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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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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与2014内容变更增加内容3.1监理单位3.1.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5)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3.2监理机构3.2.2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6)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9)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11)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14)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3.2.5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3.3监理人员3.3.2监理人员应遵循下列规则:(9)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3.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义务,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3)签发或授权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16)审批承包人施工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的检查和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按相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7)复核分部工程和监理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代表监理机构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18)参与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19)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档案资料。(20)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并提交审核专题报告。3.3.4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履行其部分职责,但下列工作除外:(4)审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5)签发施工图纸。(9)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12)参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3.3.5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实施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4)预审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7)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的施测方案;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试验方案,并确认试验成果。(10)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11)复核已完成工程量报表。(12)核查付款申请报表。(18)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其他工作。3.3.7监理人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5)对所监理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和跟踪监测。(6)协助监理工程师预审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展申请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11)填写监理日志,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授权填写日志。4.1,基本工作程序4.1.9按合同约定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4.3主要工作制度4.3.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5.1.6依据监理规划和工程进展,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5.2.4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施工图纸,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并签发后,承包人方可用于施工。承包人无图纸施工或按照未经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监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拆除,有权拒绝计量和签发付款证书。(4)经核查的施工图纸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监理加盖章。5.2.5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6.2工程质量控制6.2.11旁站监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人。(2)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3)除监理合同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旁站监理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6.2.13跟踪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实施跟踪监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 (2)跟踪监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过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跟踪监测的频次分布,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6.2.14平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2)需要通过实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3)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需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6.2.15监理机构应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交发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相关参建单位签字6.2.17监理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1)按要求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活动,并提供相关监理文件。(2)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监理机构整改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3)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行为要求整改的,或者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要求处理的,应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处理。6.4工程资金控制6.4.1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并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工程付款计划。6.4.2监理机构应建立合同付款台账,并付款情况进行记录。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工程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提出合同工程付款计划调整建议。6.4.4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监理机构应在核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核查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2)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材料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按照约定的额度随工程进度付款一起支付。6.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6.7.7化石和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可6.3.5条1款规定实施暂停施工。(2)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发包人。 6.7.8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机构就争议问题做出的暂时觉得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修改内容2术语2.0.14书面文件writtendocument书面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包括合同书、函件、报告、批复、确认、指示、通知、记录、会议纪要和备忘录等;电子文档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传真、拷贝的电子文件、电报和电传等。3.1监理单位3.1.6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监理单位可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2监理机构3.2.2监理机构的基本职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1)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审批。(2)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3)审批、审核或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4)签发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5)监督、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6)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7)监督、检查施工进度。(8)核验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9)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11)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12)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13)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合同事宜。(14)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15)主持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协调工作。(16)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3.3监理人员3.3.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主要职责应包括写了各项。(2)确认监理机构部门职责及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负责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10)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3.3.5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职责权限展开监理工作,是所实施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6)审批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工申请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9)核查承包人报验的进场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核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3.3.7监理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8)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6.2工程质量控制6.2.3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和控制。6.2.6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或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包人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照本条2款中的工作内容进行检验,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交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场报告单。2)监理机构应现场查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核查承包人报送的进场报验单;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平行检测的项目,按照6.2.14条进行。3)经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场报验单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查,并重新上报;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的,按6.2.14条4款处理。2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承包人或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额要求检验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合格性检测。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向监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不合格的检测资料。2)对承包人生产的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合格性检测。3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测;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补做检测,监理机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4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5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组织工程设备的到场交货检查和验收。 6.2.8施工测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主持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督促承包人对其进行复核和照管。2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批复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资料。3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原始地形施测方案,可通过监督、复测、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联合测量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原始地形测量成果。4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监督、抽样复测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6.2.9现场工艺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2现场工艺试验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3监理机构应依据确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施工工艺。4对承包人提出的新工艺,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艺试验成果进行评审认定。6.2.10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按照6.2.11条、6.2.13条、6.2.14条实施的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2监理机构应加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控制,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冻蚀、冲刷、气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3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复核,4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施工环境和工程质量等进行巡视、检查。5单元工程(工序)的质量评定未经监理机构复核或复核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6需进行地质编录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应报请设代机构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告知监理机构。7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监理机构应对要求承包人纠正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记录,确认问题已经解决。8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消除影响的有效措施。必要时,按6.3.5条1款规定要求其暂停施工。9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资料。10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设备的安装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设备供货单位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安装。11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要求,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工程设备启动与测试工作。6.2.16监理机构应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交发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相关参建单位签字。6.3工程进度控制 6.3.1施工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发包人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人。2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2)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3)根据监理机构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修正施工总进度计划,重新报送监理机构。(4)监理机构在审查中,可根据需要提请发包人组织设代机构、承包人、设备供应单位、征迁部门等有关方参加施工总进度计划协调会议,听取参建各方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结论性意见。3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规定:(1)是否符合监理机构提出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要求。(2)施工总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3)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4)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各项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5)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关键路线安排的合理性。(6)人员、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7)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协调性。(8)本合同工程施工与其他合同工程工程之间的协调性。(9)用图计划、用地计划等的合理性,以及与发包人提供条件的协调性。(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6.2.3分阶段、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和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年度编制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2根据进度控制需要,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编制季、月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6.4工程资金控制6.4.56.5施工安全管理6.9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1新增表格 1、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2、工程交接申请表3、确认单4、施工安全交底记录5、施工技术交底记录6、计日工单价报审表7、合同分类分项项目进度付款明细表8、合同措施项目进度付款明细表9、变更项目进度付款明细表10、计日工工程量月汇总表11、原材料、中间产品检验月报表12、施工质量缺陷月报表13、主要实物工程量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