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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技术规范》是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2016年下达的第三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的,项目计划编号为“CEEIA2016032”,计划完成时间为2018年6月。该计划项目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专业组提出并归口。(二)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包括两大类,分别是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叉车作为工业场所重要的物料搬运设备,能极大的节省人力、提高生产效率,是现代工业生产不可或缺的设备。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作为人员运输的重要工具则具备较强的机动性和较大的载客能力,主要使用在游乐场所,有些情况下也使用在工业场所。1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量使用在石油、化工、冶金、危化品、粮食加工、金属制品加工等行业。上述行业长期存在大量的爆炸性气体、爆炸性粉尘及其混合物,属于工业爆炸危险场所。使用在其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和防爆等级,才能降低爆炸风险,避免爆炸事故的产生。因此衍生了防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一产品,进而衍生了防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这种行为和行业。目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厂商直接生产防爆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多,生产的型号也仅限于定型的某几款产品,不能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大量的普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要被改造成防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之一,特种设备实施目录管理,需要由专业的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和监督。鉴于此,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防爆性能改造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因此需要制订专业的防爆性能改造技术标准来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防爆性能改造。此外,于2017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TSG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防爆改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改造厂商需要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防爆性能改造,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也必须制定新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技术规范,增加对改造厂商资质的要求。然而,国内缺乏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前国内仅有的相关标准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则有些陈旧,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也没有对改造商的资质做出要求,造成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改造技术和市场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因此,亟待完善和制订《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技术规范》。14
(三)主要工作过程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的编制完成了以下工作:1.资料的收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起草工作组收集了以下资料:——GB25285.1-2010爆炸性环境爆炸预防和保护第1部分基本原则和方法——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型“d”保护的设备——GB3836.3-2010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3836.8-2014爆炸性环境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GB3836.9-2014爆炸性环境第9部分:由浇封型“m”型保护的设备——GB3836.1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GB3836.15-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14
——GB3836.16-200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12476.1-201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2476.2-201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12476.3-2007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2476.4-201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D”——GB12476.5-201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外壳保护型“tD”——GB12476.6-201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6部分:浇封保护型“mD”——GB25286.1-2010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GB25286.3-2010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3部分:隔爆外壳型“d”——GB25286.5-2010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5部分:结构安全型“c”——GB25286.8-2010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8部分:液浸型“k”14
——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GB20800.1-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1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环境用Ⅱ类内燃机——GB20800.2-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2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类内燃机——GB/T10821-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JB/T2391500kg~10000kg平衡重式叉车技术条件——JB/T3244蓄电池前移式叉车——JB/T3340插腿式叉车——JB/T9012侧面式叉车——JB/T3341托盘堆垛车——EN14986:2007Designoffansworkinginpotentiallyexplosiveatmospheres——IEC60079-29-1Explosiveatmospheres–Part29-1:Gasdetectors–Performancerequirementsofdetectorsforflammablegases——IEC60079-29-2Explosiveatmospheres–Part29-2:Gasdetectors–Selection,installation,useandmaintenanceofdetectorsforflammablegasesandoxygen——EN13463-1:2009Non-electricalequipmentforuseinpotentiallyexplosiveatmospheresPart1:Basicmethodand14
requirements——TSG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标准的起草(1)2016年底——2017年1月,项目组完成标准的前期预研工作,主要对国内以及国际国外标准组织或机构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的现状和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2)2017年2月,项目组召开会议,正式启动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会议明确了标准编制的基本思路和计划进度安排,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3)2017年3月——2017年8月,起草组完成资料收集、翻译及分析研究工作,确立了标准的基本技术内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4)2017年9月,邀请专家对标准进行研讨,进一步完善了工作组讨论稿。起草组召开多次内部讨论会,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草案稿逐条进行了梳理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二、团体标准编制原则、标准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来源(一)国家标准编制原则该标准的编制主要遵循了统一性、协调性、普适性和实用性原则。1.统一性该标准在内容上对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进行更新和完善,因而,该标准与GB19854-2005标准中的第3部分在标准的主体内容、术语等方面保持了一致。2.协调性14
为了达到标准整体协调的目的,该标准按照现行的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在标准化术语方面遵守了现行的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GB/T20004.1《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20091-2006《组织机构类型》的有关条款。3.普适性该标准旨在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对厂商、用户和检验机构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具有普适性。4.实用性该标准的编制参阅了大量的国内外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的标准和规范,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的经验,为厂商进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性能改造提供具体的技术支撑。(二)标准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来源1.依据来源该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了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ISO/IEC导则第2部分:ISO和IEC文件结构与起草的原则和规则》、GB/T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20091-2006《组织机构类型》、GB/T20000.6—2006《标准化工作指南第6部分: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WTO/TBT协定》的附件3“14
编制、采用和应用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等文件。2.主要内容该标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以及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防爆性能改造的技术要求,包括电气、机械的防爆安全要求及改造措施,以及对这些要求和措施的检验等技术要求。该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在第四章和第五章,内容如下:(1)基本要求用于防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的基础车,其基本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改造厂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方能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防爆性能改造;取得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的厂商可对旧车进行检修,检修时需遵守GB3836.13的相关要求。(2)分级分组气体、蒸气或薄雾的爆炸性环境用II类车辆,按使用区域可划分为2G车辆(1区)和3G车辆(2区),按爆炸性环境内相应的气体混合物种类,可分级为:a)IIA;b)IIB;c)IIB+H2;d)IIB+C2H2;14
e)IIB+H2+C2H2;爆炸性粉尘环境用III类车辆,按使用区域可划分为2D车辆(21区)和3D车辆(22区),按爆炸性环境内相应的粉尘混合物种类,可分级为:f)IIIA:可燃性飞絮;g)IIIB:非导电性粉尘;h)IIIC:导电性粉尘:防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根据最大表面温度划分为T1~T6几个温度组别。(3)热表面3G级、2G级车辆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温度组别温度和铭牌上标示的最高表面温度。3D级、2D级车辆的最高表面温度(粉尘层、粉尘云)不应超过铭牌上标示的最高表面温度。当表面温度可能超过限制温度值时,通过温度监控或控制系统来限制表面温度,使车辆安全停车。(4)安全停车车辆安全停车实施之前应有明显的视觉警示,以便于车辆的操作者有控制的安全停车。警示和安全停车之间的最大间隔允许达到30s,在这期间车辆的关键操作功能应有效。(5)机械火花14
负载装卸装置的所有与地面或者负载摩擦接触的表面都应该用铜、铜锌合金、锌,或者非金属材料例如橡胶、热塑性含氟聚合物、塑料包覆。风扇作为非电气设备的部分应能有效防止机械火花的产生。旋转部件应设计成能防止有点燃能力火花产生的结构。(6)电气系统电气设备应当选用至少与车辆级别要求相当的防爆设备,设备上应有清晰耐久的标牌标示设备的保护级别和/或保护型式。3G车辆用电气设备应当选用至少满足EPLGc级的防爆设备。2G车辆用电气设备应当选用至少满足EPLGb级的防爆设备。对于2G、2D级车辆应配置绝缘监控装置,监控带电部件与车架之间的绝缘电阻;或者定期检测带电部分与车架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0.5MΩ。另外,如果带电部件和车架之间的绝缘电阻小于500Ω,则车辆应给出可视的警告信息并有控制地运行在行驶的道路上直到停止。对于绝缘监控装置,应保证装置具备足够的安全等级。电池和电池连接器应至少达到车辆相应保护级别的要求。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会遭遇机械冲击和机械振动。不同保护型式的电池在根据对应的标准做型式试验时应考虑这一情况。(7)内燃机内燃机应满足:a)3G或2G级车辆应满足GB20800.1-2006的要求;或b)3D或2D级车辆应满足GB20800.2-2006的要求。(8)静电危险14
所有导电部件都应该连接到车架以达电位平衡。等电位连接电阻不应超过106Ω。对地回路电阻(车架与地之间)不得超过106Ω,并且应至少测量两个点。可以通过导静电轮胎和静电带的方式实现。所有非导电部件,如座椅、扶手、靠背等,这些部件都经常、连续的与操作者接触,或者预期会存在高效起电机理的非导电部件应避免静电的产生。在正常操作中,车轮与地面或者其他部分接触的时候不应该产生危险静电放电。(9)制动器的要求制动器摩擦部分的材料应为以下材料:非金属材料、铸铁、摩擦特性与铸铁相似的其它材料,不允许使用铬含量低于16.5%的不锈钢及轻金属合金。非金属化合物包含的金属重量不应超过40%。摩擦片应铆接或粘接到制动器的摩擦片底板上,如果使用了铆钉,铆钉应使用不锈钢(铬含量不低于16.5%)、铜、铜锌合金制成。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对于2G/2D车辆用行车制动器,应考虑设计成液浸型、隔爆外壳型或结构安全型。(10)最高表面温度测量制动器、离合器、液压系统、电动机、内燃机及其他任何会有过热危险的设备的表面温度应按规定进行测量。最大表面温度的测量应该在没有粉尘覆盖表面的情况下确定。规定的试验循环程序最多试验100次或者符合下列条件:14
a)温度上升不超过2K/h;或者b)在达到最高表面温度之前温度监控装置已激活。温度测量应该继续进行直到所有部件的温度开始下降;或者c)蓄电池驱动车辆的电池容量已经下降到额定容量的20%,或者内燃机车燃油耗尽。测试车辆的温度组别为T1、T2、T3或者温度大于等于200℃的车辆液压系统不需要进行表面最高温度的测量。(11)对地回路电阻的测量车架与地的回路电阻测量可以通过每个独立的导电轮胎和/或每个独立静电带测量,或者同时通过所有的轮胎和/或所有静电带测量。受试车辆的车轮或静电带在测量回路电阻时应处在一块钢板上。钢板与地之间应保持绝缘,之间的电阻至少为1012Ω。钢板的面积应大于车辆车轮的地面投影面积或者所有静电带组成的地面投影面积。绝缘板应超出钢板边缘至少50mm。测量探针、测量探针接触的车架、钢板、车轮都应该是清洁的,没有灰尘、油脂、油漆或者其他任何影响测量的物质。在车架金属部分与钢板之间施加500V±5%的测试电压进行测量。在任何情况下回路电阻不应该超过106Ω。(12)出厂温度试验车辆出厂前,制造商应对每辆车辆进行左、右制动器(如果采用蹄式制动器的话)表面温度测试。14
试验应在平整、干燥、清洁的混凝土路面上进行,试验时允许调整左、右制动器制动鼓与摩擦片之间的间隙。试验用半导体点温计或红外测温计来测量制动器的表面温度。测试结果表明左、右制动器的表面温度相差不超过5K,则认为左、右制动器制动鼓和摩擦片之间的间隙调整合格。三、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在国际上,欧洲标准BSEN1755:2015industrialTrucks—Safetyrequirementsandverification—Supplementaryrequirementsforoperationinpotentiallyexplosiveatmospheres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的安全要求。该标准最早于2000年颁布实施,历经多年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已经更新到了2015版,是目前世界上先进的关于防爆工业车辆的标准和规范。防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实际上属于防爆工业车辆的一种,但是防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中国被划分到特种设备目录里面,需要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且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制造需要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方可进行。因此,防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和管理在中国是更加严格,这样也能够更加确保这一广泛使用在国民工业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基于这一事实,我们在编写此团体标准的过程中,不仅在技术上等同甚至高于欧标的要求,而且在制造商门槛和车辆使用过程中监督的力度方面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综上所述,该标准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四、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在与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方面,该标准严格遵循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各项要求,同时,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修改标准化法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相协调,从而确保该标准可为防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修理、检验和使用提供技术支撑。在与现行的推荐性标准相协调方面,该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以尽量直接引用的方式与相关现行标准(如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实现协调和衔接。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该标准编制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六、作为团体标准的建议该标准是支撑防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修理、检验和使用的技术规范,建议作为团体标准颁布实施。七、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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