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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大盈(阳阳)幼儿园内部控制规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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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大盈(阳阳)幼儿园内部控制规范手册(试行)70 目录引言第一篇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教育经费管理的风险分析与控制目标第三章内部控制的方法与组织架构第二篇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第一章预算管理业务控制第二章收支管理业务控制第三章资产管理业务控制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控制第五章合同管理业务控制第六章会计管理业务控制第七章监督与沟通管理业务控制70 引言为有效推动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促进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本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各项内部经济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青浦区教育系统内部控制规范手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青浦区大盈(阳阳)幼儿园内部控制规范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本《手册》所称的单位内部控制,是指大盈(阳阳)幼儿园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本手册重点关注的是本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70 第一章绪论第一条(指导思想)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和流程设计,将每一个内部控制要求融合贯彻到各项经济活动之中,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用规范的工作制度来制约权力,逐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第二条(编制目标)合理保证本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教育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第三条(编制原则)编制内部控制规范,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全面性原则。贯穿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2.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本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3.制衡性原则。在本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70 4.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局机关和下属各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单位经济活动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完善。第二章教育经费管理的风险分析与控制目标第四条(风险分析)本单位内部控制应对的主要风险包括:1.由于缺少必要的制度和措施保证,而使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风险。2.由于缺乏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采购和建造过程中对招投标组织的不规范,资产的使用操作不合规、未及时维修维护等,导致本单位资产配置不合理、管理效率低下等风险。3.由于岗位职责不明确、方法不合理,导致本单位的财务信息质量不真实、不完整的风险;信息公开方式不当,造成对单位负面影响的风险。4.由于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督不够到位,导致存在营私舞弊和腐败等方面的风险。5.由于因经济业务活动而可能引发涉及单位的涉法涉诉方面的法律风险。第五条(控制目标)内部控制建设是关系本单位发展的重要性工作和全局性工作。本单位进行和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确保本单位经济活动行为合法合规。2.确保本单位资产安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70 3.规范本单位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促进本单位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与廉政机制建设。5.提高本单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第三章内部控制的方法与组织架构第六条(控制方法)本单位内部控制主要方法有: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不相容职务岗位相互分离是指授权批准、业务经办、稽核检查、信息记录、财产保管要相互分离。即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职务与审计职务分离;票据的使用与保管岗位分离;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业务分离,支票审核职务和支票签发职务分离;银行印鉴保管职务、单位财务章保管职务、人名章保管职务分离,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2.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事项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审批人根据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70 权限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部门报告。3.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采取成立分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并确定不同项目的验收组人员(验收人员非采购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4.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5.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本单位资产安全完整。6.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培训学习,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7.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8.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第七条(责任主体)本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八条(组织构架——部门职责)为规范和监督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本单位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行本单位的关于“三重一大的规定”(详见附页“70 三重一大规定”);对符合三重一大规定的项目,进行集体决策。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接受本单位的领导,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1.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出纳、会计、总务、园长负责编制、审核、审批本单位年度预算工作方案及对年度决算进行审核。2.基建项目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审定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操作程序。3.财务部职责:负责教育经费预决算编制、审核和管理;负责督促总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开展基建、房修、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部分教育经费拨付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各种收费票据管理;负责对基层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教育事业统计和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负责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4.总务部职责:负责制订全区学校校舍、场地建设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负责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负责大修项目的前期踏勘、计划编制以及大修质量的监管;负责5万元-20万元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管理;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5.信息部职责: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化项目预算的初审;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化设备采购的技术标准、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70 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负责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组织构架——人员职责)为规范学校的经济活动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学校应对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制、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重点领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决策。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中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1.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及对本单位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2.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和前期论证进行审核;负责对本单位党政班子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领域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负责对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单位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进度、预决算等进行审核,向单位领导班子报告。3.园长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负责本单位的职责体系的建设,明确各部门及负责人授权审批的权限;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负责对本单位预决算进行审核;负责对本单位重大资产购建进行审批;负责对本单位业务报销事项进行审批;负责对本单位合同的审批;负责本单位的内部监督体系建设;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和其他重要事项。4.总务主任职责:在园70 长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内部控制建设制度等,规范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协助园长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预决算工作;负责本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资产处置等;负责对收支业务的审核;负责本单位教育信息统计工作;完成好园长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5.记账会计职责: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协助学校领导做好预算并严格执行;定期分析本单位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根据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规定,认真编制各类报表并按期上报;负责完成本单位各项教育统计和经费统计信息的上报工作;负责将有关财务工作信息(如预决算、月报表及相关数据统计等)及时提供给单位负责人,以便于单位领导及时掌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认真做好总账的结算、记账工作,保证做到帐表准确相符,情况真实可靠,手续严格清楚;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来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时,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并定期立卷归档;熟悉上级财务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要带头做好执行、宣传和督促工作;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练好基本功;完成好园长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6.出纳会计职责: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各项制度,负责办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代收款项的上缴业务;负责办理经费支出的报销业务,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收支或手续不全、原始凭证不实者有权拒付,属于明显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抵制;70 负责领取、保管、使用好本单位的备用金;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负责登记本单位经费收支管理的辅助账,使学校能掌握本校收支结余情况,有利于学校对下一阶段经费的使用做出合理计划;熟悉上级财务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要带头做好执行、宣传和督促工作;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练好基本功;完成好园长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一篇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第一章预算管理业务控制第一节总则第一条部门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本单位预算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本单位预算管理业务主要流程包括: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第三条本单位预算控制目标:确保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严肃规范、决算及时准确,提高预算管理绩效,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第二节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单位领导班子是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70 审核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年度决算、财政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重大事项。第五条本单位总务部是各单位预算管理的归口部门,协调并具体负责各单位预算管理工作,包括布置、协调、审核、汇总和提交部门预算;督促各科室(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严格执行预算;会同各科室(部门)做好预算调整、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决算编制工作、监督检查预算管理情况,承担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预算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单位人事部、保教部、信息部等部门是各单位预算管理的协同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涉及人事、信息、监督、内审等方面的工作,提供预算相关信息和资料,履行协同审核预算义务,并承担相应工作责任。第七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和使用主体,具体负责科室(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领导的要求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并对科室(部门)预算项目编制的必要性、项目金额的准确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严肃性负责。第八条预算管理过程中本单位领导与本单位业务部门、总务处部与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在预算编制、执行跟踪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第三节预算编制70 第九条预算编制包括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的基本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勤俭节约、讲究效益”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业务流程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人员及单位的基本信息→财务部门录入→上报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区财政局审核(一上)→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再审→上报区财政局再审核(二上)→上报区人代会审议→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批复(二下)→执行预算。第十一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业务控制目标避免预算编制岗位缺失,导致预算编制分工不清,责任不明;避免预算编制随意,与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脱节;避免预算编制程序不规范,不合法,不合规;确保人员经费按实编制;确保公用经费符合定额标准,“三公经费”及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业务关键控制要求本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提供准确的基本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基本信息须经单位预算领导小组审核;会计录入的基本信息应准确无误;会计录入的基本信息须经校对无误后上报;“三公经费”及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预算须经单位预算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第十三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业务流程70 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库方式进行管理。根据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发展,建立项目库。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勤俭节约、讲究效益”的原则申报项目,具体编制流程:单位提共项目申报相关信息→财务部门录入项目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计财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论证管理,并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参加绩效评价)→分管领导再审→局党政班子会审→主管部门下达一上项目申报预算数→预算单位编制录入→主管部门初审上报(一上)→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再审→上报区财政局再审核(二上)→上报区人代会审议→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批复(二下)→执行预算。第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业务控制目标确保项目经费按需编报;确保项目经费总体结构合理,预算涉及支出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确保项目经费预算编报过程程序规范,决策民主。第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业务关键控制要求项目预算编制依据充分、合理合法、符合标准;项目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可行,评价工作方案、评价过程和结论科学合理,结果得到充分运用;二上预算严格控制新增项目;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及会审的各单位及部门之间配合默契,参与评价人员客观、公正。70 第四节预算调整第十六条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区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基本支出预算调整业务流程相关部门提供人员及单位调整的基本信息→财务部门录入→上报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批复调整预算→执行预算。第十八条基本支出预算调整业务控制目标确保人员和公用经费按实际调整。第十九条基本支出预算调整业务关键控制要求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提供准确的人员及单位调整的基本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人员及单位调整的基本信息须经单位预算领导小组审核;会计录入的调整信息应准确无误;会计录入的调整信息须经校对无误后上报。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调整业务流程预算单位申请→业务科室初审→分管领导再审→局党政班子会会审→上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调整预算→执行预算。第二十一条项目支出预算调整业务控制目标70 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符合市、区有关政策规定;项目经费总体结构合理,预算涉及支出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确保项目经费调整预算编报过程程序规范,决策民主。第二十二条项目支出预算调整业务关键控制要求编制调整预算依据充分、合理合法、符合标准;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可行。第五节决算管理第二十三条部门决算是指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门及市教委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各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第二十四条年度终了,本单位应当按照教育局和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决算管理工作,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编制决算。第二十五条决算编制业务流程相关人员编制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决算审核和分析→上报主管部门→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基层单位上报的决算报表,上报区财政局和市教委→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决算批复→区教育局公开决算并下达批复→各预算单位公开决算。第二十六条决算编制业务控制目标避免决算编制岗位缺失,导致决算编制分工不清,责任不明;避免决算编制随意,与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脱节;70 避免决算编制程序不规范,不合法,不合规;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确保决算分析结果与单位预算相互反映;确保决算分析结果得到有效运用,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七条决算编制业务关键控制要求合理设置决算报表的编制岗位、审核岗位和分析岗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基层单位校长负责审签本单位决算报表,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建立决算工作培训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决算工作质量;加强决算分析,建立决算与预算有效衔接、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机制;实行决算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随着预算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预算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对本手册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70 第二章收支管理业务控制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一条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条本单位收到财政性经费额度和拨款时,应及时入账,规范使用;收到非税收入和代收款项时,应开具相应票据,非税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代收款项应及时解入银行,并根据银行回单进行账户处理。第三条收入管理业务控制目标避免收到的财政性经费额度或拨款未及时入账;避免收到的财政性经费额度或拨款不规范使用;避免违规收费;避免代收款项的违规使用;防止现金“坐支”现象;防止截留收入;防止私设“小金库”。第四条收入管理业务关键控制要求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按规定收取各类款项、确保应收尽收,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需履行规定手续。第二节支出管理70 第五条支出是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第六条支出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和超预算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费用,禁止在往来款中列收列支。第七条本单位支出业务实行审核审批制度,主要分为事前审批和支出审批。按规定必须进行事前审批的支出,未经事前审批不得办理借款及支付报销手续。除水、电、煤等银行代扣支出外其他所有经费支出业务均须办理支出审批手续。(一)事前审批1.业务部门申请。本单位用款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在支出业务发生前或项目启动前,提出申请,分别提交相关各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交本单位总务部。一般情况下,无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的,不得启动事前审批。2.本单位总务部初审。主要审核支出业务或项目活动是否有预算,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计划支出是否超过预算,是否要办理政府采购等。3.单位领导审批。本单位总务部通过审核后,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一定标准以上的支出应由本单位班子70 会议集体决策后审批。(二)支出审批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履行报销手续。1.经办人将原始票据等报销凭证粘贴整齐签名后,提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原始票据等报销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方为有效,2.本单位总务部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预算、是否超预算,是否有事前审批(如属事前审批支出),原始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开支标准及范围,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3.领导审批。本单位总务部通过审核后,由经办人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一定标准以上的支出应由本单位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后审批。第八条支出报销的要求(一)业务部门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本单位总务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附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报销。(二)报销资料的主要要求:1.费用报销必须提交原始票据及相关附件,需事前审批的支出必须同时提交事前审批表。2.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各类要素必须填制完整、准确,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名及填制单位盖章。70 3、采购物品发票内容如果未能列清明细品名、数量、单价,必须附具体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应由发票开具单位盖章。4.需先支付资金,后取得原始票据的支出,业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支付文件、通知等,填制《暂支单》,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经本单位总务部审核后先行支付。待收到正式发票或收据后再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5.办理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报销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区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6.采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报销必须凭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办理报销业务。7.各类签订合同的经费支出,报销时应提供有关合同。第九条资金支付的要求(一)严格按照本区国库单一账户改革要求,对于人员工资、政府采购项目及基本建设资金等支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二)严格执行本区公务卡支付目录,凡目录内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5万元以上或政府采购直接支付项目外),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适用于公务消费的范围: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会务招待费等。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三)本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不得大额支付现金,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支付,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70 (四)单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支付资金,收款单位必须与票据开具的单位名称、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出具货物明细清单的单位名称一致。(五)使用银行支票支付资金,开具支票时必须如实填写收款人、出票日期、金额、用途。严禁开具空白支票和无收款人的支票。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一)接待范围: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本局上级业务指导机关非司局级领导和其他省(区、市)地市区(县)的同行以及上级接待部门责成接待的对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范围内。(二)接待审批:公务接待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接待对象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对象和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本市各单位来青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一般不安排住宿。本区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一般不安排用餐。(三)接待标准:国内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食宿行接待标准,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1.住宿标准:省部级800元/人天、司局级600元/人天、其他人员500元/人天。2.用餐标准:日常用餐标准为100元/人天。70 3.陪餐要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工作餐时,随行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便餐,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元。4.用餐要求:(1)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2)工作餐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单位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四)经费管理1.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将公务接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总额并单独列示。严禁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2.费用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3.费用报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单位负责人审签。本单位总务部应70 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开支,对手续、凭证不齐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一条会议费管理细则(一)会议类型:教育系统召开的会议主要为三类会议和四类会议。三类会议指由教育局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会议。四类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和评审会等。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二)会议计划和审批:三类会议年度计划经教育局务会或党组会议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三)开支范围、标准1.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2.开支标准:三类、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其中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各项费用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四)经费管理1.预算管理: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同时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2.费用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70 3.费用报销:会议结束后,会议召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教育局计财科(基层单位总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用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中列支。会议应严格遵循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严禁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会议活动名义发放各种纪念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第十二条培训费管理细则(一)教育系统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二)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订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教育局计财科(基层单位总务处)汇总,报局(校)班子会议批准后施行。培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三)开支范围和标准1.70 开支范围: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2.开支标准:培训费定额上限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各项费用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四)经费管理1.预算管理: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一般在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列支,开展对外业务培训(30人以上)发生的专家讲课费、资料费、伙食费可在项目支出中适当安排。2.费用支付: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3.费用报销: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本单位总务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70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第十三条差旅费管理细则(一)开支范围: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开支标准:差旅费开支标准实行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管理的原则。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青浦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分地区、分级别的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80元/人天包干使用。(三)经费管理1.预算管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在单位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列支。2.费用支付: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3.费用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根据出差地标准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80元/人天报销。教育局计财科(基层单位总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70 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各单位应从严控制本单位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十四条现金管理细则本单位应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积极推行公务卡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一)现金收入。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有关费用(即坐支)。(二)暂借款。办理公务事项需暂借现金的,由借款人填写《暂支单》,写明借款时间、原因、金额、借款人签字,经科室(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出纳人员办理借款。经费报销有预先暂借现金的,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由出纳根据《暂支单》进行清算,在扣除暂支金额后付款或收回剩余现金。(三)现金报销范围:个人劳务报酬(如:讲课费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1000元以下的费用支出;其他经批准需用现金的支出。(四)70 现金保管。出纳是现金保管的责任人,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应送存银行。不得以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将现金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存放于单位保险柜内。保险柜只能由出纳人员开启使用。保险柜必须设置密码,密码由出纳人员自行保管并严格保密。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时应更换密码。保险柜内不得存放个人现金、银行存折和其他物品。(五)现金盘点和督查1.建立库存现金日记账,并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出纳人员应每天清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2.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教育局计财科(基层单位总务处)负责人每月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盘查至少一次以上。第十五条票据管理细则本单位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贷记凭证、业务委托书等财务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贷记凭证、业务委托书等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会计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设立票据专用柜,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并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票据安全存放。教育局计财科(基层单位总务处)70 负责人对票据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规范地使用财务专用票据。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务人员应及时登记票据领用日期、领用票据的编号、用途等内容。使用财务专用票据应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票据。规范填写财务专用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作废票据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联一同按序装订成册。(二)各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完后,由票据管理人员提出领购申请,经本单位总务部审批同意后,向国库科(教育局计财科)购领新票据,同时核销老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票据凭证。收入性质的资金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三)票据遗失须办理挂失,出具书面报告。票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和被盗的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第十六条随着财务收支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不断健全,对本手册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第十七条本区国内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差旅费等经费管理要求和标准如有调整,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区相关规定随之调整。领导审批与集体讨论的权限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规定执行。70 第三章资产管理业务控制第一节总则第一条资产是企业、自然人、国家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收支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收入、债权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章节所指资产特为固定资产。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和装置等。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第四条本70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及档案的管理。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合理安排采购计划;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都采用集中采购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规范采购验收程序。第六条本单位资产管理主要业务流程包括:资产配置、资产验收与入库、资产领用与维修、资产盘点与清查、资产处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20万元以下项目、20万元以上项目)等。第二节资产配置第七条本单位通用资产配置应当遵守《青浦区区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益。凡是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购置,严禁重复浪费。第八条本单位资产配置业务流程本单位各部门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编报预算方案→上报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初审→上报本单位总务部审核→上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审批。第九条本单位资产配置业务控制目标70 确保资产配置符合配置条件和配置标准,避免重复购置,导致浪费;确保资产配置报批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未经授权审批的资产购置;避免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重大资产购置以及符合政府采购的资产购置违规;确保新配置的资产及时验收、登记及入账。第十条本单位资产配置业务关键控制要求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条件和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严格按照报批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资产配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一定金额范围内的存货购置,经单位负责人授权后,可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定金额的重大资产购置,需先经各单位的决策机构审议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无论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是自筹资金采购,如果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应该进行政府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的资产购置应签订购买合同;相关部门应对新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节资产验收与入库第十一条本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详细地记载卡片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使用部门及使用人、购置日期及使用状况等,填制卡片,铭记标签。依据“按物设卡,物移卡随”的原则,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十二条本单位资产验收与入库业务流程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发票和明细单对购入资产内容、数量和金额进行验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贴好资产标签→资产领用登记。70 第十三条本单位资产验收与入库业务控制目标确保资产内容、数量、金额与发票、明细清单一致,避免入库资产与购置要求不符,影响后续使用;确保录入资产信息准确无误,避免资产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确保资产标签的完整;确保资产领用登记在册。第十四条本单位资产验收与入库业务关键控制要求资产内容、数量和金额应核对无误,关注购置资产的数量、质量及是否符合购置要求,签订协议的应与协议核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应符合技术标准,不能自行验收的资产,应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验收,关注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的退换货、质保期;入库资产出现质量问题,及时联系供货商,进行退换货或退款;入库固定资产应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反映购进资产的数量、规格、使用状态等信息;入库存货、无形资产应及时在辅助账中进行登记,反映购入存货、无形资产的数量、供应商等信息。第四节资产领用与维修第十五条本单位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各部门负责人应对其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凡工作人员发生调离、退休等变动时,应向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或变更手续。第十六条本单位资产领用与维修业务流程各部门相关人员提出领用或调用资产申请→单位分管70 领导审核同意→资产管理员执行操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调整录入;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有维修价值的作维修处理→无法修复的作报废处理。第十七条本单位各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维护,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凡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毁、灭失的,应责成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单位领导汇报,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视情况提出追究责任或实施赔偿的处理意见。第十八条本单位资产领用与维修业务控制目标确保资产使用或调用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防止滥用资产,造成浪费;确保资产的变动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相应调整,防止资产未入账,造成资产丢失。确保设备正常、安全使用,防止影响正常教学或出现安全事故;确保资产先申报再维修;确保资产有维修的价值。第十九条本单位资产领用与维修业务关键控制要求资产使用部门领用或调用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执行,重点关注资产领用人(部门)、领用资产的数量、领用资产的用途,属于借用资产,是否有明确期限;资产账和财务账应同时进行调整,资产管理员发出资产时应做好以下工作: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存货资产的辅助账70 ,发出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应将资产使用用途告知使用人,属于易损资产,应告知使用人资产使用注意事项,属于借用资产,应提醒资产偿还期限。资产维修应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单位应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设备,应进行定期维修;资产维修成本大于实际价值的应作报废处理。第五节资产盘点与清查第二十条本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资产清查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工作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人员和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资产盘点与清查业务流程本单位资产部门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部门物品明细单→按部门对物品进行全面盘点、核对和清查→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调整好资产账目→做好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置手续→及时调整好资产账与财务账目。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资产盘点与清查业务控制目标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账账、账物相符;确保盘亏或盘盈资产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资产盘点与清查业务关键控制要求本70 单位必需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核对和清查,应制定资产的定期盘点、清查计划,明确资产清查的责任人及资产盘点和清查的范围;盘点与清查内容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盘点、清查的重点一是资产的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二是资产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有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资产的盘盈、盘亏要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政策规定来执行,要做好资产盘点、清查的准备工作一是通知有关资产使用部门和责任人,二是准备好资产盘点、清查的清单及有关会计记录三是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资产盘点、清查过程中,发现账实不符,应当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对于属于保修期内的资产,应与及时与厂商联系,进行保修,对于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资产丢失、被盗等情况,应根据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追偿,或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第六节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达到处置条件的固定资产依据《青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进行处置。第二十五条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1.闲置固定资产;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3.因技术原因并经过鉴定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固定资产;5.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70 6.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资产处置业务流程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填写《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提出处置意见→区财政局处置资产→相关部门按区财政局批复文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资产处置业务控制目标确保资产符合报废、调拨、捐赠等处置要求;确保资产先审批再处置;确保资产的账账、账物相符。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资产处置业务关键控制要求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资产实际使用状况提供资产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资产审批手续;未经区财政局审批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对随意处置固定资产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七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防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条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分20万以下项目和20万以上项目。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基本建设20万以下项目业务流程70 本单位总务部门提出项目决策、申报方案(以下达预算为准)→校产管理中心质量管理科负责项目审定、方案优化→基层单位按“三重一大”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预算报校管中心备案)→进入施工,基层单位和校产管理中心质量管理科共同负责施工现场监管(安全、进度、质量)→工程竣工,基层单位和校产管理中心质量管理科共同负责竣工验收→工程审价,校产管理中心造价管理科负责竣工结算审计→基层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信息公开,基层单位向全体教职工公布修建项目、承建单位、经费结算情况。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基本建设20万以下项目业务控制目标确保建设项目操作全过程符合规范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导致浪费;避免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基建项目;避免未经授权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保证基本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功能符合设计要求。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基本建设20万以下项目业务关键控制要求项目实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本单位应成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总务、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组织管理、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管理,由基层单位组织自行招投标的项目,需保证开标、评标、定标的规范管理,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所在公司参与项目竞标的,应回避。70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造价、质量管理,进行审价时,重点审核: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量(包括各种施工签证)是否符合实际,定额套用各种取费是否合规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基本建设20万以上项目业务流程由本单位提出项目决策、向区发改委申报立项(以下达预算为准)→根据发改委立项批复,校产管理中心质量管理科协助基层单位进行项目报建、施工招标→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报监等→进入施工,基层单位、校产管理中心质量管理科、施工监理共同负责施工现场监管(安全、进度、质量)→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基层单位、校产管理中心质量管理科、施工方、设计、监理等共同负责竣工验收→造价决算、审计,施工方完成竣工结算提交第三方审价,审价结束后,再由区审计局委托中介对审价结果进行复审→基层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余款→信息公开,基层单位向全体教职工公布修建项目、承建单位、经费结算情况。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基本建设20万以上项目业务控制目标确保建设项目操作全过程符合规范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导致浪费;避免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基建项目;避免未经授权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保证基本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功能符合设计要求。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基本建设20万以上项目业务关键控制要求70 项目实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基层单位应成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总务、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组织管理、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管理,校产管理中心质量管理科在协助招投标时,需保证开标、评标、定标的规范管理,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所在公司参与项目竞标,应回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造价、质量管理,进行审价时,重点审核: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量(包括各种施工签证)是否符合实际,定额套用各种取费是否合规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七条随着资产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对本手册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本手册未作规定之处按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执行。70 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控制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二条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必须委托区采购中心实施或通过电子集市平台采购,分散采购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区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第三条根据采购实施机构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由区采购中心采购和电子集市采购)、由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类型。第四条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本区“三重一大”办法、各项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等。第五条区采管办(设在区财政局)是依法设立的全区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采购计划备案受理、采购形式和方式变更审批、投诉处理等职责。第六条本单位作为采购主体(即“采购人”70 ),除依法履行本单位集中采购各项职责外,还承担本单位采购制度制定、组织实施、验收和质疑处理等职责。第七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本控制规范重点针对本单位采购管理作出基本规范。第二节政府采购管理职责界定第八条本单位领导层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决策部门,根据单位需要可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方式、招标文件以及监督监管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第九条校产管理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管理、指导、协调、部署、监督和质疑处理等工作。第十条本单位总务处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局政府采购要求,负责本部门所涉项目的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等具体工作。第十一条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本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同财务部门的配合,做好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调整,采购资金申请、信息及采购资料的传递等工作。第十二条根据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的要求,本单位总务处应明确专门人员作为政府采购联络员,专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沟通、协调和联络事宜。第十三条针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项目,本70 单位还应明确项目监察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等监督机构。根据管采分离原则,采购经办人员不得参与上述监督机构。第三节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方式第十四条本单位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青浦区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参见每年度区部门预算编制说明)。第十五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对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测算后确定预算价格,工程项目可以委托财务监理机构进行核定。第十六条本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同一项目只能编制一次采购计划,严禁拆分同一采购项目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同一类型的采购项目应合并处理,组织实施批量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方式也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经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本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采购方式管理,严格按法定要求和规定情形确定采购方式。第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具体金额以年度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准。第四节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单位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70 必须委托区采购中心实施或通过电子集市平台采购。第二十条对金额偏大、专业性强或有较大影响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的具体标准由本局自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应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准下达后,参照以下基本流程组织实施:(一)提出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预算和计划,本单位采购需求科室(部门)应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描述,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二)审核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本单位和校产管理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对需求进行审核,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专家进行需求论证,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符合有关情形的还须报财政部门批准。(三)确定委托机构。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各基层单位和校产管理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可在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后,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机构。(四)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并提请各基层单位和校产管理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审核。招标文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应科学合理公正的设定采购需求、招标条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等,不得指定品牌或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五)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采购。各基层单位、校产管理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70 和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抽取政府采购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侯选人和发布中标公告等。(六)签订合同,验收验货和支付结算。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基层单位和校产管理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应及时组织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货并出具验收报告,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部门支付结算。第二十二条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非政府采购项目(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小额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借鉴集中采购方式或委托第三方实施,也可以自行采购。按照以下基本流程组织实施:(一)项目决策。根据单位预算和计划,本单位需求科室(部门)应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描述,基层单位校务会议进行项目决策。(二)项目审定、方案(标书)优化。本单位采购工作小组组织项目方案的编制并优化,确定项目方案。(三)备案。填写《青浦区教育系统学校小额货物、服务项目采购计划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校管中心,一份归本单位文书档案,一份随发票归会计档案。(四)确定供货企业。按照“货比三家”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五)70 公式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公示结束后,学校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二份,一份归本单位文书档案,一份随发票归会计档案。(六)验收、付款。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单位采购工作小组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提交财务支付结算。(七)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包括校务会议决策记录、备案表、采购流程记录、合同、验收单等,每一项目单独装订成册。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目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证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合法规范;确保采购的货物质量,满足使用要求,保证采购、验收程序规范,岗位有效分离。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关键控制要求采购审批程序应当规范;科学制定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采用恰当的招标方式,招标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采购验收科学规范,确保采购货物与合同规定相一致;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第五章合同管理业务控制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单位的权益,防范和控制法律及相关业务风险,本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业务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第二条70 本手册所指合同是与单位经济活动和资金收付有关的合同。根据金额和风险大小,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凡合同金额为2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合同。其中,对原合同有重大更改应视为新签合同处理。第三条合同管理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对重大事项涉及的合同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合同应根据“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第四条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第五条合同业务的主要业务流程包括: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合同争议及纠纷处理。第二节签订合同第六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金额小于1万元、分批采购集中付款的零星办公用品采购、即时结清且取得支付凭证的行为外,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七条本单位签订合同业务流程本单位各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合同条款洽谈→拟订合同→总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并签订→办公室归档备案。第八条本单位签订合同业务控制目标70 避免合同管理流程不完善,影响合同签订的有效性;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准确、不完整,或缺乏财务、法律、技术的支撑,而增加的财务风险、法律风险或存在的舞弊;避免未经授权、审批而签订合同,因欺诈、舞弊、差错而导致的损失;防止合同专用章管理不规范,或合同被篡改,而导致损失;合同未按规定备案、借阅,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第九条本单位签订合同业务关键控制要求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性、授权真实性、商业信誉、经营状况等相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业务、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完整记录和保存谈判情况,并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起草合同时务必要做到合同要素齐全、条款内容完整、合同文字规范、表述严谨准确、合同金额公允、付款方式合理、违约责任明示、订立手续和形式完备等。对于国家或行业有合同范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于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修改。正式签订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且“一次一授权,授权不授责”。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合同应当由办公室编号、备案并存档。服务类合同在有效期内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70 第三节变更合同第十条本单位变更合同业务流程原签约方提出变更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合同变更条款洽谈→拟订变更合同→总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并签订→办公室归档备案。第十一条本单位变更合同业务控制目标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严谨性,避免随意变更合同,确保签订的变更合同条款依法、合规;确保签订的变更合同条款能保障本单位利益,避免因合同变更、未经授权审批或越权审批,可能产生的重大差错以及舞弊、欺诈行为,而产生损失。第十二条本单位变更合同业务关键控制要求合同变更前要充分了解变更条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变更条款,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正式签订变更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变更的合同应当要素齐全,包括签订日期、地点等;变更合同应当由办公室编号、备案并存档。第四节合同争议及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未尽事宜在遵守原合同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70 第十四条本单位合同争议及纠纷处理业务流程原签约方提出争议或纠纷事项→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领导审核处理意见→与合同对方协商→签订变更合同或申请仲裁→办公室归档备案。第十五条本单位合同争议及纠纷处理业务控制目标确保合同争议或纠纷处理依法、合规;确保合同争议或纠纷处理能保障本单位利益。第十六条本单位合同争议及纠纷处理业务关键控制要求合同争议或纠纷处理前要充分了解争议或纠纷发生的原因;合同争议或纠纷处理意见要充分论证,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争议或纠纷事项,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共同拟定处理意见并参与协商;合同争议或纠纷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变更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依法申请仲裁;合同争议或纠纷处理情况应当由办公室编号、备案并存档。第十七条随着对合同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手册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70 第六章会计管理业务控制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会计管理业务控制是单位财务部门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控制手段对资金运动进行指导规范、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第二条会计管理业务控制目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等。第三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人员、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关控制规定。第二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本单位在总务部内设置会计和出纳工作岗位。会计主管由总务部长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本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70 会计主管职责:负责组织、管理、监督会计业务工作;负责制定本局会计业务管理制度和会计业务流程,审核支付单据,稽核记账凭证,复核会计报表等。会计职责:复核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期末对账无误后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装订、保管。出纳职责:审核报销凭据,办理收付手续,票据管理,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第五条会计人员任职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第六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等。第七条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移交和接管工作;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和接替人员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和点收。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八条本70 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九条及时将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第十条原始凭证管理业务控制要求(一)单位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依法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和明细清单。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70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8.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记账凭证管理业务控制要求(一)记账凭证的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复核、会计主管等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70 (二)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四)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在当年内发现,可以用红字记账凭证冲销,同时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会计科目正确,只有金额错误,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第十二条凭证传递和保管管理业务控制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二)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三)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70 (四)各种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第十三条会计账簿管理业务控制要求(一)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三)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四)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第十四条定期对账。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二次。第十五条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第十六条本单位财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执行。(一)行政财务管理制度70 1、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随时接受业务部门检查、指导和监督。2、正确编报预、决算,统计管理全园预算内外经费,定期向园长汇报经费收支情况,协助园长做好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3、每年上、下半年两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幼儿园的财务情况进行汇报和审议。4、每年上、下半年两次财务报表公示,重大的基建项目添置的设备定期公示。5、正确设立帐户,科目明确,帐目清楚,及时核对出纳凭证和日报表。6、月底按时结帐,月初按时记帐,帐目完整正确。7、对全园费用的收支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8、按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各项费用来源渠道分清,专款专用。9、出纳配合会计做好财务结报,要求结报单与帐目记录数金额相符,做到日结月清,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汇报,并查明原因。10、出纳凡领用、使用单位的发票、收据,都应及时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妥善保管。(二)票据管理制度1、票据由专人凭票据购买证到教育局制定部门购置。购置票据包括: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上海市幼托专用收据。2、票据管理人员在购入的票据封面按其号码顺序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编号。订本式收据以本为单位。70 3、票据开具人员在领用票据前必须遵守签字领用的相关手续。不得私自使用已停止使用的废旧收据,一经发现经办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4、保管好各种数据,凭证。年底将所有会计资料装订成册编号,存入档案。5、报账员应对各项经费开支要求有合法的支出凭证,由经办、验收、行政助理、园长审批等手续,严禁不合法凭证作为支出凭证。6、报账员管理好园内经费的现金、支票、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银行对帐单,要求库存现金与帐目数相符。7、报账员凡领用、使用支票,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方可支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平时按现金管理制度要求控制库存现金数额。(三)食堂财务管理制度1、加强食堂管理,完善“进库、出库、验收、盘点”四个环节的管理。2、专款专用。教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3、建立财务汇报制度:1)每月15日之前,会计必须结清上月伙食帐,并将结算表上报园长。15、30日存款数出示。2)每月15日之前向家长公布上月幼儿伙食费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并在家委会、膳委会上进行审核。3)每月15、30存款数向行政助理汇报4)每月10日之前财务报表上交。(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170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进行年预算工作,年结算工作。2、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要求,做好幼儿园财务工作3、每月进行报表报告制(总务、园长、镇教委、财政部门)4、每半年进行预算经费使用情况研讨工作,确保经费正常进行5、严格遵守财务部门的规定,进行预算经费管理6、严格遵守财务纪律,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确保为保教工作服务7、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为幼儿园发展奠定保障(五)幼儿管理费管理制度1、根据市、区物价部门的规定,按月收取管理费2、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上解管理费,及时争取下拨,确保幼儿园正常工作。3、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进行登记—使用—帐户管理与预算经费运作,促进幼儿园保教工作正常进行。4、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确保为保教工作服务5、根据幼儿在园出勤情况,进行次月管理费抵扣工作,建立由班主任统计造册→教学部长认可→财务部门操作→家长签字的流程管理。(六)幼儿代办费管理制度1、根据幼儿园保教生活的需要,每学期在开学初一次性收取保教用品代办费,期末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2、根据上级规定,在学期末进行代办费使用结算—公示—发放清单工作,做到公开化。70 代办费使用过程中,严格依据实际需要性进行操作,强化流程管理,做到教学部请购—后勤部门采购—班主任认可—幼儿使用—凭发票记入财务帐。3、代办费使用情况,每学期一次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检查。4、建立幼儿园收费项目自评系统,规范收费,规范操作(七)幼儿伙食费管理制度1、根据上级部门规定,以及在园幼儿一餐二点的实际情况,每月进行幼儿伙食用费的收取工作2、建立幼儿伙食费帐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3、伙食费使用中,严格依据幼儿身体健康发育的需要,进行幼儿食谱制度→采购→验收→加工→幼儿食用→凭发票记入财务帐的流程管理4、伙食费的使用,每月结帐,进行公示5、根据幼儿在园出勤情况,进行每月退伙食费工作,建立由班主任统计造册→保健老师认可→财务部门发放→家长签字→凭单子入帐的流程管理6、每学期二次接受幼儿伙食管理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指导7、建立幼儿园收费项目的自评系统,规范收费,规范操作。(八)教职员工伙食管理制度1、教职员工伙食管理由幼儿园工会组织负责。2、执行“专款专用、专门加工、和幼儿伙食严格分离”的制度。3、教工伙食费钱款进入专用食堂帐户,执行“收齐——入账——发票公示——上交会计,进行装订。70 4、每月10日,每个员工自觉将伙食费上缴到楼组长——楼组长收齐后——上缴财务部长处——财务部长将现金存入食堂账户,进行集体支付本月菜费——发票由工会主席、工会执委、食堂部长签字——发票公示——发票整理后交会计进行装订。5、教职员工伙食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是从“帮助教职员工解决后顾之忧,让职工有更好的精力投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此,在学校财务制度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当年市场情况,采取“个人支付和集体补贴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数额每年由工会组织和行政共同商量,每年8月调整确定。6、教职员工每月连续缺席两周(除国定假日外),交纳半月伙食费。考虑到目前“操作方便,没有专门财务人员以及交纳的总费用不够开支,学校补贴多”的现状,因此零星缺席实行“不退费”制度。7、教职员工总交纳的伙食费“按月全部支付”后,“缺额部分”由学校支付。发票另开,目前在学校“三费”中支出。如果政策不允许,本制度和操作流程将重新改变。(九)公务卡管理制度1、幼儿园在教学部和保育部中各选择一位老师开通公务卡。此卡由该教师负责保管。2、公务卡,可以采购各类教学用品、办公用品以及水电煤的缴费等。3、在使用公务卡时,根据需要申请,然后到总务主任处确认。(十)外包制度70 第五节财务报告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一)编制财务报告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2.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3.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二)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五节会计档案第十八条70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本单位会计岗位负责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十九条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二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二十一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二十二条70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二十三条随着对会计业务内控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手册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补充。第七章监督与沟通管理业务控制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对外沟通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第二条本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配合区教育局审计室开展的内部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同时加强对信息公开流程的管理。第三条本单位监督与沟通管理业务的主要流程包括:内部审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第二节内部审计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法对教育局下属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70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流程教育局党委组织科开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内审部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开具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上交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形成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局主要领导审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反馈整改情况。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控制目标避免无计划、无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避免未具备能力、素质水平要求的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影响绩效评估工作质量;避免内部审计后没有反馈和改进,达不到促进基础单位进一步完善工作的目的;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为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等提供参考依据。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关键控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客观、完整、清晰。第八条财务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依法对实行预算管理的本单位的财务收入、支出进行的审计。第九条财务收支审计业务流程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开具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上交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形成初稿→70 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局主要领导审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反馈整改情况。第十条财务收支审计业务控制目标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经济风险,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一条财务收支审计业务关键控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客观、完整、清晰。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是对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活动。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审计业务流程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开具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上交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形成初稿→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局主要领导审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反馈整改情况。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审计业务控制目标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确保专项资金不被挪用、挤占;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审计业务关键控制要求70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客观、完整、清晰。第三节绩效评价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手段。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十七条绩效评价包括绩效前评价、绩效后评价和绩效跟踪评价。第十八条绩效前评价和绩效后评价业务流程确定评价工作任务→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审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初稿→组织专家对报告初稿进行评审→修改形成评价报告。第十九条绩效前评价和绩效后评价业务控制目标确保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具备可操作性;确保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确保前评价结果能为预算编制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确保后评价结果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条绩效前评价和绩效后评价业务关键控制要求70 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评价指标体系应充分论证,切合教育系统实际;工作方案应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组织、参与评价的相关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遵循保密原则;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第二十一条绩效跟踪评价业务流程确定跟踪评价工作任务→相关单位(科室)填写绩效跟踪表→上报区财政局。第二十二条绩效跟踪评价业务控制目标及时系统的反映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纠正绩效运行偏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预算执行率。第二十三条绩效跟踪评价业务关键控制要求真实填列项目执行情况,发现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依据偏差分析,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发现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按规定调整执行或停止执行。第四节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业务流程70 本单位业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工作要求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及拟公开资料→教育局领导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提交的信息公开资料进行审核→本单位信息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信息根据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对需报财政局审核的信息资料,由教育局领导审核后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区教育局上报的拟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业务控制目标建立完善、有效的信息公开体系,使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公众等及时了解教育政策、教育发展动向及学校的办学情况等,促进教育和谐发展;规范信息公开程序,避免错误的信息、造成误解的信息、不宜公开的信息以及未经审核的信息公开后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业务关键控制要求本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法定公开信息和自愿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途径除了有本单位的公告栏(窗)、校园局域网外,还有公众平台,如学校的网站、教育主管部门的网站、报纸、电视等。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