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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二○一二年十二月
目录1项目背景.............................................................................................................................................1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33编制目的、依据、原则和基本任务.................................................................................................44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5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解释.................................................................................................................56其他补充条款的说明.........................................................................................................................97标准征求意见和处理情况.................................................................................................................98标准技术审查情况...........................................................................................................................109参考文献...........................................................................................................................................1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规范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应输变电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促进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以“环办〔2005〕61号”文《关于下达2005年第三批国家环境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下达了标准编制任务计划,明确要求国家电网公司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2005年7月,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开展规范的起草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2009年5月,按照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要求,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负责本规范的制订。1.2工作过程2005年5月,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5〕61号”文《关于下达2005年第三批国家环境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由国家电网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2005年7月,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开展本规范的起草工作。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于当月编制完成本标准《开题报告》。2005年11月,国家电网公司邀请原国家环保总局及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参加,在北京召开《开题报告》讨论会。2006年4月,成立标准编制组,开始起草工作。2007年3月,编制组起草完成标准讨论稿。2007年4月,国家电网公司在成都主持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讨论稿第一次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国家电网公司、电科院、武高院、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公司、东北公司、西北公司、北京公司、江苏公司、浙江公司、安徽公司、福建公司、河南公司、湖南公司、四川公司、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中南电力设计院以及编制单位西南电力设计院,会上形成会议纪要。2007年6月,标准编制组根据2007年4月成都会议纪要,完成标准讨论稿的修改工作。2007年6月,国家电网公司在武汉主持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1
变电工程》讨论稿第二次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交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江苏公司、浙江公司、安徽公司、福建公司、湖北公司、四川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中南电力设计院以及编制单位西南电力设计院。会议以纪要方式形成进一步修改意见。2007年9月,标准编制组根据2007年6月武汉会议纪要,完成了标准讨论稿修改。2008年3月,标准编制组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标准处、环评司验收处、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相关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形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环境保护部以“环办函〔2008〕767号”《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该技术规范意见。征求意见工作于2008年11月底完成。2009年4月,标准编制组根据所征求的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了修改。2009年5月,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下达任务,由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对本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2009年7月21日,“输变电工程环评技术导则、竣工验收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协调会”在杭州召开,参加会议的单位有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西南电力设计院、中南电力设计院、浙江省电力公司和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会上形成会议纪要。按照会议纪要要求,技术中心完成本规范的修改并报送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审核。2009年8月27日,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在北京召开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送审稿)》审议会。技术中心根据会议纪要,对本规范进行了修改,形成报批稿。2009年9月5日,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在北京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试行)(报批稿)》审查会,根据会议纪要,技术中心对本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改。2010年6月20日,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技术委员会在杭州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试行)(报批稿)》审查会,根据会议纪要,对本标准报批稿进行修改。2012年2月,按照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要求,技术中心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试行)(报批稿)》进行修改。2012年3月31日,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设项目竣工环2
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试行)(报批稿)》讨论会,根据讨论会纪要,技术中心对本规范进行修改。2012年4月24日,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试行)(报批稿)》讨论会。根据与会代表提出的修改建议,技术中心对本规范进行修改。2012年5月30日,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试行)(报批稿)》讨论会。根据与会代表提出的修改建议,技术中心对本规范进行修改。2012年7月6日,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试行)(报批稿)》讨论会。根据与会代表提出的修改建议,技术中心对本规范进行了修改。2012年10月4日,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发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函审通知,请有关专家对该规范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函审意见,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进行了修改。2012年11月,环境保护部辐射监测技术中心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进行了内部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进行了修改。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为适应输变电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有必要制定该规范。开展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仅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而且也是输变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以考核输变电工程在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过程中要求采取的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措施的有效性,同时对可能遗留的环保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整改措施。相对于其他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即点线结合、线路跨距较大、交通不便、环境敏感目标复杂但环境影响因子相对简单,影响范围明确;输变电工程数量多、施工周期短、投运时间紧迫。输变电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目前尽管已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缺乏专门的、统一的技术规范,验收调查、监测工作仍存在一定随意性,验收质量不易控制和评价,因此迫切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输变电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成部分,对促进电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实施后,将规范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加强科学性和规范性,统一要求,以达到验收工作3
有据可依的目的。3编制目的、依据、原则和基本任务3.1编制目的(1)指导和规范我国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工作;(2)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提供技术支撑;(3)为建设单位规范输变电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依据。3.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6)《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9)《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3.3编制原则(1)以相关法规为准绳本标准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具体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从科学和技术角度对以上法律法规进行体现。(2)体现行业特点本标准是针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而编制的。输变电工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即点线结合、线路跨距较大等特点。在标准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等方面都要符合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使标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4基本任务明确输变电工程验收调查条件、调查重点和监测因子、验收调查技术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加强科学性,避免随意性,使验收调查、监测工作有据可依。4
4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4.1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本规范适用范围与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致,即规范适用于指导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工程、±1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工作。4.2主要内容本标准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验收调查工作程序;(2)验收调查原则和方法;(3)验收调查分类管理要求;(4)验收调查时段和范围;(5)验收调查标准;(6)验收监测工况要求;(7)验收调查重点;(8)环境监测因子;(9)验收调查准备阶段技术要求;(10)验收调查技术要求;(11)验收调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解释5.1验收调查工作程序根据验收调查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验收调查工作的实际经验,将验收调查工作程序按进展情况分为调查准备阶段、验收调查阶段二个阶段,并以流程图的形式表示,以便更直观和简捷。5.2验收调查原则和方法明确了验收调查应坚持的原则和采用的方法。5.3验收调查分类管理要求明确了验收调查分类管理要求及验收调查文件编制格式。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5
分类管理的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特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输变电工程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输变电工程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验收监测表。在规范附录A和附录B中分别给出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调查表/验收监测表的编制格式。5.4验收调查时段和范围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和工程建设过程,将验收调查工作分为工程前期、施工期、试运行期三个时段进行调查,其中“工程前期”含项目立项、可研、环境影响评价、核准、设计等阶段,如果一一罗列过于繁琐,且随着国家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也有所变动,因此统一用“工程前期”代替。明确了验收调查范围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如工程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项目建设的实际生态影响和其他环境影响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调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5.5验收调查标准明确了验收调查标准采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采用的标准。对已修订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应提出验收后按新标准进行达标考核的建议。5.6验收监测工况要求明确了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运行电压达到设计电压等级,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规定了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工程可分期开展验收调查工作。5.7验收调查重点明确了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重点。5.8环境监测因子明确交流输电线路、变电站(开关站)监测因子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直流输电线路监测因子为合成电场、噪声;换流站监测因子为合成电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明确了各监测因子的测量指标。5.9验收调查准备阶段技术要求5.9.1资料收集根据验收调查工作实践,应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文件、工程核准和设计审批文件、工程基础资料等。6
5.9.2现场初步调查明确了现场初步调查目的及内容。5.10验收调查技术要求5.10.1环境敏感目标调查由于输变电工程的环评文件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的,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甚至施工过程中,项目站址、输电线路路径均有可能发生变动,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的环境敏感目标与工程实施后的实际敏感目标可能存在差异。考虑上述情况,规定了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敏感目标、工程情况发生变更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的实际影响或新增的环境敏感目标均进行调查。规定了环境敏感目标调查的内容及要求。5.10.2工程调查明确了工程建设过程、工程概况、工程变更情况调查内容。5.10.3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调查环保设施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的调查是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的工作重点之一。本条根据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同时结合输变电工程的特点,确定应对工程各时段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明确了分期建设、分期验收的工程,应调查各期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之间的关系、后续工程中环境保护措施“以新带老”落实情况及分期验收行政审批情况。5.10.4生态影响调查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及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规定了输变电工程生态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结果分析要求。考虑输变电工程水土流失有专项验收,故在生态影响调查一节中,未对水土流失影响调查作要求。5.10.5电磁环境影响调查主要依据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输变电工程调查和监测内容、要求。规定了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的一般规定和变电站、换流站、输电线路电磁环境监测因子,监测方法和监测结果分析要求。5.10.6声环境影响调查提出了输变电工程声环境影响调查和监测内容、要求。明确了厂界噪声和环境敏感目标噪声监测的一般要求。规定了监测结果分析要求。7
5.10.7水环境影响调查由于站式工程的生活污水量较少,含油污水只有事故状况下才可能产生,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或很少外排,污水对水环境基本无影响,故简化了水环境影响调查内容,未对污水监测提出具体要求,只提出了水污染源、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所在地水功能区划调查内容和要求。5.10.8固体废物影响调查规定了固体废物影响的调查内容和调查结果分析要求。5.10.9社会环境影响调查规定了输变电工程社会环境影响调查内容包括拆迁及迹地恢复情况调查和文物古迹、人文遗迹影响调查。5.10.10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规定了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内容及调查结果分析要求。明确了应重点调查站式工程运行期油污染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是否完善。5.10.11环境管理状况及监测计划落实情况调查规定了环境管理状况及监测计划落实情况调查内容及调查结果分析要求。5.10.12公众意见调查明确了编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工程,需开展公众意见调查。规定了公众意见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样本数量及调查内容确定原则。对调查结果分析进行了规定。5.10.13调查结论与建议对调查结论与建议提出了规范性要求。5.10.14附件规定了调查、监测文件中应附的与工程相关的文件,以补充说明调查、监测文件中的有关内容。5.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提出了调查和监测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要求。规定了验收调查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明确了验收调查的责任问题。5.12附录5.12.1附录A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是验收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5.13.2附录B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是验收调查表/验收监测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8
6其他补充条款的说明2010年,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上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试行)》(报批稿)后,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于2012年3月31日、4月24日、5月30日、7月6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讨论会。历次讨论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24个,其中采纳意见17个,占总数的70.8%;不采纳意见6个,占总数的25.0%;部分采纳意见1个,占总数的4.2%。历次讨论会后,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主要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见附表2。根据2012年7月6日讨论会的意见,删去了本规范“试行”规定。2012年11月,环境保护部辐射监测技术中心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进行了内部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有关电磁和噪声监测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的主要内容未变,仅对有关条款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内容更清晰,条理更清楚。7标准征求意见和处理情况2008年10月,环境保护部以“环办函〔2008〕767号”《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收该技术规范意见。征求意见工作于2008年11月底完成。共征求23家单位意见,其中回函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单位14家,未回函单位9家。共返回意见95个,其中采纳意见42个,占总数的44.2%;不采纳意见46个,占总数的48.4%;部分采纳意见7个,占总数的7.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情况见附表1。主要意见如下:(1)建议对《技术规范》第一条进行修改,将规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须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全部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直流)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2)建议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规定“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3)建议在“8现场监测”中增加规定“验收监测点位选取时应充分考虑和环境评价背景监测点位的一致性,如发生变化应进行相关说明”。(4)建议“8.1.3噪声监测”中增加规定“如变电站边界处未达标,应测量该方向最近敏感目标处的噪声值,并分析超标原因”。(5)建议“8.5”条修改为“现场监测期间,应核实实际运行工况”。(6)关于资料分析,“项目地理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投资……”,建议在“项目投资”后增加“环保投资”。9
2012年10月,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以函审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对该规范的修改意见。函审7人全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共返回意见43个,其中采纳意见11个,占总数的25.6%;不采纳意见32个,占总数的74.4%。函审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见附表3。8标准技术审查情况8.1送审稿审查情况2009年8月27日,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在北京召开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送审稿)》审议会。与会代表和专家经认真讨论,认为本规范在调研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新的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输变电工程特点、环境投诉纠纷情况,确定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重点验收调查的内容为电磁环境、声环境和生态影响调查,以及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本规范明确了各部分的调查内容,做到了针对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做到了与相关行业导则的协调一致,可为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服务。经审议,会议原则通过本技术规范,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删去电力行业标准,在监测方法中说明可以参照相关标准。二、术语和定义部分(一)术语定义应与输变电工程环评导则一致,同时明确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测量量为综合值。(二)保留“无线电干扰”定义,改为“无线电骚扰”,作为达标考核标准,不对敏感点无线电干扰进行监测。“无线电骚扰”定义为“输变电工程中的无线电骚扰是指由电晕和火花放电引起的有用无线电信号接收性能下降的现象。”删去“直流磁场”、“离子流密度”定义。三、总则部分(一)“4.1.1”节补充核对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审批文件,核实工程试运行报批手续内容。(二)“4.3.1根据工程建设过程,验收调查时段一般分为工程前期、施工期、试运行期三个时段”改为“4.3.1根据工程建设过程,验收调查应包括工程前期、施工期、试运行期三个时段的内容”。工程前期、施工期的调查内容可以简化。(三)删去“4.4.2”全部内容。(四)“4.5”节“验收调查原则和方法”改为“验收调查原则和流程”,并把“4.5”节合并到“4.1”节。10
(五)调查原则增加“坚持环境保护和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相兼容原则”。(六)“4.6”节调查重点补充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内容和拆迁安置、迹地恢复情况调查内容。保留电磁环境影响调查、声环境影响调查、生态影响调查。(七)简化施工期水环境影响调查内容。(八)去掉表一生活污水监测内容,增加换流站敏感点处噪声倍频程声压级测量要求。(九)简化固体废物影响调查内容。(十)社会环境影响调查改为拆置安置和迹地恢复情况调查。(十一)简化环境管理状况及监控计划落实情况调查,部分内容纳入“6.3”节。(十二)公众意见调查的重点是与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六、调查结论与建议部分“6.13.2重点概括说明工程建成后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现有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对环境保护措施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改为“6.13.2重点概括说明工程建成后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现有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充分性,在此基础上,对环境保护措施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七、附录部分应增加试运行批文。八、质量保证(一)应补充质量保证计划、质控措施要求。(二)关于工况保证,应要求列示工程运行负荷。九、其他问题(一)会议有部分专家提出增加“对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需调查线下劳作人员保护措施”,部分专家持反对意见。(二)专家建议进行输变电工程运行对电视信号的接收影响专题研究。(三)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协调一致的问题:1、换流站评价范围内敏感点处应进行31.5-500Hz倍频程声压级测量与评价;2、无线电干扰分析内容。(四)在该规范中应明确验收调查的责任问题。8.2报批稿审查情况2009年9月5日,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在北京召开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报批稿)》审查会。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听取了规范主编单位关于规范报批稿的主要技术内容、编制工作过程、征求意见及对征集意见11
的处理情况的汇报,经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一、此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工程、±100kV及以上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它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利于指导和规范我国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二、编制单位提供的材料充分,内容完整、系统。三、该规范报批稿技术结构合理,条理清楚,技术和经济上可行,有可操作性,与现有法规标准协调一致。四、对征集意见的处理认真、审慎,采纳了其中部分意见和建议,不采纳的都给予了解释和说明。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通过对该规范的审查,提出如下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1)建议“6.3.1……。对架空输电线路需调查线路下方公众活动、劳作、滞留情况,说明线路下方电磁环境指标达标情况和线路设计要求落实情况”改为“6.3.1……。对架空输电线路需调查线路下方公众活动、劳作、滞留情况。对可能有线下劳作的敏感区域,需给出警示和告知等措施”。(2)“4.6.5拆迁安置、迹地恢复调查”部分应重点调查拆迁、安置和迹地恢复情况。(3)“4.4验收执行标准”内容改为“验收标准采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采用的标准”。(4)“6.5电磁环境监测方法”中有关监测方法应与输变电工程环评导则一致;(5)本规范所规定的调查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建议,该标准报批稿按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补充与完善后报送环境保护部,作为试行规范发布。9参考文献[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编.《电磁环境监测与评价》,2003年.[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培训教材》,2007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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