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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竣工结算中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审核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510180摘要:木文对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含义、内容、特征等进行了介绍和对比,通过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与施工合同之间的联系,结合实例对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审核要点进行分析。关键词:签证;索赔;审核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也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完善工程计价制度,转变工程计价方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实施,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提出了新的要求,改变过去以竣工图纸为主要依据的结算方法,明确办理工程结算应以设计文件和过程资料为依据,以维护施工过程中承发双方签证确认计价资料的严肃性。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是调整合同结算价款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好竣工结算中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审核,合理确定相关费用,对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含义和内容(1)工程签证:工程签证乂称现场签证,是指发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与承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工程承发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作为竣工结算调整工程造价的凭据。(2)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是合同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
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1.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的特征①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②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己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③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2)工程索赔的特征①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②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己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③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2.工程签证、工程索赔与施工合同之间的联系(1)工程签证与施工合同之间的联系由于现场施工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与合冋工程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这时就需要承发包双方用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4.1条提到: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0、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吋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收到指令后应及吋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第9.14.6条提到: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吋,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的调整依据。可见,经书面确认的合法现场签证,即可作为竣工结算吋调整合同结算价款的依据,在法律层面上可视为•-种“补充协议”。但是这种“补充协议”,是受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所约束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砬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
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因此,现场签证不能背离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要求,例如合同标的、综合单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等,它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2)工程索赔与施工合同之间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冇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工程索赔与施工合同这两者是直接联系的,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是针对不符合或违反合同条款的事件,并以合同条款作为最终判定的标准,索赔是合同管理的继续,是解决双方合同争执的一种方法。工程索赔一般表现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也是为了费用索赔,即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是索赔的重点和0的,工程索赔构成了合同结算价款的调整因素之一。1.工程签证的审核要点(1)审核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即现场签证人员是否为合同约定的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按程序完善签字盖章手续;签证内容有无违背招标文件及合冋的实质性内容要求。(2)审核签证内容的合规性。现场签证要符合技术规范和定额的要求,冇些现场签证人员不了解定额费用组成,对定额中的各项费用项B混淆不清,奋些签证把定额含量或清单包含的项目列入签证内容。例如某办公楼的洗手盘安装项B,其定额子目组成除了包含洗手盘本体的安装之外,还包含了水嘴、存水弯、截止阀等附件安装内容,因此这些作为洗手盘附件的安装内容,就不能单独签证计算。还有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增加工作内容等,也不能列入签证计算增减费用。
(1)审核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的现场管理人员对造价管理控制意识淡薄,对签证工作不够认真负责任,未经核实就随意签证,往往因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例如,某综合楼通风空调工程,原设计图纸通风管道为复合风管,后设计变更为镀锌钢板风管表面保温,但未说明保温层厚度,在办理现场签证中确认为保温厚度30毫米,但实际抽查厚度只有25毫米。对于此类问题,造价审核人员只有深入现场进行抽查比对,才能真正发现问题,找出偏差并予以纠正。(2)审核签证的吋效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1)》通用条款中也提到: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可见对现场签证的时间一般要求在接到该事件通知的7天内提出,但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奋些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当遇到合冋外零星工作等需要现场签证的事项吋,双方只是U头商定而不及时签证,事后才突击补办签证手续,这就违背了签证吋效性的有关要求。(3)审核签证内容是否重复。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此类签证尤其在修改项0或挖运土方的工程中较为多见。1.工程索赔的审核要点(1)审核索赔的理由是否成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M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可见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