小时需设置锥形交通路标。6.2.6立交匝道(1)立交匝道处作业时,标志的设置应考虑主线及匝道均有来车、匝道视线不良等因素,对车流进行规划,提前预告。(2)88 当警告区范围内有入口匝道时,应在匝道右侧路肩外设置施工标志。立交区入口匝道路面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应根据工作区在匝道上的具体位置和匝道的长度而定,当匝道长度小于警告区最小长度时,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交通标志可设置于匝道的起点处。立交进口匝道附近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见图6-12、6-13。(3)当立交匝道处养护作业需要全幅封闭时,一般情况下应分幅施工,并对交通流作适当限制。立交出口匝道附近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6-14、6-15。(4)立交匝道上养护作业时,其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6-166.2.7收费广场(1)在收费广场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关闭受养护作业影响的收费车道,并对作业控制区的交通进行管理。(2)若作业区在收费亭的上游,则应关闭所对应的收费车道,按本规程要求设置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若作业区在收费亭的下游,则可不设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但应关闭所对应的收费车道。(3)收费广场上、下游不同车道位置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6-17、6-18、6-19、6-20、6-21、6-22。6.2.8弯道在弯道上进行养护作业时,其控制区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当作业区位置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控制区内增加施工标志。(2)当双车道的一个车道封闭作业时,作业区两端必须配备交通指挥人员。但当单向双车道的其中一外侧车道封闭作业时,作业区下游可不配备交通指挥人员。6.2.9路肩88 在路肩上进行养护作业时,其控制区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必须保证紧靠路肩的车道宽度大于3m。(2)作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告灯。(3)若设置移动式标志车,可不设过渡区。(4)当交通流量较大时,必须封闭紧靠路肩的车道,并按照车道封闭的要求布置控制区。6.3临时定点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各车道与应急车道的移动及临时定点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型式分别参见图6-23、6-24、6-25。6.4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6.4.1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标志摆放(1)养护作业人员摆放标志应按照先上游后下游、先应急车道后中央分隔带、先交通标志后安全隔离设施(如锥形交通路标、隔离墩等)的次序顺车流方向摆放。(2)中央分隔带交通标志与第1车道隔离设施(双向4车道)或第1、2车道隔离设施(双向6车道)的摆放按如下流程操作:1)移动标志车尾部应悬挂醒目的减速慢行和改道行驶标志,尾随作业车辆行驶至距警告区上游50~100m处。2)安全员携带红旗迅速下车进入中央分隔带,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3)移动标志车尾随作业车辆继续前进至警告区停车,标志摆放人员进入中央分隔带放置第一块标志。88 4)第一块标志放好后,安全员迅速移动至移动标志车处,随标志车行驶至第二块标志上游50~100m处下车,继续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同时,标志摆放人员放置第二块标志,依次类推,直至摆放好警告区内所有标志。5)警告区标志摆放完毕后,摆放人员应立即摆放隔离设施,并尾随作业车辆封闭过渡区、缓冲区和工作区,直至整个施工区域完全封闭。6)作业控制区封闭完成后,安全员迅速上移动标志车向右改道,驶出高速公路。(3)对于双向4车道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及第2车道与应急车道隔离设施的摆放按如下流程操作:1)作业车辆尾部应悬挂醒目的施工车辆标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至过渡区,由摆放人员在应急车道外侧摆放标志。2)当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摆放完毕后,应立即进行隔离设施的摆放,从应急车道或第2车道逐步向内侧放置隔离设施,直至封闭相应养护作业区域。(4)对于双向6车道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以及第3车道与应急车道隔离设施按如下流程操作:1)作业车辆尾部应悬挂醒目的施工车辆标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至过渡区,由摆放人员在应急车道内摆放标志。2)参照6.3.1(3)的规定摆放好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3)88 当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摆放完毕后,应立即进行隔离设施的摆放,从应急车道或第3车道(双向6车道)逐步向内侧放置隔离设施,直至封闭相应施工区域。6.4.2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标志撤除(1)养护作业人员撤除标志应按照先中央分隔带后应急车道、中央分隔带与第1交通标志或第1、2车道交通标志及安全隔离设施同步顺车流,应急车道与第2车道(双向4车道)或第3车道(双向6车道)的交通标志及安全隔离设施同步逆车流方向撤除。(2)中央分隔带交通标志与第1车道隔离设施或第1、2车道隔离设施的撤除宜同时进行,并按如下流程操作:1)移动标志车尾部应悬挂醒目的减速慢行和改道标志,尾随作业车辆行驶至距警告区上游50~100m处。2)安全员携带红旗迅速下车进入中央分隔带,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3)移动标志车尾随作业车辆继续前进至警告区停车,标志摆放人员进入中央分隔带撤除第一块标志。4)第一块标志撤除后,摆放人员迅速移动至移动标志车处,随标志车行驶至第二块标志上游50~100m处下车,继续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同时,标志摆放人员撤除第二块标志,依次类推,直至撤除警告区所有标志,作业车辆变道驶出高速公路。移动标志车则停至缓冲区上游附近,安全员在移动标志车上游50m~100m处继续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5)88 在开始撤除中央分隔带警告区标志的同时,另一辆作业车辆应正常行驶至施工封闭区域末端,收好下游的标志,再缓慢倒回施工封闭区域内,逆车流方向收回隔离设施。6)隔离设施全部撤除后,作业车辆立即向前正常行驶,安全员迅速上移动标志车,尾随作业车辆,驶出高速公路。(3)第2车道(双向4车道)及应急车道隔离设施或第3道(双向6车道)及应急车道隔离设施的撤除应在封闭区域内逆车流方向撤除。(4)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的撤除应在中央分隔带标志及施工封闭区域隔离设施全部撤除之后,再由标志摆放人员从应急车道内逆车流方向撤除。6.4.3桥梁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1)桥梁上部结构养护作业中的桥面铺装、伸缩缝更换、栏杆维修项目,其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参照6.3、6.4.1、6.4.2执行。(2)桥梁上部结构维修保养项目中的桥梁支座、排水设施、桥跨结构施工项目需要用桥梁检测车或其他设备时,设备停稳固定位置后,由安全员逆向先摆放撤除相应安全标志,后摆放隔离设施。(3)桥梁下部结构维修保养施工前,在航道上施工,应在上、下游航道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须设置灯光警示信号,必要时与航道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配合。1)88 在高架桥下非行驶道路施工时,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施简易的隔离设施或装置,夜间须设置灯光警示信号。施工驻地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或警告标志,较高设施或建筑物需加设避雷装置,现场临时道路应加强养护维修。2)在高架桥下行驶道路附近施工时,施工所需的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参照6.3、6.4.1、6.4.2执行。4桥梁养护施工全部结束后,应及时撤除安全标志和撤除隔离设施。6.4.4隧道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隧道养护作业所需的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参照6.3、6.4.1、6.4.2执行。7养护作业安全要求7.1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7.1.1一般规定(1)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养护作业,施工单位需要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从作业准备、进入现场、布置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到作业结束、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每个环节的安全措施都要正确、有效。(2)道路养护作业前,应根据养护施工性质(日常清扫保洁、绿化养护、路面养护等)、养护时间长短、道路交通状况等条件,结合养护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养护安全保障方案、交通管制预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3)88 施工单位在进入养护现场前,应选择合理的现场养护作业范围和施工方式。在方便施工的同时,不至造成交通拥挤或引发交通事故。在坡道、弯道、桥梁、收费广场等特殊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施工单位应结合现场交通量情况,在满足第5章规定的基础上,可合理增加安全标志或警示标志。(4)施工前应对天气因素,如气象、季节以及由此带来的光线、视线等影响提前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7.1.2日常保洁安全作业(1)日常保洁宜采用机械清扫为主,必要时辅以人工方式进行。(2)机械清扫车对不同车道进行保洁作业时,应开启黄色警示灯和电子可变标志牌,行驶速度宜控制在50km/h以内,并按照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进行布置(见图6-19)。(3)不同车道的人工辅助保洁作业,可按照临时定点养护作业控制区进行布置(见图6-23、6-24、6-25,6-26),以完成一段、推进一段的方式逐段进行,作业人员应沿着逆车流方向进行保洁,并不得在控制区外走动。7.1.3绿化养护安全作业(1)进行边坡护栏外的绿化养护作业时,可在应急车道布置移动养护作业区。绿化养护车辆(如绿化洒水车)及机具设备均停放在应急车道内,其后应跟随移动式标志车或警示车,并保持50~100m的安全距离。(2)进行中央分隔带绿化养护作业时,可在第1车道布置移动养护作业区,以完成一段、推进一段的方式逐段进行。绿化养护车辆(例如:绿化洒水车)停放在第1车道内,其后应跟随移动式标志车或警示车,并保持50~100m的安全距离。88 (3)进行中央分隔带绿化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不得横穿公路或随意跨越护栏,绿化作业机具应放置在中央隔离带内,不使用的机具和施工垃圾应放置在中央分隔带内或作业车辆上,施工结束时及时清理并带出现场。(4)中央分隔带的绿化浇水应尽量结合绿化养护作业进行。中央分隔带的绿化浇水需单独进行时,浇水车辆尾部应安装电子可变标志牌,并按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7.1.4路面养护安全作业(1)路面养护作业中,各类机械设备(压路机、摊铺机、运输车辆等)应有序靠边停放在锥形交通路标、标志牌设置的范围内,工作设备宜停放于作业点前方大于10m处。(2)路面养护作业中,一般情况下施工车辆不可逆向行驶;确需逆向行驶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指挥车辆,禁止随意逆向行驶;施工车辆倒车时要有专人指挥,机械设备作业时不得超出标志设置范围。(3)养护施工作业或作业完成后现场无法及时清理,或由于技术原因不能立即开放交通,需较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时,应按规定布设作业控制区标志。(4)为保证通行车辆有足够的通行空间,锥形交通路标摆放位置不得超过车道线20cm。(5)路面临时定点及移动养护作业中应使用移动式标志车或警示车,并与作业车辆保持50~100m的安全距离。(6)88 夜间或白天视线不良时,应开启警示灯,以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7.2桥梁养护安全作业7.2.1一般规定(1)桥梁养护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养护作业过程中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的安全。(2)特殊结构桥梁的养护和桥梁加固、改(重)建养护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参与既有构造物拆除的施工单位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对于危险性较大部分的分项工程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预案。(3)桥梁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宜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作业。当为双向六车道时,封闭的车道应不得超过两条,特殊情况除外。(4)桥梁养护作业应根据需要设置限载标志,配备专人加强车速限制和车辆限宽的管理。(5)桥梁养护作业搭设的临时脚手架(或液压升降机)应保证其基础牢固,与固定结构连接可靠,并应有足够宽的安全平台供养护作业人员行走,配有护栏和步行挡板,上下交通线路标记清晰,其底部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6)养护作业时,严禁在桥梁隔离栅外缘二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7)通航江河上的桥梁进行养护作业前,应与88 当地海事、航道部门取得联系,并制订相应的养护作业安全预案。养护作业时,应在上、下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8)在跨越铁路上的桥梁进行养护作业前,应与铁路主管部门协商,按其规定的要求组织施工。(9)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在人员上下及运输过道处,均须设置固定的照明设施。7.2.2一般桥梁养护安全作业(1)养护作业须设置临时驻地的,临时构造物搭建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场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施工现场暂时停止养护作业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2)利用钢板、碳纤维粘贴法加固桥梁时,应做好交通流的控制工作,并在胶粘材料完全凝固后方可开放交通。(3)桥涵养护作业时,必须对基坑、人工挖孔桩、高空作业、高大建筑物(如桥墩等)、预应力张拉、上部吊装、安装等危险施工作业进行重点安全监控,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脚手架、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必须配备齐全,对地基处理与加固、构件节点安装等关键工序,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基坑开挖和人工挖孔桩周围必须设置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外设围栏,围堰和支撑必须坚固牢靠。(5)施工住地须设置路灯、桥梁攀登扶梯处应有照明灯,施工中临时工程应有围栏,并悬挂红灯示警标志。88 (6)桥梁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生活及生产房屋、变电室、发电机房、临时油库、易燃易爆仓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7)预应力张拉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张拉程序操作,张拉时后面严禁站人,预应力张拉机具应经常维修保养并经有资质单位配套标定合格后方能使用。(8)进行箱梁内部养护施工时,箱梁内需配备通风设施。(9)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必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7.2.3悬索桥与斜拉桥养护安全作业(1)高空多层养护作业或靠近通行道路养护作业时,设置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应齐全、有效。高桥墩(台)、塔墩、索塔等采用滑升模板或爬模施工作业时,应编制单项养护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2)进行悬索桥和斜拉桥梁栏杆外养护作业、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时,应根据结构、高度及养护工艺进行桥梁支架、挂篮、脚手架等结构件的安装,并经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须系高处作业安全带。(3)进行桥面养护作业时应注意桥面载荷的平衡,不允许随意增加单幅桥面载荷,包括新增桥面铺装厚度、新增设过江管线等。(4)维修或更换桥梁伸缩缝及其支座时可采取将桥面分为两个半幅分别施工或在伸缩缝上架设跨缝设施等维持车辆通行措施。88 (5)主塔主鞍室、锚碇锚室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用火。7.2.4桥梁钢结构件涂装安全作业(1)养护人员在进行桥梁钢结构件的防护涂装作业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身体部位不得直接与油漆接触。(2)进入箱梁内进行涂装作业的养护作业人员应定时与地面中心保持通讯联系,以便及时救治因中毒、缺氧窒息等昏迷、受伤的养护作业人员。(3)涂漆区域:涂漆区域为禁火区,严禁各种火花溅入及进行明火作业。涂漆区域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的规定,实现电气整体防爆。油漆区域应按涂漆范围和用漆量多少设置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有效状态。涂漆间出入口处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不得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得从事有可能引起机械火花和电火花的各种作业。(4)喷涂设备及工具:涂装设备应由喷涂专业人员操作,喷枪的喷嘴应保持畅通,其机动板的安全性能应可靠,不准使用部件失效的喷枪。软管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断裂、泄漏、划破、膨胀和接头损坏等现象,严禁用胶带粘补胶管。喷涂操作时,软管的金属接头应采用包扎措施,以避免软管拖动与钢板摩擦产生火花。(5)88 防爆安全:对密闭空间进行喷漆作业及作业完后,应有专业检验人员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从事任何工作。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防爆安全技术训练,掌握防爆理论,熟练使用检验仪器。所用各种检验仪器、手灯等应符合防爆要求。(6)静电防护:各种喷漆设备必须可靠接地,喷漆所用的软管应导电良好,喷具、软管和喷漆泵的接头均应连接可靠,保持其连续性以保证通过泵体接地。进行涂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与防静电鞋,不得穿化纤工作服及带有铁钉的鞋。作业时,应避免各种物体间的相互磨擦、撞击、剥离等。7.2.5旧桥拆除安全作业(1)旧桥拆除前应全面了解原桥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安全专项旧桥拆除方案。(2)对于大、中拱桥及多孔桥,应对拆除过程中的各道工序进行验算。一般旧桥拆除顺序按加载先后顺序逆向进行。多孔拱桥应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连拱作用的不利影响。(3)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依据旧桥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在旧桥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并派专人监管,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拆除施工区域。(4)旧桥拆除采用人工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作业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严禁垂直交叉作业。(5)旧桥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作业,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88 (6)旧桥拆除使用空压机、振动镐破碎时,应戴好安全帽和防护眼镜,防止碎石击伤。(7)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8)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火工品的运输、存储和使用加强管理。7.3隧道养护安全作业7.3.1一般规定(1)隧道养护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在进行养护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检查通风系统是否正常,并开启通风系统,保持隧道内空气流通。2)检测隧道内CO、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3)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先处理后作业。4)检查施工隧道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可变信息板是否显示相应的养护施工提示内容(养护施工的具体桩号,车道),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2)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养护施工路段照明的照度应满足使用要求,隧道照明灯具应符合《公路隧道照明灯具》(JT/T88 609-2004)的有关规定。(3)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隧道安装的火灾报警系统应确保正常,其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JT/T610-2004)的有关规定。(4)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5)隧道洞口周围100m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隧道安全的活动。7.3.2隧道小修及日常养护安全作业(1)隧道小修及日常养护包括隧道内路面清扫,墙体、装饰层保洁、横截沟、排水沟维修等,一般不需要封闭交通。(2)隧道路面清扫原则上应以机械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路面机械清扫应根据隧道特点和所处的地理位置,制定机械清扫路线;人工对墙体、装饰层保洁、横截沟、排水沟维修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3)小修及日常养护作业不得在同一隧道内的两侧同时进行。(4)养护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向隧道监控中心报告,隧道监控中心应对隧道养护作业进行全程监控。7.3.3隧道大中修养护安全作业(1)基本要求1)在隧道入口前必须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限宽标志。2)当进行移动养护作业时,宜设置移动式标志车,并应在隧道两端配备交通指挥人员。88 (2)作业控制区布置1)隧道单洞双向交通的控制区布置,应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作业,隧道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并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至少应从隧道口开始封闭养护作业车道,单洞双向交通的作业控制区布置见图7-1、图7-2。2)当作业区处于弯道范围时,应将警告区的起始位置前移至道路的直线段。3)隧道双洞单向交通的控制区布置应将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设于洞口外,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双洞单向交通的控制区布置见图7-3、7-4、7-5。(2)隧道大中修养护安全作业要求1)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高处作业人员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2)隧道衬砌局部坍塌,需要清除山体边坡或洞顶危石时,应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并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3)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内的照明应满足养护施工作业要求。4)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作业时,可在塌方范围选择适当位置做坍体和护拱,作业人员可在其掩护下作业。5)88 进行隧道通风设施养护时,应根据隧道交通流量和通风能力,对交通进行必要的组织和限制。当实测的隧道内一氧化碳浓度或烟尘浓度高于规定的允许浓度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撤离,并开启通风设施进行通风。6)供配电设施养护应严格执行相关设备的检修规程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的有关规定。7)隧道施工时围护的锥形桶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警示灯。7.4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安全作业7.4.1一般规定(1)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作业前,应按规定布设作业控制区和交通标志,并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增设信号旗手给路面行驶车辆以积极引导。(2)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施工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路面交通标线》(JT/T280-1995)的有关规定。(3)路面标线维修作业用标线漆、标线涂料应符合《道路标线漆(常温型)》(GN47-1989)和《道路标线涂料(热塑型)》(GN48-1989)的规定。7.4.2路面标线维修安全作业(1)路面标线维修作业用涂料、液化石油气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储放,遵守安全使用规则,同时应确保所用材料不出现跑、冒、滴、漏的现象。(2)对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品、灭火器、熔解釜、作业机械等设备和装置,应由专人负责和使用,防止误操作事故。(3)88 使用热熔解涂料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加热,熔解过程应注意控制好温度;禁止将受潮涂料投放到已经熔解的涂料内,防止发生起爆、喷溅等烫伤事故。(4)灌装熔解涂料时,操作员必须戴手套,通过操作工具开关阀门及引导熔解涂料流淌;开启阀门宜平稳,关闭阀门应及时,防止熔解涂料外溢。严禁用手直接接触熔解涂料。(5)施工结束后应清除一切施工火源,关闭液化石油气容器阀门,释放所有机具设备及其管路中的压缩空气。7.4.3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安全作业(1)护栏、标志、标牌、高杆照明灯等构件及其施工机械设备装运时必须固定可靠、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和野蛮装卸。(2)标牌基坑开挖后,需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红灯,以防止行人、车辆误掉入坑内。(3)标志支撑结构件及标牌、高杆照明灯杆起吊前,必须了解其重量、形状、起吊位置、使用吊具及捆绑情况,观察周围的地面及空间环境,严禁违章操作。7.5特殊气候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7.5.1雨、雪天(1)雨、雪天不宜进行路面养护作业和道路检测。天气预报有雨、雪时,应对已铣刨开的路面坑槽采取防雨措施,加强交通控制。(2)雨、雪天进行路面养护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漏雨等现象,应及时修复或加固。88 (3)在雨天进行养护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脚手板、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排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斜和坍塌。(4)在雨季进行跨河桥梁养护作业施工时,应避免在河道里推放材料、杂物,同时要采取措施保障水中临时支架及施工临时设施的安全。(5)雨、雪天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6)扫雪、除冰作业期间应加强交通管制,扫雪、除冰作业人员及除雪机械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7)雨、雪天不得采用借道行驶方式。7.5.2雾天(1)大雾天气不宜进行路面养护作业,确需进行施工时,所有安全设施上均须增设黄色施工警告频闪灯。(2)雾天不得采用借道行驶方式。7.5.3大风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恶劣天气,应停止现场养护作业施工。7.5.4高温季节(1)高温季节进行路面养护作业时,应按劳动保护规定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作息时段。(2)88 养护作业时应随时观察施工机械水温、机油温度的显示,必要时进行散热、降温处理。若持续处于报警状态,应及时停机,或更换备用设备。(3)长时间在同一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有条件的地方宜在施工现场搭设凉棚,确保饮用水和防暑用品的供应,操作人员应尽量减少露天高温工作时间。7.5.5低温季节(1)低温季节进行路面养护作业时,养护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并适当调整作息时段。(2)养护作业进场前应预先做好施工机械的预热和调试,确保各部件启动和工作正常。7.5.6夜间作业(1)夜间养护作业时,必须做好夜间养护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按夜间施工标准设置作业控制区、警示标志等,作业控制区必须设置施工警告灯,所设置的交通标志必须具有反光功能,非施工人员撤离现场。(2)为提高夜间养护作业的可见度和安全性,在施工作业现场可设置移动式高杆射灯或照明灯组,其照度应满足养护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桥梁夜间养护施工时,在人员上下及运输过道处,均应设置固定的照明设施。照明光线不宜逆车流方向,以免对行车视线产生不利影响。(3)应为养护作业人员、施工车辆和养护设备提供额外的照明和反光标识;对夜间影响车辆通行的在场养护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警示灯。88 (4)对于施工作业现场或施工未完成的现场,夜间均应有专人看护,定时进行巡查,确保各类警示标志、隔离设施摆放正确、反光有效,各类养护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完好。(5)临时定点及移动养护作业不得在夜间进行。7.5.7山区作业(1)在视距条件较差或坡度较大的路段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作业控制区应增加有关设施。(2)控制区的施工标志应与急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或连续弯路标志等并列设置。(3)在同一弯道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8养护机械设备操作安全要求8.1养护机械设备进场与出场8.1.1养护作业机械设备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工程机械通用安全技术要求》(JB6030-2001)的规定,设置的安全标志应符合《土方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通则》(GB20178-2006)的有关规定,其尾部应悬挂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牌。8.1.2当养护作业控制区封闭区域长度不超过500m时,养护机械及作业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正常行驶至封闭区域末端,倒车进入封闭区,缓慢倒至工作区;当养护作业控制区封闭区域长度超过500m88 时,养护机械及作业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正常行驶至封闭区域前端,顺车流方向进入封闭区;施工结束后,养护机械及作业车辆应从封闭区域末端驶出。8.1.3养护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通道、跨线桥的通行净空和收费车道的宽度,确保养护机械设备安全通行。8.1.4养护作业控制区应设置机械设备和作业车辆专用的进出口,施工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员,配带或手执醒目标志实施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车辆进入养护作业控制区应缓慢变道,进入非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照车型和车速的要求分车道行驶。8.1.5运输超高、超宽、超长构件时,应向公路部门申报运输方案,经批准后在指定运行路线上行驶,牵引车上应悬挂安全标志。沿线桥梁需要加固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8.1.6平板挂车运输大型预制构件时,车速应控制在5km/h以内;运输简支梁时,除横向需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挂车上的支承点必须为转盘结构。8.1.7采用平板半挂车运输构件时,除一名驾驶员外,还应安排一名助手及时观察构件运输安全情况和处理安全事宜。8.1.8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的装卸应选择平坦、坚实的路面进行。8.2养护机械设备现场安全管理8.2.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负荷运行。8.2.288 养护机械设备不得靠近外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施工机械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其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8.2.3封闭区域内的大型施工机械,如铣刨机、汽车吊等进行养护作业时,安全员应在现场监督,不得将养护机械的工作部件延伸至控制区以外。8.2.4禁止在施工机械运转时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作业;对各种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时,应严格按照该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并停电作业。8.2.5使用隧道养护机械设备、台架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在机械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养护作业现场的轮廓。8.2.6进入高速公路的作业车辆必须安装施工警示灯。8.3养护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基本要求8.3.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并按照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施工现场和机械设备的安全。8.3.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岗前培训、专业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不准从事与资格证书不相符的工种和岗位。8.3.3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及警示装置应齐全有效。8.3.488 机械设备在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作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与施工条件,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8.4.5机械设备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非本机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和操作区内。8.4.6养护机械作业的配合人员,应在机械设备回转半径之外工作,如需进入机械设备回转半径之内时,必须停止机械设备回转,并制动可靠,机上机下人员应密切联系。8.4.7在有可能危及机械设备安全及人身健康的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具。8.4.8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正确选择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操作室),实施驻车制动;坡道停车时,应放好三角垫木。8.4.9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9环境保护措施9.1总体要求9.1.1声环境施工噪声应符合环境噪声标准,施工车辆等机械通过环境噪声敏感点时应采取降噪措施。(1)施工中尽量选择产生噪声较小的工艺,并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安装消声减震设施。88 (2)对车辆、机械加强维修保养,安装消声减震设施,减少噪声污染。(3)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工作面,减少在同一地区使用多种动力机械设备。(4)靠近村庄、学校附近的施工点,避免夜间施工。9.1.2水环境(1)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1)施工及生活污水或废水,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方可排放,保证排水不增加河流或水域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质污染。2)施工废水:分别按有关要求沉淀、净化处理合格后,才允许排放,并不得排入农田、耕地、饮用水源、灌溉渠道和水库。3)生活污水:采取二级生化或设化粪池净化处理,符合标准后排放。对生产、生活废水,避免直接排入农田、沟渠和河流,防止对河流产生污染。(2)清洗集料的用水或含有沉淀物的水在排放前进行过滤、沉淀或采用其它方法处理,以使沉淀物含量不大于施工前河湖中所达到的含量。(3)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严格进行堆放管理,防止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迳流排入地表及相应的水域造成污染。(4)施工机械应防止漏油,防止88 施工机械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5)不干扰河流、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9.1.3空气环境施工期内各施工点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1)混和料拌合场布置时,尽量远离居民区,而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2)严禁随意焚烧各种废弃物。(3)临时用地、施工运输道路及驻地周围要经常洒水,避免尘土飞扬,污染空气。(4)施工用各种粉状材料应采用袋装或其它密封方法运输,不得散装散卸,且尽量存放在室内。(5)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质,应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得裸露弃置。9.2主要施工场地环境保护要求9.2.1取土场取土场应合理选址,应按选定的取土场取土,取土场表土应妥善保存,取土深度和边坡坡比(一般规定不能陡于1:1)应与周边生态环境协调。取土场应作必要的防护、排水设施,取土完成后取土场应完全恢复植被。9.2.2弃土场88 弃土场应合理选址,应按选定的弃土场弃土。弃土场表土应妥善保存,弃土高度和边坡坡比应与周边生态环境相适应(一般规定不能陡于1:1.25)。弃土场应作必要的防护、排水设施。工程废渣应完全进入弃渣(土)场。9.2.3路基工程(1)表土和淤泥等不适宜填筑的材料应按规定指定填埋处理。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2)路基施工现场、进出场施工便道应采取洒水、隔离等抑尘措施。(3)沿河、溪、谷段应采取支挡措施阻止土、石渣滚落填塞。(4)施工单位退场前,应将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等清理至指定位置,防止环境污染。9.2.4桥涵工程(1)钻孔灌注桩泥浆、钻渣以及挖孔桩的桩渣不应对水体造成污染。(2)散装物料(石灰、水泥、沥青、油料、骨料、化学品等)应远离民用水井、河流、干渠,并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暴雨径流冲刷进入水体而影响水质;拌和场、预制场应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和沉淀池;拌和设备应封闭并配备除尘设施。(3)桥涵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排水系统,防止水土流失、保证原有的水系不因为施工而中断;禁止在水体和鱼塘附近建设施工营地和堆料场。(4)88 施工管理站及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要集中堆放、处理,不能直接排入水体。生活垃圾要运至弃土场进行深埋处理,生活污水及干厕粪便用于农灌及农田肥料。退场前,应认真清理施工现场,保持环境美观。9.2.5路面工程(1)拌和设备(含基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路面拌和设备)应密闭并备有除尘设备。(2)拌和场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并将拌和区、堆料区、生活区的生产、生活污水集中沉淀,水质达标后排入水体。(3)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料不可乱堆、乱放、乱弃,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污染或污染降到最小程度。(4)退场前,应对路面进行清洗,保持路容路貌美观。10附则10.1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作业要求和施工现场环境制定详细《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及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人、物、设备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快速反应,立即启动预案,第一时间上报上级有关单位,保证信息通畅,积极参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快速、及时清除因事故造成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障碍物,做好安全保畅工作。10.2经费保障与奖罚88 10.2.1养护工程必须留有建安费中一定比例(初定为5%)的交通安全维护费。10.2.2严重违反施工安全管理,造成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责令停工整顿,全面整改合格后恢复施工。一年内发生二起以上(含二起)责任事故的予以取消在本路段施工资格,并上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安委会。附录图例88 图5-1配有施工警告灯号的锥形交通路标(单位:mm)88 5-2聚乙烯施工隔离墩(单位:mm)图5-3施工隔离墩的连接88 图5-4公路防撞桶(单位:mm)图5-5公路防撞墙(单位:mm)88 图5-6移动式标志车图5-7施工警告频闪灯图5-8可变信息板88 图5-9警示车图5-10高杆照明灯88 S──警告区;Ls──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H──缓冲区;G──工作区;Lx──下游过渡区;Z──终止区图6-1车道封闭时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示意图88 S──警告区;Ls──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H──缓冲区;G──工作区;Lx──下游过渡区;Z──终止区图6-2路肩封闭时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示意图88 图6-3路面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图例88 图6-4双向4车道高速公路第1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示意图(单位:m)88 图6-5双向4车道高速公路半幅封闭养护作业控制区示意图(单位:m)88 图6-6双向4车道高速公路行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示意图(单位:m)88 图6-7双向6车道高速公路第1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示意图(单位:m)88 图6-8双向6车道高速公路第1、2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示意图(单位:m)88 图6-9双向6车道高速公路第1、2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示意图(借道行驶,单位:m)88 图6-10双向6车道高速公路第2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示意图(单位:m)88 图6-11双向6车道高速公路第3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示意图(单位:m)88 图6-12立交进口匝道附近养护作业(1)(单位:m)88 图6-13立交进口匝道附近养护作业(2)(单位:m)88 图6-14立交出口匝道附近养护作业(1)(单位:m)88 图6-15立交出口匝道附近养护作业(2)(单位:m)88 图6-16立交匝道上的养护作业(单位:m)88 88 图6-17收费广场收费亭上游外侧车道养护作业(单位:m)88 图6-18收费广场收费亭上游内侧车道养护作业(单位:m)88 图6-19收费广场收费亭上游中间车道养护作业(单位:m)88 图6-20收费广场收费亭下游外侧车道养护作业(单位:m)88 图6-21收费广场收费亭下游内侧车道养护作业(单位:m)88 图6-22收费广场收费亭下游中间车道养护作业(单位:m)88 图6-23移动养护作业示意图(单位:m)88 图6-24第1车道临时定点养护作业(单位:m)88 图6-25第2车道临时定点养护作业(单位:m)88 图6-26应急车道临时定点养护作业(单位:m)88 图7-1单洞双向交通工作区在隧道口附近养护作业时88 图7-2单洞双向交通工作区不在隧道口附近养护作业时(单位:m)88 图7-3双洞单向交通工作区在隧道口附近单洞一条车道封闭时的养护作业(单位:m)88 图7-4双洞单向交通工作区不在隧道口附近单洞一条车道封闭时的养护作业(单位:m)88 图7-5双洞单向交通单洞全车道封闭时的养护作业(单位:m)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