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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96)建标协字第31号《关于下达1996年推荐性标准编制计划的函》的要求,制订本规程。硬聚氯乙烯(PVC-U)给水管材是当前国家重点应用于城市埋地给水管道工程的化学管材。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于1990年颁布了《室外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设计规程》CECS17∶90和《室外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8∶90两本标准。由于目前PVC-U管材在给水管道工程中广泛推广应用,管材产品规格增加和质量提高,上述规程已不能满足发展的要求,必须进行修订。本规程是在总结十多年来国内敷设PVC-U给水管道工程的经验,结合1997年开始的各城市PVC-U给水管道工程的试点工作,并参考国外近期资料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为了应用方便,将CECS17和CECS18两本规程合并成一本《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现批准协会标准《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编号为CECS17∶2000,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使用单位采用。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管道结构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月坛南街乙二号,邮编:100045)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自本规程批准之日起,CECS17∶90和CECS18∶90同时废止。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哈尔滨建筑大学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上海、济南、青岛、成都、广州、郑州、天津等市自来水公司江阴大伟塑料公司、江阴化工塑料厂主要起草人:潘家多、刘灿生、章林伟、李桂芬、翟荣申张永铨、陈明耀、陈庆荣、刘裕新、辛兆斌何维华、程锡龄、张湛军、方家麟、高建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0年8月15日
目次1总则2术语和主要符号3材料4管道水力计算5管道结构计算6管道敷设7管道连接8管道附件和附属构筑物9管道维修10管道系统现场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11管道工程竣工验收附录A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水力坡降表附录B管道局部阻力水头损失诺模图附录C作用在管道单位长度上的荷载表附录D管侧土的综合变形模量附录E验收记录表及鉴定书本规程用词说明
1总则1.0.1为了在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工程中合理使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稳定水质、便于施工、安全适用、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地质情况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亦可用于已建管道工程的维修。本规程适用于水温不低于0℃,不高于45℃的输水和配水管道。1.0.3本规程可适用于埋设在酸、碱性等腐蚀性土壤中的给水管道工程。对修建在湿陷性土、膨胀土、永冻土等特殊土层地区的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工程,尚应遵守相应专门标准的规定。1.0.4管道工程采用的管材、管件和附件、密封胶圈、粘接溶剂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许可证等有效的证明文件。1.0.5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工程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术语和主要符号2.1术语2.1.1公称外径()硬聚氯乙烯(PVC-U)管道系统所用管材和管件的标定外径。不包括以法兰和用螺纹尺寸标定的管件。注:本规程中所列公称外径为管材最小平均外径,可用作管材设计外径。2.1.2公称壁厚()规定的管壁厚度。等同于管壁任意一点规定的最小壁厚。注:本规程中所列公称壁厚,可用作管材设计壁厚。2.1.3公称(额定)压力(PN)与管材系统组件的力学性能相关的内水压力指标。注:本规程中规定的公称压力指标为管材系统组件的长期内水压力的许可应用指标。2.1.4工作压力()给水管道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作用在管内壁上的最大持续运行压力。不包括水的水锤压力。2.1.5水锤压力(ΔF)在给水管道系统中,由于水的流速发生突然变化而产生的大于工作压力的瞬时压力,亦称波动压力。2.1.6设计压力()给水管道系统在运行中,作用在管内壁上的最大瞬时压力。为管道长期运行中的工作压力与残余水锤压力之和。
注:本规程中设计压力采用管道系统的最大现场水压试验压力。2.1.7静水应力在内水压力作用下管壁产生的环向拉应力。2.1.8最小要求强度在水温20℃和50年内压长期作用下,PVC-U管材环向抗拉强度的最低保证值。该值为PVC-U管材环向抗拉强度的长期静水压设计基础值。2.1.9总使用(设计)系数(K)根据PVC-U管材特性和管道系统工作条件确定的大于1的设计安全系数。注:将MRS除以K,为本规程中规定采用的管材在20℃时的允许环向抗拉强度。2.1.10二次加工管件用PVC-U管材切割成异形短管后,拼装制造的弯管、三通等管件的统称。2.1.11过渡件用于PVC-U管与铸铁管、钢管、其它塑料管等不同材质管道,或与阀门等配件连接用的具有转换性能的一种专用管件的统称。根据管道系统连接的需要,有短管、三通、四通等形式,其规格和尺寸必须符合各端接头的形式和技术要求。2.1.12止水栓、分水鞍用于在已建PVC-U管道上开孔安装支管、户管的专用配件。其基本构造是两个可紧固在管道上的半圆管箍,在上部半圆管箍上设置各种开洞和连接设施,可在管道无水或带水条件下开孔接出支管、户管。一般为工厂制作的系列专用产品,如带水打孔立式止水栓、旋转式分水鞍等。2.1.13闭合温差敷设中将管材连接成整体管道时的场地环境温度与运转后管道内外介质温度可能出现的最大温度差。对粘接、熔接类刚性接头,为已连接的管段之间最后闭合时的场地环境温度差;对胶圈密封类柔性接头为每根管材插入时的场地环境温度差。
3.1.5对埋设在有酸碱介质环境中的管道,应根据介质的性质要求厂方提供符合防腐要求的管材。
3.2管件3.2.1注塑成型管件必须符合《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GB10002·2的规定。3.2.2二次加工管件所用的管材,其物理力学性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3.1节的规定。3.2.3注塑成型管件和二次加工管件,在规定的温度和时间内进行的内压试验应符合表3.2.3的规定。3.2.4灰口铸铁管件材质及物理力学性能必须符合《灰口铸铁管件》GB3420的规定。3.2.5球墨铸铁管件材质及物理力学性能必须符合《球墨铸铁管件》GB13294的规定。3.2.6塑钢管件用的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及《钢制管法兰、法兰盖及垫片》GB9112~9113的规定。3.2.7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件(俗称玻璃钢管件)必须符合《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夹砂管》JC/T695,《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脂树脂夹砂管管件》JC/T696和《玻璃纤维缠绕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压力管》JC/T838的规定。3.2.8钢、灰口铸铁及球墨铸铁管件必须采取内外防腐措施,其防腐等级应与PVC-U管相同。
3.3弹性密封胶圈3.3.1橡胶密封圈应采用模压成型或挤出成型的圆形或异形截面,应由管材生产厂配套供应。3.3.2橡胶密封圈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邵氏硬度:45~55度;伸长率:不小于500%;拉断强度:不小于16MPa;永久变形:不大于20%;老化系数:不小于0.8(70℃,144h)。3.3.3输送饮用水管道所用橡胶圈应采用食品级橡胶,其卫生指标必须符合《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GB4806.1的规定。3.4粘接溶剂3.4.1粘接溶剂宜由管材生产厂配套供应,其卫生性能不得影响生活饮用水水质,其物理化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粘度为100~110厘泊,含固量为11.9%~12%;色度小于1°,混浊度小于0.5°,无异味;残余氯减量小于0.7mg/l,氰化物不得检出;挥发酸类小于0.005mg/l,高锰酸钾消耗量小于1mg/l。3.4.2粘接连接接头的剪切强度不得低于5MPa。3.5管材的运输及贮存3.5.1管材应按不同规格分别进行捆扎,管端宜采用适当保护性包装,每捆长度应一致,重量不宜超过50kg。3.5.2管材和管件在运输、装卸和搬动时应轻拿轻放、排列整齐,避免油污。不得受到剧烈撞击及尖锐物品碰触,不得抛、摔、滚、拖。3.5.3管材和管件均应存放在温度不超过40℃及有良好通风的库房或棚内,不得露天存放和在阳光下长期曝晒,距热源不得小于1m。3.5.4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且夯实的地面上,公称外径不大于200mm管的支垫间距不得大于1m,外悬端不得超过0.5m;公称外径不小于225mm管可适当放大。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插口及承口宜交替平行堆放,不得垂直堆放,承口部分应悬出插口端部。
3.5.5管件不得叠置过高,凡能立放的管件,均应逐层码放整齐,不能立放的亦应顺向使其承插口相对地整齐排列。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6m。3.5.6不同直径与不同壁厚的管子宜分类堆放。与管材配套供应的密封胶圈不得与管材分开放置,其贮存条件与管材相同。3.5.7胶粘剂、丙酮等易燃品,宜存放于危险品仓库中。在存放、运输和使用时必须远离火源。存放处应阴凉干燥、安全可靠,严禁明火。3.5.8当管材从生产到使用的存放期超过18个月时,宜对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再使用。
4.0.4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5m/s。公称外径为20~630mm的管道在各种流量时的水力坡降可按附录A中表A采用。4.0.5管道局部阻力水头损失可要求生产厂提供相应数据,几种常用的管配件局部阻力损失可按附录B诺模图查出的折算管长计算。采用其它材质管件时,可按相应材质的管件局部阻力损失计算。5管道结构计算5.1基本规定5.1.1PVC-U管道应按柔性管进行计算。设计使用寿命不得低于50年。5.1.2结构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1)在内压作用下管截面的强度计算;(2)在外压作用下的竖向变形计算;(3)管道运行中出现真空压力时对管壁截面的稳定性验算;(4)管道的抗浮稳定验算;(5)管道纵向温度变形计算。注:公称外径不大于90mm的管道,可不进行本条中(2)、(3)、(4)款的计算。
5.1.5作用在管道上的设计外压荷载应包括作用在管道上的竖向土压力、地面车辆荷载及堆积荷载。车辆荷载和堆积荷载不叠加计算,应取其大者。车辆荷载等级应按实际行车情况采用。5.1.6作用在管道上的设计竖向土压力及地面车辆荷载压力可按附录C采用。5.1.7作用在管道上的堆积压力可取10kN/。5.1.8管道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真空压力可取0.05MPa。
6管道敷设6.1一般规定6.1.1PVC-U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施工及维护要求的开槽宽度及设置闸门井等附属构筑物要求的宽度。与热力管等高温管道和高压燃气管等有毒气体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m。饮用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下面。6.1.2PVC-U管道中线与建(构)筑物外墙(柱)皮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公称外径不大于200mm时为1m;公称外径大于200mm时为3.0m。6.1.3PVC-U管道基础埋深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底面时,管道不得敷设在建(构)筑物基础下地基扩散角受压区以内,扩散角可采用45°。6.1.4PVC-U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等路堤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钢、铸铁管等材料制作的保护套管,不通行的套管内径不宜小于PVC-U管外径加300mm,套管结构设计应按路堤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穿越河道时还应在保护套管外部采取包混凝土等措施。6.1.5PVC-U管道不得从建(构)筑物下面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外加套管等可靠的保护措施。6.1.6PVC-U管道在其它管道上部跨越时,管底与下面管道顶部的净距不得小于0.2m,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地基处理;当设计无规定时,可参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处理。6.1.7当设计无规定时,PVC-U管道不得采用360°满包混凝土进行地基处理或增强管道承载能力。6.1.8在道路下管顶埋深不宜小于1.0m;在人行道下,公称外径大于63mm时,不宜小于0.75m;公称外径不大于63mm时,不宜小于0.5m。在永久性冻土或季节性冻土地层中,管顶埋深应在冰冻线以下。6.1.9利用管材弹性进行弯曲敷设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300倍,管材长度不得小于6m,公称外径不得大于160mm。管端坐标偏移值可按图6.1.9中的公式计算。
6.1.10利用管道柔性接头进行折线形敷设时,接头在不渗漏条件下的允许转角α应由管材制造厂提供。其坐标偏移值A可按图6.1.10中的公式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转角α不宜大于1°。6.1.11管道弯曲敷设和折线形敷设可连续交替进行。施工环境温度小于5℃时,不得进行弹性弯曲敷设。6.1.12管道敷设完毕后,可在沿管顶上部回填土内埋置可用金属探测器测管道位置的金属示踪线,或在地面上设置《给水管道》标志碑。
6.2沟槽开挖、敷管、回填6.2.1管道公称外径大于63mm时,开槽槽底宽度不宜小于管外径加0.5m,且总宽度不得小于0.7m。6.2.2在含水地层或软土、不稳定地层内开槽时,须进行施工排水、设置沟槽支撑或采取地基处理等措施者,应进行施工设计。在一般情况下,可参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68执行。6.2.3槽底深度应按设计标高开挖,设计未规定时槽底深度不得小于管外径加砂基础厚度,管底砂基础厚度不得小于100mm。6.2.4开挖沟槽时应严格控制槽底标高和防止扰动槽底原状土,槽底超挖部分必须用砂砾土回填密实。槽底为岩石时应将岩石挖深不小于150mm,挖深部分用砂砾土回填密实。槽底有弧石等坚硬物体时,必须清除后用砂砾土回填处理。6.2.5管道必须敷设在原状土地基上,或开挖后经过回填处理使压密系数达到设计要求的回填层上。对高于原状地面的填埋式管道,管底的回填处理层必须落在达到支承能力的原状土层上。6.2.6敷管时可将管材沿管线方向排放在沟槽边上,依次放入沟底砂层上。在一般情况下,插口插入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沟槽不深时,采用粘接接头的管道可在槽边连接成一定长度后用弹性敷管法下管;承插式柔性接头管道,宜在沟槽内连接,接头处基床挖深部分应就地现挖,使位置正确,且挖深部分必须用砂砾土回填密实。6.2.7管道按要求标高及中线敷设后必须尽快回填。先将管下支承角范围内的肋角部分用砂砾土回填密实,其高度不得小于0.2。然后用砂砾土或符合要求的原土回填管道两侧。每次回填密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不得大于200mm,且必须从管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密后再回填上一层,直至回填到管顶以上0.3m处。在回填中,运土、倒土、夯土时均不得损伤管节及其接口,不得出现管道移位、转动等现象。6.2.8沟槽各部位回填土土质及压实系数(%)应符合图6.2.8的规定。
6.2.9填埋式管道两侧回填土的宽度,在管道水平中心处每侧不得小于2,管道两侧回填土区域内各部位土质及压实系数(%)成符合图6.2.9的规定。回填土区域外土堤回填宜与管侧回填同时进行,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1.0m。6.2.10回填土内不得含有机物、冻土、砖块及大于20mm的石子。6.2.11在管道试压前,管顶以上回填土高度不宜小于0.5m,可留出管道接头处0.2m范围内不进行回填。
6.2.12管道试压合格后的大面积回填,宜在管道内充满水的情况下进行。管道敷设后不宜长期处于空管状态。采用机械回填土时,机械不得在管道上方行驶。7管道连接7.1一般规定7.1.1管道连接可采用弹性密封图插入式柔性接头,或插入式溶剂粘接接头、法兰接头等刚性接头。7.1.2承插式橡胶圈接头适用于公称外径不小于63mm的管道,套筒式活接头(快速连接件)可用于各种管径的管道。7.1.3溶剂粘接接头适用于公称外径为20~200mm的管道。公称外径大于90mm的管材,其溶剂粘接接头的连接宜在提供管材的生产厂进行;在施工现场制作溶剂粘接接头时,公称外径不宜大于90mm。溶剂粘接接头一般采用工厂制造的承口管;当采用平口管在现场加工承口时,施工单位提供的加工方法及设施应得到建设和监理单位许可后方可使用。7.1.4法兰连接一般用于与铸铁管、钢管等不同材质管材或阀门、消火栓等管道附件的过渡性连接。7.1.5管材在敷设中需切割时,切割面要平直。插入式接头的插口管端应削倒角,倒角坡口后管端厚度一般为管壁厚的1/3~1/2,倒角一般为15°。完成后应将残屑清除干净,不留毛刺。7.2胶圈密封柔性接头7.2.1检查管材、管件及胶圈质量,清理干净承口内侧(包括胶圈凹槽)和插口外侧,不得有土或其它杂物,将橡胶圈安装在承口凹糟内,不得扭曲,异形胶圈必须安装正确,不得装反。7.2.2管端插入长度必须留出由于温差产生的伸量,伸量应按施工时闭合温差计算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可按表7.2.2采用。
7.2.3插入深度确定后,必须按插入长度要求在管端表面划出一圈标记。连接时将插口端对准承口并保持管道轴线平直,将其一次插入,直至标线均匀外露在承口端部。7.2.4小管径管道插入时宜用人力。在管端垫木块用撬棍将管子推入到位的方法可用于公称外径不大于315mm的管道;公称外径更大的管道,可用手动葫芦等专用拉力工具。严禁用挖土机械等施工机械推、顶管子插入。7.2.5如插入时阻力过大,应拔出检查胶圈是否扭曲,不得强行插入。插入后用塞尺顺接口间隙沿管圆周检查胶圈位置是否正确。7.2.6当采用润滑剂降低插入阻力时,润滑剂必须采用管材生产厂提供的经检验合格的润滑剂。润滑剂必须对管材、弹性密封圈无任何损害作用。对输送饮用水的管道,润滑剂必须无毒、无味、无臭,且不会发育细菌。7.2.7涂刷润滑剂时,可用毛刷将润滑剂均匀地涂在装嵌在承口内的胶圈和插口外表面上;不得将润滑剂涂在承口内。7.3溶剂粘接连接7.3.1检查管材、管件质量。必须将管端外侧和承口内侧擦拭干净,使被粘接面保持清洁、无尘砂与水迹。表面沾有油污时,必须用棉纱蘸丙酮等清洁剂擦净。7.3.2采用承口管时,应对承口与插口的紧密程度进行验证。粘接前必须将两管试插一次,使插入深度及松紧度配合情况符合要求,并在插口端表面划出插入承口深度的标线。管端插入承口深度可按现场实测的承口深度。7.3.3涂抹粘接溶剂时,应先涂承口内侧,后涂插口外侧,涂抹承口时应顺轴向由里向外涂抹均匀、适量,不得漏涂或涂抹过量。7.3.4涂抹粘接溶剂后,应立即找正方向对准轴线将管端插入承口,并用力推挤至所画标线。插入后将管旋转1/4圈,在不少于60s时间内保持施加的外力不变,并保证接口的直度和位置正确。7.3.5插接完毕后,应及时将接头外部挤出的粘接溶剂擦拭干净。应避免受力或强行加载,其静止固化时间不应少于表7.3.5的规定。
7.3.6粘接接头不得在雨中或水中施工,不宜在5℃以下操作。所使用的粘接剂须经过检验,不得使用已出现絮状物的粘接剂,粘接剂与被粘接管材的环境温度宜基本相同,不得采用明火或电炉等设施加热粘接剂。7.4过渡连接7.4.1可采用过渡件串连两端不同材质的管材或阀门、消火栓等附配件。过渡件两端接头构造必须与两端连接接头形式相适应。7.4.2过渡件一般采用特制的管件,与各端管道或附配件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1阀门、消火栓或钢管等为法兰接头时,过渡件与其连接端必须采用相应的法兰接头,其法兰螺栓孔位置及直径必须与连接端的法兰一致。2连接不同材质的管材采用承插式接头时,过渡件与其连接端必须采用相应的承插式接头,其承口的内径或插口的外径及密封圈的规格等必须符合连接端承口或插口的要求;当不同材质管材为平口端时,宜采用套筒式接头连接,套筒内径必须符合两端连接件不同外径的规定。3与PVC-U管管端的连接宜采用柔性接头,并优先采用套筒式、活接头等快速连接件。当连接的PVC-U管管端为承插式接头时,过渡件应采用相应的承口或插口连接。7.4.3过渡件宜采用工厂制作的产品,并优先采用PVC-U注塑成型或二次加工成型的管件。如生产厂不能提供PVC-U材质管件,必须用钢制过渡件,其材质、规格、误差等均应符合相应接头的标准。7.4.4钢制过渡件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宜采用喷塑(工厂制作过渡件)、卷材、涂料等符合要求的防腐蚀材料,并按相应的施工验收规程施工。对法兰、螺栓等需要卸、装的部分,可采用涂锌螺栓或不锈钢螺栓,用防腐油涂抹后外包塑料膜。7.4.5法兰连接时相邻两个法兰(盘)的螺栓孔位置及直径必须一致,其中垫片或垫圈位置必须正确,拧紧时应按对称位置相间进行。应防止拧紧过程中产生的轴向拉力导致两端管道拉裂或接头拉脱。
8管道附件和附属构筑物8.1伸缩节8.1.1采用胶圈密封柔性接头的管道一般不设置伸缩节。采用粘接连接的管道应设置伸缩节。伸缩节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时闭合温度与管道敷设过程中或运行后管道环境介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温度差计算确定。8.1.2管道由温度降低引起的纵向收缩长度可按本规程第5.5节公式计算。在一般情况下,施工闭合温度不超过20℃时,管道上伸缩节之间距离不宜大于150m;施工闭合温度不超过15℃时,伸缩节距离不宜大于200m;施工闭合温度不超过10℃时,伸缩节距离不宜大于250m。8.1.3伸缩节可用套筒式、卡箍式、活箍等形式,伸缩量不宜小于12cm。如采用伸缩量大的伸缩节,伸缩节之间的距离可按计算确定。安装伸缩节时,插入深度可按伸缩量确定,上下游管端插入伸缩节长度应相等,其管端间距不宜小于4mm。8.1.4管道的闭合温度不宜大于20℃,夏天施工时宜在晚间低温情况下闭合。8.1.5管道转变处,伸缩节宜等距离设置在弯头两侧。8.2止推礅、固定礅、防滑礅8.2.1管道在水平或垂直向转弯处、改变管径处、三通四通端头和阀门处,均应根据管内压力计算轴向推力并设置止推礅。8.2.2公称外径不大于90mm、采用溶剂粘接连接的管道,一般可不设止推礅。8.2.3采用承插式柔性接头的管道一般不考虑管道接头的轴向抗拉力。8.2.4止推礅一般采用混凝土浇筑的重力式结构,其尺寸及形式应按沟槽形状、土质及支承强度等条件根据设计计算确定。管道平面系统中不同部位止推礅的形式,可按图8.2.4采用。
8.2.10止推墩的混凝土不宜低于C15级,应现场浇筑在开挖的原状土地基和槽坡上;支承管道水平方向推力的止推墩可浇筑在管道受力方向的一侧。槽坡上开挖土面应与管道作用力方向垂直,作用力合力应位于止推礅中心部位。支承管道垂直方向的止推墩混凝土必须浇筑在弯头的底部,可按管道混凝土基础要求浇筑,管道下支承角不得小于120°,宽度不得小于管外径加200mm,管底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100mm。8.2.11止推墩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在缺乏土质试验资料时,几种典型土的水平向许可承载力可按表8.2.11采用。对轴向力很大的大管径管道宜根据土质试验确定土的承载力。在不稳定土层中,应采取相应的提高土壤承载力和加固处理或换土等措施。垂直弯头下混凝土墩的支承强度可采用地基原状土的许可承载力。
8.2.12水平向止推墩作用在土坡上的面积不得小于管道水平推力P除以土的水平向许可承载力。8.2.13垂直弯头下混凝土墩作用在土坡上的面积不得小于管道水平推力的分力除以土的水平向许可承载力。上弯弯头下混凝土墩的底面积不得小于管道向下垂直分力及混凝土墩自重及其上部作用的管道及土等的总重除以地基的许可承载力。下弯弯头下混凝土墩重量不得小于管道向上的垂直分力。8.2.14固定下弯弯头的管箍总拉力必须大于管道弯头处总推力(上拔力)P。管箍必须固定在混凝土墩内预埋的锚固件上。钢制管箍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处理。8.2.15管道和水平向混凝土止推墩、管箍等锚固件之间,应设置塑料或橡胶等弹性缓冲层,厚度宜采用3mm。8.2.16当管道转角α不大于10°、管道周围回填土大于95%密实度时,可不设止推墩。8.2.17采用冷弯曲敷设管道时应浇筑固定管道弧度的混凝土或砖砌固定墩。固定墩形式与位置可参照图8.2.17。8.2.18当管道坡度大于1∶6(纵1横6)时,应浇筑防止管道下滑的混凝土防滑墩。防滑墩基础必须浇筑在管道基础下开挖的原状土内,并将管道锚固在防滑墩上。混凝土防滑墩宽度不得小于管外径加300mm;长度不得小于500mm。基础齿墙宽度不得小于200mm;深度:粘性土层不得小于300mm;岩石中不得小于150mm。8.2.19防滑墩与上部管道的锚固可采用管箍固定,管箍必须固定在埋在墩内的锚固件上。采用钢制管箍时应作相应的防腐处理。
8.2.20防滑墩间距可按管道坡度设置。当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8.2.20的规定。8.3附配件和附属构筑物8.3.1管道上设置阀门、消火栓、排气阀等附配件时,其重量不得由管道支承,必须设置混凝土、砖砌等刚性支礅。支礅应有足够的体积和稳定性,并有锚固装置固定附配件。支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砖支墩必须采用机制粘土砖,用水泥砂浆砌筑。8.3.2管道上设置阀门井时,平面净空尺寸可按阀门规格、维护检修要求确定。8.3.3阀门井采用整体板式基础时,阀门支礅应支承在阀门井的混凝土基础底板上。底板上用插筋锚固支墩时,底板可与支墩共同承受阀门关闭时产生的轴向推力。8.3.4阀门井内无基础底板时,阀门支礅必须按本规程第8.3.1条设置独立的支礅。当阀门关闭可能产生轴向推力时,支礅还应具有支承轴向推力的能力。当支礅重量及刚度不足以支承轴向推力时,必须在管道上采取其它有效止推措施。8.3.5井底与管外底的净距不宜小于200mm。井底无混凝土底板时,应在井底铺不小于150mm厚的卵石层。8.3.6阀门井基础必须浇筑在原状地基或经过回填密实的地层上。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砖砌体必须采用不低于M75水泥砂浆砌筑;砖材必须用机制粘土砖。在地下水位以下的砖砌井室外壁必须做封闭的水泥砂浆抹面防水层。8.3.7阀门井顶部宜采用连成一体的灰口铸铁、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井盖及支座;亦可采用工厂生产的符合标准的纤维混凝土、玻璃纤维增强树脂(玻璃钢)等复合材料制造的井盖及支座。井内踏步宜采用可锻铸铁、球墨铸铁踏步;钢制踏步必须采用钢材外部注塑的塑钢踏步。8.3.8管道穿越阀门井时,与井墙宜采用刚性连接。一般采用专用穿墙套管埋在墙内的穿管部位,待管道敷设就位后,用干硬性细石混凝土分层填实。在已建管道上砌筑砖井墙时,可在管道周围留出不小于50mm空隙,用干硬性细石混凝土分层浇筑填实。砖墙内套管可用混凝土制造;混凝土墙内应用带止水肋的钢制套管。穿墙管内径不得小于管外径加100mm。8.3.9混凝土水池的进出水管,不得采用PVC-U管直接浇筑在池壁内;必须采用钢制带止水肋穿墙套管预埋留洞,在水池工程完成后安装进出水管。入墙管段必须采用专用PVC-U管件或钢制管件,安装定位后用干硬性水泥砂浆分层填实至墙内外皮25mm处,再用聚硫类防水嵌缝材料填实密封。8.3.10在管道伸出闸门井、水池池壁等构筑物外0.3~0.5m处应设置柔性接头,可用套筒式、活接头等管件连接。管道及建筑物位于软土地层时,宜从第一个柔性接头起第1.5~2.0m连续设置两个以上柔性接头。
8.3.11连接构筑物的管道下超挖的槽深部分,必须用砂砾土回填密实并按管道敷设要求做不小于90°弧形土基。8.3.12当阀门井内设置排水(泥)管时,排水(泥)管必须按排水管道要求敷设并接入指定的排水井内。排水井的井底应比接入排水管的管底低不小于0.3m。消火栓、排泥阀、泄水阀等附件排水(泥)时,不得在排放过程中冲涮附件的基础。8.3.13阀门、消火栓、排气阀等附配件采用直埋敷设时,埋在土中围护阀门杆的套筒必须支承在回填密实的土层上。采用混凝土管、铸铁管等作套筒时,应在套管下浇筑混凝土或砖砌基础,套筒四周回填土必须夯实。套筒上部开启部分的配件,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设置。8.4支管、进户管与已建管道的连接8.4.1管道内无水施工时,支管、进户管的连接宜在已施工管段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合格后进行。采用止水栓、分水鞍等连接支管、进户管时,可先在管道上开孔后安装,亦可先安装后再开孔。采用三通、四通等管件时,必须先将已建管段切割掉相应长度,三通、四通与管道连接宜采用套筒式、活箍等柔性连接。8.4.2管道不停水接支管、进户管时应采用工厂制作的专用设备,在管道有压状态下宜采用可打孔和连接支管的立式止水栓。8.4.3在管道的弯头和弯曲段上不得开孔安装止水栓。在已建管道上开孔时,孔径不得大于管外径的1/2。在同一根管子上开孔超过一个时,相邻两孔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已建管道直径的七倍,并不得小于止水栓安装要求的长度加0.3m。止水栓离管道接头处的净距不宜小于0.3m。8.4.4在安装支管、进户管处需开槽时,工作坑宽度可按管道敷设、砌筑井室、回填土夯密等施工操作要求确定。槽底挖深不宜小于已建管道管底以下0.2m。8.4.5对开孔部位的管道表面应进行清理,管材表面泥土等附着物均应擦拭干净。止水栓、分水鞍应安装正确、牢固,支管接口角度应正确。可用止水栓上配套的钻具或符合钻孔要求的其它钻具钻孔,钻头直径应比支管孔径小2mm。8.4.6钻孔完成钻头退到原位后,应关闭止水栓出水口阀门,进行支、户管安装。8.4.7支、户管安装完毕后,应按设计要求浇筑混凝土止推礅、井室基础及砌筑井室、安装井盖等附属构筑物,或安装开关延长杆等设施。井底及井室四周的回填土必须分层回填密实。8.4.8入户管穿越建筑物地下墙体或基础时,必须在墙或基础内预留或开凿不小于管外径加150mm的孔洞。待管道敷设完毕后,将管外部空隙用粘性土封堵填实。入户管穿越建筑物地下室外墙时,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
9管道维修9.1一般规定9.1.1管道在施工及运行中发生管壁漏水、管材破裂和接头渗漏等情况,应根据管道损害程度、部位及破坏原因确定修补方法。9.1.2管道在施工中需进行维修时,宜采用停水修补;管道在运行中宜采用不停水维修。9.1.3停水维修时,更换损坏的管材或管件应按照施工敷设要求执行。9.1.4因管道地基沉降、温度变化、外荷载变化等外部原因造成管道破坏时,在管道修复后应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各种外部原因。9.2停水维修9.2.1管道管身破坏时,应切除全部损坏的管段,插入相同长度的直管段,插入管与管道两端可采用套筒式活接头等管件与管道柔性连接,在连接前先将管件套在连接处的管端上,待新管道就位后将连接管件平移到位。9.2.2管道上弯头、三通等管件破坏时,应切除管件及其连接的直管段。切除的直管段不宜小于0.5m。插入新管件时,应与配套直管连接合格后整装放入,在直管段之间可用套筒式活接头等管件连接。9.2.4插入管两端与已敷设管道管端连接亦可采用工厂制造的专用连接配件。9.2.5管道和管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条件下的轻微渗漏,可采用PVC-U焊条焊接修补。焊补时必须保持焊接部位干燥,且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9.3不停水维修9.3.1管道接头渗水可采用二合包承口管箍(两个半圆组成的拼装式管箍),用螺栓拧紧密封。9.3.2管身小孔和环向、纵向裂缝可采用二合包管箍,用螺栓拧紧密封。9.3.3管箍长度应比破口长度长0.3m。管箍与管道间的密封胶垫厚度可采用3mm。9.3.4采用化学止水剂堵漏时,止水剂必须通过试验确认可靠后应用。
10管道系统现场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10.1一般规定10.1.1管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时,应检验管道及其配件的强度并进行严密性的现场水压试验。10.1.2水压试验的静水压力不得小于按本规程第5.1.4条计算的设计内水压力(),且不得小于0.8MPa。10.1.3进行严密性试验时,对公称外径不小于110mm的输、配水管道,应采用测定管道渗水量的方法判定。管道总长度小于100m时,可采用压降方法判定。对公称外径不大于90mm的管道,一般采用压降方法判定。10.1.4管道严密性及强度试验必须以水为介质,采用水压试验法试验。严禁以气体为介质用气压试验法试验。10.1.5试压管段的长度,对无阀门等中间连接的管道不宜大于1.0km;对有中间连接件的管道可根据其位置分段进行试压。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管道,应按不同材质的试压要求分段进行试验。10.1.6对长距离的PVC-U给水管道工程,如使用单位有要求,在开始敷设管道长度达到400m时,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水压试验,通过检验合格后再继续敷设。10.1.7现场水压试验前应做好水源引接及排水疏导路线的设计。寒冷地区冬季进行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试验完毕后应及时放水降压。10.2试验前准备工作10.2.1试压管段除管道接口处外露外,管顶必须符合本规程第6.2.6条回填不小于0.5m复土层的要求。10.2.2应编制水压试验设计,其内容包括:1后背堵板及支撑的设计;2进水管路、排气孔及排水孔的设计;3加压设备、压力表的选择及安装设计;4排水疏导措施;5安全措施。10.2.3支承应设在原状土或人工后背上,土质松软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后背墙面应平整并与管道轴线垂直。10.2.4管径较大时试压管段端部的第一个接头宜采用柔性接头,或采用特制的柔性堵板。
10.2.5当采用弹簧压力计时,其精度不应低于1.5级,最大量程宜为试验压力的1.3~1.5倍,表壳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50mm,使用前应校正。10.2.6水泵、压力计应安装在试验段低点的端部与管道轴线相垂直的进水管上。10.2.7管道的支礅应达设计强度,并对锚固设施的牢固性进行认真检查。未设支礅及锚固设施的管件,应采取加固措施。10.2.8试压管段不得采用闸阀做堵板,不得有消火栓、水锤消除器等附件。已设置的这类附件必须设堵板,控制阀必须在试验过程中全部开启。试压管段所有敞口应堵严,不得有渗水现象。10.3管段水压试验10.3.1管道灌水应从低点缓慢灌入,灌入时在试验管段的高点管顶及管段中的凸起点设排气阀排除管道内的气体。10.3.2管道充满水后,宜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浸泡不少于12h后进行试压。10.3.3管道升压时,管道内气体应排除。升压过程中,如发现弹簧压力计表针摆动、不稳且升压较慢,应重新排气后再升压。10.3.4应分级升压,每升一级应检查后背、支礅、管身及接口,当无异常现象时再继续升压。水压试验时,严禁对管身、接头进行敲打或修补缺陷。遇有缺陷时,应做出标记,卸压后修补。10.3.5升压达到设计压力值时,应进行管道强度试验。在保持恒压1h条件下检查管道各部位及所有接头、附配件等是否有渗漏或其它不正常现象。为保持管道内压力,可向管内补水。若无上述情况,可判定为合格。10.3.6强度试验合格后,应停止进行加压,并将全部排气、排水阀门关闭,在保持恒压2h内进行渗水量测定的严密性试验。10.3.7如在保持恒压的前1h内出现压力下降,应向管道内补水,使其保持规定的试验压力;在恒压的后1h内应测定压降及补水量,该补水量为管道的实际渗水量。10.3.8管道测定的补水量不得大于按式(10.3.8)计算的允许渗水量:10.3.9在严密性试验时,对公称外径不小于110mm、管道总长度小于100m和公称外径不大于90mm的管道,在恒压的二个1h内,如压降不超过0.05MPa,可判定为合格。
10.4管道冲洗和消毒10.4.1管道试压合格后,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冲洗消毒。10.4.2冲洗水应清洁,浊度应在10ntu以下,流速不得小于1.0m/s。必须进行连续冲洗,直至出水口处浊度、色度与入水口进水相当为止。冲洗时应保证排水管路畅通、安全。10.4.3冲洗后应用含量不低于20~50mg/l氯离子浓度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水质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11管道工程竣工验收11.0.1管道工程施工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11.0.2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1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2材料、制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试验记录;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有关资料;4管道系统的试压记录;5冲洗及消毒后水质化验报告;6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1.0.3验收下列隐蔽工程时,应具备下列中间验收记录及施工记录资料:1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2管道止推礅、支礅设置;井室等构筑物的防水层情况;3管道的弯头、三通等管件的连接情况,穿井室等构筑物的情况,采用钢、铸铁等管件的防腐情况;4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工程的情况;5管道回填土压实度的检验记录;6随管道埋地铺设的示踪金属线的记录和资料。11.0.4竣工验收时,应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复验和外观检查。对下列项目应作出鉴定,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E。1管道的位置、高程及管材规定尺寸;2管道上设置的阀门、消火栓、安全阀等配件在正常工作压力条件下启闭的灵敏度及安装的位置和数量,开启方向的说明书和标志;3冲洗及消毒;
4外观。11.0.5管道工程应由主管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建设和其它有关单位联合验收,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11.0.6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可根据施工情况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邀请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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