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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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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讲GB50500-20082009年4月1日(第四期)9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讲课件GB50500-2008工程造价的定义:工程造价是指完成一项建设工程所需花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总和,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使用要求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也称为建安工程造价。我国建设工程造价承发包计价的计价方式分如下几个阶段:92年前-“量、价、费”固定为主导的定额计价;92-03年-“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半动态计价;04年以后-以工程量清单为主导的动态计价。简要的说:清单计价就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发包)中,招标人编制反映工程实体和措施项目消耗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和施工现场情况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与成本控制有机结合。同时简化报价,避免重复算量。因此,96 清单计价主要适应于承发包领域、尤其是招投标工程。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最根本的区别有两点:第一、工程量计算的主体不同:清单计价是招标人提供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在招投标中不参与竞争;定额计价是投标人计算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量在招投标中参与竞争。第二、投标价格的形成不同:清单计价实行投标人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反映企业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全面竞争;定额计价实行投标人按定额计算造价,反映社会的平均成本,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全面竞争。清单计价的核心:是企业自主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风险共担,量的风险有招标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一、08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过程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3(以下简称“03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在我国用规范来约束一种计价方法和模式在计价史上还是第一次。“03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奠定了基础,对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发包、承包计价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在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03规范”96 实施以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一些项目的设置、计量单位不合理。同时,03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而对于工程合同的签订、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工程价款的调整、索赔和工程结算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应内容。03规范使用不久,各地纷纷提出意见,05年底建设部纳入工作计划,2006年上半年开始修编,2006年8月完成初稿,06年9月至11月征求意见,06年底组织专家进行了讨论,完成了送审稿,07年上半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了审查,07年5月组织部分省、市专家在四川再次进行了论证,下半年向全国征求意见,07年12月在广州召开审查会,08年3月完成报批稿,08年7月9日批准要求全国范围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是对03规范的修订、补充和完善,是03规范的升级版。它主要解决03规范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支撑修改的基础:一、是2003年起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工程款,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二、是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P231)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调整、竣工结算、争议的处理等相关条款;三、是财政部、建设部2004年10月20日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P268)其中对96 规范工程价款的约定与变更的调整、工程价款的结算与管理、发生争议的处理作了规定;四、是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P274)其中对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的组成作了规定;五、是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发了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六、是几年来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践。二、08规范的架构03规范由正文(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五部分)和五个附录(附录A建筑、附录B装饰、附录C安装、附录D市政、附录E园林绿化、)、本规范用词说明11部分构成•08规范由正文(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五部分)和六个附录(附录A建筑、附录B装饰、附录C安装、附录D市政、附录E园林绿化、附录F矿山)、本规范用词说明、以及条文说明13部分构成“08规范”的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并且,增加了条文说明。“08规范”96 内容全面反映在实际工程计价活动中,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我省苏建价(2009)40号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宣贯意见)要求我省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但相关的配套费用定额暂未下发。相关的费率暂时还不能确定,我们淮安市的执行办法也暂时不能确定,以防与省费用定额有冲突。1总则第一章-总则【概述】本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条文】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要点说明】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96 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03规范是“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是编制03规范的目的,而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与“03规范”相比,在第一段中删去了“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正如条文说明第1.0。4条定义的“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例如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文仍应执行”。也就是说:08规范规范的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而不是象03规范仅仅规范03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活动的计价行为。制定本规范的法律依据除“03规范”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为“08规范”新增的很多条文都与这两个法律有关。需要说明的是,此次修订只保留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的规章,均不再引用,因此,虽然“08规范”的一些条文依据了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司法解释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在本条的编制依据中没有一一将其列出。【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附录A、装饰装修工程B、安装工程C、市政工程D、园林绿化工程E和矿山工程F。(比03规范增加了矿山工程)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96 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与“03规范”宣贯教材将其定义为“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相比,“08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要点说明】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由于各专业、各行业、各地方对“大中型”划分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争议,故取消了“大中型”的规定。)将03规范“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条文】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主要适用于工程的招标、投标,其他工程提供工程量清单没有什么意义)【要点说明】96 本条是新增条款,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包括三层含义: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这类条文仍应执行。(此条应写入正文,单列一条)【条文】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本条是新增条款,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规定。【条文】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96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附录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08规范总则部分与03规范总则部分的区别:•区别一:前面讲到,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强制性条文同03规范为1条。•区别二:08规范第1条制定规范的目的删去了“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正如条文说明第1.0.4条定义“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其立法依据中加了“建筑法”和“合同法”,去掉了部门规章。•区别三:第3条强制性条文,取消了“大中型”限制词,并将“应执行本规范”改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措词要求更加严格。•区别四:新增第4条,对非国有项目的计价方式和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的主体作了规定。•区别五:第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是对原第5条的修订。删去了“法律、法规及规范”96 字句,因为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必须遵守的,规范本身就是标准。2术语【概述】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本规范术语共计23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消耗量定额)。【条文】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要点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与“03规范”相比,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条文】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要点说明】本条对“项目编码”重新进行了定义,即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而言,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与“03规范”相比,本条只讲了定义,原定义“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如01为建筑工程,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03为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96 ,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分别放入本规范第3.2.3条及其条文说明。【条文】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要点说明】“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反映其自身价值的特征进行的描述。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的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的组建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由于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理解不同,加之计价规范对有些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晰,往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地评定中标价;结算时,甲乙双方引起争议,因为项目特征的内容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决定因素,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不全、势必会影响工程造价。如果图纸设计有误,则应在总说明中根据图纸实际问题详细说明处理意见。项目特征直接引用图集的,则应加上图集的项目名称,并核对图集与设计做法以及清单名称是否一致。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地表述和说明。可以说离开了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将没有生命力。按照计价规范的内容96 ,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可掌握以下要点:1)必须描述的内容:①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由于“03规范”将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对门窗洞口或框外围尺寸进行描述就十分必要。“08规范”虽然增加了按“m2’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表述仍是必需的。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③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料管、不锈钢管等;还需要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④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2)可不描述的内容:①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3’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②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由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比较恰当。③96 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砾石还是碎石,使用粗砂还是中砂、细砂或特细砂,除构件本身有特殊要求需要指定外,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砂、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至于石子的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④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同样的板或梁,都可以将其归并在同一个清单项目中,但由于标高的不同,将会导致因楼层的变化对同一项目提出多个清单项目,可能有的会讲,不同的楼层工效不一样,但这样的差异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或在施工措施中去解决。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①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差异较大,特别是对于南方来说,在同一地点,由于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是不相同的,要求清单编制人准确判定某类土壤的所占比例是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②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由于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是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的技术文件,这样描述,可以有效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理解的不一致。同时,对不少工程项目,真要将项目特征一一描述清楚,也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如果能采用这一方法描述,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议这一方法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能采用的尽可能采用。96 ③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投标人自定,如土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首先要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是困难的;其次,由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4)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①计价规范对“A.2.1混凝土桩”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但是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清单编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m”、“根”其中之一作为计量单位。但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②计价规范对“A.3.2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3、m2、m、个”四个计量单位,但是规定了“砖砌锅台与炉灶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小便槽、地垄墙可按长度以‘m’计算,其他工程量按‘m3’计算”,所以在编制该项目的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砖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照选定的计量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5)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对规范中没有项目特征要求的个别项目,但又必须描述的应予描述:由于计价规范在我国初次实施,难免在个别地方存在考虑不周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来完善。例如A.5.1“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96 作为计量单位,但叉没有规定门大小的特征描述,那么,“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描述,以便投标人准确报价。同理,B.4.l“木门”、B.5.1“门油漆”、B.5.2“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我们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计量单位应按附录规定填写,附录中该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最适宜计量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个填写。工程量应按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填写。6)注意计价规范附录中“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的区别。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内容”的规定,来源于原工程预算定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由于两种计价方式的差异,清单计价对项目特征的要求是必须的,因其说明的是工程实体的特征,直接决定工程的价值;而工程内容实质上是工作内容。由于在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当采用计价规范这一标准时,工程内容均有规定更无须描述。例如砖砌体的实心砖墙,按照计价规范“项目特征”栏的规定,就必须描述砖的品种是粘土多空砖还是煤灰砖;砖的规格是标砖还是非标砖,是非标砖就应注明规格尺寸;砖的强度等级是MU10、MU15,还是MU20,因为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直接关系到砖的价值。还必须描述墙体的厚度是1砖(240mm),还是1砖半(370mm96 )等;墙体类型是混水墙还是清水墙,清水是双面还是单面,或者是一斗一卧、围墙还是单顶全斗墙等,因为墙体的厚度、类型直接影响砌砖的工效以及砖、砂浆的消耗量。还必须描述是否勾缝,是原浆还是加浆勾缝,如是加浆勾缝,还须注明砂浆配合比。还必须描述砌筑砂浆的种类是混合砂浆,还是水泥砂浆:还应描述砂浆的强度等级是M5、M7还是M10等,因为不同种类、不同强度等级、不同配合比的砂浆,其价值是不同的。由此可见,这些描述均不可少,因为其中任何一项都影响了实心砖墙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而对于工程内容无须描述。因其主要说明的是操作程序,(就如教材上所讲的汽车制造过程,只需描述汽车的主要性能,品牌、型号、动力、配置等,而不需要去描述汽车是如何制造的)例如计价规范关于实心砖墙的“工程内容”:“砂浆制作、运输、砌砖、勾缝、砖压顶砌筑、材料运输”就不必描述,因为清单编制人没必要指出施工方要完成实心砖墙的砌筑所必须操作这些工序。计价规范在“实心砖墙”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栏内均包含有勾缝,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项目特征”栏的勾缝,体现的是实心砖墙的实体特征,体现的是工程量;而“工程内容”栏内的勾缝,表述的是操作工序或称操作行为,体现的是怎么做。因此,如果需要勾缝,就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而不能因工程内容中有而不描述,否则,将视为清单项目漏项,而可能在施工中引起索赔。【条文】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要点说明】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更为清晰;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体现风险公担的原则)96 该定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包括的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包括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条文】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要点说明】“措施项目”与“03规范”的定义是一致的,是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实体工程项目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条文】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要点说明】“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96 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0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同时,该定义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条文】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要点说明】“暂估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08规范主要解决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的问题)【条文】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要点说明】“计日工”是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含义:1.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它并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说的点工,点工只是人工、无材料、机械)。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96 【条文】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条文】2.0.10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要点说明】“索赔”为新增术语。本条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发包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1、经济补偿和(或)2、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条文】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要点说明】“现场签证”为新增术语。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也可能没有费用仅仅是工期顺延)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96 【条文】2.0.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要点说明】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的施工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具有的管理水平、拥有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装备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与“03规范’’的定义相比,删去了“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字句。企业定额由企业自行编制,当然只在本企业使用。【条文】2.0.13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要点说明】“规费”为新增术语。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条文】2.0.1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条文】2.0.15发包人96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要点说明】“发包人”为新增术语。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条文】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要点说明】“承包人”为新增术语。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条文】2.0.17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条文】2.0.18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要点说明】“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为新增术语。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条文】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96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要点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为新增术语。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条文】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要点说明】“招标控制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省、市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该术语是本次修订中新定义的一个术语,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在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就称标底,没必要重新命名。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有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值、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名称,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将其公布,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以解决这一新的问题。由此可见,在新的招标方式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因此,在修订“03规范”时,为避免与招标投标法关于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相违背,经反复推敲,最后决定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96 这是规范的条文说明。规范认为:招标控制价,“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本人认为:控制价只是形式上同于标底,其实质上不同于标底!其理由如下:1、标底价是招标方对该工程项目投资的予估造价,它是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定额,现行的规定与计价程序、正常的、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来的造价,反映的是社会的平均水平,没有考虑投标人的让利因素,其相当于政府招标的采购预算。2、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期望与投标人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对该项目进行最低让利后的期望成交价格。是招标方能够接受的最高价格。3、标底价没有考虑市场的供求关系,考虑的是社会的平均建造水平;招标控制价考虑市场的供求关系,考虑的是选择最优、最合理的报价。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标中也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即使是最低的报价,招标人也不可能接受,设置招标控制价,也就是最高限价,可以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等不公的行为。因此本人认为理解招标控制价就是标底是片面的。【条文】2.0.21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要点说明】“投标报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96 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原则上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条文】2.0.22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要点说明】“合同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l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合同价格为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指合同协议书中的写明的价格,是合同基准价格。是履约担保金额、预付款支付依据、保险标的额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础均涉及签约合同价。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_暂列金额、暂估价不一定支付l1.1.5.2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发包人最终付给承包人的价格,是合同结算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条文】2.0.23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96 【要点说明】“竣工结算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从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这4条新增术语。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08规范术语与03规范术语的区别:•区别一:03规范术语9条,此次修编取消了“消耗量定额”条文,新增了“项目特征”、“暂估价”、“索赔”、“现场签证”、“规费”、“税金”、“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15条术语。共23条。•区别二:更名术语2条,“预留金”改为“暂列金额”;“零星工作项目费”改为“计日工”。•区别三: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综合单价”、“总承包服务费”、“企业定额”96 5条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区别四:引用或创造了3个新名词,如“暂估价”、“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控制价”2工程量清单编制【概述】本章共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增加2节,增加6条,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3.1一般规定【概述】本节共5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增加强制性条文1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编制主体的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编制依据。【条文】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招标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与“03规范”相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明确规定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避免了理解上的歧义。苏建价(2009)40号文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96 【条文】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与“03规范”仅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相比,“08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采用了“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表述。同时,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的更加明确和责任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条文】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本条为新增条款。阐述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96 【条文】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本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一致,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规费和税金项目”。【条文】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3.1“一般规定”:由原来3条增加到5条。增加了3.1.3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3.1.5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将原规范3.1.2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并规定“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1条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明确规定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主体更明确。3.1.4增加了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概述】本节共8条,比“03规范”96 增加2条。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03规范为四统一)【条文】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五个要件。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项目特征”,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于对项目特征欠缺规定带来的实践中的困惑。【条文】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项目特征”。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应按附录的规定编制。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条文】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96 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各位数字的含义和其设置规定。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一是删去了“由其编制人”设置的规定,因“08规范”第3.1.1条已有明确规定:二是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三是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其理由下列举例即可说明。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项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此时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只要不重码就行)【条文】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条文】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96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的计算原则。本条仍然保留“03规范”第3.2.6条第一款为强制性条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03规范’’中第3.2.6条第二款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放入“08规范”该条的条文说明中。1.以“吨”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三位,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2.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以“项”、“个”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有些软件未实行自动取舍,要手工按以上要求修改,调整:有些造价中咨询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就不规范,在我市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就有两个工程因为投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后面小数点的位数不符合清单规范的规定,本来能中标的,后判定为废标,现在这一条仍保留为强制性条文,希望大家在执行中要引以为戒。【条文】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的确定原则。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根据所编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要求,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单位。例如“08规范”对门窗工程的计量单位已修订为“樘/m2”96 两个计量单位,实际工作中,就应选择最适宜,最方便计量的单位来表示。【条文】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本条为新增的强制性条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应按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由于“03规范”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往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因此,在工程量清单中准确地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一环。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96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可以说离开了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将没有生命力。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但不能说:”详见图纸”。【条文】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中没有的项目的补充要求。本条为“03规范”第3.96 2.4条第二款扩展而成。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罗万象,更不可能包含随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新项目。在实际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即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表l为补充项目举例。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桩基础(编码:010201)AB001(A建筑工程B补001)08规范与03规范的比较: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此节由原6条增加到8条。其中增加了3.2.7条,规定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也是对项目特征描述的强制性要求;3.2.8条,是对“03规范”第3.2.4条第二款关于扩展而成。•3.2.1、3.2.2均在原条款的内容上增加了“项目特征”,使分部分项清单变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五要件,并将原3.2.1升格为强制性条款。应注意,03规范表述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新规范表述为“必须”。•第3至6条在原条款上做了修改。3.2.3删去了清单后三位码“由其编制人”设置(不删去更明确)和“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的规定。编码设置为“XB001”。96 •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第3.2.3条、第3.2.8条的表述中,均说到“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清单计价是以单位工程为预算单位的,不同单位工程重码影响不大;二是新规范适应范围已不限招标工程,但上述表述中仍为“招标工程”。3.3措施项目清单【概述】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未作增减,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措施项目分列。本节只保留通用措施项目,专业措施项目列于附录中的各专业工程中;二是规定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为下一步附录的修订作一铺垫。【条文】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本条仅保留了“03规范”中“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大部分内容,作为通用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与“03规范”相比:一是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二是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三是将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四是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分别列于附录A等专业工程中。“通用措施项目”是指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96 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各专业工程的专用措施项目应按附录中各专业工程中的措施项目并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选择列项。同时,当出现本规范未列的措施项目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条文】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本规范将工程实体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非实体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与完成的工程实体具有直接关系,并且是可以精确计量的项目,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合同管理。本条规定了凡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并要求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则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措施项目清单”:仍为2条,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专业措施项目列入附录中;二是规定可计算工程量的宜采用分项清单的方式编制。96 3.3.1条合并原规范两条内容,其列出的通用项目中一是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二是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三是将施工排水和施工降水分列。3.3.2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原规范未作规定。由此,在措施费计价中出现两种方式。3.4其他项目清单【概述】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由3条减少为2条,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并重新定义;二是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三是增列“暂估价”;四是对“总承包服务费”重新定义;五是取消了“材料购置费”,其原因是“03规范”没有定义,本规范新设置了“材料暂估价”已可以取代。【条文】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4个方面的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原03规范【条文】3.4其他项目清单3.4.1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96 •3.4.2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3.4.3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本条仅提供4项内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编制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1.暂列金额在本规范第2.0.6条明确定义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但在“03规范”的实施中,由于对“预留金”的定义不是很明确,因此,招标人往往回避“预留金”项目的设置。其原因主要是不能正确认识“预留金”的作用。此次修订,在定义中明确了设立暂列金额的目的。因为,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2.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96 3.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计价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4.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采购供应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条文】3.4.2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事项。本条规定了对其他项目清单可进行补充。如在本规范第4.8节中的竣工结算中,就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了其他项目中。下面对03规范其他项目清单与08规范做如下比较:其他项目清单08规范条文由3条减为2条,但变化较大。•一是“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并重新定义;•二是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三是增列“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96 •四是对“总承包服务费”重新定义;•五是取消了“材料购置费”,新规范新设置了“材料暂估价”。•新规范【条文】3.4其他项目清单•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2、暂估价(2.0.7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材质、品质)的材料(以备变更、调整的)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含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规范本意仅指乙供材)、专业工程暂估价(规范2.0.7与4.1.7矛盾,规范本意指乙方发包或承包的专业工程);3、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3.5规费项目清单【条文】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劳动保险、劳保统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96 【条文】3.5.2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如我省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增加“安全生产监督费”为规费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本节为增设,共2条。•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省08规范执行意见:规费项目清单(1)“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内容。(目前环保部门对噪音是只收费,不治理)(2)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增加“安全生产监督费”为规费项目清单第2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项。(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列入管理费中。3.6税金项目清单【条文】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条文】3.6.2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要点说明】本节为新增设,共2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12003]206号)的规定,目前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或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对税种进行了调整,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相应调整。96 第四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本章“工程量清单计价”共9节、72条,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内容。与“03规范”相比,增设9节、增加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处理等的全部内容。主要内容:概述一、一般规定二、招标控制价三、投标价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五、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六、索赔与现场签证七、工程价款调整八、竣工结算九、工程计价争议处理【概述】4.1一般规定96 【概述】本节共9条,其中新增强制性条文4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中的共性问题作了规定。【条文】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本条与“03规范”相比,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条文】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本条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条文】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96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此条同时与本规范第3.1.2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条文】4.1.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及包含内容。本条对“03规范”第4.0.5条仅规定措施项目“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作了修改,将措施项目划分为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不论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还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均未包括规费和税金。同理,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计价的措施项目价格也未包括规费和税金,除此以外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应的措施项目价格中。【条文】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也不能作为规费处理,因为规费是要上缴的)96 【条文】4.1.6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03规范”第4.0.6条:“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2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P110计日工表)确定。3零星工作项目(应称计日工,用词有问题)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条文】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中暂估价的计价原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96 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首先,采购合同应当由总承包人签订。上述共同招标的操作原则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条文】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本条为新增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它们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是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1.工程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工程排污费,正常收取的是噪音费,而目前是仅收费,不治理)2.养老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96 3.失业保险费。4.医疗保险费。5.住房公积金。(省费用定额测算问题)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属商业保险7.工伤保险费。(取消了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条文】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本条为新增条文。在“03规范”的实施过程中,对有关风险的认识和实践,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条所指的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中所面临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工程施工招标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一个成熟的建设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在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具体体现则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96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本规范在本条的条文说明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本条在条文说明中明确说明,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这在第2.0.4、4.2.4、4.3.4条都有明确规定。一、08规范工程量计价的一般规定(9条)1、固定了定价方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部分)综合单价计价。2、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及确定方式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96 3、明确指出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价,间接指出了措施项目实际应按照各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计价方法和定额计算4、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1)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通过招标确定,招标人有权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2)材料属于依法不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3)专业工程属于依法不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5、工程承包风险(1)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2)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4.2招标控制价【概述】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03规范”第4.0.7条关于“招标工程如设标底,的规定作了新的补充完善,对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专门性问题作了规定。【条文】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96 (救灾、应急工程除外,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未作规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招标控制价(标底)的编制原则: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采购预算。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条文】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本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但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则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96 所谓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此外,本条条文说明还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条文】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其他的相关资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本条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体现了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使用的计价标准:应是本规范,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记取人、材、机的消耗和管理费、利润及各类规费)采用的价格信息: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应按市场价,表述的不严谨)96 【条文】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1.采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应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2.综合单价应按本规范第4.2.3条规定的依据确定;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4.综合单价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条文】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1.措施项目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形式进行计价的工程量,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并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的,按本规范4.2.3条规定计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96 2.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补充几条规定:1、深基坑如业主提供清单、图纸,要参照分布分项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2、措施项目中的临时设施,如提供清单,也应作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3、施工中双层钢筋中的撑筋和预应力固定支架,如实体清单中已有,则作为实体项目,如没有,则作为措施项目。【条文】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费的计价原则。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2.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本规范在条文说明中列出的标准仅供参考:96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甲供材料的结退问题)【条文】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条文】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96 苏建价(2009)40号文:各市造价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招标人可在该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4-1)中明确所取定的招标价调整系数)。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为了使招标控制价更好地反映建筑市场价格,在现行江苏省计价表(定额)水平调整前,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设置“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确定设置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市,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共同发布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招标人在该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96 【条文】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招投标监管和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如有必要,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咨询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复核控制价仅是受委托的咨询人和控制价编制人来操作,而投诉人却没有发言权的,而且如果指出招标控制价的错误小于2%!我不知道是否会有人在不确定自己中标的情况下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管,对查实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二、招标控制价(9条)1、国有投资工程(非国有投资项目未作要求)(1)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3)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96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应该是:(1)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2)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3、招标控制价的管理(1)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非强制性条款,执行江苏省的执行办法,有各市自定)(2)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3)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4)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编制依据包含有a.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2)当要求考虑风险时,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4)措施项目费的确定。以计价表规定为主计算确定,虽然提到了“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4.1.4)”,但是依据中没有明确要求编制。现实工作中措施项目费可能出现的情况有:96 1、已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费(比如基坑支护、模板)2、未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费(如脚手费、基坑排水)3、不提供设计图纸但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4、已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5、施工需要而发生在拟建工程上的(措施项目性质的)实体工程项目6、计价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项目,但同时存在于措施项目中7、已提供设计图纸但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或措施项目4.3投标价【概述】本节共8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03规范”第4.0.8条关于“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的规定作了补充完善,对投标报价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条文】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规定了投标价由投标人编制,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96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但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不能违背以下原则。1.必须执行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低于什么成本?企业成本?行业成本?社会的平均成本?也不能违反本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现实中,低于成本如何界定?无法界定也就没有可操作性,要评判该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低于其企业成本(属于个别成本)的报价就是不合理报价。所以,如何评审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招标投标中评标标是关键。评判某工程的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这项工作是目前我国乃至世界造价管理工作者都在研究的课题。此题如果解决不当,则不仅会削弱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和优越性,而且会产生负面效果。在评标、定标中,评标专家缺乏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也是主要原因,(评标专家不能真正的达到专家的水平也是主要的原因,)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正是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使评标工作的随意性过大,使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中标常常沦为最低价中标,如某装饰工程评标。(使用定额是企业定额,改变含量并不是无限制的,砼的立方量?某招投标工程一块地砖1M2)【条文】4.3.296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需要说明的是,“08规范”已将“03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但现在一个清单子目,一张综合单价分析表)【条文】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依据。96 投标报价的特点:1.本规范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应当执行;2.使用定额应是企业定额,也可以使用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3.采用价格应是市场价格,也可以使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第1个特点体现了强制性要求,第2、3两个特点则体现了企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的内涵。【条文】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分部分项工程费最主要的是确定综合单价,包括:一是确定依据。96 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二是材料暂估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三是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动,工程价款不作调整。【条文】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仅对措施项目而言,和4。3。2并不矛盾,因为每个投标人的施工技术、施工装备并不一样,是增补而不是增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并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l.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96 3.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条文】4.3.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P111表格)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条文】4.3.7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确定。(不能改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条文】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96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三、投标价(8条)1、投标价的编制人(1)投标人(2)投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2、确定投标价的原则: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3、报价依据:数量为清单,价格为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地质报告、施工方案、定额规定、市场行情、合作伙伴合作条件及要价4、报价范围: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报价5、对报价的要求(1)自主确定价格及费用(有关部门另有规定者除外),但不得低于成本(2)先定方案、后编报价措施项目计价的特点1、除另有规定者外,作为充分竞争的费用,完全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施工方案、费用内容及费用额度。每个投标人的措施项目在费用内容、项目设置、费用数额等方面都不尽相同,有时差异较大。96 2、计价规范对措施项目仅作粗线条的原则(参考)规定,四统一规定没有,特别是工程量计算规则没有。3、各地建设行政、造价主管部门对措施项目的计价规定和计价规则是计价规范的补充和细化,应作为当事各方处理解决措施项目计价相关事宜的规则和标准。4、规范规定措施项目费用可以随同分部分项项目费用的增减而增减,不再以“1项”为单位,作为包干费用考虑。5、工程标底与投标报价对措施项目的计价要求和做法差别较大。(3)招标文件要求承担的风险费用应计入报价(4)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和要求报价(措施项目除外)(5)甲供材、暂列金额、暂估价不得下浮,不可竞争费不得让利(二)其他项目费的计价a、属于估算费用,并且应按照地方计价规定和预算定额确定b、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c、招标人部分按照估算金额确定d、投标人部分的总包服务费、计日工按照计价表规定计算e、材料暂估价已进入各项目内,材料暂估价表不得再进人其他项目费汇总数内(6)甲供材、甲控乙供材必须进入造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96 【概述】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作了原则规定。从合同签订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条文】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条文】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但有的时候,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会不一致,因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本条在修订时,有好多不同的意见,如果评委不负责任,则业主可能倒霉,现在好多的事情效率不高,但评标的效率很高,半个小时就能把一个标评好,以后扯皮的事很多,某招标项目的门窗暂定价;如综合单价的汇总与投标总价的汇总不相符,结算时的调整)【条文】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要点说明】1、对单价合同:96 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2、对总价合同: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条文】4.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针对当前工程合同中对有关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清楚、约定不明确,甚至没有约定,造成合同纠纷的实际,本条特别规定了“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订合同时就要想到打官司,要咬文嚼字斤斤计较,一个“等”都要慎用,风险范围的约定范围必须明确、措词必须清晰,约定人、材、机的调整及政策性调整的范围和市场风险必须明确、清晰。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问;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幅度,约定风险的内容范围:如全部材料、主要材料等;约定物价变化调整幅度:如钢材、水泥价格涨幅超过投标报价的3%,其他材料超过投标报价的5%等;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约定等,96 若超出此增减幅度范围,如何约定,一种是超出部分不受固定单价的约束而按实结算,未超出部分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另一种是整个工程量的范围内(无论超过部分还是未超过部分)均不再受固定单价的约束而按实结算。其次约定,在前提条件不变情况下,哪些因素使价格发生变化至哪个幅度,允许对固定单价进行调整,并且明确约定如何对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调整。还必须明确调整的方式、方法)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问;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合同中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较多,能够详细约定的事项应尽可能具体的约定,约定的用词应尽可能唯一,如有几种解释,最好对用词进行定义,尽量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造成合同纠纷。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条)1、确定合同价款(1)投标文件中的报价(2)不招标工程双方约定的价款2、规定合同订立时间(1)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2)不招标工程双方约定3、明确合同价款的载体(形式要件)需经备案的书面施工合同4、约定合同价款的依据96 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5、合同价款的订立形式(1)清单法“宜”采用单价合同(2)不招标工程可以是清单法、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极少数可以用成本加酬金6、优先级问题●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备案合同有效、违规合同无效●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又协商不成的按规范执行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概述】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条文】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一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正确计量。五、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8条)96 1、工程计量(1)计量时间:由合同约定(定期、按阶段)(2)计量人:合同约定或双方授权代表人(3)计量规则:分部分项项目按照“计价规范规定”措施项目主要按我省计价表、其次为投标书计日工、总包管理费按照投标书、现场签证、索赔证明(4)计量结果的确认计量结果以确定的计算规则计量的实际完成数量为准合同对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有约定者从之没有约定时,按照条文说明(53页4.5.4条)(5)计量结果的作用: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结算款的依据2、价款支付(1)支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2)支付程序:a、承包人应提出支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b、发包人代表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并签发支付令;c、发包人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扣除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甲供料款。(3)愈期支付责任:a、订立延期付款协议,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b、不支付、又未订立延期付款协议,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96 4.6索赔与现场签证【概述】本节共7条,全部为新增条文。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与“03规范”第4.0.10条仅规定“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相比,“08规范”作了较大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一是对索赔范围未作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规定了索赔程序。【条文】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本条规定了索赔的三要素: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1.对索赔证据的要求:(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2)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数额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3)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4)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符合合同约定。96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2.索赔证据的种类:(太多了,不读了)六、索赔与现场签证(7条)1、索赔与现场签证的区别(1)索赔:(见2.0.10条)a、应该是双向的b、属于经济补偿、工期延长;不属于违约范畴,并非惩罚c、要有具体的赔偿要求和行动才可能成立(2)现场签证由承包人提出并得到发包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明材料2、规范对索赔的说明与要求一是表述了索赔三要素:a、正当的索赔理由,b、有效的索赔证据,c、在规定的时效(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4.6.1条);三是明确了索赔程序(4.6.3条);四是对索赔范围未作具体限制。3、索赔时效限定一是权力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出索赔,有丧失索赔权力的后果(4.6.2条)二是被主张人(被索赔人)未按约定时间答复确认或反驳,视同认可(4.6.2条)96 4、索赔支付时间索赔与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5、关于施工签证问题,办理施工签证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1)建立签证工作流程,加强签证审核管理,注意签证签字效力(2)现场计量防止高估冒算(3)签证单防止大小头数字(4)签证单最好有大小写(5)及时签证,一月一清(6)专人专职,避免多人多头签证(7)签证编号,便于保管、核对、审查、存档。4.7工程价款调整【条文】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96 【条文】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条文】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条文】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即: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条文】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96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如仅仅增(减)一道墙,以项计算的排水、降水无影响、检验试验费无影响、临时设施无影响,)【条文】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要点说明1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价格调整公式,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如建筑工程材料品种过多,权重不易分配。七、工程价款调整(9条)96 1、调整范围a、固定价格的调整由合同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原则上都应调整。b、政策性调整影响造价的(4.7.1)c、设计变更(特征描述不)和现场签证(4.7.2)d、工程量清单错漏(4.7.4)e、风险幅度以外和风险范围以外(4.7.6)f、不可抗力(4.7.7)2、调整价格基准日时点a招标工程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b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3、调整方式(1)政策性调整按文件执行(2)工程量清单有错漏或新增项目:a、相同的按原单价b、相似的参照原单价c、不同的乙方提出,甲方确认、商定(3)不可抗力按(4.7.7条)调整4、时效问题(同索赔)5、支付时间(同索赔)4.8竣工结算【概述】本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1条强制性条文。【条文】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96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的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条文】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主要是针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八、竣工结算(14条)1、结算编制人a、承包人b、工程造价咨询人2、结算复核人a、发包人b、工程造价咨询人3、结算价款的计算确认类似计量支付具体见(4.8.4-4.8.7)4、时效问题(1)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编制提交与竣工验收报告一并交付,若不按时交,甲方可按有关资料自主办理(2)甲方应在约定时间核对完成,否则视同认可96 (3)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对甲方核对意见提出异议,视同认可核对意见,结算价款生效。5、手续问题:(1)有关资料必须是书面的必须办理签收手续(2)一经按合同约定签字盖章,视同认可生效(3)禁止已生效结算重复核对,也不应以内部管理规定对抗合同约定(4)对结算双方人员合同约定或法人授权委托6、相关责任7、相关要求8、违约责任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条文】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机构。九、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条)1、争议调节解释机构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解决的渠道和方法:a、双方协商;b、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c、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鉴定人(1)工程造价咨询人(2)双方自愿也可请造价管理部门96 4、有关情况的处理(1)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03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部分与08规范的主要区别:原规范10条主要讲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计费组成、五项费用如何计取、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合同中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等。而新规范第一节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中的共性问题作了规定外,后分8节对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详细作规定。(一)增加了强制性条款: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2);2、工程量清单数量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1.3);3、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5);4、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8)。96 (二)与原规范主要变化情况1、篇幅与内容大大增加,原规范仅10条,新规范为9节72条,增加了:招标控制价、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章节内容。2、部分名词术语叫法和定义作了调整,如:标底——招标控制价估算金额——暂列金额、暂估价零星工作项目——计日工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3、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升格为强制性条款。4、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升格为强制性条款。5、细化了措施项目的计算方式①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②其余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6、将风险因素由“含糊的无限影响因素”限定为“有限影响因素”(4.1.9)。7、将需要保密的“标底价”改变为必须事前公布的“招标控制价”(4.2.8)。8、将“暂列金额、暂估价(估算金额)”的定价方式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4.1.7)。9、招标控制价明确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2)。96 10、因清单漏项和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增加(减少)后,所引起的各项措施项目也要随之增加(减少)(4.7.4)。11、因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量增减,在合同约定幅度内,综合单价不变,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调整。12、当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概述】此次修订,计价表格的设置与本规范正文部分保持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计价使用的四种封面22种表样,大大增加了规范的实用价值。本章与“03规范”一样,共分2节,不同的是:第1节介绍各种表格,第2节介绍表格使用上的一些规定。条文由5条增加到13条。【条文】5.2.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实际招标工作中,由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数量较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仅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P135--139页每个子目一张分析表。【条文】5.2.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96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的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施工过程中此项费用得不到支付,在竣工结算时,此项费用将不被承认。表格的应用,教材上仅仅是举例,其取费基础全部是人工费或人工+机械,具体的执行办法仍有各地规定。主要表格:1、P119页,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价)汇总表与03规范格式不同,方便分析与评审。2、P132页,计日工,不仅仅指人工、含材料、机械等零星工作项目。3、P133页,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广度、深度。4、P151页,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与我们江苏省的计算基础不同,我们仍执行以前的计算基础。第六部分计价规范附录之变化•08规范对03规范附录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未作修订。其变化如下:•变化一:附录将附录A、B、C、D、E、F项目定义为实体项目,而将原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列入附录,定义为措施项目。•变化二:建筑工程措施项目在03规范中只有“垂直运输机械”,而08规范将通用项目中的“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两项列入,其它专业工程也作相应增加,但仍有漏项。•变化三:对03规范附录中反映较大的工程实体项目的计量单位作了增加,并相应调整了计算规则。如门计量单位增加“㎡”,列为“樘/㎡”96 两个计量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表E.1.1绿地整理中050101001~003,工程量计算规则“按估算数量计算”修改为“按数量计算”,等等。•变化四:对03规范中反映较大的项目及特征描述作了修改。如建筑工程附录中增补了010401006“垫层”现浇砼项目,取消相应基础垫层特征“1.垫层材料种类、厚度”。???????????•变化五:增加了附录F-矿山工程。一、将各附录划分为实体项目和措施项目两部分二、专业措施项目全部分别并入各附录中:附录A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附录B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室内空气污染测试附录C组装平台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焦炉施工大棚焦炉烘炉、热态工程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措施96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现场施工围栏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措施长输管道施工便道长输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格架式抱杆附录D围堰筑岛便道便桥脚手架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驳岸块石清理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费附录E附录F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前期上山道路96 作业平台防洪工程凿井措施临时支护措施•三、“08规范’’正文部分的特点•一是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规律法规的要求。如扩大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合同价款确定、安全文明措施费等。•二是总结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如设置招标控制价、将结算和计价争议内容纳入规范等。•三是强化了清单计价全过程造价管理。•四是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五是加强了工程计价的行政监管。•“08规范”总结了“03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03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08规范”与“03规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08规范”充分总结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08规范”与“03规范”相比,内容更加全面。“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08规范”96 的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08规范”的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并且,增加了条文说明。“08规范”内容全面反映在实际工程计价活动中,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2.“08规范”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形成有机整体。工程建设的特点使得工程造价计价具有阶段性。工程建设每个阶段的计价都有其固有特性,但各个阶段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08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的,使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3.“08规范”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国情。“08规范”按照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4.“08规范”充分注意了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更具操作性。“08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08规范”96 从工程造价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08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08规范”考虑到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将“03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了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同时,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08规范”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08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的台阶。谢谢大家!!!96 下面是赠送的团队管理名言学习,96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1、沟通是管理的浓缩。2、管理被人们称之为是一门综合艺术--“综合”是因为管理涉及基本原理、自我认知、智慧和领导力;“艺术”是因为管理是实践和应用。  3、管理得好的工厂,总是单调乏味,没有任何激动人心的事件发生。  4、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人正确的事,而不是正确的做事。  5、管理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  6、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并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任务,而激励与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的结合就是管理。7、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其唯一权威就是成就。  8、管理者的最基本能力:有效沟通。  9、合作是一切团队繁荣的根本。  10、将合适的人请上车,不合适的人请下车。  11、领导不是某个人坐在马上指挥他的部队,而是通过别人的成功来获得自己的成功。  12、企业的成功靠团队,而不是靠个人。  13、企业管理过去是沟通,现在是沟通,未来还是沟通。  14、赏善而不罚恶,则乱。罚恶而不赏善,亦乱。96   15、赏识导致成功,抱怨导致失败。16、世界上没有两个人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我们期待每个人工作时,都拥有许多相同的特质。 17、首先是管好自己,对自己言行的管理,对自己形象的管理,然后再去影响别人,用言行带动别人。18、首先要说的是,CEO要承担责任,而不是“权力”。你不能用工作所具有的权力来界定工作,而只能用你对这项工作所产生的结果来界定。CEO要对组织的使命和行动以及价值观和结果负责。  19、团队精神是从生活和教育中不断地培养规范出来的。研究发现,从小没有培养好团队精神,长大以后即使天天培训,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为人的思想是从小造就的,小时候如果没有注意到,长大以后再重新培养团队精神其实是很困难的。  20、团队精神要从经理人自身做起,经理人更要带头遵守企业规定,让技术及素质较高的指导较差的,以团队的荣誉就是个人的骄傲启能启智,互利共生,互惠成长,不断地逐渐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  21、一家企业如果真的像一个团队,从领导开始就要严格地遵守这家企业的规章。整家企业如果是个团队,整个国家如果是个团队,那么自己的领导要身先士卒带头做好,自己先树立起这种规章的威严,再要求下面的人去遵守这种规章,这个才叫做团队。  22、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23、卓有成效的管理者善于用人之长。  24、做企业没有奇迹而言的,凡是创造奇迹的,一定会被超过。企业不能跳跃,就一定是(循着)一个规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  25、大成功靠团队,小成功靠个人。96   26、不善于倾听不同的声音,是管理者最大的疏忽。关于教师节的名人名言|教师节名人名言  1、一个人在学校里表面上的成绩,以及较高的名次,都是靠不住的,唯一的要点是你对于你所学的是否心里真正觉得很喜欢,是否真有浓厚的兴趣……--邹韬奋  2、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佚名96   3、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惟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和才。--爱因斯坦  4、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孔子  5、在我们的教育中,往往只是为着实用和实际的目的,过分强调单纯智育的态度,已经直接导致对伦理教育的损害。--爱因斯坦  6、举世不师,故道益离。--柳宗元  7、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欧阳修  8、教师要以父母般的感情对待学生。--昆体良  9、机会对于不能利用它的人又有什么用呢?正如风只对于能利用它的人才是动力。--西蒙  10、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关汉卿  11、要尊重儿童,不要急于对他作出或好或坏的评判。--卢梭  12、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  13、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佚名  14、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而且是模范。--布鲁纳  15、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斯大林  16、学者必求师,从师不可不谨也。--程颐  17、假定美德既知识,那么无可怀疑美德是由教育而来的。--苏格拉底  18、好花盛开,就该尽先摘,慎莫待美景难再,否则一瞬间,它就要凋零萎谢,落在尘埃。--莎士比亚  19、养体开智以外,又以德育为重。--康有为  20、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韩愈  21、谁若是有一刹那的胆怯,也许就放走了幸运在这一刹那间对他伸出来的香饵。--大仲马96   22、学贵得师,亦贵得友。--唐甄  23、故欲改革国家,必先改革个人;如何改革个人?唯一方法,厥为教育。--张伯苓  24、为学莫重于尊师。--谭嗣同  25、愚蠢的行动,能使人陷于贫困;投合时机的行动,却能令人致富。--克拉克  26、凡是教师缺乏爱的地方,无论品格还是智慧都不能充分地或自由地发展。--罗素  27、不愿向小孩学习的人,不配做小孩的先生。--陶行知  28、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梁启超  29、弱者坐失良机,强者制造时机,没有时机,这是弱者最好的供词。--佚名有关刻苦学习的格言  1、讷讷寡言者未必愚,喋喋利口者未必智。  2、勤奋不是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实际行动。  3、灵感不过是“顽强的劳动而获得的奖赏”。  4、天才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灵感。  5、勤奋和智慧是双胞胎,懒惰和愚蠢是亲兄弟。96   6、学问渊博的人,懂了还要问;学问浅薄的人,不懂也不问。  7、人生在勤,不索何获。  8、学问勤中得。学然后知不足。  9、勤奋者废寝忘食,懒惰人总没有时间。  10、勤奋的人是时间的主人,懒惰的人是时间的奴隶。  11、山不厌高,水不厌深。骄傲是跌跤的前奏。  12、艺术的大道上荆棘丛生,这也是好事,常人望而却步,只有意志坚强的人例外。  13、成功=艰苦劳动+正确方法+少说空话。  14、骄傲来自浅薄,狂妄出于无知。骄傲是失败的开头,自满是智慧的尽头。  15、不听指点,多绕弯弯。不懂装懂,永世饭桶。  16、言过其实,终无大用。知识愈浅,自信愈深。  17、智慧源于勤奋,伟大出自平凡。  18、你想成为幸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  19、自古以来学有建树的人,都离不开一个“苦”字。  20、天才绝不应鄙视勤奋。  21、试试并非受罪,问问并不吃亏。善于发问的人,知识丰富。  22、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23、不要心平气和,不要容你自己昏睡!趁你还年轻,强壮、灵活,要永不疲倦地做好事。  24、说大话的人像爆竹,响一声就完了。鉴难明,始能照物;衡唯平,始能权物。  25、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  26、刀钝石上磨,人笨人前学。以人为师能进步。  27、宽阔的河平静,博学的人谦虚。秀才不怕衣衫破,就怕肚子没有货。96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