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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矿法采矿安全技术规程1、留矿法开拓采准工程1.1一般规定1.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1.1.3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1.1.4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1.1.5矿床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矿体端部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1.1.6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应熟悉安全出口。1.1.7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1.2天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1.3天井、溜井掘进
1.3.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应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应用隔板隔开;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碴间不应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1.3.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上罐前应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应经处理后方准作业;——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应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应不超过原直径的10%;——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0.5%;——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巷道应加强通风和警戒。1.4井巷维护和报废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人员活动频繁的出矿进路及天井,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1.5防坠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在天井、溜井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2.留矿法采矿2.1一般规定2.1.1地下采矿,应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2.1.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2.1.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2.1.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2.1.5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2.1.6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矿石上或进入溜井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领导批准。2.1.7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进行处理。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应经主管领导批准。2.1.8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2.1.9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2.1.10井下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载,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2.1.11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2.1.12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采场应遵守下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2.1.13采用留矿法采矿,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领导决定。2.1.14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2.1.15井下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2.2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规定:——开采第一分层前,进行扩帮压顶工作;——每条出矿进路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经妥善处理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3.采矿机械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井下无轨移动设备司机,应持有“操作许可证”
方可驾驶,禁止其他人员无证驾驶;——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扳浮石,禁止用铲斗破大块;——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通过和停留;——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铲运机驾驶座上方,应设牢固的防护棚;——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4.运输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1、GBZ2的有关规定;——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司机应持证驾驶;——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不应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车时,应用三角木块挡车;——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5.通风防尘
5.1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0.5%。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0.5mg/m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不超过表1的规定。表1井下作业地点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1.有毒物质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换算为二氧化氮)NOX二氧化硫硫化氢2.放射性物质氡22286Rn氡子体α潜能3.生产性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石棉粉尘及含石棉10%的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滑石粉尘30mg/m35mg/m315mg/m310mg/m33.7KBq/m36.4μJ/m32mg/m32mg/m34mg/m3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4792的规定。5.2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应不少于4m3
/(min·人);——按排尘风速计算,碉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GBZ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3计算。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8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表2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干球温度℃相对湿度%风速m/s备注≤28不规定0.5~1.0上限≤26不规定0.3~0.5至适≥18不规定≤0.3增加工作服保暖量进风井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5.3井巷最高风速应不超过表3的规定。表3井巷最高风速规定井巷名称最高风速,m/s专用风井,专用总进、回风道15
专用物料提升井风桥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中段的主要进、回风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运输巷道,采区进风道采场12108645.4通风系统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达不到规定,应建立通风系统。通风的风流,应尽可能与自然通风的风流方向一致。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应不投产回采。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能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要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禁止堆放材料和设备。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本标准卫生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5.4.1主扇5.4.1.1主扇应连续运转,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领导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5.4.1.2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5.4.1.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5.4.1.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5.4.2局部通风5.4.2.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5.4.2.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以上。5.4.2.3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5.4.2.4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如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5.4.2.4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5.5防尘措施5.5.1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爆破后和装卸矿石时,应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矿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5.5.2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mg/L,pH值应为6.5~8.5。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5.5.3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I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μ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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