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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至髙何至庐山公路(邛崃境)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施工一标段公路施工监理计划书编制:审 批: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邛崃市火井镇项目监理部二〇一四年五月
目录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5、施工阶段监理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7、工地会议8、文件与资料管理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28
1总则1.0.1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监理可参照执行。1.0.3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造价人才网法规、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监理合同。4.施工合同。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1.0.5监理单位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工程监理工作环境。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几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监理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2.0.2监理单位28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2.0.3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2.0.4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2.0.5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2.0.6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2.0.7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2.0.8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9监理细则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2.0.10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2.0.11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2.0.12试验工程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2.0.13标准试验28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2.0.14自检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的时期。3一般规定3.0.1监理机构设置凡是因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3.0.2监理人员配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分别以每年每5000万元、3000万元工程建安费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机电工程是以每50km每系统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并规定了调整范围和原则。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配备。28
本条中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系监理机构中的岗位职务。工程技术复杂、监理工作难度大时,驻地办可配备驻地、副驻地等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3.0.3职责划分职责划分原则上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进行。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时,其职责是总监办和驻地办的全部职责。当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但不得将本规范明确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或职责授予或转嫁给驻地办。本规范明确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应为驻地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或驻地办的共同职责或权利,应通过授权明确。3.0.6监理阶段划分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标志着施工准备阶段的结束和施工阶段的开始。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的受理,标志着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施工阶段监理始于监理合同签订,止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4.1准备工作28
施工准备阶段是施工监理的重要工作阶段,是事先监理、主动监理,是为施工阶段奠定良好基础的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和对施工单位开工前施工准备活动的监理工作内容。本节主要规定了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自身应做的主要工作。4.1.1配备试验设备监理试验室按不同监理层次分工负责、讲求实效、节约资源的原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试验为主、驻地试验室以现场抽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配备试验设备。具体配备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原则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对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驻地试验室应按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是监理工作的最重要手段。监理试验可只包括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钢筋原材及焊接、沥青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基层材料等常规试验项目。对于钢绞线、锚具、防水、伸缩缝、支座等一些特殊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单独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建设单位可以见监理试验全部或部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此时总监办不在履行对其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职责。具体承担形式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4.1.2熟悉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监理工作的依据。熟悉合同文件是监理人员做好监理工作的基础。尽管监理机构没有审查合同文件的义务,但如发现合同文件中(如设计图纸)有误或各部分文件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4.1.3调查施工环境条件主要是对征地、拆迁情况的调查。调查建设单位是否能够按照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用地。如发生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尽快解决。4.1.4编制监理计划28
项目监理计划是监理机构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的指导、实施总体监理工作的总计划。监理计划的编制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总监理工程师支持编制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计划。所属各监理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总监的要求和需要,组织编制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计划。项目监理计划的编制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期限要求。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般应在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及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合同工程开工令下达之前。在监理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4.1.5编制监理细则二级以下公路、技术不太复杂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编写监理细则。监理细则应依据已经批准的监理计划进行编制,并与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呼应。监理细则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4.2监理工作内容4.2.1参加设计交底在参加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设计交底会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写会议纪要,监理机构参加交底会的负责人应与其他与会代表一起对会议纪要签认。4.2.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各施工合同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首先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4.2.3检查保证体系4.2.228
第3款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对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各方面安排情况。本条是要求监理工程师具体检查这三个体系的建立、到位、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排。重点要求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中,重点是施工自检体系是否完善,包括自检人员是否有技术、经验,自检负责人是否专职,职责及要求是否明确等。4.2.4审查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是施工单位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评价、验收工程质量的科学依据。通过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合格,使其充分发挥施工自检、质量保证作用,是质量监理的基础条件之一,应认真审查。4.2.5审批复测结果控制桩点是决定整个工程平面位置和高程的基准。为此,在施工单位进行复测后,监理机构应对群不控制桩点进行平行复测检查,以确认施工单位的复测结果。4.2.6验收地面线监理工程师采取抽查测量的方式进行验收,抽测点为随机方式或指定的有疑问之处。抽测点位总数应包括所有有疑问之点,并不少于施工单位测定地面线测点的30%。4.2.7审批工程划分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是加强工程管理、统一口径的措施。经监理批准的工程划分应作为参建各方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申请和批准、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验收、评定和中间交工以及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的计量支付等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依据。4.2.8确认场地占用计划28
施工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全部场地的占用计划应符合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及时提交建设单位场地占用计划的目的是促使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征地拆迁。避免因建设单位未能按计划提交施工用地而造成违约,进而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4.2.9核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清单管理也是费用监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工程量清单复核是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之一。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进行工程数量核算。审核无误后,及时对施工大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予以确认。工程数量的审核应严格区分不同的计量方法,有的工程数量是严格以经核对无误的图纸数量为准(如结构物水泥混凝土),不考虑超出设计尺寸或损耗数量;有的工程数量是按实际发生的计量(如路基填方中“挖除非适用材料”)。通过工程量清单的计量说明,还应明确每项单价所包含的工程内容。4.2.11召开监理交底会监理交底会交底的主要内容是监理计划的主要内容。监理交底会可以在开工前单独举行,也可以与第一次工地会议一起举行。4.2.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4.2.1~4.2.12的内容。某项条件应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5施工阶段监理5.1质量监理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内容如下面程序框图所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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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图中第一排的6项工作即5.1.1~5.1.6条内容,为分项(部)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必须审批的6项内容,均合格的可批准分项(部)工程开工。框图第三排的6项工作即5.1.8~5.1.13条内容,为分项工程施工工程中质量监理的工作内容。全部工程完成后,即进行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和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5.1.14)。然后随着工程的进展,陆续完成对合同工程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好准备(5.1.15)。5.1.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本条中“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是指道路工程的路线平面控制点(直线转角点、圆曲线、缓和曲线起讫点、中点)和各种结构物定位的轴线控制桩位等以及各高程控制点。5.1.3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本条中“必要时做标准试验”是指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配合比设计和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复核性试验后,证明施工单位所作的配合比设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一般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旁站施工单位的设计和试验过程。如结果仍无改进时,可由监理试验室做平行的标准试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一般只对其具有出厂合格证的商品混凝土进行复核性试验。不在对其原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如对一些直接影响混合料质量的主要原材料有疑问时,可对该原材料进行抽查试验。5.1.4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这项审查的内容和施工准备阶段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的审查有一定关系,但这里主要是审批一项分项工程的人员配备。5.1.5审查施工机械设备28
施工单位使用非合同规定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提出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设备作充分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否决意见批复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拟使用替代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既无充分依据批准使用,又无充分理由拒绝使用时,可通过试验工程的试验结果来决定是否批准使用。5.1.6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工程总结即为该分项工程合格的施工方案和工艺。5.1.7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内容应包括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对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的批准,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分项工程的审批,也包括在同一合同工程中所有相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中相同分项工程的审批,但分项工程开工条件有变化的除外。因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以分项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开工申请也应尽量以分项工程为主。但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内容相同时也可按分部工程报批。5.1.9巡视监理人员每次(天)巡视后,应将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施工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巡视记录上。当天问题未及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5.1.10旁站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计划时应依据附录B《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确定本合同旁站的项目,制订旁站计划并认真实施。旁站的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28
5.1.11抽检本条所指“抽检”,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已批准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和已完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抽查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抽检频率”是指监理抽检次数相对于施工单位自检的次数的比例(%)。该“抽检频率”仅适于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的次数,而对各种原材料、混合料和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所有规定的检测项目要全部抽检。5.1.12关键工序签认本条所说的关键工序是指在分项工程中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实测项目(即在标准中标有△的实测项目)相关的施工工序。对工程完工后无法再进行检验的关键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确认。5.1.13质量事故处理本条款是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中建立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的。即“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即本条条文中的”质量却想、质量隐患“)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因“质量问题”基本上可在合同范围内处理,故可列为“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其他两级质量事故则“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区别不同级别的质量事故而主持或配合调查处理工作。5.1.15质量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交工之前随着施工的进展,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第3.2.2条“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规定,陆续完成对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准备。28
5.2施工安全监理5.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在开工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结合公路建设特点,重点审查1~8款所列的内容,并强调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5.2.2通过审查施工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促进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强化质量意识,明确责任,落实安全保证体系。5.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生产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标准,是否违规作业,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上述行为,则应立即制止,并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5.2.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的各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5.2.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8
施工安全监理台帐是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与否的重要记录和证明。因此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检查、旁站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施工安全隐患、事故苗头的情况、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等详尽、及时记入台帐。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家具体可由安全监理人员统一整理,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5.2.6如分项、分部工程发生过安全事故,到其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仍未按有关规定的事故现场处理完成,监理工程师可不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待处理完毕后签发。5.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5.3.1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主要依据是设计文件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的视为合格,可同意工程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工程项目所处自然环境的特点,熟悉环境敏感点以及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检查1~9款所列内容,随时检查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5.3.2对照5.3.1条所列的9项检查内容,如发现施工中有任何一项未做到或布设不合理的情况,视为违反有关环保规定,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如发现不只一项未做到或不合理的,视为情况严重,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5.4费用监理自1995年出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以下简称“95版规范”)实施以来,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监理已基本取得一些经验,因此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范围、原则、方式及程序等未再编入本规范。5.4.1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是已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过自检和监理检验,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且各项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有效;同时符合5.4、5.5节安全和环保监理的各项规定。28
5.4.3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目前一些分项、分部工程经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其工程内在质量合格,但仍有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有关约定,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鉴定,确认质量缺陷的部位和程度,经施工单位修整后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协商折减计量与支付,报建设单位批准。上述折减计量与支付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和掌握。5.4.4监理工程师以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单价、金额为基础,以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清单核算为主要依据建立台帐,将计量与支付随时发生的变化登帐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并与计量与支付申请、批准的数量和金额相一致。5.4.5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及时与其共同计量,并准确记录。对条款中所列及类似情况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现场共同确认计量。5.4.7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应包括相关的各项资料与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再合同规定时间内,签发支付证书。5.5进度监理5.5.1监理原则进度监理主要以进度计划的审批、核查和调整为手段。进度计划审批应满足工期目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将各种损失降到最低。5.5.2计划编制依合同规定按时编报进度计划是施工单位的责任。监理工程师从进度监理出发,有特殊要求时,可以细化或补充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应遵从。总体进度计划网络图时间参数供发生延期或索赔事件时使用。进度计划不能仅有图表,还必须有相关保证措施。5.5.3计划审批28
进度计划审批应以合同文件、工艺周期、工期定额、主要构、配件及设备供货期限、气候条件、征地拆迁计划、其他现场实际情况为依据,审批时限遵从合同文件规定。对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阶段工程进度计划,宜在批准前征求建设单位意见。5.5.4计划检查进度计划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重点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偏差及产生原因。一方面要敦促施工单位做好进度记录,抽查验证其符合性,另一方面要自己做好记录和评价。5.6合同其他事项管理“95版规范”中的“合同管理”章节,本规范改为“合同其他事项管理”,且作出较大调整和修改,其中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等做了删减,增加了工程暂停、工程复工、价格调整和计日工的内容。5.6.1工程变更本条对工程变更的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及工程变更的确定提出原则要求。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有关规定。5.6.4价格调整和计日工价格调整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及可调整的项目给予调价,并将相应的金额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合同价格中扣除。计日工属于合同清单内容,一般在合同总价范围内。计日工按合同已确定的单价和费率,以日计月累计的形式,通过每月(期)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支付。5.6.5工程暂停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以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为依据。5.6.8工程保险;5.6.9违约处理;5.6.10争端协调的内容,在“95版规范”28
的基础上,本规范依据施工合同作了删减,并提出原则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执行。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6.0.1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主要是指拟交工工程是否已满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的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的六项条件;“施工自检情况”主要指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施工自检结果是否合格。6.0.2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合同工程的质量评分及质量等级评定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监理工程师作报告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附件5中“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6.0.5缺陷责任期监理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主要是指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时提交并经交工验收小组批准的剩余工程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未完工程和修复交工验收时指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对完成或修复的工程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检测、试验、合格的予以验收。“巡视检查已完工程”,主要是为了发现以前未发现的工程缺陷或交工验收后新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分析产生工程缺陷的原因和责任。确属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修补、修复缺陷或重建的费用在与施工单位协商后予以确认,报建设单位批准、支付。28
7工地会议7.1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工地会议是目前公路施工监理形成的工作制度,是工程建设三方的工作协调会,通过会议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研究下阶段工作。并对工程中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7.1.1工地会议形式工地会议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与专题工地会议,本此修订取消了“95版规范”的现场协调会,因现场协调会没有三方主要负责人参加,仅是部分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人员参加,不符合工地会议的基本要求。增加了专题工地会议的目的是突出合同履行中,通过专题工地会议研讨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的作用。7.1.2工地会议记录工地会议记录是会议原始资料,应根据记录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中包括三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及各方有保留的意见。会议纪要经三方确认后,可作为监理文件下达。本次修订强调工地会议纪要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同时强调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合同条件变更及变更设计等内容时,要在工地会议三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按规定监理程序办理必要手续。7.2第一次工地会议7.2.1会议组织会议组织重点强调会议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目的是在施工准备阶段就能及时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强调总监主持是说明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施工实行监督与管理,反映了监理的定位。7.2.2会议内容会议内容与“95版规范”28
大致相同,但增加了施工安全与环保监理内容。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三方介绍各自的组织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通报、检查、落实开工准备工作,也是对开工前各项工作的一次全面总结,会议内容应记入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以便执行与检查。7.2.3会议通过对开工准备情况的通报、检查、落实,认为开工条件已具备时,会议在结束前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不具备开工条件时,也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特别是对准备开工的日期要提出要求,并统一各方认识。7.3工地例会7.3.1会议组织工地例会为施工阶段每月定期召开的工地工作会议,如有必要也可以临时增加,工地例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三方对工程的检查与协调的例行会议,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总工必须出席。7.3.2会议内容在会议检查与落实的内容中增加环保一项,其中安全问题“95版规范”已经列入。会议研究的内容与决议应记入工地会议纪要,以便会后落实与检查,会议纪要应经三方确认后方能签发。7.4专题工地会议施工阶段有些重点、难点问题在工地例会上有时不能深入讨论,而需要进行专题研讨,故增加专题工地会议一节。7.4.1会议组织专题工地会议研讨问题涉及到施工阶段各方面需要专题要讨的问题,三方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专家及设计代表参加。7.4.2会议内容专题工地会议研讨的问题主要根据工地工作需要确定,贯彻时涉及到合同管理和变更设计内容,仍应按合同文件要求与有关监理程序办理。28
8文件与资料管理“95版规范”对这部分内容称“记录与报告”‘结合当前公路工程监理实践,这部分内容改称“文件与资料管理”。8.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8.1.1文件与资料管理是监理工作重要工作,监理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合同的管理以及工程各方的往来函件及重要工程活动全部要通过监理文件与资料系统、完整地反映,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并运用计算机管理软件,设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管理工作。8.1.2建立各项台帐是文件与资料管理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它可简明的了解资料简况,便于检索与检查。8.1.3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目前,文件、资料尚无明确的定义与规范性的解释,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中称“监理归档文件”,而交通部2004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附件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三部分称“监理资料”。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应注意对须归档文件与资料的积累与整理,避免竣工时再补资料。监理工作的日常资料管理可参照8.2.1条执行。8.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环保监理方面的内容,相应地将安全、环保监理有关文件列入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附录A表中“监理归档文件”和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第446号)第三部分“监理资料”,将监理月报中的工程质量内容与监理工作报告列入归档范围,本次修订也将监理月报中工程质量内容与监理工作报告列入监理文件之中。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按本节8.2.228
至8.2.9条进行分类的文件与资料可列入其他文件与资料栏目。8.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8.3.1监理单位应建立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将文件与资料分类管理,特别是需要归档的文件从工作开始就需要系统、完整地收集、整理。资料管理应建立各种台帐,并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手段进行有效管理。归档的监理文件仅是监理文件与资料中的一部分,但必须能系统、完整、准确的反映工程监理活动。8.3.2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归档文件分为长期保存与短期保存两类。监理归档文件中短期保存的文件包括监理计划、监理细则、专题总结、监理月报等。列入长期保存文件包括监理月报中有关质量问题、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开工/复工审批表、开工/复工令及暂停令、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等。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通知,工程变更、延期与索赔的报告与批复,合同争端、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监理工作总结等也应长期保存。8.3.3列入归档文件的仅是监理单位的部分文件与资料,对不能列入的各类文件与资料,监理单位也应分类整理,竣工后上述资料应交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可以制订管理办法确定必要的保存年限。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9.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9.1.1监理工作条件准备28
监理单位按合同的约定派出监理人员进场,完成监理机构的组建、驻地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选址、设施建设、条件准备;并逐项落实本规范第4.1节的各项监理准备工作。9.1.2检测仪器、仪表准备因机电系统设备安装、调试、测试的工序特点,本条规定监理机构须保证监理检测常用仪器、仪表类型配备和到场时间安排符合合同要求。9.1.3监理工作准备熟悉合同文件是监理人员做好监理的基础,如发现合同文件(如设计图纸)有误或各部分文件不一致,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监理工程师应详尽了解与机电工程相关的土建、房建等工程界面情况,如机房装修、电力条件、光、电缆路由、预埋、预留的构件、设施等是否符合机电工程施工要求,如有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尽快解决。编制机电工程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与本条文说明第4.1.4条和第4.1.5条相同。9.1.4监理工作机电工程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进行工作。机电工程不涉及4.2.5、4.2.6、4.2.8条的内容。对机电工程施工单位自测仪器、仪表的准备工作可参照第4.2.4条要求。9.1.5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第9.1.1~9.1.4条的内容。某项条件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9.2施工阶段监理9.2.1检验进场设备、材料及软件保证进场设备、材料的质量是保证机电工程质量的首要步骤,监理工程师应用专业技术方法对到场设备、材料进行检验,保证机电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且合格。经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应批准进场。没有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进场的设备、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28
国产设备、材料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生产厂方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国外进口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9.2.2厂检监理工程师认为在施工现场无法对施工单位订购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时,可向建设单位建议进行厂验。厂验是在生产厂家的测试条件下对所供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测试。监理工程师检测按供货设备、材料数量15%~100%的比例抽样。设备、材料数量少抽样比例大;设备、材料数量多,抽样比例小。抽样比例最低不得小于15%。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测试合格的设备、材料应批准启运。监理工程师参加测试的设备、材料的测试数据可作为工程资料的组成部分。9.2.3应用软件开发监理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在工程建设时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应用软件开发。监理工程师主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软件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和软件测试大纲。安装应用开发软件前应在开发商实验室进行应用开发软件的测试。监理工程师主要进行系统功能、软件运行稳定性测试。数据准确性测试在系统测试时进行。经监理工程师测试合格后应批准现场安装;开发软件安装后按系统测试大纲进行测试。9.2.4审核施工机具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器材、工具是否与投标书承诺的及进度计划所附的进场施工机械、器材、工具表一致;是否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施工单位使用非合同规定的施工机具,应提出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具作出充分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否决意见批复施工单位。9.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8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机具等进场情况,施工条件等。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按上述要求审查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条件,并明确批复开工申请。9.2.6巡视监理人员巡视中应同时随机抽查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每次巡视后监理人员应将巡视的主要过程、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监理日记上。当天未及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9.2.7旁站旁站监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并作为原始资料保存。旁站工序或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资江资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签字认可,一份交施工单位,另一份监理留存;不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指出问题、签署意见后退回施工单位,待其改正并经自检合格后再重新提交工序交验单。未经监理认可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工程师增加旁站监理内容,应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须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9.2.9隐蔽工程的验收机电工程隐蔽工程主要包括:直埋光电缆、光电缆接续、外场设备基础、管道等,直埋光电缆、光电缆接续和管道工程可以按区段验收;外场设备基础可按单个独立基础按分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处理,建本规范第5.1.14条。9.2.10安装验收安装验收指机电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设备、线缆安装质量、数量的验收。机电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自检合格,汇总各道工序的自检记录及测量数据编制安装验收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自检资料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可拒绝机电工程安装验收。28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安装验收报告涵盖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报验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数量、安装位置、安装工艺。报验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装验收合格证书;未经监理工程师进行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调试工序。安装验收合格的机电工程,施工单位可开始进行系统参数设置、功能调试。在此阶段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的方法,掌握调试工作进展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将系统调试达到合同技术规格书的全部要求并作好调试记录。9.2.11施工安全监理施工安全监理的重点是检查、即单独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到位情况,同时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以保证机电工程施工安全。9.2.14审批系统测试大纲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系统功能、技术指标、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测试大纲的测试内容、测试方法、测试仪表、测试时间、测试人员、测试表格,以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进度的全面实现。9.2.15检查测试仪器、仪表测试仪器、仪表是质量机电工程质量的工具,监理工程师主要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试仪器、仪表是否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的型号、规格、数量提供,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以保证测试数据正确、有效。9.2.16系统检验测试28
公路机电工程系统检验测试内容:施工单位自检与监理签证测试;功能测试(包括软件测试)与技术指标测试。施工单位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测试大纲进行系统测试,并编制自检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经审查认为施工单位的自检项目完整,各项功能、指标满足合同要求,应通知施工单位开始签证测试。公路机电工程的签证测试在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按100%的项目比例进行。测试合格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系统测试表格上签署检验测试结论意见;签证测试不合格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调试,调试合格后再进行签证测试。监理工程师按系统测试大纲逐项逐条进行系统功能、系统技术指标的测试,并认真做好记录。机电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再试运行期间进行考验,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巡视与试运行人员值班记录作出评估。系统测试完成后应整理出完整的检验测试报告。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合格与否的评定结论。9.2.20审查完工申请机电工程的完工条件是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设备、材料全部安装到位,经调试满足合同规定的系统功能、技术指标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具备试运行条件。在施工单位提出完工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的完工申请文件,作出是否可以进行完工验收的意见,并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9.3试运行阶段监理9.3.1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机电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通常会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就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进行分析并制订整改措施。监理工程师经审查认为措施得当,即可批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此项整改结果进行检验,合格的,应在整改单上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进行整改,直至合格。9.3.2检查系统试运行情况机电工程试运行主要考查系统设备、开发软件的运行稳定性、可靠性,在此期间监理工程师应巡视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并作好巡视记录,重点检查试运行人员的值班记录、系统工作情况。对发现的功能、设备故障等问题应详细记录,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排除故障、调整系统参数等,保证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稳定运行。9.3.3核查专用工具、备品、备件28
机电工程投入试运行后,施工单位须提供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进场设备的检验方法对其进行建议,使之在数量、质量上符合合同约定。9.3.4审查交工申请与合同工程质量评定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内容完整并与现场情况相符,评估机电工程已满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所规定的交工条件,各系统设备工作正常、稳定,且试运行期满,机电工程总监办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监理工程师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对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及时进行合同工程的质量评定。9.4缺陷责任期监理9.4.1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对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纪要中列明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就此进行分析和制订整改措施,并进行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分析正确、整改措施恰当,即可批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此项整改结果进行检验,合格的,应在整改单上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进行整改,直至合格。9.4.2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在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设备故障、系统功能缺陷,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及时排除故障、修复缺陷,并根据合同条件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起调查、分析产生工程缺陷的原因和责任。如果施工单位的原因(设备或工程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在施工单位排除故障、修复缺陷后,应重新界定相应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如果确属非施工单位的原因,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排除故障、修复缺陷的费用在与施工单位协商后予以确认,报建设单位批准、支付。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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