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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工程结算知识目标:了解竣工结算的基本概念熟悉竣工结算的依据掌握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能力目标:能解释竣工结算的有关名词和概念能叙述清单规范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及调整的规定。能叙述清单规范对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的规定能叙述清单规范对索赔和现场签证的有关规定能够编制竣工结算
第一节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现行的工程结算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2004年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规范”)有明确的规定。
一、“规范”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规定(一)合同对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3、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这是因为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所以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区别: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因此,《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并不排斥总价合同。(二)合同形式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规范》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三)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
二、“规范”对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的规定(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②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③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④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⑤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⑥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⑦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⑧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⑨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⑩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二、“规范”对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的规定
三、“规范”对索赔和现场签证的规定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1)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①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②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③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④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⑤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⑥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工程价款的支付程序进行。
(2)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3)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5)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三、“规范”对索赔和现场签证的规定
四、“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四、“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
(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包括: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四、“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
(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四、“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
五、“规范”对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的规定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1)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①双方协商;②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③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五、“规范”对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的规定
六、“规范”对竣工结算的规定:竣工结算是在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一)工程竣工结算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费的计价原则1.工程量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2.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三)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1.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2.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对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六、“规范”对竣工结算的规定:
(四)其它项目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按下列规定: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7.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六、“规范”对竣工结算的规定:
8.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9.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10.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六、“规范”对竣工结算的规定:
1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3.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规范”对竣工结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2004年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工程结算的办法如下:一、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二)在具体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与预付工程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受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二、工程进度款(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计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的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进度款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14天内未核实工程量,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机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一般情况下,预付工程款式在剩余工程款中的材料费等于预付款式开始抵扣(即“起扣点”)。如,某工程合同价是1200万元(其中材料费占60%),预付工程款是240万元(1200*20%=240万元)。预付工程款的“起扣点”应为:1200-240/0.6=800万元。即是说,整个工程款付至800万元(含240万元的预付工程款及工程进度款)是,才开始扣除240万元的预付工程款。二、工程进度款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工程进度款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四、竣工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统计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与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四、竣工结算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发包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介绍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3.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为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损方案合同约定提取索赔,索赔金额案合同约定支付。4.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四、工程尾款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四、竣工结算
第二节竣工结算的编制案例案例一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1200m2,4层(局部3层)、一二层层高4.2m、三四层层高3.3m总高15m框架结构。由某建筑公司中标,中标价格122万元,合同总价为122万元,其中暂列金额为15万元。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开工时间2006年8月20日,工期110天,于2006年12月8日如期完成整个工程的建设,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案例一(一)竣工结算的相关资料1.2006年11月2日设计变更通知,将所有胶合板门改为成品装饰木门。由于该设计变更通知太晚,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时施工单位已完成了胶合板门的加工制作,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建设单位按原投标报价的60%赔偿经济损失。原胶合板们的投标价见表15-1;经协商成品装饰木门结算价格见表15-2。
表15-1原胶合板们的投标价序号木门单位数量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1胶合板门(1.5*2.4)樘3476.262胶合板门(1.8*2.4)樘2568.873胶合板门(0.9*2.4)樘20285.764胶合板门(0.9*2.4)樘2234.855胶合板门(0.7*2.0)樘12182.676胶合板门(1.2*2.7)樘3427.75合计
表15-2成品装饰木门结算价格表序号木门单位协议结算价备注1成品装饰木门(1.5*2.4)樘1600.00含门套及门锁2成品装饰木门(1.8*2.4)樘1600.00含门套及门锁3成品装饰木门(0.9*2.4)樘850.00含门套及门锁4成品装饰木门(0.9*2.0)樘850.00含门套及门锁5成品装饰木门(0.7*2.0)樘800.00含门套及门锁6成品装饰木门(1.2*2.7)樘1500.00含门套及门锁
表15-3原Φ450的圆柱工程量表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原设计工程量变更后工程量1现浇C30混凝土异形柱m31.94m33.45m32现浇混凝土钢筋Φ10以圆钢kg43.0959.09kg3现浇混凝土钢筋Φ10以上螺纹钢kg2Φ20螺纹钢:195.00kg2Φ20螺纹钢:263.01kg2.2006年9月15日设计变更通知,将雨篷Φ450的圆柱改为Φ600圆柱,强度等级不变,主筋由原来的6Φ20改为8Φ20,箍筋直径不变。工程量如表15-3所示。原清单综合单价如表15-4所示
表15-4原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1010402002001现浇C30混凝土异形柱(雨篷下)m31.94m3275.95535.342010416001001现浇混凝土钢筋(Φ10以内圆钢)t0.0435152.65221.563010416001003现浇混凝土钢筋(Φ10以上螺纹钢)t0.1954833.86942.6合价1699.5
3.2006年11月2日设计变更通知,将雨篷下地面及台阶原地砖改为彩色水磨石。做法为:面层1:1.5白水泥彩色石子浆15mm厚,底层1:3水泥砂浆25mm厚。工程量计算见表15-5所示。表15-5彩色水磨石工程量计算表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计算式1台阶面彩色水磨石m28.37(4.6*3.14-2*0.25)0.6=8.37m22雨篷下地面彩色水磨石m226.884.3*4.3*3.14/2-8.36*0.25=26.88m2
设计变更涉及到两个项目的价格均属“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需承、发包双方约定。所以,彩色水磨石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发包方确认后去确定。最终双方约定价格如表15-6所示。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1台阶面彩色水磨石m28.3791.76768.032雨篷下彩色水磨石m226.8874.812010.89合计2778.92表15-6雨篷下地面及台阶彩色水磨石费用表
设计变更减少的雨篷下地面及台阶地砖费用表如表15-7所示。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1020102002001台阶面贴地砖m28.3745.83383.602020108002001雨篷下地面500*500地砖地面m226.8849.011317.39合计1700.99表15-7雨篷下地面及台阶地砖费用表
4.原合同约定,凡遇政策性调整,按当地有权部门的规定办理结算。该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三项规费按当时规定报价,结算时按当地有权部门给施工单位核定的费率计算调整,调整的基数按原报价的人工费计算。该工程施工企业的三项规费费率经当地有权部门核定(每年核定一次)为:养老保险费10%,失业保险费1.5%,医疗保险费5%。投标时费率分别为14%、2%、6%及人工费为152693.90元。
施工合同规定,除钢材外人工,材料,机械不做调整。钢材调整的具体规定为:如果钢材价格波动超过5%时,调整超过5%的部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钢材价格普涨400元t,涨幅超过5%。经发,承包人双方协商钢材按200元t调整。主材汇总表见表15-8所示。表15-8主要材料汇总表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备注1圆钢Φ10以内t28.87838002圆钢Φ10以上t1.71237503螺纹钢Φ10以上t28.54037004水泥42.5t122.853905…………………
6.索赔及现场签证见表15-9所示表15-9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二)竣工结算编制根据竣工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1.胶合板门改为成品装饰木门费用增减调整。扣减见表15-10;调增见表15-11。表15-10扣减胶合板门费用表序号木门单位数量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比例减少金额(综合单价)小计1胶合板门(1.5×2.4)樘3-476.2640%-190.50-571.62胶合板门(1.8×2.4)樘2-568.8740%-227.55-455、13胶合板门(0.9×2.4)樘20-285.7640%-114.30-22864胶合板门(0.9×2.4)樘2-234.8540%-93.94-187.885胶合板门(0.7×2.0)樘12-182.6740%-73.07-876.846胶合板门(1.2×2.7)樘3-427.7540%-171.10-513.3合计-870.464890.72注:“减少金额”按投标报价的40%。计算。即:减少金额=数量*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40%。
表15-11增加成品装饰门费用表序号木门单位数量协议结算价增加费用备注1成品实木门(1.5×2.4)樘31600.004800.00含门套及门锁2成品实木门(1.8×2.4)樘21600.003200.00含门套及门锁3成品实木门(0.9×2.4)樘20850.0017000.00含门套及门锁4成品实木门(0.9×2.0)樘2850.0017000.00含门套及门锁5成品实木门(0.7×2.0)樘12800.009600.00含门套及门锁6成品实木门(1.2×2.7)樘31500.004500.00含门套及门锁合计40800.00小计:门的设计变更共减少4890.72元(见表15-10),增加40800.00元(见表15-11),净增4800.00-4890.72=35909.28元
2.雨蓬下圆柱的设计变更增加了“现浇C30混凝土异形柱”,“现浇混凝土钢筋Φ10以内圆钢”,“现浇混凝土钢筋Φ10以上螺纹钢”三个项目。其价格均属“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和计算调整的工程量(表15-3;表15-4),计算变更费用见表15-12.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1010402002001现浇C30混凝土异形柱(雨篷下)m33.45-1.94=1.51275.95416.682010416001001现浇混凝土钢筋(Φ10以内圆钢)t59.09-43.09=16kg=0.016t5152.6582.443010416001003现浇混凝土钢筋(Φ10以上螺纹钢)t263.01-195=68.01kg=0.068t4833.86328.70合价827.82小计:圆柱设计变更增加费用827.82元。表15-12圆柱设计变更费用
3.依据表15-5;表15-6;表15-7计算雨篷下地面及台阶地砖改为彩色水磨石的变更费用。如表15-13所示。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调增的彩色水磨石020102004001台阶面彩色水磨石m28.3791.76768.03020108004001雨篷下彩色水磨石m226.8874.812010.89合计2778.92调减的地砖020102002001台阶面贴地砖m28.37-45.83-383.60020108002001雨篷下地面500*500地砖地面m226.88-49.01-1317.39合计-1700.99小计:雨蓬下地面及台阶设计变更增价费用2778.92-1700.99=1077.93元。表15-13雨棚下地面及台阶变更费用计算
4.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三项规费调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三项规费调整计算见表15-14。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基价(原人工费)投标报价费率新计费率费率差金额(元)备注1养老保险费152693.9014%10%-4%-6107.762失业保险费152693.902%1.5%-0.5%-763.473医疗保险费152693.906%5%-1%-1526.94合计-8398.17小计:三项规费调整减少费用8398.17元。表15-14规费调整表
5.钢材价格调整见表15-15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原价调增单价调增合价1圆钢Φ10以内t28.87838002005775.62圆钢Φ10以上t1.7123750200342.43螺纹钢Φ10以上t28.540370020057084雨蓬下圆柱设计变更增加钢筋Φ10以内t0.01638002003.2Φ10以上螺纹钢t0.068370020013.6合计59.21420011842.8小计:钢材价格调整金额=59.214*200=11842.80元表15-15钢材价格调整
因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所以竣工结算总价应按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为15万元。增(减)因设计变更等因素调整的金额。计算汇总见表15-167.竣工结算总价计算
表15-16竣工结算计算表序号费用名称金额(万元)备注一合同价122二暂列金额-15三调整金额4.47791胶合板门改为成品装饰木门3.5909设计变更2Φ450的圆柱改为Φ600圆柱0.0827设计变更3雨篷下地面及台阶原地砖改为彩色水磨石0.1078设计变更4三项规费调整-0.8398政策性调整5钢材价格调整1.1842材料价差调整5索赔及现场签证0.352索赔及现场签证结算总价11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1.对索赔证据的要求:(1)真实性;(2)全面性;(3)关联性;(4)及时性;(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2.索赔证据的种类:(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工程各项来往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记录。(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12)工程有关部位的照片和录像等。(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16)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2.索赔证据的种类:
(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施工时间不得延长。(2)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3)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4)发包人收到索赔报告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资料。(5)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3.索赔提出的时间、程序和要求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致:(发包人全称)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由于原因,我方要求索赔金额(大写)元,(小写)元,请予核准。附:1.费用索赔的详细理由和依据:2.索赔金额的计算:3.证明材料:承包人(章)承包人代表日期复核意见: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不同意此项索赔,具体意见见附件。□同意此项索赔,索赔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监理工程师日期复核意见: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索赔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造价工程师日期审核意见:□不同意此项索赔。□同意此项索赔,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章)发包人代表日期工程名称:标段:编号: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现场签证表施工单位日期致:(发包人全称)根据(指令人姓名)年月日的口头指令或你方(或监理人)年月日的书面通知,我方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应支付价款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请予核准。附:1.签证事由及原因:2.附图及计算式:承包人(章)承包人代表日期复核意见:你方提出的此项签证申请申请经复核:□不同意此项签证,具体意见见附件。□同意此项签证,签证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监理工程师日期复核意见:□此项签证按承包人中标的计日工单价计算,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此项签证因无计日工单价,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造价工程师日期审核意见:□不同意此项签证赔。□同意此项签证,价款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章)发包人代表日期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监理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后填写,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工程名称:标段:编号:
本章小结“08清单规范”对工程结算的规定对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规定对工程合同价款的规定对索赔与签证的规定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对工程计价争议的规定双方协商调节仲裁诉讼约定原则注意事项合同形式程序与费用
选择题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A.可调合同;B.总价合同;C.固定合同;D.单价合同。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在签订建设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为准。A.协商;B.招标文件;C.投标文件;D.工程量清单。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应按()工程量计量。A.工程量清单所列出的;B.招标文件提供的;C.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实际完成的;D.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的。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确定综合单价。A.施工图纸的项目特征重新;B.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C.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重新;D.类似工程的项目特征重新。自测题
二、编制某营业楼的竣工结算某营业楼工程案例(参见第十四章)竣工结算的相关资料如下:1.9月2日设计变更通知,将所有胶合板门改为成品装饰木门。原胶合板门投标报价为350元/樘。经双方确认成品装饰木门综合单价为850元/樘(含门套及门锁)。2.原合同约定,凡遇政策性调整,按当地有权部门的规定办理结算。该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三项规费按当时规定报价,结算时按当地有权部门给施工单位核定的费率计算调整,调整的基数按原报价的人工费计算。该工程施工企业的三项规费费率经当地有权部门核定(每年核定一次)为:养老保险费10%,失业保险费1.5%,医疗保险费5%。投标时费率分别为14%、2%、6%。
3.施工合同规定,除钢材外人工,材料,机械不做调整。钢材调整的具体规定为:如果钢材价格波动超过5%时,调整超过5%的部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钢材价格普涨600元t,涨幅超过5%。经发,承包人双方协商钢材按280元t调整。
4.索赔及现场签证如下表所示: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序号签证及索赔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索赔及签证依据1暂停施工20200012修筑道路m3080024000002合计2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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