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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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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第一节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一、概述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正文条文共130条,附录六个。“08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  2.术语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措施项目清单  3.4其他项目清单  3.5规费清单  3.6税金项目清单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2招标控制价  4.344 投标价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7工程价款调整  4.8竣工结算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计价表格组成  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特点  1.“08规范”充分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08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投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08规范”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08规范”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过程造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2.“08规范”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形成有机整体。工程建设的特点使得工程造价计价具有阶段性。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计价都有其固有的特性,但各个阶段之间有时相互关联的。“08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的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沟通的,使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3.“08规范”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国情。44 “08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要切实做好。因此,“08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  4.“08规范”充分注意了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更具操作性。“08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08规范”从工程造价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08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  (三)新增条款的分布  1.前期: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约定;  2.中期:工程量的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等;  3.后期:竣工结算的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二、主要内容  (一)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  【条文】  1、1.0.3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释】同2003规范相比  (1)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  (2)语气加强,由“应”改为“必须”。  2、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释】  (1)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决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3、3.1.344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及进度款支付、调整合同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注释】  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分析】  (1)工程量清单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强,对清单的研究,尤其是站在整个施工过程的角度上去研究、理解清单变得尤为重要;  (2)清单编制的前期要加强对后期可能发生的变更、索赔等考虑,招标文件不仅要满足投标、评标的要求,更要满足后期计量支付、竣工结算、变更索赔的要求;  (3)加强清单、合同编制思路的交底,以保证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造价工程师等对前期指导思路的理解和有效执行。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要件构成的强制性  1、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大要件  08新规范的第三章第二节,详细规范了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构成要件,用了七条强制性条款,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具体定义,规定了编制这些要件的规则与要求。该小节也是08新规范中强制性条款最为集中的一个小节,可见该小节内容的重要性。  【条文】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注释】  (1)项目编码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项目名称是指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  (3)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4)计量单位是指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单位;  (5)计量规则是指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分析】  (1)明确了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大要件内容(即由四统一改成五统一,增加了项目特征统一);  (2)明确了这五大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有着缺一不可的地位。  2、五大要件编制的规定与要求(强制性条款)  【条文】  (1)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5)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6)3.2.64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7)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分析】  (1)项目特征描述作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条文: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被作为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列出,是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必须严格执行的,从而把项目特征的描述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全面准确地描述,其描述原则是根据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这是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一环。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一,它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实质内容的,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就无从区分相同或相近的清单项目。其二,它的描述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就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所以其描述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程度。其三,它还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如果由于项目特征描述的不准确不到位,甚至出现漏项和错误,就必然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从而有可能引起工程结算时的分歧或纷争,使合同义务不能得到顺利履行。可以说离开了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工程量清单就失去了它的生命力,准确地描述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新规范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步,使招标人对这一工作必须切实认真对待了。  (2)强调了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性  条文:“2.0.344 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的重要条款,强调了项目特征描述在工程量清单报价、组价过程中的重要性。  在清单报价实施5年来,最为困惑的就是有许多工程量清单在特征描述上的不明不白、含糊其辞,既不完整也不到位,使得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组价工程中,无所适从。  事实上,清单报价实施五年来还很少见到项目特征描述清楚完整的清单,常常为对付一条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清单项目而苦思冥想。组价根据施工工艺做完整了又怕因为价高而不能中标,组价根据特征描述做不完整了又怕一旦中标无法完成该项目的制作。  同时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引起的工程结算时的造价纷争也是经常发生。究其原因还是在03规范中,并没有对项目特征做出什么明确规范,也没有阐述项目特征描述对工程造价的重要意义,造成许多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对此的不重视。我曾经对有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作过思考,那就是必须做到投标人在进行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时,如果能够不用再仔细分析图纸就能顺利完成清单组价工作。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清单编制者就必须吃透理解图纸设计要求,才有可能编制出项目特征描述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来。  其实,要做到把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完整到位也不难,假定一个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在完成一个工程的清单编制后,必须自己先对所编清单进行组价,(做标底)在组价过程中你就会发现许多清单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的现象,再对这些地方进行进一步地修改与完善。特别要注意的是一些清单计量规则与定额计量规则不相同地方,还有就是在某个清单项目中出现的局部用材、工艺不同的地方,应该要有明确的规格或数量描述。这样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就基本不会出现不完整不到位的现象了。  否则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而引起的造价纷争,其责任就应该由清单编制人来承担了。  (3)明确指出,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不能以工作内容来取代项目特征。在过去几年里,有许多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往往以工作内容来对清单项目进行特征描述,这是不对也不合理的。项目特征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内容,即采用什么材料、工艺,而工作内容讲的是操作程序,即施工的过程。  相同的工程项目因为采用材料的不同,进行施工的工艺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价值。但工作内容是施工单位施工的一个过程,对工程价值是没有影响的,即便相同的项目会有不同的施工过程,那也是由所采用的施工工艺不同而决定的。  由此可见,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合理到位,是否会在工程结算时引起歧义与纷争,是招标人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08新计价规范把项目特征描述作为一条强制性条款,将对今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质量的提高,对工程项目结算中歧义与纷争的减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招标控制价的设定  【条文】  1、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2、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同时将招标控制价的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注释】  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标底公开)  3、4.2.344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按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注释】  重新在规范中强化了政府定额的重要性。  【条文】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注释】  在规范中明确了招投标机构的职能,体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想。  【分析】  (1)对于招标人来讲,对招标控制价编制高低的把握;  (2)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要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必须快速;所以编制质量要高,要求熟悉施工过程,这样才能编制出合理的控制价;总之,对编制人的能力要求比较高;  (3)由于是公开的,所以投标人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研究,采取合理的报价策略,以提高报价的竞争力。  (四)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条文】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注释】  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同时规范还给出了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  (1)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3)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  (五)合同类型的确定  【条文】  4.4.344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注释】  (1)本条规定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简单的工程,只要符合当地规定即可执行总价合同;  (2)工程量变化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按如下原则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六)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  【条文】  1、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  2、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注释】  (1)此条文本质上是禁止在工程总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总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2)如果后期清单工程量发生变更,则清单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的单价执行还是优惠后的单价呢?为了方便后期的变更和结算,所以规范才要求优惠必须包含在相应综合单价中。  【分析】  (1)为了达到规范的要求,有些预算员会选择所有的清单或措施,整体调低子目的工程量、含量或价格,这样就很快达到优惠的要求了;但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2)对于分部分项清单、砼支架及模板后期变更的几率是比较大的,而且综合单价下幅的空间也不大;对于措施项目,除文明施工、模板外,基本上后期变化不大,下浮的空间也很大(我们企业的竞争也集中在此);所以对于变化几率比较大的清单项,综合单价不要下浮,否则后期发生变更时就会亏很多。  所以,施工单位优惠的顺序应该是:措施优先、人工机械其次、最后才是变更风险不大的清单项。  (七)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扩展  【条文】  3.3.244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注释】  (1)措施项目组价方式是否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取决于后期是否会发生大的变更,例如脚手架,如果判断工程变更的风险不大,就可以仍按“项”来计算,一口价包死,那时就不作调整了;  (2)如果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由于规范中没有给出对应的清单项,所以应执行补充清单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补充清单说明部分(上海将作补充:编码、计算规则等)。  (八)其他项目的调整  【条文】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注释】  (1)暂列金额: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索赔费用、签证费用从此项扣支)  (2)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  ★材料暂估价:甲方列出暂估的材料单价及使用范围,乙方按照此价格来进行组价,并计入到相应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其他项目合计中不包含,只是列项。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项列支,如塑钢门窗、玻璃幕墙、防水等,价格中包含除规费、税金外的所有费用;此费用计入其他项目合计中。  (3)关于计日工: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是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  ★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包括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  ★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4)对于总承包服务费,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总包的范围,以减少后期不必要的纠纷;规范中列出的参考计算标准如下: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44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5)在编制竣工结算书时,对于变更、索赔项目,也应列入其他项目。  (九)补充清单项目规则  规范3.2.8对补充清单的处理进行了说明,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1)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等)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不得重号。如AB001、BB002…等;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尤其是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方便投标人报价和后期变更、结算;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过去我们在对待这些附录中没有的项目,往往采用相近的项目编码与修改项目名称的方式来进行,或者在项目特征中进行描述来区别。前者违反了统一项目编码和统一项目名称的原则,后者则可能因为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而出现差错。引入了补充项目规则后,我们在遇到附录中缺项目时,就可以按照规范规定的补充项目编制规则来进行补充项目编码、项目内容、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工作内容编制,不必再为找不到相应的项目编码与项目内容而烦恼了。根据补充项目编码规则,不能分清该编码属于某个附录的哪个章节,如果能同清单编码的第3、4位数那样,在象征补充项目的B后面在加两个数字,用以表示章节就更完美了。    三、其他内容  (一)关于工程价款调整  新《计价规范》新增内容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规定,其影响工程价款调整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工程量清单的原因造成价款调整  【条文】  1、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44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4.7.4措施项目变化时,措施费的调整:  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二施工期人工单价及物价原因造成的价款调整  【条文】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注释】  (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依据合同约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2)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但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后的,不予调整。  第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程价款的调整  【条文】  4.7.7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四政策性变化和非承包人原因的变化,工程价款的调整  【条文】  4.7.144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注释】  条文说明4.7.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3)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得到明确  【条文】  3.1.244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注释】  (1)从条文明确了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责,同时更加严肃了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2)一般条款升格为强制性条款;  (3)投标人只是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组价报价,不负责核实义务,更不能调整与修改。  【分析】  工程量清单是众多投标人进行工程造价投标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证,所谓准确性就是指工程量不能出错,所谓完整性就是指特征描述不能有错项与漏项,而这些问题规范明确规定了必须由招标人负责。      四、对新规范中索赔与现场签证的归纳  1.提出索赔三要素  (1)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2)要有有效的索赔证据;  (3)要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  2.索赔证据要求  (1)真实性;  (2)全面性;  (3)关联性;  (4)及时性;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3.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索赔方法  (1)尽量采取单项索赔即一事一赔的方式;  (2)索赔要对经济补偿与工期补偿同时提出;  (3)尽量避免因综合索赔而产生的相互影响制约。  5.索赔时限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否则发包人的责任将被免除;  (2)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后的42天内发出详细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和要求追加款项的全部资料。  (3)发包人在受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28天内必须作出回应答复,不答复则被视为认可。  6.索赔对象  (1)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2)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7.现场签证时限  (1)提出签证的一方应在发现需要签证事件的7天内提出,如若不提或未获对方认可,其责自负;  (2)接受签证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如若不回复则视为同意签证。44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强制性条款(共15条)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强制性条款(共6条)备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1、同原规范相比删除了大中型,将原应改为必须。  2、扩大了清单的应用范围,只要是国有投资项目不管规模大小,都应执行本规范。  3、将应修改为必须,加强了本规范的执行力度。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2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为非强制性条款)  1、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原为非强制性条款)  此为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大要件。  ★3.2.2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  制。  ★3.2.2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  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此为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码,应采用  ★3.2.3  其中一、二位为工程分类码;三、四位为章顺序码;  44 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五、六位为节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  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十一、十二位为清单项目  名称顺序码;  ××××××××××××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  定确定:★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  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此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的确定原则。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3.2.6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  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此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的计算原则。  ★3.2.6  ★3.2.54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此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的确定原则。  计量单位确定。        ★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此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  1.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  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  2.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不到位而引起的造价纷争  其责任应该由清单编制人来承担。  ★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0.3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4   安全文明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项目按沪建交[2006]445号执行采用定额计价招投标项目按沪建建管2007年079号执行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不得采用总价下浮等计价方式。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08规范”已将“03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  1、条文中删除工程量清单,说明本规范适用的范围扩大。2、依据范围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依据,适应了法律法规的的延伸。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44   附录变更增加了矿山工程的适应性。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1.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2.当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  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仍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  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  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宣贯P9~10)。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1.0.7  1.0.644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术语  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2项目编码:采用十二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为了更加准确的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的组建  综合单价。44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3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与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与56号令中的综合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4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实体工程项目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  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实体  项目的总称。  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5预留金: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2.0.9  2.0.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44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发包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2.0.12企业定额:施工企等的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标准。  2.0.9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2.0.13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44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  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2.0.22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8消耗量定额: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44   1、附录A~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2、附录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3、规范本身就是标准(宣贯P10~11);  4、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3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8      44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  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3.3.1列项。  3.3.2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3.3.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1、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  2、增加了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3、将施工排水与施工降水分列;  4、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分别列于专业工程中。  通用措施项目:  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夜间施工;  3、二次搬运;  4、冬雨季施工  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施工排水;  7、施工降水;  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安全文明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项目按沪建交[2006]445号执行。  2、采用定额计价招投标项目按沪建建管2007年079号执行。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44   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其它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2.0.6内容)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2.0.8内容)    4、总包服务费:(2.0.9内容)  3.4.1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3.4.2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1、暂列金额: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暂列。       1、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  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1、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2、计日工的数量由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  数量确定。  3.4.2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4.3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     上海已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44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3.5.2出现规范3.5.1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规范3.6.1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  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0.2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4.1.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  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  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0.5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1.6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0.6  44 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  2、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3、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1、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  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宣贯P40)。  4.2招标控制价  4.2.1  44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2、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交易价格。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分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4.0.7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  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  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可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可承担各类建设项目只能承担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3、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   44   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1、安全文明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项目按沪建交  [2006]445号执行。  2、采用定额计价招投标项目按沪建建管2007年079号执  行。  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1、暂列金额: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  参考。  2、总承包服务费计取的标准(参考)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1、招标控制价公开。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公开。44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3投标价  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人编制。        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它的相关资料。  4.0.8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  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4.3.4   4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1、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  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  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2、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  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  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6其它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  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44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  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5.5    44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  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4   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44   1、提出索赔三要素:  (1)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2)要有有效的索赔证据;  (3)要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  2、索赔证据要求:  (1)真实性(2)全面性(3)关联性(4)及时性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3、索赔方法:  (1)尽量采取单项索赔即一事一赔的方式;  (2)索赔要对经济补偿与工期补偿同时提出;  (3)尽量避免因综合索赔而产生的相互影响制约。  4、索赔时限: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  否则发包人的责任将被免除  (2)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后的42天内发出详细索赔  报告,包括索赔依据和要求追加款项的全部资料。  (3)发包人在受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28天内必须作  出回应答复,不答复则被视为认可  5、现场签证时限:  (1)提出签证的一方应在发现需要签证事件的7天内提  出,如若不提或未获对方认可,其责自负;  (2)接受签证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如若不回  复则视为同意签证。     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4   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  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6.5    44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工程价款调整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4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0.10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  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  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4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竣工结算  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44   4.8.4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8.6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8.8    4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8.11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4   4.8.14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点备注  4.9.3     44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