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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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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编制规范锡山区行政服务中心2015年3月9日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编制规范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正确编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统一清单编制的范围、方法、标准、形式,保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有序推进,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依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法规规章制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制定。1.3区政府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词语解释2.1行政权力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以下统称法规文件)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36 2.2外部权力事项实施对象为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权力事项,属于外部权力事项。2.3内部管理事项实施对象为相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包括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下同)之间、不同层级的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权力事项,属于内部管理事项。2.4实施主体2.4.1实施主体是指依据法规文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包括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者单位。2.4.2法规文件规定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实施主体标注为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2.4.3法规文件规定的实施主体非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的,实施主体按照法规文件规定的名称确定实施主体。2.4.4法规文件规定的实施主体为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如##办公室、##委员会等)的,实施主体标注为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管理机构,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授权”。2.4.536 法规文件规定的实施主体有行政委托情形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委托的依据,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委托行政机关)委托”。2.5权力类型2.5.1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其性质分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共11类。2.5.2行政许可2.5.2.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5.2.2行政许可应当同时具备4个要素:(1)事前同意;(2)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为;(4)申请人通过批准获得某种资格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2.5.3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2.5.3.1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具有以下特点:(1)属于事前审查批准;36 (2)行政相对人不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3)通常不具有法律、法规依据。2.5.3.2部分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与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及政府内部管理事项难以区分的,应当综合分析事项的性质、行使的形式、运行的流程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研究确定相应的调整建议,但一个事项只能在一个权力类型中编列。2.5.3.3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的规定,对列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这一类别。2.5.1所述11类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实为10类行政权力。2.5.4行政处罚2.5.4.1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5.4.2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36 (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5.5行政强制2.5.5.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5.5.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5.5.3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2.5.6行政征收36 2.5.6.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5.6.2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2.5.6.3行政征收的种类包括:(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2.5.6.4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列入行政征收范围。2.5.7行政征用2.5.7.1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性临时使用行政相对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劳务,在使用后返还行政相对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2.5.7.2行政征用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征用的后果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暂时取得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行政征用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劳务;(3)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2.5.7.3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36 (1)行政征用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行政征收同时变更财产的所有权;(2)行政征用是暂时性的、有偿的,相对人是不可预知的,而行政征收是永久性的、无偿的,相对人是可预知的。2.5.8行政奖励2.5.8.1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2.5.8.2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4)行政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5)行政奖励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2.5.9行政确认2.5.9.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依照法规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等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2.5.9.2行政确认具有以下特点:36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3)行政确认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且不具有处分性。2.5.9.3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如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身份证核发,户籍等级,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对非现役军人伤残等级的认定,对革命烈士的认定,对享受民政优抚和救助待遇的认定,收养登记,婚姻登记,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对事故的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产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对著作权属的确认等。2.5.10行政给付2.5.10.1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2.5.10.2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2)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4)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2.5.10.3行政给付的形式包括:(1)抚恤金;36 (2)生活补助费;(3)安置;(4)救济;(5)优待;(6)社会福利。2.5.11行政裁决2.5.11.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5.11.2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2.5.11.3行政裁决的主要情形如:交通责任认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专利强制许可的裁决,林权争议的裁决等。2.5.12其他行政权力2.5.12.1其他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规文件的规定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又难以准确界定为上述10种权力类型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2.5.12.2凡属于过程性管理或者事后管理性质,又不依附于上述10类行政权力的事项,可以列入其他行政权力类。如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验收等。2.6权力状态36 2.6.1根据行政权力事项近三年(2011年、2012年、2013年)的行使状况,将行政权力事项分为常用权力和非常用权力。2.6.2近三年中行使过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列为常用权力;个别行政权力事项因有明确行使期限要求,近三年中未行使的,可以列为常用权力;2013年和2014年新增加的行政权力事项,虽未行使过,也可以列为常用权力事项。2.6.3除列为常用权力的特殊情形外,其他近三年未行使过的行政权力事项列为非常用权力。2.6.4非常用权力需要使用的,实施主体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编办和法制办备案。2.7调整建议2.7.1调整建议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省、市政府决定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要求,经审核对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的处置办法,包括保留、取消、下放、转移、转变管理方式等。2.7.2保留:符合改革要求,依据充分且确需继续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建议为保留。2.7.3取消:依据不充分或者虽有依据但不符合改革要求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立即取消,或者提请修改法规文件后予以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建议为取消。2.7.4转移:依据不充分或者虽有依据,但交给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更为有利的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建议为转移。36 2.7.5转变管理方式:确需保留且可以通过改变管理方式达到目的的,应当调整为其他类型的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建议为转变管理方式。2.7.6调整建议仅在编制和审核过程中使用,对外公布时不公布此项内容。2.8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8.1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是以表格形式对经审核确认予以保留的各类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汇总的系列表单。2.8.2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审批对象、权力状态、备注等。2.8.3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可以针对不同的权力类型,划分为不同类型行政权力事项相对独立的清单,如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等。3.清单编制范围3.1除3.3、3.4和3.5所述情形外,所有法规文件规定的外部权力事项均应当列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3.2涉及保密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列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但不向社会公布。部分依据涉密的,不应当列为保密事项,但在公布时不公布涉密的依据。判断是否涉密的依据是设立依据是否为密件。如设定依据不是密件,仅申报件、批复件涉密的,不能认定为密件,相应事项也不应认定为保密事项。36 对于保密事项,审核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密。3.3行政复议、常规性或者行业性监督检查(如巡查、抽样等)作为各部门共有的行政权力事项统一列入清单,各部门不作为单独的事项列入清单。3.4以下情形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列入清单:(1)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属于部门履行宏观管理职责的事项;(2)内部管理事项;(3)其他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事项;(4)各类资金项目统一列入资金类清单。3.5以下情形的行政权力事项不作为单独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清单:(1)与实施行政许可相关但其本身不是行政许可的授权或者委托;(2)属于行政许可后续管理环节和相关监管措施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3)单独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缴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过程性行政措施;(4)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中依法收取的工本费、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4.清单编制基本要求4.1形式和格式36 4.1.1属于本规范“3.清单编制范围”内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按照统一格式编列,采用excel文本形式。4.1.2原则上以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编列为一个行政权力事项。相同权力类型的多个具体行政行为相近或者类似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行政权力事项编列。4.1.3编列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有充分的依据;(2)是特定而具体的管理事项;(3)有明确的主体。4.1.4相同类别的行政权力事项编列在一张表中。4.1.5只有项目没有子项的,一个项目占一行;项目下需要分列子项的,每个子项占一行,同时对项目行进行合并。项目合并原则上参照无锡市各部门的权力清单进行整合。4.2各列内容的填写要求4.2.1序号用于标明项目的顺序,按照项目排列次序依次排列。项目下设有子项的,按照子项排列次序,在子项名称前加序号。4.2.2权力名称4.2.2.1权力名称是对行政权力事项的概括,一个权力名称对应一个行政权力事项。4.2.2.236 权力名称的编写应当以所依据的法规文件为依据,尽量使用法规条文的文字,或者用法规条文的文字进行组合,并力求简明、准确,能够反映法规文件条文的本质特征。合并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应当对各子项的名称进行概括。4.2.2.3权力名称一般采用“权力规范对象(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权力行使方式(动词)”的形式编写,权力行使方式前可以加“的”。具体名称要求见本规范“5.各类行政权力事项的具体编写要求”。4.2.2.4 “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基本编码是指全省每一项行政权力的唯一标识代码,由省行政审批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省审改办)统一管理。即,不同实施主体(如省市县各级部门)行使的相同权力事项,应视为同一项权力,采用由省审改办赋予的唯一行政权力基本编码。4.2.2.4.1编码结构行政权力基本编码共10位,由行政权力类别代码、主项代码、子项代码三部分组成,结构见图1。图1行政权力基本编码结构示意图4.2.2.4.2行政权力类别代码行政权力类别代码以两位数字表示,其代码表见表1。表1行政权力类别代码表36 行政权力类别名称代码行政许可01行政处罚02行政强制03行政征收04行政给付05行政奖励06行政确认07行政裁决08行政征用09其它104.2.2.4.3主项代码主项代码以5位数字表示,编码范围为00001-99999,用于标识各分类下的每项行政权力的主项。主项代码为顺序码,应按统一排列的顺序进行编制。4.2.2.4.4子项代码子项代码以3位数字表示。无论是否包括有子项,所有主项编码中的子项代码均以000表示。对于含有子项的主项,其所有子项的编码范围为001-999,用于标注同一行政权力主项所包括的不同子项。子项代码为顺序码,应按照同一主项中包括的子项顺序进行编制。4.2.2.4.5编码举例0100001000:行政许可主项第一项;0100002001:行政许可主项第二项中第一子项。36 4.2.2.5实施主体按照本规范“2.4实施主体”的规定填写。4.2.3权力依据4.2.3.1权力依据应当引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由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写明下放的法规文件依据。所引用的法规条文应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不应当使用省略号。款下分若干项,且需按项列为不同事项的,仅需引用对应的项。4.2.3.2权力依据的效力按照限权性行为和赋权性行为分别确定。对于限权性行为,原则上要求规章以上;对于赋权性行为,要求规范性文件以上。具体依据要求见本规范“5.各类权力事项的具体编写要求”。4.2.3.3一个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引用多个法规文件依据的,按照法规文件的位阶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一个法规文件需要同时引用多个条文的,按照条文的序号排列。4.2.3.4引用的法规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全称,名称前应当分别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明位阶。4.2.3.5立法法实施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部门令,作为行政法规。未采用“##令”形式的政府决定,位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但效力分别按照行政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确定。4.2.3.6标准、规范、规程的位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36 4.2.3.7引用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名称后不需加年份、令号或者公告号等内容;行政法规名称后需加“(国务院令第…号)”;规章名称后需加“(年份+颁发主体名称+令第…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后需加文件号。4.2.3.8条文与法规名称之间另起一行,并空两格;条与条之间、款与款之间、款与项之间均另起一行。4.2.4权力状态权力状态按照本规范“2.6权力状态”的规定分别填写“常用”或者“非常用“。4.2.5备注栏填写清单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5.各类行政权力事项的具体编制要求5.1行政许可类5.1.1法规文件(如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有确定的表述的,直接使用法规文件中的名称;法规文件中没有确定表述的,一般采用“…(事项名称)的许可(核准、审查、审批、认定等)”。如“煤矿企业开办许可”、“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核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建设用地审查”、“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5.1.2除临时性许可外,必须有法律或者法规依据,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补充或者具体规定。36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相应部分的内容不得作为依据。5.2行政处罚类5.2.1原则上以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一个事项。同一个条款中包括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以一个条款作为一个事项,确需分开的,可以分为多个事项。同一条分为若干款,且为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宜每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或者同一款下分多个项,且各项为不同违法行为的,宜分为多个事项。5.2.2同一条款中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并列出现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共同列为一个处罚事项;单独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列入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过程性措施也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列入清单。5.2.3名称一般采用“对…(违法行为描述)的处罚”。如“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5.2.4依据应当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补充和具体规定。5.2.5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引用多个法规文件,且上、下位法之间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应部分内容不得作为依据。5.2.636 同一条款中同时规定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5.2.7多个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权的,各部门应当分别编列事项。5.2.8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补充提供处罚实施主体的依据,否则不得列入清单,也不得实施。5.3行政强制类5.3.1名称一般采用“对…(违法行为描述)的…(行政强制种类)”。如“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封存、扣押”,“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封存未依照规定标明相关标识的疫苗”,“强行拆除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等。5.3.2同一条款中同时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用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5.3.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应内容不得作为依据。5.3.4“取缔”作为行政强制列入清单。5.4行政征收类5.4.1名称一般采用“…(征收项目名称)的征收”。如“车船税的征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矿产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等。36 5.4.2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5.5行政征用5.5.1名称一般采用“对…(征用内容)的征用”。如“对测绘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的征用”、“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征用”、“在紧急防汛期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征用”等。5.5.2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5.6行政奖励5.6.1名称一般采用“对…的奖励”。如“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奖励”、“对在保护风景名胜区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等。5.6.2权力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奖励事项应以保留。5.7行政确认5.7.1名称一般采用“对…(事项名称)的确认(登记、认定、鉴定等)”。5.7.2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8行政给付5.8.1名称一般采用“…的给付(支付)”。如“法律援助”,“对艾滋病防治个人的补助抚恤”等。5.8.2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9行政裁决5.9.1名称一般采用“对…(事项名称)的裁决”。36 5.9.2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5.10其他行政权力5.10.1名称一般采用“权力规范对象(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权力行使方式(动词)”。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对已经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无害化等级评定”、“淘汰小火电机组认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评价认可”等。5.10.2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规范的解释6.1本规范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附件:1、审批流程图的编制2、江苏省各部门各类行政权力事项编写示例(内容与此次要求填写内容有所不同仅供参考)附件1:流程图编制36 流程图是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对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办事的流程描述,经审定后在网上政务大厅中对外公开。A2表:XX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示例)注:(1)流程图应包括行政权力事项从申请到办结的关键步骤和环节,并列明以下内容:①职责要求;②36 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即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力;③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渠道及联系方式;④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2)每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编制独立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当场决定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分别制定。一般程序应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核准环节。适用听证的事项还要明确听证程序。(3)编制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制定流程。一般程序应划分为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执行等标准环节。适用听证的事项还要明确听证程序。(4)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权力运行的实际,对关键步骤和环节制定流程图。36 附件2、江苏省各部门各类行政权力事项编写示例(供参考)(一)行政许可类(部门全称)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审批对象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审核意见备注项目子项1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核准1.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丙级资质的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二款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常用省级行使保留3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和劳务资质的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常用省级行使保留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企业常用省级行使保留 3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36 (二)行政处罚类(部门全称)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审核意见备注1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第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按《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执行。被责令补种树木者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后代为补种。非常用属地行使保留 (三)行政强制类(部门全称)行政强制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审核意见备注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常用属地行使保留36 强行清除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洪、排涝、送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矿渣、芦苇等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2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非常用属地行使保留 3加收不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非常用属地行使保留36 (四)行政征收类(部门全称)行政征收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审核意见备注1车船税的征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常用省级行使保留 2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行政法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常用省级行使保留(五)行政征用类(部门全称)行政征用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审核意见备注1对测绘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的征用【规章】《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79号)第三十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被征用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测绘设备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常用属地行使保留36 2在紧急防汛期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征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水面交通管制。常用属地行使保留 3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征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非常用属地行使保留(六)行政奖励类(部门全称)行政奖励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审核意见备注1对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行政法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第三十七条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任务的;二、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三、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的;四、辐射、气象预报和测报准确及时,从而减轻损失的;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常用省级行使保留36 2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非常用属地行使保留 (七)行政确认类(部门全称)行政确认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审核意见备注涉外、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常用权力省级权力保留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常用权力省级权力保留36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非常用属地行使保留1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实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水产近岸品由取得资质的认定机构认定,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常用省级保留 36 (八)行政给付类(部门全称)行政给付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审核意见备注 1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㈡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㈢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㈠申请人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补正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㈢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㈣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常用属地行使保留36 2省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规范性文件】《关于驻宁部、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苏劳社医[2006]16号)第八条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由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常用省级行使保留(九)行政裁决类(部门全称)行政裁决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审核意见备注1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常用省级行使保留 2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常用省级行使保留3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苏政办发[2007]141号)第三条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十)其他行政权力类(部门全称)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审核意见备注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常用属地行使保留 2【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常用省级行使保留3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认定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第六条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