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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安全监理业务工作规范手册 篇一: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监理人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的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机监理员,是指全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农机考试员,是指全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农业机械驾驶证的人员进行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试的监理人员;农机检验员,是指全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农业机械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全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处理农机事故的监理人员。 第二章农机监理员的管理 第四条农机监理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开展农业机械及驾驶人的牌证核发工作; (三)依法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履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政府及农机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农机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无影响风纪的生理缺陷; (四)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热爱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中有农机安全监理管理经验、作风正派的人员中选拔,作为兼职监理员,协助旗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从事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第七条农机监理员的培训 (一)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 农机监理员证后方可上岗;
(二)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全区农机监理人员培训教材和试题库的统一编制和制定。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机监理员的培训工作。原则上应于监理员证考试、考核前统一组织本辖区的监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内部应分别制定培训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机监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技能训练。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农机监理员证的审批与核发 (一)由所在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员审批表》,上报至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确定时间,统一进行考试、考核; (二)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统一制作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三)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均应建立本地区农机监理员档案。 第九条农机监理员审验 (一)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机监理员的审验工作;
(二)监理员审验每年进行一次。由本人进行工作总结,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员审验表》,按监理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验时要针对监理员情况进行相关教育; (三)审验时,要对农机监理员工作业绩、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给予认真审查,并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员审验表》进行审验。对审验不合格以及未参加审验的,由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报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取消其监理员资格,并收回农机监理员证。 第三章农机监理考试员的管理 第十条农机考试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业部和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 (二)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和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 驾驶人的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试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其它固定式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第十一条农机考试员的配备 盟市级和旗县级农机考试员的配备应能满足工作需求,但不得少于2人。第十二条农机考试员的申报条件:
(一)遵守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持有有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员证》,且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的农机监理人员; (三)具有农业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四)熟知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工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农机考试业务; (五)熟知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相应准驾机型的驾驶证。 第十三条农机考试员审批程序 (一)本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驾驶人考试员审批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推荐; (二)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申报人资格,向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报; (三)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组织考试员专业岗位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制作的农机考试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1、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4、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技能考试 1、场地驾驶; 2、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 3、道路驾驶; 第十五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的农机监理员从事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工作前,必须通过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相关业务规定 (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工作实行农机考试员负责制度。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合格与否必须由农机考试员签字确认; (二)农机考试员在主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时必须携带农机考试员证件; (三)对驾驶人考试实行“双签名”制度。每个科目考试结束后,由驾驶人和考试员在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共同签名,并存入驾驶人员档案。每次考试,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考试员共同主持。 第十七条业务考核及相关处罚
(一)农机考试员必须每年度考核一次。旗县级农机考试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进行。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考试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考试员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由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农机考试员,其所属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暂时收回农机考试员证件,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进行复训和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权取消其考试员资格并收回农机考试员证件。 第十八条农机考试员在主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有权终止考试。 (一)考试现场秩序混乱,制止无效时; (二)场外有教练员或其他人员进行指导,劝阻无效时; (三)有替考行为时; (四)考试所用机械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时。 第四章农机监理检验员、事故处理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农机检验员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各类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二)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 (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负责农机事故统计、原因分析,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检验人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国家、农业部、自治区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部、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国家、农业部、自治区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处理的办法和程序; (三)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 (四)模拟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第二十三条农机检验员、事故处理员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秉公执法;
(二)具有农业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三)持有农机监理员证,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的外业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四)熟知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机维修知识; (五)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持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检验员与事故处理员证的审批与核发 (一)由所在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检验员、事故处理员审批表》,上报至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确定时间统一进行考试、考核; (二)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颁发统一制作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检验员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事故处理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三)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均应建立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检验员和事故处理员档案。 篇二: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系统 二○○九年度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严格履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及农机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赋予农机监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使我区农机监理工作各项任务层层落到实处,保障农机监理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农机监理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农机监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明确职责,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对农机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由自治区农机监理站与各盟市农机监理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自治区农机监理站要及时掌握各盟市监理所各项目标任务的实施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指导、检查,年终对各盟市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各盟市农机监理部门在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签订的农机监理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目标按要求完成。
二、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1、农业机械注册率15分完成任务计满分,超额完成任务或未完成任务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比例计算得分。 2、农业机械年度检验率10分 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计满分,未完成任务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比例计算得分。 3、农业机械注册数(无牌证机车治理)10分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计满分,未完成任务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比例计算得分;在此基础上,每注册登记200台另加1分。 4、新考试驾驶人(无证驾驶人治理)10分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计满分,未完成任务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比例计算得分;在此基础上,每考试发证200人另加1分。 5、组织征订专业报刊和杂志10分征订《中国农机监理》5分,征订《农村牧区机械化》5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计满分,未完成任务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比例计算得分。 6、农机监理业务工作信息提交15分信息上报:各盟市农机监理所报送音像资料、文字及图片信息一律网上提交。经自治区农机监理站审核、采用的稿件列入目标考核。自治区农机监理站将不定期通报各盟市农机监理所信息报送情况;不允许年底突击报送信息。
1)音像资料(8分):完成目标任务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完成2份加1分。 2)图片(4分):完成目标任务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完成4份加1分。 3)文字信息(3分):完成目标任务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完成4篇加1分。 7、统计报表报送15分 (1)装备及机构人员统计报表(5分)。各盟市农机监理所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农机监理技术装备情况汇总表》和 《农机监理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汇总表应按农业部的相关要求进行报送。未出现差错且按时报送的,该项目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2)农机监理业务统计报表(10分)。盟市所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情况统计表》、《拖拉机和驾驶员牌证核发情况汇总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核发情况汇总表》。每次报表应得分数为分;每次报表分别考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表报送至自治区站的,每迟报一次扣分;内容不完整、不齐全的,每缺少一处扣分;数据不正确的,每错误一处扣分;同一表中的数据之间或者本次报表数据与前次报表数据相互矛盾的、或者更改数据的,本次报表不得分。每一次报表最多只扣除分。 8、农机事故报表及事故分析材料报送15分 1)农机事故报表(9分)。XX年1月起,实行网上报送农机事故月报表及农机事故重特大事故月快报表。 全年每个盟市要报送的报表为12份,每份报表为分,根据报表的填报情况确定每份报表的应得分数,依据报送情况分别考核。 事故报表网上报送日期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表每迟到一天扣分;内容不完整、不齐全的,每缺少一处扣分;数据混乱不正确的,每错误一处扣分; 纸质月报表无统计员本人签章、无填报单位领导签字、无填报单位公章、无填报日期的,其中缺少任一项内容扣分。 2)事故分析材料(6分)。全年每个盟市要报送的农机事故原因分析材料为2份(半年报、全年报),每份为3分,根据报送情况确定每份材料的应得分数。 每半年应按规定时间报送事故原因分析材料,每迟到一天扣分,报出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敷衍了事,不认真做出事故原因分析的扣分。不报送事故分析材料的为0分。 每一份事故原因分析材料最多只扣除该份材料应得的分数。
9、网络与业务软件的管理和使用15分各盟市农机监理所应于每季度末(第4季度应于11月底)将本地区的业务数据通过计算机业务软件上报至内蒙古农机监理信息网。数据报送每缺一次扣4分,缺二次或二次以上者本项目不得分。 10、财务工作15分财务制度健全、审计合格。 各盟市承担目标管理任务的具体目标值详见《XX年度全区农安全机监理目标任务一览表》和目标管理责任状。 三、奖励办法 目标任务完成较好并取得较好成绩,确定为目标管理奖获奖单位,通报全区表彰。奖励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种。 自治区农机监理站将根据情况给予获奖单位领导以适当奖励。 四、考核验收和评比办法 1、各盟市农机监理所须在本年十二月十日前向自治区农机监理站书面提交目标管理自我验收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并将上述材料形成Word文档以电子邮件发送至自治区农机监理站(邮箱地址:nmgnjjl@)。 2、自治区农机监理站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核实,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评定该项目的考核得分。 3、考核得分尚未达到该项目目标分值60%的,视为该项目标 未完成。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盟市的目标管理奖评比资格:⑴年底拖欠自治区农机监理站当年各类款项或往年欠款未按计划还款的; ⑵未通过自治区农机监理站监制而自行订制牌证的;⑶目标任务有六项以上(含六项)未完成的; ⑷当地发生追究农机监理部门责任的重、特大农机事故的;⑸当地出现被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5、奖励等次按考核得分多少确定。 五、名词说明 农业机械在册台数:指农业机械上年年底在农机监理部门注册台数+当年新注册台数-当年注销台数。 驾驶人在册数:指驾驶员上年年底在农机监理部门领取驾驶证的人数+当年新领驾驶证人数-当年注销人数。 农业机械应检台数:指上年年底在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的农业机械台数。 实检农业机械台数:指实际参加年度检验的农业机械台数(不含当年新注册的农业机械台数)。 农业机械年度检验率:农业机械年度检验率=A÷B A:实检农业机械台数; B:农业机械应检台数。 农业机械注册率:农业机械注册率=G÷H
G:农业机械在册台数; H:当年年底农机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保有量。 篇三:9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条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七条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 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证件 第十三条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 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监督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