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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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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四川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成都市公路桥梁养护养护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切实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加强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的领导和检查工作。第六条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应重视开展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的科研工作,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桥梁养护水平和公路安全通行水平。 第二章 养护管理责任划分和职责第一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具体工作由公路所负责实施。各镇(街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二条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养护管理任务的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镇(街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第三条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第四条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实施。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管理职责(一)负责全区管辖权限范围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核定三类以上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四)制定特殊结构桥梁的定期检查计划,做好特殊桥梁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第一条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管理职责(一)具体承担全区县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责任;指导、检查、考核镇(街办)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二)组织拟定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草案。(三)负责核实上报三类以上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四)拟定特殊结构桥梁的定期检查计划方案。(五)负责县道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卡片的采集、填写、整理和补充工作,桥梁病害照片拍摄、录入工作;指导镇(街办)乡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每年年底前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七)做好公路桥梁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损失和修复情况。(八)组织桥梁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九)组织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或改造实施。(十)督促检查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条镇(街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监管责任人对桥梁的具体养护管理和经常性检查工作。(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乡道、村道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早期破损、显著病害和其它异常情况进行记录,若遇到需紧急加固、抢修的情况,应按有关程序上报。(三)根据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桥梁特殊检查申请。(四)负责编制本辖区内乡道、村道桥梁年度养护管理计划。(五)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对养护维修后,处治效果进行观察、监测和评价。(六)负责雨季、汛期前后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桥梁的全面检查,组织抗灾抢险工作,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灾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七)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桥梁区域内河道河床的稳定性,禁止在规定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废弃物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八)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卡片的采集、填写、整理和补充工作,桥梁病害照片拍摄、录入工作,每年年终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桥梁定期检查表、三类以上桥梁照片等相关资料报送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一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和桥梁养护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应设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各镇(街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应配备或聘请公路桥梁或土木工程专业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人。第三条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区县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二)负责全区桥梁管理系统运行、数据更新、桥梁预警工作。(三)负责对镇(街办)乡道、村道桥梁特殊检查报告的审查。(四)组织农村公路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的复核。(五)定期对全区桥梁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对全区四、五类桥梁向各镇(街办)进行预警。(六)组织全区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四条各镇(街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桥梁的检查与评定,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桥梁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加固、改建(重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负责及时提出需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的桥梁名单。(三)参与制定桥梁的特殊检查、大中修、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四)负责辖区内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的监测和监控,及时掌握其技术状况的变化。(五)落实四、五类桥梁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确保桥梁安全。第一条公路桥梁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第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备案制。各镇(街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所备案,桥梁养护工程师人员调整应重新报公路所备案。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一条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和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第二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三种方式。(一)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和桥台附属构造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缺损进行小修保养工作,确定桥梁结构功能是否正常。经常检查以目测方式进行,其周期为每月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每半月检查一次。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出现三类以上技术状况的,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二)定期检查主要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县道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年一次,三类以上桥梁应每半年一次。定期检查一般采用相应的仪器和量具对各部位进行检查和量测。(三)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判定桥梁承载能力,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公路桥梁的三种特定情况:1.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漂流物撞击,地震、滑坡、风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对桥梁造成严重损坏的;2.定期检查中桥梁技术状况被评为四类或病害原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3.桥梁要求提高荷载等级的。第一条桥梁鉴定方法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的鉴定可通过专家或有资质桥梁检测单位现场调查评估、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试验等方法进行。第二条依据检查、检测、鉴定结果,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三条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加固,防止病害加速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第四条 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安排加固、改建或重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一条桥梁养护维修工程由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二条加固、改建或重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第三条桥梁加固的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标准。原有设计荷载标准低于公路-II级,原则上以公路-II级荷载标准进行设计,对不能达到公路-II级荷载的桥梁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设计方案。第四条桥梁加固、改建或重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两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竣工验收。对施工技术成熟、简易、建设规模小的项目可根据需要,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加固、改建或重建工程必须进行荷载试验,试验检测合格后才能验收。第五条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及公告。桥梁断道施工前,应将断道施工绕行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六章危桥管理及应急处置第一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做好桥梁日常巡查,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和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的桥梁每天应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桥梁运营安全。第二条日常巡查、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要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必要时安排专人监视观测,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并及时将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三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桥梁两端适当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值守。对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管理单位应立即封闭交通,以保证安全。第四条各镇(街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第五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信息后,桥梁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一条发生桥梁损毁中断交通、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以下等突发事件,桥梁管理单位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区交通运输局及公路所。第二条各镇(街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条对监管单位和管理单位领导不力、职责不明,未按规定开展工作,致使桥梁养护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相应责任。第四条对未落实桥梁日常养护、检查、检测、值守和维修加固经费,未能及时安排桥梁检查、检测、危桥改造或未及时采取交通管制而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五条对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疏于管理,不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和桥梁检查,不按规定评定桥梁技术状况或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不准确而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对发生桥梁安全事故,不报、瞒报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造成长时间中断交通、社会反映强烈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第七条桥梁维修、加固、改建或重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对未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一条对在公路桥梁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条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2、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3、桥梁卡片成都市新都区公路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