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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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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习题集》目录一、环境保护标准体系1(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1(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2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2(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2(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9(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14(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23(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26(六)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30(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0-2003)32三、环境质量标准33(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33(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4(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35(四)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35(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35(六)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36(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36四、污染物排放标准36(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36(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8(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39(四)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40(五)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40(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40(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40(八)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41(十一)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42(十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42《第二科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复习大纲》一、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S01熟悉国家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各自的特点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康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般可分为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各专项或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有的将其列为国家标准)除上述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43 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解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L01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种类及其应用范围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城市或区域性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应参照使用。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可参照本标准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本导则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它建设项目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应参照执行。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水利、水电、矿业、农业、林业、牧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及海岸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生态影响评价。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本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本导则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本导则适用于水利行业的防洪、水电、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其他行业同类工程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本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①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②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S02熟悉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解析:凡颁布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作出规定的,应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严于国家排放标准。S03熟悉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例如: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三类)和标准分级(三级)一、二、三类区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土壤环境与其类似)。2、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Ⅰ~Ⅴ类)和标准值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分类(五类:0~4类)和标准值对应区域噪声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区域环境噪声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噪声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S04熟悉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标准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和)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和控制规定)。解析:四类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如何?①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②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手段、措施;③环境基础标准是为制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确定总的原则、程序和方法;④环境方法标准是制订、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S05熟悉跨行业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1.工作程序Z01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详见下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①研究有关文件(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建设项目依据、可行性研究资料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②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明确项目建设项目的工程组成,根据工艺流程确定排污环节和主要污染物,同时进行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43 环境现状调查;③识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筛选主要的环境影响因子,明确评价重点;④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评价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或工作方案。1、提出环境保护建议和措施2、给出评价结论3、报告书的编制建设单位提出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1、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文件2、研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环境影响预测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筛选重点评价项目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现状调查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标准第一阶段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①做进一步工程分析,进行充分的环境现状调查、监测并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评价;②根据污染源强和环境现状资料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并开展公众意见调查;③提出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环境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到的各种资料、数据,从环保角度确定项目的可行性,给出评价结论和提出进一步的减缓环境影响的建议,最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编制环评大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工作等级的划分Z02掌握划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依据(1)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使用量及类型;污染物排放特点(包括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等。(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自然环境条件和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生态系统功能与特点、自然资源及社会经济环境状况等,以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引起的现有环境特征发生变化的范围和程度。(3)国家或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S06熟悉环境影响评价不同等级评价的详细程度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深度不同。一级评价:要对单项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细致和深入的评价,对该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影响预测、评价影响和提出措施,一般都要求比较全面和深入,并应当采用定量化计算来描述完成;二级评价:要对单项环境要素的重点环境影响进行详细、深入评价,一般要采用定量化计算和定性的描述来完成;三级评价:对单项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进行一般评价,可通过定性的描述来完成一般情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一个以上的单项影响评价,每个单项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不一定相同。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S07熟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总体要求43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全面、概括地反映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并尽量采用图表和照片,以使提出的资料清楚,论点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原始数据、全部计算过程等不必在报告书中列出,必要时可编入附录。所参考的主要文献应按其发表的时间次序由近至远列出目录。评价内容较多的报告书,其重点评价项目另编分项报告书;主要的技术问题另编专题技术报告。Z0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具体内容(导则-总纲:6.2)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环境和工程的特点及评价工作等级,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编制。6.2.1总则6.2.1.1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阐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6.2.1.2编制依据:a.项目建议书;b.评价大纲及其审查意见;c.评价委托书(合同)或任务书;d.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6.2.1.3采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拟参照的国外有关标准(参照的国外标准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6.2.1.4控制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标。6.2.2建设项目概况6.2.2.1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及建设性质。6.2.2.2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占地面积及厂区平面布置(应附平面图)。6.2.2.3土地利用情况和发展规划。6.2.2.4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6.2.2.5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6.2.3工程分析: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进行说明,并作出分析:6.2.3.1主要原料、燃料及其来源和储运,物料平衡,水的用量与平衡,水的回用情况。6.2.3.2工艺过程(附工艺流程图)。6.2.3.3废水、废气、废渣、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方式,以及其中所含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浓度;产生的噪声、振动的特性及数值等。6.2.3.4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6.2.3.5交通运输情况及厂地的开发利用。6.2.4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6.2.4.1地理位置(应附平面图)。6.2.4.2地质、地形、地貌和土壤情况,河流、湖泊(水库)、海湾的水文情况,气候与气象情况。6.2.4.3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和土壤的环境质量状况。6.2.4.4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农作物等情况。6.2.4.5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情况。6.2.4.6社会经济情况,包括:现有工矿企业和生活居住区的分布情况,人口密度,农业概况,土地利用情况,交通运输情况及其它社会经济活动情况。6.2.4.7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情况。6.2.4.8其它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现状资料。6.2.5环境影响预测①预测环境影响的时段;②预测范围;③预测内容及预测方法;④预测结果及其分析和说明。6.2.6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③如要进行多个厂址的优选时,应综合评价每个厂址的环境影响并进行比饺和分析。6.2.7环境保护措施的评述及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列表)6.2.8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6.2.9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的建议6.2.10环境影响评价结论4.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L02了解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提出的数据资料一定要真实、准确、可信。对于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技术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数据、图件等,要能够满足工程分析的需要和精度要求,并应进行分析、复核校对后引用。(2)凡是可定量表述的内容,如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浓度等,应通过分析尽量给出定量的结果。S08熟悉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基本内容(1)工艺过程分析通过对工程选址、选线、各时段及工艺过程的分析,了解对环境产生的各类影响的来源,各种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给出其种类、性质、产生量、产生浓度、削减量、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达标情况,给出噪声、震动、热、光、辐射等污染的来源、特征及强度。各种废物的治理、回收、利用措施情况,运行与污染物排放间的关系等。(2)资源、能源的储运分析通过对建设项目资源、能源、产品、废物等的装卸、搬运、储藏、预处理等环节的分析,核定这些环节的污染来源、种类、性质、排放方式、强度、去向及达标情况,明确有关的环境影响来源。(3)交通运输影响分析综合资源、能源、产品、废物的储运,给出其各自的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空运、水运及管道运输等,分析43 物流输入、输出平衡表,及由于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及运行,使当地及附近地区交通运输量增加和运量调整所带来环境影响的类型、因子、性质及强度。(4)厂地的开发利用分析通过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分析项目建设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性,及项目建设开发利用土地带来的环境影响因素。(5)非正常工况分析对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的开车、停车、检修、一般性事故和漏泄等情况时的污染物不正常排放进行分析,找出这类排放的来源、种类与强度,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的频率等。Z04掌握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重点(导则-总纲:7.3工程分析的重点)工程分析应以工艺过程为重点,并不可忽略污染物的不正常排放。资源、能源的储运、交通运输及厂地开发利用是否分析及分析的深度,应根据工程、环境的特点及评价工作等级决定。解析:通过工艺过程分析、核算,确定污染源强,其中应注意非正常工况污染源强的核算与确定。资源、能源的储运、交通运输及厂地开发利用分析的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工程、环境的特点及评价工作等级决定。S09熟悉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阶段划分(7.4)7.4.1根据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可将建设项目分为建设过程、生产运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进行工程分析。7.4.2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分析生产运行阶段所带来的环境影响。生产运行阶段要分析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情况。对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影响有可能增加较大的建设项目,同时它的评价工作等级、环境保护要求均较高时,可将生产运行阶段分为运行初期和运行中后期,并分别按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进行分析,运行初期和运行中后期的划分应视具体工程特性而定。7.4.3个别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和服务期满后的影响不容忽视,应对这类项目的这些阶段进行工程分析。7.4.4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所酿成的爆炸、火灾、中毒等后果十分严重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属风险事故。是否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应视工程性质、规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特征以及事故后果等因素确定。目前环境风险评价的方法尚不成熟,资料的收集及参数的确定尚存在诸多困难。在有必要也有条件时,应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风险分析。解析: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包括施工阶段、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及退役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实施周期,可以选择其中的不同阶段进行工程分析。(1)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分析运行阶段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包括正常工况和不正常工况两种情况。对服务运行期长、或是随着时间的变化其环境污染、生态影响可能增加或是变化较大的,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和环境保护要求较高时,还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特性将运行阶段划分为运行初期和运行中后期。(2)部分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复杂且影响区域广,因此需进行建设期的工程分析。(3)个别建设项目由于运行期的长期影响、累积影响或毒害影响,会造成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发生质的变化,如核设施退役和矿山退役等,因此需要进行服务期满的工程分析。(4)对某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所酿成的爆炸、火灾、中毒等后果十分严重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征、事故后果以及必要性和条件具备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环境风险评价。5.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L03了解环境现状调查的一般原则(8.1.1环境现状调查的一般原则)(1)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点,结合各单项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确定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范围,并筛选出应调查的有关参数。(包括因素、项目及重点因子)(2)环境现状调查时,首先应搜集现有的资料,当这些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收集现有资料应注意其有效性)(3)环境现状调查中,对环境中与评价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如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等)应全面、详细,对这些部分的环境质量现状应有定量的数据并做出分析或评价;对一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调查,应根据评价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8.2条(环境现状调查内容_见Z05)所规定的内容,适当增删。S10熟悉常用的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及特点(8.1.2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和遥感的方法。收集资料法应用范围广、收效大,比较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环境现状调查时,应首先通过此方法获得现有的各种有关资料,但此方法只能获得第二手资料,而且往往不全面,不能完全符合要求,需要其它方法补充。现场调查法可以针对使用者的需要,直接获得第一手的数据和资料,以弥补收集资料法的不足。这种方法工作量大,需占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有时还可能受季节、仪器设备条件的限制。遥感的方法可从整体上了解一个区域的环境特点,可以弄清人类无法到达地区的地表环境情况,如一些大面积的森林、草原、荒漠、海洋等。此方法不十分准确,不宜用于微观环境状况的调查,一般只用于辅助性调查。在环境现状调查中,使用此方法时,绝大多数情况不使用直接飞行拍摄的办法,只判读和分析已有的航空或卫星相片。Z05掌握环境现状调查的内容(8.2环境现状调查内容)8.2.1地理位置43 建设项目所处的经、纬度,行政区位置和交通位置(位于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线),并附平面图。8.2.2地质一般情况,只需根据现有资料,选择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概要说明当地的地质状况,即:当地地层概况,地壳构造的基本形式(岩层、断层及断裂等等)以及与其相应的地貌表现,物理与化学风化情况,当地已探明或已开采的矿产资源情况。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小且与地质条件无关时,地质现状可不叙述。评价矿山以及其它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时,对与建设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地质构造,如断层、断裂、坍塌、地面沉陷等,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叙述,一些特别有危害的地质现象,如地震,也应加以说明,必要时,应附图辅助说明,若没有现成的地质资料,应做一定的现场调查。8.2.3地形地貌一般情况,只需根据现有资料,简要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即高低起伏状况),周围的地貌类型(山地、平原、沟谷、丘陵、海岸等等)以及岩溶地貌、冰川地貌、风成地貌等地貌的情况。崩塌、滑坡、泥石流、冻土等有危害的地貌现象,若不直接或间接威胁到建设项目时,可概要说明其发展情况。若无可查资料,需做一些简单的现场调查。当地形地貌与建设项目密切相关时,除应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附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地形图,特别应详细说明可能直接对建设项目有危害或将被项目建设诱发的地貌现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必要时还应进行一定的现场调查。8.2.4气候与气象一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主要气候特征,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风玫瑰图),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最冷月和最热月),年平均相对湿度,平均降水量、降水天数,降水量极值,日照,主要的(灾害性)天气特征(如梅雨、寒潮、雹和台、飓风)等。但: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需根据HJ/T2.2(大气环评导则)中的规定,增加有关内容。(对大气环境影响区域的大气边界层和大气湍流等污染气象特征进行调查与必要的实际观察。)8.2.5地面水环境如果建设项目不进行地面水环境的单项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现有资料选择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概要说明地面水状况,即:(水系分布、水文特征、极端水情,)地面水资源的分布及利用情况,地面水各部分(河,湖、库)之间及其与(河口、)海湾、地下水的联系,地面水的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以及地面水的污染来源。如果建设项目建在海边又无需进行海湾的单项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现有资料选择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概要说明海湾环境状况,即:海洋资源及利用情况,海湾的地理概况,海湾与当地地面水及地下水之间的联系,海湾的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污染来源等。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地面水(包括海湾)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需根据HJ/T2.3(地面水环评导则)中的规定,增加有关内容。(主要增加水文、水质调查、水文测量及水利用状况调查等有关内容,地面水及海湾的环境质量,以确定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或海水水质标准限值为基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对选定的评价因子分别进行评价。)8.2.6地下水环境当建设项目不进行与地下水直接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只需根据现有资料,全部或部分地简述下列内容:当地地下水的开采利用情况,地下水埋深,地下水与地面的联系以及水质状况与污染来源。若需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除要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水质的物理、化学特性,污染源情况,水的储量与运动状态,水质的演变与趋势,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划分(,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水文地质方面的蓄水层特性,承压水状况等。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以确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限值为基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对选定的评价因子分别进行评价。)8.2.7大气环境质量如果建设项目不进行大气环境的单项影响评价,应根据现有资料,简单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地区大气环境中主要的污染物质及其来源,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需根据HJ/T2.2中的规定,增加有关内容。(对于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应收集评价区内及其界外各例行大气环境监测点近三年监测资料,统计分析各点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值、超标量、变化趋势等。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大气环境特征、大气功能区类别及评价等级,在评价区内按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匀性的原则布点,开展现场监测工作。三级评价,可只利用评价区内已有的例行监测资料,无利用资料或是一、二级评价时,应适当布点进行监测。监测应与气象观测同步进行,对于不需要进行气象观测的三级评价项目应收集其附近代表性的气象台站各监测时间的地面风向、风速资料。大气环境质量,以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为基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对选定的评价因子分别进行评价。)8.2.8土壤与水土流失当建设项目不进行与土壤直接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只需根据现有资料,全部或部分地简述下列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主要土壤类型及其分布,(成土母质,土壤层厚度,)土壤的肥力与使用情况,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及其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水土流失现状及原因等。43 当需要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时,除要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土壤(成分)结构,(颗粒度,土壤容重,含水率与持水能力,)土壤一次、二次污染状况,水土流失的原因、特点、面积、(侵蚀模数)元素及流失量等,同时要附土壤(和水土流失现状)图。8.2.9动、植物与生态(生态调查)若建设项目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但当项目规模较大时,应跟据现有资料简述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植被情况(如类型、主要组成、覆盖度、生长情况),有无国家重点保护的或稀有的、(特有的、)受(威胁)危害的或作为资源的野生动、植物,当地的主要生态系统类型(森林、草原、沼泽、荒漠、湿地、水域、海洋、农业、城市生态等)及现状。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小,又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时,这一部分可不叙述。若需要进行生态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地叙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本地区主要的动、植物清单,生态系统的生产力,物质循环状况,生态系统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影响生态系统的主要污染来源,(生态系统的生产力,物质循环状况,生态系统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影啊生态系统的主要因素,重要生态环境情况,主要动植物分布、重要生境、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等)。8.2.10噪声如果建设项目不进行噪声环境的单项影响评价,一般可不叙述环境噪声现状;如需进行此类评价时,应根据噪声影响预测的需要决定现状调查的内容。解析:需根据评价级别、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及环境影响预测评价需要等因素,确定声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监测布点与污染源调查工作,如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现有噪声敏感目标、噪声功能区划分情况,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现状、超标情况、边界噪声超标以及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的基本方法: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和测量法。应根据噪声评价工作等级相应的要求确定采用收集资料法还是现场调查和测量法,或是两种方法相结合,如果需要,应选择代表性点位进行现场监测。8.2.11社会经济主要根据现有资料,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简要叙述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①人口:包括居民区的分布情况及分布特点,人口数量和人口密度等。②工业与能源: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现有厂矿企业的分布状况,工业结构,工业产值及能源的供给与消耗方式等。③农业与土地利用:包括可耕地面积,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构成及产量,农业总产值以及土地利用现状;若建设项目需进行土壤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则应附土地利用图。④交通运输: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公路、铁路或水路方面的交通运输概况,以及与建设项目之间的关系。解析:包括社会经济、人口、工业与能源、农业与土地利用、交通运输等。主要根据现有资料,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简要叙述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现有工矿企业的分布状况,工业生产总值及能源的供给与消费方式等;居民区的分布情况及分布特点,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受教育水平、就业及人均收入等;可耕地面积,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构成及产量,农业总产值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人均土地资源,农业基础设施等。若建设项目须进行土壤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则应附土地利用图。当建设项目规模较大,且拟排放污染物毒性较大或项目建设期较长、影响区域较广时,应进行一定的人群健康调查。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水利水电工程,需进行人群健康调查及影响评价。8.2.12文物(人文遗迹、自然遗迹)与“珍贵”景观文物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占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石刻等。(自然遗迹是指自然形成的具有地质学、地理学、生态学意义的遗存物,如温泉、洞穴、火山口、古化石、贝壳堤、特别地貌等。)“珍贵”景观一般指具有(生态学和美学及社会文化)珍贵价值、必须保护的特定的地理区域或现象,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疗养区、(珍贵自然景观、奇特地貌景观、)温泉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纪念意义的建筑、遗址)设施等。如不进行这方面的影响评价,则只需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具有那些重要文物(遗迹)与"珍贵"景观;文物(遗迹)或"珍贵"景观对于建设项目的相对位置和距离,其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保护政策和规定。如建设项目需进行文物或“珍贵”景观的影响评价,则除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内容外,还应根据现有资料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进一步叙述文物(人文遗迹、自然遗迹)或“珍贵”景观对人类活动敏感部分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有:它们易于受那些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影响,目前有无已损害的迹象及其原因,主要的污染或其它影响的来源,景观外貌特点,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游览区中珍贵的动、植物种类,以及文物(人文遗迹、自然遗迹)或“珍贵”景观的价值(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美学的、历史的、艺术的和科学的价值等)。(有无保护规划及保护级别,目前管理水平等)。8.2.13人群健康状况当建设项目规模较大,且拟排污染物毒性较大时,应进行一定的人群健康调查。调查时,应根据环境中现有污染物及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选定相应的评价指标。8.2.14其它:根据当地环境情况及建设项目特点,决定放射性、光与电磁波、振动、地面下沉等项目是否调查。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L04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的原则(9.1)43 对于已确定的评价项目,都应预测建设项目对其产生的影响,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及方法均应根据其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的特性、当地的环保要求而定。同时应尽量考虑预测范围内,规划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解析:(1)对于已确定的评价项目,都应分析、预测、评估建设项目对其产生的影响;(2)根据其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的特性和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分析、预测、评估的范围、时段、内容及方法;(3)应尽量考虑预测范围内,规划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S11熟悉常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方法的分类及特点(9.2)预测环境影响时应尽量选用通用、成熟、简便并能满足准确度要求的方法。目前使用较多的预测方法有:数学模式法、物理模型法、类比调查法和专业判断法。数学模式法能给出定量的预测结果,但需一定的计算条件和输入必要的参数、数据。一般情况此方法比较简便,应首先考虑。选用数学模式时要注意模式的应用条件,如实际情况不能很好满足模式的应用条件而又拟采用时,要对模式进行修正并验证。物理模型法定量化程度较高,再现性好,能反映比较复杂的环境特征,但需要有合适的试验条件和必要的基础数据,且制作复杂的环境模型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无法利用数学模式法预测而又要求预测结果定量精度较高时,应选用此方法。类比调查法的预测结果属于半定量性质。如由于评价工作时间较短等原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参数、数据,不能采用前述两种方法进行预测时,可选用此方法。专业判断法则是定性地反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某些环境影响很难定量估测(如对文物(人文遗迹、自然遗迹)与“珍贵”景观的环境影响),或由于评价时间过短等原因无法采用上述三种方法时,可选用此方法。(生态环境影响预测采用的生态机理分析法、景观生态分析法等属此类方法。)S1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时期的划分(9.3)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按照此项目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划分为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生产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和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三种,生产运行阶段可分为运行初期和运行中后期。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情况的环境影响。③大型建设项目,当其建设阶段的噪声、振动、地面水、大气、土壤等的影响程度较重,且影响时间较长时,应进行建设阶段的影响预测。④矿山开发等建设项目应预测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⑤在进行环境影响预测时,应考虑环境对影响的衰减(承载)能力。一般情况,应该考虑两个时段,即影响的衰减(承载)能力最差的时段(对污染来说就是环境净化能力最低的时段、和影响的衰减(承载)能力一般的时段。如果评价时间较短,评价工作等级又较低时,可只预测环境对影响衰减能力最差的时段。S13熟悉环境影响预测的范围及内容9.4预测的范围9.4.1预测范围的大小、形状等取决于评价工作的等级、工程和环境的特性(及敏感保护目标分布)。一般情况,预测范围等于或略小于现状调查的范围,其具体规定参阅各单项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9.4.2在预测范围内应布设适当的预测点(或断面),通过预测这些点(或断面)所受的环境影响,由点及面反映该范围所受的环境影响。预测点的数量与布置,因工程和环境的特点、(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要求)当地的环保要求及评价工作的等级而不同,请参见各单项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具体的预测范围和预测点、断面设置,因环境要素不同而不同:如大气环境的预测范围以边长和面积表示,预测点以相距污染源的方位和距离表述;河流水环境的影响预测范围以河流上下游距离和预测断面表示。)9.5预测的内容对评价项目环境影响的预测,是指对能代表评价项目的各种环境质量参数变化的预测。环境质量参数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参数,一类是特征参数。前者反映该评价项目的一般质量状况,后者反映该评价项目与建设项目有联系的环境质量状况。各评价项目应预测的环境质量参数的类别和数目,与评价工作等级、工程和环境的特性及当地的环保要求有关,请参见各单项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解析:预测应给出具体结果,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即背景值时,评价时应注意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建设项目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如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应在计算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或区域削减量提出要求,并给出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控制、实施环保措施和区域削减计划后的预测结果。7、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Z06掌握单项评价方法的含义及其应用原则(10.1)①单项评价方法是以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评定与估价各评价项目的单个质量参数的环境影响。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即背景值)时,评价时注意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②在评价某个环境质量参数时,应对各预测点在不同情况下该参数的预测值均进行评价。③单项评价应有重点,对影响较重的环境质量参数,应尽量评定与估价影响的特性、范围、大小及重要程度。影响较轻的环境质量参数则可较为简略。8.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编写Z07掌握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编写的原则及要求11.1编写原则报告书的结论就是全部评价工作结论,编写时要在概括和总结全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客观地总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与当地环境的关系。43 11.2编写要求编写结论与编写报告书其它部分一样,应该文字简洁、准确,同时最好分条叙述,以便阅读。(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1.评价工作的分级及评价范围的确定Z08掌握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4.1.1根据评价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以及当地执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因素,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划分为一、二、三级。4.1.2经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选择1~3个主要污染物,计算其等标排放量Pi(下标i为第i个污染物),Pi的定义为:(1)式中:Pi-------等标排放量,m3/h;Qi------单位时间排放量,t/h;C0i-----大气环境质量标准,mg/m3。Coi一般选用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和“修改单”)的一次采样浓度允许值(即按GB3095中二级标准和“修改单”中各污染物一小时平均取值时间的二级标准限值计算),对该标准中未包的包含的项目,可以照TJ36—37中的相应值选用,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执行。Qi应符合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1.3项目周围地表特征可分为平原和复杂地形两类。复杂地形系指:山区、丘陵、沿海、大中城市的城区等。4.1.4评价工作的级别,按表2划分,Pi按公式(1)计算。如污染物数大于1,取Pi值中最大者。表2评价工作级别(一、二、三级)Pi(m3/h)地形Pi≥2.5×1092.5×109>Pi≥2.5×108Pi<2.5×108复杂地形一二三平原二三三4.1.5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的级别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如果Pi<2.5×107,其评价内容可按下述有关规定进一步从简。调整或从简结果应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还应注意的问题:选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的排放量,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前的排放按非正常工况处理,只作事故排放情况的空气质量预测,不影响其他的工作量。对于GB3095中有些污染物没有一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则按日平均浓度计算。对于评价工作级别的调整,除了导则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评价区域所在地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而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而又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特殊污染物,其评价工作等级不应低于二级。Z09掌握各等级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4.2.1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的级别确定,此外还应考虑评价区内和评价区边界外有关区域(以下简称界外区域)的地形、地理特征及该区域内是否包括大中城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保护敏感区。一般可取项目的主要污染为中心,主导风向为主轴的方形或矩形。如无明显主导风向,可取东西或南北向为主轴。4.2.2对于一、二、三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边长,一般分别不应小于16~20km、10~14km、4~6km。平原取上限,复杂地形取下限,对于少数等标排放量较大的一、二级项目,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4.2.3考虑到界外区域对评价区的影响,对于地形、地理特征和排放高度、排放量较大的点源的调查,还应扩大到界外区域,各方位的界外区域的边长大致为评价区域边长的0.5倍。4.2.4如果界外区域包含有环境保护敏感区,则应将评价区扩大到界外区域。如果评价区包含有荒山、沙漠等非环境保护敏感区,则可适当缩小评价区的范围。空气质量预测范围,可根据烟囱高度对计算范围作适当调整(最大落地浓度距离一般为有效源高的10~15倍)。2.大气环境状况调查S14熟悉大气污染源调查的对象(5.4.2)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包括拟建项目污染源(对改扩建工程应包括新、老污染源)及评价区的工业和民用污染源;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拟建项目工业污染源。补充:如建设项目将替代区域污染源时,则对替代的污染源要作详细的调查。若评价区域内有在建、拟建项目,则需对其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S15熟悉各等级大气污染源调查的基本内容5.4.4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⑴按生产工艺流程或按分厂、车间分别绘制污染流程图。⑵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43 ⑶对改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给出:现有工程排放量、新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预计现有工程经改造后污染物的削减量,并按上述三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⑷除调查统计主要污染物的正常生产的排放量外,对于毒性较大的物质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如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原燃料中毒性较大成分含量波动,净化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的设备及管理事故等。除极少数要求较高的一级评价项目外,一般只对上述各项中排放量显著增加的非正常排放进行统计。⑸污染物排放方式:统计时,可将污染源划分为点源和面源。面源包括无组织排放源和数量多、源强源高都不大的点源。可根据污染源源强和源高的具体分布状况确定点源的最低源高和源强。厂区内某些属于线源性质的排放源可并入其附近的面源,按面源排放统计。⑹点源调查统计内容:①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一般按国家坐标系)及分布平面图;②排气筒高度(m)及出口内径(m);③排气筒出口烟气温度(K);④烟气出口速度(m/s);⑤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t/a、t/h或kg/h);⑥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量(kg/h);⑦排放工况,如连续排放或间断排放,间断排放应注明具体排放时间、时数和可能出现的频率。⑺面源调查统计内容:将评价区在选定的坐标系内网格化。可以评价区的左下角为原点;分别以东(E)和北(N)为正X和正Y轴。网格单元,一般可取1×1(krn2),评价区较小时,可取500×500(m2),建设项目所占面积小于网格单元,可取其为网格单元面积。然后,按网格统计面源的下述参数: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t/(h.km2)];②面源排放高度(m),如网格内排放高度不等时,可按排放量加权平均取平均排放高度;③面源分类,如果源分布较密且排放量较大,当其高度差较大时,可酌情按不同平均高度将面源分为2~3类。⑻对排放颗粒物的重点点源,除排放量外,还应调查其颗粒物的密度及粒径分布。⑼原料、固体废弃物等堆放场所产生的扬尘可作为“风面源”处理。应通过试验或类比调查,确定其起风速和扬尘量。5.4.5二级、三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对于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可参照5.4.4进行,但可适当从简;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⑶、⑸、⑹、⑺等条内容。S16熟悉大气环境现状监测因子选择、监测布点原则与监测制度5.4.1污染因子的筛选在污染源调查中,应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和当地大气污染状况对污染因子(即待评价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筛选。首先应选择该项目等标排放量Pi较大的污染物为主要污染因子,其次,还应考虑在评价区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污染源调查中的污染因子数一般不宜多于5个。对某些排放大气污染物数目较多的企业,如纲铁企业,其污染因子数可适当增加。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的做法是:先分析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即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然后再进行因子筛选。5.5.1现有例行监测资料分析收集评价区内及其界外区各例行大气监测点的近三年监测资料,统计分析各点各季的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值、超标量、变化趋势等。5.5.2大气质量现状监测5.5.2.1监测项目:(筛选出的污染因子作为监测因子)5.5.2.2监测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标准方法进行。5.5.2.3监测布点在评价区内按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匀分布性的原则布点。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不应少于10个;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少于6个;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否则,可布置1~3个点进行监测。5.5.2.4监测制度一级评价项目不得少于两期(夏季、冬季);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必要时也应作二期;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每期监测时间,一级评价项目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的7天有效数据,每天不少于6次(北京时间02、07、10、14、16、19时,其中10、16时两次可按季节不同作适当调整)。对二、三级评价项目,全期至少监测5天,每天至少4次(北京时间02、07、14、19时,少数监测点02时实施确有困难者可酌情取消)。(数据统计的有效性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要求)5.5.2.5监测应与6.2规定的气象观测同步进行,对于不需气象观测的三级评价项目应收集其附近有代表性的气象台站各监测时间的地面风向、风速资料。S17熟悉大气环境现状监测结果统计分析的基本要点(5.5.2.6)各点各期各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一次最高值,日均浓度波动范围,季日均浓度值,一次值及日均值超标率,不同功能区浓度变化特点及平均超标率,浓度日变化及季节变化规律,浓度与地面风向、风速的相关特点等。监测结果统计分析常规做法是:43 根据不同的需要和监测的具体情况,要以列表的方式给出各监测点各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不同取值周期的浓度变化范围,计算并列表给出超标率和最大超标倍数,评价达标情况。统计分析监测周期内,短期浓度(日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的超标率情况,同时,分析评价主要污染物和重点控制污染物。分析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逐日变化规律以及大气污染物浓度与地面风向、风速等气象因素和污染源排放的关系。评估分析重污染时间分布情况及其影响因素。监测数据资料计算统计时,要注意监测时间满足评价标准对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要求。3.污染气象分析S18熟悉建设项目所在地附近气象台站现有常规气象资料的采用原则6.1.1根据气象台(站)距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距离以及二者有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等地理环境条件方面的差异确定该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的使用价值。6.1.1.1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如果气象台(站)在评价区域内,且和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理条件基本一致,则其大气稳定度和可能有的探空资料可直接使用,其它地面气象要素可作为该点的资料使用。如果气象台(站)不符合上述条什,则应按6.3条中的规定执行(进行气象现场观测)。6.1.1.2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直接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距离最近的气象台(站)的资料。6.1.1.3对于不符合6.1.1.1中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所在地附近的气象台(站)资料,必须在与现场观测资料进行相关分析后方可考虑其使用价值。6.1.2相关分析方法建议采用分量回归法,即将两地的同一时间风矢量投影在X(可取E—W向)各Y(可取N—S向)轴上,然后分别计算其X、Y方向速度分量的相关。所用资历料的样本数不得少于按6.3中规定的观测周期所获取的数量。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资料,可根据求得的线性回归系数a、b值,对气象台站的长期资料进行订正。一级评价项目,相关系数r不宜小于0.45,二级评价项目不得小于0.35。L05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地附近台站气象调查的调查期间6.1.3调查期间:对于一级评价项目,至少应为最近三年;二、三级评价项目至少应为最近一年L06了解地面气象资料和高空气象资料调查的主要内容6.1.4.地面气象资料调查内容一级评价项目应至少包括以下各项:①年、季(期)地面温度,露点温度及降雨量;②年、季(期)风玫瑰图;③月平均风速随月份的变化(曲线图);④季(期)小时平均风速的日变化(曲线图);⑤年、季(期)各风向,各风速段,各级大气稳定度的联合出现频率及年、季(期)的各级大气稳定度的出现频率;风速段可分为5档,即<1.5m/s,1.5~3m/s,3.1~5m/s,5.1~7m/s,>7m/s;段数可适当增减;稳定度可按附录B或其它符合该建设项目实际的方法划分。二、三级评价项目至少应进行6.1.4②和6.1.4⑤两项的调查。6.1.5高空气象资历料的调查内容如果符合6.1.1中所规定的气象台(站)有高空探空资料,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可酌情调查下述距该气象台(站)地面1500m高度以下的风和气温资料:①规定时间的风向、风速随高度的变化;②年、季(期)的规定时间的逆温层(包括从地面算起第一层和其它各层逆温)及其出现频率,平均高度范围和强度;③规定时间各级稳定度的混合层高度;④日混合层最大高度及对应的大气稳定度。6.1.6混合层高度的调查方法把高空探空资料中各层的气温和高度,按纵横坐标在直角平面坐标纸上绘图(标准层可直接使用探空数据,特性层应利用气压、气温和绝对温度等参数换算出高度和气温的关系),再与以干绝热递减率d为斜率的直线比较,当探空曲线斜率<d时,大气为稳定状态,>d和=d时,大气分别为不稳定和中性状态。混合层高度即从地面算起至第一层稳定层底的高度。任一时间的地面温度和d绘制的直线与北京时间07时探险空曲线的交点(或切点)可作为该时间的混合层高度。日最高地面温度和d绘制的直线与北京时间07时探空曲线的交点(或切点)即日混合层度。计算时可取d=0.0098℃/m。4.大气环境影响预测S19熟悉各等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的预测内容7.2.1一、二级评价项目的预测内容7.2.1.1一次(30min)和24小时取样时间的最大地面浓度和位置。7.2.1.2不利气条件下,评价区域内的浓度分布图及其出现的频率。不利气象条件系指熏烟状态以及对环境敏感区或关心点易造成严重污染的风向、风速、稳定度和混合层高度等条件也可称典型气象条件)。熏烟状态可按一次取样计算,其它典型气象条件可酌情按一次取样或按日均值计算。7.2.1.3评价区域季(期)、年长期平均浓度分布图。7.2.1.4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排放条件下相应于7.2.1.1~7.2.1.3各项的浓度分布图。7.2.1.5一级评价项目在必要时还应预测施工期间的大气环境质量。7.2.2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进行7.2.1.1~7.2.1.3所规定的预测内容。解析:大气环境影响的预测内容:小时平均和日平均最大地面浓度和位置;不利气象条件下,评价区域内的浓度分布图及其出现的频率;评价区域年长期平均浓度分布图。一级评价除预测上述内容外,还应预测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条件下的上述预测内容和施工期间的大气环境质量预测内容。熏烟型气象条件出现在日出后43 ,夜间产生的贴地逆温逐渐自下而上地消失,新的混合层开始增长,到前一天晚上烟羽的高度时,聚集的污染物通过混合层夹卷和湍流被完全混合至地面。在目前评价中选择不利气象条件经常采用的方法是从全年每小时和每日计算出的小时和日平均地面浓度中筛选出的最大落地浓度所对应的气象条件。对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排放条件下只需模拟一小时的最大地面落地浓度和位置。S20熟悉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中的多源叠加的技术要求7.4.1一级评价项目可按下述规定执行7.4.1.1计算该建设项目每期建成后各大气污染源的地面浓度,并在接受点上进行叠加。7.4.1.2对于改扩建项目,还应计算现有全部大气污染源的叠加地面浓度。7.4.1.3对于评价区的其它工业和民用污染源以及界外区的高大点源,应尽可能叠加其地面浓度。如果难以获得上述污染源的调查资料或其浓度监测值远小于大气质量标准时,也可将其监测数据作为背景值进行叠加(对于改扩建项目,背景值可用从评价区现状监测浓度中减去该项目现状计算浓度的方法估计)。7.4.2二、三级评价项目可主要执行7.4.1.1和7.4.1.2.。对于7.4.1.3可按以监测数据作为背景值对浓度进行叠加处理。(即执行建设项目每期建成后各大气污染源的地面浓度,并在接受点上进行叠加;对于改扩建项目,还应计算现有全部大气污染源的叠加地面浓度;对于评价区的其它工业和民用污染源以及界外区的高大点源,可将其监测数据作为背景值对浓度进行叠加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的做法是:对于新建项目应该预测该项目的环境空气质量,并叠加环境现状背景值,预测项目完成后评价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对于改扩建项目,应预测本期工程和改扩建全厂的环境空气质量,并用后者叠加现状背景值和减去改造后的削减量,预测项目完成后评价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除此之外,还应考虑项目建成前后,评价区域内环境背景浓度的变化,即其他在建、拟建项目和区域内将要淘汰的项目引起的环境背景浓度的变化。Z10掌握常用预测模式的适用条件导则中推荐的高斯扩散模式是适合模拟平原地区定场情况下的连续排放的污染源的浓度分布,扩散模式可分为:有风(距地面10m高平均风速U10≥1.5m/s)、小风(1.5m/s>U10≥0.5m/s)和静风时(U10<0.5m/s)情况;气态污染源和颗粒物污染源情况;模拟短期(小时平均和日均)浓度和长期(平均)浓度;点源、面源、线源和体源等扩散模式。7.3.1三级评价项目,建议采用7.5中所列的正态模式进行预测。7.3.2一、二级评价项目,可采用正态模式(包括某些修正的正态模式)或平流扩散方程、随机游动等数值模式预测,预测中应估计到地形的影响及气象平均场的时空变化规律,并尽可能估计污染的迁移转化规律。7.3.3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在可能出现背风涡以及下沉、下洗气流的复杂地形或高大建筑物附近,必要时,还应通过室内模拟(风洞、水槽)试验进行预测。7.5.1有风时(距地面10m高平均风速U10≥1.5m/s)点源扩散模式7.5.1.1以排气简地面位置为原点,下风方地面任一点(X,Y),小于24小时取样时间的浓度c(mg/m3),可按下式计算:(2)式中:Q——单位时间排放量,mg/s;Y——该点与通过排气简的平均风向轴线在水平面上的垂直距离,m;σy___垂直于平均风向的水平横向扩散参数,m;σz——铅直扩散参数,m;U——排气筒出口处的平均风速,m/s。(3)式中:h——混合层厚度,m;He——排气筒有效高度,m;He按下式计算:He=H+△H式中:H——排气筒距地面几何高度,m;△H——烟气抬升高度,m,计算方法见7.6。无实测值时,U可按公式(2)计算,公式中的U1可取邻近气象台(站)距地面10m高度处的年平均风速U10,调查期间按6.1.3执行。对于三级评价项目,风速高度指数P,建议按表3选取。表3各稳定度等级下的P值稳定度等级地区ABCDE.F城市0.10.150.200.250.30乡村0.070.070.100.150.25(4)一、二级评价项目,可取(3)式中的k=4;三级评价项目可取k=0,此时,扩散参数σy、σz可表示为下式:43 式中:α1-----横向扩散参数回归指数;α2——铅直扩散参数回归指数;1----横向扩散参数回归系数;2—铅直扩散参数回归系数;X——距排气筒下风方水平距离,m。无实测值时,上述各指数、系数的定值及稳定度等级划分方法见附录B。7.5.1.2排气筒下风方一次(30min)取样时间的最大地面浓度cm(mg/3)及其距排气简的距离Xm(m),建议按下式计算:(5)(6)式中:(7)7.5.2小风(1.5m/s>U10≥0.5m/s)和静风时(U10<0.5m/s)的点源扩散模式以排气筒地面位置为原点,平均风向为X轴,地面任一点(X,Y)小于24小时取样时间的浓度cL(mg/m3)建议接下式计算:(8)(9)式中η和C按下式计算:(10)(11)(12)Φ(s)可根据s由数学手册查得,0102分别是横向和铅直向扩散参数的回归系数(σy=σz=01T,σ2=02T),T为扩散时间(s),01、02的定值见附录B。7.5.3长期平均模式7.5.3.1对于孤立排放源,以排气筒地面位置为原点,任一风向方位i距排气筒下风方X处的季(期)或年长期平均浓度(X)i(mg/3)建议按下式计算:(13)式中为有风时风向方位、稳定度、风速联合频率,为对应于该联合频率在下风方X点的浓度值,可按下式计算:(14)F的确定方法同前,η为风向方位数,一般取16;k、j分别为稳定度和风速段的序号,其加和总数取决于所划分的稳定度和风速段数目,j的总数不宜少于3(稳定、中性、不稳定);如不单独考虑静风频率时,k的总数也不应少3。fLijk为静风或小同时,不同风方位和稳定度的出现频率(下标k只含有静风和小风两个风速段)。的计算方法同cL。如果He较大(>200m)且得自常规地面气象资料的fLijk不太大(<20%)时,fLijk可以不单独统计,此时,公式的右侧括号内只包括前一项。7.5.3.2如果评价区的排气筒数目多于一个,则评价区坐标系(参阅5.4.4.7)内任一接受点(X,Y)的季(期)或年长期平均浓度为(15)式中和分别是在接受点上风方2π/n方位角内对应于fijk和fLijk联合频率的第r个源对接收点的浓度贡献。的分式形式分别和个同(参阅7.5.3.1),但应注意坐标变换,将坐标转换到以接收点为原点i风方位为正X43 轴的新坐标系后,再应用或公式。计算时,对其作贡献的源可适当地增加(通过增大方位角)。7.5.6多源和面源排放模式7.5.6.1多源排放模式如果需要评价的点源数多一个,计算地面浓度时应将各个源对接受点浓度的贡献进行叠加。在评价区内选一原点,以平均风的上风方为正X轴,评价区内任一地面点(X,Y)的浓度cn可按下式计算:(16)式中cr是第r个源(Xr,Yr)对(X,Y)点的浓度贡献,其公式形式与7.5.1~7.5.5条所给出的各种点源模式相同,可根据不同计算目的选用,但应注意坐标变换,(X,Y)代以(X—X,Y—Yr)。7.5.6.2面源模式目前大部分评价中采用的是把面源划分成若干个点源,然后按后退点源法模拟面源的扩散,但需对扩散参数σy和σz进行修正,修正后的σy、σz分别为:(17)(18)式中的X为自接受点至面源中心点的距离;ay为面源在Y方向的长度;为面源的平均排放高度;α1、α2、、的定义见前述。7.5.7体源排放模式当无组织排放源为体源时,地面浓度建议按7.5.1中的点源扩散模式计算,但需对扩散参数σy和σz进行修正,修正后的σy、σz分别为:(19)(20)式中αy、αz分别为体源在Y和Z方向的边长。7.5.9尘(颗粒物)模式7.5.9.1对于由排气筒排放的粒径小于是15μm的颗粒物,其地面浓度建议按7.5.1~7.5.8中所推荐的气体模式计算。7.5.9.2当粒径大于是15μm时,其地面浓度cp建议按下述倾斜烟羽模式计算。(21)式中α为尘粒子的地面反射系数(其定值参阅表4),Vg为尘粒子的沉降速度。(22)式中d、ρ分别为尘粒子的直径和密度,g为重力加速度,μ为空气动力粘性系数。地面反射系数α见下表:粒度范围(μm)15~3031~4748~7576~100平均粒径(μm)22386085反射系数α0.80.50.305.大气环境影响评价S21熟悉评价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的基本原则(1)评价区各环境功能区是否满足相应的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有容量;(2)建设项目的现有、在建、拟建污染源是否满足达标排放要求;(3)项目完成后,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4)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5)从大气环境影响角度论证项目选址的可行性。(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1.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S22熟悉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划分的条件①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②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③受纳水域(指各种受纳污水的地面水域)的规模以及对它的水质要求,进行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43 评价工作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评价最详细,二级次之,三计较简略。Z11掌握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判据的基本内容表2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判据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m3/d建设项目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一级二级三级地面水域规模(大小规模)地面水水质要求(水质类别)地面水域规模(大小规模)地面水水质要求(水质类别)地面水域规模(大小规模)地面水水质要求(水质类别)≥20000复杂大Ⅰ~Ⅲ大Ⅳ、Ⅴ中、小Ⅰ~Ⅳ中、小Ⅴ中等大Ⅰ~Ⅲ大Ⅳ、Ⅴ中、小Ⅰ~Ⅳ中、小Ⅴ简单大Ⅰ、Ⅱ大Ⅲ~Ⅴ中、小Ⅰ~Ⅲ中、小Ⅳ、Ⅴ<20000≥10000复杂大Ⅰ~Ⅲ大Ⅳ、Ⅴ中、小Ⅰ~Ⅳ中、小Ⅴ中等大Ⅰ、Ⅱ大Ⅲ、Ⅳ大Ⅴ中、小Ⅰ、Ⅱ中、小Ⅲ~Ⅴ简单大Ⅰ~Ⅲ大Ⅳ、Ⅴ中、小Ⅰ中、小Ⅱ~Ⅳ中、小Ⅴ<10000≥5000复杂大、中Ⅰ、Ⅱ大、中Ⅲ、Ⅳ大、中Ⅴ小Ⅰ、Ⅱ小Ⅲ、Ⅳ小Ⅴ中等大、中Ⅰ~Ⅲ大、中Ⅳ、Ⅴ小Ⅰ小Ⅱ~Ⅳ小Ⅴ简单大、中Ⅰ、Ⅱ大、中Ⅲ~Ⅴ小Ⅰ~Ⅲ小Ⅳ、Ⅴ<5000≥1000复杂大、中Ⅰ~Ⅲ大、中Ⅳ、Ⅴ小Ⅰ小Ⅱ~Ⅳ小Ⅴ中等大、中Ⅰ、Ⅱ大、中Ⅲ~Ⅴ小Ⅰ~Ⅲ小Ⅳ、Ⅴ简单大、中Ⅰ~Ⅳ小Ⅰ小Ⅱ~Ⅴ<1000≥200复杂大、中Ⅰ~Ⅳ小Ⅰ~Ⅴ中等大、中Ⅰ~Ⅳ小Ⅰ~Ⅴ简单中、小Ⅰ~Ⅳ表3海湾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判据污水排放量m3/d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一级二级三级≥20000复杂各类海湾中等各类海湾简单小型封闭海湾其它各类海湾<20000≥5000复杂小型封闭海湾其它各类海湾中等小型封闭海湾其它各类海湾简单小型封闭海湾其它各类海湾<5000≥1000复杂小型封闭海湾其它各类海湾中等或简单各类海湾<1000≥500复杂各类海湾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的基本内容解析:(1)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量Q(m3/d)按大小划分为五个等级:①Q≥20.000;②20.000>Q≥10.000;③10.000>Q≥5.000;④5.000>Q≥1.000;⑤1.000>Q≥200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2)污染物分类根据污染物在水环境中的输移、衰减特点及其它们的预测模式,将污染物纷纷为四类:①持久性污染物(其中还包括在水环境中难降解、毒性大、易长期积累的有毒物质);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酸和碱(以pH表征);④热污染(以温度表征)。(3)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按污水中拟预测的污染物类型以及某类污染物中水质参数的多少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三类。①复杂:污染物类型数≥3,或者只含有两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②中等:污染物类型数=2,且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43 ;或者只含有一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③简单:污染物类型数=1,需预测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4)地面水域的规模河流与河口,按建设项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划分为:①大河:≥150m3/s;②中河:15~150m3/s;③小河:<15m3/s。湖泊和水库,按枯水期湖泊或水库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积划分为:①当平均水深≥10m时:大湖(库):≥25km2;中湖(库):2.5~25km2;小湖(库):<2.5km2。②当平均水深<10m时:大湖(库):≥50km2;中湖(库):5~50km2;小湖(库):<5km2。具体应用上述划分原则时,可根据我国南、北方以及干旱、湿润地区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5)水质类别对地面水域的水质要求(即水质类别)以GB3838为依据。目前以1988年新修订的标准为依据。该标准将地面水环境质量分为五类:Ⅰ、Ⅱ、Ⅲ、Ⅳ、Ⅴ。如受纳水域的实际功能与该标准的水质分类不一致时,由当地环保部门对其水质提出具体要求。在应用表2和表3时,可根据建设项目及受纳水域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价级别。2.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L07了解确定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原则(1)环境现状的调查范围,应能包括建设项目对周围地面水环境响较显著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进行的调查,能全面说明与地面水环境相联系的环境基本状况,并能充分满足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2)在确定某项具体工程的地面水环境调查范围时,应尽量按照将来污染物排放后可能的达标范围、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受纳水域特点,以及评价等级的高低后决定。(3)河流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需要考虑污水排放量的大小、河流规模来确定排污口下游应调查的河段长度。(4)湖泊、水库,以及海湾环境现状调查范围,需要考虑污水排放量的大小,确定调查半径或调查面积(以排污口为圆心,以调查半径为半径)。Z12掌握不同评价等级建设项目进行水质现状调查时各类水域的调查时期环境现状调查时间与水文特征的划分相对应。河流、河口、湖泊与水库一般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划分,同时确定最能代表这三个时期限的季节域月份;对于海湾,应确定评价期限间的大潮期和小潮期划分;对于北方地区,也可以划分为冰封期和非冰封期。评价等级不同,对各类水域调查时期的要求也不同。表7列出了不同评价等级时各类水域的水质调查时期。表7各类水域在不同评价等级时水质的调查时期一级二级三级河流一般情况,为一个水文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若评价时间不够,至少应调查平水期和枯水期。条件许可,可调查一个水文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一般情况,可只调查枯水期限和平水期;若评价时间不够,可只调查枯水期。一般情况,可只在枯水期限调查。河口一般情况,为一个潮汐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若评价时间不够,至少应调查平水期和枯水期。一般情况,应调查平水期限和枯水期;若评价时间不够,可只调查枯水期湖泊(水库)一般情况,为一个水文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若评价时间不够,至少应调查平水期和枯水期海湾一般情况,应调查评价工作期限间的大潮期和小潮期当调查区域面源污染严重,丰水期水质劣于枯水期时,一、二级评价的各类水域应调查丰水期,若时间允许,三级评价也应调查丰水期。冰封期较长的水域,且作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加工用水的水源或渔业用水时,应调查冰封期的水质、水文情况。L08了解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6.3)应尽量向有关的水文测量和水质监测等部门收集现有资料,当上述资料不足时,应进行一定的水文调查与水质调查,特别需要进行与水质调查同步的水文测量。一般情况,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在枯水期进行,必要时,其它时期(丰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可进行补充调查。水文测量的内容与拟采用的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密切相关。在采用数学模式时应根据所选取用的预测模式及应输入的环境水力学参数的需要决定其内容。环境水力学参数主要指水体混合输移参数及水质模式参数)。43 (1)河流河流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主要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河流平直及弯曲情况(如平直段长度式弯曲段的弯曲半径等)横断面、纵断面(坡度)水位、水深、河宽、流量、流速及其分布、水温、糙率及泥沙含量等,丰水期有无分流漫滩,枯水期有无浅滩、沙洲和断流,北方河流还应了解结冰、封冰、解冻等现象。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河流规模按照河流常用水质数学模式、河流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河网地区应调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关系,了解流向、流速、流量的变化特点。(2)感潮河口感潮河口的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除与河流相同的内容外,还有:感潮河段的范围,涨潮落潮及平潮时的水位水深流向流速及其分布横断面水面坡度以及潮间隙、潮差和历时等。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河流规模按照河口常用水质数学模式、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3)湖泊与水库应根据评价等级、湖泊和水库的规模决定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其中主要有:湖泊水库的面积和形状(附平面图),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流入、流出的水量,停留时间,水量的调度和贮量,湖泊、水库的水深,水温分层情况及水流状况(湖流的流向和流速,环流的流向、流速及稳定时间)等。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的等级及湖泊、水库的规模按照湖泊、水库水质数学模式、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4)海湾海湾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海湾的特点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海岸形状,海底地形,潮位及水深变化,潮流状况(小潮和大潮循环期间的水流变化、平行于海岸线流动的落潮和涨潮),流入的河水流量、盐度和温度造成的分层情况,水温、波浪的情况以及内海水与外海水的交换周期限等。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海湾特点按照海湾水质数学模型、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S23熟悉点污染源调查的原则及基本内容6.4.1.1点源调查的原则①.以搜集现有资料为主,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补充现场调查或测试。例如在评价改、扩建项目时,对此项目改、扩建前的污染源应详细了解,常需现场调查或测试。②点源调查的繁简程度可根据评价级别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而略有不同。如评价级别较高且现有污染源与建成设项目距离较近时应详细调查,例如位于建设项目的排水与受纳河流的混合过程段以内,并对预测计算可能有影响的情况。6.4.1.2点源调查的内容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可以列成表格①点源的排放:排放口的平面位置(附污染源平面位置图)及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还是集中排放)。②排放数据:根据现有的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厂矿的工艺路线等选定的主要水质参数,并调查现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浓度及其变化等数据。③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及排水总量等。④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废、污水处理状况:主要调查废、污水的处理设备、处理效率、处理水量及水质状况等。L09了解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原则及基本内容6.4.3.1非点源调查的原则非点源调查基本上采用间接搜集资历料的方法,一般不进行实测。6.4.3.2非点源调查的内容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分内容进行调查。(1)概况:原料、燃料、废弃物的堆放位置(即主要污染源,要求附污染源平面位置图)、堆放面积、堆放形式(几何形状、堆放厚度)、堆放点的地面铺装及其保洁程度、堆放物的遮盖方式等。(2)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与处理情况:应说明非点源污染物是有组织的汇集还是无组织的漫流;是集中后直接排放还是处理后排放;是单独排放还是与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共同排放等。(3)排放数据:根据现有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根据引起非点源污染的原料、燃料、废料、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化学性质选定调查的主要水质参数,度调查有关排放季节、排放时期、排放量、排放浓度及其它变化等数据。S24熟悉水质调查水质参数的选择原则6.5.1水质调查的原则水质调查时应尽量使用现有数据资料,如资料不足时应实测。6.5.2水质参数的选择所选择的水质参数包括现两类;一类是常规水质参数,它能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数,它能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放的水质。6.5.2.1常规水质参数以GB3838中所提出的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凯氏氮或非离子氨、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磷以及水温为基础,根据水域类别、评价等级、污染源状况适当删减。43 6.5.2.2特征水质参数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水域类别及评价等级选定。表8是按行业编制的特征水质参数表,选择时可适当删减。S25熟悉各类水域布设水质取样断面、取样点的原则6.5.4.1河流(1)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①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②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③水文特征突然化(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④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⑤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2)取样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当河流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大、中河:河宽小于50m者,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三分之一水面宽处,设一条取样垂线(垂线应设在有较明显水流处),共设两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即共设三条取样垂线。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过宽,取样断面上的取样垂线数应适当增加,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3)垂线上取样水深的确定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m。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4)水样的对待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6.5.4.2河口(1)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2)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相同。6.5.4.3源泊、水库(1)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方法和数目在源泊、水库中布设的取样位置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实反映源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七布设的方法。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大、中型湖泊、水库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时:一级评价每1~2.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二级评价每1.5~3.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三级评价每2~4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一级评价每3~6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二、三级评价每4~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小型湖泊、水库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水于50.000m3/d时:一级评价每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二、三级评价每1~2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当建设项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各级评价均为每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确定大、中型湖泊、水库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此点距底不应小于0.5m。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要根据现有资料查明此湖泊(水库)有无温度分层现象,如无资料可供调查,则先测水温。在取样位置水面下0.5m处测水温,以下每隔2m水深测一个水温值,如发现两点间温度变化较大时,应在这两点间酌量加测几点的水温,目的是找到斜温层。找到斜温层后,在水面下0.5m及斜温层以下,距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小型湖泊、水库当平均水深小于是10m时,水面下0.5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点;当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各设一取样点。(3)水样的对待小型湖泊、水库如水深小于10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如水深大于等于10m43 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大、中型湖泊、水库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6.5.4.4海湾(1)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方法和数目在海湾中布设取样位置时,应尽量覆盖相应评价等级的调查范围,并且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时:一级评价每1.5~3.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二级评价每2.~4.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三级评价每3~5.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一级评价每4~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二、三级评价每5~8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3)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确定在水深小于等于10m时,只在海面下0.5m处取一个水样,此点与海底的距离不小于0.5m;在水深大于10m时,在海在下0.5处和水深10m,并距海底不小于0.5m处分别设取样点。(4)水样的对待每个取样位置一般只有一个水样,即在水深大于10m时,将两个水深所取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但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3.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L10了解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的划分原则(1)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原则上一般划分为建设期(施工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2)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该阶段的地面水环境影响应按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进行预测。(3)根据大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阶段的特点(施工周期和污染及生态破坏)和评价工作等级及当地环保要求决定是否预测建设期的地面水环境影响。(4)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污染和生态破坏)、评价等级、地面水环境特点及当地环保要求,个别建设项目应预测服务期满后对地面水的环境影响。(5)地表水环境预测应考虑水体自净能力不同的各个时段。通常可将其划分为自净能力最小、一般、最大三个时段。自净能力最小的时段通常在枯水期(结合建设项目设计的要求考虑水量的保证率),个别水域由于面源污染严重也可能在丰水期。自净能力一般的时段通常在平水期。冰封期的自净能力很小,情况特殊,如果冰封期较长可单独考虑。海湾的自净能力与时期的关系不明显,可以不分时段。一、二级评价,应分别预测水体自净能力最小和一般两个时段的环境影响。冰封期较长的水域,当其水体功能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工业用水水源或渔业用时,还应预测冰封期的影响。三级评价,或二级评价但评价时间较短时,可只预测自净能力最小时段的环境影响。Z13掌握拟预测水质参数筛选的原则根据以下原则,在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中选择拟预测的水质参数:根据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评价等级、当地的环保要求筛选和确定建设期、营运期和服务期满后拟预测的水质参数。拟预测水质参数的数目应既说明问题又不过多。一般应少于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的数目。建设过程、生产运行(包括正常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服务期满后各阶段不同的预测时期,其拟预测水质参数彼此不一定相同。对河流,可以按下式将水质参数排序后从中选取:(1)式中:ISE——水质参数的排序指标;Cp——污染物排放浓度;Ch——河流上游污染物浓度,mg/L;Qp——废水排放量,m3/s;Qh——河流流量,m3/s。ISE越大说明建设项目对河流中该项水质参数的影响越大。S26熟悉各类地面水环境水体简化和污染源简化的有关要求(一)地面水环境水体简化的要求1、河流的简化要求(1)河流可以简化为矩形平直河流,矩形弯曲河流和非矩形河流。①河流的断面宽深比≥20时,可视为矩形河流。②大中河流中,预测河段弯曲较大(如其最大弯曲系数>1.3)时,可视为弯曲河流,否则可以简化为平直河流。③大中河预测河段的断面形状沿程变化较大时,可以分段考虑。43 大中河流断面上水深变化很大且评价等级较高(如一级评价)时,可以视为非矩形河流并应调查其流场,其它情况均可简化为矩形河流。④小河可以简化为矩形平直河流。(2)河流水文特征或水质有急剧变化的河段,可在急剧变化之处分段,各段分别进行环境影响预测。河网应分段进行环境影响预测。(3)对于江心洲等的简化处理①评价等级为三级时,江心洲、浅滩等均可按无江心洲、浅滩的情况对待。②评价等级为二级时,江心洲位于充分混合段,可以按无江心洲对待;③评价等级为一级且江心洲较大时,可以分段进行简化,江心洲较小时可不考虑。江心洲位于混合过程段、可分段进行简化。(4)人工控制河流,根据水流情况可以视其为水库,也可视其为河流,分段进行简化。2、河口的简化河口包括河流汇合部、河流感潮段、口外滨海段、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河流感潮段是指受潮汐作用影响较明显的河段。可以将落潮时最大断面平均流速与涨潮时最小断面平均流速之差等于0.05m/s的断面作为其与河流的界限。除个别要求很高(如评价等级为一级)的情况外,河流感潮段一般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三种情况,简化为稳态进行预测。河流汇合部可以分为支流、汇合前主流、汇合后主流三段分别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小河汇入大河时可以把小河看成点源。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可以按照河流和湖泊、水库两部分分别预测其环境影响。河口断面沿程变化较大时,可以分段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口外滨海段可视为海湾。3、湖泊与水库的简化可以将湖泊、水库简化为大湖(库)、小湖(库)、分层湖(库)等三种情况进行。①一级评价时,中湖(库)可以按大湖(库)对待,停留时间较短时也可以按小湖(库)对待。②三级评价时,中湖(库)可以按小湖(库)对待,停留时间很长时也可以按大湖(库)对待。③二级评价时,如何简化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水深>10m且分层期较长(如>30天)的湖泊、水库可视为分层湖(库)。珍珠串湖泊可以分为若干区,各区分别按上述情况简化。不存在大面积回流区和死水区且流速较快,停留时间较短的狭长湖泊可简化为河流。其岸边形状和水文要素变化较大时还可以进步分段。不规则形状的湖泊、水库可根据流场的分布情况和几何形状分区。自顶端入口附近排入废水的狭长湖泊或循环利用湖水的小湖,可以分别按各自的特点考虑。4、海湾的简化预测海湾水质时一般只考虑潮汐作用,不考虑波浪作用。评价等级为一级且海流(主要指风海流)作用较强时,可以考虑海流对水质的影响。潮流可以简化为平面二维非恒定流场。当评价等级为三级时可以只考虑潮周期的平均情况。较大的海湾交换周期很长、可视为封闭海湾。在注入海湾的河流中,大河及评价等级为一、二级的中河应考虑其对海湾流场和水质的影响;小河及评价等级为三级的中河可视为点源,忽略其对海湾流场的影响。(二)污染源简化的要求污染源简化包括排放形式的简化和排放规律的简化。排放形式可简化为点源和面源,排放规律可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和非连续恒定排放。对于点源位置(排污口)的处理有以下要求:①排入河流的两排放口的间距较近时,可以简化为一个,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两排放口间距较远时,可分别单独考虑。②排入小湖(库)的所有排放口可以简化为一个,其排放量为所有排放量之和。③排入大湖(库)的两排放口间距较近时,可以简化成一介,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两排放口间距较远时,可分别单独考虑。当评价等级为一、二级并且排入海湾的两排放口间距小于沿岸方向差分网格的步长时,可以简化为一个,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如不是这种情况,可分别单独考虑。评价等级为三级时,海湾污染源简化与大湖(库)相同。无组织排放可以简化成面源;从多个间距很近的排放口排水时,也可以简化为面源。在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中,通常可以把排放规律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Z14掌握各类水质数学模型的适用条件(一)常见河流水质数学模型及适用条件1、河流完全混合模式与适用条件..........................(2)式中:C——污染物浓度(垂向平均浓度,断面平均浓度),mg/L;Cp——污染物排放浓度,mg/L;Qp——废水排放量,m3/s;Qh——河流流量,m3/s。河流完全混合模式的适用条件: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恒定流动;④废水连续稳定排放2、河流一维稳态(托马斯)模式与适用条件43 (3)式中:C——计算断面的污染物浓度,mg/L;C0——计算初始点污染物浓度,mg/L;K1——耗氧系数,1/d;K3——沉降系数,1/d;u——河流流速,m/s;x——从计算初始点到下游计算断面的距离,m。河流一维稳态模式的适用条件: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恒定流动;④废水连续稳定排放3、河流二维稳态混合模式与使用条件 岸边排放..........(4)非岸边排放(5)式中:C(x,y)——(x,y)点污染物垂向平均浓度,mg/L;H——平均水深,m;B——河流宽度,M;——排放口到岸边的距离,m;M——横向混合系数,m2/s;A——排放口离岸边的距离,m;x,y——卡迪尔坐标系的坐标,m。河流二维稳态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平直、断面形状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恒定流动;④连续稳定排放。⑤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3、河流二维稳态混合累积流量模式与使用条件岸边排放...............(6)式中:)8........(....................)7........(..............................2yquMHMHuyq==式中:C(x,q)——(x,q)点污染物垂向平均浓度,mg/L;Mq——累积流量坐标系下的横向混合系数;A——排放口离岸边的距离,m;x,q——累积流量坐标系下的坐标;其它符号含义同前。河流二维稳态混合累积流量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弯曲河流、断面形状不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②持久性污染物;③河流恒定流动;④连续稳定排放;⑤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5、S-P模式及适用条件)13.......()........./()()12....(..........)........./()()11........(..........1ln86400)10......(86400exp86400exp86400exp)9.......(....................86400exp001120012122021120110hphhpphphhppcQQQDQDDQQQcQccKKKcDKKKKuxuxKDuxKuxKKKcKDuxKcc++=++=úûùêëé÷÷øöççèæ---=÷øöçèæ-+úûùêëé÷øöçèæ--÷øöçèæ--=÷øöçèæ-=43 式中:D——亏氧量,即饱和溶解氧浓度与溶解氧浓度的差值,mg/L;D0——计算初始断面亏氧量,mg/L;K2——大气复氧系数;Xc——最大氧亏点到计算初始点的距离,m。其它符号同前。S-P模式的适用条件:①河流充分混合段;②污染物为耗氧性有机污染物;③需要预测河流溶解氧状态;④河流恒定流动;⑤连续稳定排放。6、河流混合过程段与水质模型预测范围内的河段可以分为充分混合段、混合过程段和上游河段。充分混合段:是指污染物浓度在断面上均匀分布的河段。当断面上任意一点的浓度与断面平均浓度之差小于平均浓度的5%时,可以认为达到均匀分布。混合过程段:是指排放口下游达到充分混合以前的河段。上游河段是排放口上游的河段。混合过程段的长度可由下式估算:.........(14)式中:L——达到充分混合的长度,M;B——河流宽度,M;——排放口到岸边的距离,m;H——平均水深,m;u——河流平均流速,m/s;g——重力加速度,9.81m/s2;I——河流底坡,m/m;利用数学模式预测河流水质时,充分混合以采用一维模式或零维模式预测断面平均水质。在需采用二维模式进行预测。大、中河流一、二级评价,且排放口下游3~5km以内有集中取水点式其他特别重要的环保目标时,均应采用二维模式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其它情况可根据工程、环境特点评价工作等级及当地环保要求,决定是否采用二维模式。(二)常见河口水质数学模型的适用条件1、一维动态混合模式的适用条件:采用数值方法求解该微分方程时,需要确定初值、边界条件和源强。流速和过流断面面积随时间变化,需要通过求解一微非恒定流方程获取。①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排放为连续稳定排放与非稳定态;④需要预测任何时刻的水质。2、O’connor河口模式(均匀河口)(包括上溯模式和下泄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均匀的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④只要求预测潮周平均、高潮平均、低潮平均水质。(三)常用湖泊(水库)模型适用条件1、湖泊完全混合衰减模式(包括动态模式和平衡模式)的适用条件:①小湖(库);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动态模式适用于预测需反映随时间变化,平衡模式只反映长期平均浓度。2、湖泊推流衰减模式适用条件:①大湖、无风条件;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4、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S27熟悉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原则①评价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是评定与估价建设项目各生产阶段对地面水的环境影响,它是环境影响预测的继续。原则上可以采用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或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方法。②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是以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评定与评价各评价项目的单个质量参数的环境影响。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背景值)时,评价时应注意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③地面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与影响预测范围相同。确定其评价范围的原则与环境调查相同。④所有预测点和所有预测的水质参数均应进行各生产阶段不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应有重点。空间方面,水文要素和水质急剧变化处、水域功能改变处、取水口附近等应作为重点;水质方面,影响较重的水质参数应只得为重点。43 ⑤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的水质参数应与环境现状综合评价相同。S28熟悉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种类及其适用范围一般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单项水质参数评价单项水质参数i在第j点的标准指数Si,j=ci,j/csi......................(2)DO的标准指数为:..(3).....(4).............(5)pH的标准指数为:..........(6)..........(7)水质参数的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参数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1、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S29熟悉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的依据(4.2.1)(1)建设项目规模:按投资额可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大、中、小型不同等级,当不同的时期大、中、小型分类的标准不同。(2)噪声源种类和数量;是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对噪声强度的分析常采用“每公顷的A声功率级/声源数量的方式来表达。”(3)环境敏感目标情况:要分析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功能区划标准,受影响人口户数和人数等。(4)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的变化程度:用建设项目运行期声环境影响预测值与该项目环境噪声背景值来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声环境变化量大小Z15掌握声环境影响评价各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4.2.2)(1)一级评价①大、中型建设项目,属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②评价范围内或边界外附近有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疗养院、医院、风景游览、名胜古迹等敏感目标或有声环境限制的自然保护区(0类标准,需要特别安静的地区)等;③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显著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5~10dB(A)或以上)或受影响人口显著增多的情况。(2)二级评价①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②评价范围内或边界外附近为一、二类环境功能区③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明显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增加较多。(3)三级评价①处于三类标准及以上地区(指允许的噪声标准值为65dBA及以上的区域)的中型建设项目;②处于一、二类标准适用区的小型建设项目③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很小(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内)且受影响人口变化不大。处在非敏感区的小型建设项目,噪声评价只作“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相关的内容。(4)调整等级:①如固定声源布置较集中,且紧邻环境敏感目标,评价等级可提高一个等级;②噪声源数量较多,每公顷A声功率级较大,而敏感点数量比较多时,可提高一个等级。③对于新出现的噪声源如高速铁路、磁悬浮轨道交通、大城市周边的国际机场项目可提高一个等级。S30熟悉各等级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4.3)(1)一级评价工作基本要求①环境噪声现状监测全部要求实测②声环境预测要覆盖全部敏感目标,绘制工程运行期等声级线图并给出预测噪声级的误差范围;③给出项目建成后各噪声级范围内受影响的人口分布、噪声超标的范围和程度;④对工程项目噪声级变化应分阶段分析评价(如建设期和建成运行后的近、中、远期);43 ⑤对于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的(非项目本身的)周边地域或时段声环境变化也应给予分析(如城市通往机场的道路噪声可能因机场的建设而增高);⑥对建设项目设计中或环评中提出的不同选址方案、选线方案、建设方案等,进行同等级的定量评价分析;(7)针对建设项目工程特点和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对策,并进行经济与技术可行性分析,给出降噪效果。(2)二级评价工作基本要求①声环境现状以实测为主,可有针对性适当利用当地已有的环境噪声监测资料;②声环境预测要覆盖所有敏感目标,绘制项目建设对城镇规划区影响的声等值线图;③分析项目建成后各噪声级范围内受影响的人口分布、噪声超标范围和程度;④按工程不同阶段分析评价声环境影响情况(对噪声级变化可能出现的几个阶段,选择噪声级最高的阶段进行详细预测,并适当分析其它阶段的噪声级。)⑤针对建设工程特点和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分析其降噪效果。(3)三级评价工作基本要求①声环境现状调查可利用当地已有环境监测资料,并给予说明;②针对重要敏感点进行预测评价,对项目建成后噪声级分布进行分析,并给出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③针对建设工程特点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降噪效果分析。S31熟悉各等级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1) 固定声源建设项目①一般项目边界向外200m的评价范围可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②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③若建设项目噪声源强较高或周围较为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区域时,评价范围应延伸到敏感区。(2) 流动声源建设项目①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等项目两侧200m范围一般可满足一级评价要求;②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③若建设项目周边较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目标,应适当将评价范围延伸至敏感目标处。(3)机场评价项目①评价范围可根据飞行量计算到LWECPN为70dB的区域;②一般主要航迹下离跑道两端各15km,侧向2km内的评价范围可满足一级评价要求;③二、三级评价范围可适当缩小。2.环境噪声现状调查与测量S32熟悉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的基本内容(5.1.2)①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现有噪声源构成评价范围内背景噪声,主要指工业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四大类。交通噪声源应给出相应的种类、流量、速度、路况等;工业企业噪声应给出厂界噪声达标与超标情况。②评价范围内现有敏感目标及噪声功能区划分情况。现有敏感目标应调查其名称、行政区域、数量及户数等;环境噪声功能区应调查当地政府关于功能区划文件,以确定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别。③评价范围内声环境质量情况。要调查评价范围内各噪声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现状、达标及超标情况以及受噪声影响人口分布情况等S33熟悉环境噪声现状测量点的布设原则(5.2.3)①声环境现状测量点布置一般要覆盖整个评价范围,但重点要布置在现有噪声源对敏感区有影响的那些点上。多层或高层敏感建筑要增加垂直声场分布测点,视情况可间隔一、二层布点或逐层布点。绘制监测布点示意图,明确敏感目标与工程之间的相对位置(方位、距离、高差)及环境特征。②声环境现状测量点布设要考虑建设项目的声源性质:对于点声源性质建设项目,靠近声源处的测点密度应高于距声源较远处的测点密度;对于线声源性质建设项目,可根据噪声敏感区域分布状况和工程特点,贯彻“以点代线,点段结合,反馈全线”的原则,应确定若干有代表性的典型噪声测量断面。③声环境现状测点布设要考虑现状声源源强特性:对于新建工程,当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噪声源且声级较低时,现状测点可以大幅度减少;对于改、扩建工程,可按室内和室外声源分别给出主要声源的源强;若要绘制现状等声级线图,可采用网格法布设测点。S34熟悉环境噪声现状测量的测量量和测量时段(1)测量量①环境噪声测量量LAeq值;高声级的突发性噪声测量量为LAmax值及持续时间;机场飞机噪声测量LWECPN(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②噪声源的测量量有倍频带声压级、总声压级、A声级或声功率级等;③脉冲噪声应同时测量A声级及脉冲周期。(2)测量时段①应在声源正常运转或运行工况的条件下测量;②每一测点,应分别进行昼间、夜间的测量。测量时间与时段应有代表性,要符合各类声源环境的监测技术规范;对于噪声起伏较大的情况43 (如道路交通噪声、铁路噪声等),应增加昼间、夜间的测量次数,或进行昼夜24小时连续测量,以取得较为客观、准确的现状值;机场飞机噪声必要时应进行一个飞行周期(一般为一周)的噪声测量。S35熟悉环境噪声现状评价的主要内容(1)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敏感区、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与建设项目之间的方位、距离及高差关系,噪声功能区的划分情况等。以表格、示意图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说明。(2)环境噪声现状的调查和测量方法:包括测量仪器、参照或参考的测量方法、评价标准、测量时段、读数方法等。(3)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噪声时空分布特性,主要噪声源分析等。(4)评价范围内环境噪声现状:①各功能区噪声级、达标与超标状况及主要噪声源;②评价范围边界或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级、达标与超标状况及主要噪声源;③典型测点昼夜24小时连续测量声级分布图表及楼房垂直声场分布图表;④机场改、扩建工程应给出各监测点主要机型的LAmax、LEPN和该点的LWECPN值,给出现状LWECPN值的70dB、75dB、80dB、85dB声等值曲线。(5)分析评价范围内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3.噪声预测S36熟悉噪声预测范围和预测点的布设原则(1)预测范围噪声预测范围一般与所确定的噪声评价等级所规定的范围相同。视建设项目声源特征(声级大小特征,频率特征和时空分布特征等)和周边敏感目标分布特征(集中与分散分布,地面水平与楼房垂直分布,建筑物使用功能等)可适当扩大预测范围。(2)预测点布置原则①评价范围内所有的环境敏感目标都应作为预测点。对于地面水平分布敏感目标注意按其所属的环境噪声功能区分不同距离段预测;对于楼房垂直分布敏感目标注意按不同层数按垂直声场分布来预测;预测点可根据评价等级和环境管理需求不同可以是一个评价点也可以是一栋楼房或一个区域。②为了便于绘制等声级线图,可以用网格法确定预测点,网格的大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建设项目包含呈线状声源特征的情况,平行于线状声源走向的网格间距可大些(如100~300m),垂直于线状声源走向的网格间距应小些(如20~60m);对于建设项目包含呈点声源特征的情况,网格的大小一般在20×20m~100m×100m范围。Z16掌握点声源及线状声源声级衰减计算方法的选用原则在预测过程中遇到的声源往往是复杂的,需根据声源与预测点之间空间分布形式对声源进行简化处理。环境影响评价中,经常把声源简化成三类声源,即点声源、线声源和面声源(导则为2类)。(1)点声源确定原则:当声波波长比声源尺寸大得多或是预测点离开声源的距离比声源本身尺寸大得多时,声源可当作点声源处理,等效点声源位置在声源本身的中心。各种机械设备、单辆汽车、单架飞机等均可简化为点声源。(1)线声源确定原则:当许多点声源连续分布在一条直线上时,可认为该声源是线状声源。公路上的汽车流、铁路列车均可作为线状声源处理。(3)面声源状况的考虑:当声源体积较大(由长度有高度),声源声级较强时,在声源附近一定距离内的会出现距离变化而声级基本不变或变化微小时,可认为该环境处于面声源影响范围;当城市市区主干道周边高层楼房建筑某一层附近出现垂直声场最大值时,可以认为该层声环境受到主干道多条车道线声源叠加影响。L11了解室外声源声波在空气中传播引起声级衰减的主要因素①声波的几何发散引起的声级衰减;②空气吸收引起的声级衰减;③地面效应引起的声级衰减;④障碍物引起的声级衰减;解析:位于声源和预测点之间的实体障碍物,如围墙、建筑物、土坡或地堑等都起声屏障作用。声屏障的存在使声波不能直达某些预测点,从而引起声能量的较大衰减。绿化林带的影响:绿化林带并不是有效的声屏障。密集的林带对宽带噪声典型的附加衰减量是每10m衰减1~2dB(A);取值的大小与树种、林带结构和密度等因素有关。密集的绿化林带对噪声的最大附加衰减量一般不超过10dBA.。⑤其它方面效应引起的声级衰减;解析:包括声波传播过程中由于云、雾、温度梯度、风(称为大气非均匀性和不稳定性)引起的声能量衰减以及地面效应(指声波在地面附近传播时由于地面的反射和吸收,以及接近地面的气象条件引起的声衰减效应)引起的声能量衰减。在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考虑风、温度梯度以及雾引起的附加衰减。4.声环境影响评价S37熟悉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①项目建设前声环境现状;②评述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阶段噪声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超标状况。重点评价敏感区域或敏感点声环境的变化;③分析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包括受超标和不超标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④分析建设项目的噪声源和引起超标的主要噪声源或主要原因。⑤分析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备选型和设备布局的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设计中已有的噪声防治措施的适用性和防治效果。43 ⑥提出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其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论证。⑦提出包括:噪声污染管理、噪声监测、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建议。Z17掌握噪声防治对策应考虑的环节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中,噪声防治对策应该考虑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和从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两个环节。(1)从声源上降低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材料;●改革工艺和操作方法以降低噪声;●加强设备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建设项目避开或远离声敏感点。(2)从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采用“合理布局”和“闹静分开”的设计原则;使高噪声敏感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采用声学控制措施降低噪声;采用吸声、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如隔声箱、隔声间、消声器等)●采用隔声屏障(自然、人工)降低噪声。结构形式可采取规范的声屏障或利用自然地形地物(如位于噪声源和噪声敏感区之间的山丘、土坡、地堑、围墙等)或建生态型声屏障。(3)从受声敏感目标自身降低噪声●敏感目标安装隔声门窗或隔声通风窗;●通过置换改变敏感点使用功能;●敏感目标搬迁远离高噪声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对策,必须符合针对性、具体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原则。(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1.基本术语L12了解生物量、生态因子、生物群落等基本术语的含义生物量:又称“现存量”。单位面积或体积内生物体的重量。生态因子:生物或生态系统的周围环境因素。生物群落:在一定区域或一定生境中各个生物种群相互松散结合的一种结构单元。景观:一个空间异质性的区域,由相互作用的拼块(Patch)或生态系统组成,以相似的形式重复出现。景观是高于生态系统的自然系统,是生态系统的载体。生态系统是相对同质的系统,而景观是异质性的。景观是一个清晰的和可度量的单位,有明显的边界,范围可大可小,它具有可辨别性和空间上的可重复性,其边界由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地貌和干扰状况所决定。景观生态学着重研究景观的三个特征——结构、功能、变化。自然资源: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厂,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如土壤、水、草场、森林、野生动植物、矿物,阳光、空气等。区域环境:包括人工环境在内的占有一定地域空间的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环绕着人群的空间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到人类生活、生产的一切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的总位。社会环境: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人类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加工和改造了的自然物质,创造的物质生产体系,积累的物质文化所形成的环境体系。异质性(Heterogeneity):是指在一个区域里(景观或生态系统)对一个种、或者更高级的生物组织的存在起决定作用的资源(或某种性状)在空间或时间上的变异程度(或强度)。景观是异质性的,物种、能量和物资在拼块、廊道、及模地之间的分布表现出不同的结构。因此,物种、能量和物资在景观结构组分之间的流动方向表现出不同的功能。在景观尺度上,每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或景观元素)可看着是一个有相当宽度的拼块、狭长的廊道或者模地。生态学对象如动物、植物、生物量、热能、水和矿物养分等在景观元素之间是异质性分布的。景观元素的大小、形状、数目、类型和构型方向又是变化的。确定这些空间分布是为了认识尽管结构。生态学对象在景观元素间是连续运动或流动的。确定和预报这些景观元素间的流动或相互作用,就可以了解景观的功能。相对同质:本导则所称相对同质是指自然等级体系中低于景观的等级系统(主要指生态系统)具有的不同于景观的基本特征,即它是由具有相似特征的组分或元素组成的系统。这些组分和元素即表现相对同质。生态制图:将生态学的研究结果用图的方式表达。包括将评价结果用图来表示和以现状资料用图来进行评价。生态影响评价:通过定量揭示和预测人类活动对生态影响及其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作用的分析确定一个地区的生态负荷或环境容量。土壤侵蚀:土壤在外营力(风、水流、冻融和重力)的作用下,被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荒漠化: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所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具有干旱的半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其中包括沙质荒漠化、砾石荒漠化、水质荒漠化和工矿型荒漠化。物种:具有一定的形态和生理特征以及一定的自然分布区的生物类群。连通程度:本导则指一个地域空间成分具有的隔离其他成分的物理屏障能力和具有的适宜物种流动通道的能力。敏感区:本导则指我国现存的著名自然历史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区。43 植被覆盖率:本导则指某一地域植物垂直投影面积与该地域面积之比,用百分数表示。频率:本导则指景观体系中某一类型拼块在某一地域出现的样方数与总样方数的百分比。密度:本导则指景观体系中某一类型拼块在某一地域中的数目与拼块总数的百分比。2.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Z18掌握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原则及依据(1)根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将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级别划分为1、2、3级。(2)经过对工程和项目所在区域进行初步分析,选择1~3个方面的主要生态影响依据表4.1列出的生态影响及生态因子变化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工作级别划分,如果选择的生态影响多于1个,则依据其中评价级别高的影响确定整个评价工作级别。(3)2级以上项目的评价,要满足生态完整性的需要,对生态影响是否超越了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负荷或环境容量进行分析确定。(4)3级项目的评价可以从简,但也要对主要生态影响进行分析确定。表4-1评价工作级别(1、2、3级)程影响范围评价工作级别主要生态影响及其变化程度>50km220~50km2<20km2生物群落生物量减少(<50%)生产量锐减(≥50%)异质性程度降低相对同质物种的多样性减少(<50%)物种的多样性锐减(≥50%)珍稀濒危物种消失21212113232321/3/3/31区域环境绿地数量减少,分布不均,连通程度变差绿地减少1/2,分布不均,连通程度变极差2132/3水和土地荒漠化理化性质改变理化性质恶化1212323/3敏感地区111判定步骤:(1)影响性质的确定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的工作级别判定要在将影响划分为: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有利影响于不利影响、可逆影响与不可逆影响、近期影响与长期影响、一次影响与累积影响、明显影响与潜在影响、局部影响与区域影响的基础上进行。(2)影响程度的确定评价工作级别(1、2、3级)表列出了一些数据参考。由于生态科学正在发展中,带有许多不确定性,因此这些数据只具有参考性价值。(2)影响的敏感程度敏感的生态因子包括两类:一是敏感区域(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项目施工和运行对其产生不利影响;二是有敏感生态问题,如珍稀濒危物种消失等。如果存在这类敏感问题的评价一般应按1级评价要求确定工作内容。Z19掌握确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原则生态因子之间互相影响和相互依存的关系是划走评价范围的原则和依据。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的范围主要根据:①评价区域与周边环境的生态完整性;②敏感生态目标的保护需要来确定。对于1、2、3级评价项目,要以重要评价因子受影响的方向为扩展距离,一般不能小于8~30km,2~8km和1~2km。3.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L13了解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本内容(1)自然环境状况地理特征因素,如行政区域,地形地貌、坡向坡度、海拔、经度、纬度等);地质构造;气象气候因素;水文状况;自然资源状况,如水资源、土壤资源、动植物资源:此外,调查中还应注意:项目拟建区域人类开发历史、开发方式和强度;项目拟建区域自然灾害及其对生境的干扰破坏情况;区域生态环境演变的基本特征;基础图件收集与编制,主要收集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图、土壤侵蚀图等。当已有图件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1级项目要应用遥感和地面勘察、勘测、采样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编制各种基础信息图件。(2)社会经济调查社会经济状况的调查主要包括:☆社会结构情况,如人口密度、人均资源量(人均土地资源、人均水资源)、人口生活水平、科技和文化水平等等;☆经济结构与经济增长方式,如产业构成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强度等;43 ☆移民问题,包括迁移规模,迁移方式,预计移民区产业情况,住区情况及潜在的生态问题和敏感因素。(3)敏感生态问题的调查仅就生态脆弱区(沙漠化问题)和生物多样性(生态敏感区)作简要说明。①荒漠化②生物多样性调查☆植物物种多样性调查:一般只限于维管植物,采用单位面积(hm2)内维管植物种数。☆动物多样性调查③项目拟建区关键敏感种的调查(4)生态完整性调查①生产能力估测:参考权威著作提供的数据;区域蒸散模式;生物量实测(皆伐实测法、平均木法、随机抽样法)②稳定状态的调查:恢复性稳定、阻抗稳定性的调查(5)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大气环境部分、地面水环境部分和声环境部分给定的方法和标准。(6)公众参与:受拟建项目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对项目影响的意见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L14了解生态环境现状评价的要求(1)现状评价是在区域生态环境基本特征调查的基础上对区域生态环境功能状况进行评价。(2)2级以上项目的生态现状评价要在生态制图的基础上进行;3级项目的生态现状评价必须配有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基本图件。(3)评价生态现状应选用植被覆盖率、频率、密度、生物量、土壤侵蚀程度、荒漠化面积、物种数量等测算值、统计值来支持评价结果。S38熟悉生态环境现状评价的内容生态现状评价,要回答主要的环境问题,其中包括:(1)从生态完整性的角度评价现状环境质量,即注意区域环境的功能与稳定状况。(2)用可持续发展观点评价自然资源现状、发展趋势和承受干扰的能力。(3)植被破坏、荒漠化、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消失、自然灾害、土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类重大资源环境问题及其产生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4.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S39熟悉生态影响预测的内容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对区域生态环境(主要包括对土地、植被、水文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等生态因子)影响的预测的目的和内容包括:目的:(1)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可行性?(2)是否带生态损失,能否防护与恢复?(3)是否使某些生态影响严重化?(4)是否使生态问题发生时间与空间上的变更?(5)是否使某些原来存在的生态问题向有利的方向发展?内容:生态影响预测内容要根据工程影响途径、现状调查成果来确定。如果没有敏感的生态保护目标,要就工程对评价区自然系统生态完整性的影响进行预测;如果存在敏感的生态保护目标,则还要增加对敏感生态保护目标影响的预测内容。导则相关内容:◆3级项目要对关键评价因子(如对绿地、珍稀濒危物种、荒漠等)进行预测;2级项目要对所有重要评价因子均进行单项预测;1级项目除进行单项预测外,还要对区域性全方位的影响进行预测。◆为便于分析和采取对策,要将生态影响划分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可逆影响与不可逆影响,近期影响与长期影响,一次影响与累积影响,明显影响与潜在影响,局部影响与区域影响。◆要根据不同因子受开发建设影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和累积情况进行预测评估。从时间分布上可以表现为年内(月份)和年际(准备期、施工期、运转期)变化两个方面。从空间分布上可以划分为宏观(开发区域及其周边地区)、和微观(影响因子分布)两个部分。◆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影响预测要进行经济损益分析。L15了解生态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的原则(1)把生态质量作为生产力要素的原则,后者是可以观察和测定的。(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要抓住重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对相关密切的一般影响因素可适当加以综合。(3)终极影响原则,只考虑那些与人类经济活动或生态环境直接相关的最终影响后果。(4)一次性估价原则,要按有关规定依经济寿命年限折现,使估价具有可比性。5.生态影响的防护与恢复S40熟悉生态影响的防护与恢复应遵循的原则(1)凡涉及到珍稀濒危物种和敏感地区等类生态因子发生不可逆影响时必须提出可靠的保护措施和方案;(2)凡涉及到尽可能需要保护的生物物种和敏感地区,必须制定补偿措施加以保护;(3)对于再生周期较长,恢复速度较慢的自然资源损失要制定恢复和补偿措施;(4)对于普遍存在的(指分布域广、面积大、资源最多)再生周期短的资源损失.当其恢复的基本条件没有发生逆转应创造条件使其能尽快得到恢复(导则为:不必制定补偿措施)。(5)43 需制订区域的绿色规划即要求生态防护与恢复或补偿措施应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互兼容或互补。特别要注意对下述目标的保护:(1)国家及地方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遗产地、地质剖面、名胜古迹。(2)受保护的国家及地方级珍稀、濒危、特有的动、植物种类。目前,我国已颁布了85种第一类重点保护动物、91种第二类重点保护动物;8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159种二级保护植物、222种三级保护植物。(3)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生态用水。(4)土地资源,特别是基本农田。(5)植被资源,包括森林、灌丛草地、草原。(6)湿地。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原则上都不能影响上述资源或物种的安全,更不允许对它们的面积、分布、质量和数量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如果开发建设项目在上述区域或物种的分布区域的邻近地区进行,则应谨慎评价项目建设和运行的所有环节可能对这些重要地区或物种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并针对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提出可行的防护措施。此外,如果开发建设项目对下述在生态功能上具重要性的生境可能产生影响.也应该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采取了建议的防护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有效保护的要求,则应重新检查项目选址方案或项目设计,做出适当的调整或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这些重要生境包括:◆面积超过1hm2的天然或次生林地;◆面积超过lhm2或长度大于500m受干扰的天然海岸(特别是沙滩);◆面积超过0.5hm2的潮间带滩涂;◆无论面积大小的已成熟的红树林;◆面积超过0.5hm2的淡水或赶潮沼泽;◆长度超过l00m的天然溪流或河道;◆面积超过1hm2的湿地;◆无论面积大小的珊瑚群落;◆面积超过lhm2的草原、草山、草坡;◆具特别保护价值的其它生境(如郊野公园、海岸公园及鱼塘等)6.替代方案L16了解有关替代方案的内容和替代方案的编制要求要求:1级以上项目要进行替代方案比较。要对关键的单项问题进行替代方案比较、并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多方案比较,这些替代方案应该是环境保护决定的最佳选择。内容:替代方案主要指开发项目的规模、选址(线)的可替代方案,也包括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多方案比较,这种替代方案原则上应达到与原拟建项目或方案同样的目的和效益,并在评价工作中应描述替代项目或方案的优点和缺点。(1)关于选线、选址替代;(2)关于项目组成和规模替代;(3)关于施工工艺设计和施工方法的替代;(4)生态保护措施替代。(参阅p131~132)7.典型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L17了解典型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中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要点(一)交通类1、评价范畴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包括:线路类(路线、航线和管线)和场站类(车站、码头、飞机场)。2、评价范围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以新建项目为主,改扩建项目因线路或场站早已存在,除变动较大的项目以外,可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1)陆上线路类:评价范围按路线中轴线各向外延伸300~500m;水上线路类中,江河类包括所经江河段的全河段及其沿江陆地;海上类主航线向两侧延伸500m。(2)场站类:机场周际外延5km,码头区周际外延3~5km。3、评价重点(1)陆上线路类包括线路施工和建成后使区域土地利用格局和地表土壤使用现状的改变,及其因此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线路对动、植物物种迁移的阻断影响及其由此而引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等。(2)水上线路类项目建成后由于航船行驶对水生生物生存环境的影响,对沿江陆地野生动物本息环境的影响心脏在处理水地流失、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等不良地质地段时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3)场站类由于土地利用格局的变化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由于人工建筑出现及人类活动强度加大对土地生产能力,绿地调节控制能力以及生物种群数量、内部异质化程度等的影响。4、防护与恢复措施5、成果(1)提交生态影响评价报告篇章(2)3级项目提交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位置图、工程平面布设图和关键评价因子评价成果图,2级项目增加植被类型分布图、资源分布图和主要评价因子评价成果图;43 1级项目除完成上述图件外,要充分应用3S一体化,多媒体等高新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生态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应成果。(5)成果①本类型项目要提交生态影响评价报告篇章;②3级项目要提交项目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关键评价因子成果图;2级项目增加植被类型分布图、资源分布图等基础图件和主要评价因子评价成果图;1级项目除提交上面成果图以外,要提交珍稀动、植物分布图,荒漠化或土壤侵蚀分布图,景观生态质量评价图等,并要完成全区域生境变化评价成果图和生境动态变化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要求充分应用3S一体化技术,多媒体技术等高新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生态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应成果。(六)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1.适用范围S41熟悉本导则的适用范围(1.1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成片土地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2.评价重点S42熟悉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1.2  环境影响评价重点)1.2.1 识别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活动可能带来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可能制约开发区发展的环境因素。1.2.2 分析确定开发区主要相关环境介质的环境容量,研究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1.2.3  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开发区环境保护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和布局的合理性,优化污染物排放口及排放方式。1.2.4  对拟议的开发区各规划方案(包括开发区选址、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发展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设施等)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比较和综合论证,提出完善开发区规划的建议和对策。3.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S43熟悉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题设置(2.5评价专题的设置)2.5.1评价专题的设置要体现区域环评的特点,突出规划的合理性分析和规划布局论证、排污口优化、能源清洁化和集中供热(汽)、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等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内容。2.5.2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一般设置以下专题: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②规划方案分析与污染源分析③环境空气影响分析与评价④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⑤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置⑥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总量控制⑦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⑧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综合论证与环境保护措施⑨公众参与⑩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2.5.3区域开发可能影响地下水时,需设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专题,主要评价工作内容包括调查水文地质基本状况和地下水的开采利用状况、识别影响途径和选择预防对策和措施。2.5.4涉及大量征用土地和移民搬迁、或可能导致原址居民生活方式、工作性质发生大的变化的开发区规划,需设置社会影响分析专题。4.开发区污染源分析L18了解开发区污染源分析的基本原则及区域污染源分析的主要因子应满足的要求(1)开发区污染源分析的基本原则3.6.1根据规划的发展目标、规模、规划阶段、产业结构、行业构成等,分析预测开发区污染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特别注意考虑入区项目类型与布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阶段性的特点。3.6.2根据开发区不同发展阶段,分析确定近、中、远期区域主要污染源。鉴于规划实施的时间跨度较长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污染源分析预测以近期为主。(2)区域污染源分析的主要因子应满足下列要求:a.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重点控制污染物b.开发区规划中确定的主导行业或重点行业的特征污染物c.当地环境介质最为敏感的污染因子l19了解开发区污染源估算方法概要(3.6.4污染源估算方法)3.6.4.1选择与开发区规划性质、发展目标相近的国内外已建开发区作类比分析,采用计算经济密度的方法(每平方公里的能耗、或产值等),类比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3.6.4.2对于已形成主导产业和行业的开发区,应按主导产业的类别分别选择区内的典型企业,调查审核其实际的污染因子和现状污染物排放量,同时考虑科技进步和能源替代等因素,估算开发区污染物排放量。3.6.4.3对规划中已明确建设集中供热系统的开发区,废气常规因子排放总量可依据集中供热电厂的能耗情况计算。(排放系数法)3.6.4.443 对规划中已明确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的开发区,可以根据受纳水体的功能确定排放标准级别和出水水质,依据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和处理工艺,估算开发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未明确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的开发区,可以根据开发区供水规划,通过分析需水量,估算开发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3.6.4.5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应主要依据开发区规划人口规模、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对生活垃圾增长影响的基础上确定。5.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L20了解空气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主要内容(3.7.1)①开发区能源结构及其环境空气影响分析(分析能源结构的类型、特征、排污特点对开发区环境空气的影响)。②集中供热(汽)厂的位置、规模、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预测与分析。③工艺尾气排放方式、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控制措施及其环境影响分析④分析区内污染物排放对区内、外环境敏感地区的环境影响分析④分析区外主要污染源对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分析L21了解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主要内容(3.7.2)(1)水资源分析。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用以及尾水排放对受纳水体的影响。污水收集与集中处理。(2)水质预测。根据不同的排水规模、不同的处理深度、不同的排污口位置和排放方式进行水质预测。预测中可以针对受纳水体的特点,选择简易(快速)的水质评价模型。L22了解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主要内容(3.7.3)3.7.3.1根据当地水文地质调查资料,识别地下水的径流、补给、排泄条件以及地下水和地表水之间的水力联通,评价包气带的防护特性。3.7.3.2根据地下水水源保护条例,核查开发规划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分析建设活动影响地下水水质的途径,提出限制性(防护)措施。L23了解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式及其影响分析主要内容(3.7.4)3.7.4.1预测可能的固体废物的类型,确定相应分类处理方式。3.7.4.2开发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纳入所在区域的固体废物管理/处置体系的,应确保可利用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如符合垃圾卫生填埋标准、符合有害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标准等),并核实现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可能提供的接纳能力和服务年限。否则,应提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建设方案,并确认其选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3.7.4.3对于拟议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案,应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选址的合理性及方案的可行性。L24了解噪声影响分析与评价主要内容(3.7.5)3.7.5.1根据开发区规划布局方案,按有关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和方法,拟定开发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3.7.5.2对于开发区规划布局可能影响区域噪声功能达标的,应考虑调整规划布局、设置噪声隔离带等措施。L25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主要内容(3.9)3.9.1调查生态环境现状和历史演变过程、生态保护区或生态敏感区的情况,包括生物量及生物多样性、特殊生境及特有物种,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生态退化状况包括植被破坏、土壤污染与土地退化等。3.9.2分析评价开发区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功能及生态景观影响。3.9.2.1分析由于土地利用类型改变导致的对自然植被、特殊生境及特有物种栖息地、自然保护区、水域生态与湿地、开阔地、园林绿化等的影响。3.9.2.2分析由于自然资源、旅游资源、水资源及其他资源开发利用变化而导致的对自然生态和景观方面的影响。3.9.2.3分析评价区域内各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污染源空间结构等变化对自然生态与景观方面产生影响。3.9.3应着重阐明区域开发造成的包括对生态结构与功能的影响、影响性质与程度、生态功能补偿的可能性与预期的可恢复程度、对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及保护的可行途径等。3.9.4对于预计的可能产生的显著不利影响,要求从保护、恢复、补偿、建设等方面提出和论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6.污染物总量控制L26了解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主要内容(3.8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总量控制)3.8.1按照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要求,并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3.8.2在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的工作内容要求时,应考虑到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固体废物分类处置的原则要求。3.8.3大气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内容3.8.3.1选择总量控制指标:烟尘、粉尘、SO2。3.8.3.2对所涉及的区域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各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3.8.3.3根据环境质量现状,分析不同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情况。3.8.3.4结合当地地形和气象条件,选择适当方法,确定开发区大气环境容量(即满足环境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总量)。3.8.3.5结合开发区规划分析和污染控制措施,提出区域环境容量利用方案和近期(按五年计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8.4水环境容量与废水排放总量控制主要内容3.8.4.1选择总量控制指标因子:COD、NH343 、TN、TP等因子以及受纳水体最为敏感的特征因子。3.8.4.2分析基于环境容量约束的允许排放总量和基于技术经济条件约束的允许排放总量。3.8.4.3对于拟接纳开发区污水的水体,如常年径流的河流、湖泊、近海水域,应根据环境功能区划的所规定的水质标准要求,选用适当的水质模型分析确定水环境容量(河流/湖泊:水环境容量,河口/海湾:水环境容量/最小初始稀释度,(开敞的)近海水域:最小初始稀释度);对季节性河流,原则上不要求确定水环境容量。3.8.4.4对于现状水污染物排放实现达标排放,水体无足够的环境容量可资利用的情形,应在制定基于水环境功能的区域水污染控制计划的基础上确定开发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3.8.4.5如预测的各项总量值均低于上述基于技术水平约束下的总量控制和基于水环境容量的总量控制指标,可选择最小的指标提出总量控制方案;如预测总量大于上述二类指标中的某一类指标,则需调整规划,降低污染物总量。7.环境保护措施L27了解主要的环境保护对策3.11.3环境保护对策包括对开发区规划目标、规划布局、总体发展规模、产业结构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调整方案。3.11.3.1当开发区土地利用的生态适宜度较低,或区域环境敏感性较高时,应考虑选址的大规模、大范围调整。3.11.3.2当选址临近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地、重要和敏感的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有重大污染源并对区域选址产生不利影响以及某类环境指标严重超标且难以短时期改善时,要建议提出调整;一般情况下,开发区边界应与外部较敏感地域保持一定的空间防护距离。3.11.3.3开发区内各功能区除满足相互间的影响最小,并留有充足的空间防护距离外,还应从基础设施建设、各产业间的合理连接,以及适应建立循环经济和生态园区的布局条件来考虑开发区布局的调整。3.11.3.4规模调整包括经济规模和土地开发规模的调整;在拟定规模的调整建议时应考虑开发区的最终规模和阶段性发展目标。3.11.3.5当开发区发展目标受外部环境影响时(如受区外重大污染源影响较大),在不能进行选址调整时,要提出对区外环境污染控制进行调整的计划方案,并建议将此计划纳入到开发区总体规划之中。L28了解主要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1)大气环境:应从改变能源系统及能源转换技术方面进行分析,重点是煤的集中转换以及煤的集中转换技术的多方案比较。(2)水环境:应重点考虑污水集中处理、深度处理与回用系统,以及废水排放的优化布局和排放方式的选择。(3)典型工业行业:依据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原理从原料输入、工艺流程、产品使用等进行分析,提出替代方案与减缓措施。(4)固体废物:重点是集中收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5)生态环境:可能导致对生态环境功能显著影响的开发区规划,应根据生态影响特征制定可行的生态建设方案。(6)提出限制入区的工业项目类型清单。(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0-2003)L29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1.3.2评价原则)①科学、客观、公正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科学、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②早期介入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尽可能在规划编制的初期介入,并将对环境的考虑充分融入到规划中。③整体性原则:一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与该规划相关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相应的项目联系起来,做整体性考虑。④公众参与原则: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主张。⑤一致性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深度应当与规划的层次、详尽程度相一致。⑥可操作性原则:应当尽可能选择简单、实用、经过实践检验可行的评价方法,评价结论应具有可操作性。S44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2.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①规划分析②环境现状与分析③环境影响识别与确定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④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⑤确定环境可行的推荐规划方案⑥公众参与⑦制定监测、跟踪评价计划⑧编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1.1规划分析,包括分析拟议的规划目标、指标、规划方案与相关的其他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关系。2.1.2环境现状与分析,包括调查、分析环境现状和历史演变,识别敏感的环境问题以及制约拟议规划的主要因素。43 2.1.3环境影响识别与确定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包括识别规划目标、指标、方案(包括替代方案)的主要环境问题和环境影响,按照有关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拟定或确认环境目标,选择量化和非量化的评价指标。2.1.4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包括预测和评价不同规划方案(包括替代方案)对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和可持续性的影响。2.1.5针对各规划方案(包括替代方案),拟定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确定环境可行的推荐规划方案。2.1.6开展公众参与。2.1.7拟定监测、跟踪评价计划。2.1.8编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篇章或说明)S45熟悉确定规划环境评价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评价范围:①地域因素:现有地理属性,自然资源特征,人为的边界②法律权限③行政权限:管理边界,行政区④减缓或补偿要求:环境敏感区等重要区域⑤公众和相关团体意见2.2.4.2确定评价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地域因素,还要考虑法律、行政权限、减缓或补偿要求,公众和相关团体意见等限制因素。2.2.4.3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地域范围通常考虑以下两个因素:①一是地域的现有地理属性(流域、盆地、山脉等),自然资源特征(如森林、草原、渔场等),或人为的边界(如公路、铁路或运河);②二是已有的管理边界,如行政区等。S46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保护对策与减缓措施(2.6.3)在拟定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时,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下列优先顺序:2.6.3.1预防措施,用以消除拟议规划的环境缺陷。2.6.3.2最小化措施。限制和约束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使环境影响最小化。2.6.3.3减量化措施。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等降低不良环境影响。2.6.3.4修复补救措施。对已经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2.6.3.5重建措施。对于无法恢复的环境,通过重建的方式替代原有的环境。L30了解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3.1.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至少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总则、拟议规划的概述、环境现状描述、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推荐方案与减缓措施、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监测与跟踪评价、困难和不确定性、执行总结。L31了解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及说明的主要内容。3.1.3“总则”的内容包括:规划的一般背景;与规划有关的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环境影响识别(表);评价范围与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与规划层次相适宜的影响预测和评价所采用的方法。3.1.4规划的概述与分析包括:规划的社会经济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和/或可持续发展目标);规划与上、下层次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关系和一致性分析;规划目标与其他规划目标、环保规划目标的关系和协调性分析;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要求的可行的各规划(替代)方案概要。3.1.5环境现状分析包括:环境调查工作概述;概述规划涉及的区域/行业领域存在主要环境问题,及其历史演变,并预计在没有本规划情况下的环境发展趋势;环境敏感区域和/或现有的敏感环境问题,以表格一一对应的形式列出可能对规划发展目标形成制约的关键因素或条件;可能受规划实施影响的区域和/或行业部门。3.1.6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突出对主要环境影响的分析与评价。3.1.6.1按环境主题(如生物多样性、人口、健康、动植物、土壤、水、空气、气候因子、矿产资源、文化遗产、自然景观)描述所识别、预测的主要环境影响。3.1.6.2对应于不同规划方案或设置的不同情景,分别描述所识别、预测的主要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累积影响。3.1.6.3在描述环境影响时,说明不同地域尺度(当地、区域、全球)和不同时间尺度(短期、长期)的影响。3.1.6.4对不同规划方案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进行比较,包括环境目标、环境质量和/或可持续性的比较。3.1.7规划方案与减缓措施包括:描述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规划方案,并概述各方案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主要环境影响的防护对策、措施和对规划的限制,减缓措施实施的阶段性目标和指标;各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的综合评述;供有关部门决策的推荐的环境可行规划方案,以及替代方案;规划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3.1.8监测与跟踪评价:对下一层次规划和/或项目环境评价的要求;监测和跟踪计划。3.1.9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概况;概述与环境评价有关的专家咨询和收集的公众意见与建议;专家咨询和公众意见与建议的落实情况。3.1.10困难和不确定性:概述在编辑和分析用于环境评价的信息时所遇到的困难和由此导致的不确定性,以及它们可能对规划过程的影响。3.1.11执行总结:采用非技术性文字简要说明规划背景、规划的主要目标、评价过程、环境资源现状、预计的环境影响、推荐的规划方案与减缓措施、公众参与的主要发现和处理结果、总体评价结论。43 三、环境质量标准(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Z20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Z21掌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L32了解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的浓度限值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表1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浓度单位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二氧化硫SO2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20.050.150.060.150.500.100.250.70毫克/立方米(标准状态)总悬浮颗粒物TSP年平均日平均0.080.120.200.300.300.5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日平均0.040.050.100.150.150.25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40.080.120.080.120.24一氧化碳CO日平均1小时平均4.0010.004.0010.006.0020.00臭氧O31小时平均0.120.160.20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L33了解常规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表2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污染物名称分析方法来源二氧化硫(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3)紫外荧光法①GB/T15262-94GB8970-88总悬浮颗粒物重量法GB/T15432-95可吸入颗粒物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法GB6921-86二氧化氮(1)Saltzman法(2)化学发光法②GB/T15435-95臭氧(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2)紫外光度法(3)化学发光法③GB/T15437-95GB/T15438-95一氧化碳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Z22掌握小时、日均数据有效性规定7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表3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SO2、NO2年平均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TSP、PM10年平均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SO2、NO2、CO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8小时的采样时间TSP、PM10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2小时的采样时间SO2、NO2、CO、O31小时平均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Z23掌握水域功能和标准的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43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L34了解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常规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钾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标准限值。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序号标准值分类项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1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2pH值(无量纲)6~93溶解氧≥饱和率90%(或7.5)65324高锰酸盐指数≤24610155化学需氧量(COD)≤15152030406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346107氨氮(NH3-N)≤0.150.51.01.52.08总磷(以P计)≤0.02(湖、库O.01)0.1(湖库O.025)0.2(湖、库O.05)0.3(湖、库O.1)0.4(湖、库O.2)9总氮(湖、库.以N计)≤0.20.51.01.52.0L35了解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常规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表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序号基本项目分析方法测定下限mg/L1水温温度计法2pH玻璃电极法3溶解氧碘量法0.2电化学探头法4高锰酸盐指数0.55化学需氧量重铬酸盐法56五日生化需氧量稀释与接种法27氨氮纳氏试剂比色法0.05水杨酸分光光度法0.018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0.019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0.05(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Z24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2.1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2.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Z25掌握地下水质量分类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低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L36了解地下水水质监测的监测频率和监测项目5.2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5.3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L37了解地下水质量单组分评价的方法和原则6.1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6.2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6.4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地评价。(四)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S47熟悉海水水质的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43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S48熟悉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类别昼间夜间0504036555155454705526050Z26掌握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L38了解夜间突发噪声的限值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Z27掌握乡村生活区参照执行的标准类别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六)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S49熟悉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适用地带范围昼间夜间适用地带范围昼间夜间特殊住宅区6565工业集中区7572居民、文教区7067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572混合区、商业中心区7572铁路干线两侧8080(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S50熟悉土壤环境质量的分类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S51熟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分级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四、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Z28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S52熟悉本标准的指标体系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下列三项指标: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Z29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43 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解析: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之一是根据环境功能区域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级别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该标准对排放浓度未划分级别,仅对排放速率进行分级。主要考虑处于不同功能区域的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要求基本相同,并避免使标准过于复杂化。该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S53熟悉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7.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7.5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7.6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S54熟悉监测采样的时间与频次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8.2.1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8.2.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8.2.3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L39了解现有污染物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的排放限值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二氧化硫12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1520304050607080901001.62.68.81523334763821003.05.117304564911201602004.17.726456998140190240310*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0.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7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2氮氧化物17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1520304050607080901000.470.772.64.67.09.9141924310.911.55.18.91419273747611.42.37.714212941567292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0.15(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420(硝酸使用和其它)3颗粒物22(碳黑尘、染料尘)15203040禁排0.601.04.06.80.871.55.91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肉眼不可见2.23.3.15.2.43 8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15203040禁排7142532137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150(其它)1520304050602.13.5142436514.16.92746701005.9104069110150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4氟化氢1501520304050607080禁排0.300.511.73.04.56.49.1120.460.772.64.56.99.8141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58*氯气8525304050607080禁排0.601.03.45.99.113180.901.55.29.014202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L40了解新污染物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的排放限值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二氧化硫96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1520304050607080901002.64.315253955771101301703.56.6223858831201602002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55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2氮氧化物14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1520304050607080901000.771.34.47.51216233140521.22.06.61118253547617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12240(硝酸使用和其它)3颗粒物18(碳黑尘、染料尘)152030400.150.853.45.80.741.35.08.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肉眼不可见6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152030401.93.112212.64.51831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120(其它)1520304050603.55.9233960855.08.534599413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4氟化氢10015203040506070800.260.431.42.63.85.47.7100.390.652.23.85.98.3121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Z30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43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Z31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①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②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③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④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①和②的规定。⑤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Z32掌握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进行的分类4.2.1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⑴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⑵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4.2.2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Z33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要求GB3838I、II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对于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对于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量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计算。S55熟悉新、改、扩建项目按年限执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①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②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③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L41了解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总汞0.052烷基汞不得检出3总镉0.14总铬1.55六价铬0.56总砷0.57总铅1.08总镍1.09苯并(a)芘0.0000310总铍0.00511总银0.512总α放射性1Bq/L13总β放射性10Bq/L(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S56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Z34掌握各类厂界噪声的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昼间夜间Ⅰ5545Ⅱ6050Ⅲ6555Ⅳ70553.适用范围的划定43 L42了解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原则(1)各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2)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3)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4)背景值修正。厂界噪声属排放控制值,应扣除背景值影响。S57熟悉噪声监测点的选择方法(1)监测点应选在法定厂界处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2)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长街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室内限值应比标准值低10dB。(四)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S58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建筑施工场地的边界是由政府有关部门限定的建筑施工场地最外面的边界线。Z35掌握各施工阶段的标准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等效声级LAeq[dB(A)]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噪声限值昼间夜间土石方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7555打桩各种打桩机等85禁止施工结构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7055装修吊车、升降机等6555(五)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S59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S60熟悉恶臭厂界标准值的分级(4.1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L43了解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5.标准的实施)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染物厂界标准值。5.2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5.3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S6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S62熟悉本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各区域对工业炉窑建设的要求(4.1)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S63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S64熟悉本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43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4.2年限划分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S65熟悉一类区域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L44了解关于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下表规定执行。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0.70.7~<1.41.4~<2.82.8~<77~<1414~<28t/h<11~<22~<44~<1010~<2020~≤40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202530354045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3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八)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S66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S67熟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人畜居栖点500米以外。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①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②居民密集居住区。③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④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⑤地下水补给区、泛洪区、淤泥区。L45了解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及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肠菌值。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九)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S68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S69熟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6.1.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6.1.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6.1.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6.1.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6.1.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6.1.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6.1.7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一下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十)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S70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43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S71熟悉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4.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4.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4.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4.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4.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4.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4.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4.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十一)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S72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S73熟悉焚烧厂选址的技术要求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I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在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还规定了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m)。焚烧物的要求: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焚烧炉排气筒高度: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下表焚烧量(kg/h)废物类型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300医院临床废物20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25300~20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352000~25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45≥2500第4.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50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焚烧炉的技术指标: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下表:指标/废物类型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s)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危险废物≥1100≥2.0≥99.9≥99.99<5多氯联苯≥1200≥2.0≥99.9≥99.9999<5医院临床废物≥850≥1.0≥99.9≥99.99<5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43 (十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1.适用范围S74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L46了解贮存、处置场的类型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两类,相应的贮存、处置场划分为Ⅰ和Ⅱ两个类型。适用于堆放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Ⅰ类场。适用于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S75熟悉贮存、处置场场址选择要求(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①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②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③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④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⑤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⑥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①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②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上述的要求主要是防止渗滤液对地下水和饮用水源的污染。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L47了解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项目(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应根据贮存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2)地下水在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其中包括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他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3)大气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的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应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