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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2011]医疗保险006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和谐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4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4.2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4请注意责任免除条款................................................................................................................................2.4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条款目录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2.3保险金额5.基本条款1.1合同构成2.4保险责任的免除5.1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2投保范围5.2效力终止1.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和保险3.保险费5.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责任开始3.1保险费的交纳1.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释义1.5保险期间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6.1医院6.2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4.1保险金受益人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构4.2保险金申请2.1保险责任6.3医疗费用2.2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第1页/共5页
附件2-2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1.1合同构成和谐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1.2投保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1.3合同的成立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期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1.4解除合同的手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续及风险保)。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保险费收据;4、投保单位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我们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并向您退还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1.5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见释义6.1)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6.2)治疗,本公司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释义6.3),按投保时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接受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第2页/共5页
附件2-2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2医疗费用补偿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原则(包括政府、企业、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2.3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2.4保险责任的免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且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除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2、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3、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4、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所列各项情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对于按照被保险人的人数计收保费的情形,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3.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方式与主险合同相同。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4.2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3、由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5、投保人单位出具的与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经本公司同意,也可提供由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第3页/共5页
附件2-2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基本条款5.1本公司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天不行解除权的限制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2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主险合同终止;2、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3、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由于上述情况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5.3适用主险合同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条款1、合同内容变更;2、被保险人变动;3、如实告知;4、保险事故通知;5、保险金的给付;6、争议处理;7、诉讼时效;8、释义。释义6.1医院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6.2本公司认可的本公司有关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机构6.3医疗费用指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1、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第4页/共5页
附件2-2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手术费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3、药费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4、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5、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6、检查检验费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7、特殊检查治疗费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8、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附表一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收费比例表保险期限(月)123456789101112收费比例20%30%40%50%60%70%75%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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