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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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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内容强制性条款内容•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指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本规范;不采用清单计价的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款仍应执行;•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也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五统一)•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不一定连续,但要唯一)•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开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规则计算。•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计量单位两个或以上的)•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项目特征是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准确和全面的描述;•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预计工程量,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非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强制性条款分布总则(1),工程量清单编制一般规定(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7),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规定(4)、投标价(1)、竣工结算(1);•重点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和规范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