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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摘要: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建筑工程造价工作实践,分析阐述了建筑施工企业要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必须编制企业定额,加强投标报价、施工合同签订、施工以及竣工结算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工程;工程造价;企业定额;控制与管理 引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资料,结合工程项目和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并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而确定的自主报价,施工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做好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是取得经济效益的保障。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编制企业定额,做好投标报价、施工合同签订、施工以及竣工结算等几个阶段的工作非常重要。 一、合理编制制订有竞争力的施工企业定额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要求施工企业按照个别成本来确定投标报价,反映施工企业的实际消耗量和技术管理水平。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推行,使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既要考虑能够中标,又要考虑能够获得赢利,因此中标难度越来越大,中标价越来越低,伴随而来的却是材料价格上涨、工人工资上涨等情况。作为施工企业,要在低标价与高成本的夹缝中生存,必须不断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想方设法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核算施工成本,编制代表自身实力水平的企业定额。 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验收规范、施工方法等资料,根据自身的技术装备水平、生产工人技术操作水平、企业施工组织管理水平以及可能挖掘的潜力,自行编制的供企业内部进行经营管理、成本核算和投标报价的企业内部文件。 通过对很多工程项目的调查,大多数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都没有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需要投标报价时,有的施工企业是以各地定额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为基础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将计价定额的综合单价下调一定的幅度来确定投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再算出总造价,作为投标报价。还有的施工企业先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算出总造价,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分析讨论,确定一个总造价的降低幅度,以此幅度来确定总造价的降低额,再根据这个降低额来调整部分综合单价。这些报价都不准确,没有反映施工企业的实际管理水平。
施工企业只有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才能准确投标报价。编制企业定额时,首先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确定本企业自己的定额水平。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要比社会平均水平低,展现本企业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部分,合理考虑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先进的施工工艺,从而降低人、材、机的消耗量。由于建筑市场行情变化很快,不同的工程项目在不同的建设时期,都有着不同的价格;同时,不同的工程项目有不同的工程特征,施工方案也随之不同,包括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使用不同的施工机械、采用不同的措施等等;再加上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也在不断地变化,这就对企业定额不断地调整。由于建筑产品的单件性,设计的多样化,再加上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出现,特别是建筑装饰工程中,使得原有的企业定额中缺项,因此必须随时补充新的企业定额。对于材料价格、工人单价的变化,施工企业应该及时搜集和了解市场信息,对企业定额进行及时调整,灵活使用企业定额。施工企业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完善的工程测算信息系统,建立资料库,从而提高企业定额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因此企业定额应该实行动态管理。 二、投标报价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投标报价是投标的核心。报价过高会失去中标的机会;而报价过低,虽然有可能中标,但会给施工企业带来亏损的风险,因此合理的确定投标报价是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充分了解其内容和要求,详细阅读施工图,从中找出问题及疑问,向招标方咨询。 其次在编制投标书中核对清单工程量非常重要。目前一些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否正确,只关心报价。因为工程量的多少对施工企业确定综合单价有一定的影响,通常投标人在报价时会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即当工程数量小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降低,当工程数量大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提高;再加上招标文件中常常规定,只有工程量误差超过一定的幅度,才允许工程量调整,施工企业只有做到了重新计算清单工程量,才能降低风险,报价时心中有数,才会有高质量的报价。 熟悉施工现场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要确定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料、机市场价格,当地道路交通情况,运输力量和运输费单价等基础资料;对土建工程来说,特别要注意砂石等地方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注意材料的来源地,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及时调整企业定额。比如某建筑公司在湘中地区某重点工程项目土建施工中,由于在投标报价前没有对当地建筑用砂、石材料资源进行调研,在开始施工后才发现当地的砂、石资源非常稀少,价格昂贵;尤其是当地碎石材料强度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到远在百公里以外地区去大量采购,既增加了运费,又增加了长途运输供应材料给工程带来了供货风险。由此,仅建筑用砂、石材料价格两项实际单价就远远超过投标报价,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最后确定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运用一定的投标策略作为投标取胜的方式和手段。比如在不影响工程项目总报价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的各个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能够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等,可适当将综合单价提高;估计施工中工程量可能会增加的项目,将综合单价适当提高;估计施工中工程量可能会减少的项目,将综合单价适当降低;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的,估计今后修改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可以提高综合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综合单价,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价。 三、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施工合同是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一致;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工程量的调整范围。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应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 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即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在施工中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大部分是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需要调整时,也要在合同中约定。比如: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该怎样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又该怎样确定等等。 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措施费能否进行调整,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的原因引发停工,这在施工过程中是常有的现象,合同中应该约定停工损失的确定办法,以及停工损失的计算办法。 很多施工合同都约定了在工程量没有变化时,综合单价不得调整。但构成综合单价的各个要素中,材料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施工企业在自主报价时,其价格的确定只能根据报价期间所掌握的信息价格加上适度的风险因素确定,也不可能准确预测到施工期间不断变化着的市场价格,特别是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当材料价格上涨波动很大时,施工企业是没有能力承担此风险的。因此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的材料价格要在合同中明确几个发生期的风险幅度和承担责任。 四、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施工阶段是建设资金投入最多而构成工程实体的阶段,是许多结算依据形成的过程。因此,在施工阶段既要重视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施工成本,又要重视结算证据的保全,特别是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 (一)、加强施工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是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源泉。施工企业应合理组织施工,节约成本,向管理要效益,以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节约成本为目的。控制人工费,采用计件工资,提高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班组的组织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材料采购和收发制度,材料采购应通过市场调查,要货比三家,实行限额采购;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材料,减少材料的二次搬运和损耗;实行限额领料,避免返工,减少浪费。加强现场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降低经常性修理等各项费用的开支,避免机械设备的闲置。 (二)、变更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应重视对变更程序、变更价款的确定,以及变更工程量的验收和计量。正确计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对施工图以外的设计变更,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三)、签证管理 现场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从而达成的补充性合同文件,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对于现场签证,要明确签字责任人和签证权限,分级把关,限额签证,并严格现场签证单的管理。现场签证必须做到客观性、准确性、及时性。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殊性,施工时有一些隐蔽工程及工序存在着交叉作业,工序结束后其客观的数据资料就难以甚至无法核实,因此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签证、纪录。明确签证范围,要注意合同外的项目,还要注意哪些工作内容没有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因业主的原因引起停工,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证明受停工影响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以及停工时间,为以后的施工索赔做准备。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 (四)、施工索赔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对因设计变更、超合同范围的工作量、不可抗力以及业主违约等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要通过索赔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发包人的索赔包括以下情况;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施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延误或不符合合同标准;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 4、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损失等等。因此承包人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应及时做好索赔记录,整理好基础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最后阶段,承包人要根据竣工结算的各种编制依据,特别是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书,发包人有关工程的变更、追加、削减和修改的通知单,图纸会审记要,隐蔽工程纪录,材料代用,现场签证单,索赔报告,工程量清单及中标人的报价,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等等,最终确定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价格的工程造价。 以上这些编制依据必须收集、整理齐全,其重点工作是核算实际完成工程量、审定清单未列项目单价、处理合同价格的调整问题,审核竣工结算汇总金额,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业主审批。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1】张允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7. 【1】袁建新,迟晓明.工程造价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1】尹贻林.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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