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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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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一)当今的中国建筑业孕育着大改革和大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生机,而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经历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大变革后,随着工程造价行业的形势发展,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2008版《清单规范》的颁布,促使我们造价工作者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强抓机遇,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和尽快熟悉新《规范》精髓和操作要领,对于我们个人和企业来说,才能在当今后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今天的讲座就想第一时间与大家就08《规范》进行交底。  第一部分 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一、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  (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  (1)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不能有效杜绝串标、围标或抬高中标价的违法行为。同时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再在施工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设计变更获得补偿,更有甚者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来赚取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计价规范》的实施。  (2)评标专家素质没有明显提高,串通投标和围标等现象依然突出。实施清单计价招标后,投标报价难度的增加及评标方法的不适宜使施工企业产生投机动机,客观加大了评标专家寻租的可能。  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工程变更,合同外新增工程的确认、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计价原则、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对合同清单的工程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单价都要有明确规定;对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如何处理、风险分配约定等也要有规定,使合同在履行、管理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可是(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总价合同,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2)按照《规范》中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未说明。由于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第72页共72页   3.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的不配套。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承包商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等。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太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4.新《计价规范》与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配套。(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工程-采购-建造)等集成承发包模式。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规范》是针对C(建造)而非兼及E(工程)和P(采购),现有的《规范》是以牺牲全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另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而若采用集成承发包模式,易采用总价合同。(2)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制的运作。原《计价规范》总包/指定分包,以及议标/采购/竞标未能获得良好的结合,不利于分包体制在合同约定下的运作。  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企业定额为基础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施工单位拥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投标企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刚刚起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编制的工程清单文件欠规范,甚至存在一些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机械套用固定格式文件、一人支撑一个公司的中介机构,对于清单计价规范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7.适宜与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  (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在传递建材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3)目前,多采用刊物而很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而这而恰恰是清单计价所必须的。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 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第72页共72页   (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以前截然不同,它是按照“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这就要求造价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许多的造价员来说是办不到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  (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很多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  (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原《规范》本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规范》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性不强等以下许多缺陷,阻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  1.原《规范》的统一格式需要改进,以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特征。原《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规定不明确,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  2.原《规范》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原《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中应用清单计价模式时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招投标后后续合同履行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与工程索赔、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等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由此出现某些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方法计价,施工及竣工阶段用定额方法结算的怪现象。同时原《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最终导致造价纠纷扯皮不断,市场秩序乱上填乱的混乱局面。  3.原《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各行业的计价要求。原《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没能给其留下一定的豁口和余地,于是基层为了“贯彻实施”《规范》,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规范》,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反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  4.原《规范》的适用阶段不明确。原《规范》总则第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规范》。这样就第72页共72页 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若要执行《规范》,却因为设计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许多措施项目、零星工程根本无法计量。虽然按《规范》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但由于第1.0.3条是强制性条文,因此从其法律地位上讲,远比1.0.2条要高。相对于1.0.3条,其他条文和解释明显形同虚设。  5.原《规范》对于清单计价时的风险划分不清,使承发包双方责任不明。原《规范》规定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实际工作中,综合单价经常被枉然认为是绝对固定单价,包括了一切风险,工程结算时均不作调整。所以低价中标且没有考虑风险费用的工程,当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事件时就对工程实施相当不利。近几年来,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如钢筋、沥青涨价翻倍,如果不考虑风险费用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施工单位是很难抵挡如此大的风险,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甚至偷工减料出现质量隐患,最终使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6.原《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原《规范》明确表述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  7.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实行工程量清单后,量价分开,消耗定额可由造价管理部门编制,也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编制。编制费可以通过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自主调节。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8.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例如: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其脚手架费用是否可以简单的将建筑工程的脚手架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进行叠加?所以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应该加以说明。  二、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催生了08《规范》的诞生(9个方面)  1.2002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团通过对部分省,市的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阶段较为严重的存在着“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2.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对于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等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第72页共72页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三)3.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7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工程建设领域设计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肩宽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可循。  4.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6.2006年11月22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765号),要求自2007量起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发布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成本信息的作用。  7.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8.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煤炭、建材、冶金、有色、化工等五个专业委员会,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建设部于2005年2月17日以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形式发布第313号公告,自2005年6月10日实施。2007年4月,建设部又批准发布了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该项工作的顺利的完成,为专业工程清单项目和计算规则的编制提供了良好示范。  9.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改委、财务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在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新的通用合同规定,该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都有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规定。一些术语名词虽与“03规范”的名称不同,但实质意义却基本一致,为统一工程造价的术语名称提供了契机。  上述事件的发生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08规范”正文部分的修订,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正文条文的设置在思想认识上的逐步统一打下了基础。第72页共72页   针对以上问题,从二OO六年初开始,原建设部经过两年多的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针对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审查,完成了《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四)第二部分 新《规范》修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从本次修编的力度来讲,新《规范》不是对老《规范》的小修小补,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1.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08规范充分考虑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对规范适用范围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在贯彻执行03《规范》5年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此次《规范》修订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第72页共72页   3.新《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后,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将产生长远的影响。  4.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国情。新《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切实做好。因此,“08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  5.充分注意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具有操作性。新《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新《规范》从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新《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新《规范》考虑到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将03《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了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同时,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新《规范》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6.新《规范》修编工作积极、稳妥。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中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  2008年7月9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清单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72页共72页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五)第三部分 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  一.新《规范》的基本内容  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45条,附录5个。而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6条,附录6个。新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  2术语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措施项目清单  3.4其他项目清单  3.5规费清单  3.6税金项目清单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2招标控制价  4.3投标价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7工程价款调整第72页共72页   4.8竣工结算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计价表格组成  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二.新《规范》修编的亮点  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新《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增内容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计价规范原来包括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新计价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2.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原《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而新《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六)新《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即由原来的“四个统一”变为“五个统一”。  3.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  第72页共72页   4.措施项目的变化旧规范第72页共72页 新规范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第72页共72页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来源:多智教育-造价工程师站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七)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  5.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  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  6.计价规则的补充第72页共72页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八)7.工程量清单使用范围的扩展。原《计价规范》只强调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的使用。新《计价规范》中把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新《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这样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计价特点对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作了专门性的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的,使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同时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8.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新《计价规范》4.2及条文说明中指出“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三.新《计价规范》与国际接轨部分总结第72页共72页   1.新《计价规范》4.4.3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2.“项目特征”单独列出  3.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人员的作用  4.费用名称的修改。预留金→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暂估价;零星项目费→计日工;总承包法服务费。  总之,“08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的台阶。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九)第四部分 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1、总则  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从整体上叙述了有关本项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本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了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与03《规范》相比,第一句话删去了“工程量清单”第72页共72页 ,其本质解读含义是: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其他条文仍应执行。例如由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款,制定依据中新增了《建筑法》《合同法》,是因为本次修订的许多条文都与这两个法律相关。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保留条文】  本规范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等活动。与03《规范》相比,新《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任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修改为“必须采用”,语气更加强硬。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分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清单计价。国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又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72页共72页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师新增条目,包括三层含义: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则应执行本规范;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所以这些条文仍然应执行。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令)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保留条文】  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的公正、公平性。  1.0.7  第72页共72页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适用范围由附录规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矿山等)。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范的规定。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2、术语  本部分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本规范术语共计23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消耗量定额)不再对“消耗量定额”进行定义的原因是“08规范”已没有涉及“消耗量定额”的条文。“03规范”中使用了该名词的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08规范”第4.3.3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其中第3项表述为“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采用这一表述比只采用“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为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配套编制的定额名称以及定额表现形式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如广东、天津、四川等省市的定额已经按照本规范对综合单价进行要求,编制的是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在一起,量价合一的定额,为工程建设双方组建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提供了极好的平台。而上海、山东等省市则编制的是量价分离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定额及其项目的单位估价表。这些定额方式基本上都适应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因为,本规范修订时,认为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2.0.1  “工程量清单”第72页共72页 2术语共23个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中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量。与03规范比新增了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两个清单。将拟建工程改为建设工程,适应面更广。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保留条文】  “项目编码”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定义该术语主要是为了准确组价。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综合单价”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是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围的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与03《规范》相比,此处将原来“并考虑风险因素”改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对风险做了一定的限制。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保留条文】  与03《规范》相比意思一致。“措施项目”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2.0.6  “暂列金额”是对与03《规范》中“预留金”第72页共72页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所确认的费用;3)与03《规范》中对其简单定义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  2.0.7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是新增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2.0.8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计日工”是对03《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它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包括以下含义:1)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其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采用这一定义,保持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一致性。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工程总承包根据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具有不同的含义。该条“总承包服务费”第72页共72页 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等所需的费用。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明确、更具体、包含内容更广泛。  2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此处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  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此处的“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书面签字确认的凭证。  2.0.12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保留条文】  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本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2.0.13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其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2.0.14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  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的总称。  2.0.15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招标人”或项目业主。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能力的当事人。  第72页共72页 2..016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投标人”或施工企业。  2.0.17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8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2.0.20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拦标价、预算控制价第72页共72页 。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一)3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节,新增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 一般规定  本节共5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1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及其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编制依据。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与03《规范》相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改为“第72页共72页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避免了歧义。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善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并且是“必须”,规定更为严格。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1一般规定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3.1.5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第72页共72页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二)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本节共8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至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项目特征,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项目特征,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对项目特征欠缺规定二带来的困惑。 第72页共72页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依据。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统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有重编码。【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五节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各位数字的含义和其设置规定。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规定。【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规定计量单位确定。 第72页共72页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上面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原则,应按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由于“03规范”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因此,在工程量清单中准确地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一环。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  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项目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可以说离开了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将没有生命力。比如我们要购买某一商品,如汽车,我们就首先要了解汽车的品牌、型号、结构、动力、内配等诸方面,因为这些决定了汽车的价格。当然,从购买汽车这一商品来讲,商品的特征在购买时已形成,买卖双方对此均以了解。但相对于建筑产品来说,比较特殊,因此在合同的分类中,工程发、承包施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个特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需要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描述,就好比我们要购买某一商品,要了解品牌、性能等是一样的。因此,准确地描述清单项目的特征对于准确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对同一个清单项目,由不同的人进行编制,会有不同的描述,尽管如此,体现项目本质区别的特征和对报价有实质影响的内容都必须描述,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  “项目特征”栏应按附录规定根据拟建工程实际予以描述。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03规范”第72页共72页 初次实施,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次并未对“03规范”附录进行修订,因此,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可掌握以下要点:  1.必须描述的内容:  ①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由于“03规范”将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对门窗洞口或框外围尺寸进行描述就十分必要。“08规范”虽然增加了按“㎡”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描述仍是必须的。  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  ③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钢管﹑不锈钢管等;还需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  ④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2.可不描述的内容:  ①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3”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  ②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如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比较恰当。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四)③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及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石还是碎石,使用粗砂还是中砂﹑细砂或特细砂,除构件本身特殊要求需要指定外,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砂﹑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至于石子的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  ④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同样的板或梁,都可以将其归并在同一个清单项目中,但由于标高的不同,将会导致因楼层的变化对同一项目提出多个清单项目,可能有的会讲,不同的楼层工效不一样,但这样的差异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或在施工措施中去解决。  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①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差异较大,特别是对于南方来说,在同一地点,由于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是不相同的,要求清单编制人准确判定某类土壤的所占比例是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第72页共72页   ②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由于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是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的技术文件,这样描述,可以有效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理解的不一致。同时,对不少工程项目,真要将项目特征一一描述清楚,也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如果能采用这一方法描述,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议这一方法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能采用的尽可能采用。  ③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招标人自定,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首先要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时困难的;其次,有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  4.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  ①计价规范对“A.2.1混凝土桩”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但是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清单编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m”、“根”其中之一作为计量单位。但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  ②计价规范对“A.3.2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3﹑㎡﹑m﹑个”四个计量单位,但是规定了“砖砌锅台与炉灶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计算,小便槽﹑地垄墙可按长度以”m“计算,其他工程量按”m3“计算,所以在编制该项目的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砖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照选定的脊梁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五)5.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  对规范中没有项目特征要求的个别项目,但又必须描述的应予描述:由于计价规范在我国初次实施,难免在个别地方存在考虑不周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来完善。例如A.5.1“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但又没有规定门大小的特征描述,那么,“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描述,以便投标人准确报价。同理,B.4.1“木门” ﹑B.5.1“门油漆” ﹑B.5.2“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我们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计量单位用按附录规定填写,附录中该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最适宜计量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个填写。工程量应按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填写。  第72页共72页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并应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保留条文做了以下修改】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等)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不得重号。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保罗万象,更不可能包含随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新项目。在实际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含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六)3.3措施项目清单  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未作增减,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措施项目分列,本节仅保留通用措施项目,专业措施项目列于附录的各专业工程中;二是规定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为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做铺垫。第72页共72页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保留条文做了修改】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需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本规范仅提供了“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作为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表中所列内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的措施项目分别在附录中规定,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列项。由于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本规范不可能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措施项目一一列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本规范及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作补充。本条仅保留了03《规范》中“通用措施一链表”中的大部分内容,作为08《规范》的通用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与03《规范》相比,一是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文明安全施工;二是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三是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四是混泥土、钢筋混泥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分别列于附录A等专业工程中。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计量。 本规范将实体性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实体性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则是可以精确计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筑的模板工程,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 第72页共72页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七)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八)3.4其他项目清单  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由3条减为2条,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并重新定义;二是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三是增列“暂估价”;四是对“总包服务费”重新定义;五是取消了“材料购置费”,其原因是03规范没有定义,本规范新设置了“材料暂估价”,取而代之。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4.1 第72页共72页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4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本规范仅提供4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暂列金额在本规范2.0.6已经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其他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Cost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的“暂估价表”第72页共72页 予以补充说明。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对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r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第72页共72页 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设计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经常被忽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水平。理论上讲,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一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会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其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把项目列全,防患于未然,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本条规定了对于其他项目清单可以进行补充,如在竣工结算中就可以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本规范4.8节有此规定)。 3.4.2 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补充。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七)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八)3.4其他项目清单第72页共72页   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由3条减为2条,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并重新定义;二是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三是增列“暂估价”;四是对“总包服务费”重新定义;五是取消了“材料购置费”,其原因是03规范没有定义,本规范新设置了“材料暂估价”,取而代之。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本规范仅提供4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暂列金额在本规范2.0.6已经定义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其他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Cost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的“暂估价表”第72页共72页 予以补充说明。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对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r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第72页共72页 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设计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计日工经常被忽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水平。理论上讲,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其原因在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一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会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入。另一方面,计日工清单往往忽略给出一个暂定的工程量,无法纳入有效的竞争,也是造成其单价水平偏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当然,尽可能把项目列全,防患于未然,也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本条规定了对于其他项目清单可以进行补充,如在竣工结算中就可以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本规范4.8节有此规定)。 3.4.2 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补充。 来源:多智教育-造价工程师站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十九)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十)3.6税金项目清单  本节为新增的,共2条。同样与上边的规费项目清单一样,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的的完整性,也是我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伤的真是反映。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第72页共72页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增加了税种,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 3.6.2 出现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十一)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到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全部环节。主要章节如下:  4.1 一般规定  4.2 招标控制价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7 工程价款调整  4.8 竣工结算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1 一般规定  本节共9条,其中新增强制性条文4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项目工程造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第72页共72页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  本条在08《规范》里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强制性规定】  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做了局部修改。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和包含的内容。如此规定,与03《规范》相比,措施项目的计价在此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72页共72页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茶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目费用参与市场竞争。与03《规范》比较,本次修订的08《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了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  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内容和要求。由于其他项目清单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时要求不一样,因此本条具体规定了其在不同实施阶段的计价原则。  4.1.7  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第72页共72页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份报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的规定设置。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规定标准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需要约定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与实际发生的差额在竣工结算中调整。(关于此问题的进一步解读见下边)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十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首先,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第72页共72页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的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需要指出的是,达到现行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其范围还包括延续到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重要材料设备。  上述共同招标的操作原则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的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资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设备,需要约定定价程序,需要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规定】 规费和税金清单项目及费用计取标准由国家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时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招标发包时,在招标文家中必须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的风险内容明细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第72页共72页 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的损失。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或分担)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第72页共72页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十三)4.2招标控制价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与03《规范》中对于标底的说法做了全新的改变,不叫标底,而叫“招标控制价”,这是此次新规范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本节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2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第72页共72页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标概算审批控制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标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的处理原则:招标人应将超过概算的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本条依据《中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精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开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时还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其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2招标控制价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负责编制,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4.2.3 第72页共72页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按市场价;7)其他的相关资料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政策规定的,应按政策规定执行。费用或费用标准的政策规定有幅度的,应按幅度的上限执行。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2招标控制价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提供的工程量。2.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与利润,以及招标文件确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费用。3.招标人提供了有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2招标控制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按本规范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依据和原则:1.措施项目内容: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凡可精确计量的措施清单项目宜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计价;第72页共72页 3.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依据和确定原则: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2招标控制价 4.2.6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本条规定了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清单费中各项费用的计价原则和要求。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填写用于计日工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2招标控制价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4.2.8 第72页共72页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十五)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从签订合同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4工程量清单计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72页共72页 4工程量清单计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4工程量清单计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4.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十六)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72页共72页 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本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抵扣的原则和方法。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金额)。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和进度支付的方式。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  4.5.3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量。第72页共72页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量计量的要求以及得到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程序和依据。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和核对;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付款比例,依据发、承包双方都确认的正确计量结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1.承包人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并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3.计量结果。(接下页)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第72页共72页 3.计量结果。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2)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4)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某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5)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6)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定,或将其修改。以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外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本条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款申请的原则。包人应在付款周期末(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付申请,申请中应附但不限于本规范要求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第72页共72页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和批准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核对、批准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未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1.发包人应在接到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7天内核对、批准完毕。否则,从第8天起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视为被批准。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制度4.5.7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第72页共72页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十七)4.6索赔与现场签证  本节共7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索赔条文比较,08《规范》对此做了较大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一是对索赔范围未做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索赔程序。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建设法规中对于索赔所做规定最为明确详细的法规。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第72页共72页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想承包人索赔。索赔的健康发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1)正当的索赔理由;2)有效的索赔证据;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对索赔提出和确认的期限、程序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承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2.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接下页) 4.6.2 第72页共72页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特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4.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5.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任何必需的进一步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3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第72页共72页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是费用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72页共72页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合同中未对此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发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2)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合同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的事实根据。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未对此规定时,按照369号文件规定办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工作,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件,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费用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视为认可。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十八)4.7 工程价款调整第72页共72页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比较,08《规范》对工程价款调整范围做了7个方面的规定,并制定了调整原则,规定更加全面,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7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的政策规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原则。本条是与4.3.4第72页共72页 条相呼应的。举一个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泥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的混泥土强度是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混泥土几个不一样。  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1.直接采用适用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2.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可就仅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单价;3.无法找到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72页共72页 本条规定了当出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出现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当发包人变更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时,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原则调整。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的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第72页共72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2.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  第72页共72页 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条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第72页共72页 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当合同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对工程价款调整的提出和确认的时间以及程序进行约定或规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1.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二十九)4.8竣工结算  本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8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强制性要求。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后边有规定)。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第72页共72页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承包人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承包人的委托编制竣工结算。  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1.本规范2.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3.工程竣工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1.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2.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4.8.5  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调整确认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范4.1.5条的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1.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2.明确采用“项”第72页共72页 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6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第72页共72页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的竣工结算办理要求: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当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确定的金额计算。4)索赔事件发生产生的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发包人现场签证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7  规费和税金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第72页共72页 1.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2.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规费项目时,竣工结算中应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计算。3.当施工过程中国家以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进行调整时,规费和税金应作相应调整。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原则: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作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72页共72页 1.竣工结算的核对主体:发包人——发包人可自行直接核对竣工结算,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发包人委托核对竣工结算时,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核对竣工结算2.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要求: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本条规定的时限完成。(接下页)  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高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72页共72页 。根据司法解释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办法的369号文件中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三十)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03《规范》再此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08《规范》对此做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9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制定(或授权制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的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争议的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第72页共72页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9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20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来源:多智教育-造价工程师站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三十一)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此次修订,计价表格的设置与本规范正文部分保持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 、投标总价 、竣工结算总价等各个阶段使用的4种封面、22种表样,大大增加了08规范的使用价值和可操作性。本章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的一大亮点是将原03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表格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合二为一,这种表现形式与国际上常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完全一致,这样大大减少了投标人因两表分设二可能带来的出错概率。  5.1  计价表格组成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5.2.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但由于行业、地区的一些特殊规定,赋予了省级和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规范提供计价格式的基础上予以补充。  5.2.1、5.2.3  本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在封面的有关签署和盖章中应遵守和满足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这是工程造价文件是否生效的必备条件。第72页共72页   我国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中,对从业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实行的是资质许可管理制度。建设部先后发布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体现上述规章、规定的主要载体,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方能生效。  1.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招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当具体编制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时,由编制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当具体编制人是造价员时,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工程造价咨询人注册的造价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人盖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当编制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时,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当编制人是造价员时,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三十二)2.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投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承包人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总价,编制人员必须是承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由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4.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发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核对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工程造价咨询人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核对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除非出现发包人拒绝或不答复承包人竣工结算书的特殊情况,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竣工结算总价封面发、承包双方的签字、盖章应当齐全。  5.2.4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第72页共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