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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3-
前言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3-
目录1总则52开发区选址63总体规划74控制性详细规划155修建性详细规划266专业规划297附则30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31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33-3-
1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1.3开发区分类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1.3.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或镇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或镇区-31-
以外的新区,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独立工矿型开发区,和按照产城一体、功能综合、完整发展的城市新区型开发区。2开发区选址2.1开发区的整体性研究2.1.1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各类开发区产业和空间分布,进行整体性规划或研究,明确开发区类型,协调城市、镇和开发区之间的关系。2.1.2新设立的开发区应在整体性规划或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选址,其定位和规模应符合城镇性质和用地构成,其产业选择应符合城镇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2.1.3中心城区内相邻开发区,宜通过整合,减少数量;对于严重影响城镇发展的开发区,宜鼓励其撤销或位移。2.2开发区选址原则开发区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1)开发区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所在地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得在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选址。(2)开发区选址应符合主导产业对于用地、环境等方面的要求。(3)开发区应优先选择在工程地质、防洪排涝、对外交通等条件较好,以及占用农田较少的地区。-31-
(4)开发区应优先考虑布置在城市、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开发区选址应避开自然疫源地、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资源开采区和地质灾害敏感区,避免跨越大中型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和重要的基础设施廊道。(6)开发区选址应有利于交通、能源、通讯、供水、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易与周边城镇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共建、共享。(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依托具有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础的城市,选择对外客运交通联系便捷、环境洁净的区域。3总体规划3.1规划范围根据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筹建)开发区时明确的规模,依据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确定开发区四至范围,作为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3.2规划期限开发区总体规划期限应与所在地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3.3规划要求3.3.1一般要求-31-
开发区总体规划应积极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依据所在地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并与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开发区所在地城市或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开发区用地布局、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对设施配套、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进行总体安排,可对周边关联区域进行研究。3.3.2特殊要求(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总体规划要与所在城市或镇全面对接,确保城市能为开发区的运行提供较完善的配套服务。合理安排产业组团,减少污染和安全隐患,尽量减少开发区产业活动对周边非产业活动的干扰。(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总体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区定位,完善园区综合功能,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的比例,加强与城市间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通过园区建设促进城市整体功能的提升。(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总体规划应注重规划选址研究,考虑其独立发展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其中,独立工矿型应注重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减少其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城市新区型应侧重产业发展,实现宜业宜居,加强区域交通联系,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服务自身同时服务周边地区。3.4规划内容开发区总体规划一般应包括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空间组织、用地布局、空间管制、道路交通、设施配套、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开发时序、管理单元等规划内容。-31-
有需要的开发区,可增加绿地系统、景观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和工程管线综合等规划内容。3.5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3.5.1开发区功能定位应以产业发展为核心,适当承担城市其他功能。3.5.2开发区应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选择产业基础条件优、行业发展前景好和就业带动力强的产业作为主导产业。3.6规划建设用地构成按照分类指导、节约集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构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1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性质分类主要用地构成比例(%)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居住、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产业主导型开发区50.0-60.010.0-20.010.0-15.08.0-15.0综合功能型开发区40.0-50.020.0-30.010.0-15.08.0-15.0独立新区型开发区独立工矿型50.0-60.010.0-20.010.0-15.08.0-15.0城市新区型35.0-45.025.0-35.010.0-15.08.0-15.0注:经过开发区的城市干道可另行计算。3.7工业用地布局原则3.7.1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31-
(1)一类工业用地可以单独集中布置,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成团,相对独立。(2)一类工业项目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形成楼宇工业。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3.7.2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2)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应在居住用地上风向布置。(3)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3.7.3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三类工业用地应在城市下风向、饮用水源保护区下游独立选址,集中布局,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2)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居住用地上风向布置。(3)已搬迁或废弃的三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3.8空间管制开发区空间管制规划应划定绿线、蓝线、黄线、紫线,明确“四线”管控要求。3.9道路交通3.9.1-31-
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经过开发区的城市主次干道执行城市道路规范的相关标准。表2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开发区规模(km2)开发区主干路开发区次干路支路红线宽度(m)机动车道数量红线宽度(m)机动车道数量红线宽度(m)机动车道数量≥20404或6304182<20364或6242或4152注:1、本表中的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均作为上限进行控制;2、疏港道路最小宽度为30米,上限参照相应规模开发区主干路标准。3.9.2开发区道路根据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绿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宽度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_37-2012)中的最小宽度执行;需要设置绿道的,按照《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执行。3.10设施配套3.10.1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生活性服务设施和生产性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设施包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体育运动、医疗卫生、养老和社会福利等设施。生产性服务设施包括配套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的设施。公用设施包括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等设施。3.10.2-31-
开发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应充分考虑与城市的共建和共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的社会化、集中化,鼓励建设工业服务中心。公用设施应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尽量集中设置。3.10.3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以规划服务人口的规模为依据,考虑人口结构特点进行差异化配置。公用设施配置应结合主导产业要求确定。3.10.4鼓励开发区内部通过公用设施系统优化整合,促进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充分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及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3.10.5开发区应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统,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工业污水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市政管网,不得任其自行排放。鼓励开发区提高中水回用率。3.10.6开发区变电所选址宜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园区内宜按照每4-8平方公里设置110KV变电所一座,每20-30平方公里设置220KV变电所一座。园区内应预留高压进出线通道,不宜在主干道和景观道路两侧设置高压输电线路,具体高压进出线通道控制宽度见表3所示。表3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进出线通道宽度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50060~7566、11015~2533035~453512~2022030~40 -31-
3.10.7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等公用设施规划应按专业规范要求,科学预测,合理配置。3.10.8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各专业规划相协调,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管廊。3.10.9为使规划更具可操作性,宜划出0.5%左右的用地作为设施配套预留用地,单个预留地块规模2公顷左右。3.11环境保护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应确定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和控制要求,提出产业准入标准和管制要求,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确定环保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范围。3.12综合防灾开发区综合防灾规划包括防洪排涝工程、抗震工程、地质灾害防治、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等方面,应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等级、标准和范围,防灾减灾设施配置标准、建设要求与措施。3.13开发时序开发区应结合发展需要和用地供给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和建设规模,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分期建设。3.14管理单元3.14.1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应考虑以下因素:(1)街道(社区)界线范围;(2)天然的地理界线(如河流、铁路等);(3)主导产业类型分布;(4)用地性质与功能的内在关联性;-31-
(5)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6)合理的交通分区;(7)适度的用地规模。3.14.2管理单元控制要求开发区总体规划中应明确管理单元的界线范围、用地面积、主导用地性质、建筑总量、居住人口规模、重大配套设施和整体风貌控制等要求。3.15成果要求3.15.1开发区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个部分。3.15.2开发区总体规划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空间管制、道路交通、设施配套、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分期建设、管理单元和规划实施。有需要的开发区,可增加绿地系统、景观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和工程管线综合等规划内容。将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作为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3.15.3规划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与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的关系图、与城市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图、用地现状图、用地评价图、用地布局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管理单元划分与编号图,供水、污水等专项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开发区根据需要,可增加绿地系统规划图、景观系统规划图、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图和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等规划内容。-31-
3.15.4规划说明书应对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作出说明与解释,作为规划附件。根据需要可编制专题研究报告,对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专项进行研究,并入附件。4控制性详细规划4.1一般规定4.1.1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所在地城市或镇专业规划为依据,对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出规定,引导开发区有序发展。4.1.2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管理单元为规划编制基本单位,结合建设时序,滚动编制。4.1.3开发区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健全规划动态维护和定期评估制度,鼓励建立与规划设计单位的长期跟踪服务机制。4.2规划要求4.2.1开发区所在地市、县城的控规通则,适用开发区。4.2.2不同类型开发区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应注重提升产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鼓励提高容积率,鼓励多层厂房建设。(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应注重各类用地的合理比例,确定生态廊道和基础设施廊道,考虑通勤距离和通勤人口的影响,研究合理的道路级配,增加公共交通设施和停车设施。-31-
(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需安排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其中独立工矿型开发区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相应控制措施;城市新区型开发区需合理预测就业岗位数量,考虑职住平衡要求,确定开发区居住人口规模。4.2.3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综合考虑开发区转型升级的需要,加强对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退二进三”的研究,通过论证,合理确定相关控制指标。4.3管理单元整体性控制4.3.1管理单元整体性控制应以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为依据,细化相应控制指标和要求。4.3.2土地利用的总量平衡控制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总量、建设总规模及主要控制指标。科学合理确定管理单元中各类用地的最大可兼容量,保证管理单元土地利用的弹性和总量平衡。管理单元内各地块的开发总量不得突破管理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上限控制要求;当管理单元主导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时,应同时规定总建设规模的下限控制要求。表4管理单元用地构成与主要控制要素一览表用地性质用地名称用地面积/M2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M占单元面积比例建筑面积/M2居住人口兼容性合计-31-
4.3.3土地利用的强制性控制划定开发区内的绿化绿线、河道蓝线、文保紫线、基础设施黄线“四线”控制用地范围和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作为强制性控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不同类型的开发区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按标准进行设施配套,不超标,不缺失。以市场为主导或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明确规模和设置标准,提出位置建议,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引导土地使用方进行配套建设。4.4地块控规4.4.1地块控规应包括以下内容要求:(1)确定每一个地块的规划控制内容,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用地规模、兼容性、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后退、出入口设置和配套设施等,工业用地还应控制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2)确定每一个地块的规划引导内容,明确规划引导要求,包括人口容量,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色彩及其他环境要求。4.4.2地块划分开发区用地的地块划分,必须满足相关企业的生产工艺要求。当采用工业通用标准厂房建设方式时,可采用100m×100m、100m×150m大小的“标准地块”划分模式,小于1公顷的企业不单独供地,通过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统一安排。在标准地块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组合形式,以及对周边交通条件的考虑,宜采用-31-
300m×400m左右的组合地块划分模式。图1地块划分示例图4.4.3道路交通设施控制(1)开发区内的道路以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网为基础,在道路红线和通行能力不变的前提下,允许道路线型和位置适度调整。(2)开发区控规确定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主要支路的位置、红线宽度等作为强制性内容。(3)次要支路作为引导性内容,允许采用“弹性道路”模式,结合项目建设进行适当调整。当多个小规模企业在地块内建设时,可按照弹性道路来修建支路,满足对外交通需求;反之当较大规模企业进驻,需要占用多个地块时,则可考虑取消该支路,以增强规划控制的适应性,防止建设过程中对道路的随意调整。4.4.4用地兼容控制-31-
(1)为适应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规划可以结合管理单元的具体情况,依据下表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管理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2)兼容用地性质占规划用地性质的比例,应按照各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3)地块用地性质作兼容调整的,其开发控制要求应相应调整。表5用地兼容性控制表规划用地类别兼容用地类别RBMWR1R2R3B1B2B9M1M2M3W1W2RR1üüûûûR2üûûûR3ûûûAA1ûûA2üüüûûûA3üüüûûûA4üüüûûûA5ûûûA6üüüûûüûBB1üûûB2üüûûûB3üûûûûB4üB9MM1ûûûM2ûûûûûûûM3ûûûûûûûûûWW1ûûûW2ûûûûûûûûSS1üüüüüüüüüüüS2üüüüüüüüüüüS3S4S9UU1U2U3U9GG1üüüüüüüG2üüüüüüüüG3üüüüüüü注:ü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û表示禁止兼容。-31-
4.4.5基本控制指标(1)容积率产业主导型开发区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应同时控制上下限,综合功能型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下限,有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等特别要求的地区可同时控制上下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宜同时规定容积率上下限;其他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上限。(2)建筑密度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应控制建筑密度的下限,其他性质用地应控制建筑密度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景观风貌地区可同时控制建筑密度上下限。(3)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作为强制性内容,一般地区建筑高度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有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塑造、机场净空保护、城市安全与防灾、公用设施技术等要求的地区,应控制建筑高度上限;有空间轮廓和开放空间围合要求的地区,应同时控制建筑高度上下限;规划确定的高层建筑引导区必要时可控制建筑高度下限。(4)绿地率-31-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应控制绿地率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可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其他用地应控制绿地率下限。表6开发区主要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分类控制控制类型开发区分类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其他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上下限上下限上限上下限上限上限上限下限综合功能型开发区下限下限——上限上限上限——下限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下限下限——上限上限上限——下限4.4.6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基本控制指标表7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强度控制指标表用地类型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下限上限下限上限下限上限工业用地低层40%-1.0--15%多层40%-1.2--15%物流仓储用地低层40%-0.8--20%多层40%-1.2--20%注: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1)容积率开发区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建造单层厂房。-31-
适合多层厂房的大类行业有: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适合单层厂房或有特殊生产工艺的大类行业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开发区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产业特征,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按照容积率1.8以上进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生产工艺对层高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容积率不加倍计算。(2)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有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3)绿地率工业用地绿地率不高于15%,鼓励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样的绿化形式。(4)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31-
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低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4.4.7其他用地基本控制指标开发区内其他主要用地基本控制指标应参照下表执行。表8其他用地主要控制指标表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下限上限下限上限下限上限居住用地多层-25%1.01.635%-高层-22%1.02.535%-行政办公用地多层-35%1.02.235%-高层-32%1.05.035%-商业设施用地、商务办公用地多层-35%1.02.235%-高层-32%1.05.035%-大型超市-45%1.02.520%-公园绿地----75%-注: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4.4.8建筑后退工业生产厂房退道路红线一般按3-5米-31-
进行控制,因生产需要或安全、环保、景观等特殊要求增大后退,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约定。厂房退让用地边界应满足消防或厂区运输要求。工业、物流仓储建(构)筑物原则上不退让城市绿线,但建(构)筑物基础不得侵占城市绿线。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退道路红线和用地边界按所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其退道路红线部分可布置为树阵式停车场。建筑退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4.4.9地块出入口设置周边有一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地块,出入口宜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对出入口宽度、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情况另行申请,但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并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规划确定的道路交叉口,沿道路红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米范围,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其他道路和桥隧坡道起止线延伸30米范围,立交路口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00米范围内及港湾式公交站场位置,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表9开发区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最小距离控制一览表道路等级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米)主干道80次干道50支路30-31-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入口应大于50米,距离交叉口应大于80米。4.4.10设施配套工业用地内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的6%。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服务中心作为成片工业用地中的公共服务中心,设计服务半径800-1000米,占地面积1-5公顷,容积率1.5左右,绿地率35%以上,选址应结合公园绿地、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标准化厂房区等设施共同建设。工业服务中心内根据需求综合设置公租房、食堂、餐饮、超市、宾馆、银行、通信、洗衣、美容美发、药店、维修店、文体中心、卫生所和运动场地等设施。4.4.11城市设计引导(1)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有关城市设计内容对开发区的控制要求,分析和研究开发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要素及空间关系,建立开发区的城市空间结构和城市景观框架,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设计的指导原则和控制要求,通过形体示意、要素控制和意向设计等手段进行表达。(2)城市设计的空间形态应转化为相应的控制指标取值,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后退和建筑间距等,同时在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形式与色彩、空间形态、环境设施及小品等方面,提出引导建设要求,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31-
4.5成果要求4.5.1成果构成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各管理单元成果应独立成册。4.5.2内容要求文本是在开发区所在地市、县城控规通则的基础上,针对本管理单元的特殊规定,包括土地利用情况、各类用地性质的指标取值、“四线”控制范围、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配置、地块指标汇总等。图纸包括本管理单元的用地布局图、地块划分图、四线控制图、道路系统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图、公用设施配套图和各地块图则。说明书是针对文本、图纸的分析和解释,包括文字和相关图件。5修建性详细规划5.1一般规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足规划条件规定。5.2工业项目特殊要求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31-
(1)规划方案应根据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等要求,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场地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2)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3)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应采取多层布置。 生产工艺对层高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建(构)筑物层高不应超过8米。(4)工业建筑间距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5)工业仓储建筑形式应以现代风格为主,造型宜简洁明快,色彩宜淡雅,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工业仓储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等小型辅助用房不宜沿城市主要道路设置,同时应密植绿化进行遮蔽。位于重要道路交叉口或重要城市节点的工业仓储建筑应加强立面设计与环境景观设计。(7)工业围墙应按照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和建设。(8)工业园区内绿化树种应选择抗污滞染尘力强、无飞絮,具防火和美化功能的树种;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应选择抗污染树种。-31-
(9)建筑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5.3编制内容5.3.1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建设条件分析、总平面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5.3.2建设条件分析应分析场地条件,确定规划原则;进行现状条件、建设内容、开发要求等规划条件的综合分析。5.3.3总平面布局应确定用地布局结构、道路交通系统、空间布局和环境规划设计,确定各类建筑的具体位置和用地界线,提出重要建筑单体初步设计方案。5.3.4道路交通组织应确定用地内道路走向、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5.3.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确定用地内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工程管线及配套设施的位置、用地、容量和走向,并进行管线综合规划。5.3.6竖向规划设计应确定用地内竖向标高、坡度、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标高。5.3.7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 5.4成果要求5.4.1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5.4.2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现状条件分析;-31-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3)建筑与用地布局规划;(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规划;(5)道路和绿地布局规划;(6)各专项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7)竖向规划与设计;(8)重要建筑单体设计;(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5.4.3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地块位置图;(2)规划地块现状图;(3)规划总平面图;(4)道路交通规划图;(5)竖向规划图;(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7)主要建筑单体方案图;(8)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效果图。6专业规划6.1-31-
开发区专业规划主要包括综合交通、竖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绿地系统、景观风貌、河湖水系、地下空间和综合防灾规划等。根据开发区产业、功能等特殊要求,可编制其他专业规划。6.2鼓励将开发区专业规划纳入开发区所在地城市或镇专业规划一并编制。6.3编制专业规划时,应按照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明确各规划管理单元配套设施的类别、用地规模等建设要求和管控措施。6.4开发区专业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7附则7.1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2本导则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31-
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1、居住、服务用地居住、服务用地是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居住用地(用地代码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地代码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用地代码B)的总称。2、工业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M3)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3、主导产业主导产业是在开发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产业。4、防护距离-31-
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用地或建筑的边界至其他用地或建筑边界的最小距离。5、投资强度投资强度是指投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的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6、产出强度产出强度是指投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产出的工业总产值。产出强度的计算公式:产出强度=项目产出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7、规划管理单元规划管理单元是指城区内具有一定人口容量或功能关联性,边界清晰、适合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性管理的区域。-31-
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执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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