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00 KB
  • 11页

附件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附件3版本号

  • 11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附件3版本号:第1版第0次修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目的规范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的制定、修订,确保发布的评价规则准确、清晰和客观,以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公正。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的制修订。3.相关术语解释3.1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产品标识(标签)、标志、铭牌、合格证、说明书及包装上所标明的,关于产品的技术指标、执行标准等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技术协议、合同等信息。3.2随机抽样:乂称概率抽样,指总体屮每一个元索都有同等的进入样本的可能性,即每一个元素的被抽概率相等,而II任何个体之间彼此被抽取的机会是独立的。3.3检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用于检验的样品。3.3.1原样:检样中已经检验的样品。3.3.2留样:检样屮未经检验的样品。3.4备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用丁复检或复验的样品。3.5样品数(样品号):多样品检验时,所明确的样品数量或区分符号。3.6主要项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推荐性条款中,涉及卫生、安全、环保、节能及主耍质量特性指标的检验项目。3.7复检:在发生异议情况下,对抽样至检验完毕的全过程进行核对检查。3.8复验:当委托方或被检方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冇异议时,对样品进行再检验的活动。4.内容4.1编制内容要求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内容-般应包含适用范围、检验依据、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判定原则、界议处理原则、附加说明七个部分。4.1.1适用范“适用范围”的编制耍求:1)适用于浙江省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2)明确适用的产品种类。应根据监督检查产品的特性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内容,科学 定义适用的产品种类及范围,当特别限定产品种类或规格型号时应予以说明;3)应避免与同领域其他产品评价规则的适用范围发生重复、交叉。当产品名称容易引起歧义吋,可根据产品标准给出科学的定义;当产品的种类较多,且不易进行统一定义时,可根据产品的名称或分类体系,分别予以罗列说明;4)评价规则应适用生产企业与经销单位的监督检查,当有特殊产品需限定范围或增加范围的,应予以特别说明。4.1.2检验依据“检验依据”的编制要求:1)检验依据应现行有效。检验依据应是现行有效与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2)检验依据应按要求排序。引用的依据应按照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产品明示质量指标的顺序排列。法律法规是指与该产品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产品标准是指产品通用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等,包括行政许可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审查细则等;检验方法是指产品涉及的冃需明确的方法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应列明颁布(发布)的文号或口期、法律法规名称;引用的标准应同时列明标准编号(含年代号)和标准名称,引用标准有修改单的,应予以列明;其它有编号或代码的依据,同样应列明编号(或代码)和依据全称。3)若产品涉及的强制性标准、通用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中已经明确引用的检验方法标准,不作为检验依据单独列明。若有不同种检验方法,11确需在评价规则中统一的,则应作为检验依据予以列明。4)若该产品为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行政许可的产品,和应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可作为检验依据列明。5)检验依据中列明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等应是在评价规则其他部分中被予以引用的内容。4.1.3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的编制要求:3.1.3.1抽样方法1)抽样应明确地点和方法。根据评价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结合产品特姝耍求进行抽样,抽样应采取随机方式。通常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或在生 产企业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产品相关标准(规定)对抽样方法做出特别规定的,应予以说明。2)根据产品的特性及监督检查需要,需要在产品的使用单位进行抽样的,应予以说 明。3.1.3.2抽样数量1)抽样应明确数量。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有关产品标准耍求和产品特性,在确保实际检验需耍的而提卜:科学、合理的确定抽样数量。因产品的种类或规格型号不同而抽样数量不一致的,可根据种类或规格型号进行分类,分别确定抽样数量。2)抽取的样品一-般应为同批次、同规格型号、同种类的产品,并分别明确检样和备样的数量。当产品的各检验项目均能够在检样上科学复现检验结果的,可不设置备样。3)特殊产品需要在现场进行切割、分样、混合、密封等操作后方可进行抽样的,应予以说明。4)若产品为直接消费类产品,可根据实际的监督检查需要,按生产和经销两个领域,分别确定抽样数量。5)需在抽样现场进行检验的,应予以说明。1.1.3.3注意事项1)注意事项中应有样品有效性确认说明,包扌舌明示质量指标确认或企业标准文木提供说明。通常表述为“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英冇效性进行确认”,“产品规定冇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冇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捉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2)需要受检企业提供技术参数、图纸说明、认证报告等信息的,应明确需提供的准确信息名称并予以说明。3)有现场检验项口的,应明确现场检验项口的名称,并注明“检验原始记录应经受检企业确认”。4)注意事项中对抽样方法、样品运输、样品储存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应详细说明。5)现场检验后样品留存受检单位的,应有封存、保管等涉及样品有效性的说明。4.1・4检验项目“检验项n”的编制要求:1)检验项目设置原则。产品检验项目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置。安全、卫生、环保、警示等涉及人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检验项目,以及节能和产品极重耍的质量特性指标项目不得缺项,不适合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的项目可以合理删减。2)删减或未设置的项冃,应在《评价规则编制说明》中注明并说明原因。 3)检验项目表内容。检验项目表应列出具体检验项目名称、引用标准代号和条款号、不合格类别、是否主要项目、样品数或样品号、数组判定(Ac,Re)、复验用样品及备注说明。其屮检验项目名称、引用标准代号和条款号、不合格类别、复验用样品及备注说明必须列明,是否主要项目、样品数或样品号和数组判定(Ac,Re)等可根据需耍选择列明。4)项口序号应按产品实际检验顺序编排。5)检验项目列表应遵循“一个产品标准一张表”的原则进行编制,并以产品标准名称及编号作为标题。6)项目名称应综合参考产品所涉及标准中的描述或定义进行确定。7)引用标准代号和条款号应包括与检验项冃相对应的标准代号和条款号,如需明确检验方法的,应同时列明相关检验方法标准的代号或条款号。8)不合格类别应根据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科学确定检验项目的重要程度。不合格类别以A、B.C字母形式予以标注,A类不合格项口-•般应为涉及卫生、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检验项目,或是极重要的质量特性指标,B类不合格项目一般应为重要的质量特性指标,C类不合格项R为一般的质量特性指标。9)检验项目表所列检验项目引用推荐性条款的,应结合产品质量特性,明确该检验项目是否主要项目,原则上极重要的质量特性和部分重要的质量特性应为主要项目;引用法律法规要求或强制性条款的检验项目,无需定义是否主要项目,应注明“强制条款”。检验项目表所列检验项目均为引用法律法规要求或强制性条款的、,可不设“是否主要项目”列。10)样品数或样品号、数组判定等内容,应根据产品检验、判定要求,结合标准规定予以明确。11)复验用样品是指在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异议时,异议复验所应采用的样品。复验用样品确定的原则:%1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项目,且与其它检验项目无相互影响,检验结果可在原样上科学复现的,应采用原样;%1检验项口为破坏性项口,或该项口与其它检验项口存在相互影响关系,检验结果不能在原样上复现的,应采用留样或备样;%1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法规、文件对项目复验样品有特殊规定不予复验的,参照相关规定;检验项冃为现场检验项冃的,检验原始记录已经受检单位确认,不予复验。上述不予复验的检验项目,其“复验用样品”栏中应注明为“不予复验”。12)备注栏应注明的情形: %1因产品特殊性要求而不适用的检验项冃,备注栏中注明不适用的产品种类或不适用的情形;%1因生产金业、经销单位、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要求不同,应注明适用的情形;%1现场检验项冃的应予注明;%1同一检验项口设置不同不合格类别的,应注明不合格类别区分的原则或情形;%1其他检验项n需注明的情况。13)为确保检验项口复验结果科学、准确,特定的检验项口出现不符合执行标准或不符合监督检查要求时,可终止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但应特别注明。4.1.5质量判定。“质量判定”的编制要求4.1.5.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屮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耍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耍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屮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4.1.5.2质量判定结论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1)监督检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1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n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耍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2)监督检杳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卜•二种形式: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耍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杳耍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耍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1.5.3单项质量判定对单个检验项目应有明确的质量判定方法和规则,一般应按质量判定方法和原则是否相同进行分类。单项质量判定结论分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和“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单项质量判定一般可分为项口判定、样品判定和数组判定三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三类判定规则可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1)项口判定样品单项检验或项目最终检验结论的得出是以项目符合性判定为直接依据的,通常的表述为:当所检项冃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冃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口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标识标签判定:标识标签必须参与检验结论的判定,凡是食品、安全、环保、警示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应作为检验结论的否决项。2)样品判定检验结论的得出最终是以所检样品的符合性为依据的,通常的表述为:当所检项目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3)数组判定检验结论的得岀最终是根据接受质量水平下限(AQL)设定的合格判定数(Ac)和不合格判定数(Re)为依据的,通常为多样品检验时使用。一般应有AcRe判定列表,口丿专设也可在检验项目列表中设置。通常的表述:为当合格数2Ac时,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当不合格数2Rc时,判定该项口“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4.1.5.4综合质量判定综合质量判定是对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整休是否“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是否“不合格”、是否“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判定的规则,综合质量判定应准确、严谨、全面。综合质量判定应结合法律法规要求、标准要求和产品质量水平合理设定,应包含可能岀现的各种检验结果状态。综合质量判定一般可分为项目判定、样品判定和数组判定三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标准耍求和产品特点,三类判定规则可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1)项目判定:当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杳耍求或符合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行业、地 方)标准。”2)样品判定:当存在一台或一台以上样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耍求时,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3)数组判定:当不合格数MRe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4.1.6异议处理明确不合格异议的中请与受理程序;明确异议复检屮“复验用样品”的使用规则;明确复验的判定规则,明确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况。复验时,尚有后续检验项口未检验的,应特别注明其进行检验的条件。4.1.7附加说明标准过渡期间适用原则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检验结果有特殊说明的,必须注明);评价规则编制单位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参加评价规则评审的专家姓名及其工作单位。4.2编制格式要求1)评价规则封而。评价规则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封而,封而信息应包括评价规则产品名称、评价规则编号和评价发布仃期。2)评价规则标题。产品名称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发布的产品目录屮的名称实施,标题统一为“浙江省XXX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号为“GZ+8位代码(前四位为产品代码,后四位为具体产品编码)”+“监督检查产品名称”+“主编单位的三位机构代码”-“编制年代”。同一年度再次修订的评价规则,应在编号后再加版本识别标识,识别标识以大写字母表示,按修订的时间顺序以“A、B、C……”表示。3)-文本及表格格式要求。使用Office软件编辑文本,A4纸型排版,标题用宋休小二号字,正文用宋体五号字,文本行间距设置为1.05-1.1倍行距,页边距统一为2cm;表格内容文字为宋体五号字(字数较多影响正常排版时,可使用小五号字体予以调整),行间距设置为单倍或11磅行间距,表格行高0.5-0.6厘米。5引用文件《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