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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B50500-2013中的有关比率和幅度的规定内容1、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1.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的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责成招标人改正。3、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合同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对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从浮动率。5、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0.85时,S=Q0×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量结算价;——最终完成的工程量;第7页共7页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承包人再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6、9.7.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就挨个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定低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7、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8、9.13.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9、10.1.1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凭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款项。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高于合同价款的30%。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0、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1、10.3.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20%,分包进场后,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2、1.0.3国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又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13、4.4.2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14、5.2.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二、GB50500-2013中的有关时间和时限的规定内容1、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第7页共7页
2、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3、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4、8.2.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递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无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5、8.2.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6、8.2.4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7、8.3.3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8、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身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9、9.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10、9.1.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减价款11、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2、9.9.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第7页共7页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3、9.9.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鉴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的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没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14、9.10.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15、9.10.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6、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17、9.13.2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18、9.1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9.1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20、10.1.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对在收到的支付申请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21、10.1.3第7页共7页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再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2、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23、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24、10.3.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20%,分包进场后,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25、10.4.2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扥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4.本期间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5.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6.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8.本期间应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9.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0.本期间应支付的、应扣除的索赔金额;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12.本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26、10.4.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27、10.4.4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28、10.4.5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29、10.4.6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4.4、10.4.5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想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30、11.1.1合同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31、11.1.2第7页共7页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符合后批准。32、11.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33、11.1.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4、11.1.5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在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1.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1.3条2款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35、11.2.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36、11.2.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37、11.2.4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2.2.3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任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8、11.3.3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39、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40、11.4.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41、12.0.2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并退回质量保证金。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由于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第7页共7页
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同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当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42、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43、12.0.4应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12.0.2条规定像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44、1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给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45、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46、13.4.3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决定,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意见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47、13.4.4如果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决定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决定后的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决定在好友协商或仲裁裁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48、13.4.5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人决定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49、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013-4-3于北京兴健(原创)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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