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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G2015-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日期:二○一五年十一月38
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2第二部分:招标文件8第一章投标须知9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二、投标须知修改表14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15附件一:开标记录表27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29附件三:问题的澄清30附件四:中标通知书31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32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32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33方法二:平均报价法一(需要编制技术文件)33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9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4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127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承包)153一、工程量清单说明153二、投标报价说明153三、其他说明153四、工程量清单153第五章图纸(招标图纸另册)154一、招标图纸组成154二、招标图纸的编绘规定154三、图纸目录156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57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58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61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63二、授权委托书164三、联合体协议书165四、投标保证金166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67六、施工组织设计168七、项目管理机构177九、资格审查资料179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8538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38
XXXXXXX施工招标公告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XXXX施工已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XXXX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XXXXX,建设资金来自广州市财政资金和市水投集团筹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2.2项目规模:本工程建设污水管道总长7.922公里(不含铁路部门批复的过铁路段)。筷枝河以南污水收集工程管道总长7.843公里,其中:主管长4023米,管径d800~d1000;收集支管长3434米,管径d500~d600;接户限流管长386米,管径d400。江村地区污水收集工程包括截污闸1座,引水管46.5米,管径d1200;一体化泵井1座,进出水管26.3米,管径D720-D1220。概算总投资壹亿零玖佰肆拾伍万肆仟陆佰元整(¥10945.46万元)。2.3本次招标合同价约:伍仟壹佰柒拾叁万伍仟叁佰元玖角捌分(¥5173.530098万元)。2.4计划工期:总工期420日历天(含结算、档案资料提交及通过发包人验收),其中从发出开工令开工之日起计算的现场施工工期为(360)日历天。2.5招标内容:本工程管道敷设及附属建构筑物等的施工。(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2.6标段划分:1个标段。2.7承包方式:综合单价承包。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1.1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营业执照,其中外地申请人(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广州地区的)必须在广州地区具有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另需提供广州地区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广州地区税务登记证。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级别资质。38
(注:按建建[2001]82号文标准取得旧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具体原则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执行。3.1.2 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需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1.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的本单位在职注册建造师,60周岁或以下(1955年1月1日后出生,以注册证为准)、为投标申请人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同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的上传件,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信息资料的打印页(PDF形式)。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未被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锁定,中标后该项目经理将被锁定。若在评标时发现该项目经理已被其他项目锁定,则投标人将不可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的解锁和更换按《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更换与解锁办事指引》办理。3.1.4 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必须具有给排水类(以职称证为准)高级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由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兼任)。3.1.5 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人数:1人,专业要求:/。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的上传件,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信息资料的打印页(PDF形式),并且明确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由施工专职安全员兼任;3.1.6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无3.1.7 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必须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个月(时间为:2015年10月)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3.1.8财务状况要求:近两年有符合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等)。近两年是指:2013和2014年。3.1.9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1.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就有关内容做出声明,除非另有要求,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38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次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3)投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及拟投入人员在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安全事故方面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取消投标资格的。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已在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IC卡等相关报名手续。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3.4诚信得分投标人诚信评价分取自本项目投标报名第一天(备注:电子招标资格后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第一天视同为投标报名第一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1.8.226.19/gzswcx/index.jsp)中的“诚信排名>>施工—给排水”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施工-给排水”得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分计算。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公告网上发布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4.2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获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38
5.1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具体递交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有关广州水务工程(给排水专业)电子投标的帮助文件可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栏目或广州市水务局门户网站的招投标指引栏目下载(说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5.2开标时间:2015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5.3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5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办理进场和报名手续,否则后果自负。5.6本次招标人编制控制价的造价软件版本为2.0,投标人制作投标报价的造价软件版本须与招标人编制控制价版本一致。6、办理投标登记手续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6.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1)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专区完成《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的相关信息录入。(2)核对并确认投标信息无误后,上传带有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替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到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如果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时间未能上传完毕,该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6.2投标担保及投标报名费:(1)投标担保80万元,投标担保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前完成缴纳。(2)投标报名费为100元/标段,报名费须在投标截止前完成缴纳。6.3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按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准。38
如出现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而造成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7.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从__2015__年____月____日至_2015__年____月____日___时____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7.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市水务局信息门户网站和《民营经济报》发布上发布。有关本公告(含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补充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为准。8.联系方式招标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招标代理机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项目监督部门: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邮编:510640电话:020-61300522传真:020-6130052238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8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1.1.4项目名称施工1.1.5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1.2.1资金来源及比例市财政资金和市水投集团筹资,出资比例100%1.3.1招标范围本工程管道敷设及附属建构筑物等的施工(具体详细招标范围见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总工期420日历天(含结算、档案资料提交及通过发包人验收),其中从发出开工令开工之日起计算的现场施工工期为(3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1.3.3质量要求合格或优良1.3.4承包方式□固定总价☑综合单价□其他: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须同招标公告一致)1、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提供营业执照,其中外地申请人(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广州地区的)必须在广州地区具有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另需提供广州地区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广州地区税务登记证。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38
或以上级别资质。(注:按建建[2001]82号文标准取得旧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具体原则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执行。2、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需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的本单位在职注册建造师,60周岁或以下(1955年1月1日后出生,以注册证为准)、为投标申请人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同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的上传件,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信息资料的打印页(PDF形式)。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未被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锁定,中标后该项目经理将被锁定。若在评标时发现该项目经理已被其他项目锁定,则投标人将不可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的解锁和更换按《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更换与解锁办事指引》办理。4、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必须具有给排水类(以职称证为准)高级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由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兼任)。5、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人数:1人,专业要求:/。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的上传件,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信息资料的打印页(PDF形式),并且明确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由施工专职安全员兼任;6、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不要求7、38
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必须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个月(时间为:2015年10月)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文件(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8、财务状况要求:近两年有符合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等)。近两年是指:2013和2014年。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_________________1.4资格审查方式电子化资格后审1.9.1踏勘现场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时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现场详细地点:筷枝河以南、江村地区;1.11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不允许偏离。2.2招标答疑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8日;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4、进入到提问区域的密码为123456;5、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2.2款;6、答疑纪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招标答疑”专区发布。3.1投标文件的组成平均报价法(需要编制技术标书),其中投标报价分权重为80%,诚信评价分权重为20%。注:投标人诚信评价分取自本项目投标报名第一天(备注:电子招标资格后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第一天视同为投标报名第一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1.8.226.19/gzswcx/index.jsp)中的“诚信排名>>施工—给排水”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38
“施工-给排水”诚信综合评价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分计算。3.2.3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伍仟壹佰柒拾叁万伍仟叁佰元玖角捌分(¥51735300.98元)本工程投标总价应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本工程非竞争性费用总额为:6492116.6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2329996.61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2013184.47元,暂列金额为:2148935.55元。详见《招标控制价公布函》。其他详见招标控制价公布函,投标总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注:低于投标限价70%的投标报价(均扣除非竞争性费用),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成本价分析资料,并按照42条启动成本价评审。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3.4.1投标保证金1、收取方式: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不接受年度保证金,投标单位须按项目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所有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需提前完成投标人基本账户登记手续。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帐号:44001583404059333333户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投标保证金额度:80万元。3、缴纳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至开标前。4、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详见招标文件3.4款。3.6.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必须盖章或签字。4.1.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为含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套。4.2.1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1、递交方式:网上递交投标文件2、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_2015年__月__日__时__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网站。38
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5.1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2015年__月__日__时__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5.1踏勘现场时间:自____年__月__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筷枝河以南、江村地区5.2开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平均值法(一)、□平均值法(二)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委员会成员应技术方面家和工程方面专家组成,其中工程经济方面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人数:5名,其中技术专家2名,经济专家3名。7.3.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工程量清单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因为产权单位的要求,而将部分或全部路面修复和绿化修复工作分割出来交由产权单位修复,对于中标工程量的减少,投标人不得有异议。如招标人有设置综合单价的控制价区间时,投标人必须在此区间填报综合单价。38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本投标须知与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38
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招标项目的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外地投标人应提交在广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未被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锁定,中标后该项目经理将被锁定。若在评标时发现该项目经理已被其他项目锁定,则投标人将不可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的解锁和更换按《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更换与解锁办事指引》办理。(3)其他要求:a)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b)项目经理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颁发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8
c)专职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颁发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d)业绩要求:无。e)财务状况:提交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f)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招标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以招标公告为准。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次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3)投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及拟投入人员在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安全事故方面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取消投标资格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38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行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了解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通过交易中心网站提交。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2.2款。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提出须澄清的问题。1.11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二)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和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38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3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形式的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对招标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2.1.4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2.1.5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编制的格式要求。2.2招标答疑2.2.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2.2.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8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2.2.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2.2.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2.2.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应及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文件修改。2.3.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38
2.3.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3.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三)投标文件的编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非联合体不提交);(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原件单独提交,投标文件中为原件复印件);(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不要求技术标的可不编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要点);(7)项目管理机构;(8)资格审查资料;(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此条不适用于平均报价法二)3.2.2采用平均报价法二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并根据评标办法列明的方法重新计算投标单价下浮率。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38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的形式。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或银行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1投标保证金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的形式,收取办法如下:(1)招标人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2)所有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4)缴费的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保证金操作指引》。3.4.1招标人收取的,由招标人在前附表中明确具体要求。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5.3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5.4“近年财务状况”应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38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等。3.5.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人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交易中心实施细则》的计价软件制作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如本招标文件要求单价分析表)。3.6.2投标人应使用广州市水务工程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工作,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3.6.3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6.4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相关的内容、《投标函附录》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纸质原件的扫描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3.6.5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的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四)投标文件的递交4.1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4.1.1投标文件的份数与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与包封要求包封投标文件。4.1.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使用广州市水务工程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提供的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不得修改所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格式。4.1.3投标文件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要求:38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包含完整的投标人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4.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4.2.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1)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2)投标人应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递交投标文件。4.2.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且取得回执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并进行加密的;(3)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不完整的;(4)电子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5)电子投标文件未加密的。4.2.4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4.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4.3.1投标人应在4.2.1所述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4.3.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4.3.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五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4.4迟交的投标文件4.4.1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电子评标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4.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4.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5.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4.5.438
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4.6投标信息录入4.6.1投标人应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将《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中的信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中录入完毕。4.7投标文件的解密4.7.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的2小时内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4.7.2投标人须在规定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超过时间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五)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在本章第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5.2.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唱标前公开摇取评标基准价下浮率(下浮率取值范围在2%~5%,按0,5%设定级差)。5.2.2按规定递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5.2.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未完成投标人解密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5.2.4招标人在开标开始时间后,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5.2.5解密后,如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满足资格审查及评标需要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5.2.6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不参与排序和资格审查。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38
5.4.1未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5.4.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5.4.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5.4.4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码一致的;5.4.5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5.4.6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与企业库、投标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的。(六)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从交易中心符合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七)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个。7.2中标候选人公示38
中标候选人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3日内答复。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八)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5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家或经评审有效标少于三家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38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九)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8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评标参考价下浮率: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解密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标准工期(天)项目负责人专责安全员投标须知5.4的条款签名备注报名时投标时报名时投标时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单位:元)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38
抽取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记录表工程名称:抽取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地点:球号代表下浮率(%)摇出球号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22.533.544.55注:1、计算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从2%、2.5%、3%、3.5%、4%、4.5%、5%中随机抽取2、球号根据交易中心提供号球填写,如提供的球为1、2、3、4、5、6、7,则按从小到大的顺序对应填写1、2、3、4、5、6、7;如提供的球号2、2.5、3、3.5、4、4.5、5,则对应填写2、2.5、3、3.5、4、4.5、5。监督人:招标代理记录人:招标代理唱标人:见证人:日期:年月日38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38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38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说明:中标通知书采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格式)38
第二章评标及定标办法对采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的项目,给排水项目只可选用平均值法一(须编制技术标)的评标办法。一、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本修改表是对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的修改,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38
二、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方法二:平均报价法一(需要编制技术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格、安全员等信息取自交易中心信息库,其他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外地企业在广州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且未被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锁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具备有效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社保要求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具有近年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2.1.2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联合体申请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计划工期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38
2.4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本章2.4。任选一种方式。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审标准3.2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合格或不合格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合格或不合格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资源配备计划合格或不合格2.5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报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非竞争性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及暂列金额。详见《招标控制价公布函》。)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0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高1%扣1.5分,每低1%扣1分,扣至0分为止。投标报价偏差率=(投标报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平均报价法。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需要编制技术文件的,评标委员会首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只对技术文件进行合格性审查。只有技术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商务文件的评审。以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和诚信得分之和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得分占总分值的80%,诚信评价得分占总分值的权重为20%。当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少于5家的或通过初步评审的单位少于3家的,重新招标。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8
2.2技术标评审标准2.2.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合格。2.3有效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否则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最高投标限价70%的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对低于最高限价70%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可以在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成本价分析(内容包括成本价的详细计算过程、计算依据及计算依据的证明材料,材料单价、人工单价、机械台班费的确定依据及其计算过程;管理费率、税金、利润率的确定依据及其计算过程应包括在成本价分析内容中),以方便评标委员会评标。2.4评标基准价计算2.4.1投标报价评审时,安全措施费、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暂列金额等非竞争性费用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评审。2.4.2评标基准价可按以下方式确定(招标人以下两种方式任选一):方式一:以全部或随机抽取的有效投标报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非竞争性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及暂列金额。详见《招标控制价公布函》。)的算术平均值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具体确定方法如下:a、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个时,取全部有效投标报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非竞争性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及暂列金额。详见《招标控制价公布函》。)的算术平均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b、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为6至10个时,从全部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大值和最小值,其他有效投标报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非竞争性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及暂列金额。详见《招标控制价公布函》。)的算术平均值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c、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大于10个时,随机抽取10个有效投标报价38
(扣除非竞争性费用,非竞争性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及暂列金额。详见《招标控制价公布函》。)并从中去掉一个最大值和最小值后计算算术平均值,该平均值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方式二:以有效投标报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的算术平均值按随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下浮率(2~5%,0.5一个级别)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2.5投标报价的得分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节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节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确定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3.2.2按本章第3.4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商务标得分;3.2.3商务标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3.2.438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和诚信得分之和)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排名;当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以随机方式确定排序。3.4.2投标人总得分=投标报价得分*80%+诚信评价得分*20%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诚信评价得分4.1投标人诚信评价分取自本项目投标报名第一天(备注:电子招标资格后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第一天视同为投标报名第一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1.8.226.19/gzswcx/index.jsp)中的“诚信排名>>施工—给排水”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施工-给排水”得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分计算。4.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务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诚信评价得分低的市场主体作为联合体的诚信评价得分。38
平均值法评标基准价计算表(适用于随机抽取)工程名称:最高投标限价:元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价C【已扣除非竞争性费用】摇珠结果是否参与基准价计算【去掉最低及最高】计算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X评标基准价(元)号球号码是否被摇中注:1.该表格适用于以有效投标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非竞争性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及暂列金额。详见《招标控制价公布函》。)为基础计算并根据抽取的计算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下浮后确定评标基准价。2.使用此表时,对于已经确定为无效报价的,不得在本计算表中列出。投标单位的序号按开标时的顺序从小到达排列。评标委员会全体评委签名:招标代理记录:监督人:见证人:日期:年月日38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广州市市政建设(供排水部分)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计划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39
目 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0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编号: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3
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列金额: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43
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43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93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93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93
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93
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93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93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9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93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93
款做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93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做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93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9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9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93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93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93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93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3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3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93
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93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93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93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93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93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9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93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93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9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93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93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93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93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93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93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3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9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单位工程验收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施工期运行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试运行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竣工清场93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93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93
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93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9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93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93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93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93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93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93
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93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93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1.1.2.6监理人:。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名:。职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永久占地:。185
1.1.3.11临时占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其他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施工设计图纸;185
(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9)投标文件。(10)其他: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工程开工前。185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两套。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5)其他约定:/。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联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185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天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发包人最迟应当在合同预定的开工日期向承包人移交部分施工场地,并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视情况分期移交剩余施工场地给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因推迟移交场地并经双方共同认定耽误施工时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推迟完工日期;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裁定。发包人视情况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但不保证其完整性。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7组织竣工验收185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并将工程完工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前提条件。竣工验收按照市水务局相关规定执行。2.8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以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监理人员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3.6监理人的宽恕185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为本工程顺利实施所需提供所有必要的配合,以顺利推进本工程。(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1.10其他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2)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工结算申请书文件,逾期或者不按规定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做出判断并报送给结算审核方,以保证结算的连续性,承包人应被视为对发包人送出结算已予以认可。(3)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包括并不限于提供有关本工程的账务资料和说明。185
(4)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按照中标合同额的10%提交(具体由发包人视工程重要性、合同金额等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额的10%)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4.2.1.1承包人以履约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银行保函到期前,承包人应提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新的保函以替换即将到期的保函,且新提交的保函的期限延长不得少于6个月。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银行支付其担保的全部金额。当发生违约情形而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罚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履约保证金余额少于剩余工程量的10%,或者少于合同总价的2%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在7天内补足,补足后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应相当于剩余工程量的10%,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否则按两者较高者补足。对于未按时限要求补足的,发包人有权扣罚剩余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4.2.1.2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造成一切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0万元/次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雇员所提供的数据直接将劳务工资支付给承包人雇员,并在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中扣除。上述行为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185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且完成工程结算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4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3分包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185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7.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本工程验收前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更换,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50万元/人次的扣款(具体由发包人视工程重要程度和合同额按10-50万元/人次约定),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能按要求到位累计1个月或以上,视为更换。但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并办理更换手续的,可不扣款。接任的承包人代表的资质、资历与工程经验应等于或高于前任代表,且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4.7.3项目经理应保证全过程负责本工程的各项施工管理工作,不得授权他人代理。经发包人现场检查,项目经理不在现场1次,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2万元/人次的扣款,累计达到5次的,发包人可要求撤换该项目经理,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记项目经理和承包人不良行为各一次。4.7.4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保证全过程负责本工程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不得授权他人代理。经发包人现场检查,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在现场1次,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1万元/人次的扣款,累计达到5次的,同时发包人可要求撤换该项目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记技术负责人和承包人不良行为各一次。4.7.5185
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继续在本合同工程供职。4.7.6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驻地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人.次。4.7.7上述扣款发包人可以在履约金或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在结算前办理合同变更。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7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与雇佣的工人签定协议书,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不定期检查工资发放情况,若发现承包人有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发包人可以予以代付工人工资,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2安全文明施工费4.9.2.1内容、范围和金额本合同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4.9.2.2约定支付方式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专款专用、按实计量、独立拨付、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至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按实全部拨付,还需要进行安全措施费投入的,则需增加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仍需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但发包人不另外计量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价文件按照以下顺序执行:(1)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2)双方按照市场价进行协商定价(3)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价格185
2、本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承包人编制本合同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实施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行。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和抵扣:承包人在报送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报送上月的“安全文明施工统计表”、“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书”“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按照“专款专用、按实计量、独立拨付、独立核算”的原则,由承包人按实际开支的费用申报,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查核实后,由发包人按照计量支付的有关程序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先从前款预付金额中进行抵扣,扣完为止。扣完后,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非根据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否则总的支付金额不超过投标时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仅指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而导致的工程实施条件发生不利于承包人的重大变化,且该种重大变化属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或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是否属于不利物质条件,由发包人确定。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85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发包人不承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含施工临时用水及临时用电),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无。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85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按通用条款8.1.1执行。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按通用条款8.1.1执行。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开工令)前的7天。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5天内给予批复。9.2.1.1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履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见附件七)。9.2.1.2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约定扣款行为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9.2.1.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加扣款对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施工承包人,每死亡一人扣款50万元,由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应支付的工程款扣除。9.3治安保卫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本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185
9.4环境保护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开工令)前的7天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5天内给予批复。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执行,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执行。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该阶段或该分项施工开始15天前。(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执行。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在向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提交,当月无需提交付款申请的,则应不迟于当月月底前7天。(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申请的15天内。(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后进度计划的15天内。11.开工和竣工185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无。因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11.3所列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承包人仅可根据情况要求发包人给与顺延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遭遇50年一遇的暴雨(以广州气象局公布资料为准);(2)最高气温超过39℃的高温(以广州气象局公布资料为准);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每日历天赔付额度为合同价的2‰,且不低于1万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天数=实际竣工验收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如计划竣工日期根据合同条款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日期计算),应支付违约金=逾期天数*每日历天赔付额度。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签约合同价的20%。11.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不支付提前竣工奖。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不论第11.3185
款如何规定,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付款过程中的上级部门审批程序或分期提供场地的原因而单方面暂停施工,否则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的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3.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前的7天内。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接到文件后的5天内。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与进度款申请资料同时提交。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接到报表文件的7天内。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承包人存放施工原始记录的任何其他地方。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具备覆盖条件后的3天内。13.7质量争议185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除合同已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检验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管的需要,委托第三方检验试验单位对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桩基等进行抽查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4)修改为: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已批准的施工工艺;增加以下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累计引起的工程造价不超过合同总价5%的部分,不予调整工程款,超过5%部分按实际工程量计价支付工程款;(7)以下情形不属于工程变更范围:①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工程实体的实施(含临时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物价正常波动等。②因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③185
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存在漏项或计量不准确等),但未超出相关合同计量条款约定的调整界限。④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⑤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费用的项目(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等)。⑥其他不属于变更的情形:/(8)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涉及招投标事项的,按《关于加强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追加用款管理的通知》(穗财库[2009]21号)和《关于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有关招标事项》(穗财库[2010]38号)执行。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2变更权15.2.2单项工程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工程估算投资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或者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款超过招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但各项合同总额不超预(概)算的,应当组织招标;但经论证不适宜招标的,按照穗财库[2009]21号和穗财库【2010】38号规定经批准后可不招标。15.2.3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变更。15.2.4工程变更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发包人制定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5.3变更程序185
15.3.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2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的,则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并按照中标合同总价的下浮率(即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比率)计算变更项目的单价和总价,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变更审价程序后调整。15.4.3.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单价、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则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并按照中标合同总价的下浮率(即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比率)核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和总价,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变更审价程序后调整。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项目的位置与变更前项目的位置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可调整措施项目费。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2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2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185
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15.8暂估价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20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14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185
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14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予调整。185
其他约定:无。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1.3计量周期(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1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2)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进行调整。(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185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进行调整。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185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合同总金额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的10%。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合同总金额中措施项目工程费(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后)10%。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合同总金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或已具备以下条件后,应向监理人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按照广州市现行水务建设资金的拨付程序向承包人拨付。(a)按照第28条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b)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c)发包人审批工程开工令。(3)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满足前述第(2)目条件后,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发出预付款拨付申请,并附相关的申请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相关资料并审核无误后的一个月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实际的支付时间以发包人拨款程序所需时间为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在申请预付款前,提前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85
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下列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预付款按如下方式扣回: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20%≤a<30%10%10%3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注:计算比例a时,需扣除暂定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17.2.4预付款保函的格式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2.2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17.2.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17.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17.2.7预付款保函的退还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14185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a)已完工程的价款;(b)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c)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d)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e)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f)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g)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h)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i)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其中本期间需扣留的保留金按工程款额的20%(其中包含根据17.4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计算。对于属于变更项目,且变更单价不属于合同单价的,则相应项目在计量时按40%(其中包含根据17.4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扣除保留金。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185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双方同意,发包人实际支付时间及金额以广州市财政局或广州市水投集团批准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的为准。发包人无须为遵循广州市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程序和市水投集团资金支付程序而导致的逾期承担违约责任。17.3.5临时付款证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17.5竣工结算185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8份。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完工验收且结算经审定后。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格式填写。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和金额以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批准为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审核,或根据发包人有关规定送第三方审核,结算经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款的支付。(3)对属于《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评审范围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应在提交完工验收申请前,按发包人要求(详见附件九)整理的结算书及相应证明材料并送监理审核,发包人收到经监理审核的结算资料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审核,结算经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款的支付;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最终清算付款在缺陷责任期终止、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包括且不限于完工验收和取得结算批复)、承包人按本款通用条款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经发包人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开始办理有关手续。最终支付时间以广州市财政局(或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批准及拨付时间为准。185
18.竣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a、按《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工程档案;b、已按发包人要求,提交项目结算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四份。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18.3验收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18.5施工期运行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无。18.6试运行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8.7竣工清场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8.8施工队伍的撤离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185
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的7天内。18.9中间验收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详见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其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185
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工程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并符合以下约定。(1)投保人:(本合同工程承包人)。(2)投保内容:工程本身、设备、材料的损失或损坏。(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本工程、设备和材料保险的最大免赔额为5万元人民币;施工机械保险的最大免赔额为1万元人民币;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坏的最低保险额为重置价;其他财产的最大免赔额为5万元人民币;其他财产的最低保险额为重置价;其他人员的最低保险额为600万元人民币。。(5)保险期限:开工日期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保险金额: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0.5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在开工令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承包人负责。21.不可抗力185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无。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无。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壹)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3争议评审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85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185
附件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185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致:(发包人全称)根据(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于年月日签订)的规定,承包人按规定的金额提交一份预付款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作为担保。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开工预付款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天内,在担保金的限额内向发包人支付该款项,无须发包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还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本保函自上述开工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生效,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副本)说明上述开工预付款已完全偿还时失效,并退回我行。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年月日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件:地址:备注:本预付款担保格式可采用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185
附件四:履约担保格式履约银行保函(格式)致:(发包人全称)鉴于(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项目名称)的投标,发包人接受其投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编号:,于年月日发出)。鉴于双方拟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且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工程的实施和完成,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7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发包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发包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本保函在工程完工验收、且工程完成结算、工程档案通过发包人验收后的二十八天内保持有效。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盖章)年月日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件:地址: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185
附件五:质量保修书格式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其他约定:无。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185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双方对质量问题有争议的,按主合同第78条处理。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五、质量保险金的返还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将剩余保险金返还承包人(无息)。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扣留工程造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盖章)(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185
附件六: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18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185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85
附件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格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本协议书所涉及的工程范围。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应当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规定。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对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督促乙方依法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并作好现场记录。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及时协调解决各工地之间、工地与周边群众之间的矛盾。3、负责组织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责任主体每月末按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4、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直至排除安全隐患。5、不定期组织有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6、参与乙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2、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专职人员。3、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若遇险情,及时启动。4、保证对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5185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应当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7、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1)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2)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3)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4)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5)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6)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现场围蔽以外。(7)施工现场道路应当畅通,并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应急设施。8、对危险较大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乙方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10、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文明施工会议,自查自纠安全隐患及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因素,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第四条: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评估及安全交底1、开工前,乙方应提交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评估报告作为申请开工令的材料,该报告应根据具体项目以列表形式详细列出本项目可能的安全风险因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控措施;2185
、乙方应该在项目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安全文明费的投入计划;3、在开工前由甲方组织召开工程安全交底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甲方代表、甲方工程安全管理人员,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全体成员,乙方安全员、乙方施工班组长和作业人员、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第五条:安全约谈,除了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约集乙方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约谈,范围包括并不限于乙方本部安全责任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班组长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等。乙方在接到约谈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安排有关人员至指定的地点参加。第六条:处罚制度1、进入施工现场乙方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未佩带安全帽进入现场罚款50元/人次。2、不允许施工人员酒后作业,酒后进入现场罚款100元/人次;3、 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违反罚款100元/人次。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500元/人次。5、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罚款200元~1000元/人次。6、对严重违规操作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处予罚款1000元/次,造成损失或影响的,除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责任外,处予罚款1000元~5000元/次。7、甲方不定期按照《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乙方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检查评分,评分等级为不合格扣罚5万/次;乙方隐瞒安全风险的,按评定不合格处理。8、履行承包合同期间,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有责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扣罚乙方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9、甲方每季度对施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录入市水务局诚信系统。第七条:事故处理1、发生重伤或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应立即按规定向事故所在地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州市规定的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同时统计上报甲方。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乙方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乙方由于没有尽到安全生产责任,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4185
、对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由乙方和事故责任者自己承担罚款及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5、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对甲方进行经济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第八条: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管理网络图;2、人员配备情况;3、安全员名单;4、安全管理制度;5、项目安全风险因素列表;6、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条:本协议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同等效力,违反本协议的,按违反主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十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185
附件八:工程变更报审表格式工程变更报审表工程名称: 编号:致: (监理单位全称)由于 原因,现提出 工程变更(内容见附件),请予以审批。附件:1.提出变更原因(必要时附图); 2.工程量增减计算书; 3.工程变更价款报价单。 承包人(章) 承包代表人 日 期 复核意见:设计单位(章)建筑师/结构师 日 期 复核意见:监理单位(章)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复核意见:造价咨询单位(章)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批意见: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审批意见: 主管部门(章) 日 期 说明:本表一式六份,由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并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各存一份。185
附件九: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计量和结算管理,提高计量结算审核的准确性及效率,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以及国家、省、市、局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污水治理建设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监理造价审核管理规定及实施指引》,特制定本办法。(二)凡由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及世行贷款项目的工程计量及结算均适用本办法。二.已完工工程量验收及实测实量已完工工程量在计量前由承包方、监理、业主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对当次计量已完工工程量进行验收并提供验收资料及进行实测实量,验收合格后,根据实测实量结果进行计量,工程完工后根据实测实量结果审核承包方绘制的竣工图作为审核结算工程量的依据。管道工程在每完成两个相邻检查井之间的管段敷设后方可计量,其他清单项目按照最小计量单位进行计量,如检查井按座进行计量、挖沟槽土方根据实际工作进度按立方米进行计量。三、竣工图编制如工程量变更情况较小,经实测实量后,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底图上根据实测结果及变更设计通知单进行修改,并在修改位置标注及说明变更依据(如详见xxx变更设计通知单),同时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上加盖竣工图章;如工程变更情况较大,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经实测实量后,如实测结果与变更设计图相符,则在变更设计图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如实测结果与变更设计图有差异,则根据实测结果在变更设计图上修改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四.临时工程(一)临时道路、临时便桥完成后按完成工程量的80%185
计量,待使用完成拆除后再计量余下的20%。(二)管沟(基坑)支护、文明施工围栏、拆除修复工程计量前必须经承包方、监理方、业主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签证时需附实施时的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在图上标示井号、里程、位置及长宽尺寸,经监理、业主确认并按经确认的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进行签证。五.土石方工程(一)必须提供承包方、监理、业主三方确认的实测原地面标高,对于大型土方工程应提供照片、录像资料。(二)水下土石方工程必须由有水工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在开工之前对原泥面(或原土面、石面)标高进行水工测量,工程竣工后对竣工标高进行水工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计算水下土石方工程量,并出具测量报告书,会同监理、业主签认作为水下土石方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三)大型土方施工前,施工单位会同监理、业主单位共同对原地面标高按测量规程采用方格网等方法进行测量,并列出土方计算书。经监理、业主审核后,如土方量与设计量相比变化超过10%的,应由业主会同施工、监理、勘察(测)、设计单位现场核定并确认,并对现场土方变化量大的地段拍照后才能全面实施及计量。土方计算书及确认表、相关照片资料在第一次土方计量时需作为计量支付申请书附件。(四)管沟、基坑、路基回填土在计量时必须同时提供相应回填密实度检验报告,只有回填密实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才能计量。六.管道工程除按第二点要求外,还需提供:(一)管材出场合格证、管材检测试验报告(二)每个管段(指每两个相邻的检查井之间的管线)的闭水试验合格并提供闭水试验报告(三)每个压力管管段(指每两个相邻的检查井之间的管线)压力试验合格并提供压力试验报告(四)顶管或牵引管工程还需提供顶管或牵引管记录。提交时间要求:第(一)(四)项须于当月计量时提交,第(二)(三)项须于次月计量时补充提交,否则停止支付。七.桩基础、搅拌桩、旋喷桩工程(一)桩长的确认185
根据设计桩长结合地质情况进行施工,需提供经监理确认的桩记录,结算总桩长由业主确认。施工单桩长度超过设计单桩长度的需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及计量,对于厂区等大型桩基础施工的,如试桩后出现桩长变化超过10%,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提供桩长变化的原因报告,并会同业主、监理人员共同论证确认后才能全面实施及计量,同时业主可根据需要有权对有怀疑的地质资料委托第三方进行复勘,并根据复勘资料进行处理。(二)桩检测合格并提供检测报告提交时间要求:桩基小应变、超声波检测资料须于当月计量时提交,大应变、抽芯检测于次月计量时提交,否则停止支付。八.砼工程除按第二点要求外,还需提供:(一)砼配合比试验报告(二)砼抗压、抗折、抗渗(如需)等设计指标要求的强度试验报告提交时间要求:第(一)项原则上当月计量时提交;第(二)项资料,分项工程完成超过1个月的,当月计量时必须提交;当月完成当月计量的,如暂未能在当月计量时提交的,则要求在次月计量的时补充提交,否则停止支付。九.砌筑工程除按第二点要求外,还需提供:(一)砌筑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二)砌筑砖出厂合格证(三)砌筑砖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提交时间要求:第(一)(二)项原则上当月计量时提交;第(三)项资料,分项工程完成超过1个月的,当月计量时必须提交;当月完成当月计量的,如暂未能在当月计量时提交的,则要求在次月计量时补充提交,否则停止支付。十.钢筋工程除按第二点要求外,还需提供:(一)钢材出厂合格证明(二)钢筋力学性能试验报告(三)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等设计指标要求的强度试验报告。提交时间要求:在当次计量时提交。十一.工程变更(一)对招投标文件管理185
招投标文件(含招标图纸)是变更工程量计量及结算的依据,业主代表需完整保存。(二)施工现场地形地貌的影像资料施工前需对现场地形地貌及障碍物进行拍照或录像,如工程实施时因拆迁原因或地形地貌及障碍物与开标前比较发生变化而引起设计变更,计量及结算时需提供现场实物照片。(三)变更审批变更工程项目必须经监理、业主审批才能实施及计量,重大变更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及计量。有关变更及审批流程按照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及市水务局有关规定执行。十二.签证工程(一)根据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签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人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指招标投标文件、招标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未包括的新增工程以及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约定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的拆除修复工程,管沟(基坑)支护、文明施工围栏等临时工程。(二)下列事项不得办理工程签证1.招标文件、招标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已经包含的工作内容;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中的工程内容;3.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不能调整的内容;4.非发包人指令的结果而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量;5.在其他工程变更中已包含的内容。十三、设备采购(一)计量时需提供经监理、业主确认的开箱记录或供货清单,结算时需提供调试验收合格证明和安装后设备的移交清单。(二)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考察培训费用,应先报市污水治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待市财政局终审后根据实际发生量在结算款计量支付中支付。十四.其他(一)对于单价包干的项目,必须全部完成招标文件中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才能给予计量及结算,如部分内容没有完成,则不予计量或扣除未完成内容的对应费用。(二)对于工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情况,如属业主原因造成的,需办理工程延期报告,否则按合同条款规定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三)对于因承包人单位违反合同条款发生的违约金处罚,在提交结算时同时提交处罚函,以便在结算中扣除违约金。185
十五.工程量清单差异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图进行计算的招标工程量,为招标暂定工程量,开工前需根据施工图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重新复核计算,准确计算出施工图与招标图及工程量清单差异引起的项目增减、工程量增减及造价增减(详见附件)。经重新复核计算的工程量清单作为计量支付及结算的依据。185
附表:工程量清单对比表金额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招标清单工程量复核后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原合同单价新增单价增减金额 185
附件十结算送审资料要求(承包单位)一、需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二、对于报送资料中的所有复印件,由承包单位交由监理单位盖章确认;装订成册的,可盖封面和骑缝;未装订的,每页盖章;三、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应保证其合规性(签字、盖章手续齐备);四、送审图纸、送审结算书必须由承包单位盖章确认;且由项目各方确认(业主实施单位、监理、承包单位);五、承包单位应列好交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注明资料名称、份数、页数,注明送审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提供清单的电子版。六、各资料需按移交清单表(格式见附表1)顺序整理,其中表内第1至12项为必备的基础资料,具体编制要求如下:(一)工程结算书:红章原件,由工程项目结算概况表(格式见附表2)和结算审核书组成。结算审核书按照穗污治[2007]352号文(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监理造价审核管理规定及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中样本二的格式编制。附电子文档,其中新增单价分析提供计价软件版。(二)合同文件:包括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承包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各类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等。提供原件,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签订时间顺序整理装订成册。185
(四)竣工图纸:提供按档案规范整理的竣工图纸,应如实反映竣工情况,必须在相关位置标识已实施的变更编号、签证编号及内容,禁止直接标识完成后内容而不做变更签证编号提示。竣工图纸质版需经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需提供CAD软件电子版。(五)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投标须知,招标补遗,招标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等整套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六)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承诺书、投标补充函等所有投标文件。(七)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八)工程开工报告:需由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盖章确认。(九)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延期报告:需由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盖章确认(十)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安装工程分专业整理装订。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建设单位的签发意见,需标识所对应竣工图的图号。已完成净水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需提供审批意见。需提供红章原件。(十一)工程签证:按签证的里程或部位或时间先后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编出目录,并在每页的下方正中按顺序编号。签证单上须有签证的项目名称、时间、原因、内容、范围、简图、工程数量计算过程,经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加具认可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红章原件)。隐蔽的签证工程还应提供施工前后的对比相片(有参照物)。(十二)工程量计算书:此部分包含在第1项工程结算书中,包含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十三)工程预(概)算批复文件:此部分指本工程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概算或预算批复文件,由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单位领取。(十四)相关资金安排(批复)文件:此部分指本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市发改委下发),由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单位领取。(十五)招标图纸:已包含在第四点招标文件中。(十六)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有关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十七)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红章原件)。(十八)监理合同: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由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单位领取。185
(十九)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要求有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二十)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加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二十一)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此项指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未明确但建设单位已审批的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装订整理成册。每份呈批审核单必须附上购销合同和其他价格确定凭证(如材料单价有效发票),要求有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二十二)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呈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并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需附电子版。(二十三)甲供材料证明: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确认。(二十四)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提供经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后,必须由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由单位盖章确认。(二十五)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应有地质勘察单位及提供水文资料的单位盖章。(二十六)城建档案:包含按城建档案馆要求编制的城建档案。(二十七)工期逾期情况说明:包含在第八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二十八)合同条款修改说明:包含在第二点合同文件中。(二十九)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隐蔽工程验收部位整理装订成册(含桩基础隐蔽验收单,对于桩施工记录,需现场监理和业主代表签字并由监理单位和业主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提供红章原件)。(三十)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包含在第八点工程验收报告中。(三十一)涉及税金等调整的工程款支付明细:按发生的时间顺序整理装订成册。185
(三十二)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审查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开工前标高复测记录,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施工日记,非常用的标准图集,项目管理单位代承包人缴费证明及承包人代项目管理单位缴费证明(如余泥排放费证明、工程排污证明、施工噪音排污费证明、社会保险费等),意外情况、施工现场与设计图纸不符的像片及说明等资料。附表1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结算)项目名称:委托号: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评审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评审中心 联系人 电话 移交资料情况序号资料名称单位数量原件复印件备注1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2合同文件 3工程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工程开工报告 8竣工验收报告 9工程设计变更 10工程签证 11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12工程预(概)算批复文件 13相关资金安排(批复)文件 14招标图 15图纸会审记录 16工程洽商记录 17监理合同 185
18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9会议纪要 20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21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及电子版 22甲供材料证明 23施工组织设计 2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 25城建档案 26工期逾期情况说明 27合同条款修改说明 2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9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 30涉及税金等调整的工程款支付明细 31其它结算资料 32 33 34 35 36 37 38 移交记录单位 单位 单位 签名 签名 签名 日期 日期 日期 185
附件2(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结算概况表编号:计划项目名称及计划文件号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价(元)中标工期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开工日期初验日期 竣工日期终验日期 序号内容页码承包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注报送金额(元)审核金额(元)审核金额(元)一合同内项目部分 1、设计单位名称:二设计变更项目部分 三现场签证部分 2、超中标价比率:% 合计 结算意见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项目实施部门建设单位 编制: 主管: 审核: 主管: (项目实施部门签署是否按监理单位审核意见报送公司) 审核: 主管: 审核: 主管: 185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承包)一、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4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二、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4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三、其他说明无四、工程量清单(另附)185
第五章图纸(招标图纸另册)一、招标图纸组成附入招标文件中的图纸应包括以下各项图纸(不限于):(1)本工程流域水系有关测站的洪峰、洪量,以及工程场址的水位、流量、泥沙等的水文图表;(2)本工程水库和各项工程建筑物(包括天然建筑材料场地)的平面地质总图、平面地质填图、地质剖面和平切面图,以及各永久工程建筑物基础与天然建筑材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3)工程枢纽建筑物布置总图、各项工程建筑物总布置图、体形图、结构布置详图、开挖和支护图、基础处理及灌浆与排水详图、边坡处理图、各项工程建筑物的典型钢筋配置图、压力输水管道和其他钢结构的制造安装图、工程建筑物细部的典型大样图,以及各项工程建筑物的安全监测详图等;(4)本工程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的布置及制造安装总图、消防、采暖通风、火灾报警,以及计算机控制等的布置和系统安装图等;(5)工程枢纽建筑物施工组织设计所需的工程位置和对外交通图、施工场地范围图(包括土料场、砂石料场、存渣场和弃渣场)等;(6)施工总布置图,以及各项施工临时辅助设施布置图等;(7)施工导流工程方案布置图、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布置图、施工期通航方案布置图;(8)施工控制性进度表,以及发包人建议的施工总进度网络图。二、招标图纸的编绘规定1.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73.1一1995)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招标文件附图的幅面,推荐采用A3。2.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见表1和图1。3.图纸的加长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73.1一1995)的规定。4.标题栏标题栏设在图纸右下角,其格式和尺寸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73.1一1995)的规定。185
表1幅面及图框尺寸幅面代号A0A1A2A3A4B×L(㎜)841×1189594×841420×594297×420210×297c(㎜)105a(㎜)25图1:图框185
三、图纸目录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注招标图纸另册。185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水利项目: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185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电子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因其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数据时,其结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格式及要求规定适用于电子评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的编制。1.1《投标函附录》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投标人开标信息的主要来源,投标人应准确填写《投标函附录》的相关内容。1.2《投标函附录》内容按以下表述填写。投标总工期:“_日历天”或“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1.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的XML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要求的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直接填写,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扫描图片电子文件要求为从扫描原纸质文件所形成的电子图片。图片文件格式要求为JPG格式,文件名称要求与上述对应名称一致且唯一,文件内容(即扫描图片内容)要求与文件名称相符,电子图片要求清晰可辨,每个JPG文件可包含多张扫描图片,单个JPG文件大小要求在1M以下。1.4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应按以下规定填写。1.4.1投标人在填写《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时,必须将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填写完整。1.4.2投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只填写主体单位全称,且要求填写的全称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水务局企业库登记名称完全一致。185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85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联合体协议书(若有)五、投标保证金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七、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点)八、项目管理机构九、资格审查资料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8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_____年____月____日185
(二)投标函附录投标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人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元)大写:小写:投标总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委派的安全员姓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编号注:1.本表所报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的姓名及相关资料,须与本企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相应信息一致,评审时,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以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为准。(本条使用供排水项目,水利项目是否使用,请开发单位考虑?)3.本投标书由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生成,投标人可直接在上面填写相关内容。18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85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代理人为投标人正式职工(提供最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185
四、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一名称:(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185
五、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本担保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______年月日注1:投标保证金采取交易中心代收的,已开标记录表记录的结果为准。2:招标人收取的,附招标人开具收据的复印件;采取保函的,应采用上述格式或银行的格式。注2: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85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另附)185
七、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2.图表及格式要求: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三进度计划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185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85
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85
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85
附表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85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185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位置需用时间185
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投标人充分理解本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描述,各部分文字直接简炼,不得出现大量宣传性及无实质性意义或直接引用范本照搬照套的文字,并结合图表说明及表示。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文字部分:1.工程概况及工程重点、难点2.项目组织机构要求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施工计划及财务负责人、质检、地质、实验、测量和机械、土建、机电工程师等组织结构配置合理,满足施工要求。3.施工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针对本工程项目场地布置图和现场踏勘的情况进行本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并结合招标人提供的临时用地位置,合理安排其生活、福利、办公等临时生活设施和材料堆场、仓库、预制场、拌和场及加工场等生产设施的位置,设置完善、高效的临时排水、排污等设施,合理布置场内外交通运输路线。施工现场必须按广州市有关规定设置围蔽结构。3.1临设平面布置图;3.2临时供水、临时供电;3.3临时排水、排污;3.4围蔽结构;3.5施工通道布置;3.6投标人认为需补充的要点。4.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各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工艺,要求所采用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工艺具有针对性、先进性和独创性。并对进场施工后保证实施上述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承诺;5.施工计划5.1总体施工进度计划5.2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5.3工、料、机、资金等的使用计划5.4主要的工艺流程6.环保与文明施工(包括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控制、施工场地和驻地卫生,以及文明施工等方面控制措施)7.质量、安全生产目标及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8.制订完善的成品保护措施。185
9.民工工资支付方案及措施二、图表部分1.项目组织机构图2.施工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及横道图4.劳动力使用计划图(或表)5.拟投入的主要材料、半成品、设备及品牌计划表6.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表7.资金使用计划表8.主要施工工艺的工艺流程图185
八、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18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185
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85
(二)拟投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简历表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185
(三)专职安全管理员专职安全员简历表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养老保险复印件。姓名年龄职称从事本工作时间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185
(四)近2年财务状况表(近2年指年月至年月)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2、拟投人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拟投人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招标人名称):我方拟投人(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万元,资金来源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申请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185
(五)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3年指年月至年月)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85
(六)资格审查自审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审查结果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及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资格联合体协议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资格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185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70%的,提供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的证明材料。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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