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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09〕79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 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 4、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全体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施工交易服务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等税)及其他。
5、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6、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含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7、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8、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㈥暂列金额指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㈦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沪建市管(2008)39号)中材料(设备)暂定单价项目、材料(设备)指定单价项目计入材料暂估单价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及指定金额项目计入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 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超过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所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上限。 三、规费 ㈠工程排污费: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0.1%计算。安装、市政(公用管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应在工程结算时按实核算。 ㈡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建筑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1.72%计算。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8.4%计算。 ㈢住房公积金: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建筑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为基数0.32%计算。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1.59%计算。 ㈣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规定填报。 ㈤河道管理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之和为基数的0.03%计算。 四、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按纳税地分为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计算。 五、工程量清单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 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根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统一立项补充(附件二)。尚有未包括的项目可由编制人补充。补充项目的编码由“08规范”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项目工程量清单需附有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并报市市场管理总站备案。 六、“08规范”及本通知宣贯工作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七、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表格 附件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 附件三:招标控制价表格 附件四: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表格 附件五:工程量清单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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