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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cad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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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答:香港判例法依惯例:(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2分)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答:(1)立法会将条例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2)草案在《宪报》刊登后不久,便会在立法会进行“一读”。(3)“一读”之后,立法会便随即开始“二读”程序。(4)“二读”通过后,草案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5)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6)草案在“三读”通过后,便会呈交行政长官。(7)行政长官签署后,该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3、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答:(1)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2)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3)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4)香港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1.试论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答:(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   A、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这些年资只是最低要求,实际上区域法院的法官,一般均有十年以上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的法官,则通常均有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专业经验。   B、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在任命和升职方面,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关于法官的任命,《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予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亦不会低于原来的标准。   如果法官在一宗案件中判政府败诉后可能会受到革职或罢免,法官在判案时便很难完全客观独立。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可以完全独立和无惧地执行其职务,法例对罢免法官的程序作了严谨的规定。《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一个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4)香港回归后设立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比香港回归前更能体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论述香港的立法制度(一)香港的立法制度在97前后的变化 97年7月1日前97年7月1日后授权文件《英皇制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机关港督、立法局立法会(行政长官签署)否决权港督行使否决权全国人大备案(无否决权)(二)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香港的大部分法例均由政府起草和提出。并在立法前以不同的形式咨询市民及有关团体。(1)在制定对社会大众有长远影响的法例时,政府通常会以不同形式作公开咨询,包括发表咨询性文件,发表“绿皮书”(列出建议作咨询)和“白皮书”(列出有关决策)。(2)至于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更可以将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五号》刊登(俗称“白纸草案”),让市民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出回应。(3)条例草案也可以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刊登宪报的规定反映了普通法制度内一项重要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一个公开的程序,市民有权知晓法律草案的内容,从而可以对有关草案透过不同的渠道提出意见。 (三)立法程序1、“一读”“一读”就是由立法会的书记在立法会会议中,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读出来。2、“二读”“二读”程序通常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负责与草案内容有关的事务的政府官员解释草案的目的和内容,然后法案的“二读”程序便会押后至另一次立法会会议。第二阶段:当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有关法案时,立法会议员便会在会议中发表对草案的意见,然后有关的政府官员会在总结辩论时对议员提出的论点作出回应。接着,若立法会大多数议员在原则上均支持这个草案,草案便可通过“二读”,并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3、“三读”如果立法会以大多数票数三读通过草案,草案便会呈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签署后,这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普通法一项重要原则乃法例必须在公布后才能生效。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2.试述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1)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①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②香港所有刑事案件审讯均会在裁判法院开始,裁判法院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区域法院行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案件方面,它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并最高可判被告入狱七年;在民事案件方面区域法院可审理一万五千元以上和十二万元以下的索偿案件。至于索偿金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则必须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审理。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关于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诉讼,二是关于政府以公众利益的理由收回官地(包括私人土地)而引起的索偿纠纷。如果刑事检控涉及淫亵或不雅物品,则有关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这一问题便须交由淫亵物品审裁处审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亦同样行使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民事方面,它处理索偿额在十二万元以上的案件,而且在索偿额方面并不设上限。在刑事案件方面,它的判罚权力也没有监禁年期方面的限制。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处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1997年7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首先,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其次,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 (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   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独立的意见,从而保障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升职均会受到客观、公正和独立的评审和考虑。(4)律政司的职能   律政司是香港政府的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草拟法律,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提出刑事检控,并在所有涉及香港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香港政府出庭及进行诉讼。3、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点。(1)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讼务律师)两个分流。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甚至训练和专业守则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2)律师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也提供一些较专门的法律服务。律师还提供诉讼方面的服务,即起草诉讼文件和为开庭聆讯作准备工作,但他们只能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内庭聆讯代表当事人。  (3)大律师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提供与诉讼有关的服务,他们的工作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在各级法院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进行诉讼及辩论。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指示草拟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第三,透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任何方面的书面法律意见。 (4)律师和大律师的专业资格均详列于《执业律师条例》,一般而言,他们必须具备由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所颁发的法学专业证书。(5)律师和大律师均有一套严谨的专业守则,对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时的行为作出规范。(6)除了专业守则所规定的义务外,律师还需要负上合约方面的义务和承担疏忽(即民事侵权法中的疏忽)方面的责任。 (7)大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约的关系,此外,在提供涉及法庭诉讼方面的服务时,大律师一般不受疏忽责任的规范。但若大律师在提供并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意见时,这项豁免便不适用(8)在专业守则方面,大律师必须遵循“不可拒聘原则”。4、试论香港大律师的“不可拒聘原则”。 所谓“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于该大律师的执业范围之内的事务,而当事人又愿意付出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便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这项“不可拒聘原则”,保障了一些即使是臭名远扬的当事人也可以获得律师代表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获得律师代表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社会没有赋予律师剥夺当事人这项权利的权力;不然的话,当事人便可能因为他的过往记录或案件的种类而丧失律师代表的权利,这违反了公平审讯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状书程序状书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民事诉讼程序是以一份法律文件开始的,这份法律文件根据不同案件可以使用传讯令状、原诉传票、呈请书和动议书。状书程序的目的是要让与讼双方明白大家要面对的指责及界定双方争议的事项,为达致这两个目的,状书程序要求双方各自以书面列出己方主张的案情事实,和就对方提出的指称作答辩,并在指定时间内将状书送交对方及送达法院存案。状书的重要之处是状书内没有列出的事项便不能在审讯时提出。1、香港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原则;(2)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宁纵不枉原则。3、疏忽作为民事侵权被起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  (2)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  (3)有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4)疏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损害的发生并非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简述民事侵权的责任形式。(1)赔偿;(2)禁令;(3)追讨利益;(4)破坏合同之诉。试论香港刑罚的种类。(1)终生监禁,终身监禁是指将罪犯关押于监狱,剥夺其终身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香港刑法中规定判处终身监禁适用于放火罪、故意致人重伤罪、抢劫罪等情节严重的犯罪。(2)监禁, 监禁是指剥夺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在香港,监禁的最高刑期为25年,最低刑期为1个月。绝大部分的犯罪,均可按法律的规定适用监禁。(3)罚金,罚金是指以惩罚的方式责令罪犯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罚金既可以作为一种独立刑单独适用,也可作为附加刑与监禁等其他刑种并科。(4)辅助性刑事措施。辅助性刑事措施是主要刑罚的补充,是指主要刑罚之外,处理青少年和其他较轻微犯罪的措施。常见的辅助性刑事措施有:劳役中心惩戒、教导所改造、感化、戒毒措施、社会服务令、守行为。简述无效婚姻的产生原因。(1)血亲或姻亲结婚;(2)十六岁以下;(3)双方故意违反达成婚姻关系的规定(4)重婚;(5)婚姻双方并非一男一女。2、简述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答: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1)无能力圆房;(2)任何一方故意拒绝圆房;(3)非有效同意的婚姻;(4)精神紊乱使其不适宜过婚姻生活;(5)结婚时患有传染性性病;(6)女方怀有他人身孕。3、在香港,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有哪些?逮捕的条件是什么?答:(1)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有:警务处、廉政公署、海关、入境事务处等。(2)逮捕的条件包括:首先,逮捕人必须明确让被捕人知道后者的行动自由已受限制;其次,在作出逮捕决定时,执法人员必须告诉被捕者他被逮捕的理由。试论香港的离婚制度。答:在香港,夫妇离婚一定要向法院申请,法院批准后,会颁布绝对判令,夫妇才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亦可再婚。每一个离婚诉讼,都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是暂准判令,暂准判令后三个月,才会颁布绝对判令。在香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唯一容许离婚的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程度。(1) 单方面申请离婚,申请人可用任何以下一点,来证明自己的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1、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申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2、因答辩人的行为,无法合理期望申请人与其共同生活;3、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而答辩人亦同意离婚;4、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两年;5、答辩人在提出申请前,已遗弃申请人最少一年。(2) 共同申请离婚,共同申请离婚的手续是:婚姻双方向法院入禀一份申请解除婚姻通知书,说明双方拟共同申请向法庭申请离婚,12个月后,申请人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离婚,而法庭不需要审理离婚之理由,或谁是谁非。在这一年内,双方可分居,也可协商挽救婚姻。例外:双方在结婚一年内不可离婚。(3) 离婚后对婚姻一方及家庭子女的赡养费和财产分配,家庭子女不但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法庭判令离婚后答辩人要支付的赡养费包括:无保证的按期支付、有保证的按期支付和整笔支付。除此之外,法庭亦可指令婚姻一方作出财产的分配。命令的方式有三种:转让、授产、出售。法庭对婚姻一方赡养费和财产分配具有酌情权。香港法律界人士常说,法庭会以“三分之一的比例原则”来分配赡养费及财产。2、试论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即在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应该推定他是无罪的。具体内容包括:(1)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控方提出的证据必须达到毫无合理疑点的程度,即能使法庭消除一切合理的疑虑而确信被告人有罪。(2)另一方面,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控方不能以毫无合理疑点的证据证明他有罪,他便是无罪的。(3)只有在被告人提出辩护理由的情况下,举出支持这种辩护理由的证据的责任便落在了被告人身上。但被告人举出的证据不需要达到毫无合理疑点的程度,只要可能性较大即可,然后再由控方提出反证。简述民事诉讼的状书程序。状书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民事诉讼程序是以一份法律文件开始的,这份法律文件根据不同案件可以使用传讯令状、原诉传票、呈请书和动议书。状书程序的目的是要让与讼双方明白大家要面对的指责及界定双方争议的事项,为达致这两个目的,状书程序要求双方各自以书面列出己方主张的案情事实,和就对方提出的指称作答辩,并在指定时间内将状书送交对方及送达法院存案。状书的重要之处是状书内没有列出的事项便不能在审讯时提出。简述民事诉讼的正式审讯阶段。(1)原告人作开案陈词;(2)被告人举证;(3)原告人作结案陈词,被告人作结案陈词,原告人作回应。原告人有最后陈词的机会。解决香港和内地法律冲突有哪些原则?(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2)“一国两制”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事交往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无罪推定原则;(2分)(2)“不自证其罪”原则;(2分)(3)“一事不再理”原则。(2分) 1、试论民事诉讼的公平审讯原则。(1)所谓公平审讯原则,也称平等原则,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不论是公民,还是社会团体、公司或政府部门,他们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庭审理案件,适用法律判决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平等对待,一视同仁。(2)公平审讯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表现为:第一,民事诉讼的与讼双方一般多处于较为对等的位置;第二,民事程序的设计主要着眼于保障与讼双方均会有一个公平审讯的机会;第三,程序方面的公平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石。 2、试论解决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1)解决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冲突有两个法律上的途径:一是通过冲突法指定涉及两地的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地的法律,从而达到解决两地法律在适用上冲突的目的,可以简称为冲突法途径。另一是通过两地制定统一的实体民商法,求得两地民商法律在实体上的统一,达到避免和消除两地法律冲突的目的,可以简称为统一实体法途径。(2)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冲突应按如下步骤来解决:首先,在1997年7月1日以后相当一段时期内,香港应适用其现行冲突法来解决两地的法律冲突,内地则应类推适用其国际私法来解决两地的法律冲突。然后,在两地有关当局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两地的法律冲突。进而,在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两地通过共同加入某一国际公约,求得实体法的统一,或者在某些问题上制定两地统一的实体法或两地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便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两地的法律冲突。这一步骤可以在条件具备时同上一个步骤同步发展,但不应该取代上一个步骤。最后,至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50年后,才能考虑全面实行法制统一。1、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的身份。(1)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2)行政会议成员;(3)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2、香港刑法所规定的抗辩理由有哪些?(1)精神错乱;(2)自动症;(3)被胁迫;(4)自卫。 3、民事侵权与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1)性质不同;(2)对象不同;(3)起诉人不同;(4)归责原则不同;(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试述香港的陪审团制度1.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刑事审讯有陪审团参与。2.法院会安排数十至一百名合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候选人到法院等候传召,然后由法院书记抽签逐一读出被选中的候选人的姓名,控辩双方可以反对获抽选者担任陪审员。3.陪审团一般有七名成员,必须最少五名陪审员认为被告人有罪才能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在一些较冗长的案件中,陪审团的人数可增至九名,罪名成立需要最少七名陪审员的同意。谋杀的控罪则必须要陪审团一致同意才能把被告人定罪。4.法官和陪审团的分工在于法官负责裁决所有法律问题,陪审团则负责判断案情的事实真相及把有关法律应用到这些事实上,从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5.陪审团必须达成裁决后才能解散。6.在一般案件中,若陪审团不能达致最少五比二的多数裁决,则法院得解散陪审团并另外组织新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重审。名词解释:1、普通法: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2、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宁纵不枉: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宁可逃脱一百个罪人,也不肯冤枉一个好人。”“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1、犯罪意图:是指被告人故意或鲁莽地(罔顾后果地)触犯刑事法律,或被告对他的责任有严重的疏忽。2、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3.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4、“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1、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2、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3、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4、公诉书:是指检控方向法院提交的符合许多技术性规定的一份详细的控告文件。5、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1、“入禀”:即民事起诉,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2、庭内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和解,经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3、庭外和解:即“诉讼外之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外私下相互协商,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和纠纷。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指成立于1985年的民间组织,设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关,下属为管理委员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行政事务。它既受理国际仲裁、港内仲裁案件,亦受理来自内地的商业和合同仲裁案件。1、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2、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3、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5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6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7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8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9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10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11感化:指在社区内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非监禁性刑罚康复措施12法律援助署:成立于1967年,由政府拨款负责推行法律援助计划,向具备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受助人提供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13侵犯土地:指未经土地占有人许可且无其他正当理由而故意侵入其土地或在该土地上滞留、抛物、建筑等行为14犯罪是指触犯或违反法律而有刑罚之规定的行为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因此,香港法的源流是(AC)。A、普通法     C、衡平法 2、香港的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其将律师分为两大类,即(AD)。A、事务律师      D、讼务律师3、香港刑法中规定的未遂犯罪即不完整的罪行,包括以下类别(BCD)。   B、煽惑罪   C、串谋罪   D、企图罪4、香港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同时,重视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其主要的刑罚种类包括(ABCD)。A、死刑B、终身监禁C、监禁D、罚金5、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在责任承担人中,(BC)承担的是“转承责任”。B.雇主   C.委托人  6、1971年10月7日是香港婚姻法的转折点,《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废除原有的三种婚姻形式,即(ABC)。A、旧式婚姻   B、“妾侍”制度   C、新式婚姻   7、在香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享有逮捕权的机构是(C )。C、法院   8、香港和内地都是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属于(B )。B、区际法律冲突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系统中,(B )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B.裁判法院2.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律师和大律师两大类,他们在  (ABCD  )方面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A.工作性质   B.工作范围C.专业训练   D.专业守则3.在香港,刑事罪行(犯罪)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     (  AC     )。A.犯罪意图    C.犯罪行为  4.在香港,只有年满(C)的人,才能作为民事侵权救济中的完全责任能力人。C.21岁5.普通法一直依赖推定来确定一个人的父母亲身份,其中,以  ( CD)      两种科学方法来断定父母身份。C.血型测试   D.血液DNA测试6.在香港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释制度是一项较规范的制度,其中,警察保释的种类包括   BCD    。B.现金担保 C.自签担保D.人事担保7.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石,它是  (D )  。D.公平审讯原则8.在香港,对于民商事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常设的仲裁机构是   A   。 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B.香港总商会3.根据香港相关刑事条例的规定,被告人有以抗辩理由提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权利,而这些抗辩理由中,   D   并非当然的抗辩理由。 D.自卫 1.在香港的成文立法中,附属法例通常称为(BCD)。B.规例 C.附例   D.规则3.香港刑法关于犯罪的特征表述为 (BC)。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罚处罚性   4.合约终止是指合约生效后因一定的事由而归于消灭,这些事由包括ABCD。 A.履行 B.协议解约C.夭约D.违约6.香港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是  A  。A.16岁 7.在诉讼过程中,香港法官非常重视证据的作用,要求证据具有  ABC  。A.客观性   B.关联性   C.合法性   8.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一般由 C 组成。C.7人  2.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设立陪审团的法院有  C  。 C、高等法院   3.香港刑法规定,  A  以下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A、10岁4.根据香港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BD  。 A、发明是新颖的  B、具有创造性步骤           D、可以在工业上应用5.民事侵权的救济方式有  ACD 。A、赔偿    C、禁制令   D、追讨利益6.对于   A   ,父母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   A、婚生子女   7.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有   ABCD   。A、平等原则   B、辩论原则   C、处分原则   D、和解原则8.解决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冲突的途径有  AB  。   A、冲突法途径   B、统一实体法途径    1、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2.香港的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香港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3.香港的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但都由审裁官负责处理案件,并且一律不准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不服审裁官的处理,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关于对法官的任命、升职以及罢免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共同犯罪,香港的刑法理论表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类,并且均应入罪。( × )6.民事侵权的认定,侵权人动机良好但却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侵权人动机不良却未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7.对于其职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无一例外地,政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8.根据《香港婚姻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的,法院只需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而不问离婚理由,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9.由于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因此,只要被告人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均可上诉至终审法院。(×)10.民事诉讼的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其证据标准是;显示其支持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可能性。(   )1、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在法律草案的咨询过程中,“白纸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3号”上。(×)   3、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4、由于香港法律规定,21岁为成年年龄,故在香港,必须年满21岁,才负完全刑事责任。(× )5、就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言,最常使用的救济方法就是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 6、在香港,凡非婚生子女均属私生子女,根据惯例,私生子女的亲生母亲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  )5.在香港,凡非婚生子女均属私生子女。根据惯例,私生子女的亲生父亲和母亲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 )7、在香港,陪审团制度是一项较为成功的制度,但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审讯时,才组成陪审团参加审讯。(× )8、香港的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而与之相配套的是实行沉默权制度。(  )9、对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上诉至终审法院。(× )10、香港现行的冲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而解决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的唯一途径是签定司法协助协定。(× )1.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所有普通法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   2.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能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3.香港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既可聘请事务律师,也可直接聘请讼务律师;案情重大时,可直接聘请资深大律师。( × )4.如对方袭击被告人的威胁十分迫切,被告人不得不作出反击而伤害对方,构成自卫。自卫不一定能成为抗辩理由。(     ) 6.根据《香港婚姻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的,法院只需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而不问离婚理由,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7.一般说来,任何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资格和义务,在作证前必须宣誓,但7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不正常者,均不得做证人。(     )8.民事诉讼的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其证据标准是;显示其支持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可能性。(   )9.香港沿袭英国的作法,刑事审判方式包括简易审判和公诉审判。简易审判由律政司的法庭主控员以香港政府的名义提出检控。( × )10.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香港的常设仲裁机构,该中心既受理国际仲裁,也受理来自内地的商业和合同仲裁。(     )1.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   )1.普通法最早源自英国,它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的法律。(    )2.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而法律援助服务均由法律援助署提供。(×)3.在香港,“违法“与“犯罪”没有严格界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反含有刑罚规范的法例的行为,就可能被视为犯罪。(    )4.民事侵权行为可大致分为故意的侵权和非故意的侵权,而疏忽则是侵权法内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非故意的侵权。(    )5.在遗产继承方面,任何遗产受益人都可以自愿放弃其权益,而无须办理任何法律手续。(  × )6.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辖下的民事检察科可代表民事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参与民事诉讼。( ×  )7.香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在提审中作不认罪答辩,他将被视为准备接受审判。(    ) 填空题1、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法律本地化”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2、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3、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5、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该立法机关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6、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7、香港的律师制度沿袭英国传统,分为事务律师(即律师)和诉讼律师(即大律师),他们之间采用转聘制度进行业务联络。8、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9、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所适用的法律主要为判例法,而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成文法,也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香港。10、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11、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院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6、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8、根据香港法《婚姻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但未满二十一岁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9、普通法深信“宁纵毋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便处处维护个人自由,避免造成冤狱。1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1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不定项选择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因此,香港法的源流是(AC)。A、普通法B、成文法C、衡平法D、判例法2、香港的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其将律师分为两大类,即(AD)。A、事务律师B、资深大律师C、御用大律师D、讼务律师3、香港刑法中规定的未遂犯罪即不完整的罪行,包括以下类别(BCD)。A、预备罪B、煽惑罪C、串谋罪D、企图罪4、香港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同时,重视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其主要的刑罚种类包括(ABCD)。A、死刑B、终身监禁C、监禁D、罚金5、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在责任承担人中,(BC)承担的是“转承责任”。A.动物饲养人B.雇主C.委托人D.政府6、1971年10月7日是香港婚姻法的转折点,《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废除原有的三种婚姻形式,即(ABC)。A、旧式婚姻B、“妾侍”制度C、新式婚姻D、宗教婚姻7、在香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享有逮捕权的机构是(C)。A、入境事务处B、海关C、法院D、廉政公署8、香港和内地都是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属于(B)。A、国际法律冲突B、区际法律冲突C、法系的冲突D、法律渊源的冲突1、香港回归以前,在香港实施的宪法性法律包括(AC)。A.《英皇制诺》B.《枢密院命令》C《皇室训令》D.《中英联合声明》2、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律师和大律师两大类,他们在(ABCD)方面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A.工作性质B.工作范围C.专业训练D.专业守则3、根据香港相关刑事条例的规定,被告人有以抗辩理由提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权利,而这些抗辩理由中,(D)并非当然的抗辩理由。A.精神错乱B.自动症C.被肋迫D.自为4.在香港,只有年满(C)的人,才能作为民事侵权救济中的完全责任能力人。A.16岁B.18岁C.21岁D.23岁5.普通法一直依赖推定来确定一个人的父母亲身份,其中,以(CD)两种科学方法来断定父母身份。A.以母亲的婚姻为基础的推定B.从出生注册而衍生的推定C.血型测试D.血液DNA测试6.在香港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释制度是一项较规范的制度,其中,警察保释的种类包括(BCD)。A.财产担保B.现金担保C.自签担保D.人事担保7.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石,它是(D)。A.辩论原则B.和解原则C.处分原则D.公平审讯原则8、除了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外,还包括(ABCD)等另类的解决纷争的方法。A.调解B.仲裁C.庭内和解D.庭内和解9、(A)是殖民地时代的香港的最根本的宪法性文件以及立法局立法权力的来源,立法局制定的法律不能超越其授权范围。A.《英皇制诰》10、在香港,各类审裁处有不同的分工,但只有(C)允许诉讼双方当事人聘请律师代表出庭。C.土地审裁处11、民事侵权有不同的分类,在故意侵权的类别中,对人的侵权主要有(ABCD)。A.殴打B.袭击C.故意造成精神伤害D.非法禁锢12、在香港,离婚后对家庭子女的赡养费及财产分配,法庭可发出以下命令(BCD)。B.转让C.授产 D.出售13、在香港,不少执法机关如(ABCD)等的官员均享有逮捕权,基本上所有执法机关所享有的逮捕权均来自法例的明文规定。A.警方B廉政公署C海关D入境事务处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系统中,(B)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A.区域法院B.裁判法院C.高等法院D.终审法院2、在香港,对于民商事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常设的仲裁机构是(A)。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B.香港总商会C.劳资审裁处D.小额钱债审裁处判断题1、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2、在法律草案的咨询过程中,“白纸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3号”上。(×)3、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4、由于香港法律规定,21岁为成年年龄,故在香港,必须年满21岁,才负完全刑事责任。(×)5、就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言,最常使用的救济方法就是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6、在香港,凡非婚生子女均属私生子女,根据惯例,私生子女的亲生母亲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7、在香港,陪审团制度是一项较为成功的制度,但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审讯时,才组成陪审团参加审讯。(×)8、香港的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而与之相配套的是实行沉默权制度。(√)9、对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上诉至终审法院。(×)10、香港现行的冲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而解决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的唯一途径是签定司法协助协定。(×)1.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对当时适用于香港的英国国会法例进行了全面检讨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相关内容这项工程称为“法律本地化”或称“法律适应化”。(√)2、在法律草案的咨询过程中,“白纸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3号”上。(×)10、民事讼诉的对方处于对等地位,其证据标准是:显示其支持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可能性。(√)1、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对)2、香港遵循普通法的重要原则:法例一律在公布后才能生效,即已“三读”通过的条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3、所有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由《基本法》作出规定,除了得到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外,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0.律师可以合股经营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独资经营,而大律师则必须独资经营大律师事务所。二者之间通过“转聘”制度进行业务联系。(√)21.在香港,刑事罪行的构成,不仅要看被告人是否在行为上触犯了刑事法律,还要看他当时是否有犯罪的意图。(√)22.与对私人性妨扰提起诉讼一样.对因公众性妨扰提出起诉时,原告人必须证明有持续或重复的行为,才可在诉讼中获胜。(x)23.在香港,夫妻若要离婚,一定要向法院申请,法院批准后,会颁布“绝对判令”,夫妇才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亦可再婚。(√)24.香港的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香港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对)25.香港的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但都由审裁官负责处理案件,并且一律不准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不服审裁官的处理,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错)26.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关于对法官的任命、升职以及罢免的独立意见。(错)27.关于共同犯罪,香港的刑法理论表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类,并且均应入罪。(错)28.民事侵权的认定,侵权人动机良好但却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侵权人动机不良却未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错) 29.对于其职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无一例外地,政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错)30.根据《香港婚姻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的,法院只需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而不问离婚理由,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对)9、由于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因此,只要被告人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均可上诉至终审法院。(错)10、民事诉讼的双防处于对等地位,其证据标准是:显示其支持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可能性。(对)名词解释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公众性妨扰: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或妨碍公众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企图罪: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大律师的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于该大律师的执业范围,而当事人又愿意付出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便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简答论述题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的身份。答:(1)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2)行政会议成员;(3)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香港刑法所规定的抗辩理由有哪些?答:(1)精神错乱; (2)自动症;(3)被胁迫;(4)自卫。简述无效婚姻的产生原因。答:(1)血亲或姻亲结婚;(2)十六岁以下;(3)双方故意违反达成婚姻关系的规定;(4)重婚;(5)婚姻双方并非一男一女。简述香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对法官的任命程序及罢免条件。香港法官的任命程序及罢免条件:(1)实行委任制:由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2)罢免法官的条件:A.法官办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责;B.法官行为不检。民事侵权与犯罪行为有哪些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2)侵犯的对象不同(3)主观要件不同(4)救济的目的和方式不同简述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具体是指:(1)一审: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2)二审:高等法院上法庭;(3)三审:终审法院。简述香港律政司的架构。答:(1)律政司司长;(2)总部;(3)政策及行政科;(4)民事检察科;(5)刑事检察科;(6)法律草拟科;(7)国际法律科。香港刑法具有哪些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刑法典,但刑事法规相对稳定;(2)遵循先例;(3)刑罚轻重没有合理标准。论述香港的陪审团制度(1)陪审员的遴选:10-100名资格的候选名单中抽签选出;(2)陪审团的组成:一般为7-9人。(3)陪审团裁决的一般原则:5:2的比例通过,不多于2人反对,谋杀罪必须全体陪审团成员一致通过。(4)陪审团的解散:案件结束或由法院解散。试述香港的立法制度(一)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香港的大部分法例均由政府起草和提出。并在立法前以不同的形式咨询市民及有关团体。(1)在制定对社会大众有长远影响的法例时,政府通常会以不同形式作公开咨询,包括发表咨询性文件,发表“绿皮书”(列出建议作咨询)和“白皮书”(列出有关决策)。(2)至于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更可以将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五号》刊登(俗称“白纸草案”),让市民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出回应。(3)条例草案也可以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刊登宪报的规定反映了普通法制度内一项重要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一个公开的程序,市民有权知晓法律草案的内容,从而可以对有关草案透过不同的渠道提出意见。(二)立法程序1、“一读”“一读”就是由立法会的书记在立法会会议中,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读出来。 2、“二读”“二读”程序通常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负责与草案内容有关的事务的政府官员解释草案的目的和内容,然后法案的“二读”程序便会押后至另一次立法会会议。第二阶段:当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有关法案时,立法会议员便会在会议中发表对草案的意见,然后有关的政府官员会在总结辩论时对议员提出的论点作出回应。接着,若立法会大多数议员在原则上均支持这个草案,草案便可通过“二读”,并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3、“三读”如果立法会以大多数票数三读通过草案,草案便会呈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签署后,这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普通法一项重要原则乃法例必须在公布后才能生效。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有哪些?答: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包括:(1)劳役中心惩戒;(1分)(2)教导所改造;(1分)(3)感化;(1分)(4)戒毒措施;(1分)(5)社会服务令;(1分)(6)守行为。(1分)简述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答: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1)无能力圆房;(1分)(2)任何一方故意拒绝圆房;(1分)(3)非有效同意的婚姻;(1分)(4)精神紊乱使其不适宜过婚姻生活;(1分)(5)结婚时患有传染性性病;(1分)(6)女方怀有他人身孕。(1分)如何理解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1)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这些年资只是最低要求,实际上区域法院的法官,一般均有十年以上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的法官,则通常均有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专业经验。(2)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在任命和升职方面,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关于法官的任命,《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予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亦不会低于原来的标准。如果法官在一宗案件中判政府败诉后可能会受到革职或罢免,法官在判案时便很难完全客观独立。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可以完全独立和无惧地执行其职务,法例对罢免法官的程序作了严谨的规定。《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一个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4、香港回归后设立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比香港回归前更能体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在香港,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有哪些?逮捕条件是什么?(1)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有:警务处、廉政公署、海关、入境事务处等。(3分)(2)逮捕的条件包括:首先,逮捕人必须明确让被捕人知道后者的行动自由已受限制;(3分) 其次,在作出逮捕决定时,执法人员必须告诉被捕者他被逮捕的理由。(3分)名词解释香港的宪法性法律是指对香港实施主权管治的根本性法律,主要规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等。乱伦罪是指明知有血缘关系的男女之间进行性行为的行为。旧式婚姻是指按照中国旧法律与习俗即“三书六礼”形式而缔结的婚姻模式。实体法是指各个法律部门中的具体原则和规范。持有攻击性武器罪是指任何人持有可用作伤人的器具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明其有法定权力持有该器具的行为。诉讼费是指缴付予法院的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程序法是指法院审理各种案件的程序性规范。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警察保释是指警方容许被捕者以现金担保、自签担保或人事担保保释外出的保释总称,有别于法院批准的保释。大律师的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于该大律师的执业范围,而当事人又愿意付出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便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谋杀是指被告人故意杀人或故意严重伤人而致受害人死亡。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公众性妨扰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或妨碍公众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邻舍原则是指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衡平法是指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 ,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事实自证法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法律援助署:成立于1967年,由政府拨款负责推行法律援助计划,向具备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受助人提供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感化:指在社区内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非监禁性刑罚康复措施。侵犯土地:指未经土地占有人许可且无其他正当理由而故意侵入其土地或在该土地上滞留、抛物、建筑等行为。犯罪是指触犯或违反法律而有刑罚之规定的行为。填空题《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为英国皇室特权立法,是香港回归前的宪法性文件,香港回归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取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院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根据香港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主犯和从犯。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根据香港法《婚姻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但未满二十一岁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普通法深信“宁纵毋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便处处维护个人自由,避免造成冤狱。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法律本地化”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该立法机关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香港的律师制度沿袭英国传统,分为事务律师(即律师)和讼务律师(即大律师),他们之间采用转聘制度进行业务联络。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所适用的法律主要为判例法,而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成文法,也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香港。香港自1841年被英国占领,1898年签订的《拓展香港界址专条》,新界被强租,经历了57年,是港英当局治理下法律确立的时期。香港刑事诉讼的最基本的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香港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其源流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方式,五十年不变。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不定项选择 (A)是殖民地时代的香港的最根本的宪法性文件以及立法局立法权力的来源,立法局制定的法律不能超越其授权范围。A.《英皇制诰》B《皇室训令》C《中英联合声明》D《香港基本法》香港回归以前,港英政府立法局立法权的来源是的(A)的授权。A.《英皇制诰》B《皇室训令》C英国枢密院D英国国会法例香港回归以前,在香港实施的宪法性法律包括(AC)。A.《英皇制诰》B.《枢密院命令》C《皇室训令》D.《中英联合声明》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在香港,各类审裁处有不同的分工,但只有(C)允许诉讼双方当事人聘请律师代表出庭。A小额钱债审裁处B劳资审裁处C.土地审裁处D淫亵物品审裁处根据香港相关刑事条例的规定,被告人有以抗辩理由提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权利,而这些抗辩理由中,(D)并非当然的抗辩理由。A.精神错B.自动症C.被胁迫D.自卫11、民事侵权有不同的分类,在故意侵权的类别中,对人的侵权主要有(ABCD)。A.殴打B.袭击C.故意造成精神伤害D.非法禁锢在香港,离婚后对家庭子女的赡养费及财产分配,法庭可发出以下命令(BCD)。A拍卖B.转让C.授产D.出售在香港,不少执法机关如(ABCD)等的官员均享有逮捕权,基本上所有执法机关所享有的逮捕权均来自法例的明文规定。A.警方B廉政公署C海关D入境事务处在香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享有逮捕权的机构是(C)。A、入境事务处B、海关C、法院D、廉政公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系统中,(B)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A.区域法院B.裁判法院C.高等法院D.终审法院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律师和大律师两大类,他们在(ABCD)方面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A.工作性质B.工作范围C.专业训练D.专业守则在香港,只有年满(C)的人,才能作为民事侵权救济中的完全责任能力人。A.16岁B.18岁C.21岁D.23岁普通法一直依赖推定来确定一个人的父母亲身份,其中,以(CD)两种科学方法来断定父母身份。A.以母亲的婚姻为基础的推定B.从出生注册而衍生的推定C.血型测试D.血液DNA测试在香港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释制度是一项较规范的制度,其中,警察保释的种类包括(BCD)。A.财产担保B.现金担保C.自签担保D.人事担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因此,香港法的源流是(AC)。A、普通法B、成文法C、衡平法D、判例法 香港的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其将律师分为两大类,即(AD)。A、事务律师B、资深大律师C、御用大律师D、讼务律师香港刑法中规定的未遂犯罪即不完整的罪行,包括以下类别(BCD)。A、预备罪B、煽惑罪C、串谋罪D、企图罪香港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同时,重视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其主要的刑罚种类包括(ABCD)。A、死刑B、终身监禁C、监禁D、罚金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在责任承担人中,(BC)承担的是“转承责任”。A.动物饲养人B.雇主C.委托人D.政府1971年10月7日是香港婚姻法的转折点,《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废除原有的三种婚姻形式,即(ABC)。A、旧式婚姻B、“妾侍”制度C、新式婚姻D、宗教婚姻私人性妨扰是指非法干扰他人享受其土地(房地产)的权利。以下(BCD)行为对他人造成干扰,即构成私人性妨扰。A.非法泊车;B.噪音;C.臭味;D.震动根据香港《婚姻条例》,在(CD)情形下缔结的婚姻,属于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A.血亲;B.姻亲;C.威迫;D.错误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由陪审团参与审讯,陪审团在(D)的情况下解散。A.行政长官命令;B.首席大法官批准;C.案件审讯结束;D.法院解散香港和内地都是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属于(B)。A、国际法律冲突B、区际法律冲突C、法系的冲突D、法律渊源的冲突在香港,刑事罪行(犯罪)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AC。A.犯罪意图B.作为C.犯罪行为D.不作为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石,它是D。A.辩论原则B.和解原则C.处分原则D.公平审讯原则在香港,对于民商事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常设的仲裁机构是A。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B.香港总商会C.劳资审裁处D.小额钱债审裁处在香港的成文立法中,附属法例通常称为BCD。A.条例B.规例C.附例D.规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具有以下身份ABCD。A.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B.行政会议成员C.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D.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3.香港刑法关于犯罪的特征表述为BC。A.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处罚性D.触犯刑罚性4.合约终止是指合约生效后因一定的事由而归于消灭,这些事由包括ABCD。A.履行B.协议解约C.夭约D.违约5.在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人中,BC承担“转承责任”。A.动物饲养人B.雇主C.委托人D.政府6.香港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是A。A.16岁B.18岁C.20岁D.21岁7.在诉讼过程中,香港法官非常重视证据的作用,要求证据具有ABC。A.客观性B.关联性C.合法性D.真实性8.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一般由C组成。A.3人B.5人C.7人D.9人1.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3号”的是D。A、绿皮书B、白皮书C、白纸草案D、蓝纸草案2.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设立陪审团的法院有C。 A、区域法院B、裁判法院C、高等法院D、终审法院香港刑法规定,A以下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A、10岁B、14岁C、16岁D、18岁根据香港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ABD。A、发明是新颖的B、具有创造性步骤C、符合法定程序D、可以在工业上应用民事侵权的救济方式有ACD。A、赔偿B、返还原物C、禁制令D、追讨利益对于A,父母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A、婚生子女B、私生子女C、收养子女D、继子女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有ABCD。A、平等原则B、辩论原则C、处分原则D、和解原则解决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冲突的途径有AB。A、冲突法途径B、统一实体法途径C、司法协助D、协商解决除了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外,还包括(ABCD)等另类的解决纷争的方法。A.调解B.仲裁C.庭内和解D.庭外和解在香港,不同性质的民事案件有不同的起诉方式,一般说来,主要有(AB)。A.诉愿方式;B.与讼方式;C.申请方式;D.诉状方式判断题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印度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所有普通法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注解:法国、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它们的司法判例不能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香港遵循普通法的重要原则:法例一律在公布后才能生效,即已“三读”通过的条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所有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由《基本法》作出规定,除了得到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外,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律师可以合股经营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独资经营,而大律师则必须独资经营大律师事务所。二者之间通过“转聘”制度进行业务联系。(√)在香港,刑事罪行的构成,不仅要看被告人是否在行为上触犯了刑事法律,还要看他当时是否有犯罪的意图。(√)与对私人性妨扰提起诉讼一样.对因公众性妨扰提出起诉时,原告人必须证明有持续或重复的行为,才可在诉讼中获胜。(x) 在香港,夫妻若要离婚,一定要向法院申请,法院批准后,会颁布“绝对判令”,夫妇才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亦可再婚。(√)在法律草案的咨询过程中,“白纸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3号”上。(×)由于香港法律规定,21岁为成年年龄,故在香港,必须年满21岁,才负完全刑事责任。(×)就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言,最常使用的救济方法就是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香港,凡非婚生子女均属私生子女,根据惯例,私生子女的亲生母亲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在香港,凡非婚生子女均属私生子女。根据惯例,私生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在香港,凡非婚生子女均属私生子女。根据惯例,私生子女的亲生父亲和母亲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的责任。(X)在香港,陪审团制度是一项较为成功的制度,但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审讯时,才组成陪审团参加审讯。(×)香港的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而与之相配套的是实行沉默权制度。(√)香港的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香港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香港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香港回归后已发生变化,但在立法程序上并未发生变动。(√)香港的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但都由审裁官负责处理案件,并且一律不准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不服审裁官的处理,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关于对法官的任命、升职以及罢免的独立意见。(√)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向首席法官提供关于对法官的任命、升职以及罢免的独立意见。(×)关于共同犯罪,香港的刑法理论表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类,并且均应入罪。(×)民事侵权的认定,侵权人动机良好但却导致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侵权人动机不良却未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侵权的认定,侵权人动机良好但却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侵权人动机不良却未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其职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无一例外地,政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香港婚姻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的,法院只需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而不问离婚理由,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对)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对当时适用于香港的英国国会法例进行了全面检讨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相关内容这项工程称为“法律本地化”或称“法律适应化”。(√)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每宗上诉案件时,均由五位法官组成合议庭,且均为终审法院常任大法官。(×)在香港,“违法”与“犯罪”没有严格界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反含有刑罚规范的法例的行为,就可能被视为犯罪。(√) 对于干预合约关系的经济性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只能裁定被告人作出一般金钱上的赔偿。(×)香港和内地都是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属于区际法律冲突(√)。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香港回归前,《皇室训令》是最根本的宪法性文件,规定行政局、立法局的设立及法官的任命,属皇室特权立法。A.错误B.正确(错)P12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由于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因此,只要被告人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均可上诉至终审法院。(×)对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上诉至终审法院。(×)民事诉讼的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其证据标准是;显示其支持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可能性。(√)香港现行的冲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而解决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的唯一途径是签定司法协助协定。(×)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只能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X)香港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既可聘请事务律师,也可直接聘请讼务律师;案情重大时,可直接聘请资深大律师。(X)如对方袭击被告人的威胁十分迫切,被告人不得不作出反击而伤害对方,构成自卫。自卫不一定能成为抗辩理由。(√)一般说来,任何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资格和义务,在作证前必须宣誓,但7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不正常者,均不得做证人。(√)香港沿袭英国的作法,刑事审判方式包括简易审判和公诉审判。简易审判由律政司的法庭主控员以香港政府的名义提出检控。(X)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香港的常设仲裁机构,该中心既受理国际仲裁,也受理来自内地的商业和合同仲裁。(√)普通法最早源自英国,它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的法律。(√)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而法律援助服务均由法律援助署提供。(X)在香港,“违法“与“犯罪”没有严格界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反含有刑罚规范的法例的行为,就可能被视为犯罪。(√)民事侵权行为可大致分为故意的侵权和非故意的侵权,而疏忽则是侵权法内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非故意的侵权。(√)在遗产继承方面,任何遗产受益人都可以自愿放弃其权益,而无须办理任何法律手续。(X)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辖下的民事检察科可代表民事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参与民事诉讼。(X)香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在提审中作不认罪答辩,他将被视为准备接受审判。(√)香港和内地都是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因此,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法律冲突。(X) 简答题简述香港律政司的架构。答:(1)律政司司长;(2)总部;(3)政策及行政科;(4)民事检察科;(5)刑事检察科;(6)法律草拟科;(7)国际法律科。香港刑法具有哪些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刑法典,但刑事法规相对稳定;(2)遵循先例;(3)刑罚轻重没有合理标准。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有哪些?答:香港刑罚的辅助性措施包括:(1)劳役中心惩戒;(1分)(2)教导所改造;(1分)(3)感化;(1分)(4)戒毒措施;(1分)(5)社会服务令;(1分)(6)守行为。(1分)简述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答:构成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1)无能力圆房;(1分)(2)任何一方故意拒绝圆房;(1分)(3)非有效同意的婚姻;(1分)(4)精神紊乱使其不适宜过婚姻生活;(1分)(5)结婚时患有传染性性病;(1分)(6)女方怀有他人身孕。(1分)简述无效婚姻的产生原因。答:(1)血亲或姻亲结婚;(2)十六岁以下;(3)双方故意违反达成婚姻关系的规定;(4)重婚;(5)婚姻双方并非一男一女。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的身份。(1)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2分)(2)行政会议成员;(2分)(3)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2分)(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2分)香港刑法所规定的抗辩理由有哪些?(1)精神错乱;(2)自动症;(3)被害人同意(4)被胁迫;(5)自卫。(6)被激怒下杀人。(7)醉酒犯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无罪推定原则;(2分)(2)“不自证其罪”原则;(2分)(3)“一事不再理”原则。(2分)简述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具体是指:(1)一审: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2)二审:高等法院上诉法庭;(3)三审:终审法院。 民事侵权与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1)性质不同;(1分)(2)对象不同;(1分)(3)起诉人不同;(1分)(4)归责原则不同;(1.5分)(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1.5分)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答:(1)享有逮捕权的执法机关有:警务处、廉政公署、海关、入境事务处等。(3分)(2)逮捕的条件包括:首先,逮捕人必须明确让被捕人知道后者的行动自由已受限制;(1.5分)其次,在作出逮捕决定时,执法人员必须告诉被捕者他被逮捕的理由。(1.5分)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香港判例法依惯例:(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2分)(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2分)疏忽作为民事侵权被起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疏忽作为民事侵权被起诉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1分)(2)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1分)(3)有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1分)(4)疏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5分)(5)损害的发生并非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1.5分)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答:(1)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2)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3)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4)香港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香港刑罚的种类有哪些?(1)终生监禁;(2)监禁;(3)罚金;(4)辅助性刑事措施,包括:劳役中心惩戒;教导所改造;感化;戒毒措施;社会服务令;守行为。简述民事侵权的责任形式。(1)赔偿;(2)禁令;(3)追讨利益;(4)破坏合同之诉。简述香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对法官的任命程序及罢免条件。香港法官的任命程序及罢免条件:(1)实行委任制:由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2)罢免法官的条件:A.法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责;B.法官行为不检。 论述题论述香港的陪审团制度答题要点:1.陪审员的遴选:数十至一百名合资格的候选名单中抽签选出。2.陪审团的组成:一般为7-9人。3.陪审团裁决的一般原则:5:2的比例通过,不多于2人反对,谋杀罪必须全体陪审团成员一致通过。4.陪审团的解散:案件结束或由法院解散。(答出上述要点给16分,有展开论述的可适当给分)详尽答案:1.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刑事审讯有陪审团参与。2.法院会安排数十至一百名合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候选人到法院等候传召,然后由法院书记抽签逐一读出被选中的候选人的姓名,控辩双方可以反对获抽选者担任陪审员。3.陪审团一般有七名成员,必须最少五名陪审员认为被告人有罪才能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在一些较冗长的案件中,陪审团的人数可增至九名,罪名成立需要最少七名陪审员的同意。谋杀的控罪则必须要陪审团一致同意才能把被告人定罪。4.法官和陪审团的分工在于法官负责裁决所有法律问题,陪审团则负责判断案情的事实真相及把有关法律应用到这些事实上,从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5.陪审团必须达成裁决后才能解散。6.在一般案件中,若陪审团不能达致最少五比二的多数裁决,则法院得解散陪审团并另外组织新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重审。试论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答案要点: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4、香港回归后设立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比香港回归前更能体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答出上述要点给16分,有展开论述的可适当给分)详细答案如下: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1)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这些年资只是最低要求,实际上区域法院的法官,一般均有十年以上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的法官,则通常均有十五年至二十年的专业经验。(2)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在任命和升职方面,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关于法官的任命,《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予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亦不会低于原来的标准。如果法官在一宗案件中判政府败诉后可能会受到革职或罢免,法官在判案时便很难完全客观独立。为了保障司法人员可以完全独立和无惧地执行其职务,法例对罢免法官的程序作了严谨的规定。《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一个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4、香港回归后设立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比香港回归前更能体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试述香港的立法制度。答案要点: 1、立法制度概述。回归前后的变化。2、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公开咨询方式。(1)“绿皮书”和“白皮书”;(2)“白纸草案”和“蓝纸草案”。3、立法程序“一读”“二读”“三读”行政长官签署,公布生效。(答出上述要点给16分,有展开论述的可适当给分)详细答案:(一)香港的立法制度在97前后的变化97年7月1日前97年7月1日后授权文件《英皇制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机关港督、立法局立法会(行政长官签署)否决权港督行使否决权全国人大备案(无否决权)(二)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香港的大部分法例均由政府起草和提出。并在立法前以不同的形式咨询市民及有关团体。(1)在制定对社会大众有长远影响的法例时,政府通常会以不同形式作公开咨询,包括发表咨询性文件,发表“绿皮书”(列出建议作咨询)和“白皮书”(列出有关决策)。(2)至于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更可以将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五号》刊登(俗称“白纸草案”),让市民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出回应。(3)条例草案也可以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刊登宪报的规定反映了普通法制度内一项重要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一个公开的程序,市民有权知晓法律草案的内容,从而可以对有关草案透过不同的渠道提出意见。(三)立法程序1、“一读”“一读”就是由立法会的书记在立法会会议中,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读出来。2、“二读”“二读”程序通常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负责与草案内容有关的事务的政府官员解释草案的目的和内容,然后法案的“二读”程序便会押后至另一次立法会会议。第二阶段:当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有关法案时,立法会议员便会在会议中发表对草案的意见,然后有关的政府官员会在总结辩论时对议员提出的论点作出回应。接着,若立法会大多数议员在原则上均支持这个草案,草案便可通过“二读”,并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3、“三读”如果立法会以大多数票数三读通过草案,草案便会呈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签署后,这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普通法一项重要原则乃法例必须在公布后才能生效。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点。(1)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讼务律师)两个分流。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甚至训练和专业守则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2)律师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也提供一些较专门的法律服务。律师还提供诉讼方面的服务,即起草诉讼文件和为开庭聆讯作准备工作,但他们只能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内庭聆讯代表当事人。(3)大律师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提供与诉讼有关的服务,他们的工作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在各级法院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进行诉讼及辩论。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指示草拟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第三,透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任何方面的书面法律意见。(4)律师和大律师的专业资格均详列于《执业律师条例》,一般而言,他们必须具备由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所颁发的法学专业证书。(5)律师和大律师均有一套严谨的专业守则,对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时的行为作出规范。(6)除了专业守则所规定的义务外,律师还需要负上合约方面的义务和承担疏忽(即民事侵权法中的疏忽)方面的责任。 (7)大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约的关系,此外,在提供涉及法庭诉讼方面的服务时,大律师一般不受疏忽责任的规范。但若大律师在提供并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意见时,这项豁免便不适用。(8)在专业守则方面,大律师必须遵循“不可拒聘原则”。试论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论述要点:(1)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4)律政司的职能。(上述论点仅供参考,考生可根据题意展开,论述较好并有自己见解的,可给满分)详尽答案:(1)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①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②香港所有刑事案件审讯均会在裁判法院开始,裁判法院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区域法院行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案件方面,它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并最高可判被告入狱七年;在民事案件方面区域法院可审理一万五千元以上和十二万元以下的索偿案件。至于索偿金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则必须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审理。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关于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诉讼,二是关于政府以公众利益的理由收回官地(包括私人土地)而引起的索偿纠纷。如果刑事检控涉及淫亵或不雅物品,则有关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这一问题便须交由淫亵物品审裁处审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亦同样行使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民事方面,它处理索偿额在十二万元以上的案件,而且在索偿额方面并不设上限。在刑事案件方面,它的判罚权力也没有监禁年期方面的限制。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处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1997年7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2)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首先,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其次,法例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和罢免均订下一些严谨的程序。(3)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行政长官对各级法官的任命和升职,均须先行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独立的意见,从而保障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升职均会受到客观、公正和独立的评审和考虑。(4)律政司的职能律政司是香港政府的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草拟法律,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提出刑事检控,并在所有涉及香港政府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香港政府出庭及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