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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五年五月27
前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城市综合管廊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由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导则。本导则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总体设计、附属系统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与管理。综合管廊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的原则;工程建设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维护;体现市场导向、统一规划、分步建设、为综合管廊产业化提供支撑的原则;体现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原则。本导则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邮箱:jljsbz@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导则主编单位: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导则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王德东左群英王胤凯杨剑孙树本苏也陈利高文君于相国李彪铭张海泉吴雪岭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于韶阳王彪公尚彦甘茂东衣建全安丽安雷孙宇杨之波吴洪涛周毅胡文武郑重高翔郭晗梁春惠群程波文滕涛27
目录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规划44.1一般规定44.2系统布局44.3断面与位置54.4入廊管线74.5安全规划75总体设计95.1一般规定95.2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条件95.3空间设计105.4标准断面105.5节点设计115.6管线设计126附属系统设计146.1消防系统146.2通风系统146.3供电系统146.4照明系统156.5监控与报警系统166.6排水系统186.7标识系统187结构设计197.1一般规定197.2材料197.3结构上的作用207.4现浇混凝土管廊结构207.5预制拼装管廊结构217.6构造要求218施工及验收2327
8.1一般规定238.2基础工程238.3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238.4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248.5预应力工程248.6附属工程248.7管线工程259维护与管理269.1日常管理269.2资料管理26本导则用词说明27引用标准名录2827
1总则1.0.1为节约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工程管线建设安全与标准,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敷设,制定本导则。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0.3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7
1术语2.0.1综合管廊municipaltunnel按照“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原则,以达到集约化建设目的,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三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2.0.2干线综合管廊trunkmunicipaltunnel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采用独立分舱敷设主干管线的综合管廊。2.0.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2.0.4缆线管廊cabletrench采用单舱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2.0.5城市工程管线urbanengineeringpipeline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2.0.6信息线缆communicationcable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2.0.7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cast-in-sitemunicipaltunnel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2.0.8预制拼装综合管廊precastmunicipaltunnel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运输至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和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2.0.9排管cableduct按规划管线根数开挖壕沟一次建成多孔管道的地下构筑物。2.0.10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2.0.11集水坑sumppit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的构筑物。2.0.12安全标识safetymark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2.0.13电缆支架cantileverbracket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2.0.14电缆桥架cabletray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光)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2.0.15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阻火包等防火设施进行防火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16阻火包fireprotectionpillows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27
1基本规定3.0.1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3.0.2综合管廊建设应以综合管廊系统规划为依据。3.0.3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3.0.4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3.0.5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3.0.6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3.0.7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3.0.8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3.0.9综合管廊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系统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3.0.10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要求及管线设计相关标准的规定。27
1规划1.1一般规定4.1.1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统筹协调城市远景发展预留空间。规划深度与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4.1.2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结合城市工程管线现状,在城镇道路、轨道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信息工程、防洪工程、地下空间利用以及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系统规划。4.1.3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节约集约的原则,确定纳入的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4.1.4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统筹建设的原则,确保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和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4.1.5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明确管廊的空间位置,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4.1.6城市工程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规划建设: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立体交叉、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4重要的公共空间;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1.2系统布局4.2.1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规划相适应。4.2.2综合管廊应设置区域监控中心,宜与市政监控中心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4.2.3综合管廊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4.2.4平面设置1平面布置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综合管廊沿铁路、公路敷设时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2平面间距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4.2.4规定的数值。表4.2.4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27
施工方法相邻情况明挖施工非开挖施工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间距1.0m不小于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间距1.0m不小于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穿越间距0.5m1.0m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综合管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4.2.4)式中:l——综合管廊外轮廓边线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H——综合管廊基坑开挖深度(m)He——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α——土壤内摩擦角(°)4.2.4竖向控制1覆土厚度1)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管廊位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冻深和管廊的结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要充分考虑各种管廊节点的处理以及减少车辆荷载对管廊的影响,兼顾其他市政管线从廊顶横穿的要求、道路绿化要求等,一般不宜小于1.5m,且大于冻土深度;2)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最小覆土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廊安全的原则确定:①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设计高程2.0m以下;②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0m以下;③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2交叉避让1)综合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非重力流管道避让综合管廊;2)综合管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3)综合管廊穿越河道:一般从河道下部穿越。4.2.5综合管廊规划应对综合管廊的消防、通风、监控、排水、供电等相关附属设施提出规划控制要求。1.1断面与位置4.3.1综合管廊规划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和规模,明确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装配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时宜采用圆形断面、马蹄形断面。4.3.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规格、数量、通行方式、安装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见图4.3.2-1。27
图4.3.2-1标准断面示意综合管廊内部管线间距应结合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规格等综合确定,管线间距可参照图4.3.2-2、4.3.2-3、4.3.2-4。图4.3.2-2管线间距示意(单位:mm)图4.3.2-3管线间距示意(单位:mm)27
图4.3.2-4管线间距示意(单位:mm)注:图4.3.2-2、4.3.2-3、4.3.2-4为管线间距示意图,管线布置及间距应不小于图中距离要求,并不小于表5.4.4中管线安装间距的要求。图中a、b1、b2为管外皮至管廊结构内边缘距离。4.3.3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管线运输、安装、维护、检修等要求综合确定。4.3.4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0m;当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且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管道外径+0.1m;2配备电动牵引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4.3.5综合管廊的断面宜预留适当的管位空间,适应未来城市的发展要求。4.3.6综合管廊位置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而定,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1.1入廊管线4.4.1地势平坦建设场地的重力流管道不宜纳入综合管廊。4.4.2综合管廊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个舱,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中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2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设置时,给水管道宜低于热力管道。4.4.3除综合管廊自用电缆外,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4.4.4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4.4.5燃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燃气管道和其他输送易燃介质管道纳入管廊尚应符合相应的专项技术要求。4.4.6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4.4.7污水进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1.2安全规划4.5.1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接地系统、27
照明系统和监控与报警系统,保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4.5.2按照规划设立防火分区,以防火分区为单元设置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和排风设施。4.5.3按照规范设置防火墙,并在人员出入口处配备干粉灭火器。当有管道穿过防火墙时,应按照防火封堵相关标准执行。4.5.4人员出入口的设置应兼顾人员逃生和安全防盗功能。4.5.5按照可靠、先进、实用、经济的原则配置管廊附属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安保系统、配套检测仪表、电话系统。1管廊设备监控系统:应能反映管廊内各设备的状态和照明的实时数据,同时具备报警、通讯等功能;2管廊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装置可选择烟感报警器或缆式报警器,但应保证其安全可靠,具备报警功能;3管廊安全防范系统:出入口、通风口、投料口应设置探测器报警装置,其信号能通过控制器送入控制中心监控计算机,产生报警信号。4.5.6管廊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燃烧性能的装饰材料;各管线保温材料不宜采用聚乙烯苯板等可燃材料,当管线保温材料采用聚乙烯苯板等可燃材料时,保温层外侧必须采用防火保护层进行防护。27
1总体设计1.1一般规定5.1.1综合管廊系统构成应包含:廊体本身、入廊管线、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供电系统、照明系统、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标识系统、消防系统、地面设施。5.1.2综合管廊应依据管廊系统规划,结合管廊所在地块等级条件、廊内管线截面尺寸、数量及重要性等因素,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干线综合管廊宜采用独立分舱敷设市政公用主干管线;支线综合管廊宜采用单舱或双舱敷设市政公用配给管线,并且直接服务于临近地块终端用户;缆线管廊宜采用单舱敷设市政公用缆线。5.1.3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管线进出及预留数量、安装敷设作业空间的要求。相应的管线工作井的结构工程宜同步实施。5.1.4综合管廊的标准断面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施工方法综合确定。5.1.5含燃气管道舱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合建。5.1.6综合管廊设计应考虑管道的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的作业空间。5.1.7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支墩或预埋件。5.1.8在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10m。5.1.9压力管道出入综合管廊时,应在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5.1.10燃气管道舱与周边建构筑物水平垂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5.1.11燃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5.1.12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根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行管理模式、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5.1.13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以保证综合管廊正常管理运行。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5.1.14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应根据纳入管线种类和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确定,同时应设置监控中心。5.1.15综合管廊应根据设备、管线、安全警示、逃生疏散、附属设施等方面设置标识系统,明确信息。5.1.16人员在综合管廊内工作时,管廊内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1.2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条件5.2.1纳入综合管廊内的各种管道应采用不燃A级或难燃B1级材料制作。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采取阻燃措施。5.2.2供热管道不得同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同舱敷设。5.2.3燃气管道、附件及检测控制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燃气管道应单舱敷设;27
2燃气管道舱与其它管廊舱室不得连通;3燃气调压站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4燃气管道在综合管廊内敷设时,应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无缝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对焊缝应进行百分之百无损探伤,焊缝符合《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射线检测)》JB4730.2中质量分级一般规定II级的规定;5燃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6综合管廊内燃气管道宜减少分段阀设置;7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阀门井内的燃气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8燃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燃气设备等均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5.2.4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渠(道)应严格密闭,并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保证其严密性;2应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3排水管渠(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4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沉泥井;5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其通气装置应直接排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雨水管渠(道)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管廊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利用管廊结构本体时,其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防止雨水倒灌到其它舱室;采用管道时,通气装置设置要求同污水进入综合管廊要求;7进入综合管廊的压力流排水管渠(道)应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5.2.5综合管廊内带水管线位置不可设置在电缆类的上方;电力、通信管线在同舱时,尽量分两侧支架设置。1.1空间设计5.3.1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5.3.2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直接联络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要求。5.3.3综合管廊同其它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做好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5.3.4综合管廊的纵向斜坡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防滑地坪或台阶。5.3.5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相关条款的规定。5.3.6综合管廊内的通信电缆弯曲半径必须大于电缆直径的15倍,且应符合《通信线路设计规范》YD5102相关条款的规定。1.2标准断面5.4.1综合管廊断面设计应以综合管廊系统规划断面为依据。5.4.2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相关规定。5.4.3通信线缆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的相关规定。27
5.4.4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4.4),不宜小于表5.4.4中规定的数值。图5.4.4管道安装净距表5.4.4管道安装净距(mm)管道公称直径DN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焊接钢管、化学管道、复合材料管道ab1b2ab1b2DN<400400400800500500800400≤DN<800500500800≤DN<10005001000≤DN<1500600600600600DN≥15007007007007001.1节点设计5.5.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5.5.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5.5.3人员出入口宜同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小于2个。5.5.4逃生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有电力电缆的综合管廊舱室内,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2燃气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3敷设有供热管道的综合管廊舱室内,当管道输送介质为热水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管道输送介质为蒸汽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27
4其它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5逃生口内径净直径不应小于800mm。5.5.5综合管廊吊装口最大间距不宜大于400m。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出入的最小允许界限要求。5.5.6综合管廊的进排风口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风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200m。5.5.7燃气管道舱排风口与其它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燃气管道舱各类孔口不得与其它舱室联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5.5.8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有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5.5.9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外观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1.1管线设计5.6.1一般规定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3管线配套检测设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有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接口。5.6.2给水、再生水管道及附件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采用钢管时可采用沟槽式连接;2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规定;3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敷设,应根据管材性能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5.6.3排水管渠(道)应符合以下要求:1雨水管渠(道)、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2排水管渠(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雨、污水管渠(道)应设置沉泥井;3雨、污水管渠(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采用钢管时可采用沟槽式连接;4雨、污水管渠(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规定;5雨、污水管渠(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渠(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保证其严密性;6雨、污水管渠(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7雨、污水管渠(道)的检查与清通设施应满足管渠(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渠(道)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渠(道)运行安全的影响;5.6.4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燃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设置燃气舱进水时的燃气管道防漂浮措施。5.6.5供热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热水27
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预制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的规定;2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3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规定;4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道要求控制舱内温度时,应按舱内温度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5供热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5.6.6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照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56的规定。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采取阻燃措施,110KV及以上电缆接头处应设专用灭火装置。5.6.7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照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的规定。综合管廊内的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或采取阻燃措施。27
1附属系统设计1.1消防系统6.1.1综合管廊的消防设计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6.1.2综合管廊的承重结构体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6.1.3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6.1.4综合管廊的防火墙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6.1.5容纳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防火分区间距不宜大于200m。6.1.6综合管廊的交叉口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6.1.7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处,应设置灭火器等灭火器材。6.1.8综合管廊内可设置水喷雾、高压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廊内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00m。6.1.9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1.10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的要求。6.1.11燃气管道舱室应设置燃气探测报警系统。1.2通风系统6.2.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燃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方式。6.2.2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经计算确定: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2燃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舱室内燃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通风设备。6.2.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超过5m/s。6.2.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6.2.5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燃气管道舱风机应选择防爆风机。6.2.6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6.2.7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该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1.3供电系统6.3.1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行管理模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6.3.2综合管廊的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宜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7
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燃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置自备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6.3.3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接地形式的交流220/380V系统,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3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5%,照明设备不宜超过+5%、-10%;4应有无功功率补偿措施,使电源总进线处功率因数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5应在各供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6.3.4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防水防潮,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2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4燃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6.3.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用于临时接电用途、交流220/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500mm。燃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仅允许在环境安全的检修状态下送电。6.3.6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燃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6.3.7在综合管廊每个分区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本分区通风、照明的控制开关。6.3.8综合管廊内通风设备应在火警报警时自动关闭。燃气管道舱的通风设备应与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联动。6.3.9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允许最大值应不大于1Ω;2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使用截面面积不小于40mm×5mm的热镀锌扁钢,在现场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的方法;3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4含燃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6.3.10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感应过电压的保护装置,并在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1.1照明系统6.4.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lx,最小照度不应小于2lx,在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提高到100l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2管廊内应急疏散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3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维持正常照明照度;427
管廊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有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6.4.2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I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2灯具应防水防潮,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安装在燃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满足防爆要求;3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4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6.4.3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不小于2.5mm2截面的硬铜导线,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燃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做隔离密封防爆处理。1.1监控与报警系统6.5.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按功能划分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等系统。6.5.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和远期发展规划确定。6.5.3监控与报警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6.5.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6.5.4的规定,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规定;表6.5.4综合管廊环境参数检测内容舱室容纳管线类别燃气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线缆排水管道热力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温度●●●●●湿度●●●●●水位●●●●●O2●●●●●H2S▲▲●▲▲CH4●▲●▲▲NH3▲▲●▲▲注:●应监测;▲宜监测。2应能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的控制方式;3应有与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系统信号传输的接口;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设备应采用工业级产品。6.5.5安全防范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27
应在综合管廊内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设置摄像机;综合管廊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2应在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通风口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3应在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设置门禁和电控盖板控制装置;4应在综合管廊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系统宜采用离线式;5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规定。6.5.6通信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监控中心接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连通。在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一防火分区内应设置通信点;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通信点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2固定式电话与消防专用电话合用时,网络应为独立的通信系统;3综合管廊内宜设置用于对讲通话的无线信号覆盖系统。6.5.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根据管廊建设规模、设备联动需求确定;2应根据设置场所火灾特点选用火灾探测器;3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报警器;4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5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联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6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6.5.8燃气探测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舱室在燃气管道上的分段阀门位置设工业用燃气探测报警系统;2燃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的(体积分数)20%,应能联动启动事故通风设备;3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的(体积分数)25%;4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6.5.9统一管理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监控与报警系统设置的各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具有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的能力;2应留有与各管线单位数据通信接口;3宜留有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通信接口;4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6.5.10燃气管道舱室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6.5.11监控与报警系统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和仪表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6.5.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6.5.13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宜采用光缆。6.5.14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6.5.15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设备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6.5.16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27
1.1排水系统6.6.1综合管廊内宜设置自动排水系统。6.6.2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应根据道路的纵坡确定,排水区间不宜大于400m,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设置自动水位排水泵。6.6.3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沟将综合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内,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宜小于0.3%。6.6.4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在排水管的上端设置逆止阀。6.6.5燃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6.6.6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40℃。1.2标识系统6.7.1在综合管廊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永久性标牌,对综合管廊建设的时间、规模、容纳的管线等情况进行简介。6.7.2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采用符合管线管理单位要求的标志、标识进行区分,标志铭牌应设置于醒目位置,间隔距离不应大于100m。标志铭牌应标明管线的产权单位名称、紧急联系电话。6.7.3在综合管廊的设备旁边应设置设备铭牌,铭牌内应注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方式及其紧急联系电话。6.7.4在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禁烟”、“注意碰头”、“注意脚下”、“禁止触摸”等警示、警告标识。6.7.5在人员出入口、管线分支口、灭火器材设置处等部位,应设置明确的标识,综合管廊内部应设置里程标识。6.7.6综合管廊穿越河道,应在河道两侧醒目位置设置明确标识。27
1结构设计1.1一般规定7.1.1综合管廊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7.1.2抗震设防分类按乙类构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7.1.3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7.1.4综合管廊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7.1.5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不大于0.2mm,且不得贯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二级。7.1.6综合管廊地下工程迎水面应进行防水设计,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防水等级一般为二级,当地下水位不超过综合管廊顶皮时可采用三级。变形缝、施工缝等细部构造,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7.1.7对埋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1.05。7.1.8预制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长度应根据节段吊装、运输等过程的限制条件综合确定。7.1.9综合管廊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1.2材料7.2.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7.2.2混凝土构件中粉煤灰掺量不大于20%,其最大水胶比为0.50,最大氯离子含量为0.10%,最大含碱量为3.0kg/m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最大氯离子含量为0.06%。7.2.3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应符合表7.2.3的规定。表7.2.3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管廊埋置深度H(m)抗渗等级H<10P610≤H<20P820≤H<30P10H>30P127.2.4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泥品种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2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下,应按侵蚀性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品种。7.2.5用于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7.2.6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7.2.727
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的品种及掺量应符合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可通过试验确定。7.2.8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综合管廊底板应设素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mm。7.2.9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于干湿交替环境、冰冻线以上与无侵蚀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应使用引气剂。7.2.10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级钢筋,也可采用HPB300级钢筋。7.2.11预应力钢筋宜采用预应力钢绞线或预应力螺纹钢筋。7.2.12用于连接预制节段的螺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7.2.13预埋钢板宜采用Q235钢、Q345钢;锚筋宜采用HRB400级或HPB300级钢筋,不应采用冷加工钢筋。7.2.14当HRB400级钢筋之间或与Q345预埋钢板焊接时采用E55型焊条,当HPB300级钢筋之间或与Q235预埋钢板焊接时采用E43型焊条。7.2.15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弹性橡胶密封垫及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材料物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1.1结构上的作用7.3.1综合管廊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然荷载三类:1永久荷载包括结构自重、面层及装饰、固定设备、土压力、水压力(用于抗浮水位时)、预应力、以及其他需要按永久荷载考虑的荷载;2可变荷载包括人群荷载、车辆荷载、雪荷载、水压力(用于自然水位时)、内部管线荷载、内部管线推力、温度作用等;3偶然荷载包括爆炸力、地震作用等。7.3.2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对偶然荷载应按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7.3.3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应按设计使用年限取值。7.3.4可变荷载应取50年设计基准期的1.1倍。7.3.5结构上的作用及荷载组合,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7.3.6预应力综合管廊结构上的预应力标准值,应为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值扣除各项预应力损失后的有效预应力值。张拉控制应力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7.3.7对于建设场地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段的综合管廊结构,需计算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其标准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当存在液化土层时,应全部消除液化沉陷影响。7.3.8对制作、运输和堆放、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预制构件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1.2现浇混凝土管廊结构7.4.1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宜采用闭合框架模型。作用于结构底板的基底反力分布应根据地基条件具体确定:27
1对于地层较为坚硬或经加固处理的地基,基底反力可视为直线分布;2对于未经处理的柔软地基,基底反力应按弹性地基上的平面变形截条计算确定。7.4.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1.1预制拼装管廊结构7.5.1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螺栓连接接头或承插式接头。当场地条件较差,易发生不均匀沉降时,宜采用承插式接头。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能够保证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接头构造。7.5.2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宜采用与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相同的闭合框架模型。7.5.3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应考虑拼缝接头的影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7.5.4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中,现浇混凝土截面的受弯承载力、受剪承载力和最大裂缝宽度宜符合与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相同的规定。7.5.5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或螺栓连接接头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7.5.6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对拼缝接头的外缘张开量进行验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7.5.7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防水应以预制成型弹性密封垫为主要防水措施,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不应低于1.5MPa。7.5.8拼缝弹性密封垫应沿环、纵面兜绕成框型。沟槽形式、截面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7.5.9拼缝处应至少设置一道密封垫沟槽,密封垫及其沟槽的截面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7.5.10拼缝处应选用弹性橡胶与遇水膨胀橡胶制成的复合密封垫。弹性橡胶密封垫宜采用三元乙丙(EPDM)橡胶或氯丁(CR)橡胶为主要材质。7.5.11复合密封垫宜采用中间开孔、下部开槽等特殊截面的构造形式,并应制成闭合框型。7.5.12采用预应力钢绞线或预应力螺纹钢筋作为预应力筋的预制综合管廊结构的抗弯承载能力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7.5.13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有关规定。1.2构造要求7.6.1综合管廊结构应在纵向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30m,预制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40m;2在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或承受的荷载差别较大的部位,应设置变形缝;3变形缝宽不宜小于30mm,抗震缝宽不宜小于50mm;4变形缝应设置橡胶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的止水构造。27
7.6.2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与土接触面厚度不宜小于250mm,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7.6.3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中最外层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与土水接触面应不小于40mm,在结构其他部位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7.6.4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水平分布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配筋率不宜小于0.3%,当有实践经验或可靠措施时,预制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水平分布筋可不受此限。7.6.5综合管廊各部位的金属预埋件,其锚筋面积和构造要求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外,预埋件的外露部分,必须作可靠的防腐保护。27
1施工及验收1.1一般规定8.1.1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8.1.2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8.1.3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熟悉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8.1.4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1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2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3施工给水、雨水、污水、动力及其他条件;4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5地表水水文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6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8.1.5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2基础工程8.2.1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8.2.2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8.2.3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8.2.4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管廊顶板上部1000m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8.2.5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8.2.5的规定。表8.2.5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检查项目压实度(%)检查频率检查方法范围组数1绿化带下≥90管廊两侧回填土按50延米/层1(三点)环刀法2人行道、机动车道下≥951(三点)环刀法8.2.6综合管廊基础施工及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1.3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8.3.127
综合管廊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条件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模板及支撑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受力要求。8.3.2混凝土的浇筑应在模板和支架检验合格后进行。混凝土性能指标配合比、骨料级配、流动性等需满足管廊薄壁浇筑要求。连续浇筑时,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捣密实的要求。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时,应辅助人工插捣。8.3.3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设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8.3.4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1.1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8.4.1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采用精加工的钢模板。构件尺寸应满足工厂生产、道路运输、设备吊装的要求。8.4.2构件堆放的场地应平整夯实,并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措施。8.4.3构件的标识应朝向外侧。8.4.4构件运输及吊装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8.4.5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复验合格。当构件上有裂缝且宽度超过0.2mm时,应进行鉴定。8.4.6预制构件和现浇结构之间、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8.4.7预制构件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构件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生产资质。8.4.8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对其外观、裂缝等情况进行检验,并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8.4.9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拧紧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构件中的预埋件的加工、定位、荷载计算及预留孔洞的预留应符合规范要求。1.2预应力工程8.5.1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8.5.2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应为±5%。8.5.3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8.54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1.3附属工程8.6.1综合管廊预埋过路排管的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排管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弯扁程度不宜大于排管外径的10%。8.6.2电缆排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27
金属电缆排管不宜直接对焊,宜采用套管焊接的方式。连接时管口应对准,连接应牢固,密封应良好。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排管外径的2.2倍;2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插入深度宜为排管内径的1.1倍~1.8倍。插接面上应涂胶合剂粘牢密封;3水泥管宜采用管箍或套接方式连接,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管箍应设置防水垫密封。8.6.3支架及桥架宜优先选用耐腐蚀的复合材料。8.6.4电缆支架的加工、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8.6.5仪表工程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的有关规定。8.6.6电气设备、照明、接地施工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8.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8.6.8通风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1.1管线工程8.7.1管线施工及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8.7.2电力电缆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8.7.3通信管线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121和《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5152的有关规定。8.7.4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8.7.5热力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的有关规定。8.7.6天然气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焊缝的射线探伤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2的有关规定。27
1维护与管理1.1日常管理9.1.1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护档案,并应会同各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9.1.2综合管廊内的各专业管线使用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工作,确保综合管廊及管线的安全运营。9.1.3各专业管线单位应编制所属管线的年度维护维修计划,并应报送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9.1.4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搬迁、改建综合管廊设施时,应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9.1.5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综合管廊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预留安全间距,并应采取施工安全保护措施。9.1.6综合管廊内实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9.1.7综合管廊内给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的有关规定。9.1.8综合管廊内排水管渠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的有关规定。9.1.9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每年非雨季清理疏通不应少于2次。9.1.10综合管廊的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配备防护装备。9.1.11综合管廊投入运营后应定期检测评定,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内部管线设施的运行状况应进行安全评估,并应及时处理安全隐患。1.2资料管理9.2.1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档案资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9.2.2综合管廊建设期间的档案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相关资料。维护期间,应由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9.2.3综合管廊相关设施进行维修及改造后,应将维修和改造的技术资料整理、存档。27
本导则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27
引用标准名录《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交流电器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及验收规范》GB5016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1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技术规范》GB50736《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5484《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20573《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Q/GDW512《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370《电缆线路状态检修导则》Q/GDW455《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CECS31《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121《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51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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