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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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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精神,规范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完成了《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就实施《导则》提出如下意见: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导则》的相关规定。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监理。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导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附件:《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TechnicalDirectionruleSecondaryWaterSupplyEngineeringinHefei1总则1.1目的和意义为了配合《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合肥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本技术导则。1.2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监督管理的建设要求、技术要求、环境要求及验收规则。适用于本市及所属县、镇行政区域范围。1.3基本要求二次供水设计应满足合肥市供水总体规划的要求。二次供水设计时应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供水方案咨询。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1.4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1997)《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199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76-1995)《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国家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2007、1)《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07、4)2设计要求2.1系统设计要求2.1.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层建筑,凡楼顶面层高超过16米的建筑(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都应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楼顶面层高以底层的室内地坪算起)2.1.2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2.1.3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2.1.4如果小区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加压供水两种方式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不得影响直供水管网供水。2.1.5水泵机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水泵机组,宜设在吸水池的侧面或下方,其运行的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0070)的规定。2.1.6二次供水工程应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2.1.7新建住宅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设计。2.1.8住宅户水表应安装在公共楼梯道内或其他室内公共建筑空间内,并采取防冻措施。宜选择避风、向阳、光线较好的地方。2.1.9 通往住宅户的立管应根据对供水压力的不同要求,按照水压低区、水压中区和水压高区等不同分区分别设置。住宅立管的口径应根据住宅户的用水量确定。2.1.10新建住宅设计时应将通往住宅户的立管设置在专用的管廊内,已建住宅在进行水表出户改造时,应设置在住宅公共楼梯道或其他公共场地,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暖措施。2.2泵房设计要求2.2.1给水泵必须设置独立的备用泵,备用泵应和主泵同型号,同时应设计为自动切换、交替运行。2.2.2二次供水必须具有稳定可靠的消毒、防倒流等防污染措施。防倒流措施可采用空气隔断和倒流防止器等方式。采用倒流防止器的,应选择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倒流防止器应符合《倒流防止器》(CJ/T160)的行业标准。2.2.3水泵基础设计应高出地面,不得小于10cm。2.2.4泵房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泵房通风、排水。2.2.5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符合多功能阀安装条件的出水管,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和阀门),并应有防水锤压力的措施。2.2.6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冻、防曝晒措施,高位水箱(池)间应设置防雷击装置。2.2.7给水系统设高(中)位水箱时,水箱容积应不超过36小时的生活用水量,水泵的出水量应满足该系统最大时用水量。当水箱容积较大,用水量较均匀时,水泵的出水量应满足该系统平均时流量。2.2.8二次供水宜采用变频调速供水设备。变频调速供水设备必须同时具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具有自动调节水泵转速和软启动的功能,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2.2.9电动机容量大于20kW或水泵吸水口直径大于100mm时,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2.2.10电动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0kW或水泵吸水口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两台相同机组可设在同一基础上;基础周围应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不留通道的机组的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或相邻两台机组突出部分的净距)不得小于0.6m。 2.2.11不允许断水的供水系统应有备用设备和电源。2.2.12二次供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和管道走向设置水锤压力消除装置。2.2.13供水电控装置设计应符合国家对低压电器的规范要求。2.2.14严禁擅自将水泵与市政给水管道直接连接。2.2.15如果需要采用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应经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确认具备使用该设备的外部环境条件及内部条件后方可使用。2.3贮水池(箱)设计要求2.3.1严禁设计、建设地埋、半地埋式生活用贮水池。2.3.2贮水池(箱)总有效容积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容积超过用户设计48h用水量的,应设置二氧化氯或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装置。容积大于50m³的水箱必须分为两格,并能独立工作。2.3.3贮水池(箱)与建筑之间、贮水池(箱)与贮水池(箱)之间的预留通道,应符合下表规定。水箱的形式水箱与墙面间距(m)水箱顶部与建筑结构最低点间距(m)水箱与水箱之间的间距(m)有管道一侧无管道一侧圆形0.80.70.60.7矩形1.00.70.60.72.3.4低位贮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应不小于0.5m。贮水池(箱)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贮水池(箱)间距放射性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3.5水箱高度一般不应超过3m。当超过1.5m时,水箱内外应设置爬梯。生活用水水箱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2.3.6水箱应设置进水管、出水管、泄水管、溢流管和人孔、透气孔。溢流管、透气管应安装微孔过滤器,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a)水箱进水管底应高于水箱溢流管上沿,距离应不小于0.1m。b)水箱溢流管的直径应大于进水管直径;管口下沿距水箱底部应不小于0.1m。泄水管必须设在水箱底部,直径应不小于50mm。c)水箱进水管与溢流管,必须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d)水箱必须设置人孔,人孔位置和口径大小应便于对其内部清洗消毒;圆型的人孔直径应不小于0.6m,方型的人孔每边长应不小于0.6m。人孔位置应高出水箱顶面5cm以上;水箱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保护高度应不小于0.1m,封盖材质应选不锈钢或铝合金等;e)水箱间应设水位显示和溢水报警装置。2.3.7采用气压给水方式的,若气压罐直接从外部补气,补气处必须安装空气净化过滤装置。2.3.8贮水池(箱)设计时选用的材质、衬里或内涂层材料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3施工、监理要求3.1施工、监理单位要求3.1.1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1.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对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材料、以及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3.2供水设备安装要求3.2.1供水设备的选型必须质量合格,并有齐全的生产许可、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质量保证文件。水箱、电控柜、水泵、阀门、消毒设备等应设有规范标牌,并标明下列内容: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水箱应标明容积和材质。管道、阀门还应标明口径、材质和埋深。采用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的,应具备有资质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书;3.2.2安装供水设施的房间内不得有污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3.2,3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出水干管的振动小、水压平稳处。压力表量程选择应为工作压力的1.5~2倍。3.2.4 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自动控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自动控制系统规范标准。凡具有人机对话功能的电控装置,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应明显、易识别、便于操作。3.3贮水池(箱)设置要求3.3.1贮水池(箱)应坚固、光洁,不渗漏。所用材料对水质无污染。一般应优先选用食品级不锈钢箱体;采用碳钢板焊接水箱的应做衬里或内涂层,外表面应做除锈防腐处理,并应确定定期做防腐防护处理的周期。3.3.2严禁使用混凝土、手糊玻璃钢和普通钢板制作水箱或以其为水箱衬里。 3.4管道施工要求3.4.1庭院管道应优先选用球墨铸铁管、PE管等管材,入户管道宜优先选用新型绿色环保抗菌管材(如PE管、PPR管或其他复合管等),户内用水器具必须采用合格的节水型器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管材、水嘴、阀门及配件等。3.4.2庭院管网不宜埋设在机动车道下,小区内其他任何管网都不得与庭院供水管网直接连接。3.4.3小区庭院管网上的阀门宜采用直埋式阀门。3.4.4通往住宅的生活给水管在安装时,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应敷设在专用的管廊内,并不应与输送易燃或有害液体、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个管廊内。4验收要求4.1验收标准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均应符合本导则的技术要求。4.2验收程序按本导则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实际检验;出具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予以接收。建设单位应在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同时,按规定移交完整的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和小区地下管网档案资料。 5术语5.1二次供水secondarywatersupply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5.2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watersupplyinstallation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设备、管线、场地。组成包括水箱(含高位、中位、低位水箱)、泵房、水泵机组及附属设施(含水泵、电机、配电控制柜)、压力罐、消毒设备、相关管道及阀门等。5.3自灌self-priming卧式离心泵的泵顶、立式多级离心泵吸水端第一级(段)泵体置于最低设计启动水位标高以下,启动时水靠重力充入泵体的引水方式。5.4最大时用水量maximumhourlywaterconsumption最高日用水时间内,最大一小时的用水量。5.5变频调速供水设备watersupplyequipmentofVFD由变频器改变电机供电频率、运转速度,实现恒压变量供水的设备。5.6水锤压力surgepressure管道系统工作中,由于水的流速发生突然变化,而产生的瞬时波动压力5.7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pipenetpressure-add(non-negativepressure)watersupplyequipment是指直接串接到市政供水管网上、不产生负压,且能调节和稳定流量的供水设备。由稳流补偿器、真空抑制器、水泵、控制柜、控制仪表、管道、阀门等组成。5.8溢流管overflowconduit为防止水箱内的水超出允许的最高水位而设置的放水管。5.9人孔checkopening为检修和清理水箱而设置的人员出入通道。5.10气压给水pneumatic由水泵和气压罐以及一些附件组成,水泵将水压入气压罐,依靠罐内的压缩空气,自动调节供水流量和保持供水压力的供水方式。 5.11立管verticalpipe呈垂直或与垂线夹角小于45°的管道6附则6.1本导则用词说明执行本导则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6.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6.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6.1.3对表示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6.2本导则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6.3本导则自2007年7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