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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2部分营业性演出场所》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任务来源: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百项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安监发〔2015〕13号)”制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系列标准中的第82部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2部分营业性演出场所》,本标准由北京文化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主要起草人:马海澎、刘伟宏、李欣、郭秀霞。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一)必要性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营业性演出场所为典型的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人员疏散逃生困难,容易造成较严重的生命与财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营业性演出场所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主要源于多数单位都将财力、精力投入到加强经营上,而对于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存在领导层疏于安全管理、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整体安全意识淡薄、在职安全培训不足,专业岗位人员职业技能欠缺,对设备设施隐患的长期漠视等诸多问题。然而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目前,北京市拥有137家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涵盖人的安全意识、用电、消防、特种设备、建筑结构安全等内容,而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众多,尤其其行业的特殊性,管理水平不同,重视程度不同,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把握和执行有一定差距,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治理营业性演出场所内部隐患排查治理与应急救援等方面还有一定的距离。经过多次调研,发现迫切需要有一套能具有针对营业性演出场所6
特色、可操作性强的标准,解决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众多,内容设置不全或交叉重复,安全要求的粗细程度不一致等问题。另外,现有标准规范针对营业性演出场所如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技术性要求较少,导致实际工作中部分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这需要有一部更为具体、更为详尽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予以支持。因此,为解决营业性演出场所面临众多标准无所适从现状,特编制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2部分:营业性演出场所》标准,旨在为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量身定做“安全保护伞”,使政府安全监管关口前移,把安全隐患消灭在未然之中。(二)意义《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2部分营业性演出场所》规定了基础管理要求、场所环境、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用电、消防、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操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将营业性演出场所各项安全管理事项给予明确要求,为营业性演出场所提供一套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生产标准及要求,为营业性演出场所量身定做“安全红线”,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使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全面提升,使企业管理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制可尊,使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做到有章可循,解决政府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1)可引导营业性演出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行为,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使各个环境和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2)可配合本市各级文化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营业性演出场所大力推进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为核心的“四化三体系双基”总任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工作,有效促进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3)随着安全生产社会化的推进,企业或政府向技术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通过制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2部分营业性演出场所》,可规范社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以此为依据,为营业性演出场所开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咨询、评审工作,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工作引向科学、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三、主要工作过程。为保障本标准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促进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及资源整合能力,调动行业相关单位和专家积极参与,全面6
开展调研工作,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地标制定组”)和专家组,研究制定标准编制工作方案,精细筹划编制工作思路和进度计划,积极有序开展标准编制调研和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工作中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密切合作。《安全生产等级评定规范第82部分: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调研、起草、修改、研讨、评审、征求意见等相关编制工作开展顺利。期间主要的工作过程有:(一)前期准备及初稿形成。项目立项前,地标制定组查阅、研读相关国内外文献,广泛搜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各类行业企业等级划分与评级标准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文件,共收集并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7项,国家标准14项、行业标准2项、地方标准1项等相关材料,归纳提炼技术标准共性内容。同时地标制定组对北京天桥剧场、北京音乐厅、湖广会馆等多家营业性演出场所开展了现场调研并且召开专家座谈会,调研对象涵盖了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共计10余家,掌握了其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和特殊性要求。调研中与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广泛征求意见。立项公示后,地标制定组结合立项论证会上的专家意见,对标准草案内容进行了数次讨论。地标制定组先后组织了数次内部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经多次修改,于2016年5月初,完成了标准初稿及其评定细则赋分以及编制说明的撰写工作。(二)内部意见征集2017年5月~6月,地标制定组先后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形式征集行业管理专家、歌舞娱乐场所安全管理人员相关意见和建议。针对征集的意见,地标制定组召集了研讨会,将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分析,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修改稿件4次,不断完善标准内容,于2017年6月末形成《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82部分:营业性演出场所》征求意见稿。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营业性演出场所无相应的行业标准,本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关条款规定的设置,标准部分条款要求严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以满足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生产等级评定需要。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实验验证的论述。(一)基础管理要求6
本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隐患排查和治理、相关方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和“三同时”管理的规定。本部分符合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二)场所环境本部分明确了建筑物、改扩建及装修、建筑物防雷的规定。本部分符合GB50016、GB50057、JGJ57等标准的相关规定。(三)生产设备设施本部分明确了设备一般要求、安全标识、安全出口、设施要求等安全要求。本部分符合GB2893、GB2894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四)特种设备根据调研情况,北京市范围内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观光车辆。本部分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锅炉、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和观光车辆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符合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TSGT7001和GB24727的规定。(五)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本部分明确了锅炉房、餐饮后厨和燃气设施、空调系统、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和其他设备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符合GB50016、GB50041、DB11/450、GB50028、GB50365、GB9237、AQ7004和GB/T3787等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编制而成。(六)用电本部分明确了变配电系统、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装置、固定电气线路、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动力(照明)配电箱(柜)、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网接地系统、照明灯具、插座、开关和发电机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符合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和GB50053、DL408和DB11/527等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形成。(七)消防本部分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资料和日常管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消火栓与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符合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GB50016等的规定。(八)紧急疏散根据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特点,对营业性演出场所紧急疏散作出了规定。本部分符合6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九)营业期间管理要求本部分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期间管理要求作出了规定。本部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十)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本部分结合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实际作业活动,对其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作出了规定。(十一)操作人员行为规范本部分结合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实际作业活动,按照作业各环节以及检修、排故的安全行为作出了规定。根据营业性演出场所涉及的危险作业活动,明确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编写过程中未出现重大意见分歧。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本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根据实际工作使用需求,确定为推荐性标准。九、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不需要强制性实施。十、实施标准的措施(政策措施/宣贯培训/试点示范/配套资金等)。本标准由北京市文化局提出并归口管理,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为:(1)宣贯培训:标准发布后三个月内,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召开标准宣贯会,对涉及企业进行培训和宣传普及。(2)配套资金:执行标准配套一定资金,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以达到推广、落地的目的。(3)政策措施:对地方标准的实施建立监管机制,对违反地方标准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或相关处罚,以严格标准的实施。十一、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评定指标和评定要素评分分值赋予不同的权重,其评分分值如下表所示。6
表1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分值表评定指标评定要素分值基础管理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20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0安全操作规程2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0应急救援50隐患排查和治理50相关方安全20劳动防护用品10特种设备安全30营业期间管理要求70现场技术要求场所环境115设备设施180特种设备80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100用电55消防7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5操作人员行为规范20合计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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