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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GF-1999-0201***施工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工程内容:***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桩基工程(管桩)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HSE管理目标22
无伤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技术质量事故、无环境破坏事件、无重大工业污染事故。六、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小写):***元。(大写):***元。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施工设计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页无正文)22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2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使用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冀建市[2008]97号)通用条款部分。22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1.37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1)(2)(3)(4)条。(1)文书(2)信件(3)电报(4)传真(5)电子邮件(6)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2.2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技术规范;图纸;(6)其他合同文件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本行业的标准和规范。4、通讯联络4.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22
监理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5、工程分包5.1分包工程事项:(1)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14、发包人14.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开工前。(3)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根据工程需要实施。(4)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后商定。(5)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签订施工合同后商定。(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除文物外,其它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无。14.2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1)条。(1)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2)支票支付。22
(3)其他方式:14.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1)提供的时间:工程开工前(2)提供的份数:14.4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已提供15、承包人15.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1)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调整。(2)前期原有房屋,混凝土路面拆除及拆除所产生的废渣、废料的清理: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调整。(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以上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承包人不按安全规范要求施工,造成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唐山市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调整。(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调整。(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唐山市相关文件规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调整。(7)按发包人HSE管理目标要求做好施工中的HSE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中石化以及发包人发布的一切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设立专(兼)职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后续施工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应提供施工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9)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①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条件;为发包人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条件。22
②临时工程的建造要求:a.临时施工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应符合规划要求。b.采用彩钢板结构房屋、塑钢门窗,屋顶及墙壁做保温,每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m²,外围维护结构采用钢管彩钢瓦结构。c.施工基地分别安装水、暖、电、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d.临时工程建造前,承包人需将建造方案(规划总平面图,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施工图,工程造价文件等)报监理及发包人工程师审批后施工。e.施工期间由承包人管理使用,工程交工后移交发包人。③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0)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必须根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示履行与本工程现场内其它施工单位之间配合的义务,履行与环保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1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无(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无17、发包人代表17.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22
(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18、监理工程师18.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2)确认()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18.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①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否则,一律无效。②按照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人的谨慎、忠诚原则,督促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进度、质量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安全与环保生产条件、劳工保护规定等进行施工、发出指令,参与检查工程进度、材料与设备的验收,对承包人的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发出工程联系单,对工程涉及的工艺等问题提出建议,会同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共同签发或签收工程联系单。其他职权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③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凡涉及到工程量变更、进度款支付、大宗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和计量、工程价款变更、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分部工程以上)、提出或确认变更工期、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指令,该类工程联系单如签发之前没有经过发包人的书面认可,无效,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19、造价工程师19.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2)确认()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2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20、承包人代表20.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1)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承包人代表以及主要行政、技术人员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必须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过书面批准后才能离开,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因承包人原因更换项目经理(不称职),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赔偿金5万元/人次。为便于工程管理,建造师证书保存在工地项目部。(2)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1)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代表不得委派项目负责人,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否则,一律无效。(4)项目经理在整个工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的而不应是兼职的,其应将全部时间用于指导本工程的实施,否则视同承包人违约。(5)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23、工程担保23.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2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在曹妃甸备案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施工中标价10%的履约保函。担保有效期到工程竣工后56天。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出具等额预付款保函或担保26、不可抗力26.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2)条的规定。(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项目日降水量(mm)日最高气温(℃)日最低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m/s)地震烈度(度)数值(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27、保险27.1(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其保险金额应为本合同工程的全部重置成本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在发生不可抗力后,由承包人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索赔失败,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承包人负责。(3)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发包人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受益人为发包人),此部分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中。要求投保单复印件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处备案。承包人应办理不记名式意外伤害保险,并报发包人和监理备案,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进度款。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事故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费、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发包人不承担此责任。27.8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担。28、进度计划和报告28.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开工前七个工作日22
29、开工29.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按以下第(2)条的时间内签发开工令。(1)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2款的规定。(2)接到开工申请后7天内。31、工期及工期延误31.1合同工程工期:()天。(1)(***工程)单项工程的工期:()天,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2)36、质量目标36.1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满足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标准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2.7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5.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执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规定或工程师的指令及承包范围外相关单位的交接验收。47、工程试车47.1工程试车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需要试车。(2)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49、竣工验收22
49.5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2)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1)()工程,计划竣工时间(),其范围包括:(2)()工程,计划竣工时间(),其范围包括:50、质量保修50.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53、计量53.7计量方法(1)施工措施项目和临时工程及其综合单价、合价或总额包干价须经监理及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但以不超过该项工程的总报价为限;超过部分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临时工程的实际工程造价如少于投标报价,发包人则据实支付。(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安全生产措施提出,经监理及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3)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人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4)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价款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不予支付。(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于每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54、暂列金额本合同暂列金额为无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6.1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22
(1)不设提前竣工奖。(2)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56.1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不设误期赔偿费。(2)设误期赔偿费。①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②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如延期超过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确定施工单位。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返工或变更施工单位,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④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必须按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立即开工,若不因发包人原因,现场实际进度与计划滞后5天以上(含5天),发包人有权指定有资质及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部分未完工程的施工,若发生有关费用将从承包人合同价中按中标价格核减。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57.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1)条的方式。(1)固定单价。(2)固定总价。(3)可调价格。57.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条款57.2款第1项至第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调整因素:(1)经批准的设计变更。(2)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3)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4)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5)相关风险包括:非重大施工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如停工、材料二次倒运、部分材料的价差及材料代用的量差及价差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60、价款调整方法22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价款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调整。62、支付事项62.2利率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利率为:(0)。63、预付款63.1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63.2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63.4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第条的约定。(1)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期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2)抵扣办法为: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之内,不再另行调整)64.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的约定(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为(/)元。64.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4.2款的规定。(2)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为:65、进度款65.1支付期间按以下第(3)条的约定。(1)以月为单位。(2)以季度为单位。(3)其他约定:以月为单位,每月20号前上报工程量,按监理审定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桩基工程完成100%,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准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并且资料齐全、办理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余款待单项审计完成,扣除5%质保金后,付清工程款(不计利息)。22
65.2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不低于实际发生额的70%。66.8、违约责任当发生通用条款本款提到的三种情况时,承包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发生质量违约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3)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合同价款支付。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7.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2)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竣工结算完毕,扣留合同结算金额的10%作为资料押金和质保金(分别为5%),其余款项一次结清。68、质量保证金68.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方式(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2款的规定。2)为扣除暂列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2)其他扣留方式:结算时扣留。68.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3款的规定。2)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无质量问题,在质量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期满后在28天内,无息返还。69、合同争议69.4调解机构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9.4款的规定。(2)调解机构为:22
69.6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条的方式解决争议:(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4、保密要求74.1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76、合同份数76.1合同文本的提供按以下第(1)条的约定。(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76.1款的规定。(2)提供方式为:76.2本合同正本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壹份。76.3合同副本的份数(十份),其中发包人(五)份,承包人(五)份。76.4附中标通知书一份。补充条款:1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时间由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承包人。2发包人保留因为承包人实际履约能力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而减少其承包工程量的权利,并且相应减少其合同价款,而且不支付因此可能造成的承包人的经济损失。3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的施工管理规章制度。4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和发包人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持现场不堆积施工造成的废料和垃圾,保持施工现场和临时堆料场干净整洁并处于安全状态;在施工结束后,为下一阶段施工提供平整的场地条件。否则,发包人保留给予承包人经济处罚的权利。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以及与其他承包人配合产生争议而影响发包人及其代表管理工程施工时,发包人保留给予承包人经济处罚的权利。6工程开工前,承包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施工规定与业主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书。7本合同未尽事宜,承、发包双方协商补充。22
附件一廉政建设合同廉政建设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工程项目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强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定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2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的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暗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的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的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甲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各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22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22
附件二安全保卫防火协议安全保卫防火协议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22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共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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