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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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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SL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Technicalguidelinesfordemonstration reportonoutfallsettingup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0 前言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和《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GB/T20000.2—2009)以及《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本标准共12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资料,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拟纳废污水域概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风险评价,影响补偿方案建议,水资源保护措施,论证结论等。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主编单位: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军献师洋孙照东穆伊舟李红亮杨文博李昊舒卫先滕阳张颖张军锋李淑贞董飞孙章顺韩淑媛赵山峰郭瑞丽李东阳。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3 目次1总则12术语63基本资料83.1现场查勘与资料收集83.2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资料94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104.1基本要求104.2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分析104.3废污水产排分析124.4生产工艺先进性分析135拟纳废污水域概况145.1拟纳污水域基本情况145.2水功能区基本情况145.3水生态概况155.4重要第三方概况155.5地下水概况155.6水域管理要求155.7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分析156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176.1基本要求176.2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176.3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要求186.4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196.5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分析结论207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223 7.1基本要求227.2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影响分析237.3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影响分析267.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影响分析287.5对特殊用水户、生态敏感点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287.6基于水功能区管理水质目标的入河排污限值288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308.1基本要求308.2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与口门工程方案318.3排放方式与排污浓度及总量318.4排污影响与制约因素328.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329事故风险评价339.1风险危害范围339.2风险识别339.3风险分析339.4风险防控3310影响补偿方案建议3410.1补偿原则3410.2补偿条件3410.3补偿范围3410.4补偿对象3410.5补偿标准3411水资源保护措施3511.1管理措施3511.2技术措施3511.3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3511.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及管理3511.5污水排放监控措施353 11.6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511.6宣传教育3612论证结论3712.1结论3712.2建议37附录A《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写提纲38附录B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基本情况表41标准用词说明433 1总则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等,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制定本导则。1.0.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工作。1.0.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5全面系统,重点突出;6客观公正,科学合理。1.0.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主要包括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拟纳污水域概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风险评价、影响补偿方案建议、水资源保护措施、论证结论等9方面内容。1.0.5工作程序。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查勘、补充监测、设置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设置影响分析、事故风险评价以及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和结论建议等。具体程序见图1.0.5。43 现场查勘资料收集补充监测设置单位概况:生产工艺用水流程废污水处理工艺污废水排放情况废污水产排分析:排污位置、方式排污总量、浓度……拟纳污水域概况:水文、水质污染源、水生态现状生态敏感点……基础资料整理分析污水处理措施废污水排放情况水功能区(水域)现状入河排污数值模拟分析影响分析风险事故与影响分析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影响分析对地下水影响分析对第三者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与建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与建议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图1.0.5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图43 1.0.6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2014)《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12452-200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1994)《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25173-2010)《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50335-2002)《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2006)《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1991)其它污水排放标准1.0.7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应在对影响范围和敏感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可能受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的主要水域、相关区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原则上应纳入论证范围。43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与水生态保护区域。1.0.8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水平年的确定尽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等有关规划水平年相协调。现状水平年应选取最近具有代表性的年份,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料条件确定。规划水平年应主要考虑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以项目建成排污年作为近期规划水平年。对于需要扩建的项目,以规划确定的建成年作为远期规划水平年。1.0.9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等级由各分类指标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区水资源与水生态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水域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类型、废污水排放量等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下表。表1.0.9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分类分级指标分类指标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涉及一级水功能区中的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及二级水功能区中饮用水水源区涉及二级水功能区中的工业、农业、渔业、景观娱乐用水区涉及二级水功能区中的排污控制区和过渡区水功能区水域纳污现状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超出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接近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远小于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水生态现状现状生态问题敏感;相关水域现状排污对水文情势和水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同时存在水温或水体富营养化影响问题现状生态问题较为敏感;相关水域现状排污对水文情势和水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现状无敏感生态问题;相关水域现状排污对水生态环境无影响或影响轻微污染物排放种类所排放废污水含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放射性或持久性化学污染物所排放废污水含有多种可降解化学污染物所排放废污水含有少量可降解的污染物废污水排放流量(缺水地区)(m3/h)≥1000(300)1000~500(300~100)≤500(100)年度废污水排放量大于200万吨20~200万吨小于20万吨43 区域水资源状况用水紧缺,取用水量达到或超出所分配用水指标水资源量一般,取用水量小于或接近所分配用水指标水资源丰沛,取用水量远小于所分配用水指标1.0.10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3 2术语2.0.1污水wastewater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尾水总称。2.0.2入河排污口outfall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2.0.3入河排污量pollutantloads某一时段内通过入河排污口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可以为单一种类污染物数量,也可以为多种污染物合计总量,根据所陈述的具体情况确定。有些污染物数量可由其他指标间接反映,例如耗氧物质用化学需氧量(COD)或生化需氧量(BOD)反映。2.0.4入河污水量effluentflow某一时段内通过入河排污口排入水域的污水数量。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与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混合排放的,入河排放量指排污口混合排放数量。2.0.5入河排污口分类classificationofoutfalls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混合污水入河排污口和其他污水入河排污口四类。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Industrialwastewateroutfall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domesticsewageoutfall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3混合污水入河排污口combinedwastewateroutfall43 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服务性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2.0.6排污口建设情况分类Classificationofoutfallconstructionsituation1建成运行排污口existingoutfall已经建成并处于正常排放或非正常排放状态下的排污口。2新建排污口Newoutfall首次建造或者使用的排污口,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3扩大排污口expandingoutfall在已建成的排污口原有的基础上提高排污口的排污能力。4改建排污口reconstructingoutfall已建成的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2.0.7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outfallmanagementunit对入河排污口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2.0.8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outfallapplicant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简称“排污单位”。对排放废污水单位单独或共同设置排污口向水域排污且对排污工程具有所有权的,排污单位为直接排放废污水的单位;排放废污水通过政府设置的市政工程向水域排放的,排污单位为市政工程管理单位。43 3基本资料3.1现场查勘与资料收集3.1.1查勘和监测资料的收集与调查应按照分类论证工作等级的要求进行,资料缺乏或不能满足论证要求时,应开展必要的查勘和补充监测工作。包括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及其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进行地形、地貌等进行现场查勘;以及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论证范围内河段地形、水文和水质等数据的监测。3.1.2基本资料收集收集的基础资料应包括: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流域或区域水资源水环境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等;2建设项目的规划成果和有关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成果及有关审批文件、审查意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意见等;3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取用水方案等基本资料;4建设项目的生产产品、生产工艺以及国内外同类企业的生产工艺及先进性等资料;5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方案、排污路径、性质、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入水体基本要求。6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污系数以及污染治理状况等资料。7建设项目论证范围内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环境与水生态和社会经济等资料,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连续枯水年和特枯水年的调查资料、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划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等有关成果与资料;8论证范围内取水口和排污口基本情况,可能受影响的第三者相关资料。43 3.2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资料依据新建和已建成运行两种类型进行资料收集,新建排污口资料收集以设计文件为主,建成运行的排污口资料应以现场检测数据为主。3.2.1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应说明入河排污口的位置、性质、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入水体基本情况等。对于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原有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3.2.2废污水来源及构成应区分企事业单一入河排污口、共用入河排污口、市政入河排污口等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调查分析入河排污口所排废污水来源、组成。3.2.3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总量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拟排或现状的废污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对应的排放总量,特别应分析其特征污染物情况。对于共用入河排污口还应说明各排污企业的废污水量和主要污染物。对于温排水应有温水排放量和温升数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应详细论证调查数据。43 4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4.1基本要求4.1.1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包括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分析和废污水产排分析。4.1.2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分析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分析范围和内容;废污水产排分析应包括水量、水质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水质应包括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4.2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分析4.2.1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分析主要涉及单一工业企业、产业聚集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农灌退水沟等情形。1对于单一工业企业新建项目,应详细介绍企业(项目)名称、拟建位置、厂区布置、所属行业,设计生产工艺、规模及主要产品,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等。2对于单一工业企业已有项目,应详细介绍企业(项目)名称、所处位置、厂区布置、所属行业、历史沿革,生产工艺、规模及主要产品,项目立项、工程建设及验收、生产运行、清洁生产情况等。3对于单一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除对已有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外,应同时对改(扩)建项目的设计生产工艺、规模及主要产品、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介绍,并重点分析改(扩)建项目实施后生产工艺原理、产品及规模、取用水、产排污水等的变化。4对于综合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应以产业聚集区总体规划、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说明区域规划及批复情况、规划区位置和范围、平面布置、汇水区服务人口和面积,主要废污水排放企业(项目)基本情况,重点介绍区域统一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运行情况。根据论证需要及实际情况,确定分析的现状水平年和(或)规划水平年。543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说明企业(项目)名称、所处位置、汇水区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生产工艺与规模,工程规划、立项、设计、建设、验收及运行等情况。对于接纳有工业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详细说明其具体情况。根据论证需要及实际情况,确定分析的现状水平年和(或)规划水平年。6对于农灌退水沟,重点介绍汇水区范围、退水规律、治理措施、退水(控制或调度)方案、整治规划、退水管理单位等。对于接纳有工业污水或城镇生活污水的农灌退水沟,应详细说明其具体情况。根据论证需要及实际情况,确定分析的现状水平年和(或)规划水平年。4.2.2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主要介绍项目所处县区(或地市)级行政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水环境现状。自然环境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气象、土壤生态、河流水系、水文地质、自然资源、自然保护区等。社会环境主要包括:行政区划、人口、社会、经济、交通、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水环境主要包括:水功能区划、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河流水质、地下水水质、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等。对入河排污口所处河流当前水环境现状进行评述。应结合设置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特征对河流水质相应参数进行重点评述。有相关水污染防治或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应结合规划落实情况进行对比分析。4.2.3项目取用水概况应详细分析企业年度取用水量、许可水量、取用水周期以及废污水排放等相关情况。并说明项目取水与供水系统、用水系统(工艺与过程)与用水量、主要节水措施、水平衡等情况。改(扩)建项目,还应重点分析改(扩)建工程对取用水、废污水排放的相应影响及其变化情况。对产业聚集区,应根据论证需要及实际情况,结合现状取用水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情况,确定分析的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43 4.3废污水产排分析4.3.1结合生产工艺和水平衡,分析各废污水产生环节的产生量、污水性质与主要污染物浓度、处理方式与回(复)用量、排放量等情况。重点分析排放进入末端污水处理工程的废污水量及主要污染物浓度。对于已投入运行的排放有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装置),应依据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其污水排放口布点监测。对于产业聚集区内已有的污水排放企业,应在其厂界外排口布点监测。4.3.2对末端污水处理工程进行重点调查分析。详细说明其设计工艺与指标、设备与规模、建设运行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论证需要,可选择类比分析、历史水量、水质监测资料分析、补充调查监测等方式,对其处理效果可达性或实际处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并说明末端处理后的废污水回用和排放情况。4.3.3对产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工程或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应评估其相关污水收集管网与泵站、处理设备与规模、工艺与指标等对于接纳汇水区范围内各类废污水的可行性与有效性。4.3.4对废污水外排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废污水来源与构成、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浓度与总量、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规律及不确定性分析等。视情说明排污许可及达标排放情况。对已有项目,应依据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外排口布点监测。对污水成分复杂或含有高毒性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开展污水毒性测试与分析。4.3.5实施排污水质调查监测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水质检测数据应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4.3.6综合项目取用水及产排污分析成果,依据取水定额、清洁生产等有关指标,并与类似项目进行比较,对项目用水水平及节水潜力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节水减污措施。对产业聚集区或工艺复杂的大型工业项目,可根据论证工作需要,专题开展水平衡测试或专题研究。43 4.4生产工艺先进性分析生产工艺先进性就是生产过程普遍能够采用,具有直接推广价值或广阔应用前景的一系列优质、高效、低耗、洁净、灵活工艺的总称。通常根据项目取用水水平、耗水率、回用率、吨产品的用水量和排污量等于清洁生产水平相比较。并与同类型项目的生产工艺进行比较以说明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先进性程度。对于新建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国内领先的生产工艺。43 5拟纳废污水域概况5.1拟纳污水域基本情况5.1.1详细说明拟纳污水域自然概况、水文情势、水系、水网、水功能区划、河道、洪水等基本情况。5.1.2拟纳污水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取用水工程、水利工程、水电站工程、调水工程等。5.1.3水域现有取排水情况详细说明水域内现有、在建、拟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取水、排污状况,并列表。拟建取水口是指已获得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许可申请人规划建设的取水口;拟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获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兴建的入河排污口。应结合水功能区划附入河排污口和取水口分布图,标明相对位置。5.2水功能区基本情况5.2.1水功能区取水情况取水口分布、取水规模、取水性质,取水对水文情势的影响。5.2.2水功能区纳污状况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分布及污水(污染物)入河量、支流输污量、水功能区纳污量等,同时分析说明入河排污对水文情势的影响。5.2.3水功能区水质状况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应按照分类论证工作等级的要求进行,论证等级为一级的,应选择近10年常规水质监测系列资料按汛期、非汛期及全年对水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可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其他等级的,选择近3-5年常规水质监测系列资料进行水质评价分析。评价水域污染较重存在重金属或有毒有机物污染时,应进行底质污染调查评价;水域存在富营养化问题时,应选择磷氮等控制参数进行监测分析,并定量说明水体富营养化程度。当水功能区因缺少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补充开展相应的水质和入河污染源监测工作。43 5.3水生态概况水生态基本情况,水生生物及其多样性,生态敏感因素或重要保护目标、生态流量、富营养化问题,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的分布及基本情况,主要水生态问题等。5.4重要第三方概况主要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活取水口、大型工业取水口、渔业养殖等重要取用水方。5.5地下水概况入河排污涉及的地下水系统(水文地质单元)概况,功能区划、水量(水位)及取供水情况、水质目标与现状、与河道地表水补给关系等。5.6水域管理要求5.6.1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已有水功能区划水域的,应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所在和可能影响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要求、水质现状、水域纳污能力、限制排污总量等基本情况。5.6.2水功能区应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功能区,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为依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未包含的,以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为依据;其他未包含的,可以将流域机构审查通过的有关水功能区划成果作为参考依据。5.6.3水域纳污能力应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未核定纳污能力的水域,论证时应根据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算纳污能力以作为论证分析的依据。5.6.4限制排污总量原则上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意见为准。尚未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不超过纳污能力为限,同时可参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控制总量。5.6.5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应详细说明排污影响范围内水域水质现状,并按《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348-2006)的规定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算纳污能力。5.7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分析43 实测纳污河段点源国家、流域、区域重点污染物纳污总量,调查收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初始排污权、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资料。有条件的,估算面源重点污染物总量。分析纳污总量与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求的符合性。43 6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6.1基本要求6.1.1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包括设置方案、设置要求、可行性分析及结论。6.1.2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应在深入开展设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与废污水产排分析、所处区域及纳污水域基本情况调查分析等工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项目建设(运行)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划及管理要求,是否符合流域和地方等有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通过分析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污水质、入河排污量等是否满足管理的基本要求,初步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6.2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6.2.1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基本情况应详细说明设置位置(具体到所处行政村镇及地理坐标,准确到˝)、类型(新建、改建、扩大)、分类(工业、生活、混合)、排放方式(连续、间歇、季节性)、入河方式(漫流、明渠、管道、泵站、涵闸、潜没)、排入水体(水功能区)基本情况、入河排污线路及具体工程方案等。对于改建或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应同时说明原有设置基本情况,包括许可或登记情况。入河排污口位置及入河排污线路应附示意图说明。6.2.2对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排放情况的分析应包括废污水来源与构成、废污水排放量与排放规律、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不确定性分析等内容。应区分单一入河排污口和共用入河排污口。对共用入河排污口,应对各排污单位的废污水排放情况分别进行说明。6.2.3对于温排水应有温水排放量和温升数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应详细分析调查数据。对于放射性废污水,应基于有关专题研究成果进行分析说明。6.2.443 对于已有入河排污口,应根据其污染物排放及纳污水域水污染特征确定监测因子,开展补充调查监测。6.2.5监测及排污量统计工作须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及《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等有关要求。水质检测数据应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6.2.6说明安装流量及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设备情况。在线监测数据应能够实时传送至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6.3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要求6.3.1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原则要求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划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3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5与第三方无纠纷或纠纷已有确定的解决方案;6设置单位既往无违法排污记录或违法行为已改正。6.3.2法律、法规方面,主要考虑《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地方出台有相关行政法规的,应依其规定从严要求。6.3.3行政规章方面,主要考虑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把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重要江河湖泊限制排放总量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流域或地方出台有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应依其规定从严要求。6.3.4产业政策方面,产业聚集区及工业项目主要考虑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结构布局、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等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考虑区域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6.3.5规划方面,主要考虑国家及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及地方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入河排污口布设、防洪、航运等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43 6.3.6技术标准方面,主要考虑国家和行业用水定额、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要求。地方出台有相关标准的,应依其规定从严要求。6.3.7管理要求方面,重点把握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纳污能力与限排总量、水生态及重要第三方保护,统筹考虑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功能区管理、河道管理、取水许可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有关要求。开展论证工作时,还应与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沟通,明确有无其他具体要求。6.3.8对于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还应考察原有入河排污口所涉及项目的立项、建设、验收、运行是否合法依规,在实际运行中是否满足取水许可、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排、入河排污口管理等要求,以及是否发生过水污染事故。6.3.9综合废污水产排分析及纳污水域调查成果,初步分析判断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重大水污染风险因素,以及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重要第三方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6.4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6.4.1对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项目建设与生产运行,应结合基本情况调查和废污水产排分析成果,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要求。6.4.2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应判断其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并分析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周边水生态、重要第三方等的影响。拟纳污水功能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或对水功能区、周边水生态、重要第三方有明显不利影响可能造成严重隐患的,该排污口设置方案不可行。其中,对水功能区、周边水生态、重要第三方等的影响不需要具体计算,根据一般判断即可。对于扩大和改建的排污口,应分析原有入河排污口产生的影响。若曾经或正在对水功能区、周边水生态或重要第三方造成严重影响的,则排污口的扩大和改建不可行。6.4.3对排放方式和入河方式,应着重分析对沿途地下水和防洪、航运等的影响。可能造成沿途地下水污染或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同意的,该排污口设置方案不可行。6.4.443 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入河排污量,应结合废污水产排分析及纳污水域调查成果,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排等方面要求。6.4.5对于现状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原则上不得新设入河排污口。但以下情况可以设置入河排污口,但需分析论证。1如果建设项目属于减排项目,论证说明项目建设前后水环境改善的效果,以保证入河排污量减少的前提下,可以设置入河排污口。2政府已经或规划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论证各项措施情况以及治理效果可达性,以保证在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能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则在此前提下可以设置入河排污口。6.4.6对污水处理措施及效果进行分析对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说明污水处理设施所采用的工艺、设备,通过类比同行业已有废污水处理效果,重点分析本项目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先进性以及设计排放标准的可达性;存在废污水回用的项目,说明废污水回用的去向及回用的可行性和可达性。对于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说明改、扩建前污水处理设施所采用的工艺、设备,结合系列实测资料,分析改、扩建前污水处理效果。同时说明改、扩建后污水处理设施所采用的工艺、设备、规模、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量、处理效率的变化情况,评估改、扩建后污水处理设施与原有设施的依托关系及依托可行性,明确改、扩建前废污水排放存在的问题,以及“以新带老”措施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对于废污水排入已建污水处理厂或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项目,需评估相关污水处理厂的截污管网、处理规模、处理工艺对于接纳建设项目废水水质和水量的可行性与有效性。6.5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分析结论6.5.1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废污水排放方式、水量、水质等进行综合审议的基础上,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的明确结论。6.5.2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结论中须要明确的事项主要有:143 设置单位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行业发展规划;2设置单位已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验收、运行是否合法依规,是否满足取水许可、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排、入河排污口管理等要求;3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可能影响范围内有无重要敏感保护目标;与第三方有无纠纷,以及纠纷是否已处理妥当;4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造成水功能区(水域)水质明显超标,或改变水功能区(水域)的水质类别;5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是否满足水功能区限排要求;6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水生态是否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有相应保护措施;7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存在重大水污染事故风险因素,以及是否有相应防范措施;8入河排污工程方案是否满足地下水保护和河道管理要求;9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可行。对基本可行的,应提出可行的限制条件或方案调整意见。43 7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7.1基本要求7.1.1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划和水资源管理要求,按照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功能、水生态及第三者的影响,并应考虑论证范围内本项目与已建、在建和已批准拟建的项目排污的累积影响。7.1.2影响分析主要采取水质实测资料分析、水环境数值模型和混合区模型等方法。7.1.3应根据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内已建排污口的排污量、在建和已批准拟建排污口的计划排污量,计算同一水功能区内的排污总量,分析排污的累积影响,并绘制各排污口的位置分布示意图。7.1.4影响论证应按照论证分类等级确定工作深度。影响分级论证深度要求。影响分级论证深度要求见下表。表7.1.1影响分级论证深度要求类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排污影响1.实测或采用混合区模型和水污染物输移数值模型定量分析说明正常工况下持久性污染物、非持久性污染物对于纳污水体水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2.采用混合区模型和水污染物输移数值模型定量分析说明非正常工况下持久性污染物、非持久性污染物可能最大排放过程对于纳污水体水质的影响范围、程度、持续时段。3.定量分析说明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以及相邻一级水功能区和二级水功能区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和持续时段。4.分析说明对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以及相邻一级水功能区和二级水功能区水资源状况及水生态系统的影响。5.分析说明对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以及相邻一级水功能区和二级水功能区水源地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水资源利用权益的影响。6.分析论证纳污水体水资源状况改变对水体富营养化、重要湿地和其他保护性生境,以及农业生态的影响。1.定量分析说明正常工况下持久性污染物、非持久性污染物对于纳污水体水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2.采用混合区模型和水污染物输移数值模型定量分析说明非正常工况下持久性污染物、非持久性污染物可能最大排放过程对于纳污水体水质的影响范围、程度、持续时段。3.定量分析说明排污口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和持续时段。4.分析说明对排污口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资源状况及水生态系统的影响。5.分析说明对排污口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源地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水资源利用权益的影响。6.分析论证纳污水体水资源状况改变对水体富营养化、重要湿地和其他保护性生境,以及农业生态的影响。1.分析说明持久性污染物、非持久性污染物对于纳污水体水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2.分析说明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3.分析说明对排污口所在二级水功能区水资源状况及水生态系统的影响。4.分析说明对排污口所在二级水功能区水源地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水资源利用权益的影响。43 7.2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影响分析7.2.1水功能区水污染特征分析水功能区水污染特征分析采用水功能区水质断面日污染物负荷历时曲线法。建立日污染物负荷历时曲线,将污染物负荷历时曲线按照水流情势划分为5个区,特丰条件:0~10%;丰水条件:10%~40%;平水条件:40%~60%;枯水条件:60%~90%;特枯条件:90%~100%。根据日污染物负荷历时曲线识别潜在的污染来源区域、水功能区主要的水质问题、水功能区水质超标的水量条件,确定适合于各种水流条件的日负荷控制指标。典型的日污染物负荷历时曲线如图7.2.1所示。图7.2.1化学需氧量负荷历时曲线7.2.2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1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据水域特点和入河主要污染物类型与浓度,采用合适的水质预测模型,定量分析主要污染物对水质的影响范围与程度。对于已建项目,应用实测资料分析入河主要污染物对水质的影响范围,并采用水质预测模型进行复核。43 2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模拟河道糙率和水质模型参数,应根据同河段或相近区域河段相关的研究报告与科研论文,确定其大致的范围,并通过模型参数率定与验证确定确切的参数取值。3根据现状水功能区达标情况,确定水文设计条件和水质背景浓度。对于枯水期水质最差的河段,其水量计算条件的设计推荐采用90%保证率下最枯月水文条件,对其余水环境问题较为复杂的区域,枯水期、平水期和丰水期均设置模型计算条件,分别进行计算。对于三级论证中的小型河流,由于在很短距离内即可达到全断面混合,影响预测可以采用河流零维模型和一维模型。除此以外,均应预测物理混合区的范围。预测时段,原则上河口地区的大潮和小潮,河流的丰、平、枯水期,湖泊水库的四个季度,其中河流应考虑枯水期最糟糕情况。物理混合区边界以污水比例0.1为界,温升以周平均1℃为界,涉及敏感水生生物温升以周平均0.3℃为界。影响范围应结合管理要求图示说明。已有排污口影响范围及程度,应在示踪试验基础上进行影响预测,未来设置的入河排污口采用数学模型进行预测。数学模型可以采用混合区模型。对于枯水期最糟糕情况。本导则推荐采用混合区模型STREAMIXI进行河流、迳流式水库、河口、海湾入河污染物水质影响预测。混合区模型STREAMIXI:羽流宽度:(1)混合区平均浓度:(2)对应于浓度极值的羽流宽度:43 (3)混合区浓度极值:(4)其中:(5)(6)式中—河道不规则因子(无量纲),顺直矩型河道取0.1,渠化河道及灌渠取0.3,弱游荡性自然河道取0.6,剧烈游荡性河道取1.0,弯曲达到90°以上取值大于1;—剪切流速(摩擦流速)(m/s);—重力加速度(m/s2);—排污口下游临界枯水流量时的水深(m);—排污口下游河道坡降(m/m);—混合区中的平均浓度;—混合区中的浓度极值;—排水浓度(mg/L);—排水流量(m3/s);—上游来水浓度(mg/L);—临界条件下的上游枯水流量(m3/s);—排污口下游对应于设计枯水流量条件的河流宽度(m);—羽流宽度(m);—与混合区浓度极值对应的宽度,无实际物理意义;—岸边到排污口的距离(m),等于或小于河宽1/2;—排污口下游距离(m);43 —排污口下游流速(m/s)。当混合区模型STREAMIXI用于河口、海湾时,—应基于平均总流速(m/s),包括潮汐部分。混合区模型STREAMIXI可以与下述的河流一维水质模型配合使用:(7)式中—初始断面的污染物浓度,mg/L;—流经x距离后的污染物浓度,mg/L;—沿河段的纵向距离,m;—设计流量下研究河段的平均流速(即,水污染物输移时间示踪试验中确定的重心速度),m/s;—污染物综合衰减系数,1/s。4考虑不同设计水文条件设定计算工况,计算工况应包括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和事故状况。5考虑论证范围内已建、在建和已批准拟建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功能和水质影响的累积和叠加影响。6当入河污染物存在重金属、有毒、有机污染和生物污染风险时,应专题论证有关特征污染物对受纳水体,尤其是对水源地的影响范围与程度,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与措施。7入河污染物存在放射性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对包括建设期在内的不同阶段退水中放射性元素的富集影响进行分析,基于放射性废水排放的有关专题研究成果,对放射性废水的排放方案、影响程度进行论证,提出放射性废水退水的日常监测方案。7.3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影响分析应针对排污特性和纳污水域的环境特点分别预测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生态影响。上述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中确定物理混合区是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影响分析的重要依据。43 7.3.1对珍稀水生生物及鱼类的影响针对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特性和排入水域的生态保护要求,分析不同废污水(如含一般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温排水等)排入河流水体时,对珍稀水生动植物、鱼类生存发育影响,预测废污水排放对水生生物生产力、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如预测区域有鱼类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及洄游通道时,需预测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鱼类“三场一道”的影响。污水应进行整体排污毒性(whole-effluenttoxicity)试验,原则上选择水功能区涉及敏感水生生物进行毒性试验,受试物种不少于三种,稀释用水采用纳污水域水样,以最敏感水生生物进行的毒性试验结果进行报道。水环境慢性毒性不应超过最敏感物种的1.0个慢性毒性单位(1.0),急性毒性不应超过0.3个急性毒性单位(0.3)。如果只用两个物种测试毒性,上述所列标准应除以10。毒性单位为样品比例的倒数,按照100除以污水百分数计算得到。急性毒性单位计算,使用LC50(即对应于曝露试验生物50%致死率的污水百分数)。慢性毒性单位计算,使用IC25(对应于抑制率为25%的污水百分数)。7.3.2对重要生态单元的影响对影响区域重要湿地、水库、游览区等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单元时,进行重要生态单元的现状调查,识别其主要生态保护目标及功能要求,分析入河排污口排污可能造成影响及生态系统的演替变化趋势,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重要生态单元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7.3.3对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排入水体污染物为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入水域为氮磷物质含量较高,水动力作用较弱和水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水库(湖泊)时,以及现状水域已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养化发展趋势的水域,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价排污对敏感水域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7.3.4温排水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的要求,采用直流冷却方式的火力发电厂,生产温排水不得排入水库等封闭水体。温排水排入河流水体时,应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管理要求,分析温排水等对珍稀水生动植物、鱼类、水体富营养化等敏感生态问题的影响。43 温热水入河排污口附近(1km²范围内)水域温升较高(全年夏季温升≥5°C)时,应采用数学模型预测不同温升的范围,并计算水温恢复距离;退水口附近水域温升较低时,可采用类比法分析退水水域温度变化。7.3.5入河排污口有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入水域为氮磷物质含量较高,水动力作用较弱和水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水库(湖泊),以及现状水域已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养化发展趋势的水域,应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价排污对敏感水域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7.3.6影响区域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结合区域重要湿地、濒危水生生物生境及鱼类资源的调查,以栖息地、繁殖地(产卵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变化和保护为重点,分析入河排污口排污前后水域生态系统的演替变化趋势,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敏感生态目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7.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排污可能影响地下水系统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7.5对特殊用水户、生态敏感点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应重点分析论证排污对上下游水功能区(水域)内主要集中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安全的影响,包括对下游水文水质监测断面的水质影响分析,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有制约因素。第三方主要是指现有取水户、已获得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许可申请人、渔业养殖户等。当排污可能产生有毒有机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特征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7.6基于水功能区管理水质目标的入河排污限值在水域纳污能力分析结果基础上,结合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对水生生态系统影响分析、对第三方用水户影响、对地下水影响分析结果,提出水污染物限排意见: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名称、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混合区排污限值,按照混合模型式(8)计算入河排污限值。43 (8)式中,排污浓度,排污设计流量,混合区稀释流量,背景浓度,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入河排污限值须同时满足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要求。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设置论证,当排污量达到设计能力85%时排污量按照设计能力计算,当排污量小于设计能力85%时,排污量按照实际排污量计算。如果采用月平均值计算COD、氨氮等常规有机物排污浓度限值,还应换算为对应于95%百分位或99%百分位的日最大浓度值,以便于监督监测评价。43 8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8.1基本要求应根据影响论证并结合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生态保护要求、第三者权益等因素,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能否采取措施减免,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变更建议并重新进行论证。应明确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对于提出最优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说明原因和提出建议;对于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可以采取减免措施的,应提出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并给出有条件的结论。8.1.1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8.1.2应根据影响论证并结合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保护要求、第三者权益等因素,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包括与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一致性分析和与第三方需求的兼容性分析等,同时分析是否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能否采取措施减免,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变更建议并重新进行论证。8.1.3对于工业项目入河排污口,应论证是否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区域入河排污口规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8.1.4对于城镇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应论证是否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城镇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8.1.5在水域论证范围内,应结合分布图分析已建、在建、拟建取水口和入河排污口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和总体分布的合理性。对于低放射性废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应设在集中用水区的下游,且污水的最大排放量不得大于排污口河段生态(基)流量的1/10。8.1.6对于温热退水和含有长寿命放射性核素(放射性半衰期大于30年)废污水的排污43 ,应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的位置是否有利于热量和放射性核素的扩散与释放,一般应禁止设在水库或封闭式湖泊等水域。8.1.7根据水功能保护要求提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入河的控制要求。按照国家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指标要求,工程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划的要求,提出工程污染物控制建议指标,尽量做到入河污染物的最小化。8.1.8应明确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对于提出最优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说明原因和提出建议;对于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可以采取措施减免的,应提出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并给出有条件的结论。8.2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与口门工程方案8.2.1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防洪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以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满足该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要求。论证应开展入河排污口多方案比较工作,经综合分析符合设置条件的,应给出入河排污口位置基本地理信息:入河排污口名称、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8.2.2入河排污口口门工程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洪水淹没线之上;入河排污口应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口门不得设暗管通入河道或湖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管道的,必须留出观测窗口,以便于采样和监督。8.3排放方式与排污浓度及总量根据基于水功能区管理水质目标的入河排污限值计算结果列出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名称、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43 8.4排污影响与制约因素明确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对于水功能区水质、水生生态系统、第三方用水户的影响,识别排污入河的限制因素,提出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要求和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措施,提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于排放污染物量比较大、位置敏感的入河排污口,应提出设置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要求。提出向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机关定期报送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监测数据要求。凡含有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和热污染的入河排污口,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8.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对于提出最优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说明原因和提出建议;对于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可以采取减免措施的,应提出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并给出有条件的结论。43 9事故风险评价9.1风险危害范围预测建设项目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对可能遭受污染的水域,明确其基本状况,包括水功能区名称,水质现状,与危险源的相对方位、距离等。并说明可能危害到的环境敏感目标,包括种类、位置、范围,及污染物进入水域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等。9.2风险识别从污水处理设施事故、突发事故消防废水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直接排放的废水等环节对存在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风险进行识别,明确导致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有毒物质,确定有毒物质在各个环节储存的最大量,形成有害物质和来源列表。风险识别重点应是生产过程中的产污环节及废污水处理的排放环节。9.3风险分析通过对识别出的风险点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得出建设项目发生风险点发生风险的频率和对河流水体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9.4风险防控根据风险分析结果,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事故率、损失和水污染影响达到最低限度。43 10影响补偿方案建议10.1补偿原则补偿应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市场价值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10.2补偿条件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若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对第三者构成影响和损害时应定量估算造成的损失并提出补偿方案建议。10.3补偿范围通过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确定建设项目补偿主体和补偿范围。10.4补偿对象根据划定的补偿范围,确定补偿对象。补偿对象一般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的河段内的取水用户或者从事合法水事活动的经营主体。10.5补偿标准通过相关技术方法进行定性、半定性半定量或定量计算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影响与损失,确定开展补偿的量化标准。补偿标准应由补偿方和补偿对象协商共同确认。43 11水资源保护措施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产生的影响应提出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措施。11.1管理措施从生产工艺流程产污环节、废污水处理流程、排污设施运行等方面,提出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培训、制度建设、质量控制等管理措施,减轻和消除人为因素产生不利影响。11.2技术措施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提出建设项目节水、污水资源化、雨水利用等技术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污水排放量。11.3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在实现排污达标控制的基本前提下应根据影响论证结果分析提出建设项目应进一步采取的节水减污和污染控制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及满足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要求的入河污染物控制总量意见。11.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及管理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提出入河排污口的标识、监督性监测采样点和排污设施的规范化设置方案。11.5污水排放监控措施根据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要求,说明项目的污水监控设施和监测计划情况,污水处理受控接收体系的工程措施和运行方案,对不满足接管标准的废污水如何控制。明确入河排污口的计量监测和信息传输等要求。11.6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综合风险事故评价结果,在充分识别水污染事故风险的基础上,编制科学的、实效的和可操作的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的适用范围、责任制度、组织机构与职责、运行机制、应急保障及后期处置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43 11.6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培训与演练,提高建设项目工作人员水资源保护意识,提升人员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教育方案。43 12论证结论12.1结论12.1.1排污口设置是否可行。12.1.2排放的废污水量、排放污染物浓度(温升)和对应的主要污染物质总量合理性。12.1.3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生态的影响。12.1.4对第三者权益的影响。12.1.5入河排污口类型、排放位置、排放方式合理性。12.1.6污水处理措施及其效果。12.1.7入河排污口设置最终结论:是否可行或是否合理。12.2建议12.2.1合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12.1.2应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设置单位对入河排污口监测等要求、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事故排放时的应急措施等。43 附录A《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写提纲1总则1.1论证目的及依据1.2论证原则1.3论证范围1.4论证工作程序1.4论证的主要内容2项目概况2.1项目基本情况2.2项目所在区域概况3论证范围内水功能区(水域)状况3.1水功能区(水域)保护水质管理目标与要求3.2水功能区(水域)现有取排水状况3.3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现状4拟建入河排污口情况4.1废污水来源及构成4.2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总量4.3废污水产生关键环节分析4.4废污水处理措施及效果4.5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5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5.1水功能区(水域)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要求43 5.2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放总量5.3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纳污状况5.4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6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6.1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范围6.2位置与排放方式分析6.3排放时期分析6.4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6.5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6.6对地下水影响分析6.7对第三者影响分析及补偿方案7水资源保护措施7.1工程措施7.2管理措施8论证结论与建议8.1论证结论8.2建议委托书及相关文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委托书2论证单位资质证书3相关批复文件附图附表的要求1流域或区域水系图2建设项目位置图43 3水平衡图4水功能区划图5论证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图6论证区域取排水口分布图7排污影响范围图43 附录B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基本情况表表B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性质所属行业建设规模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入河排污口审核机关报告书编制合同委托单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证书号论证工作等级工作范围论证范围水平年(现状—规划)分析范围内控制指标情况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际取用水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实际用水效率指标纳污水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指标纳污水域水功能区实际排污总量纳污水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纳污水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概况名称法人代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企业规模职工总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邮箱建设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名称单位数量主要产品名称单位数量主要产污环节取水情况水源取水许可证编号审批机关取水方式用途年审批取水量(万m3)年实际取水量(万m3)排污口基本情况排污口名称排污口行政地址所在水功能区概况排污口经纬度排污口类型新建()改建()扩大()废污水年排放量(m3)主要污染物项目日最高排放浓度(mg/l)月平均排放浓度最大年排放量(t)COD氨氮43 计量设施安装状况废污水计量设施()水质在线监测设施()污水性质工业()生活()混合()其他()废污水入河方式管道()明渠()涵闸()阴沟()干沟()其他()废污水排放方式连续()间歇()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退水及影响废污水是否经过处理废污水处理方式及处理工艺污水处理站进水及出水浓度项目进水浓度(mg/l)出水浓度(mg/l)COD氨氮水文、水质数据三性检查水污染物输移时间及混合区实验情况水生态调查及污水急性毒性试验情况设计水文条件选取及计算方法,拟入河废污水、纳污水体水污染物浓度可能最大值计算方法,水质模型选取排入水功能区及水质目标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是否满足水功能区要求对下游取水及生态敏感点的影响对重要第三方的影响水资源保护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基于水质目标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水排放监控要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43 标准用词说明执行本标准时标准用词应遵守下表规定。表C标准用词说明表标准用词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要求严格程度应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要求不应不允许、不许可、不要宜推荐、建议推荐不宜不推荐、不建议可允许、许可、准许允许不必不需要、不要求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