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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DB64宁夏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 本文引用自☆风《DB64宁夏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前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现场观摩大型防火试验,认真分析和论证相关试验数据,并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外保温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形成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屋面保温防火设计、施工防火等、防火安全验收。由于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技术体系,特别是外墙外保温的防火构造做法,有待于进一步总结和改进,请在本规程执行的过程中,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68号,邮编:750001),以便修订本规程时参考。本规程编制单位: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宁夏公安厅消防总队、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建筑材料研究院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21
1.1.1.1 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1 范围1.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以下简称外保温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外保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1.3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3 术语3.1 幕墙式建筑buildingcurtainwall由支承结构体系、保温层与面板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力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3.2 防火构造fire-proofconformation具有提高外保温工程防火性能、阻止火焰蔓延功能的防火保护措施的总称。3.3 防火隔离带fire-proofbelt设置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中能有效阻止火灾蔓延的带形防火构造。(条文说明: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中,防火隔离带21
被作为外保温系统的主要防火构造措施提出来。它在外保温系统中的应用涉及到防水、耐久性问题。由于防火隔离带和保温材料之间,在热应力、风荷载、水相变等外界因素的作用下,连接处的开裂是难免的,影响到防火隔离带在外保温体系的实际应用。应考虑在抗裂砂浆与保温层之间增加应力缓冲层,减少裂缝发生的几率。)3.4 防火界面层fire-proofinterfacelayer涂覆在可燃类保温材料表面提高其界面粘结能力并阻断火焰对保温层攻击的过渡层。3.5 防火保护层fire-proofprotectionlayer覆盖在可燃保温层表面的系统构造层,可有效阻止火焰对可燃保温层的攻击和避免火灾蔓延。(条文说明:防火保护层包括保温层外侧的不燃或难燃保温浆料、不燃抹面砂浆、不燃饰面材料,对只有抗裂砂浆和饰面材料的系统,也称为防火保护层。不燃或难燃保温浆料,有膨胀玻化微珠砂浆、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和质量稳定性,将直接决定系统层面受到热量或火焰侵袭时对内侧保温材料的保护能力。)3.6 空腔cavity保温层与基层墙体、保温层与面板之间的空气层。(条文说明:空腔对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有很大影响。非闭合空腔构造的存在可能为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提供充足的氧,在火灾发生后会,加速火灾的蔓延。因此,在建筑外保温系统中应尽量避免形成非闭合空腔。特别是在幕墙类建筑中,一定要采用A级材料对空腔进行封堵。)3.7 等效热固型、热塑型保温材料组成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通过采用无空腔粘贴、封闭空腔、加厚防火保护层、设置防火隔断(防火隔离带)等措施,达到外墙耐火极限和对火反应性能要求的构造做法。21
3.8 点火性ignitability在有火源或火种的条件下,材料是否能够被点燃而引起燃烧的性能。3.9 对火反应reactiontofire指在规定试验条件下,制品在火灾作用下由于自身分解而助长火灾的反应。3.10 保温装饰板insulationdecorativeboard在工厂加工制成,外表带有装饰饰面的复合保温板材。3.11 热固型保温材料thermosettinginsulationmaterial遇火表面形成炭化层,无燃烧滴落物或微粒产生的有机保温材料。3.12 热塑型保温材料thermoplasticinsulationmaterial遇火收缩、熔化,有燃烧滴落物或微粒产生的有机保温材料。(条文说明:目前,热固型保温材料包括改性酚醛泡沫板和硬泡聚氨酯,热塑型保温材料指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模塑聚苯板(阻燃型)和挤塑聚苯板(原生料阻燃型)。这两类材料从燃烧特征上看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其引起火灾蔓延的危险也不相同,因此,应区别对待热固型保温材料和热塑型保温材料,采取不同的防火构造。经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多次大型窗口火、墙角火模型试验,证明热固型保温材料遇火时,只发生炭化,不熔化、无熔融滴落物生成,不会形成二次火源,而热塑型保温材料遇火时,表面收缩、熔融,有熔融滴落物产生,会形成二次火源,因此,热固型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比热塑型保温材料强。经粘贴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窗口火试验观摩,得出结论意见为:(1)热固型保温材料与热塑型保温材料在燃烧过程中具有明显差异,对相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适用范围应区别对待。采用聚氨酯硬泡、酚醛泡沫等热固型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具有更稳定的防火安全性能,可以适当地扩大其使用范围;(2)试验结果表明,热固型保温材料可作为防火隔离带材料用于防火构造,能有效地阻止火灾的蔓延;21
(3)试验结果表明,采用C级的热固型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具有火焰传播性,实际应用时不必再设置防火隔离带。因此,本规范中对热固型保温材料和热塑型保温材料在建筑外保温领域中的适用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4 防火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外保温工程所用材料及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构造应符合公安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外保温防火措施暂行规定》的要求。4.1.2 外墙外保温系统在采取防火构造措施后,除应符合防火性能要求外,尚应满足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能等要求。4.1.3 建筑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包括幕墙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及主要构造做法。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4.1.4 本规程将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分成非幕墙式建筑和幕墙式建筑两大类。设计时应分别执行幕墙式建筑、非幕墙式建筑外墙外保温的防火设计规定。4.1.5 外墙外保温系统中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E级,并应优先采用高于E级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E级时,表面应涂覆聚合物胶浆防火界面层。(条文说明:建筑外保温系统存在火灾危险性的根本原因在于所使用材料的可燃性,因此本规范中强调要正确处理建筑工程保温效果与防火安全的关系,积极选用A1、A2级保温材料。但目前在我国A1、A2级保温材料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建筑工程应用需要的国情下,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限定为不得低于E级,这是对保温材料最基本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否则无法保证外保温系统的防火安全性能。)4.1.6 采用粘贴保温板系统时,抹面砂浆应将保温层完全覆盖。首层抹面砂浆厚度应≥6mm,其他楼层次抹面砂浆的厚度应≥3mm。当抹面砂浆作为防火保护层,且厚度超过16mm时,应采取防裂措施。防火保护层不包括外墙饰面层。(条文说明:各类粘贴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板外应有不小于3mm21
的防火保护层。干挂板材(石材、瓷板、纤维水泥板、金属板等)带龙骨体系的保温层,其表面也应有不小于3mm的防火保护层(可以是砂浆或其他保护层)覆盖。由于首层的安全隐患较高,故保护层的厚度应加强到不小于6mm)4.1.7 外墙外保温系统中,保温层与基层墙体之间以及保温层与饰面层之间不应形成非闭合的空腔。保温层外加设龙骨,干挂饰面块材时,也应按层封堵竖向的非闭合空腔。(条文说明:非闭合空腔的存在将加大外保温系统的火灾危险。在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注意使空腔封闭,对无法封闭的非闭合空腔也一定要进行封堵,以降低火灾蔓延的危险。)4.1.8 外墙外保温系统设置防火隔离带时,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体之间不得有空腔。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1、A2级保温材料或与A1、A2级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等效的复合材料。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 防火隔离带应与基层墙体满粘,不得留有空腔;b)防火隔离带高度不应小于300mm,宜设置在外窗洞口上方300mm~500mm处(如图1),并应沿水平方向通长、交圈设置(见图1)。c)不封闭阳台及阳台挡板高度小于900mm的封闭阳台,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阳台挡板高度大于或等于900mm的封闭阳台,应沿阳台挡板底边设置防火隔离带,并应与相邻外墙防火隔离带交圈(见图1)。d)防火隔离带遇到门窗阻断时,应沿门窗洞口侧,竖向设置同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并与水平防火隔离带交圈。21
图1 防火隔离带(条文说明:防火隔离带应具备阻止火焰传播的作用。此外,由于防火隔离带和保温材料之间的材质不同,在热应力、风荷载、水相变等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两者连接处的开裂问题也必须引起重视,应采取一定的构造措施避免出现裂缝,确保其耐候性。防火隔离带应保持水平方向通长、交圈设置。防火隔离带遇窗阻挡时,应在窗四圈加挡火梁,与防火隔离带形成阻火隔离效果。为保证阻火效果,防火隔离带应具有一定的高度(宽度),且与墙体间无空腔。21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或与A级不燃材料等效的材料制成。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无非闭合空腔,同时在外面覆盖厚度不小于16mm的防火保护层。采取这几项措施后,整个系统的防火性能可视为与A级不燃材料“等效”。)4.1.9 防火性能与相应燃烧等级等效的复合保温材料应经国家相关检验部门检验确认。4.2 非幕墙式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4.2.1 建筑高度H≥100m的居住建筑,全部外墙外保温采用不得低于A2级的保温材料。(条文说明: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非幕墙式居住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以确保其可靠的防火性能。目前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的A级保温材料有岩棉水泥复合板、泡沫玻璃、无机保温浆料等。这些A级保温材料的工程实践较少,应采取合理的构造措施,确保体系有良好的耐候性。岩棉板、玻璃棉板等软质板材,易下坠、吸水率高,用于外墙外保温时应采取妥善的构造措施,确保系统整体具有良好的强度、抗裂、保温、防潮、防下坠等各项性能。本款规定系指大于等于100m的居住建筑,从首层起全部外墙面保温均应符合本款要求,而并非100m以下的楼层外墙外保温可降低防火要求。其他有关建筑高度的条文,均指从首层起的全部外墙面应符合该款的要求。)4.2.2 建筑高度H<100m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2.2.1 全部外墙外保温宜采用不低于A2级或与A2级燃烧性能等效的保温材料。4.2.2.2 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厚度小于16mm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a)建筑高度60m≤H<100m的居住建筑,除首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外,每两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b)建筑高度24m≤H<60m的居住建筑,除首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外,每三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c)建筑高度H<24m的居住建筑,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21
4.2.2.3 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厚度小于16mm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a) 建筑高度60m≤H<100m的居住建筑,每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b) 建筑高度24m≤H<60m的居住建筑,除首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外,每两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c) 建筑高度H<24m的居住建筑,除首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外,每三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低于三层的建筑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d) 首层外保温系统抹面砂浆的厚度不应≤6mm,首层以上外保温系统抹面砂浆的厚度不应≤3mm。4.2.2.4 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保温材料,采取设置防火保护层措施,且防火保护层厚度≥16mm,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a)建筑高度60m≤H<100m的居住建筑,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3mm;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8mm。b)建筑高度24m≤H<60m的居住建筑,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0mm;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3mm。c)建筑高度24m≤H的居住建筑,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16mm;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0mm。(条文说明:加厚防火保护层能有效防止热辐射并减少热释放速率峰值,提高系统防火性能。在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与北京振利环保建材公司,通过大量的锥型量热计试验、大型窗口火试验和大型墙角火试验收集数据,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得出不同类型、不同高度、不同保温材料的建筑,通过设置不同防火保护层厚度,满足对火反应性能指标。对火反应性能指标主要是指热释放速率峰值。按照《建筑材料热释放速率试验方法》GB/T16172规定采用锥型量热计测试的热释放速率最大值,热辐射水平为50kW/m2。热释放速率峰值可以比较好的反应外保温系统的对火反应性能,当热释放速率峰值≤5kW/m2时,相当于不燃体,不会被点燃,若保温层为有机材料,防火保护层选用合适的材料并具有一定的厚度时,外保温系统的热释放速率峰值可以达到这一指标;热释放速率峰值≤10kW/m2是判定材料不燃性的临界值,外保温系统达到了该指标属于安全级别;当热释放速率峰值≤25kW/m221
时(防火保护层厚度≤13mm),会出现轻度的燃烧;热释放速率峰值≤25kW/m2是判定外保温系统难燃的临界值。本标准能够进行系统等效的最小防火保护层厚度为16mm,是在保证热释放速率峰值临界值的防火保护层厚度(13mm)基础上增加了外保温系统薄抹灰系统最小防火保护层厚度(3mm))。4.2.2.5 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保温材料夹芯砌筑或有网现浇,保温材料的防火保护层厚度满足第4.2.2.4条的规定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4.2.2.6 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复合夹芯保温板或复合保温砌块,保温材料的防火保护层厚度满足第4.2.2.4条的规定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4.3 非幕墙式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4.3.1 建筑高度H≥50m的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应采用不得低于A2级的保温材料。4.3.2 建筑高度H<50m的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3.2.1 外墙外保温宜全部采用不低于A2级或与A2级燃烧性能等效的保温材料。4.3.2.2 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厚度小于16mm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a)建筑高度24m≤H<50m的公共建筑,除首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外,每两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b)建筑高度H<24m的公共建筑,除首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外,每三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4.3.2.3 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厚度小于16mm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a)建筑高度24m≤H<50m的公共建筑,每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b)建筑高度24m<H的公共建筑,除首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外,每两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4.3.2.4 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保温材料,采取设置防火保护层措施,且防火保护层厚度≥16mm,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条文说明:此类建筑外保温做法可达到与A级不燃材料等效的作用。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无非闭合空腔点框粘贴,同时在外面覆盖厚度不小于21
16mm的防火保护层。采取这几项措施后,整个系统的防火性能可视为与A级不燃材料外墙外保温“等效”。)a)建筑高度24m≤H<50m的公共建筑,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0mm;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5mm。b)建筑高度24m≤H的公共建筑,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16mm;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0mm。4.3.2.5 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保温材料夹芯砌筑或有网现浇,保温材料的防火保护层厚度满足本规程第4.3.2.4条的规定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4.3.2.6 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复合夹芯保温板或复合保温砌块,防火保护层厚度满足本规程第4.2.2.4条的规定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4.4 幕墙式建筑外保温防火设计4.4.1 建筑高度H≥24m的幕墙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全部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2级的保温材料。4.4.2 建筑高度H<24m的幕墙式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4.2.1 外墙外保温系统宜全部采用燃烧性能不得低于保温材料或与A2级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效的复合材料。4.4.2.2 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厚度小于16mm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a)外墙外保温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除首层设置防火隔离带外,应每两层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b)外墙外保温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应每层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4.4.2.3 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保温材料,采取设置防火保护层措施,且防火保护层厚度≥16mm,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a)外墙外保温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3mm;b)外墙外保温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8mm4.4.3 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且基层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21
(条文说明: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A级材料封堵。幕墙内的狭窄空腔遇火灾时极易引起火焰迅速蔓延,封堵空腔十分重要。封堵材料同保温材料。)4.4.4 基层墙体内部的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厚度不低于100mm的A1、A2级材料进行封堵。4.5 屋面保温防火设计4.5.1 当建筑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屋顶保温层可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E级的热塑型保温材料;其他情况时,屋顶保温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C级保温材料或热固型保温材料。4.5.2 屋顶保温层可采用E级的热塑型保温材料时,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及屋面开孔部位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防火隔离带。4.5.3 外墙保温材料应在女儿墙压顶处断开,压顶上部抹面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低于A2级或与级燃烧性能等效的材料;有挑檐的屋面,保温材料应在挑檐处断开。(条文说明:本条主要指瓦屋面檐口开口处(设挂瓦条、顺水条时),火焰容易进入点燃保温层,故要求檐口向上500mm的范围内保温层换用A级材料作防火隔离带。)4.5.4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材料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4.6 保温装饰板、金属夹芯板外墙防火设计4.6.1 与基层墙体粘贴的保温装饰板中保温层的防火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和4.3节的要求,并应按规定的建筑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4.6.2 保温装饰板与基层墙体之间不得有竖向的非闭合空腔。不论空腔大小,每层遇楼板处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2级材料严密封堵。4.6.3 金属面板厚度小于1.5mm时,不应直接与燃烧性能为E级的保温材料连接。4.6.4 金属夹芯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单独用作民用建筑的围护外墙时,保温芯材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2级的保温材料。21
(条文说明:彩钢夹芯板的钢板薄且接缝不严密,夹芯材料采用聚苯板时防火性能极差,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故本规范规定用于民用建筑外墙时夹芯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4.6.5 用于临时性民用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保温芯材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C级保温材料。4.7 保温砌块、复合保温板外墙防火设计4.7.1 民用建筑框架结构采用填充加气混凝土保温砌块、轻集料混凝土保温砌块和烧结保温砌块等外墙保温体系,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 梁、柱等热桥部位采取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级或与B级等效的保温材料夹芯做法加强保温,可用于任何高度的民用建筑及幕墙建筑;b)梁、柱等热桥部位采用燃烧性能为C级的热固型保温材料加强保温,且保温层外防火保护层的厚度≥20mm,可用于高度H<100m的居住建筑和高度H<50m的公共建筑及高度H<24m的幕墙建筑;c)梁、柱等热桥部位采用燃烧性能为E级的热塑型保温材料加强保温,保温层外防火保护层的厚度≥25mm,可用于高度H<60m的居住建筑和高度H<24m的公共建筑,但不适用于幕墙建筑。4.7.2 复合保温板与框架填充墙构成组合保温墙体,其梁、柱等热桥部位加强保温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4.7.1条的规定。5 施工防火5.1 一般规定5.1.1 外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5.1.2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负全责,并制定管理制度,各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5.1.3 施工单位应落实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外保温工程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备或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外保温施工期间的日常防火安全技术管理工作。21
5.1.4 外保温施工单位应根据外保温工程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方案中应避免外保温工程施工与有明火的工序交叉作业。5.1.5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器材与设施,作业前应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有关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并要求掌握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防、灭火知识和技能。5.1.6 总、分包方应对施工现场外保温所用可燃类保温材料等进行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可燃类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和保温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不得低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现场燃烧性能检验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检验结果判断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用于现场检验的保温材料全部为无涂覆防火保护层的裸露试件。5.1.7 保温材料和配套材料进场时应按照GB50411中第4.2.2条、第4.2.3条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检。进场保温材料必须有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阻燃处理检验报告。5.2 材料堆放5.2.1 当可燃类保温材料储存在库房中时,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并有专人看管。当可燃类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符合以下要求:a) 堆放场四周应由不燃性材料围挡;b) 堆放场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10m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c) 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d) 堆放场应配备种类适宜的灭火器、砂箱或其它灭火器具;e) 堆放场内材料的存放量不应超过3天的工程需用量,对未进行防火界面处理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集中存放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f) 施工现场严禁保温材料长期露天裸露堆放。5.2.2 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5.3 施工准备21
5.3.1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为禁火区域,应远离火源、严禁吸烟。如附近有明火作业,应严格按照施工作业用火规定执行。作业应有专人看护,并在具备有效消防措施的条件下进行;风力超过4级,严禁明火作业。(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开具动火证,并由安全员和看火人共同核查动火点周围环境后,要求动火方和保温方各自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保温板上的措施,10米范围内无可燃易燃物方可动火施工;禁止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交叉作业,并在作业时派出专人看火。)5.3.2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结合工程需要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应确保完整有效。5.3.3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电缆、电线等带电线路应与可燃类保温材料堆放区保持安全距离。5.4 施工防火要点5.4.1 可燃材料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宜在出厂前涂覆水泥基聚合物防火界面层。5.4.2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时,其防火构造的施工应与保温层的施工同步进行。5.4.3 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施工时,所有外保温工程未及时进行保护层覆盖的保温层高度不应超过两层楼高;未及时进行保护层覆盖的保温层裸露时间不应超过2天。5.4.4 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涉及区域内可燃类保温材料已覆盖了抹面层或涂覆了界面层,并设专门动火监护人,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严禁在未做防火界面层或抹面保护层的保温材料上进行电气焊接和其他明火作业。(条文说明: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是指包括:保温工程作业临时堆放区、与保温工程作业区面垂直区、未完工保温墙体周边5m区域。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是施工中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外保温工程施工区电气焊接和其他明火作业提出严格的要求。)5.4.5 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采用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21
5.4.6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喷涂聚氨酯保温材料必须在喷涂后24h内进行防火界面砂浆处理。防火界面砂浆处理后的保温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应符合附录A规定的要求。5.4.7 施工用照明等发热设备靠近可燃类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不燃材料)防火保护等措施。5.4.8 现浇混凝土大模内置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若保温板未事先作好防护面层,应在外墙混凝土拆模后及时对保温层表面进行防护处理。5.4.9 外保温施工期间如遇停工,需对已安装的裸露保温墙面进行防火覆盖处理,并将作业区域内剩余保温材料按本规程第5.3.1中条款要求堆放管理。停工前应对外保温工程进行检查,确保无裸露外保温墙面和板材堆放。5.4.10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堆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的废弃保温材料。5.5 成品防火保护5.5.1 外保温工程完工后与外墙相毗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5.5.2 外保温工程完工后,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5.5.3 外保温工程附近不宜进行焊接、钻孔等明火施工作业。确需明火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5.6 监理单位现场检查5.6.1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外保温施工防火措施和成品保护方案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要求。5.6.2 监理单位应核验施工单位编制的外保温防火分隔措施方案是否符合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有无违反强制性要求。5.6.3 在施工阶段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核验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或选用的保温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立即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21
6 防火安全验收6.1 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应与质量验收同步。6.2 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其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GB50411的规定,验收内容和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6.3 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6.4 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并应纳入工程竣工技术资料:a) 外保温工程防火设计、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b) 保温材料的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外保温材料的清单、数量、进场批次、合格证及燃烧性能检验报告;c) 进场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d)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及相关图像资料。6.5 防火安全验收时,可按本规程附录D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验收记录填写。6.6 当外保温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防火安全验收方为合格。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防火界面处理后的保温材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A.1 着火危险性21
着火危险性试验按照GB8626规定的方法进行,但作如下调整:1.试样制备:现场取样切割成尺寸为450mm×600mm×实际厚度的样品,每组试验准备6个试件;2. 试验步骤:各取3个试件,分别进行表面点火和边缘点火。试件垂直放置,高度尺寸为600mm,宽度尺寸为450mm;边缘点火时,试件的受火点为试件一面的底边缘中心;表面点火时,试件的受火点位于试件一面的垂直中心线并距底边缘100mm的位置;试验前,在试件受火点上方距受火点400mm的位置水平画一条标线。试验时,每个试件的点火时间均为30s,30s后移开燃烧器;要求点火开始后的60s内,火焰高度不超过水平标线;3.结果判定:从计时间开始60s内,3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判为合格。A.2 电焊作业试验电焊作业试验按照下列方法进行:1. 试样:试样尺寸:450mm×600mm×实际厚度;电焊条规格:型号为J422,直径为3.2mm;试样制备:现场取样切割成尺寸为450mm×600mm×实际厚度的样品,每组试验准备3个试件;2. 试验步骤:试件平放在焊点正下方1000±50mm,持续电焊作业时,电焊火花可持续落在试件上;3. 结果判定:利用电焊打火持续切割直径为25mm的钢筋所产生的电焊滴落物落在试件上不燃,两次试验结果均符合要求,判为合格。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聚苯乙烯板材现场打火机简易点燃试验方法21
B.1 试验方法本方法是在规定的条件下判定进场聚苯乙烯板材是否符合E级标准的简易试验方法。B.2 聚苯乙烯板材现场打火机简易点燃试验聚苯乙烯板材现场打火机简易点燃试验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B.2.1 试验装置:试验装置为普通打火机。B.2.2 点火方式:采用边缘角点火。B.2.3 试件制备:每组试验需要5个试件;其规格为:150mm×150mm;试件的厚度应符合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最大厚度不能超过80mm,超过80mm按80mm厚试验,最小厚度不能小于20mm,小于20mm按20mm厚试验。a) 试件制备:在试件高度和宽度100mm处各划一全宽刻度线,如图B1所示;X为保温材料厚度;图B1简易试验模拟图b)试件取样:试验之前,从五块聚苯板上各取一块所需试样。B.2.4 试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a)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15℃~25℃,无风或微风的条件下进行;21
b)将试件垂直拿放;c)对边缘角点火,打火机火焰尖头位于试件下边缘最右端处;d) 将火焰高度调节为40±2mm,打火机点火角度与聚苯板下边缘呈45°;e) 试件点火过程中,打火机前后缓慢移动,使聚苯板前后边缘角燃烧情况一致。点火10s后,移开打火机。计量从点火开始至结束,火焰蔓延的高度和宽度,试件从点火结束开始计时,聚苯板燃烧熄灭的时间以及聚苯板正面受火焰攻击的面积。B.3 试验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B.3.1 符合下列规定的热塑型材料均可确定为E级:a) 在下边缘角点火开始后的1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聚苯板上边缘和左边缘;b) 在下边缘角点火开始后的10s内,五个试件正面受火焰攻击面积不超过100cm2。c) 点火结束后开始计时,五个试件在10s内自熄。B.3.2 以上试验结果若仅有一个试件不满足要求,可重复上述试验复试,如不满足要求,则判定为不满足E级。B.4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 材料种类、名称及生产厂家;b) 材料厚度;c) 试验结果;d) 试验人员、试验日期.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分级21
C.1 外墙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表C1的规定。表C1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求燃烧等级试验标准分级判断附加分级BGB/T20284FRGRA0.2MJ≤120W/s;THR600s≤7.5MJ且LFS<试样边缘。产烟量:s1,s2,s3燃烧滴落物/微粒:d0,d1,d2GB/T8626点火30s,60s内Fs≤150mmGB/T20285 产烟毒性:t0,t1,t2CGB/T20284FRGRA0.4MJ≤250W/s;THR600s≤15MJ且LFS<试样边缘。产烟量:s1,s2,s3燃烧滴落物/微粒:d0,d1,d2GB/T8626点火30s,60s内Fs≤150mmGB/T20285 产烟毒性:t0,t1,t2DGB/T20284FRGRA0.4MJ≤750W/s;产烟量:s1,s2,s3燃烧滴落物/微粒:d0,d1,d2GB/T8626点火30s,60s内Fs≤150mmEGB/T8626点火15s,20s内Fs≤150mm燃烧滴落物/微粒:d0,d1,d2F易燃材料,无性能要求。注:1.产烟量附加等级:s1=SMOGRA≤30m2/s2且TSP600s≤50m2;s2=SMOGRA≤1800m2/s2且TSP600s≤200m2;s3=未达到s1或s2分级判断要求。2.燃烧滴落物/微粒附加等级:d0=按GB/T20284规定,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d1=按GB/T20284规定,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持续时间不超过10s;d2=未达到d1或d2分级判断要求。3.产烟毒性附加等级:t0=按GB/T20285规定的试验方法,达到ZA1级;t1=按GB/T20285规定的试验方法,达到ZA3级;t2=未达到t1或t2分级判断要求。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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