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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广交会琶洲展馆二期桩基础、基坑支护、地下停车场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以北、华南路以东、琶洲塔以西合同编号:发包方: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甲方、建设单位)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乙方、项目管理单位)合同编号:承包方:(丙方、承包单位)合同编号:65
(一)合同协议书发包方: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甲方)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丙方)由甲方投资兴建的广交会琶洲展馆二期桩基础、基坑支护、地下停车场工程,现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代表担任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委托丙方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琶洲展馆二期桩基础、基坑支护、地下停车场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以北、华南路以东、琶洲塔以西工程内容:包括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桩基础、地下停车场等项目,具体内容主要有灌注桩、锚杆、土钉护坡、重力式搅拌桩、水泥搅拌桩、预应力管桩、土方开挖、北广场地下停车场(仅结构部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050101749101050。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承包范围:工程内容所包含的项目。承包方式:根据发包方提供的要求及相关资料、招标范围,由承包方对招标范围包施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包保修,以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工程。三、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0天,其中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桩工程的节点工期不超过120个日历天;地下停车场工期不超过150个日历天。开工时间为2006年1月6日,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桩工程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5月5日,地下停车场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6月4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上所载列的日期为准,承包方须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65
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方有权划分未完工程量给第三方承担,费用在合同价中支付,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并达到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的各项质量验收标准。五、合同价款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合同的上下文中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大写);(小写)。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含修改及补充说明书、招标文件澄清等);(7)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三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三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65
十、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6年1月5日。合同签订地点:广州。本合同三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公地址:广州市流花路117号邮政编码:510014电话:26081306传真:86675309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市城北支行银行帐号:880001935308091001乙方: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号设计大厦15-21楼邮政编码:510620电话:87549928传真:87542488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签证日期:年月日65
(二)专用条款总则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方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和安全,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发包方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方的履约行为,承包方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方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承包方承诺遵守发包方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方。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3甲方1.3.1在本合同中特指业主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1.3.2合法继承人: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的承接单位使用的所有权人。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甲方在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4乙方,在本合同中特指项目管理单位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1.5丙方,在本合同中特指承包人。1.7设计单位1.7.1设计单位,在本合同特指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1.7.2设计单位代表:指本工程设计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工程设计职责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本工程的现场设计代表:另行通知;职权:另行通知。65
1.8监理工程师《通用条款》中的监理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1.15工期1.15.1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方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方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24小时或天1.24.1天:指事件发生当日的0时至当日的24时的时间段。1.25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有效。1.26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含修改及补充说明书、招标文件澄清等);(7)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65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3.4承包方必须接受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甲方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4、图纸4.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方在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8套施工图纸。承包方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方不得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5.1监理单位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并由乙方下属单位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乙方有责任监督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如因监理单位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将视为乙方的责任,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包方应在监理机构进驻施工场地前5天将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2总监理工程师5.2.1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姓名:。职务(职称):总监理工程师。5.2.2总监理工程师依据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方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项目管理服务合同65
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方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甲、乙方的批准:(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4)发布单项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6)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5.3发包方代表5.3.1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甲方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姓名:。职务:项目总负责人。职权:另行通知。5.3.2乙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乙方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姓名:魏宇青。职务:项目管理总监。职权:另行通知。5.7发包方、监理单位、承包方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方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应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方或者送承包方。6、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依照《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委派或者撤回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受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本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6.2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项目经理65
7.1项目经理现场管理机构7.1.1承包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2)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项目总工程师。7.1.2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承包方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9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3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4承包方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方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9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5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提出撤换。承包方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方不予接受,则承包方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7.6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65
(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方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若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方必须就此做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前述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重大活动、特殊情况必须24小时驻场。7.7如承包方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承包方应立即撤换该人员,并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9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方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可自行认为该部门负责人岗位已空缺,按本专用条款第37.2.9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发包方工作8.1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方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拆迁,具备承包方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方负责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现场附近,并提供水、电接驳点。(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方负责办理本工程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方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方,做好交验记录。(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方接到施工图纸5天内进行。(8)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8.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应办理的工作: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提供的资料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所发生的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9、承包方工作65
9.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方须于每月20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方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时间从上月20日至当月20日);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时间从当月21日至下月20日);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三份(时间从当月21日至下月20日);E、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时间从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F、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供工程事故报告(若有)。(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方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害及人身伤亡等,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3)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方,费用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方使用前,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自费修复;交付发包方使用后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执行。(5)承包方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方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方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方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列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方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方须按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2天内,承包方应对建筑物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撤场。65
(7)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A、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工程(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发动机号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承包方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方检查承包方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上原则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方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数量的,承包方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批准后实施。承包方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10款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处理。B、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C、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D、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方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方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方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E、干扰与协调65
E.1承包方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E.2承包方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现场条件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方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方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E.3承包方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方出面协调。E.4发包方将在承包方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方的各项责任与义务。F.施工期间,承包方必须承担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场内临时道路、泵站系统及场地围墙的维护、保养、维修等义务,承担相应的费用,并在本工程完工后办理交接手续。9.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方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方、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9.3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3)。9.4承包方应设置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计量设备,进场施工和工程竣工撤场前配合监理单位和发包方进行计量、登记工作,各方签字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0.1.1承包方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4天内提交工程进度计划,于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65
(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当全面详实,并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10.1.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单位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方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群体工程和单位(单项)工程分别进行编制。具体内容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以书面方式约定并构成本合同附件。10.3计划的执行10.3.1承包方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0.3.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方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3.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若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承包方无权要求发包方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方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7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且并不免除承包方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6条的约定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65
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50天(指日历天数)。(1)开工时间初定为2006年1月6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上所载列的日期为准)。(2)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桩工程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5月5日,地下停车场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6月4日。11.1.2本工程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且延误时间持续超过30天以上。11.2延期开工11.2.1承包方必须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经甲、乙方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因承包方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实际无法开工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发出停工令,待承包方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并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4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方同意,可通知承包方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5)承包方材料供应发生重大变故。承包方不得以与发包方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4款(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本专用条款第11.1.2款、第13.1款、第13.2款的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5)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甲、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5
13、工期延误13.1工期控制与调整13.1.1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根据建设项目工期网络计划安排,承包方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批准后实施。根据但不完全限于承包方投标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本工程及各单项(子项)、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如下(实际的各单项工程节点工期以经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1)基坑支护完成时间:2006年3月6日;(2)土方工程完成时间:2006年4月15日;(3)桩工程完成时间:2005年5月5日;(4)地下停车场工程完成时间:2005年6月4日;13.1.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方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方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承包方经审核,确认承包方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方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承包方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13.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3.2.1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方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3)发包方延期交付施工场地;(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5)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65
(6)发包方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13.2.2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方还应当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4款(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一次性延误10天以内(不含本数)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方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10-20天(不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5天,承包方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关键节点工期内消化,甲方给予承包方赶工费补偿(赶工费按《专用条款》14.3执行);一次性延误20天(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10天,但承包方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甲方给予承包方双倍赶工费。一次性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超过30天,工期可以顺延。13.3对于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方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监理单位和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方不予确认;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14、工程竣工14.1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14.3在合理工期范围内,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缩短工期提前竣工的,承包方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甲方应当给予承包方赶工费,赶工费每天按所赶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造价的0.1%计,但赶工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赶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造价的5%(含本数)。除前款约定赶工费外,发包方对承包方的提前竣工措施不再提供其他条件和便利。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标准15.1.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必须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的各项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15.1.2工程质量未达到前款约定标准,且是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承包方应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5款(3)项约定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5.1.365
承包方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方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承包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工程保修金(工程结算总造价5%)。15.2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发包方和承包方若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则合同各方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广州市质监站)鉴定。15.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方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正式开工前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2)承包方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职工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保证职工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方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必须设立工地实验室,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高于规范要求。(6)质监站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实施否决。承包方必须免费提供必要的协助。16、检查和返工16.5对承包方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6.5.165
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方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16.5.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方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方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方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方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甲方可以从将要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回,并由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16.5.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提高。提高部分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3)经设计、监理、承包方、甲、乙方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方必须在甲、乙方或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同时,承包方还应当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5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16.5.4承包方对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的费用自行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方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进行65
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方负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甲方负担。16.5.5发包方可以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法定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方必须接受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16.6承包方应当按照发包方、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方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方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并由承包方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16.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方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乙方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拒绝整改的,发包方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16.8承包方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方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方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方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使用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16.9承包方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方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方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方对工程全面质量所负的责任。承包方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方承担责任。16.10承包方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方有权抽查承包方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9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方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要求承包方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9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65
17.1三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验收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甲方、乙方或监理单位认为在施工过程中有必要增加验收点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工程验收组织工作。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第17、18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发包方、总监理工程师、承包方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包方等有关单位。17.4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五、安全文明施工承包方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广州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的规定。2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20.2承包方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方应当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护,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0.3承包方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10天内或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发包方将提前通知承包方),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甲方除向承包方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1.0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方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甲方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方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甲方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21、安全施工与检查21.1安全施工措施21.1.1承包方应建立健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1.1.2承包方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必须落实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主要有:达到广州市规定的有关文明工地标准,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21.1.365
承包方在施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6款(1)、(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2、安全防护22.1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实行单项总价大包干,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进行调整。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及时间: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安监机构责令其改正,停止措施费划拨,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22.2安全防护措施承包方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方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状态。(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或者当地政府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承包方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要求保证在施工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方必须遵守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方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23、事故处理23.3因承包方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给予处罚外,承包方还应负责赔偿发包方损失,并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6款(3)项承担违约责任。23.465
承包方应保证发包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方负责的因承包方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方因此遭受或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方必须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4.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承包方必须落实的文明施工措施主要有:按广州市规定的时间不能进行规定项目的施工,施工的噪声不能超过广州市的有关规定。承包方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7款(1)、(2)、(3)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4.2承包方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二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满意。对于承包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方或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方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5、合同价款及调整25.1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价款执行。25.2承包方与发包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5.2款的约定。本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合同在执行期间内,承包方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待完工时,以竣工图纸及总监理工程师、发包方签认的现场签证为依据,计算工程量并进行结算。承包方必须认真配合其他工程施工,包括配合已施工的隐蔽工程和后续工程及其他与本工程有衔接的工程(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管网等工程),涉及的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若由于承包方不积极配合或协调不力,造成相关工程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他方工期延误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及相关工程承包方经济损失。25.3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方与发包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5.3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下述约定执行:25.3.1工程造价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1)发包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65
(2)发包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新增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所有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3.8条执行。25.3.2设备、材料的计价调整(1)因设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招投标时所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的,设备、材料的调整要求为:A、调整原则:计价不能高于招投标文件原定价;性能不能低于招投标文件原要求。B、所有设备、材料的调整都必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方批准。承包方必须提供3家以上符合调整原则的产品供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方审定。(2)因设计变更,将招投标时所定大宗设备、材料的品牌、等级降低,造成设备、材料实际价格比招投标时有较大的下降,应按实际价格标准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A、单宗总价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设备、材料,承包方报3家以上同等级产品供应商的市场价格,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方共同审定。B、单宗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发包方有权采取“询价”或招、议标形式,重新对设备、材料供应商及价格进行选择和确定,承包方按“询价”或中标结果调整材料供应商及合同价款。如供应形式改为甲供料,承包方可按设备、材料总价向甲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仓储与管理费,具体标准为:总价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为总价1.5%;总价50~100万元(含本数),超过50万部分为1%,计算公式为:(总价-50万)×1%+50×1.5%;总价100万元以上,超过100万部分为0.5%,计算公式为:(总价-100万)×0.5%+(100-50)×1%+50×1.5%。本款所称“大宗设备”,是指造价超过5000元/台(套)的设备;“大宗材料”是指造价超过5000元/台(套)的材料。25.4承包方与发包方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5.4款的约定。承包方应在第25.3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监理单位收到后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意见后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管理单位意见后7天内审定,经批准后执行。25.5现场签证的计价65
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须进行现场签证时,丙方必须在该事件发生的14天内提交签证和工程造价分析,监理单位在收到签证后的7天内签字盖章确认,并附造价审核意见报乙方。当现场签证的造价累计超过合同造价5%或甲方提出要求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10天内直接报送甲方,由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支付。25.6承包方承诺:所有变更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更改的执行,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工程,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26、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按照以下约定履行: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3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开出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履约银行保函》(按附件2的格式要求)。甲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后,并在合同签定后七天内拨付合同总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预留金)的20%备料款价。27、工程量确认27.1承包方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报告(表)的时间:每月20日提交一式八份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要求格式制作的工程进度款报告(表)。27.2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和通过现场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人员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方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27.4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8.1发包方和承包方一致同意不使用《通用条款》第28条的规定。28.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含劳保基金结算)的方式和时间:进度款按每月经审定的月度完成工程量扣除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若有暂定金再扣除未计量部分的暂定金的80%65
支付进度款(完成工程量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对工程备料款进行抵扣:工程开工后的第二个月(扣回备料款30%)、第三个月(扣回备料款30%)、第四个月(扣回备料款40%)每月扣回相应比例的工程备料款。如当月经审定的月度完成工程量扣除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未计量部分的暂定金后不足以扣回备料款,则当月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足扣除的备料款累计至下月扣回,并依此类推。28.3当所有工程完成并经验收之日起25天内支付至确认工程量的85%,竣工验收合格,经监理单位审核,必要时经甲方委托第三方审定后,在工程竣工并完成竣工结算确认,且承包方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应扣回甲方代缴的劳保金)。余5%为质量保修金,在桩基础、基坑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年后的25天内支付2.5%的质量保修金;在地下停车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年后的25天内支付2.5%的质量保修金。28.4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及时间: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28.5施工期间,甲方代承包方缴纳水、电费,工程结算后按承包方、监理单位和发包方共同签认的数量和以下单价扣回:电费单价为0.97元/千瓦•时,水费单价为2.48元/立方米。七、材料设备供应29、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执行。30、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30.7对于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有无条件到生产、制造现场监造或验收,该材料设备到达施工场地后经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均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应负责修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八、工程变更31、工程设计变更31.1发包方和承包方一致同意,就《通用条款》第31.1款中所提述的变更增加一项:(5)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或数量。31.4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和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方同意后,由发包方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31.5变更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方不得进行上述变更。65
31.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或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单价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31.7所有涉及工期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方书面批准才能生效。33、确定变更价款33.7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和乙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甲方,甲方收到后10天内答复。33.8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方应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方批准: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办法为:①只是项目工程量改变时,只调整与原投标清单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并沿用原投标文件中相应项目的单价及计费原则和程式;②只是项目材料(包括规格、型号)改变时,只调整相应项目的主材费用。如主材单价表没有该种材料,由承包方推荐3家以上满足设计技术要求、性能相近的产品报监理单位和乙方审查,监理单位和乙方按质优价低的原则,结合交货周期、服务质量等因素选定其中一种,并报甲方书面同意,单价及计费原则按最后确定计价,但不得高于原招投标文件单价及计费原则;③若合同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没有适合和类似新增工程项目价格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广东省工程综合定额及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3)《2005年第四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文件及省、市相关部门在本工程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已颁布实施的有关计费程序及相关规定(通知)为计算基础,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预留金及暂定金)与本工程的投标限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预留金及暂定金)相比较得出的下浮率下浮,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当单项总价款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发包方和承包方可视项目实际情况,或按上述办法执行(承包方可以拒绝),或采用另行招标确定。若是通过另行招标,而承包方未能中标,则该项目实施仍以分包人的形式交由承包方进行管理,并承担该项目分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包方可收取该项目分包人的合同价2.5%作为管理费。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竣工验收65
34.1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前14天内,应向发包方提供工程竣工图及有关资料一式六份(竣工验收时签发的文件除外)。竣工资料由承包方负责完成。竣工图纸应以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所有设计修改通知单为依据,并出完整新图组成最后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由承包方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所涉及的费用和联系工作已在承包方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费中综合考虑,结算不作调整。34.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协议书约定。34.9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有关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34.10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方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向监理单位和发包方发出竣工预检通知书。监理单位和发包方预验合格后,三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34.11由发包方、承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广州市质监站等共同组织工程整体验收评定。34.12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甲方逾期组织验收的,除应向承包方偿付违约金外,工期顺延。34.13发包方、承包方应于验收合格后10天内签署工程交接验收证明文件,承包方将场地清理干净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34.14工程(包括中间验收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34.15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34.15.1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方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方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六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六份;(3)声像档案一式六份。65
承包方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签认,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工程监理单位签认后,承包方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方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方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方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4.15.2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方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方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方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许可,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方承担。34.15.3承包方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方,由承包方汇总、归档,并在承包方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4.15.4发包方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保留工程结算总价款4%作为承包方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方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发包方在完成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后15日内给承包方付还该保证金;承包方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方有权没收部分或者全部竣工档案保证金,但仍不能免除承包方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34.15.5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发包方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5、竣工结算35.3承包方及发包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5.3款中发包方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改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本工程为自筹资金,如预付款及工程款支付与相关规定相冲突,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发包方并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35.7结算方式:按本工程合同文件规定办理。35.8承包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后30天内。35.9发包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分阶段结算报告后6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总结算报告后9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45天)审定。35.10承包方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施工用水用电等风险,自行考虑是否配备发电机组,其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包干,结算不作调整。十、违约、索赔和争议65
37、违约37.1发包方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发包方违约的情形限于违反《专用条款》第26.2款及《通用条款》第28.4款、第35.3款之约定三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如下:(1)违反《专用条款》第26.2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方计付利息;造成承包方停工的,工期顺延。(2)违反《通用条款》第28.4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方计付利息;造成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期应按甲方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予以顺延。(3)违反通用条款第35.3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方计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37.2承包方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承担的方式37.2.1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限期改正。承包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方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若承包方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方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6条的相关约定执行。(5)解除合同。当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方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6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5
(6)赔偿损失。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7.2.2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方在合同期内累计五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7.2.3承包方违约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时,发包方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方不得有异议。37.2.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方违反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11.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3‰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方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方违反本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单方停工的,比照本专用条款第37.2.4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3)承包方违反本专用条款第13.2.2款的约定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时,每延误1天的,应给甲方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方有权停发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方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方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方认为承包方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方商议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发包方的实际损失。(4)承包方违反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约定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方必须支付给甲方3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并赔偿发包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方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工程未完成部分的合同。37.2.5工程质量方面违约责任(1)发包方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专用条款第16.5.3款约定抽查承包方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标准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方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方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方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65
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方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发包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发包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方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承包方按照本专用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方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方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方除无条件按返工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外,向发包方交纳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甲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37.2.6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方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方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方在发包方或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方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方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方、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方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方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65
B、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方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C、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方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万元;D、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方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8%,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万元;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方视情况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第46条款执行。承包方依照上述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必须据实赔偿。37.2.7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专用条款》第24.1款的约定,对承包方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方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方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方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方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方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方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连续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方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37.2.8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方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37.2.9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方违反本专用条款第7.1款、第7.4款、第7.6款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方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方拒不限期纠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承包方必须服从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的管理,主动支持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的工作,对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承包方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5
(3)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方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方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经综合考评委员会考评,对每次考评不合格的承包方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方拒不限期纠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方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方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方拒不限期纠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方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含另行发包的合同价差)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并不免除承包方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执行按第46条。37.2.10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方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37.3承包方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37.3.1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方,发包方审核后,出具书面警告给承包方;37.3.2承包方收到书面警告两天内,可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发包方将出具《违约责任通知书》给承包方;37.3.3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于送达承包方时即生效;37.3.4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送达承包方的方式为下列任一种:①承包方或其本项目指挥长或项目经理签收;②发包方以挂号邮寄送达。38、索赔38.1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具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利。38.2承包方向甲方索赔的程序:38.2.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方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发包方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时间内,承包方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方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38.2.265
承包方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方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方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能指定承包方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方应容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38.2.3承包方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方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38.2.4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方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的14天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甲、乙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通用条款第39条办法处理。38.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参照38.2款约定的程序执行。38.4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方的损失。39、争议39.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9.2承包方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方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方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方的合同,承包方必须在7天内撤场。但承包方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十一、其他40、工程分包40.1本工程全部由承包方自行施工。如需分包,承包单位应将拟分包的工程项目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业绩书面报监理单位和发包方,获得监理单位和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工程项目分包。40.2分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方的书面同意。承包方在得到发包方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将不超过20%非主体工程合同分包给壹级资质及其以上的专业施工队伍。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交分包合同副本1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和设备等备案资料。65
40.3任何形式的分包均不影响承包方对发包方所负的责任和义务。分包人的任何疏忽及责任,均适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有关承包方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并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40.4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由承包方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款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1、不可抗力4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足以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方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社会事件。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如下:(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方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广州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4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费用);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除非一次影响工期延误大于30天,否则竣工日期不变,分段工期或者节点工期可以顺延,但承包方应当在下一个节点或分段竣工日前赶回。甲方对承包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应当支付赶工费(赶工费按《专用条款》14.3执行)。42、保险42.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方代承包方投保的内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2)承包方投保内容:承包方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43、担保43.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保函。46、合同解除46.6.1部分解除合同65
承包方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承包方在此承诺:①因承包方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书》,该通知送达承包方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②承包方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③停工3天内,发包方、监理单位会同承包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部分的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方自行处理;对于承包方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④承包方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方有权自行处理承包方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⑤承包方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发包方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方不得阻碍新的承包方进场施工。⑥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0%时,发包方有权全部解除合同。46.6.2解除合同①因承包方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书》,该通知送达承包方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②承包方接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方、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③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方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方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方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方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④承包方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发包方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方不得阻碍新的承包方进场施工。⑤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方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46.6.365
承包方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方重新确定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方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方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方的实际损失。46.7.1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方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48、合同份数48.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副本18份,甲、乙、丙三方各执6份。49、补充条款49.1本工程的劳保基金双方另按市建委有关规定由甲方代扣代缴,承包方应予协助。49.2承包方在收到施工图纸20天内将施工图预算报送监理单位和发包方审核。49.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协议。65
(三)合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方、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授权的具有工程项目管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单位指定的总监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和监理合同中发包方的授权约定。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工程: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合同价款: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65
1.15工期:指发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6开工日期: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竣工日期: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协议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7)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等);65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合同、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和调解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4、图纸4.165
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4.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监理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5.3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任何权利与义务。6、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总监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总监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总监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总监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纠正。6.265
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如果承包方认为继续执行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提交发包方处理,否则承包方应予执行。6.3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6.4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若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若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方工作8.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65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协助承包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方可以将本通用条款第8.1款中所提述的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8.3发包方未能履行本通用条款第8.1款中所提述的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方工作9.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65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10)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方未能履行本通用条款第9.1款中所提述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方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自己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5
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方在本通用条款第13.1款中所提述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65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发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65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5)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方负责,如发包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方配合时,应征得承包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文明施工20、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20.1发包方应当依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照其与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施工平面图给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承包方必须在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场地范围。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方确需临时征用场地或道路的,必须事先取得监理单位、发包方的批准。20.2承包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方方面面的管理工作,并应对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0.3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了移交与接收手续后,承包方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从施工场地搬走或清楚其设备、临时设施以及多余的材料、余泥、垃圾,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65
20.4承包方应当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并对管理不善之处及时予以全面整改。21、安全施工与检查21.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1.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2、安全防护22.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2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3、事故处理2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3.2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4.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创建文明施工现场。24.2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承包方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环境,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他问题而对周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干扰、损失或者损害。因承包方环保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5、合同价款及调整25.165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5.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5.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5.4承包方应当在本通用条款第25.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6、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甲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7、工程量的确认27.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65
27.2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7.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不予计量。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8.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8.2若按本通用条款第25条确定应调整合同价款,则按本通用条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8.3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8.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9、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29.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9.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29.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29.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65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9.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29.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30、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30.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30.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0.4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5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0.6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65
31、工程设计变更31.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1.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3、确定变更价款33.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3.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3.365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3.4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5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3.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提供。34.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34.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4.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4.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35、竣工结算3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65
35.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35.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5.4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5.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进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35.6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6、质量保修36.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6.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1)。36.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7、违约37.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6条提到的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65
(2)本通用条款第28.4款提到的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5.3款提到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7.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8、索赔38.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8.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65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8.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39、争议39.1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0、工程分包40.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务部分分包。40.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0.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40.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发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1、不可抗力41.165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有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甲方与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1.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2、保险42.1工程开工前,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2.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甲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2.3甲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42.4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上述保险费用由承包方承担。42.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2.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担保43.1甲方与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提供以下担保:65
(1)甲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3.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3.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甲方与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4.1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4.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与承包方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6、合同解除46.1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6.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8.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46.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40.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65
46.5一方依据本通用条款第46.2、46.3、4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6.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6.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7、合同生效与终止47.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7.2除本通用条款第36条外,甲方与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7.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8、合同份数48.1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丙方分别保存一份。48.2本合同副本份数,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9、补充条款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65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方(全称):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甲方)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全称):(丙方)为保证广交会琶洲展馆西面加建办证中心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时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同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其他约定:按部颁标准。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项目,承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员修理。承包方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支付。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给水管道破裂,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构造物破坏,损坏,路面严重坍陷等),承包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65
3、在国家规定的土木,土建,市政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方确保主体工程和桥涵构造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或安全方面的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支付的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自各方签字之日起计算,满两年后退还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利息:无息。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共同签署。甲方: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2005年月日乙方: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2005年月日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2005年月日65
附件2:履约银行保函(无条件)(格式)致:[发包方名称、地址]鉴于[承包方名称、地址](以下称“承包方”)已保证按[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年月日签署)(以下称“合同”)实施[工程简况];且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方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承包方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而且本行同意为承包方出具银行保函;本行作为担保人在此代表承包方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元的责任,在你方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与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我行还同意: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本保函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保持有效。本保函项下的纠纷,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担保人签字盖章:地址:银行名称:日期:年月日65
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甲方: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建设单位)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单位)乙方:(施工单位)为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建设工程承包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和广州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发及《广州建设工程承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暂行规定》,现结合该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协议。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和广州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发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证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兼职以及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甲方单位及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它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长期无偿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物品。65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甲方上级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投标优先权。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款,经乙方检举,被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获得被索贿款1-3倍作为奖励(此款由索贿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十二、甲方发现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导致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十三、本廉洁协议是工程承发包中甲乙双方的行为规范,应共同遵守,搞好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双方签署后协议立即生效。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一份,纪检部门一份。十五、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并经考核单位考核后自动终止。(此页无正文)甲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项目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65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地址: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主管部门(盖章)经办人:日期:年月日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