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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挖土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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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标准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工开挖基坑(槽)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质量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及一般构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沟人工挖土施工。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02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JGJ120建筑基坑支护规程1.3术语和定义1.3.1人工挖土采取人力利用铲、锹、镐等工具对基坑(槽)及管沟土方进行挖除。1.3.2地基为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1.3.3基础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组成部分。1.3.4建筑基坑为进行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13 1.3.5基坑(槽)侧壁构成建筑基坑围体某一侧面。1.4施工准备1.4.1技术准备1.4.1.1熟悉图纸,了解地质勘探报告中的工程地质概况,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并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环保、文明施工交底。1.4.1.2根据给定的永久性坐标、水准点,按建筑物总平面和建筑红线要求,引测到现场。在建筑物周围设置测量控制基线、轴线和水平基准点,做好轴线控制的测量和校核。1.4.2物资准备1.4.2.1定位用的木桩、龙门板,小线或20号铅丝等。1.4.2.2基坑(槽)作简单支护时,支护用材料。1.4.2.3雨期施工应准备护坡用材料(如塑料布、钢丝网、水泥等)。1.4.2.4冬期施工应准备基底保温覆盖材料。1.4.3施工设施准备1.4.3.1施工机械翻斗车、运土车辆、水泵等。1.4.3.2主要工具用具尖、平头铁锹、铁镐、撬棍、、手推车等。1.4.3.3监测装置全站仪、水准仪、钢尺、坡度尺、轻型触探仪等。1.4.4 作业条件准备1.4.4.1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1.4.4.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应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验收手续。1.4.4.3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1.4.4.4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1.4.4.513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在开挖前一周将水位降低至基底标高500mm以下。1.5施工工艺1.5.1施工工艺流程: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流程见图1-1。图1—1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流程1.5.2操作要求13 1.5.2.1测量放线a)基坑、基槽尺寸应满足结构和施工要求。一般基底尺寸应比基础模板设计尺寸增宽0.5~1m。当基底为渗水土质,槽底尺寸应根据排水要求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当不设模板时,可按基础尺寸和施工操作工作面、最小回填工作宽度要求确定基底开挖尺寸。b)当土质为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无地下水时,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可不放坡,采取直立开挖不加支护,但挖方深度应按表1-1的规定。c)超过表1-1规定的深度,开挖深度在5m以内时,应根据土质和施工具体情况进行放坡,以保证不坍方。其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可按表1-2采用。表1-1 基坑(槽)和管沟不加支撑时的容许深度项次土的种类容许深度(m)12345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土(充填物为砂土)硬塑、可塑的粉质粘土及粉土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坚硬的粘土硬塑、可塑的黄土1.001.251.502.002.50表1-2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土的类别边坡值(高:宽)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1∶1.25~1∶1.50一般性为粘土硬1∶0.75~1∶1.00硬、塑1∶1.00~1∶1.25软1∶1.50或更缓碎石类土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1∶0.50~1∶1.00充填砂土1∶1.00~1∶1.50注:1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2 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3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1.5.2.2坡顶截水沟和临时排水系统、地下水位高时人工降水13 a)基槽开挖应在基坑(槽)四侧或两侧围以土堤或截水沟。安装接通临时排水管道。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b)地下水位高时采用人工降水,将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500mm,以利挖方进行。1.5.2.3土方开挖a)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下挖。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不得超挖”的原则。b)开挖各种浅基础,如不放坡时,应沿灰线里边切出基槽的轮廓线。c)开挖浅条形基础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以600mm为宜,从开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每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d)开挖浅管沟与浅条形基础开挖基本相同,仅基槽侧壁不切直修平。标高按龙门板上平往下返出沟底尺寸,当挖土接近设计标高时,再从两端龙门板下面的沟底标高上返500㎜为基准点,拉小线用尺检查沟底标高,最后修整沟底。e)开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沟时,应先按施工方案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m左右做出一条,以此线为准进行铲坡。深管沟挖土时,应在基坑侧壁中间留出宽度800mm左右的倒土台。f)开挖大面积浅基坑时,沿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手推车或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g)基坑开挖应尽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1.5.2.4明沟降、排水a)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当基坑开挖深度不很大,基坑涌水量不大时,可采取明沟、集水井方法排水。即在基坑(槽)四周或两侧挖好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使基坑渗出的地下水通过排水明沟汇集于集水井内,然后用水泵将其排出基坑外。b)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13 1.5.2.5修整边坡a)边坡应随挖随修整,每3m左右修一次坡至设计标高,再统一进行一次修坡。b)在开挖坑、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基坑侧壁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坑、槽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槽(沟)边缘1.0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1.5.2.6清底在挖至坑槽底设计标高500m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槽底500mm水平线,自每条槽端部200mm处每隔2~3m,在基槽侧壁上钉水平标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0mm标准尺杆,随时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标高。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基槽侧壁,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铲平。1.5.2.7验收a)基坑挖完后应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鉴定验槽,核对地质资料,检查地基土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要求是否相符合,有无破坏原状土结构或发生较大的扰动现象。b)一般用表面检查验槽法,必要时采用钎探检查(钎探方法见附录A)、或洛阳铲探检查,经检查合格,填写基坑槽验收、隐蔽工程记录,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经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返修,并重新验收。1.5.3季节性施工要求1.5.3.1雨期施工时,基坑、槽应分段开挖,挖好一段浇筑一层垫层,并在基槽两侧围以土堤或挖排水沟,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同时经常检查边坡和支撑情况,以防止坑壁受水浸泡造成塌方。1.5.3.2冬期施工时,应采用有效的保温措施防止基底土冻结。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1.5.3.313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冻结。如基坑(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停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地基不得受冻。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暴露时,应采用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1.6质量控制1.6.1主控项目开挖标高、长度、宽度、边坡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1—3的规定。1.6.2一般项目土方开挖的表面平整度、基底土性应符合表1—3的规定。表1—3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项序项目允许偏差值检验方法柱基基坑基槽挖方场地平整管沟地(路)面基层人工主控项目1标高-50±30-50-50水准仪2长度、宽度(由中心线向两边量)+200+300+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50-1003边坡设计要求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一般项目1表面平整度20202020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2基底土性设计要求观察或土样分析注:地(路)面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方、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1.6.3其他质量控制要求1.6.3.113 根据规划红线或建筑物方格网,按设计总平面图复核建筑物质定位桩。可采用经纬仪及标准卷尺进行检查校对,按设计基础平面图对基坑、槽的灰线进行轴线和几何尺寸的复核,并检查方向是否符合图纸的朝向。工程轴线控制桩设置离建筑物的距离一般应大于两倍的挖土深度;水准点标高可引测在已建成的沉降已稳定的建筑物上,或在建筑物稍远的地方设置水准点并妥加保护。挖土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复测,制桩位置和水准点标高。1.6.3.2挖土必须做好地表水和坑内排水、地面截水和地面降水,地下水位应保持低于开挖面500mm以下。1.6.3.3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发生超挖,应首先将松动部分清除,然后妥善处理:超挖深度小于100mm时采用原状土回填并夯实;超挖深度再大时其处理方案应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批准。1.7产品防护1.7.1挖至基底后应立即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得长时间暴露(否则槽底要预留适当厚度的保护土层)。1.7.2挖土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定位桩、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并定期检查复核其正确性。1.7.3土方开挖较深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1.7.4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1.8环境因素及危险源控制措施1.8.1环境因素控制措施1.8.1.1现场施工时对扬尘应有控制措施。施工道路应设专人洒水,堆土应覆盖,并应遵守当地防粉尘的有关规定。1.8.1.2运土车辆应有人清扫,工地出口应设冲洗池,防止车辆带泥13 土污染道路,运土车辆应覆盖,防止遗撒。1.8.2危险源控制措施1.8.2.1坑、槽边应有临边防护措施。应设防护栏进行封闭。危险处,夜间设红色警示灯。在靠近建筑物、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及行人过路处开挖槽、沟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1.8.2.2坑(槽)沟应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不得在坑壁上掏坑攀登上下。1.8.2.3施工时应有基坑(槽)壁坍塌控制措施:1.8.2.3.1严格按照土质和深度情况进行放坡,放坡系数按施工方案执行。1.8.2.3.2作业时要随时注意检查基坑侧壁变化,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方,应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撤离,排除隐患,确保安全。1.8.2.3.3基坑边缘堆置土方和建筑材料,或沿挖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一般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少于2m,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m。在垂直的坑壁边,此安全距离还应适当加大。1.8.2.3.4挖土作业时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1.8.2.4施工时应有物体打击控制措施:1.8.2.4.1挖土作业时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3m,不得对面用镐挖土;挖土面积较大时,每人工作面不应小于6m2。1.8.2.4.2用手推车运土,应先平整好道路,并尽量采取单行道,以免来回碰撞;用平板车、翻斗车运土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m,装土和卸土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m。1.9 质量记录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C1201规划部门的定位坐标、高程控制摘录C1202施工放线控制网记录C1203测量放线记录;04-B100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批表04-B1019技术交底记录04-B102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3 C1106地基验槽记录A1001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注:以上表式采用《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配套表格》所规定的表式。表1—1地基土钎探记录13 附录A地基土钎探检查方法A.1本方法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坑(槽)底地基土密实度检验。A.2本方法所用的主要机具应符合下列规定:轻型触探器:穿心锤质量10kg,锥头直径40mm,锥角600,触探杆直径25mm,长度1.8~2.5m。钢钎:用直径φ22~25mm的钢筋制成,钎头呈60°尖锥形状,钎长1.8~2.0m;大锤质量:4~5kg。A.3检查结论判定依据:  用标准锤击来垂直击打标准钢钎而使其贯入地基土,依据每打入地基土300㎜的锤击数来判定地基密实度。A.4检查方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A.4.1按钎探孔位置平面布置图放线;孔位钉上小木桩或洒上白灰点。A.4.2就位打钎a)人工打钎:将钎尖对准孔位,一人扶正钢钎,一人站在操作凳子上,用大锤打钢钎的顶端;锤举高度一般为500~700mm,将钎垂直打入土层中。b)机械打钎:将轻型触探器的触探杆尖对准孔位,再把穿心锤套在钎杆上,扶正钎杆,拉起穿心锤,使其自由下落,锤距为500mm,把触探杆垂直打入土层中。A.4.3记录锤击数。钎杆每打入土层300mm时,记录一次锤击数。钎探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按表1执行。A.4.4拔钎:用麻绳和橇棍拔钎拔。A.4.5移位:将钎杆或触探器搬到下一孔位,继续打钎。A.4.6灌砂:打完的钎孔,经检查孔深与记录无误后,即可进行灌砂。灌砂时,每填入300mm左右可用木棍或钢筋棒捣实一次。灌砂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每孔打完或几孔打完后及时灌砂;另一种是每天打完后,统一灌砂一次。A.5检查深度及间距规定13 采用钎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下表执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排列方式基槽宽度检验深度检验间距中心一排0.81.21.0~1.5m视地层复杂情况定两排错开0.8~2.01.5梅花型2.12.1A.6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钎探:A.6.1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A.6.2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13 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质量记录配套表格表1-1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工艺标准分册号 表1-1地基土钎探记录表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部位操作人  锤重(Kg)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施工日期钎探点编号锤击数                                                                        记录员:日期:年月日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