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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385—2007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施工监理规范(含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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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385—2007ICS27.120.20P13备案号:J70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DL/T5385—2007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施工监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supervisionofdamsafetymonitoringsystem2007-07-20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I DL/T5385—2007目次前言································································································Ⅲ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34总则·····························································································65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75.1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依据·····················································75.2监理机构················································································75.3监理人员················································································95.4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的关系··················11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36.1监理机构的建立与人员配备···················································136.2监理准备工作·······································································136.3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146.4施工准备的主要监理工作······················································157监测工程质量控制···································································167.1依据····················································································167.2工程项目划分与开工申报······················································167.3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177.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87.5监测及资料整编的质量控制···················································217.6监测工程质量检查和检验······················································237.7施工质量缺陷处理································································248监测工程进度控制···································································258.1主要任务··············································································258.2施工进度计划·······································································258.3施工过程进度的控制·····························································279监测工程投资控制···································································309.1主要任务··············································································309.2工程计量··············································································309.3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329.4合同支付管理·······································································3310合同商务管理·········································································3510.1工程变更············································································3510.2合同索赔············································································3710.3违约管理············································································3910.4分包···················································································4110.5工程保险············································································4211工程信息与资料的管理··························································4411.1监测工程文件的管理工作·····················································4411.2监理文件的管理··································································4511.3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4711.4监理档案资料管理·······························································4812监测工程的竣工验收与移交··················································4912.1一般规定············································································49II DL/T5385—200712.2监测系统分部工程验收························································4912.3监测系统阶段验收·······························································5012.4监测系统完工验收·······························································5112.5合同责任············································································53附录A(资料性附录)安全监测工程施工监理记录表格·······54附录B(资料性附录)承建单位和监理机构验收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61条文说明·························································································63III DL/T5385—2007前言本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要求编制。为了满足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需要,规范建设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监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施工监理的工作内容、程序、工作方法与要求,以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为基本内容,编制本标准。本标准与DL/T5111配套使用。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大坝安全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乃辰、李文慧、吴鹏举、蔡德文、刘大文、胡建忠、陈万涛、朴苓。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IV DL/T5385—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大坝监测系统施工监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要求,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和工程验收的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1级、2级、3级建筑物、地下工程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坝区边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关建筑物的安全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4、5级建筑物及小型水电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系统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1 DL/T5385—2007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DL/T511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78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209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60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169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28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2 DL/T5385—200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0.1监测施工监理monitoringconstructionsupervision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安全监测系统建设施工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3.0.2工程建设合同文件contractdocumentsofprojectconstruction包括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等,分别指由业主与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方,为工程建设目的而签订的,明确签约双方义务、责任和权益的协议书及组成文件。3.0.3建设监理合同文件contractdocumentsofprojectsupervision包括合同协议书、建设监理专用条件、建设监理合同附件、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监理投标书、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以及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3.0.4监理单位supervisiondepartment指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具有法人资格并经国家或水电水利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3.0.5监理机构supervisionorganization监理单位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派驻施工现场直接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务的组织。3.0.6监测监理工程师monitoringsupervisionengineer获得国家或水电水利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在监理机构中负责或承担监测系统监理工作的人员。3.0.7监测监理员monitoringsupervisor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具有安全监测专业知识,从事监测系统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3.0.8设计文件designdocuments指由设计单位编制经监理机构签发提供,或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由工程承建单位提出报经监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用于合同工程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设计通知及其他技术资料。3.0.9单位工程cellproject指具有独立的区域施工条件或独立运行功能的工程项目。3.0.10分部工程departmentproject指构成单位工程各个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施工条件或作用划分的工程项目。3.0.11分项工程itemproject指分部工程中,施工工序大致相同,并具有一致的合同支付单价和统计单位的工程项目。3.0.12单元工程unitproject指构成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考核和合同支付审核的基本工程单位。3.0.13监测系统monitoringsystem包括监测仪器、监测设备、监测设施及用于监测资料整理计算和管理的软件等。3 DL/T5385—20073.0.14监测仪器设备monitoringinstrument指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中所使用和安装埋设的仪器和设备。4 DL/T5385—20074总则4.0.1目的。为规范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监测监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4.0.2监理责任。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施工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承建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的质量责任机制。监理单位对监测系统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费用等目标控制承担合同责任。4.0.3监测监理工程师资质。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水电水利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水电水利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同时应具有从事水电水利工程安全监测的工作经验。承担监测系统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相当职责的人员,还应具备水电水利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5 DL/T5385—20075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5.1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依据5.1.1监理单位的选择。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测系统监理单位的招标基本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监测系统监理为一个独立的标段,单独招标;另一种是监测系统监理作为主体工程施工监理标中的一个项目,随主体工程施工监理标一起招标。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承建招标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5.1.2监理工作的依据。1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与监测系统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相关规定。3项目法人与工程承建单位(指监测系统承建单位,也可指含有监测系统施工的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4项目法人与工程监理单位(指监测系统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也可指含有监测系统施工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5.2监理机构5.2.1监理机构的设置。当监测系统监理独立成标时,监理单位必须按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派驻常设的监测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直接承担监测系统建设监理任务。当监测系统监理包含在主体工程监理标内时,监理单位必须按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在施工现场派驻常设的监理机构,并在监理机构中设置与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和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测专业监理部门,代表监理机构直接承担监测系统建设监理任务。监理机构享有项目法人通过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授予的权限和由监理单位授权直接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与权力。5.2.2监理机构的职权。项目法人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并通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监理机构以下基本权限:1审批监测仪器设备和辅助材料的采购计划。2核查设计文件。3对监测工程承建单位的拟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确认或否决。4向项目法人提出或建议工程建设中的优化方案。5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6主持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7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8检验和检查监测仪器、设备、辅助材料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施工质量,确认与否决其质量。9检查和监督工程施工进度。10审查和指令工程变更。11监督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的保护。12合同支付计量,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与签证。13调解合同争端。14签证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15有权建议承建单位监测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的撤换。5.3监理人员5.3.1监理人员的构成。监测系统施工监理独立成标时,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监理行政事务与辅助服务人员等6 DL/T5385—2007组成。当监测系统施工监理包含在主体工程施工监理标内时,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由主体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职监测监理工程师执行监测系统施工监理工作。监理机构的分级组织与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5.3.2监理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监测项目的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4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建单位和监测仪器设备、材料、工程设备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5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6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5.3.3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规定,行使项目法人授予的监理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制定统一的工程安全监测工作管理条例,理顺项目法人、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2负责监测项目的管理工作及监测设计变更审定。3组织监测合同项目的完工验收工作,组织重要阶段的安全监测工作。4对各监理项目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负责单元、分部工程质量认定、项目支付合同变更及监测合同验收监理报告的审核等工作。5负责监测工程合同项目验收的安全监测成果分析报告、各部位阶段性安全监测分析报告、安全监测专项分析报告的审核。6负责设计通知、设计联系单等相关单位来文的处理。7签发各类文函,负责各类监测表报的审核。当监测系统监理项目包含在主体工程施工监理标内时,主体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任命监测监理工程师行使项目法人授予的监测监理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5.3.4监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监测监理工程师负责核对和审签监测设计施工图纸,主持设计交底会,对现场监测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2负责监测实施项目开工申请及实施计划、措施、进度的审议,负责日常进度计划实施分析与调整。3负责监测仪器的检验与安装过程的旁站监理。4对实施项目现场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参加质量事故分析,认定工程质量、工程量,签认单元、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5验收单元、分部工程,参与项目法人组织完工验收。6整理合同文件、技术档案材料,编写监测合同项目验收监理报告,编写分部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7参加相关部位各施工项目协调会议,协调与项目法人、设计、相关施工项目的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5.3.5监理员的职责。1核实进场监测仪器设备、辅助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仪器设备施工安装记录等原始资料。2参与监测仪器设备的到货验收、检验、安装埋设等工序的现场监理,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方法等实施过程情况。3督促承建单位对已安装埋设仪器设备按规定时间测读,核对监测成果的可靠性和正确性,发现异常,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5核实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督促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6核实承建单位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5.3.6监理权限的限制。监理单位无权变更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必须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行使,并可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接受评审或通过合同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或撤销。7 DL/T5385—20075.4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的关系5.4.1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的关系。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是合同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应本着对项目法人负责、为工程建设服务的精神,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5.4.2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机构)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与承建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履行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公正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5.4.3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是协作、配合的关系。监理单位贯彻设计意图,核发施工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提出优化建议,按照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文件,在项目法人授权的范围内,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设计事宜。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应参加在工地由监理单位主持召开的设计交底会及协调、专题会议,及时配合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和索赔事宜。设计单位不得向承建单位直接发出指示。8 DL/T5385—2007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6.1监理机构的建立与人员配备6.1.1监理机构的建立。监理单位应于监测系统承建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开工前或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工地设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质量体系,明确监测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并与承建单位各方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和联系渠道。6.1.2监理人员配备。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在监测系统承建合同规定开工日期以前或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派出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工作,应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到位,并随工程施工进展逐步调整充实。6.2监理准备工作6.2.1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监测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监测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6.2.2监理细则和文件编制。监理单位在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后,应以监理大纲为基础,结合监测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监理机构还应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依据监理工作进度和情况变化对监测监理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与调整。6.2.3监理细则编制。监理机构应以监理规划为指导,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完成监理工作规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表报表式及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性监理文件的编制。6.2.4开工前准备情况核查。监理机构应督促监测系统承建单位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基准数据进行必要的复核与现场核查,督促承建单位完善施工组织、资源配置和管理体系,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资源调配、施工准备和首批监测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编报。6.3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6.3.1承建单位的质量体系。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质量目标是保证监测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技术条款、技术规范及各项设计技术要求。6.3.2承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员、施工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2承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检测内容,进行监测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检查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并接受监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3监理工程师对监测系统承建单位施工质量活动的审查、检查、认证与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6.3.3质量保证的合同认证。监测系统承建单位的质量体系、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施工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的资质,必须报经监理机构审批或认可。6.4施工准备的主要监理工作6.4.1设计图纸提供。监理机构应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组织对由项目法人通过监理机构提供的,或者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完成设计的首批开工项目设计图纸进行审查。6.4.2施工准备检查。9 DL/T5385—20071承建单位是否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2承建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承建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项目法人认定。3承建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4进场的监测仪器设备、辅助材料、构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5承建单位的监测仪器检验室及其检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6承建单位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6.4.3项目法人提供条件检查。监理机构应提请项目法人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合同支付资金筹措、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用地提供、施工图纸供应,以及其他应由项目法人提供条件的落实。6.4.4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在施工准备查验合格后,或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发布监测系统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抄报项目法人。10 DL/T5385—20077监测工程质量控制7.1依据7.1.1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1经监理机构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2工程承建合同文件。3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大坝安全监测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质量检验办法。4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7.1.2工程质量控制标准。1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2当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时,应按照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3当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低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4监理机构可以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项目法人批准后,对工程质量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7.2工程项目划分与开工申报7.2.1工程项目划分。监测系统工程开工申报及施工质量检查,一般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四级划分进行。7.2.2单位工程开工申报。承建单位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并据批准文件向监理机构申请单位工程开工。7.2.3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开工申报。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监测工程项目监理细则规定的程序、期限与要求,编制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据监理机构的批准文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7.3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7.3.1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监测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结合监理质量体系的编制,完成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通过对监测项目的特点、施工条件和影响质量因素的分析与预控措施的研究,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点和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的编制,并在监理过程中贯彻执行。7.3.2设计文件的签发。招标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承建单位应按经监理机构签发给承建单位实施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要求施工。监理机构应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面缺陷与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款存在重大偏离,应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7.3.3设计技术交底。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使承建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7.3.4施工措施计划的批准。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申报开工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监理机构应着重审查其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和实施。7.3.5审批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报送第一批安装埋设的监测仪器设备和辅助材料的采购计划,经监理机构审批后,及时采购。7.3.6施工准备检查。11 DL/T5385—2007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做好承建单位施工准备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交底已经进行。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力组合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3开工所必须的监测仪器设备、辅助材料和构配件等已经到位,并检验合格。4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7.3.7发布单位(或分部)工程开工令。施工准备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监测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指令,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督促承建单位尽快完善。7.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7.4.1督促承建单位按章作业。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严格遵守合同技术条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7.4.2施工资源投入检查。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承建单位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以及施工设备、材料等的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等施工资源的投入。7.4.3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依据监测设计施工图纸或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仪器规格、数量,分期分批向监理机构提交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计划中应包括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计划安装时间等,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购。如果承建单位建议更改合同文件规定的仪器设备,则需将更改原因及建议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其资质、价格等报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采购。7.4.4监测仪器设备的到货验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建立严格的监测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开箱检查验收,并填写“监测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单”(见附录A中表A.1)。监理机构应派员参加开箱检查验收,并核查与到货有关的合格证、出厂检验记录表、仪器参数、使用说明书、配套设备和装箱单等,对其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清理、确认和检查,同时应检查存放仓储的防潮、防尘、防腐等是否符合安全存放规定。7.4.5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承建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监测仪器设备检验室,监理机构应检查检验人员配备,以及用以检验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等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在安装埋设前必须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应按DL/T5178《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和SL60《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内容进行。检验应在监理人员到场时进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记录,填写“监测仪器设备检验报告单”(见附录A中表A.2),对被检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参数等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并送监理机构审批。经监理机构批准的仪器设备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国家或行业规定强制检验的测读设备,要求承建单位定期送国家计量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7.4.6辅助材料的检查验收。承建单位应会同监理机构对监测工程所用辅助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填写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进行随机抽样检查。7.4.7监测仪器设备安装方案的审批。每种仪器设备在第一次安装前,承建单位必须制订安装施工方案,包括安装方法、程序、技术难点、质量控制措施等,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7.4.8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督。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1检查安装埋设的仪器设备编号、规格和型号是否符合合同文件和设计图纸要求,配件、辅助材料是否齐全。2对于具有多个安装工序的仪器设备,必须在前一个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3监测仪器设备在安装埋设前必须按DL/T5178和SL60的规定进行安装埋设位置的放点,并填写“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位置放点记录表”(见附录A中表A.3)。4所有监测仪器设备都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技术条款和DL/T5178、SL60的规定安装埋设;施工时,监理机构必须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检查监督,重要部位和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12 DL/T5385—2007的问题及时通知实施单位采取纠正措施。5监督承建单位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后取得初读数,以后按工程合同文件和DL/T5178、SL60规定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测读。6指示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在施工期对已安装埋设的仪器设备、电缆、辅助设施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督令承建单位及时维修、恢复或更换。7组织对钻孔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对一般工序和部位则经常性地调阅检查承建单位的自检记录、施工原始记录;对有怀疑的部位进行复查复验。8指示承建单位对不合格的工序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处理。9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在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拍照或录像。10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监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甚至更严厉的惩处。7.4.9质量评定。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后,由承建单位填写“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基本资料表”(见附录A中表A.4)和“监测仪器设备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见附录A中表A.5),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技术条款和DL/T5178、SL60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安装埋设质量的评定。承建单位进行自评、复评,质检部门终评,监理机构最后评定。7.4.10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因施工过程或维护、照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及时查明其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7.4.11质量记录。监理机构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记录上详细写明。7.5监测及资料整编的质量控制7.5.1数据采集和现场巡视。1在整个施工期,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DL/T5178、SL60规定的项目、方法、测次和时间进行监测数据采集。2在出现大暴雨、大洪水、汛期、强地震、库水位骤变和大量炸药爆破等特殊情况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加密观测的要求,督促承建单位加以实施,并及时提交监测成果。3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的规定,在监测工作开始前制定巡视检查线路、项目和方法,并报监理机构批准。以后应根据施工进展逐步扩大巡视检查范围。4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采集监测数据后,及时检查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如有漏测、误读(记)、重大粗差、系统误差或异常等情况,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及时补测、重测、确认或更正。7.5.2原始监测资料的收集。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原始监测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监测数据、人工巡视检查和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内容:1监测数据采集、记录,采集监测资料时的环境说明、气象和水文资料。2监测仪器设备的验收、现场检验资料。3监测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仪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工作原理和使用说明等。4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基本资料,包括仪器参数、安装位置、安装示意图和初读数等。5监测仪器附近的施工情况记录。6现场巡视检查记录。7.5.3监测资料的整编。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DL/T5209、SL169的要求和规定,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主要内容:1随时进行各种监测物理量的计算,绘制监测物理量变化过程线或分布图,或相关图,检查和判断测值的变化规律。2每次巡查检查后,应随时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巡视检查的各种记录、影像和报告等应按时间先后次序整理编排。3整编的资料应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整编的成果应做到项目齐全,考证清楚,数据可靠,图表完整,规格统一,说明完备,并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格式建立监测资料数据库。7.5.4监测成果的分析。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文件和DL/T5209、SL169的规定对监测资料及时进行分析,对工程的工作13 DL/T5385—2007状态及安全性作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2承建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监理机构报送监测资料成果。3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提供的监测资料和分析成果进行审查,同时提出对工程的工作状态及安全性的评价和建议。7.6监测工程质量检查和检验在监测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组织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主要工作为:1一般监测单元工程检验由承建单位的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2对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监测单元工程,承建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各方代表联合检查评定。3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应在所有单元工程完工,并经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4按合同文件规定组织和主持已完成的合同项目内的分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签证工作;必要时,组织和主持合同项目完工初步验收,并编写完工初步验收意见。5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监测项目质量检验报告及监测资料分析报告;组织对有疑点的部位复查复验;检查监督各阶段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检查监督监测工程项目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6督促承建单位整理和保存验收签证项目的质量文件,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及监测资料分析报告。7.7施工质量缺陷处理7.7.1施工质量缺陷。由于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观测、维护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或合同规定的质量问题,导致监测仪器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需采取补救措施,甚至无法补救的,均应认定为工程质量缺陷。7.7.2施工质量缺陷记录。质量缺陷发现后,监理机构应做好记录,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及时向监理机构提出报告,为调查、处理提供依据。7.7.3质量缺陷的处理。监测工程的一般质量缺陷,由监理机构负责处理;重大质量缺陷或事故需报告项目法人。14 DL/T5385—20078监测工程进度控制8.1主要任务8.1.1工程招标阶段。1协助项目法人审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中涉及监测系统施工进度的条款。2协助项目法人审议工程投标书中涉及监测系统施工进度的文件,并提出审议意见。8.1.2工程施工阶段。1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监测系统施工进度计划。2对监测系统施工进展及施工进度实施过程进行控制。3按合同文件规定受理承建单位申报的监测系统延期索赔申请。4向项目法人提供关于监测系统施工进度的建议及分析报告。5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向项目法人编报监测系统施工进展表报。8.2施工进度计划8.2.1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监理机构应在监测系统开工前,协助项目法人依据承建合同文件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总目标、阶段目标、监测仪器设备定货周期和现场施工条件完成监测系统施工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结合施工进度和实际施工条件,并以实现合同工期的有效控制为目标,随主体工程施工进展对监测系统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不断予以优化、调整和完善。8.2.2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监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随同监测系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或在施工过程中,随工程进展,向监理机构报送监测系统施工进度计划。监测系统施工进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申报开工或施工进展中的监测项目概述。2已完成的施工进度形象及下期计划完成的控制性施工进度形象。3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埋设的数量和时间。4计划投入的辅助材料、施工设备配置和人员安排计划。5监测数据采集、监测资料整编和成果提交的安排。6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措施。7累计合同价款结算情况及下期预计完成的合同支付额。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或需要报送的材料。8.2.3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报告进行认真的查阅和审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施工组织、施工方案与施工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合同工期与合同支付目标控制的影响。2施工进度计划对实现合同工期和阶段性工期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3重要监测项目的进展及各施工环节逻辑关系的合理性。4施工资源(包括技术工人组合、监测仪器设备、施工设备供应与供应条件等)投入的保障及其合理性。5对项目法人提供条件(包括设计供图、工程用地、材料供应、工程设备交货、资金支付等)要求的保障及其合理性。6其他应审查的内容。8.2.4项目法人批准。在下列情况下,监理机构在作出批准前应先得到项目法人的批准:1当监测系统进度计划涉及对合同工期目标的调整或合同商务条件变化,或可能导致项目法人支付能力不足等情况。2当监测系统施工进度计划涉及需要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作重大调整。3当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涉及需要监测系统施工进度计划作重大调整。8.2.5监理机构的批准。监理机构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同的程序与方式对承建单位报送的监测系统进度计划文件提出明确的审批意15 DL/T5385—2007见。若承建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监理机构对报送的进度计划的审查意见,可视为已报经批准。8.3施工过程进度的控制8.3.1监理协调。监测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依据项目法人授予的权限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建立监理协调(包括定期协调、专项协调和分级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内容和合同责任。监测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努力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主体工程与监测项目施工中的矛盾,解决施工各方、各标项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合同支付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工程承建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之间的矛盾,努力减少施工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矛盾与纠纷。8.3.2施工进展的检查与协调。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阶段性工期控制目标和报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做好施工组织与准备,做到按章作业、均衡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突击抢工、赶工局面。2监理机构应密切注意主体工程中跟安全监测系统交叉作业的项目的施工安排和进展,如发现有互相干扰或影响监测项目施工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协调,必要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3监理机构应密切注意施工进度,随施工进展,逐旬、逐月检查监测仪器设备和辅助材料等到场情况、施工准备和施工人员的安排等,促进监测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8.3.3进度计划调整。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监测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时,承建单位应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出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也可以按合同规定,直接向承建单位提出修改指示,要求承建单位修改、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监理机构批准。8.3.4施工进度控制记录。监理机构应编制和建立用于监测系统进度控制和施工进展记录的各种图表,以随时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作为进度控制和合同工期管理的依据。8.3.5施工进度报告编制要求。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机构递交监测系统施工进展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本期完成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的工程量。2本期监测数据采集及其整理分析的工作量。3监测仪器设备和辅助材料的进场数量,消耗和储存情况。4监测系统施工机械设备进场,维护和使用情况。5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6已完成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的形象进度。7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的措施。8记述意外事项,如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停工和复工等情况。9其他需要申报或说明的事项。8.3.6工程暂停期间的监测和维护。主体工程施工暂停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已安装埋设的仪器、设备、电缆、集线箱等妥善保护和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坚持数据采集和提交监测资料整理分析报告。16 DL/T5385—20079监测工程投资控制9.1主要任务9.1.1工程招标阶段。1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招标文件中关于商务条款和商务文件的审查。2协助项目法人对投标文件中关于商务文件的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3协助项目法人参加工程承建合同谈判。9.1.2工程施工阶段。1协助项目法人编制分年或单项监测工程合同支付资金计划。2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3审核合同工程付款,签发付款证书。4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项目法人授权进行合同价格调整。5进行已完成工程量的支付计量,并对施工过程中工程费用计划值与实际值进行比较分析。6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7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8审核完工付款、签发完工付款证书。9审核最终付款、签发最终付款证书。9.2工程计量9.2.1工程计量的依据。合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实际量测与度量进行。1工程计量项目划分,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报价与支付项目(包括合同报价单、工程变更、设计修改、项目法人另行批准或确定的增加支付项目)进行。2工程计量方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以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为基础,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单价支付项目或总价支付项目分别进行。9.2.2工程计量的条件。1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项目法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3承建单位实际完成的,并按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计量规定的工程量。9.2.3工程计量程序和批准。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计量申报。工程计量由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共同进行,或由承建单位提交计量成果报监理机构复测审核后认证。在进行合同支付签证前,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完成对工程计量项目、工程计量范围、工程计量方式与方法、工程计量成果,以及申报支付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签证的审查与批准。监测仪器设备单元工程验收申报表和单元工程量结算签证单参见附录A中表A.6和表A.7。9.2.4工程计量批准后的修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属于中间支付计量,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已经通过审查和批准的工程计量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工程计量的签证。9.3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9.3.1合同支付申报条件。监测工程的合同支付一般按月进行。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格式要求,向监理机构递交合同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申报合同支付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而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工程。2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工程。17 DL/T5385—20073有相应的开工指令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工程。4有监理机构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的工程。9.3.2合同支付申报内容。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名称及编号。2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3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计量确认签证。4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或补充报送的其他资料。如果因为承建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监理机构应认定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9.3.3合同支付申报审查。监理机构应及时完成对支付申报的审查,其审查主要内容包括:1支付申报格式和手续齐全。2申报支付项目、范围、内容合适。3开工指令及工程质量检验签证完备。4工程计量有效并准确。5支付单价及合价正确无误。9.3.4支付签证的事后修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属于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业经签证支付的证书或报表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支付签证。9.4合同支付管理9.4.1预付款支付。监理机构收到并确认承建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协议书及履约函后,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项目法人的格式要求,及时签发相关预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和监测仪器设备及辅助材料预付款)支付证书。预付款的扣回,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9.4.2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属合同履行过程的中期支付。中期支付按月进行,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支付审查与签证。9.4.3工程变更支付。监理机构应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计量与支付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随工程月支付的进行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支付。9.4.4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调整方式,及时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合同价格调整。在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因价格调整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与授予的监理权限,认真地履行协商与协调职责,或在合同双方长久不能协商一致时作出协调决定。9.4.5合同中止后的支付。当遭遇不可抗力、遭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示的特殊风险或因项目法人违约等原因,而导致工程承建合同中止时,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及时办理合同中止后的工程接收、中止日前完成工程和工作的估价与工程支付,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使承建单位能就合同中止前所应得到而未支付的下列费用得到合理支付:1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工程的全部费用。2为合同工程施工合理采购的仪器设备、材料及货物等费用。3承建单位撤离及人员遣返费用。4由于合同中止给承建单位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款额。5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承建单位应得到的其他费用。如果工程承建合同的终止是因为承建单位违约原因所导致,则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上述1、2、5三项费用支付。9.4.6保留金支付。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监理机构应协助项目法人及时把与所签发移交工程项目相应的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一部分付给承建单位,并为此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18 DL/T5385—2007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协助项目法人及时把与所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相应工程项目的剩余部分保留金付给工程承建单位,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如果还有部分剩余工程或缺陷需要处理,监理机构仍有权扣留与工程处理费用相关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签证,直到此部分处理工程或工作最终完成。9.4.7工程完工支付。监理机构应协助项目法人及时完成对完工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并及时为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9.4.8最终支付。监理机构应协助项目法人及时完成对最终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通过监理机构的协商与协调,及时为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19 DL/T5385—200710合同商务管理10.1工程变更10.1.1工程变更的一般规定。1工程变更指令由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出。2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10.1.2工程变更的提出。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可提出工程变更:1项目法人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或工程需要发出工程变更指令。2设计单位可依据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或按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自行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3承建单位可依据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4监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10.1.3工程变更的申报。监理机构应按以下主要内容,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进行审查。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单价分析、变更后合同价格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4变更项目施工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施工进度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5为监理机构与项目法人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内容的要求,项目法人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上述内容要求执行。10.1.4工程变更的提交。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项目法人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建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监理机构仍应督促承建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10.1.5工程变更的审查原则。1变更后不降低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工程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工后的运行和管理。2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可靠,具备实施条件。3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4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其他项目施工产生不良影响。10.1.6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监理机构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按下列原则处理:1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合价执行。2合同报价单中没有使用单价或合价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合格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3合同报价中无类似单价和合价或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建单位依照合同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监理机构审核与批准。4经协商仍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机构有权独立地决定它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建单位和项目法人执行。10.1.7工程变更的实施。1工程变更由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并报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备案。2如果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中需要修改原设计方案的,应报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变更设计工作。3监理机构下达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应向承建单位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建单位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20 DL/T5385—20074如果变更超出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建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建单位可以提出合理补偿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10.2合同索赔10.2.1一般规定。1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误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期索赔。2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而提起的索赔要求。3在合同索赔事项发生后的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10.2.2项目法人索赔。对于因承建单位责任导致项目法人损失,或因承建单位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项目法人可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承建单位提起索赔。项目法人可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向承建单位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建单位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10.2.3承建单位索赔。监理机构仅接受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导致承建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3因执行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建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4因属于项目法人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或施工现场发现古迹、文物、化石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5因项目法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监测仪器设备及辅助材料等应由项目法人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6因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指定分包与供应单位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10.2.4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建单位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2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3索赔要求及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4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票据、凭证及其他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5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项目法人、监理机构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建单位认为应予报送的文件与资料。10.2.5承建单位索赔的受理。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进行下列工作: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4由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5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项目法人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长久未决情况下,发布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意见。10.2.6争议。监理机构应在承建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项目法人并抄送承建单位。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对索赔决定意见有异议形成争议时,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10.3违约管理10.3.1项目法人违约事项。1未能按承建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的准备工程等承建单位施工所需21 DL/T5385—2007的条件。2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建单位提供应由项目法人提供的施工图纸。3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向承建单位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也未能向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说明其可成立并被接受的理由。4宣告破产,或并非因为公司改组或合并的原因宣告停业清理。10.3.2项目法人违约事项的处理。1由于项目法人违约,致使减慢工程速度或暂停工程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与项目法人协商,尽力促成项目法人违约原因的消除,赔偿承建单位的损失,并促使承建单位恢复正常施工。2在承建单位提出合同索赔后,及时与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工期延期和施工费用赔偿,并为此颁发签证文件。3在承建单位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通知后,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办理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10.3.3承建单位违约事项。1在接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开工或拖延工期。2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警告,继续使用不合格的监测仪器设备或辅助材料、施工设备,或继续按监理机构不同意的施工方法施工,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3未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报经监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审查批准,擅自将工程或工程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4由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未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监管维护好监测仪器设备,未及时提交监测成果,或使项目法人的利益受到损害。5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造成工期延误。6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原因,致使工程承建合同不能履行。10.3.4承建单位违约事项的处理。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作出判断。2及时向承建单位发出书面警告,指令其限期整改,弥补和纠正,避免引发更严重的违约后果。3确定因承建单位违约对项目法人造成的损失,办理项目法人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支付。4如承建单位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说明承建单位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5经与项目法人协商后,对承建单位违约采取重大行动,协助项目法人进驻现场和工程,终止对承建单位的雇用,指示承建单位向项目法人转让合同利益,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的支付。10.4分包10.4.1一般规定。1监理机构必须在业主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和范围,对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程序与格式要求申报的分包申请,予以审查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2除非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项目法人不为分包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分包合同索赔承担责任。10.4.2分包的审批。监理机构必须在项目法人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程序与格式要求申报的分包申请,予以审核,并报项目法人批准。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主要方面审查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1申请分包单位的资格(包括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主要工程管理人员资历、施工设备状况等)及其证明。2申请分包工程项目(或工作内容)、分包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3分包工程项目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计划。4拟定的分包协议条件。10.4.3分包管理。1分包项目通过审批、分包协议生效后,监理机构应将分包单位视为承建单位的一部分,要求承建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并由承建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行为承担合同责任。2分包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开工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及合同支付等,通过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3除非项目法人授权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机构不受理承建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分包合同纠22 DL/T5385—2007纷。10.5工程保险10.5.1承建单位的投保。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和保险种类办理应由常见单位投保的保险,并在投保完成后将保险协议或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复印件送监理机构确认和备存。监理机构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承建单位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10.5.2保险的检查与补救。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未按施工合同规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如下措施:1指示承建单位尽快补充办理保险。2当承建单位拒绝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时,应协助项目法人以承建单位名义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建单位的款项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10.5.3保险赔偿后的责任。如果承建单位已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建单位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应在接受承建单位申报后,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由责任者承担或合理分担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10.5.4监理人员保险。监理机构现场人员在执行监理合同期间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23 DL/T5385—200711工程信息与资料的管理11.1监测工程文件的管理工作11.1.1监测工程文件的分类。监测工程文件分为监测信息管理文件和监测资料文件两大类。监理机构可依据监测工程文件的来源,按项目法人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测资料文件和监理文件等划分,进行分类管理。11.1.2监测工程信息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在监测项目开工前,完成监测合同工程项目编码的划分和编码系统编制。2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立监测信息文件目录或在主体工程信息文件中建立监测工程信息文件子目录,完善监测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和监测信息管理制度。3建立监测工程信息管理表报格式。4建立监理信息文件的编码方式。5建立或完善信息存储、检索、统计等计算机查询管理系统。6收集、整理监测工程施工和观测维护中关于施工进度、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质量、运行状况、合同支付目标控制,以及合同商务和监测工程进展过程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反馈。7监测监理人员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进行定期整编和反馈。8编发监测工程信息文件和表报。11.1.3监测资料文件的内容及其管理。监测资料文件主要有以下内容:1监测仪器设备基本资料,包括监测仪器设备出厂证书、技术资料、到货验收单、监测仪器设备检验记录表、安装基本资料单、质量评定表等。2测读的数据和整编计算成果。3简报、各类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监测成果分析报告等。4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监测资料文件的管理: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监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及施工安装记录的收集和保管工作。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监测资料的保管工作,并按合同文件规定将合同期监测成果按监测周报、月报、季报等任一种监测简报形式提交,出现异常紧急情况提交监测快报。3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合同期内,分年度提交年度监测成果分析报告,并根据主体工程阶段划分,提交阶段监测成果分析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4监理机构应分类、分项做好承包人提交监测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文件要求,提交给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有关工程承建单位,以使监测成果及时发挥作用。5对承建单位根据监测资料分析提出的针对工程的重大建议和紧急建议,监理机构必须予以重视,及时呈报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形成决议。11.2监理文件的管理11.2.1监理文件的目录组成。1对承建单位的“批复文件”。2施工过程“指示(令)文件”。3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检查、安装埋设质量或合同支付“认证文件”。4工程建设施工“协调文件”。5工程完工及验收“签证文件”。6呈报给项目法人的“建议函”。7提交给设计单位的“商议函”。8工程“表报”和“记录文件”。9由承建单位提交,需呈报分发的“监测资料文件”。24 DL/T5385—200710监理“工作报告”。11监理“管理文件”。12其他文件。11.2.2监理文件的过程管理。1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2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延期,也不得拒收。3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限期内,项目法人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作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项目法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项目法人同意。4对于承建单位提出的要求确认事宜,监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已同意。11.2.3监理文件的编写要求。监理文件必须为书面文件。监理文件必须事实求是、表述明确、数据准确、引用正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监测监理文件构成要素的引用和表达,必须严格以有关法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安全监测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为依据。11.2.4工程监理月报。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向业主编报监测工程监理月报或主体工程监理月报的监测章节。监测工程监理月报(或监测章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监测工程进展综述:包括工程概况,各部位监测项目进展情况,相关土建工程施工状况,以及水文气象情况等。2监测工程质量:包括采购的监测仪器质量、安装埋设质量、观测和维护质量状况、提交的监测资料满足工程需求的情况、分析和应用情况等。描述监测工程质量监理过程、质量检验控制成果、质量问题及其处理过程,影响监测工程质量的因素分析及针对本期工程质量状况,下期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3监测工程进度:监测工程形象进度进展描述,监理控制过程,施工资源投入,施工组织管理和主要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投入,实施进度进展与进度计划比较,本期进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4监测工程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包括监测仪器设备采购、仪器安装埋设计量、观测和维护计量、资料分析计量、工程变更与合同索赔情况,监理控制过程,监测项目费用支付与资金流动态分析,本期合同支付与商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5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包括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情况描述,安全生产状况与管理过程,文明施工与施工环境保护状况与管理过程,本期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6监理机构运行:包括监理机构变更,监理人员到位与技术构成,监理机构管理,监理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要求项目法人提供的条件和要求项目法人解决的问题。7监测设计文件的提供:包括设计供图,现场设计代表情况,本期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项目法人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8项目法人条件提供:项目法人条件提供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应予重视和应及时解决问题的建议等。9监测工程记事。10其他必须报送的资料和说明事项。11.3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11.3.1工程文件的传递。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项目法人规定,建立工程文件传递流程。11.3.2工程文件的受理。1除非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承建单位向项目法人报送的所有文件都必须主送监理机构,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项目法人。2除非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项目法人关于工程实施中与承建单位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建单位。3属紧急工程文件,必须在其左上角一个明显的位置加盖“急件”章,受理方应在一个合理的较短时间内作出处理;在非常情况下,还可以先通过电话或口头传递文件内容要点,并在随后的4h内补送书面正式文件。4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与合同责任,由责任方承担。25 DL/T5385—200711.4监理档案资料管理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做好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2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的规定,做好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3监理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4在委托监理的合同工程项目完成或监理服务期满后,对应由监理机构归档的工程档案逐项清点、整编、登记造册,并向项目法人移交。26 DL/T5385—200712监测工程的竣工验收与移交12.1一般规定12.1.1工程验收的依据。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2经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审核签发的监测系统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3国家或行业的现行设计、施工和安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以及与大坝安全监测有关的竣工验收规范、技术规范、规程等文件。12.1.2工程验收的阶段划分。监测工程验收工作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三个阶段。各项验收均以前阶段的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查外,一般不再复验。12.1.3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仪器采购、检验、埋设安装和监测资料整理分析方面的质量是否满足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形成验收鉴定文件。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12.2监测系统分部工程验收12.2.1分部工程的验收条件。1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2经承建单位和监理机构评定的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3验收资料已经齐备。12.2.2验收报告审查。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完成工程安全监测系统施工报告,并准备附录B中所列备查资料。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报告及所附资料进行预检,通过审查后交验收小组备案。12.2.3监理工作报告。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并准备好附录B中所列资料。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1监理项目概况(包括合同目标,监测工程项目组成和施工进度等)。2监测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验,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3工程进展(包括已完成监测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后续工程施工对验收的影响等)。4工程评价意见(包括监测工程的质量评价、工程进展及运行情况评价等)。5其他需要说明的或报告的事项。12.2.4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2按现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评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12.3监测系统阶段验收12.3.1阶段工程的验收条件。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具备截流、蓄水、通水等关键阶段需要进行阶段验收时,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其中的安全监测项目进行阶段验收。12.3.2验收报告审查。27 DL/T5385—2007进行阶段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提交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并准备附录B中所列备查资料。监理机构应对工作报告及所附资料进行预检,通过审查后交验收小组备案。12.3.3监理工作报告。进行阶段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完成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并准备好附录B中所列主要资料。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可参考分部工程验收监理报告编写。12.3.4阶段验收主要工作。1检查已完成安全监测系统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2蓄水前的阶段验收应审查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方案,检查蓄水期监测工作准备情况。3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12.4监测系统完工验收12.4.1工程完工验收条件。1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内容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全部完成。2历次验收合格,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3监测系统已正常运行,已具备安全监测的功能。4验收要求的各项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机构预检通过。12.4.2验收报告审查。进行完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准备附录B中所列主要资料。监理机构应对工作报告及所附资料进行预检,通过审查后交验收委员会备案。12.4.3监理工作报告。在监测工程完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完成监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并准备附录B中所列资料。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监测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及施工进展等)。2工程监理综述(包括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方式方法及监理成效等)。3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质量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质量检查和检验情况)。4施工进度控制(包括监测工程完成工程量、工程完工形象、合同工期目标控制成效及进度监理过程控制等)。5合同支付进展(包括合同工程计量与支付情况、合同支付总额及控制成效)。6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工程变更、合同索赔、工程延期及合同争议等)。7对监测工程评价意见。8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12.4.4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1向验收委员会提出监理工作报告。2对监测工程是否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做出全面评价。3评定监测合同工程质量等级。4确定监测系统能否正式移交和运行。5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6讨论并通过监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12.4.5监测资料和监测系统移交。监测系统工程通过完工专项验收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验收规程的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移交监测资料和监测系统。12.5合同责任12.5.1工程照管。监测工程完工后未通过完工验收正式移交项目法人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测读和数据整理分析,提交监测成果。对通过分部工程和阶段验收的项目,承建单位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具有维护、管理、测读和提交监测成果的合同责任,直至竣工验收,将完建工程移交项目法人。12.5.2延误责任。工程承建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要求申报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28 DL/T5385—2007承建单位申报进行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若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建单位原因致使竣工验收不能进行时,由项目法人承担合同责任。29 DL/T5385—2007&"%$"#!#123,A A.1A-./0,  () *+, A30 DL/T5385—2007"(#<"(-./+,)* GH A.2 A!"2345678469:;6)*EF??"()*%>%  01 "(=$@/>A!"#$%&"()*ABCDABCD01IJKLMKNA.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位置放点记录表格式参见表A.3。表A.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位置放点记录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分部工程名称测点编号单元工程名称放点日期序号放点位置桩号(横)1m桩号(纵)2m设计实际位置位置高程3m4安装部位参加单位签字31 DL/T5385—2007施工单位:测量单位:质检部门:监理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A.4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基本资料表见表A.4。表A.4监测仪器安装埋设考证表测点生产出厂编号编号单位仪器外形量程型号尺寸电缆出厂接电缆mm型号线长度长度仪器系数系数温度系数安装部位桩号高程m埋设位置埋设前及读数有关情况埋设后读数埋设日期年月日天气气温℃埋设示意图或照片及说明承建单位:校核:填表人:项目负责人:日期:监理人员:日期:32 DL/T5385—2007A.5监测仪器设备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见表A.5。表A.5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承建单位:合同编号:单元工程设计编号名称工程部位桩号桩号设计位置设计高程埋设高程施工时段质量评定项目质量等级1监测仪器检验2仪器安装埋设3观测和资料整理分析4其他5其他6其他评定单位评定意见质量等级承建单位:施工班组自检:质检部门终检:监理单位:监理负责人:A.6监测仪器设备单元工程验收申报表见表A.6。表A.6单元工程验收申报表存档编号:致:(监理单位)由(承建单位)施工的(工程名)工程(监测仪器设备名)的施工已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特申请贵部门于年月日组织验收。承建单位:年月日附件目录123433 DL/T5385—20075678910A.7监测仪器设备单元工程量结算签证表见表A.7。表A.7监测仪器设备单元工程量结算签证单承建单位:合同编号:No:工程单位名称工程分部单元工程工程12桩高年月日工程3施工号程至部位4时间年月日56施工依据文件(施工图纸和设计通知单)监理机构质量认证□单元工程质量合格□资料不全,暂缓支付□其他工程量认证记录项目单监理认证工项目名称及规格申报工程量备注编号位程量附件及说明负责人:审核人: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计量申报人:签证人:日期:日期:附录B(资料性附录)承建单位和监理机构验收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分部阶段完工序号资料名称工程提供单位验收验收验收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单位2阶段验收质量评定资料√监理单位3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监理单位4竣工图纸承建单位5各阶段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承建单位34 DL/T5385—20076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承建单位7重大事故处理记录√√√承建单位监测仪器设备出厂资料、合格证、使用8√√√承建单位说明书等9监测仪器设备验收、检验记录√√√承建单位10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基本资料√√√承建单位11施工质量技术措施文件√√√承建单位12监测数据记录以及现场巡视检查记录√√√承建单位13监测成果分析报告√√√承建单位14监测设备维护记录√√√承建单位15其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35 DL/T5385—200736 DL/T5385—2007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37 DL/T5385—2007目录5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65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667监测工程质量控制···································································678监测工程进度控制···································································6910合同商务管理·········································································7011工程信息与资料的管理·························································7138 DL/T5385—20075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5.1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依据5.1.1监测系统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监测系统施工监理包含在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内,在选择主体施工监理单位时也决定了监测系统施工监理的单位。第二种是监测系统施工监理为独立标段,单独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两种招标方式都要求监测系统监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和取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5.3监理人员5.3.1目前我国多数采用第一种方式选择监测系统的监理单位,即监测系统施工监理包含在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内。此时,主体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指定监测系统专职监理工程师代行其职责。监测系统专职监理工程师除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外,在技术方面还应具备安全监测的综合知识,如安全监测设计布置的基本原则、监测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基本性能、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方法、监测成果的分析,并能对工程运行状况做出初步判断,所以监测监理工程师应是多年从事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熟悉大坝安全监测业务的人员。39 DL/T5385—2007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6.4施工准备的主要监理工作6.4.2监测仪器设备的现场检验应有承建单位负责,监理机构一般不必进行此项工作,因此不需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测量仪器。如果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监理机构要进行此项工作,项目法人需提供检验设备、检验所需的测量仪器和检验场所。40 DL/T5385—20077监测工程质量控制7.2工程项目划分与开工申报7.2.1监测项目划分原则上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四级,但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对于独立的监测系统,如大型电站的边坡监测系统,可按四级划分;当监测系统包含在主体工程内时,如挡水坝的监测系统,一般是大坝的一个分部工程,则可按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三级划分。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分项工程有按监测项目划分,如变形、渗流渗压、应力应变等;也有按具体监测仪器划分,如垂线、应变计、测缝计、渗压计等,各有特点。监理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决定,规范只给出划分原则,不作统一规定。单元工程,一般可按一支(组)监测仪器为一单元工程划分,但有些仪器设备,如倒垂线装置、测压管、多点位移计等,如合同文件中规定钻孔和仪器设备安装统一计量,则整个装置可作为一个单元工程;如规定分别计量,则整个设备应分为两个或多个单元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划分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这里只给出划分的原则,监理工作者应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具体施工情况科学、合理地划分。7.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7.4.5监理机构虽然不再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重复检验,但工程承建单位检验时,监理人员必须到场监督,认真审查检验报告,并作出监测仪器设备是否可用于工程的决定。7.4.8监理机构应把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后的维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以往经验,大家对监测仪器设备施工安装质量比较重视,仪器的完好率也较高,但在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于施工干扰或维护不力等原因,到竣工验收时完好率下降,影响运行期的安全监测。7.5监测及资料整编的质量控制7.5.2原始监测资料分为监测仪器设备基本资料和监测数据两部分。这些资料不仅为施工期所用,而且为永久性监测和资料整理分析所必需,所以监理机构应重视原始资料的收集和保管,以便工程竣工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7.5.4承建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监测成果进行分析,一方面是为了对工程的工作状态及安全性作出评价,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指导施工。41 DL/T5385—20078监测工程进度控制8.2施工进度计划8.2.1从进度控制的角度来看,监测工程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监测项目具有独立的施工区域和独立运行功能,如某边坡安全性监测项目;第二类,监测项目是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如大坝、地下厂房的安全监测项目。第一类监测项目应跟其他项目一样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实行进度控制。第二类监测项目的特点是施工进度受主体工程施工进度制约,因此在编制进度计划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和跟监测项目施工有关的其他工程的施工进度相适应。如果监测系统包含在主体工程标中,则监测系统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应纳入主体工程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中。8.2.2监测项目施工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后,除了进行照管、保护外,还要按规定进行数据采集,监测资料的整理计算,编写监测成果报告,并进行分析,这些工作都应列入进度计划,以便安排人力、物力,保证顺利实施。8.3施工过程进度的控制8.3.1多数情况下,监测系统是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在施工过程中难免要与主体工程和跟监测项目交叉施工项目的施工产生冲突或干扰,影响施工进度,因此监理机构应密切关注主体工程和跟监测项目交叉施工项目的进展情况,把施工协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42 DL/T5385—200710合同商务管理10.1工程变更10.1.7国内有一些监理规范规定,对于工程变更监理机构只负责审查,最后需报项目法人批准。这样的规定削弱了监理机构的职能,也增加了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的工作及不必要的文件往来。本规范认为,根据FIDIC条款的规定,审查和批准工程变更建议是监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监理机构应该,也必须具备这样的能力。如果当变更可能引起工程费用大量增加,或工期严重延误,或对主体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影响时,应报项目法人批准。43 DL/T5385—200711工程信息与资料的管理11.1监测工程文件的管理工作11.1.3监测工程文件包括两部分:信息文件和监测系统的资料文件。监测系统资料文件包括监测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施工安装记录、原始测读记录、监测成果和各类监测报告,这些资料是工程施工期历史记录,也是今后运行期安全监测的基础资料,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方法和格式进行管理,并随施工进程不断补充和完善。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