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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和对策 摘要: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这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本文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就“营改增”将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以及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进行了相关探讨。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影响;对策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一、建筑业“营改增”必然性11
首先是“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45%-65%,它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环节已经按流转额缴纳了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计算营业税时,外购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其次是“营改增”后,不仅有利于建筑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2009年开始,纳税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在本次《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由原适用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原则上是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但经测算大部分企业并不能减负)。第三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改增”后可避免重复纳税。在现行营业税法中明确规定,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复杂而且操作成本很高,且容易操作失误从而造成重复纳税。“营改增”前是项目所在地纳税,“营改增”后是在注册地纳税。“营改增”后简化了纳税程序,从而在理论上避免了重复纳税。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营改增”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根据国家现行增值税制度,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分的标准是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会计核算水平和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标准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而施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具有施工点多面广、生产工期长,年应征销售额高等特点,大部分施工企业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范围内,即适用11%的税率。案例1:假设某施工企业年收入1000万元,本期发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成本为600万元,其他成本300万元,假设不考虑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率为25%。改革前:企业应交营业税=1000*3%=30万元企业应交所得税=(1000-600-300-30)*25%=17.5万元。企业总应交税款=30+17.5=47.5万元。改革后:企业应交增值税=1000/1.11*11%=99.09万元。企业可抵扣增值税=600/1.17*17%=87.18万元。企业应交所得税=(1000/1.11-600/1.17-300)*25%=22.02万元。企业总应交税款=99.09-87.18+22.02=33.96万元。从上述案例中获知,在理想的税收环境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施工企业的整体税负有所下低。案例2:假设某施工企业年收入1000万元,本期发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成本为300万元,其他成本600万元,假设不考虑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率为25%。改革前:企业应交营业税=1000*3%=30万元11
企业应交所得税=(1000-600-300-30)*25%=17.5万元。企业总应交税款=30+17.5=47.5万元。改革后:企业应交增值税=1000/1.11*11%=99.09万元。企业可抵扣增值税=300/1.17*17%=43.59万元。企业应交所得税=(1000/1.11-300/1.17-600)*25%=11.12万元。企业总应交税款=99.09-43.59+11.12=66.62万元。从上述案例中获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总应交税款大于改革前,总的来说税负能不能降低,取决于进项税额的扣除,只有扣除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税负才有所下降。实际上,由于建筑业行业的特殊性,发生的成本涉及各行各业,而根据目前出台的有关“营改增”政策,占建筑业成本相当大比例的员工薪酬成本、劳务成本、在“营改增”改前采购的大型设备折旧费是否以够抵扣税收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同时,作为施工企业使用频繁的建筑材料如沙、石、混凝土一般为简易计征方式,即只能按6%进行抵扣,容易造成因抵扣率低所以抵扣数额少。此外,由于建筑业大多数上游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向主管税局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率也只有3%。综合以上三方面分析,如按目前11%的税率对建筑业征收增值税,施工企业的税负极大可能增加而不是减少。(二)“营改增”对企业经营模式及会计核算的影响11
1.对合同预算的影响:目前施工企业在编制投标预算时,根据施工将所需要耗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其他直接费用按定额套算,加相应的税费作为投标价格。“营改增”后,投标总价包括增值税,而施工成本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抵扣税率为多少,将是企业在投标预算前就必须要考虑的事情,而这些需要企业各部门紧密配合。同时,在采购、分包环节就必须对供应商、分包单位进行更全面了解对比,在选择时需考虑其提供发票是否可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所带来的影响,而不仅仅是价格、质量。对供应商、分包单位的选择需要提升认识。 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营业税核算税金相对简单。采购货物时,直接按采购总价“借:原材料,货:银行存款等”;确认收入计提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营业税”,纳缴税款时“借:应交税金-营业税,贷:银行存款等”。增值税纳税人的核算科目非常复杂,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就得增设九个专栏,如采购货物时,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等”。11
3.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一是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增值税是价外税,施工企业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等成本需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价款列支,可能会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二是收入的变化,“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收入需要按总价/1.11确认,对于业绩有指标要求的企业,增加了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三是对净利润的影响,“营改增”后,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时,则企业的净利润会较按营业税计算时的高,反之,则净利润会下降。(三)“营改增”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影响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对结11
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按营业税计征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期纳税则可,由于业主一般付款时间会晚于公司确认收入的时间,发票开具的时间及金额一般可按业主要求提供;“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更明确的要求,必须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此法施工企业在现实操作中不切实可行,若按完工百比法确认的收入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但有可能与业主确认要求开具的金额不相符,业主单位不同意收取,施工企业作为较弱势的一方,很难要求业主按施工企业要求收取发票。另则,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后不及时提供给业主,如若日后确认金额有变动或发票信息有变动时,施工企业已开具的发票将很难处理。如收款时再开票交税则存在滞后纳税引起税负风险。同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可抵扣的特点,我国相关税收法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更为严格,对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有诸多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限制,企业若未足够的重视或财务人员对税法的理解上若有偏差,极易造成进项税多抵扣带来税务风险。三、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的应对策略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的成功,在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建筑业的增值税改革方案。(一)进行纳税筹划1.合理确定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按照当前确定的11%增值税率,无论是实施单环节还是全环节税改,都将大幅提高企业流转环节的税负。由于建筑施工行业是微利行业,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改革要以不增加企业税负为前提,如推行单环节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税率应控制在7%左右,推行全环节税改,税率应控制在10%左右。2.合理确定纳税时间。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确认收入金额与甲方验工计价以及实际支付工程款有差异,加之工程竣工结算普遍滞后、质保金回收时间较长且具不确定性,为避免纳税人垫资缴税,建议以收到业主支付工程款日为增值税开票和纳税义务发生日。11
3.建立专用设备进项税额备抵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为推动技术进步,改进施工方案,购置、建造大量的专用设备,设备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率较大,摊销时间又较长,建议在税改过渡期间,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专用设备,计算设立相关进项税额的备抵金,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4.合理设计征收税基。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中实际存在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具有代付性质的部分价款,上述收入的对应成本均无法取得可抵扣凭证,建议在设计建筑业税改方案时,应合理设计销项税额的征收基数,剔除上述具有代付性质的部分税基。(二)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1.要通过合格供方的比价,优中选优,选取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在这一方面,以往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材料的价格便宜,往往选择一些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通过这种方式降低采购成本。但是增值税实施以后,企业要转变观念,要寻找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2.要加强合同的评审和签订过程管理。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首先要规范合同签订的主体,增值税的抵扣,企业的名称要保持一致,如果企业还是以项目部,或者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么在抵扣当中会发生一些基础性的问题,造成无法抵扣,所以企业要统一要求各个分公司项目部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同时企业要加强管理,避免乱签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当中,也要明确有关条款,对分包单位,对供应商,也要明确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明文要求。(三)要持续转型升级11
企业本身调整结构转型升级增加实力,在其“内功”方面减轻增值税对企业带来负担的方法,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职业化。所谓职业化,是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企业在这一次税改当中,需要在业务能力方面对经营、采购、生产、财务各部门、各环节人员进行大量的专业性培训,要使其从意识和技能上都能够满足“营改增”对于企业人员的职业化要求。第二是要实行产品分化。企业实现工业化过后,都要通过大量的固定资产投入,通过基础设备的更新改造,通过可以抵扣的设备来代替大量的人力劳动,实现产品工业化,所有产品都成为一个半制产品或者成为构件,出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就会大大增强。第三是要进行适度的产业多元化发展。企业要立足其建筑的主打产品,走拓展前后产业链的路线,围绕建筑主业产品,拓宽多元化产品流向。11
第四是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不少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都分散在全国各地,它们的进项税的抵扣是需要在企业注册所在地进行抵扣,如果企业依然按照原有的模式,第一抵扣时间长,第二在这个过程当中,抵扣发票的缺失,会造成对企业的不良影响。所以如果企业有一个很好的信息平台,有很好的能够灵活运用这些信息化手段的员工,对项目抵扣也会带来一定的作用。(四)大力开展学习与宣传,夯实财务管理基础建筑企业要从行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充分研究新政策精神,掌握本行业的相关政策规范,通过会议宣导、内部报纸和网站等渠道途径,对财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材料采购部门和预决算等部门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企业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专业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在税制改革后确保能够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在税改过程中还要摈弃旧的管理模式,发扬行业优势与利用品牌影响力,模拟实际财务走向,关注对企业损益有影响的现金流量。要对企业现有的工程预结算系统、成本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做出合理的评估,在政策发布后,能确保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享受税改利益。四、结束语11
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建筑企业一定要紧跟形势变化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发展实际,全面考虑到“营改增”对企业的各方面影响。建筑企业要充分借鉴和积极利用“营改增”的机会,重点对比企业自身经营与业务结构,更好的利用此次机会调整发展战略,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负,腾出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其他方面的发展。与此同时,建筑企业需要切实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完善管理体系,并有效地运用税收政策的调整来开展税收筹划,科学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满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需求。参考文献:[1]伊志华.初探“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J].会计师,2012(08).[2]刘华锋.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4).[3]赵树德.营业税改征增税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J].中州建设,2012(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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