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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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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1.4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1.627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1.7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1.9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27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物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但不得审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1.11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逐步迁移或者取消。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1.12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1.13规划中心城区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2.1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2.2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7 (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以下简称《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27 表2-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序号用地类型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一类R1二类R2三类R3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C3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C5教育科研设计C6一类M1二类M2三类M2普通W1危险品W2G1G21普通住宅√√√○○○○○○○╳╳╳╳╳╳╳2单身宿舍√√√○○○○○○√○╳○╳○╳╳3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4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5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层、文化馆等)√√√○√√√○√○╳╳╳╳╳╳╳6居住小区体育设施√√√╳╳√√○√○╳╳╳╳╳╳○7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8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车站)√√√√√√√○√√√○√○√╳○9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27 10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1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2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3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14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15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16旅馆、宾馆○○○○√○╳╳╳○╳╳╳╳╳╳╳17商住综合楼○√√○○○╳○○○╳╳╳╳╳╳╳18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19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0科研设计机构╳○○○○○○○√√╳╳╳╳╳╳╳21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22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23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24普通储运仓库╳╳╳╳╳╳╳╳╳√○╳√╳○╳╳27 25危险品仓库╳╳╳╳╳╳╳╳╳╳╳╳╳√╳╳╳26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27社会停车场、库╳○○√√○○○○√√○√╳√╳○28加油站╳○○○○○○○○√√╳√╳√╳○29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0客、货公司站场╳╳╳╳╳╳╳╳╳√√╳√╳√╳╳31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27 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三)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2.3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第三章建筑容量3.1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27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2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7 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住宅建筑类低层35351.11.2多层26281.72.0中高层23252.02.2高层20203.53.8办公建筑类多层35403.03.5高层30355.06.0商业建筑类多层45504.04.5高层40455.56.5工业建筑类低层40451.11.3多层35402.12.4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27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4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表3-2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临规划主次干道修正系数条数用地面积(㎡)12345000㎡以下1.051.11.151.25000-10000㎡1.01.051.151.210000-20000㎡0.951.01.051.15≧20000㎡0.90.951.01.053.5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27 3.6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3.7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3.9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3.10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3.11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27 3.1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建筑间距4.1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减少视觉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4.2居住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4.3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日照标准,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计算确定,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旧区改建中考虑规划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日照确实难以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4.4平行布置的多层及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在无其他日照遮挡时的正面间距,可按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正南向)以及下表(方位角有偏角时)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控制。27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正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高度的1.44倍(m)。4.5其它布置情形的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六层以上(含六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二)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与北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三)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包括东偏南或西偏南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四)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改造地段在山墙无窗时不小于6米。 (五)六层以上(含六层)点式居住建筑(或其它布置形式),非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六)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27 4.6高层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板式居住建筑(包括塔式组合建筑)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在正向重叠长度大于被遮挡建筑长度的0.5倍时,不得小于35米;与东、西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包括塔式建筑)与东、西、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其中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同时应不小于遮挡面的最大面宽。(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5米。(四)连续布置的高层塔式居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面的最大面宽,并且不小于20米;其中,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同时不得小于25米。(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间以其它形式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米,4.7旧区改建地段高度低于5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可在本规定4.6条基础上适当减小,但减小幅度不应超过10%。27 4.8板式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在无居室窗或其中一侧为实体墙时不得小于13米;4.9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正向重叠长度大于受遮挡建筑长度的0.5倍时,不得小于25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以其它形式布置时不得小于20米,山墙之间在无居室窗或其中一侧为实体墙时不得小于9米。(三)两栋居住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及本规定7.3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4.10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4.11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4.12其它非居住建筑(包括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对居住建筑有遮挡时,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二)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包括非居住建筑被居住建筑27 遮挡时),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三)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四)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确定。第五章建筑退让5.1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广场建设的永久性建筑:1、高度小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2、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3、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另一侧无建筑时应按第四章规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道路中心线)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度小于24米(其中住宅低于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27 2、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中住宅为9层及以上)、小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三)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四)经营性的临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8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五)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围墙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六)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的外侧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七)以上第(一)至(六)款所规定的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八)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的台阶、雨蓬、招牌和灯饰可超出建筑控制线,但超出部分不得大于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1/4;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控制线的立柱等。(九)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建筑、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有关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要求中确定。27 5.2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后退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不小于10米;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5.3临城市主、次干道或广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或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与评价,分析评价的结论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5.4沿黄河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和中高层不小10米,高层不小于20米;沿一般河洪道规划蓝线多层和中高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5.5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27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5.6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的标准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5.7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5.8各类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5.9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预留,且不小于规定的相应最小建筑间距的0.5倍。(二)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应规定;  (三)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可按相应高度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且高层非山墙面不小12米,多层非山墙面不小9米 ,低层非山墙面不小6米 。27 (四)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五)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同时应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六)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专业规定。(七)界外是公共绿地时,按以下规定执行:1、高度小于24米(其中住宅低于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2、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中住宅为9层及以上)、小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八)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27 (九)旧区改造地段,界外是城市棚户区时,因用地不规则而无法达到上述退界规定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退界距离,同时应按上述退界规定划定拆迁范围,要求进行界外拆迁。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6.1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6.2幼托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非寄宿制小学不应跨越城市干道、公路和铁路布置。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6.3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6.4在城市广场、黄河风情线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27 6.5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1的规定。其出入口一般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表6-1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项目指标单位机动车自行车备注住宅一类车位/户1.00.5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二类车位/户0.31.0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三类车位/户0.21.0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等住宅办公一类车位/100m20.63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二类车位/100m20.52其他机构宾馆酒店一类车位/100m20.7-高级、星级宾馆二类车位/100m20.5-一般宾馆、招待所商业场所车位/100m20.86.0体育馆车位/100m22.520影剧院车位/100m2315展览馆车位/100m20.51.027 医院车位/100m20.51.56.6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6.7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第七章城市绿地和景观7.1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二)工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金融等,绿地率不应低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应低于30%,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乔灌结合的绿化隔离带。(三)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机关团体、体育、部队、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宜低于35%。27 (四)属于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降低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实施确有困难的,应与园林部门协商异地建设。7.2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公共绿地的10%。7.3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米;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3、建筑高度大于5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应按照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其高度和体量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27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严格控制居住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7.4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7.5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外墙或屋顶应根据夜景观规划进行灯光亮化设计。7.6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27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三)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等。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居住建筑上不宜设置广告牌等设施。第八章附则8.1本《技术导则》中涉及的有关专业名词和术语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解释执行。8.2本《技术导则》中涉及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8.3本《技术导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执行。8.4本《技术导则》中涉及的城市新区、旧区的划分,由兰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确定。8.5本《技术导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27 199条建筑设计知识1.公共建筑通常以交通、使用、辅助三种空间组成2.美国著名建筑师沙利文提出的名言‘形式由功能而来’3.密斯.凡.德.罗设计的巴塞罗那博览会德国馆采用的是‘自由灵活的空间组合’开创了流动空间的新概念4.美国纽约赖特设计的古根海姆美术馆的展厅空间布置采用形式是串联式5.电影放映院不需采光6.点式住宅可设天井或平面凹凸布置可增加外墙面,有利于每层户数较多时的采光和通风7.对结构形式有规定性的有大小和容量、物理环境、形状的规定性8.功能与流线分析是现代建筑设计最常用的手段9.垂直方向高的建筑需要考虑透视变形的矫正10.橙色是暖色,而紫色含有蓝色的成分,所以偏冷;青色比黄色冷、红色比黄色暖、蓝色比绿色冷11.同样大小冷色调较暖色调给人的感觉要大12.同样距离,暖色较冷色给人以靠近感13.为保持室内空间稳定感,房间的低处宜采用低明度色彩14.冷色调给人以幽雅宁静的气氛15.色相、明度、彩度是色彩的三要素;三元色为红、黄、蓝16.尺度的概念是建筑物整体或局部给人的视角印象大小和其实际大小的关系17.美的比例,必然正确的体现材料的力学特征18.不同文化形成独特的比例形式19.西方古典建筑高度与开间的比例,愈高大愈狭长,愈低矮愈宽阔20.‘稳定’所涉及的要素是上与下之间的相对轻重关系的处理21.人眼观赏规律 H    18°~45°    局部、细部2H    18°~27°  整体3H      <18°      整体及环境22.黄金分隔比例为1:1.61823.通风屋面只能隔离太阳辐射不能保温,适宜于南方24.总图布置要因地制宜,建筑物与周围环境之间关系紧凑,节约因地;适当处理个体与群体,空间与体形,绿化和小品的关系;合理解决采光、通风、朝向、交通与人流的组织25.热水系统舒适稳定适用于居住建筑和托幼蒸汽系统加热快,适用于间歇采暖建筑如会堂、剧场26.渐变具有韵律感27.要使一座建筑显得富有活力,形式生动,在构图中应采用对比的手法对比的手法有轴线对比、体量对比、方向对比、虚实对比、色彩对比28.要使柱子看起来显得细一些,可以采用暗色和冷色29.巴西国会大厅在体型组合中采用了对比与协调的手法30.展览建筑应使用穿套式的空间组合形式31.室外空间的构成,主要依赖于建筑和建筑群体组合32.在意大利威尼斯的圣马可广场的布局中,采用了强调了各种空间之间的对比33.当坡地坡度较缓时,应采用平行等高线布置34.建筑的有效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35.加大开窗面积的方法来解决采光和通风问题较易办到36.中国古代木结构大致可分为抬梁式、穿斗式和井干式三种 37.建筑构图原理的基本范畴有主从与重点、对比与呼应、均衡与稳定、节奏与韵律和比例与尺度38.建筑构图的基本规律是多样统一39.超过8层的建筑中,电梯就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了40.建筑的模数分为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和分模数41.建筑楼梯梯段的最大坡度不宜超过38°42.住宅起居室、卧室、厨房应直接采光,窗地比为1/7,其他为1/1243.住宅套内楼梯梯段的最小净宽两边墙的0.9M,一边临空的0.75M住宅室内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小大0.20M44.住宅底层严禁布置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质的商店,不应布置产生噪声的娱乐场所45.地下室、贮藏室等房间的最低净高不应低于2.0米46.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米时,宜设休息平台47.外墙内保温所占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烟道、风道、管道井不计入使用面积阳台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壁柜应计入使用面积48.旋转楼梯两级的平面角度不大于10度,且每级离内侧扶手中心0.25处的踏步宽度要大于0.22米49.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米50.楼梯正面门扇开足时宜保持0.6米平台净宽,侧墙门口距踏步不宜小于0.4米,其门扇开足时不应减少梯段的净宽35.加大开窗面积的方法来解决采光和通风问题较易办到36.中国古代木结构大致可分为抬梁式、穿斗式和井干式三种37.建筑构图原理的基本范畴有主从与重点、对比与呼应、均衡与稳定、节奏与韵律和比例与尺度 38.建筑构图的基本规律是多样统一39.超过8层的建筑中,电梯就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了40.建筑的模数分为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和分模数41.建筑楼梯梯段的最大坡度不宜超过38°42.住宅起居室、卧室、厨房应直接采光,窗地比为1/7,其他为1/1243.住宅套内楼梯梯段的最小净宽两边墙的0.9M,一边临空的0.75M住宅室内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小大0.20M44.住宅底层严禁布置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质的商店,不应布置产生噪声的娱乐场所45.地下室、贮藏室等房间的最低净高不应低于2.0米46.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米时,宜设休息平台47.外墙内保温所占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烟道、风道、管道井不计入使用面积阳台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壁柜应计入使用面积48.旋转楼梯两级的平面角度不大于10度,且每级离内侧扶手中心0.25处的踏步宽度要大于0.22米49.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米50.楼梯正面门扇开足时宜保持0.6米平台净宽,侧墙门口距踏步不宜小于0.4米,其门扇开足时不应减少梯段的净宽35.加大开窗面积的方法来解决采光和通风问题较易办到36.中国古代木结构大致可分为抬梁式、穿斗式和井干式三种37.建筑构图原理的基本范畴有主从与重点、对比与呼应、均衡与稳定、节奏与韵律和比例与尺度38.建筑构图的基本规律是多样统一 39.超过8层的建筑中,电梯就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了40.建筑的模数分为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和分模数41.建筑楼梯梯段的最大坡度不宜超过38°42.住宅起居室、卧室、厨房应直接采光,窗地比为1/7,其他为1/1243.住宅套内楼梯梯段的最小净宽两边墙的0.9M,一边临空的0.75M住宅室内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小大0.20M44.住宅底层严禁布置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质的商店,不应布置产生噪声的娱乐场所45.地下室、贮藏室等房间的最低净高不应低于2.0米46.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米时,宜设休息平台47.外墙内保温所占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烟道、风道、管道井不计入使用面积阳台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壁柜应计入使用面积48.旋转楼梯两级的平面角度不大于10度,且每级离内侧扶手中心0.25处的踏步宽度要大于0.22米49.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米50.楼梯正面门扇开足时宜保持0.6米平台净宽,侧墙门口距踏步不宜小于0.4米,其门扇开足时不应减少梯段的净宽51.入地下车库的坡道端部宜设挡水反坡和横向通长雨水篦子52.室内台阶宜150*300;室外台阶宽宜350左右,高宽比不宜大于1:2.553.住宅公用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54.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1M(6层及以下一边设栏杆的可为1.0M),净空高度2.2M55.休息平台宽度应大于梯段宽度,且不应小于1.2M,净空高度2.0M 56.梯扶手高度0.9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应为1.05M57.楼梯垂直杆件净空不应大于0.11M,梯井净空宽大于0.11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58.门洞共用外门宽1.2M,户门卧室起居室0.9M,厨房0.8M,卫生间及阳台门0.7M,所有门洞高为2.0M59.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60.卧室起居室净高≥2.4M,其局部净高≥2.1M(且其不应大于使用面积的1/3)61.利用坡顶作起居室卧室的,一半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利用坡顶空间时,净高低于1.2M处不计使用面积;1.2--2.1M计一半使用面积;高于2.1M全计使用面积62.放家具墙面长3M,无直接采光的厅面积不应大于10M263.厨房面积Ⅰ、Ⅱ≥4M2;Ⅲ、Ⅳ≥5M264.厨房净宽单面设备不应小于1.5M;双面布置设备间净距不应小于0.9M65.对于大套住宅,其使用面积必须满足45平方米66.住宅套型共分四类使用面积分别为34、45、56、68M267.单人卧室≥6M2;双人卧室≥10M2;兼起居室卧室≥12M2;68.卫生间面积三件3M2;二件2--2.5M2;一件1.1M269.厨房、卫生间净高2.2M70.住宅楼梯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度低于0.9米时,不论窗开启与否,均应有防护措施71.阳台栏杆净高1.05M;中高层为1.1M(但要<1.2);杆件净距0.1172.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预留排气机械的位置、门下设进风百叶窗或与地面间留出一定缝隙 73.每套应设阳台或平台、应设置晾衣设施、顶层应设雨罩;阳台、雨罩均应作有组织排水;阳台宜做防水;雨罩应做防水74.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西面应采取遮阳措施75.严寒地区的住宅出入口,各种朝向均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门76.住宅建筑中不宜设置的附属公共用房有锅炉房、变压器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商店但有厨房的饮食店可设77.住宅设计应考虑防触电、防盗、防坠落78.跃层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79.在坡地上建住宅,当建筑物与等高线垂直时,采用跌落方式较为经济80.住宅建筑工程评估指标体系表中有一级和二级指标81.7层及以上(16米)住宅必须设电梯82.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83.医院病房楼,设有空调的多层旅馆,超过5层的公建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设歌舞厅放映厅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封闭楼梯间84.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档案馆库区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8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86.12层及以上每栋楼设电梯不应少于两台87.建筑楼梯一般不应超过18级,且不应少于3级88.楼梯净宽按每股人流0.55M+(0-0.15M)计算,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89.管道井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90.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91.图书馆照明一般室0.75M水平面—150-200-300LX老年室0.75M水平面—200-300-500LX陈列室0.75M水平面—75-100-150LX读者休息室0.75M水平面—30-50-75LX92.托幼园照度标准活动室150LX、保健隔离室100、寝室75、卫生间30、门厅2093.中小学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其垂直照度不应低于200LX94.二级踏步不允许出现在楼梯梯段95.电梯和自动扶梯均不可以计作安全出口96.建筑物底层地面至少应高出室外地面0.15M97.电梯不宜被楼梯环绕单侧排列电梯不应超过4台双侧排列电梯不应超过8台98.候梯厅深度单侧台住宅电梯  ≥B      其他电梯  ≥1.5B多台双侧排列时  ≥相对电梯B之和;并<4.5M(客梯)99.一般平屋面的最小坡度为1:50瓦屋面无望板坡度1:2、有望板1:2.5石棉瓦坡度为1:3波型金属瓦坡度为1:4压型钢板为1:7 100.10米以上建筑无上人屋面楼梯时应设上屋面人孔或外墙爬梯101.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米,外窗窗台低于0.8米时应采用防护措施102.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103.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临近应另设普通门104.建筑物内的吊顶应设检修口及通风口、水管道通过应有防产生冷凝水措施、管线多时应留有检修空间105.天窗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并应有防产生冷凝水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106.窗的开启形式应能方便使用、开启应安全并易于清洗、平开窗适用于多层或高层107.砖墙-0.06米处设连续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108.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5米,且基地内土壤回填土无形成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109.全国气候分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10℃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10℃,≤0℃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0℃        累年最热月平均<28℃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28℃110.厕所隔间平面最小尺寸;外开门0.9*1.2;内开门0.9*1.4淋浴隔间平面最小尺寸;外开门1.0*1.2;带更衣1.0*(1.0+0.6)111.有空调的建筑外表面积要小;窗户面积要小;连续开机的建筑,其围护结构内侧宜选用重质材料;外墙颜色要浅 112.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道时,应在地下室外墙上设不小于地下室地板面积的1/400的出口或通风口113.内走道长度<20米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20米时应有两端采光,>40米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114.离地面高度在0.5米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115.影剧院建筑空间组合的核心问题是观众厅、舞台、休息厅、门厅之间的关系116.影剧院的观众席应按每400个座位设一个轮椅席(0.8*1.1)117.视力残疾人的导盲杖的摆动波长为0.9-1.5米118.肢体残疾人用双拐水平行进时的宽度约为0.95米119.板式高层建筑与塔式高层相比,具有体形系数小,冬季耗热量少并且夏季通风散热好,节能好120.大型医院建筑常以群体的形式出现原因是:根据不同功能特点分散布置,有利于组织不同的流线、争取较好的通风和朝向、防止交叉感染121.影响建筑日照的因素有地理纬度、日照间距、冬季太阳的高度角和方位角122.太阳能采暖建筑一般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123.非机动车道纵坡<2.5%,坡长可不限困难情况下最大纵坡3.5%但有长度限制2.5%时的坡长限250米3.0%时的坡长限150米3.5%时的坡长限100米车道宽度≥2.5米124.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及建筑物规范道路纵坡<2.5%;道路宽度≥2.5M125.不设人行道栏杆的商业街缘石坡道间距≤100M单面坡缘石道坡度不应大于1:20坡道;扇形宽≥1.5M;在转角处单面直线宽≥2.0M 三面坡不应大于1:12坡道;宽≥1.2M;坡道中缘石外露高≤20;凸条停步块材路宽≥0.6M人行道中的地下管线井盖必须与地面接平,不得用蓖式井盖;侵入人行道上空的物件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米人行横道与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126.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梯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踏步0.3*0.15;超过18级;休息平台宽1.5米且不小于梯段宽梯道、坡道、走道净高均不得低于2.2米;扶手高应为0.9米,设下层的为0.7米坡道坡度≤1:12,特殊困难处≤1:10,每升高1.8米或转弯处设长度≥2米的平台127.无障碍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128.建筑人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大中型公建、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2.0其他≥1.5129.方便残疾人通行的入口坡道宽度0.9M;坡度1:12;每段坡长9M;每段升起的最大高度0.75M中间休息平台深≥1.2米;转弯出平台深≥1.5米;起止点留有≥1.5米轮椅缓冲带130.残疾道扶手高度0.85M,0.65M、扶手应保持连贯、起点、终点应水平延伸0.3M扶手与墙之间的距离为38;131.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道净宽1.2M;供一人一辆轮椅通过的走道净宽1.5M;供二辆轮椅通过的走道净宽1.8M132.出入口设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少于1.2米的轮椅通行净距(大型公共建筑中高层建筑1.5米)133.轮椅通行的门洞门扇开启的最小净宽0.8M 自动门最小净宽1.0米134.轮椅通行最小宽度大型公建走道≥1.8米中小型公建走道、建筑基地人行通道≥1.5米居住建筑走廊≥1.2米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米135.门扇走道开启的凹室不应小于1.3(0.8+0.5)*0.9136.无障碍主要对象是视力残疾、住拐杖、坐轮椅者137.残疾人使用的电梯:候梯厅面积不应小于1.5*1.5电梯门开启后净宽不应小于0.8M、电梯轿厢面积不小于1.4*1.1138.残疾厕所设有足够的轮椅面积、单设隔间、设安全抓手、设置坐式大便器墙挂式小便器最大离地高度为430;小便器前应有760*1220的活动空间洗脸盆应是独立墙挂式,占地为760*1220139.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宜靠近电梯厅;室内外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内外应留有1.5*1.5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M的轮椅通行净距140.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141.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142.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143.卫生间室内外地面不应有高差厕所内应留有1.5*1.5的轮椅回旋面积隔间门1.2*0.8144.坡道地面应平整、宜采用不滑及不易松动的表面材料 145.残疾人机动车停车位应布置在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其车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1.2米宽的轮椅通道,并应有明显标志146.食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等建筑的轮椅席位(0.8*1.1)应布置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147.残疾人国际通用标志牌的应用有;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指示建筑物内、外通道;指示专业空间位置148.防火等级分为四级149.一、二级除二级吊顶用难燃材料其他全部采用非燃材料150.钢材的耐火极限为0.25小时151.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为普通混凝土的1/2耐火等级152.室内排水管下表面距楼地面不应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开启153.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卧室的过道1M;通辅助房的过道0.9M154.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M155.楼梯人口处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度差不应小于0.1M156.综合楼的定义是: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157.高级住宅是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158.高层建筑的地下室的耐火等级是一级159.甲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是1.2小时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是0.9小时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是0.6小时16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燃料,储油罐直埋于建筑或裙房附近,在面向油罐的一面4米内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油罐总储量不超过15M3时,油罐和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限161.两座高层相邻,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墙为不开门窗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62.高层主体之间或与高层附属房之间防火间距13M高层附属房与高层附属房防火间距为6M高层主体与其他建筑一、二级耐火防火间距为13M高层主体与其他建筑三级耐火防火间距为15M高层主体与其他建筑四级耐火防火间距为18M高层附属房与其他建筑一二、三、四级耐火防火间距为6M、7M、9M163.高层内院或天井,当短边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供消防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164.穿过高层的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165.一类高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1000M2二类高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1500M2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500M2166.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分区2500M2(150M)多层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分区1200M2(100M)多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分区600M2(60M)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500M2167.一栋高层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分隔,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是5000M2168.规范没有对通风及空调机房的门提出防火门要求169.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开启方向不限。170.高层塔式住宅只设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时,每层面积不超过650M2 171.高层住宅户门不应直接开向电梯间前室,确有困难,可部分户门开向前室,采用乙级防火门172.标准层超过1000M2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屋顶宜设直升飞机停机坪173.一级建筑使用年限为100年以上;二级建筑使用年限为50-100年;三级建筑使用年限为25-50年;四级建筑使用年限为15年以下;174.架空电力线距甲乙类厂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丙级1.2倍175.1KV以下的电力线于建筑物垂直距离2.5,地面6,树木1,行车道路6米;水平距离1米176.高于24M为高层(不含24M单层);高于100M为超高层177.厕所浴室地面略低于走道20-50,≥0.5%的坡度坡向地漏178.洗脸盆、盥洗槽水嘴中距≥0.7M;距墙≥0.55M179.小便器中距≥0.65M180.烟道伸出屋面≥0.6M181.采光口上部有>1.0M的阳台时,其采光面积按70%计182.水平天窗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2.5倍计算183.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居室浴室厕所≥1/20;厨房≥1/10,并不得小于0.8M2184.噪声标准卧室50昼-40夜;一般室为55-45分贝;有音质要求的为40分贝185.学校主要房间净高:小学教室3.1米;中学教室和实验室3.4米;合班教室3.6米;辅助用房3.1米;办公室2.8米 186.绿化用地:中师2M2/生;中学1;小学0.5187.运动场小学每生2.3M2;中学每生3.3M2188.南向普通教室日照宜为2小时189.小学规模以12-24班为宜;农村可设6班;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规模以18-24班为宜;大城市密集人口可30班;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190.课桌排距:小学850(合班800),中学900(合班850),纵向走道宽度550(合班900),课桌于墙净距120(合班550)191.第一排课桌距黑板2000(合班2500),最后一排课桌后沿到黑板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中学8500(合班18000)192.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中学不宜小于4000黑板下沿与讲台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中学宜为1000-1100讲台两边至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宽度不应小于650,高度宜为200193.教室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米,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194.黑板灯的垂直照度不应低于200LX195.教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并不宜高于1000196.教室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197.教学楼走道宽度,内廊2100;外廊1800;办公1500;外廊栏杆不应低于1100198.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合班教室1500199.学校所有房间采光均采用玻地比,除厕所淋浴为1/10;其他全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