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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条《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原则性非常强的条款一、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二、6.2.6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是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三、8.2.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递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无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四、8.2.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五、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身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六、9.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七、9.1.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减价款八、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似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2.采用单价合同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从浮动率。九、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0.85时,S=Q0×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量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再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十、9.7.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就挨个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定低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十一、9.7.4执行本规范第9.7.3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十二、9.7.5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设备工程,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十三、9.9.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鉴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的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没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十四、9.10.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十五、9.10.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价格。十六、9.10.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七、9.1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十八、9.13.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有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十九、9.1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二十、10.2.4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二十一、10.4.5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二十二、11.1.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二十三、11.1.5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在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1.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1.3条2款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二十四、11.4.4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二十五、12.0.2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并退回质量保证金。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由于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同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当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二十六、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二十七、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二十八、13.4.2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任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做出调解决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二十九、13.4.5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人决定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三十、13.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三十一、13.5.3在本规范第13.1~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好友协议或调解决定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友好协议或调解决定,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友好协议或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提交仲裁。三十二、14.1.6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十三、15.2.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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