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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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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04-22下午04:38:41来源:点击数:1077粤建科字[2000]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反馈,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广东省建设厅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桩基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拉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拉确定检测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基桩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第六条受检桩桩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l、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  2、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  3、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  4、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  5、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  6、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  7、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第三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委托桩基质量检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l、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桩基础施工平面图;  4、工程桩设计资料和施工记录;  5、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凡用于桩基质量检测的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有关检测方法的要求,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从成桩到开始试验的间歇时间宜满足规范规定要求,间歇时间未满足规范规定要求但委托方要求提前进行试验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应按有关规范、规程和检测单位要求,做好受检桩的桩头处理以及场地、道路、供电供水等准备工作。第四章检测方法  第十二条静载试验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或《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用于指导设计和有争议的桩基工程的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其它工程桩的检验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  试验目的:确定竖向抗压、抗拔、水平承载力的权限值作为设计依据,或抽样评价工程桩的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高应变动力试验执行《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  试验目的:判定基桩的竖向承载力和评价桩身结构完整性,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分析桩侧与极端土阻力分布。监测预制桩打入时的桩身应力与拉锤效率,选择沉桩设备与工艺参数,选择预制桩合理的桩型和机长。  第十四条基桩反射波法检测执行广东省标准《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  试验目的:普查桩身结构完整性,判定桩身结构完整性质量等级。为静载试验、高应变动力试验、钻孔抽芯试验等确定桩位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钻孔抽芯检测鉴于目前国家和本省尚未制定钻孔抽芯检测标准,其检测按下列规定进行:  1、设备安装、操作参照国家地质矿产部行业标准《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DZ/T0155附录D(抽芯取样);应采用高转速的油压钻机、单动双管钻具、直径101mm以上的钻头进行抽芯。   2、芯样试件制作、试验、混凝土强度换算值的计算参照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88。如果试件内骨料的最大粒径大于试件半径,则该试体的强度值无效。  3、每孔按上、中、下三个部位各取1组有代表性的芯样试件,每组芯样3个试件,每组芯样的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参照《混凝土强度评定标准》GBJ107-87。当缺陷位置能取样试验时,必须取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持力层取材应靠近桩底部。  4、桩端持力层岩土分类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或《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F15-3-91。  5、沉渣厚度的判别标准按设计要求或参照《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6、对桩底持力层的钻探,每桩应不少于1孔且钻探深度不小于设计要求值;当无设计要求值时;应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的有关规定,一般应不小于3倍桩径且不小于3m。  7、各种桩径的桩其每桩钻孔数分别规定为:小于1.2m的钻1孔,1.2-1.6m的钻2孔,大于l.6m的钻3孔。对于无法保证钻至桩底的超长桩,在保证总钻孔数的前提下,可减少每桩的钻孔数,而相应增加检测桩数。单孔开孔位置宜偏离桩中心10-15cm。  试验目的:检验灌注桩桩身混凝土质量、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桩底沉渣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极端持力层的强度和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记录桩长是否属实等。  第十六条超声波透射法检测参照执行《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  各种桩径的桩其每桩的声测管埋设数量分别规定为:桩径小于1.2m的埋设双管,1.2-2.Om的埋设三管;大于2.Om的埋设四管。  试验目的:检测桩身混凝土的均匀性,桩身缺陷及位置,判定桩身结构完整性。第五章检测数量  第十七条成桩质量检测采用基桩应力波反射法、高应变动力试验、钻孔抽芯法、超声波透射法。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建筑桩基类别,合理选择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成桩质量检测数量规定如下:   l、每根柱下承台的灌注桩,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一类建筑桩基、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或有争议的桩基工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3、工程地质条件相近、成桩工艺相同、同一单位施工的其它桩基工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第十八条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规定如下:  1、下列工程应进行静载试验:  (l)一级建筑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确定单桩承载力可靠性低、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  (3)有争议的桩基工程;  (4)本地区新桩型或应用新施工工艺的桩基工程。  2、其它桩基工程,可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动力试验。  3、单桩竖向静载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工程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4、高应变动力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  第十九条经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确认;因试验设备或场地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承载力检测的桩基工程,必须采用钻孔抽芯法和超声波透射法两种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检测数量规定如下:  l、钻孔抽芯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  2、超声波透射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少于10根。总抽检桩数必须满足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条承受水平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小于3根。   第二十一条承受抗技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抗技静载试验。单桩抗拔静载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小于3根。第六章验证检测与扩大检测  第二十二条对高应变动力试验提供的单桩承载力有怀疑或争议时,应采用静载试验验证,并应以静载试验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对基桩反射波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钻孔抽芯法、高应变动力试验或直接开挖进行驶证;对超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重新组织超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基桩加钻孔取芯验证;对钻孔抽芯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在同一基桩加钻孔取芯验证。  第二十四条当基桩承载力或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仅对不合格桩进行处理即予以验收,应分析原因并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桩数加倍扩大抽检。根据全部检测结果,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化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检测的方法和数量,并把质量监督机构。扩大抽检应采用原抽检用的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当因未设声测管而无法采用超声波透射法扩大检测时,应采用钻孔抽芯法。  第二十五条对桩基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上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申请仲裁检测。第七章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  l、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和试验日期等;  2、试验目的;  3、检测仪器设备、测试方法和原理简介;  4、工程地质概况,设计资料和施工记录;桩位平面图;  5、有关检测数据、表格、曲线;  6、试验的异常情况说明;  7、检测结果及结论;  8、检测、编写、审核、审定人员签名,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第二十七条检测报告格式可参照《关于试用(广东省工程试桩、检验检测报告范本)的通知》(粤建监站[1998]017号)执行。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检测方法的有关规范标准如果有变更的,应执行新的有关规范标准。  第三十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总则  1.0.1为了确保基桩检测工作质量,统一基桩检测方法,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使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数据准确、正确评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基桩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与评价。  1.0.3基桩检测方法应根据各种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考虑地质条件、桩型及施工质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搭配。基桩检测结果应结合上述因素进行分析判定。  1.0.4 建筑工程基桩的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3.1检测方法和内容  3.1.1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3.1.2基桩检测方法应根据检测目的按规定选择。  3.1.3桩身完整性检测宜采用两种或多种合适的检测方法进行。  3.1.4基桩检测除应在施工前和施工后进行外,尚应采取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方法或专业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检测方法,进行桩基施上过程中的检测,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检测工作程序  3.2.1检测工作的程序,应按图3.2.1进行: 3.2.2调查、资料收集阶段宜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桩检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桩基设计图纸、施工记录;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2进一步明确委托力的具体要求。  3检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3.2.3 应根据调查结果和确定的检测目的,选择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所需的机械或人工配合,试验周期。  3.2.4检测前应对仪器设备检查调试。  3.2.5检测用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  3.2.6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2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达到28d或预留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3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混凝土强度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不应少于表3.2.6规定的时间。3.2.7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3.2.8 现场检测期间,除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当现场操作环境不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2.9当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查找原因,重新检测。  3.2.10当需要进行验证或扩大检测时,应得到有关各方的确认,并按本规范第3.4.1~3.4.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测数量  3.3.1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3.3.2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  1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  2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3选择桩端持力层。  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3.3.3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6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3.3.4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注:1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2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3当符合第3.3.3条第1~4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3.3.5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注:对上述第1~4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3.3.6对第3.3.5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3.3.5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3.7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3.3.8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验证与扩大检测  3.4.1当出现本规范第8.4.5~8.4.6条和第9.4.7条中所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方法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对于嵌岩灌注桩,可采用钻芯法验证。  3.4.2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4.3 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  3.4.4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  3.4.5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3.4.6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  3.4.7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  3.6.1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基桩检测的资质。  3.6.2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