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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试行)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2月11日30
目录1总则…………………………………………………………………22术语…………………………………………………………………43热计量方式…………………………………………………………63.1基本规定……………………………………………………………73.2热源和热力站热计量……………………………………………83.3楼栋热计量………………………………………………………93.4分户热计量………………………………………………………93.5热量表……………………………………………………………103.6温控装置……………………………………………………………113.7数据远传通信系统………………………………………………114供热系统的设计……………………………………………………124.1热源和热力站的设计……………………………………………124.2室外管网的设计…………………………………………………134.3室内系统的设计…………………………………………………155供热计量工程的施工(安装、检查、调试和验收)……………165.1一般规定…………………………………………………………165.2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175.3供热计量工程的检查、调试、验收………………………………206供热计量的运行管理………………………………………………21附录A住宅供暖系统图示……………………………………………23附录B住宅入户端口装置图示………………………………………23附录C热量表流量、温度传感器施工安装资料……………………24附录D供热计量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25附录E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抄表记录表………………………………26附录F供热计量收费项目供热计量装置故障记录…………………28附录G 国家和山东省供热计量主要相关标准、规范………………2930
1总则1.0.1 为推进威海市供热计量改革,促进供热系统与建筑的节能,指导我市集中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制定本技术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工程和既有民用建筑集中供热节能改造工程。1.0.3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设计部门应依据本导则进行设计。1.0.4 供热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节能技术,主动满足计量供热收费的要求,加强运行调节,降低供热能耗,使计量供热系统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1.0.5 供热单位应参与供热工程及其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做好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衔接,统筹考虑各个环节,以确保建筑具备供热计量条件。1.0.6 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1.0.7 集中供热热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涉及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涉及锅炉本体的热计量系统改造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且热计量改造不能影响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30
1.0.1 本导则所采用的供热计量及温控方式是结合威海市的热力系统特点和供热管理模式,通过对目前国内外的供热计量和温控技术进行甄选确定的;各市、区及各供热企业在具体项目建设和供热服务中应严格按照本导则执行。1.0.2 应用本技术导则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主要标准规范详见附录G。30
2术语2.0.1热计量对集中供热系统热源、热力站供热量和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进行的计量。2.0.2集中供热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热源提供的热媒通过管道系统向各幢建筑物或各用户供给热量的供暖方式。不含以燃气热水炉或电热水炉等独立热源为单一住宅分户的供暖方式。2.0.3热量表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源或热力站、建筑物或用户的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由流量传感器、计算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所组成。2.0.4热量结算点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2.0.5热分摊在热量结算点内(通常为建筑物内)的各独立核算用户之间,通过设置在用户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用户的用热量占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热分摊量实现分户热计量。30
2.0.1供热计量装置热量表以及室内温控器和控制阀组成的用以用户热量计量和室温控制的仪表装置。2.0.2热量测量装置专指设于热源和热力站、楼栋,仅作为企业管理用,不作为贸易结算用的热量表或其他类似装置。2.0.3分户热计量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以热量直接计量或热量分摊计量每户的供热量。2.0.4室温调控通过设在供暖系统末端的调节装置,实现对室温的自动调节控制。2.0.5供热计量数据管理平台通过现场供热计量装置采集温度、流量等数据进行处理、显示、存储,并可根据管理需要将这些数据制成曲线、图表,通过分析比对做出相应提示;同时还可根据各项参数的特殊要求进行超限报警及控制,并可实现办公数据的网上共享。2.0.6供热计量自动控制装置安装在热源或热力站,能够根据室外气候的变化30
,结合供热参数的反馈,通过相关设备的执行动作,实现对供热量自动调节控制的装置。2.0.1室外系统自供热热源或热力站出口起至建筑物供热管道入口止的供热系统。2.0.2室内系统自建筑物供暖管道入口起至末端供暖设备止的供暖系统。2.0.14户内系统设置于住宅户(套)内的供暖系统。2.0.15共用立管多层或高层住宅内,用以连接各层户内系统的垂直供、回水管道。区别于传统的连接各层散热器的房间内立管。2.0.16间连系统热源端与用户端通过表面式换热器间接连接的系统。2.0.17直连系统热源端与用户端通过管网直接连接的系统。3热计量方式30
3.1基本规定3.1.1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应选用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3.1.2住宅分户热计量宜采用户用热量表法,应在入户端口处安装热量表,并以户用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3.1.3公共建筑热计量应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的协议,将热量结算点位置确定在楼栋的热力入口或热力站,并于此安装热量表;若同一热量结算点范围内存在多个用户时,则可采用分户热计量或按热量分摊的方式计算。3.1.4供热计量系统应实现数据远传通信功能。3.1.5对同一热力站供热辖区内建筑物所采用的热计量及其数据远传通信方式应一致。3.1.6热量计量装置应符合《热量表》(CJ128)、《热量表检定规程》(JJG225)和《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188)等标准的要求。3.1.7热量表及温控装置应取得《威海市供热计量产品备案证》。30
3.2热源和热力站热计量3.2.1热源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加以计量监测。3.2.2水-水热力站的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的流量传感器,间连系统宜安装在一次管网的回水管路上;直连系统安装在热力出口的供水管路上。3.2.3热源或热力站的热量表,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3.2.4热源或热力站的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均应计量,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3.2.5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集中供热系统应通过水力计算在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等调控装置。3.3楼栋热计量3.3.1公共建筑宜采用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当一个楼栋设置一个以上热力入口时,各热力入口处均应设热量表。3.3.2公共建筑内存在多个独立用户,并满足分户计量时,应采用分户热计量方式。3.3.3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居住建筑应在楼栋热力入口处设计热量测量装置。30
3.4分户热计量3.4.1以户用热量表作为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3.4.2同一热力站供热系统计量范围内,其户用热量表的品牌、种类、型号宜一致。3.4.3户用热量表应考虑仪表堵塞或损坏的问题,并提前制定处理方案。3.4.4户用热量表宜采用电池供电方式。3.5热量表3.5.1热量表应具备数据存储的功能,可以通过设备和软件在现场读取存储数据,并应符合《热量表》(CJ128)要求。3.5.2热量表应具备远程通信功能,数据通信协议应符合《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188)的规定;户用热量表和楼栋热量表应采用统一的M-BUS总线通信,通信波特率为2400b/s、偶校验、高电平为36V、低电平为24V。3.5.3在公称流量(或常用流量)时,户用热量表最大允许压力损失不应超过0.025MPa,非户用热量表不宜超过0.02MPa。3.5.4热量表各部件的工作压力和温度应满足本地供热系统的要求。30
3.5.4热量表安装位置应保证仪表正常工作要求,不应安装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和振动的位置;计算器应安装在便于读数和不受电磁干扰的位置。3.5.6热量表生产企业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3.5.7热量表准确度等级应≥2级,须具备热计量数据的M-BUS远传功能及存储18个月以上供热量的存储性能。3.5.8用于结算点的热量表安装前须经过市级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3.6温控装置3.6.1户用温控装置要具备用户室温采集至热力企业的功能,采集的精度要达到±0.5℃,通信系统应与热量表通信系统兼容。3.6.2户用温控装置的室内温度控制精度应达到±1℃(以温度监测点温度为准)。3.6.3采暖系统处于设计工况下的正常流量时,温控节能装置不应产生噪音,不应因阻塞而导致水流不畅通。3.6.4温控装置应具有防堵塞、防腐蚀的性能。3.6.5温控装置产品质量和安装方法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标准或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相关《企业标准》,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专业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3.7数据远传通信系统30
3.7.1热计量数据远传系统的M-BUS转换器应满足热量表及温控装置的采集通信要求。3.7.2远程通信的连接可采用以太网、DTU、3G等传输方式,小区内通信可采用RF、WIFI或有线连接,RF无线连接的发射功率、发射频率、频率带宽应符合国家无线电法规的相关要求。3.7.3宜在小区热力站设置通信中心节点,统一回传至热力企业热计量数据服务器。3.7.4供热计量数据管理平台应满足以下要求:1.热计量数据平台应具备远程抄表、远程控制、系统故障报警、数据异常报警、数据分析、历史数据对比等基本功能。2.平台应支持GPRS、TCP/IP、UDP等多种通信终端。3.数据平台须留有共享数据接口,满足其他管理系统的兼容要求和热力管理部门监管需求。4.数据平台的运算能力应满足30万户以上居民计量数据的采集和运算。5.供热计量数据管理平台应兼容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热量表、温控装置通信协议。30
4供热系统的设计4.1热源和热力站的设计4.1.1热源选择及供热供、回水温度,锅炉房或热力站布置和供热半径,循环水泵的选择设置,热网敷设和保温等,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的有关要求。4.1.2新建或扩建热源时,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并应按系统实际负荷需求及运行负荷规律,合理配备机组的容量与数量;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供热区域,宜采用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或新能源作热源。4.1.3新建热力站供热规模宜控制在10万平米之内,且须在区域规划中预留地上供热站房。4.1.4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其气候补偿装置的室外温度传感器应设置于通风遮阳、不受冷热源干扰的位置。气候补偿器应具备就地或远程修正供热曲线功能。4.1.5热源或热力站应安装热量测量装置。4.1.6供热系统的循环水泵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循环水泵调速30
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特性确定。2.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循环水泵宜多台并联设置或单台变频。4.1.7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公共建筑的采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热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4.2室外管网的设计4.2.1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4.2.2室外供热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户侧室外供热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不大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规定的限值确定。2.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30
3.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供暖入口的资用压差,标注在施工图纸上;并对照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4.2.1集中供热系统中,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计水力平衡装置。4.2.2建筑物热力入口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制式和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他装置。4.2.5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水力平衡装置;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2.供热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4.2.6供热系统进行热计量改造时,应对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差不能满足改造后的供暖系统要求时,应采取相应补偿措施,以满足室内系统的需要。4.3室内系统的设计4.3.1住宅供热系统应按(附录A)设置。4.3.2新建建筑的户用热量表应按(附录B)设置,楼栋表应设置在专用表计小室中;既有建筑的楼栋热量表若设置在管沟内时,其计算器宜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专用表计小室与热力入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
1.有地下室的建筑,专用表计小室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2.0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0.8m。2.无地下室的建筑,专用表计小室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1.0m。3.专用表计小室应配备安全照明设施、电源、预留通信线缆穿线管,并应满足热计量设备运行环境要求。4.3.1在建筑设计时应预设热计量远程通信系统多股铜芯屏蔽电缆和专用配电箱,通信电缆线径应满足1.5mm2*4,配电箱尺寸应满足500mm*600mm*180mm(高*宽*厚)要求,箱体锁具应满足区域热力企业统一要求。4.3.2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室温调控装置的室内温控器宜设置在附近无散热体、周围无遮挡物、不受风直吹、不受阳光直晒、通风干燥、周围无热源体、能正确反映室内温度的位置。4.3.3住宅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的布置和设计,其共用立管和分户关断、调节阀门应设置在户外,热量表和温控阀门应设置在户外;户外设置位置宜为公共空间的管井或小室内。4.3.4供、回水干管和共用立管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保温层厚度应满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的有关要求。30
4.3.1公共建筑同一热量结算点范围内如需要按用户设热量表进行热分摊时,管路布置应满足为各用户支路分设热量表的要求。5供热计量工程施工(安装、检查、调试和验收)5.1一般规定5.1.1供热计量装置的生产厂或专业公司,应对设备安装、调试、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5.1.2供热计量工程的设备安装、检查、调试,应由供热企业具体负责,由供热企业组织供热计量装置生产厂或专业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共同完成。5.1.3供热企业在供热计量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自检合格后向本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经设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盖章。供热计量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向市级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市级供热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出具市级验收合格证明及资金拨付凭证。30
5.1.4供热计量工程的设备安装、检查、调试、验收除应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相关规定。5.2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5.2.1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前应将管道内部清扫干净,安装过程中和安装后,不得再对管道进行焊接类操作。5.2.2热量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户用热量表的流量计宜设计安装在进水管上。2.热量表上游应设计安装过滤器,以保证供热计量装置正常运行不受系统管道内垢片、铁锈等杂质的影响。3.热量表温度和流量传感器的线缆在出厂后不得修剪和接头。4.在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前后应设置关断阀门,且关断阀应设于过滤器、压力表接口等所有需检修设备的两侧。5.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直管段范围内不允许安装任何管件或压力、温度测量仪表等影响流量特性的元件。5.2.3热量表流量传感器按(附录C.0.1)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箭头所标示的水流方向安装。30
2.当管道管径与热量表管径存在差异、需要做变径处理时,管径缩径不宜超过2档,变径角度不宜大于8o。3.口径大于DN50时,流量传感器前后管道均应设置稳固可靠的支撑。4.流量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管道应保温;保温材料应包裹流量传感器的基座。当采用整体式热量表时,不应包住计算器;当管道夏季输送冷水时,应进行防结露保温,计算器和管道之间应用保温材料绝热。5.2.4热量表温度传感器应按(附录C.0.2)设置,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温度传感器上的颜色标签,分辨供水还是回水温度传感器后安装。2.安装管路上不宜有分流或汇流装置,如不可避免,距汇流或分流点应不小于10倍管径长度。3.宜采用热量表生产厂提供的温度传感器T型接头、专用测温球阀或专用测温套管等形式安装;口径不大于DN25的热量表可采用短探头直接插入。4.温度传感器不宜装在管道高凸处。5.温度传感器应至少插入到管道的中心位置,传感器的尖头宜迎着水流方向倾斜45°角插入水中,也可采用水平安装或垂直安装。6.安装温度传感器的30
管段应保温,冷暖两用的管道应进行防结露保温。5.2.5热量表计算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热量表计算器安装高度不应大于1.6m,其安装角度应便于读数。2.组合式热量表的计算器可以独立设立在仪表箱内,且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相关要求。5.2.6远传抄表系统的数据集中器、采集器宜安装在弱电井或者楼梯间内,且应该远离电磁或静电干扰源;如果安装在公共位置,应加装保护罩。系统的管线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相关规定。1.热计量通信M-BUS总线长度≤50米时,线径应≥1.0mm2,长度≥50米,线径应≥1.5mm2。2.总线与单户表计相连线缆应可靠连接,并不得切断总线,连接部位应设置专用接线盒。3.入户表箱或井室内连接宜采用接线端子连接,尽可能减少搭接。5.3供热计量工程的检查、调试、验收5.3.1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首次检定,并出具检验报告,在热量表表体上30
有检定合格标志及检定铅封。5.3.2热量表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5.3.3热量表应对内部时钟校准一致,调试完毕后应对温度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与管道连接处进行铅封。5.3.4对远程通信系统进行调试应满足《住宅远传抄表系统》(JG/T162)的相关规定。5.3.5供热计量的系统检查、调试及验收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工程质量检验表可采用本导则(附录D)。5.3.6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应符合国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6供热计量的运行管理6.0.1供热系统首次投入运行前和供暖期开始前,供热单位应对供热系统进行反复冲洗,清理过滤器,做好系统排污。在非供暖期间,应对集中供热系统进行满水保养。6.0.2供热系统的补水软化处理和防腐处理应符合国家及省厅的相关标准的要求。30
6.0.1供热单位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15日内对供热计量装置进行巡检和首次抄表,并在采暖期内每周至少抄表一次,抄表时填写《供热计量收费抄表记录》(附录E)。6.0.2供热单位应定期告知用户的用热量和热费情况,对于用热量较高的用户,进行提醒,讲解节能措施。6.0.3热量表生产企业和温控装置生产企业应为供热企业提供使用信息和功能介绍的资料,并配备专业维护人员提供后续服务。当热量表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时,维修人员应于8小时内到现场排除。6.0.4因热量表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一定维修期才能继续进行热量结算的,供热单位应将故障情况和替代结算方式告知用户。6.0.5供热单位应负责对热量表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人员应记录检查情况,如需要维修或更换,应记录故障热量表的故障信息(附录F)。热量表的主要检查内容如下:1.检查热表外观,铅封完好无缺,不被破坏;2.检查热量表及相关连接管和法兰没有泄漏;3.检查热量表的功能,有无故障信息;4.检查热量表的运转是否正常;5.核对远传抄表系统中,热量表地址和用户编号及热量表与终端的数值的一致性;30
6.0.1供热企业应负责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热量表申请周期强制检定。6.0.2应按下列要求对热量表进行维护:1.在供暖前,应将热量表前后的关断阀门完全打开,对系统进行排气。2.对于无法继续正常工作的热量表,应查明故障原因并予更换。3.户用热量表的安装管井不应堆放杂物,应便于操作人员查看。安装间的外门应由供热企业加装统一锁具,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启。6.0.10供热季结束后,各供热企业填写《供热计量收费项目供热计量装置故障记录表》(附录F)报相关主管部门。30
附录A 住宅供暖系统图示1共用立管2入户装置3散热器4户内供暖管5低阻力温控阀6环路检修阀7放风阀8跨越管附录B 住宅入户端口装置图示1锁闭球阀2户用热量表3关断阀4供水温度传感器5回水温度传感器6户用温控节能装置30
附录C热量表流量、温度传感器施工安装资料热量表流量传感器安装位置举例见图C.0.1。A—正确安装位置B—电磁流量传感器和超声波流量传感器可水平安装,也可垂直安装C—容易滞留气泡的错误安装位置D—容易滞留气泡的错误安装位置E—阀门不能离流量传感器入口太近,距离最好是10倍管径距离F—流量传感器不能与泵进口安装过近,距离至少大于10倍管径距离G—流量传感器不应安装在距弯头太近,距离最好是10倍管径距离热量表温度传感器安装示意见图C.0.2。45°安装水平安装垂直安装30
附录D供热计量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检验批部位区段、系统)名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人分包项目经理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负责人供热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序号内容施工单位评定检查记录供热单位验收记录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检验文件1系统水力平衡检测报告2系统水压试验报告3热量表产品合格证4热量表首检合格证书热量表1流量传感器安装2温度传感器安装3计算器安装4远传抄表系统安装5热量表调试温控阀1阀体安装2阀头和温度传感器安装30
施工单位检查结论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年月日供热单位意见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建设单位验收结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30
附录E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抄表记录表小区名称:供热单位名称:楼号:楼栋热量表数据序号热表位置热表编号热量流量累积流量累积工作时间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是否出现故障数据参数单位 1 2 3 4 5 分户热量表数据序号用户热表编号热量流量累积流量累积工作时间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室内温度是否出现故障数据参数单位 1单元室 2单元室 3单元室 4单元室 5单元室 6单元室 7单元室 8单元室 30
9单元室 10单元室 11单元室 12单元室 13单元室 14单元室 15单元室 16单元室 17单元室 18单元室 抄表人:抄表日期:年月日30
附录F供热计量收费项目供热计量装置故障记录小区名称: 供热单位名称:序号日期热计量装置位置编号出现故障时间故障代码故障情况描述故障解决方法故障消除时间故障消除后的热量表示值记录人1 2 3 4 5 6 7 8 30
附录G国家和山东省供热计量主要相关标准、规范1《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2《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3《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12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5《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7《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8《热量表》CJ128-20079《热量表》JJG22510《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18813《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17《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18《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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