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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人社发〔2015〕384号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市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9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实施方-1-
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50号),推进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实施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攀枝花市总工会2015年9月10日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9月10日印发-2-
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实施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在执行《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根据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一一一、一、、、参保原则参保原则参保原则参保原则(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在本市注册的各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企业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在本市内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三)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3-
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二二二、二、、、费用计缴费用计缴费用计缴费用计缴(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30%的项目人工费占比×1.5%。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仍按上述标准缴费。本《办法》下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项目,在参保缴费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二)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对建筑业参保单位的费率进行双向浮动调整,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减少工伤事故。三三三、三、、、保费来源保费来源保费来源保费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由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覆盖本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四四四、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保险期限-4-
各地新开工的建设项目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其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延期的,总承包单位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五五五、五、、、参保缴费程序参保缴费程序参保缴费程序参保缴费程序(一)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程序,按照《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我市参保经办规程。(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包括建筑企业注册地在参保地或不在参保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三)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变更,要及时将人员变更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申报后,被变更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六六六、六、、、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5-
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及受伤害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七七七、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作为具备法定资质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受伤害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致残等级鉴定等责任和义务。(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事发48小时内报告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6-
(三)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八八八、八、、、保险待遇核算与支付保险待遇核算与支付保险待遇核算与支付保险待遇核算与支付(一)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二)建筑施工企业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职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三)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本人意愿一次性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伤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生活护理费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之日的上一年度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7-
资标准核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上一年度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四)参保人员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建筑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伤医疗等费用,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企业持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九九九、九、、、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按照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分包单位,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在该建设项目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十十、十、、、争议处理争议处理争议处理争议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一十一、十一、、、其他其他其他其他(一)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工程施工,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8-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9-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编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兹有单位项目于年月日为该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年月至年月工伤保险费(大写)元¥元。特此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年月日注注注:注:::本证明一式四份,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一份,住建部门留存一份,建筑施工企业留存一份,工伤待遇审核部门留存一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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