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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以下简称《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价款调整、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23-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应委托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遵循客观、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编制与核对,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投标人所要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及方法。确定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应公平合理、实事求是,不得迫使投标人承担无限度的风险。-23-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1.《规范》、《规程》和本办法;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文件;3.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施工现场情况;6.相关的设计、施工标准;7.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十二条《规范》和《规程》中未包括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但应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等按规定程序报市造价站备案后,方可随清单发出。补充项目的编码由六位组成,第一、二位为规范的代码01~09,第三位设为“B”-23-
,第四至六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自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出现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应按《规范》和《规程》规定确定。第十四条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分别编制。单价措施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应按照《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编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应按《规程》列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应单独列项。第十五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其他项目清单可根据工程情况以单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第十六条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拟用项目由招标人估算列出。暂列金额一般不超过拟建工程估算价的20%。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掌握和支配。第十七条由投标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当招标人暂时不能明确或确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标准、档次时,应列材料暂估价和设备暂估价。-23-
当招标人由于设计深度等原因不能确定专业工程的金额时,应列专业工程暂估价,其暂估总价超过拟建工程估算价20%时,不得列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的确定应结合工程实际、市造价信息和有关市场价格暂估。清单中列有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暂估价价款的调整程序和方法。材料、设备暂估价应分专业列出。第十八条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或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专业工程的造价、供应材料或设备的清单和总价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列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包服务费计取和调整的方法。第十九条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应按相关规定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二十条规费计取费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费率和税金计取费率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第三章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第二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为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应对招标控制价上浮或下调。第二十二条-23-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客观、合理、公正,并遵守如下依据:1.《规范》和《规程》和本办法;2.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4.招标文件;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标准;7.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8.施工现场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9.市造价站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第二十五条综合单价中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第二十六条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23-
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规范》和《规程》规定计价。其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算并单独列项。第二十七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招标人提供暂估价的材料、设备,这部分材料、设备由投标人负责采购。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计入工程项目总价表;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并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拟建工程如有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的3%计取;2)招标人供应材料时,按其供应的材料总价的1%计取;3)招标人供应设备时,按其供应的设备总价的0.3%计取。第二十八条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应按规定计算。第二十九条-23-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收到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编制单位修改时间)出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备案意见书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公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1.招标文件;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纸介及电子版);3.施工图纸;4.建设工程登记表复印件;5.发改委立项批文、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复印件;6.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能力的招标人编制的,需提供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造价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个人从业印章);中介机构编制的还应提供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执业印章)。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人报送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以下内容进行查验。1.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23-
2.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资格及签署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中的计价条款是否符合《规范》、《规程》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价文件的有关规定。第四章投标报价第三十二条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合同价款方式、风险范围及幅度,自主确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管理费、利润和约定的风险费用,管理费、利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规定计取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及税金提出报价。第三十四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但允许投标人增补的总价措施费项目除外。第三十六条投标报价的依据:1.《规范》、《规程》和本办法;-23-
2.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3.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标准;6.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7.企业定额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定额;8.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9.承包人持有的《河北省建筑企业规费费率核定书》;10.市场价格或市造价站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第三十七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第三十八条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投标人应考虑供应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供货地点等因素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材料按招标人给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设备费不计入投标报价。第三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分部分项、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算综合单价。-23-
第四十条总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报价,可增补措施项目,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编号。第四十一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招标人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填入工程项目总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投标人视工程情况、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填报;4.计日工的综合单价应由投标人视具体情况,按照综合单价组成自主确定填报。第四十二条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调整。第四十三条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应按《规程》和本办法计算,不得竞争。第四十四条-23-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确定应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中明确,但不应以招标控制价的下调比例或设定的“成本造价”作为判定低于工程成本的唯一标准。第五章合同价款约定第四十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第四十七条通过招标形成的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内不予调整;总价合同,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内不予调整。当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发生偏差、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时应予以调整。调整因素、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第四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3-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优质工程的奖励办法;11.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2.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规定相违背,并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规程和办法等相关规定。第四十九条价款调整方式、方法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应符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五十条不论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价款允许调整。1.以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0日、非招标工程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23-
3.工程变更;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5.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6.清单项目漏项;7.工程量的偏差;8.项目特征不符;9.计日工;10.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11.不可抗力;12.索赔;13.现场签证;14.双方其他约定。当发生1至12款的情况之一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的计算相应顺延。第五十一条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和合同中约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因素、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和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23-
分部分项、单价措施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总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2.分部分项、单价措施清单工程量有偏差,其工程量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照《规范》、”规程”的规定计量确认后予以调整。当工程量偏差率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总价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工程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3.由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分部分项、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增减,其工程量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照《规范》、《规程》的规定计量确认后予以调整。工程量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总价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外的部分,其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的,以±10%为准。4.当工程量偏差和变更同时出现时,应以第3项为准进行调整。第五十二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23-
1.人工、机械单价执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规定。2.材料单价变动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变。单价变动超过允许调整幅度的,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单价的风险调整幅度的,以±3%为准。第五十三条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的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市造价站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计价方法确定。第五十四条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的按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信息调差,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调差。材料价差仅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及税金。第五十五条基期价格、现行价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没有明确或约定,基期价格以基准日市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市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23-
第六章竣工结算第五十六条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未约定的,按《规程》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五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具有核对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第五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依据: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2.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4.《规范》、《规程》;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表》;6.承包人的《河北省建筑企业规费费率核定书》;7.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8.双方确认的工程量;9.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10.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11.其它依据。第五十九条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承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3-
第六十条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竣工结算文件;2.编制及审核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备案的施工合同复印件;4.工程款支付情况表;5.建设工程结算备案书;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竣工结算以下内容进行核对:1.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是否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单位公章、资质印章、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及印章是否齐全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竣工结算文件是否违反国家和省、市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4.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情况。第六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发包人、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备案书》。第六十三条-23-
凡未提交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备案书》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范》、《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标控制价备案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第六十五条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依据《规范》、《规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并责成招标人改正。复查误差在±3%内(含±3%)以内的,复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查误差超过±3%的,复核费用由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第六十六条-2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计价行为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第六十七条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应持有工程造价人员执(从)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执业。无资格证执业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造价人员在工程计价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第六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工作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第六十九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
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除工程量清单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3年12月18日印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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