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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外来病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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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海绵状脑病防治技术规范牛海绵状脑病(BovineSpongiformEncephalopathy,BSE),俗称疯牛病,是由朊毒体(PrPSc)引起成年牛的渐进性神经性致死性疫病。以潜伏期长、视听触三觉过敏、共济失调和病死率高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疯牛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疯牛病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风险分析和公共卫生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疯牛病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2.1流行病学2.1.1传染源污染痒病因子的肉骨粉及饲料。2.1.2传播途径消化道感染。2.1.3易感动物143 牛科和猫科动物易感。多发于4~6岁的牛,2岁以下罕见,6岁以上明显减少。2.1.4潜伏期一般为2~8年,平均为4~5年。2.1.5发病率和病死率主要发生于奶牛,发病率一般不超过3%,病死率100%。2.1.6季节性该病无明显的季节性,可常年发病。2.2临床症状2.2.1多数病例不表现典型症状。2.2.2典型病例早期没有明显症状,随病程发展,逐渐出现神经症状:不安、恐惧、惊厥或沉郁;不自主运动,如磨牙、肌肉抽搐、震颤和痉挛;反应过敏,特别对触摸、声音和光照过度敏感;不愿通过门槛、有缝隙的地面或进入畜栏;运动异常,共济失调,步态呈“鹅步”状,四肢伸展过度,反复跌倒。2.2.3大多数病牛都经过几周或几月渐进发展,病程多为1~4个月,少数长达1年,日渐消瘦,衰竭死亡。2.3病理变化2.3.1剖检无明显病变。2.3.2组织病理学检查可见在脑干部的孤束核、迷走神经核、三叉神经脊束核、听神经核、红核等区的神经元核周体和灰质神经纤维网浆出现大量空泡化病变(即海绵状病变),且在完整的冠状切片上呈现两侧对称性分布,并伴有星形胶质细胞增生。143 2.4实验室检测2.4.1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1)2.4.2血清学检测无诊断意义。2.4.3病原学检测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免疫组织化学(见GB/T19180)、免疫印迹、酶联免疫吸附和组织病理学检查(HE染色,见GB/T19180)。2.5结果判定2.5.1疑似病例病牛出现2.2项中的症状,特别是对触摸、声音和光照过度敏感,可初步判定为疑似疯牛病病例。2.5.2确诊病例经2.4.3项中任何两种方法检测均为阳性的,可判定为确诊疯牛病病例。3.疫情报告和确认3.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疯牛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143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疯牛病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2确诊疫情的报告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疯牛病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3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疯牛病疫情。4.疫情处置4.1疑似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疯牛病疫情的,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指导下采集脑样品(见附件1),并及时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2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143 4.2.1划定疫点和风险场4.2.1.1疫点病牛所在的养殖场(户)。4.2.1.2风险场与风险牛/动物相关(见附件3)的养殖场(户)。4.2.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和风险场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点和风险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点和风险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点和风险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点和风险场实行封锁。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以静脉注射巴比妥酸盐或电击法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牛及同群牛,采集所有扑杀牛的脑样品送检,并对病死牛、扑杀牛及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见附件4)。4.2.3.2对排泄物、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见附件4)。4.2.3.3对污染的工具、场所进行消毒(见附件2)。4.2.3.4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牛场的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重点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见附件2)。143 4.2.4对风险场应采取的措施限制牛、羊等反刍动物出入,确认风险牛/动物(见附件3),按4.2.3处理。4.2.5风险产品追踪处理追踪风险牛制成的各种产品(见附件3),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见附件4)。因食用肉骨粉而引起的疯牛病疫情,应采取措施,查找肉骨粉流向,找出所有的潜在感染牛,参照4.2.4进行处理。4.2.6解除封锁疫点内最后一头可疑牛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5.预防与控制5.1阻断传入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港口、机场检疫。应从无疯牛病国家进口活牛及相关产品,同时应提供无该病的检疫证明。进口时经进出境检疫部门严格检疫,活动物到达后必须进行隔离饲养,监测无疫后方可混群。5.2饲养管理5.2.1牛场应禁止从疯牛病发生国进口活牛、牛羊肉骨粉和含有牛羊肉骨粉的饲料或添加剂。143 5.2.2禁止用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或饲料喂牛。5.2.3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5.3监测按国家监测计划加强疯牛病监测。5.4检疫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中应加强疯牛病检疫。5.5宣传培训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疯牛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民众的公共卫生意识,争取各行业和全社会的密切合作,有效防范疯牛病。6.风险分析建立疯牛病风险评估机制。在发生疯牛病疫情后,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开展风险评估,以制定更加详细而有效的消灭计划。7.公共卫生疯牛病可以通过消化道和医源性途径感染人,并引起死亡。采样和检测人员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应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附件1疯牛病样品采集与运送疯牛病样品可按冷冻保存或甲醛固定处理,然后送至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方法一:用于冷冻处理的牛脑样品采集与运送(推荐)143 1专用采样工具采集牛脑样品的特点该工具为塑料制品,呈勺子形状,前端带有锋利的齿,便于切断脑组织。这种采样方式有着非常明显的优点,如使用简单、节约成本、工作效率高、机动性强、采样安全。2采样物品准备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专用的采样勺(一把勺子最多可以采集三份样品,牛脑采样勺为蓝色)、医用剪刀(一把,长10cm左右)、一次性手套、橡胶检查手套(即乳胶手套)、口罩、工作服、样品杯(可向参考实验室索取)、记号笔、冰袋(至少3块大号的冰袋)、大号的透明胶带、带盖泡沫箱(有厚度,无破损,大小适中)、签字笔或圆珠笔、采样单、吸水纸等。3采样步骤3.1如果有比较典型的疯牛病疑似牛,则要拍照或摄像留下证据。每省至少要对20%的临床疑似牛进行拍照或摄像,并且收集临床疑似牛的其他材料如档案等。采集临床疑似牛时,采样人员还需要通过问询等方式弄清该病牛的其他情况,问询内容可以包括饲养历史、来源、流动等情况。这些证据材料必须存档和备份,运送样品时一并寄送至检测实验室。143 3.2每次采样至少有两人在场,其中一人戴好一次性手套和橡胶检查手套,另外一人专门登记和开启样品杯而不需要戴手套。通过查阅养殖档案或者观察牙齿检查牛的年龄,大于3岁的牛(第二对永久门齿长出)才可以采样,但如果该动物为疯牛病风险牛则没有年龄限制。3.3在平整地面倒置牛头,即牛头的两角和鼻子靠地放置。同时,另外一人开始填写采样单,并且在样品杯上标记上对应的样品编号(以县/市名+序号,如青岛1号)。一个样品杯只能装一个脑样品。3.4在枕骨大孔处用剪刀剪开脑硬膜,目的是便于插入采样勺。然后用一个手指伸入枕骨大孔中,沿着延脑(延髓)转一周,目的是切断延脑与头骨之间相连的神经和血管,以便于脑组织顺利挖出。3.5从延脑腹侧(也即勺子从枕骨大孔的上面进入)将采样勺插入枕骨大孔中,插入时采样勺要紧贴枕骨大孔的腔壁,以免损坏延脑组织。采样勺插入的深度约为5~7cm,然后向上一扳勺子手柄,同时往外抠出脑组织和勺子,延脑便可完整取出。尽量保护好延脑“三叉口”处(脑闩部)的组织的完整性。3.6将脑组织放入编好号的样品杯中,拧紧杯盖,然后放置在盛有冰袋的泡沫箱中,用透明胶带将泡沫箱的盖子绑紧。采好的样品必须在5小时之内放入冰柜中冷冻,以防腐败;样品至少要冷冻24小时才能往疯牛病检测实验室运送。3.7各地送来的样品要先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清理,如果没有冷冻好的样品,则必须重新放入冰柜中冷冻好,然后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将样品发送至检测实验室。4样品运送143 准备好带盖的结实的泡沫箱,该泡沫箱必须无任何破损,并且大小适中(根据样品的量来决定)。先在泡沫箱的底部铺上一层吸水纸,之后放入冷冻好的样品,然后在侧面放入几块冷冻好的冰袋,最后在样品的上面放入几块冷冻好的冰袋,盖紧箱盖。用大号的透明胶带封好箱口,再横向打好包,箱子外面用记号笔写上“易碎勿压”以及向上的“箭头”等字样,然后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运送。打好包的样品必须及时发送,并确保4天之内运送至检测实验室。包裹最好通过航空途径运送或由专人运送,并切记要注明“易碎勿压”。切记在采样单上写明送样人及其联系方式,样品检测完后实验室要出具检验报告并寄给送样人。方法二:用于甲醛固定处理的牛脑样品采集与运送1材料1.1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采样单、复写纸和圆珠笔或铅笔1.2医用胶布(用于捆装有样品的纱布,并在其上写上样品编号)1.3电动骨锯或采样勺、骨钳、斧头1.4解剖刀、剪刀、乳胶手套1.5纱布、棉线、密封塑料桶(容积不少于5000mL)1.6固定液:10%福尔马林生理盐水固定液(氯化钠8.5g、水900mL、甲醛溶液100mL)2采样步骤2.1143 如果有比较典型的BSE疑似牛,则要拍照或摄像留下证据。每省至少要对20%的临床疑似牛进行拍照或摄像,并且收集临床疑似牛的其他材料如档案等。采集临床疑似牛时,采样人员还需要通过问询等方式弄清该病牛的其他情况,问询内容可以包括饲养历史、来源、流动等情况。这些证据材料必须存档和备份,运送样品时一并寄送至检测实验室。2.2填写采样单根据实际情况,按采样单要求认真填写。采样地点相同的样品可以登记在同一张采样单上。2.3取样采样前通过查阅养殖档案或者观察牙齿检查牛的年龄,大于3岁的牛(第二对永久门齿长出)才可以采样,但如果该动物为疯牛病风险牛则没有年龄限制。2.3.1电锯采样法a.用电锯沿两牛角根部到枕骨大孔上边缘的方向将牛颅腔打开。b.用手术刀将脑膜切开,骨钳打开颅腔,然后把脑神经和脑血管切断。c.取出整个脑组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间脑、中脑、脑桥和延脑);注意千万不要把脑干损坏。d.将每头牛的脑组织用纱布松松地裹住(纱布容易透水),千万不能紧,一定要松,然后将写有编号名称的医用胶布(用圆珠笔或铅笔将编号写在上面,编号:地名+序号+样品类别名,如“青岛市10号牛”)用棉线栓在纱布口处,注意不让胶布脱落。处理好后放入10~20倍体积10%福尔马林生理盐水中固定一周。注意标签编号与采样单的编号相对应。143 e.用新的福尔马林生理盐水更换旧的固定液,密封在塑料桶中,桶外贴上桶中所有牛脑的编号,以便我们处理牛脑时不开桶盖便可知桶中的牛脑情况。每个塑料桶可根据大小放置相应数量的牛脑。2.3.2采样勺采集法a.准备专用的采样勺(1~2把)、医用剪刀(1把)、一次性手套、橡胶检查手套(即乳胶手套)以及其他采样用品如采样单等。b.戴好一次性手套和橡胶检查手套,专门登记的人员不需要戴手套。通过查阅养殖档案或者观察牙齿检查牛的年龄,大于3岁的牛(第二对永久门齿长出)才可以采样,但如果该动物为疯牛病风险牛则没有年龄限制。c.在平整地面倒置牛头,即牛头的两角和鼻子靠地放置。d.在枕骨大孔处用剪刀剪开脑硬膜,目的是便于插入采样勺。然后用一个食指伸入枕骨大孔中,沿着延脑转一周,目的是切断延脑与头骨之间相连的神经和血管,以便于延脑的取出。e.从延脑腹侧(也即勺子从枕骨大孔的上面进入)将采样勺插入枕骨大孔中,插入时采样勺要紧贴枕骨大孔的腔壁,以避免损坏延脑组织。采样勺插入的深度约为5~7cm,然后向上一扳勺子手柄,同时往外抠出脑组织和勺子,延脑便可完整取出。f.其余步骤见2.3.1中的d和e。注:对于临床疑似牛,采下脑后,从脑中线一分为二,一份用于甲醛固定,另一份用于-20℃冷冻并在低温下运送至参考实验室。3样品的包装与运送143 3.1单独将采样单邮寄给检测实验室,切不可与样品一起邮寄,目的是防止采样单被污染。3.2将固定好的牛脑放在几个大的带内盖的塑料桶中密封,注意每个牛脑都随身带有一个唯一的编号,桶外壁上也标明桶内的所有牛脑编号。运送时桶里的固定液可以仅保留适当的量便可,适当的量是以浸没牛脑为准,但运送时必须更换固定液。3.3运输时,将装有样品的塑料桶用木架子固定好,以防运输途中颠倒。3.4在木架子外面加两张不干胶标签,一张注明样品名称、采样单位与地址及联系电话,另一张注明放置方向、小心、易碎和切勿倒置等字样。3.5样品由专人或经航空运至检测实验室。附件2疯牛病消毒技术1药品选择分析纯氢氧化钠含有效氯浓度超过2%的次氯酸钠溶液,要求分析纯2消毒方法2.12mol/L氢氧化钠溶液浸泡或喷洒消毒1小时,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2.2143 含2%有效氯的次氯酸钠溶液浸泡或喷洒消毒1小时,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2.3134~138℃高压蒸汽灭菌18分钟,适用于回收使用,且可以耐高压的物品。2.4焚烧,适用于一切可以焚烧的物品。3场地及设施消毒3.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喷洒等方式消毒。3.2牛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3.3养牛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收集起来彻底焚烧无害化处理。4饲养人员的物品消毒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均彻底焚烧无害化处理。附件3疯牛病风险牛/动物及产品的定义1疯牛病风险牛/动物只要存在下列特征之一的牛/动物均为疯牛病风险牛/动物。1.1与境外输入性病例来源于同一国外养殖场的牛。1.2与确诊病例在同一产仔季节出生并一起饲养的牛。1.3确诊母牛在表现BSE症状之前的两年内所生的后代。1.4感染牛的生产母牛,包括代孕母牛。1.5其他反刍动物,包括生活在感染养殖143 场一段时间并与BSE病例的污染物有接触的绵羊、山羊、鹿、骆驼和麋鹿等。1.6注射过污染BSE因子产品(如疫苗)的动物。1.7若为饲料引起的疯牛病病例,则同一批饲料饲喂的其他牛只均为风险牛。2疯牛病风险产品的定义来源于风险牛,但未受到脑、头颅、眼、脊髓、脊柱、扁桃体、小肠、脾等组织污染的下列产品,被认为是安全的。2.1牛奶及其制品。2.2生皮和熟皮。2.3精液和源自牛体内采集与处理的胚胎,胚胎的采集与处理符合国际胚胎转移协会的建议标准。2.4由皮张和皮革制造的凝胶和胶原。2.5油脂(不溶性杂质的最大含量为0.15%)和由其制备的衍生产品;2.6磷酸二钙制品(无蛋白或脂肪)。2.7血液和血液副产品,但这类产品需来自于屠宰前未曾往颅腔注入压缩空气或气体,或未曾以捣毁颅腔的方式击晕的牛。除此之外,源自于风险牛的其他牛产品均为风险牛产品。附件4143 疯牛病无害化处理技术1无害化处理地点1.1对于少量牛只或牛产品,以就近原则选择焚烧无害化处理地点,且要避开牧场。1.2对于大量牛只或牛产品,则需要在专门的焚烧厂进行焚烧无害化处理。1.3对于排泄物、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和垫料等物品,以就近原则选择焚烧无害化处理地点,且要避开牧场。2方法2.1总的原则是彻底焚烧。2.2牛只焚烧前,需要将其适当肢解,以便于焚烧完全。肢解时,注意做好生物安全防护。2.3对于少量牛只或牛产品的焚烧。先在焚烧地挖一个大小适当、深度适中的坑,下面架好干燥的木材,喷上柴油,然后将牛产品或内脏和肢解的牛躯体组织块放置在上面(排一层,不要堆积),再次喷上柴油,点火焚烧。2.4对于大量牛只的焚烧。扑杀完后先不要肢解牛只,而是运到焚烧厂之后进行肢解,然后再彻底焚烧。运输时要避免污染环境,运输工具要消毒完全。肢解场地要彻底消毒。污染的物品要焚烧处理或消毒处理。2.5对于大量牛产品的焚烧。将牛产品安全运到焚烧厂进行彻底焚烧处理。运输时要避免污染环境,运输工具要消毒完全。143 2.6对排泄物、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和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方法同2.3。2.7对于污水,先用塑料桶或盆收集起来,根据体积多少加入适量氢氧化钠固体,使其浓度至少达2mol/L。污水污染的表面,则可以喷洒含2%有效氯的次氯酸钠溶液作用1小时。污水处理完后应加入适量浓盐酸使溶液达到中性,然后与其他处理完毕的物品一起填埋。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非洲猪瘟(AfricanSwineFever,ASF),又称非洲猪瘟疫、疣猪病,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致死率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非洲猪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143 2.1流行病学2.1.1传染源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为主要传染源。带毒钝缘软蜱也是传染源之一。2.1.2传播途径主要通过接触或采食被非洲猪瘟病毒(ASFV)污染的物品经口传染;短距离可经空气传播;也可经钝缘软蜱叮咬传播。2.1.3易感动物家猪、野猪易感。家猪高度易感,且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欧亚野猪易感,但非洲野猪,特别是疣猪(Phacochoerusafricanus)和薮猪(Potamochoerusporcus)虽感染该病毒,但不表现临床症状。2.1.4潜伏期一般为15天。直接接触感染的潜伏期为5~19天,钝缘软蜱叮咬感染的潜伏期一般不超过5天。2.1.5发病率和病死率家猪发病率和病死率可高达100%。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猪在12~14天内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病死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可引起少量猪只死亡。2.1.6季节性该病无明显的季节性,可常年发病。2.2临床症状2.2.1最急性:无临床症状突然死亡。143 2.2.2急性: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它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高达100%。病程1~7天。2.2.3亚急性:临床症状同急性,但症状较轻,病死率较低,持续时间较长(约3周)。体温波动无规律,常大于40.5℃。小猪病死率相对较高。2.2.4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2.3病理变化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粘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脾脏肿大,变软,呈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圆,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2.4实验室检测2.4.1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1)。2.4.2血清学检测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143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用于检测血清样品中的病毒特异性抗体。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IFA):检测血清样品,用于ASF感染猪确诊。2.4.3病原学检测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可以采集活猪全血样品、病死猪的肝脏、脾脏、肺脏和心脏低温下运送到具备BSL-3以上生物安全防护条件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检测。血细胞吸附试验(HAD):适宜该法检测的样品有,抗凝血(用肝素或EDTA作抗凝剂)、脾脏、扁桃体、肾脏、淋巴结。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S-ELISA):通过特异性单克隆抗体检测样品中的目的抗原。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可检测和鉴定所有已知ASFV基因型,包括无血细胞吸附能力的病毒和低致病力的分离株,尤其适用于病毒失活的组织样品检测。2.5结果判定2.5.1临床可疑病例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和2.3项之一,并且排除猪瘟,可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非洲猪瘟病例。2.5.2疑似病例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病例。143 2.5.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非洲猪瘟病例。3.疫情报告和确认3.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猪异常死亡,家猪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2确诊疫情的报告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3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4.疫情处置143 4.1疑似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2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2.1.1疫点: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143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4.2.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4.2.3.3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4.2.3.4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见附件2)。4.2.4143 .2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2.4.3采取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4.2.4.4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4.2.4.5对猪舍、用具及场地消毒。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猪相关产品调出,猪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4.2.5.2关闭生猪交易市场。4.2.5.3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4.2.6野生动物控制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只(包括自养存活在野外的及家养育种野猪)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4.2.7虫媒控制应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制定并实施钝缘软蜱控制计划,查清虫媒分布,并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4.2.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8.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及猪产品。4.2.8.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鼓励自繁自养,防止疫情传入。143 4.2.8.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发生疫情。4.2.9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4.2.10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或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猪产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4.2.11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21天后,再设置10头哨兵猪监测21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4.2.12禁养时限解除封锁后6个月内,原疫区内禁止养猪。4.2.13处理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143 5.预防控制5.1阻断传入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边境线50公里范围内禁止生猪养殖;国际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周边禁止生猪养殖。严格落实对来自非洲猪瘟国家和地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进口措施。5.2饲养管理5.2.1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5.2.2应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蜱类虫媒的接触。5.2.3严禁使用泔水饲喂猪。5.3日常监测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关注境外疫情,科学研判疫情态势。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加强对非洲猪瘟的监测。林业部门要开展边境地区野猪和媒介昆虫软蜱的调查监测,摸清底数,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5.4检疫监管加强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做好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工作。143 引种检疫工作时应加强非洲猪瘟检疫。做好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加强跨境调运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5.5宣传培训广泛宣传非洲猪瘟的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增强进出境旅客、边境地区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提高非洲猪瘟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尤其是提高非洲猪瘟和猪瘟的鉴别诊断水平,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疑似疫情,消除疫情隐患。附件1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当怀疑有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时,应对猪群、野猪群以及与猪科相近的动物群属采集以下样品进行检测:抗凝血(用肝素或乙二胺四乙酸(EDTA)作抗凝剂)、脾脏、扁桃体、肾脏和淋巴结。此外,还应采集蜱、虻等昆虫虫媒进行检测。采集的样品应在低温和密封状态下运输到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1血液样品1.1血液样品采集后,加入含有EDTA或肝素抗凝剂的无菌试管中,可能时,每份血液样品采集2管,每管采集5mL,以便为复检准备充足的样品。1.2对拟分离血清的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24143 h,收集血清,放入冰盒后低温运输至检测实验室。待检血清到达实验室后,20℃(短期)或-70℃(较长期)保存;1.3对拟进行病毒分离或病原检测的血液样品,按规定包装后低温运输至检测实验室,并于-70℃以下保存以保持病毒的感染性。-20℃以上保存时,病毒感染性很快丧失,但4℃保存时,感染性能保持数周至数月。2组织样品2.1首选脾脏,其次为淋巴结。选取直径约1cm的组织样品,放入含100IU/mL青霉素和100μg/mL链霉素的PBS溶液中,或放入50%甘油PBS液中,4℃保存运输。2.2为保持病毒的感染性,样品到达实验室后,立即放入-70℃以下低温冰柜冷冻保存。3蜱3.1将收集的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50mL样品瓶/管中。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以便使空气流通。3.2长期保存时,将盛蜱容器放在比较凉爽的地方(20~25℃),可以在瓶底放些湿的棉花以保持一定的湿度。3.3为保持病毒的感染性,应将蜱放在-70℃(液氮、干冰或-70℃超低温冰柜)保存。3.4仅对蜱样品进行形态学观察时,可以放入100%酒精中保存。这种情况下保存的样品仅能用于PCR检测。酒精中保存时,1.5mL带螺旋盖的塑料管,1份蜱9份酒精。143 附件2非洲猪瘟消毒技术1药品种类最有效的消毒药是10%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及戊二醛。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2设备和必需品2.1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2.2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2.2消毒剂:酚类、氯制剂类等合适的消毒剂。2.4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3疫点内饲养圈舍清理、清洗和消毒3.1对圈舍内外消毒后再行清理和清洗。3.2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等。3.3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圈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3.4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3.5对饲养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3.6饲养圈舍的饲料、垫料等作发酵或焚烧处理。3.7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深埋、堆积密封或焚烧处理。143 4交通工具清洗消毒4.1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4.2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内、外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消毒剂消毒后再用清水冲洗,不留死角。4.3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4.4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5生猪交易市场消毒清洗5.1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5.2饲料和粪便等要化学处理后深埋、发酵或焚烧。6生猪屠宰、加工、储藏等场所清洗消毒6.1所有生猪及其产品都要化学处理后深埋或焚烧。6.2圈舍、过道和舍外区域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清洗。6.3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冲洗干净。6.4所有衣服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6.5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7消毒频率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21天。143 痒病防治技术规范痒病(Scrapie)是由朊毒体(PrPSc)引起的自然发生于成年绵羊和山羊的渐进性神经性致死性疫病。以潜伏期长、剧痒、中枢神经系统变性、共济失调和病死率高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痒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痒病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和公共卫生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痒病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2.1流行病学2.1.1传染源主要是自然发病的病羊,其次是污染痒病因子的草场、饲料、用具和分娩房。2.1.2传播途径主要包括垂直传播、水平传播和医源性传播,其中由感染母羊垂直传给羔羊是痒病的主要感染途径,而采食污染的草场是次要途径。病羊身上的螨虫可作为媒介传播痒病。143 2.1.3易感动物绵羊和山羊是该病的自然宿主。多发于2~5岁的羊,5岁以上和18月龄以下一般不发病。不同品种、性别的羊均可感染痒病,但品种间的易感性因其朊蛋白基因的多态性而有明显差异。纯种羊较杂种羊易感。2.1.4潜伏期绵羊的潜伏期一般为1~3年。山羊的潜伏期一般不超过1年。2.1.5发病率和病死率发病率较高,可达5%~10%,甚至20%~40%。病死率为100%。2.1.6季节性该病无明显的季节性,可常年发病。2.2临床症状病羊易惊、不安或凝视,战栗,有时表现癫痫状发作。头高举,行走时高举步,头、颈或腹部发生颤抖。时常出现搔痒,并啃咬皮肤,或在固定物体上(如墙角、树根)摩擦头部、股部、腹部和背部。病羊还时常反复跌倒,磨牙明显,日渐消瘦,衰竭死亡。病程数周至数月。2.3病理变化2.3.1剖检病死羊,除摩擦和啃咬引起的被毛脱落、皮肤损伤和体况衰竭外未发现肉眼可见的其他病灶。2.3.2143 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中脑、脑桥、延髓和脊髓的神经元中有明显空泡,并伴有星形胶质细胞增生,多数有淀粉样病变。此外,在灰质神经纤维处可见空泡化病变和神经元细胞丧失。2.4实验室检测2.4.1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1)主要是脑组织,其次为脾、扁桃体、回肠未端、咽后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2.4.2方法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免疫组织化学(IHC,见GB/T22910)、免疫印迹(WB)、酶联免疫吸附(ELISA)和组织病理学检查(HE染色,见GB/T22910)。2.5结果判定2.5.1疑似病例病羊出现2.2中的症状,特别是出现瘙痒症状,可初步判定为疑似痒病病例。2.5.2确诊病例经2.4.2中两种以上方法检测均为阳性的疑似病例,可判定为确诊痒病病例。3.疫情报告和确认3.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羊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痒143 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痒病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2确诊疫情的报告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痒病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3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痒病疫情。4.疫情处置4.1疑似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痒病疫情的,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指导下采集脑样品(见附件1),并及时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143 4.2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4.2.1划定疫点、疫区和风险场4.2.1.1疫点发病羊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4.2.1.2疫区一般不适合于痒病,但当疫病流行广泛且发生地的地理界限清楚时,也可以考虑划定疫区。划定疫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追踪调查结果,来确定该区域范围。4.2.1.3风险场只要存在以下风险羊的场均为风险场:(1)与境外输入性病例来源于同一国外养殖场的羊。(2)与感染动物来自同一母羊的羊。(3)与感染动物有同群饲养历史的羊。(4)感染动物精液或卵细胞的受体羊。4.2.2封锁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或(和)风险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或(和)风险场143 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点、疫区或(和)风险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或(和)风险场实行封锁。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以静脉注射巴比妥酸盐或电击法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病羊和同群羊,并对所有病死羊、扑杀羊及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见附件3)。4.2.3.2对排泄物、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见附件3)。4.2.3.3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草场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2),能够焚烧的物品采用彻底焚烧处理。4.2.3.4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4.2.3.5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羊场的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重点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见附件2)。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重点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见附件2)。4.2.4.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4.2.4.3关闭羊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展销活动。4.2.4.4风险羊(见4.2.1.3)按4.2.3.1处理。4.2.4.5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4.2.4.6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监视和流动控制措施。143 4.2.4.7追踪风险羊制成的各种产品(见附件4),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3)。4.2.5对风险场应采取的措施4.2.5.1在风险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羊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重点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附件2)。4.2.5.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4.2.5.3确认风险羊,并按4.2.3.1处理。4.2.5.4对其他羊只进行每天监视,一旦发现可疑病羊,按4.2.3.1处理。4.2.5.5必要时采集第三眼睑进行活体检疫(见GB/T22910),同时采用疫区的管理措施来监管羊群。4.2.6野生动物控制加强疫点、疫区和风险场周边地区管理措施,避免野生易感动物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4.2.7解除封锁疫点内最后一只可疑羊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疫区、风险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5.预防控制143 5.1阻断传入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港口、机场检疫。应从无痒病国家进口活羊及相关产品,并应提供无该病的检疫证明。进口动物应先隔离观察,监测无疫后方可混群。5.2饲养管理5.2.1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种羊调运检疫管理。5.2.2羊群应避免与野生羊群接触。5.2.3产羔母羊的分娩场所是主要的污染地,配种区和幼畜区应远离该区域。5.2.4分群管理,降低病原传播风险。5.3监测按国家监测计划开展痒病监测。5.4检疫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中应加强痒病检疫。5.5宣传培训开展痒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民众的公共卫生意识。6.公共卫生痒病可能会通过消化道和医源性途径感染人并导致死亡。采样和检测人员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附件1143 痒病样品采集与运送方法痒病样品可按冷冻保存或甲醛固定处理,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方法一:用于冷冻处理的痒病样品采集与运送(推荐)1专用采样工具采集羊脑样品的特点该工具为塑料制品,呈勺子形状,前端带有锋利的齿,便于切断脑组织。这种采样方式有着非常明显的优点,如使用简单、节约成本、工作效率高、机动性强、采样安全。2采样物品准备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专用的采样勺(一把勺子最多可以采集三份样品,羊脑采样勺为黄色)、医用剪刀(一把,长10cm左右)、一次性手套、橡胶检查手套(即乳胶手套)、口罩、工作服、样品杯(可向参考实验室索取)、记号笔、冰袋(至少3块大号的冰袋)、大号的透明胶带、带盖泡沫箱(有厚度,无破损,大小适中)、签字笔或圆珠笔、采样单、吸水纸等。3采样步骤3.1如果有比较典型的痒病疑似羊,则要拍照或摄像留下证据。采集临床疑似羊时,采样人员还需要通过问询等方式弄清该病羊的其他情况,问询内容可以包括品种、饲养历史、来源、流动等情况。这些证据材料必须存档和备份,运送样品时一并寄送至检测实验室。143 3.2每次采样至少有两人在场,其中一人戴好一次性手套和橡胶检查手套,另外一人专门登记和开启样品杯而不需要戴手套。通过查阅养殖档案或者观察牙齿检查羊的年龄,大于18月龄的羊(第一对永久门齿长出)才可以采样,但如果该动物为痒病风险羊则没有年龄限制。3.3在平整地面倒置羊头,即羊头的两角和鼻子靠地放置。同时,另外一人开始填写采样单,并且在样品杯上标记上对应的样品编号(以县/市名+序号,如青岛1号)。一个样品杯只能装一个脑样品。3.4在枕骨大孔处用剪刀剪开脑硬膜,目的是便于插入采样勺。然后用一个手指伸入枕骨大孔中,沿着延脑(延髓)转一周,目的是切断延脑与头骨之间相连的神经和血管,以便于脑组织顺利挖出。3.5从延脑腹侧(也即勺子从枕骨大孔的上面进入)将采样勺插入枕骨大孔中,插入时采样勺要紧贴枕骨大孔的腔壁,以免损坏延脑组织。采样时插入深度约为4cm,然后向上一扳勺子手柄,同时往外抠出脑组织和勺子,延脑便可完整取出。尽量保护好延脑“三叉口”处(脑闩部)的组织的完整性。3.6将脑组织放入编好号的样品杯中,拧紧杯盖,然后放置在盛有冰袋的泡沫箱中,用透明胶带将泡沫箱的盖子绑紧。采好的样品必须在5小时之内放入冰柜中冷冻上,以防腐败;样品至少要冷冻24小时才能往疯牛病检测实验室运送。3.7各地送来的样品要先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清理,如果没有冷冻好的样品,则必须及时放入冰柜中冷冻,然后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将样品发送至检测实验室。3.8143 对于痒病风险羊时,还应采集羊的脾、扁桃体、回肠未端、咽后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组织。4样品运送准备好带盖的结实的泡沫箱,该泡沫箱必须无任何破损,并且大小适中(根据样品的量来决定)。先在泡沫箱的底部铺上一层吸水纸,之后放入冷冻好的样品,然后在侧面放入几块冷冻好的冰袋,最后在样品的上面放入几块冷冻好的冰袋,盖紧箱盖。用大号的透明胶带封好箱口,再横向打好包,箱子外面用记号笔写上“易碎勿压”以及向上的“箭头”等字样,然后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运送。打好包的样品必须及时发送,并确保4天之内运送至检测实验室。包裹最好通过航空途径运送或由专人运送,并切记要注明“易碎勿压”,在采样单上写明送样人及其联系方式,样品检测完后实验室要出具检验报告并寄给送样人。方法二:用于甲醛固定处理的痒病样品采集与运送1材料1.1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采样单、复写纸和圆珠笔或铅笔1.2医用胶布(用于捆装有样品的纱布,并在其上写上样品编号)1.3电动骨锯或采样勺、骨钳、斧头1.4解剖刀、剪刀、乳胶手套1.5纱布、棉线、密封塑料桶(容积不少于5000mL)1.6固定液:10%福尔马林生理盐水固定液(氯化钠8.5g、水900mL、甲醛溶液100mL)143 2采样步骤2.1如果有比较典型的痒病疑似羊,则要拍照或摄像留下证据,并且收集临床疑似羊的其他材料如档案等。采集临床疑似羊时,采样人员还需要通过问询等方式弄清该病羊的其他情况,问询内容可以包括品种、饲养历史、来源、流动等情况。这些证据材料必须存档和备份,运送样品时一并寄送至检测实验室。2.2填写采样单根据实际情况,按采样单要求认真填写。采样地点相同的样品可以登记在同一张采样单上。2.3取样通过查阅养殖档案或者观察牙齿检查羊的年龄,大于18月龄的羊(第一对永久门齿长出)才可以采样,但如果该动物为痒病风险羊则没有年龄限制。2.3.1电锯采样法a.用电锯沿两羊角根部到枕骨大孔上边缘的方向将羊颅腔打开。b.用手术刀将脑膜切开,骨钳打开颅腔,然后把脑神经和脑血管切断。c.取出整个脑组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间脑、中脑、脑桥和延脑);注意千万不要把脑干损坏。d.将每头羊的脑组织用纱布松松地裹住(纱布容易透水),千万不能紧,一定要松,然后将写有编号名称的医用胶布(用圆珠笔或铅笔将编号写在上面,编号:地名+序号+样品类别名,如“143 青岛市10号羊”)用棉线栓在纱布口处,注意不让胶布脱落。处理好后放入10~20倍体积10%福尔马林生理盐水中固定一周。注意标签编号与采样单的编号相对应。e.用新的福尔马林生理盐水更换旧的固定液,密封在塑料桶中,桶外贴上桶中所有羊脑的编号,以便我们处理羊脑时不开桶盖便可知桶中的羊脑情况。每个塑料桶可根据大小放置相应数量的羊脑。f.对于痒病风险羊时,还应采集羊的脾、扁桃体、回肠未端、咽后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组织,并投入10%福尔马林生理盐水中固定一周。2.3.2采样勺采集法a.准备专用的采样勺(1~2把)、医用剪刀(1把)、一次性手套、橡胶检查手套(即乳胶手套)以及其他采样用品如采样单等。b.戴好一次性手套和橡胶检查手套,专门登记的人员不需要戴手套。通过查阅养殖档案或者观察牙齿检查羊的年龄。c.在平整地面倒置羊头,即羊头的两角和鼻子靠地放置。d.在枕骨大孔处用剪刀剪开脑硬膜,目的是便于插入采样勺。然后用一个食指伸入枕骨大孔中,沿着延脑转一周,目的是切断延脑与头骨之间相连的神经和血管,以便于延脑的取出。e.从延脑腹侧(也即勺子从枕骨大孔的上面进入)将采样勺插入枕骨大孔中,插入时采样勺要紧贴枕骨大孔的腔壁,以避免损坏延脑组织。采样勺插入的深度约为4cm,然后向上一扳勺子手柄,同时往外抠出脑组织和勺子,延脑便可完整取出。143 f.其余步骤见2.3.1中的d、e和f。注:对于临床疑似羊,采下脑后,从脑中线一分为二,一份用于甲醛固定,另一份用于-20℃冷冻并在低温下运送至参考实验室。3样品的包装与运送3.1单独将采样单邮寄给检测实验室,切不可与样品一起邮寄,目的是防止采样单被污染。3.2将固定好的羊组织放在几个大的带内盖的塑料桶中密封,注意每组羊组织都随身带有一个唯一的编号,桶外壁上也标明桶内的所有每组羊样品编号。运送时桶里的固定液可以仅保留适当的量便可,适当的量是以浸没羊组织为准,但运送时必须更换固定液。3.3运输时,将装有样品的塑料桶用木架子固定好,以防运输途中颠倒。3.4在木架子外面加两张不干胶标签,一张注明样品名称、采样单位与地址及联系电话,另一张注明放置方向、小心、易碎和切勿倒置等字样。3.5样品由专人或经航空运至检测实验室。附件2痒病消毒技术1药品选择143 分析纯氢氧化钠含有效氯浓度超过2%的次氯酸钠溶液,要求分析纯2消毒方法2.12mol/L氢氧化钠溶液浸泡或喷洒消毒1小时,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2.2含2%有效氯的次氯酸钠溶液浸泡或喷洒消毒1小时,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2.3134~138℃高压蒸汽灭菌18分钟,适用于要回收使用,且可以耐高压的物品。2.4焚烧,适用于一切可以焚烧的物品。3场地及设施消毒3.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喷洒等方式消毒。3.2羊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3.3养羊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收集起来彻底焚烧无害化处理。3.4对于感染母羊的产羔房要重点消毒,将所有污染的物品包括表层土壤都要焚烧无害化处理。4饲养人员的物品消毒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均以彻底焚烧无害化处理。5羊产品消毒如果羊产品存在污染的风险,应该彻底焚烧无害化处理。143 附件3痒病无害化处理技术1无害化处理地点1.1对于少量羊只或羊产品,按就近原则选择无害化处理地点,且要避开牧场。1.2对于大量羊只或羊产品,则需要在专门的焚烧厂进行焚烧无害化处理。1.3对于排泄物、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和垫料等物品,以就近原则选择焚烧无害化处理地点,且要避开牧场。2方法2.1总的原则是彻底焚烧。2.2羊只焚烧前,需要将其适当肢解,以便于焚烧完全。肢解时,注意做好生物安全防护。2.3对于少量羊只或羊产品的焚烧。先在焚烧地挖一个大小适当、深度适中的坑,下面架好干燥的木材,喷上柴油,然后将羊产品或内脏和肢解的羊躯体组织块放置在上面(排一层,不要堆积),再次喷上柴油,点火焚烧。2.4对于大量羊只的焚烧。扑杀完后先不要肢解羊只,而是运到焚烧厂之后进行肢解,然后再彻底焚烧。运输时要避免污染环境,运输工具要消毒完全。肢解的场地要考虑今后消毒是否方便和彻底。污染的物品要焚烧处理或消毒处理。143 2.5对于大量羊产品的焚烧。将羊产品安全运到焚烧厂进行彻底焚烧处理。运输时要避免污染环境,运输工具要消毒完全。2.6对排泄物、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和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方法同2.3。2.7对于污水,先用塑料桶或盆收集起来,根据体积多少加入适量氢氧化钠固体,使其浓度至少达2mol/L。污水污染的表面,则可以喷洒含2%有效氯的次氯酸钠溶液作用1小时。污水处理完后应加入适量浓盐酸使溶液达到中性,然后与其他处理完毕的物品一起填埋。附件4风险羊产品的定义来源于风险羊,但未受到脑、头颅、眼、脊髓、脊柱、扁桃体、小肠、胸腺、脾、肾上腺、胰、肝脏等组织污染的下列产品,被认为是安全的。1生皮和熟皮;2明胶;3由皮张和皮革制造的胶原;4油脂(不溶性杂质的最大含量为0.15%)和由其制备的衍生产品;5磷酸二钙制品(无蛋白或脂肪);6羊毛或羊纤维。除此之外,源自于风险羊的其他羊产品均为风险羊产品。143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小反刍兽疫(PestedesPetitsRuminants,PPR)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PPRV)引起的山羊和绵羊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小反刍兽疫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小反刍兽疫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依据该病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症状,结合实验室诊断结果做出综合判定。2.1流行病学2.1.1传染源发病和带毒羊是主要传染源。病畜的分泌物和排泄物也是传染源。2.1.2传播途径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感染途径以呼吸道为主。143 2.1.3易感动物山羊和绵羊是该病的自然宿主,山羊比绵羊更易感,临床症状更严重。岩羊、野山羊、盘羊、鬣羊、瞪羚羊、长角大羚羊、亚洲水牛、骆驼等可感染发病。白尾鹿在实验条件下表现为亚临床感染或严重发病,能产生抗体。牛呈亚临床感染,并能产生抗体。2.1.4潜伏期一般为4~6天,最长可达21天。2.1.5发病率和病死率易感羊群发病率通常达60%以上,病死率可达50%以上。2.1.6季节性该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多雨季节和干燥寒冷季节多发。2.2临床症状山羊临床症状比较典型,绵羊临床症状一般较轻微。2.2.1突然发热,第2~3天体温可达40~42℃。发热持续3天左右,病羊死亡多集中在发热后期。2.2.2病初有水样鼻液,此后大量的粘脓性卡他样鼻液,阻塞鼻孔造成呼吸困难。鼻内膜发生坏死。眼流分泌物,遮住眼睑,出现眼结膜炎。2.2.3发热症状出现后,病羊口腔内膜轻度充血,继而出现糜烂。初期多在下齿龈周围出现小面积坏死,严重病例迅速扩展到齿垫、硬腭、颊和颊乳头以及舌,坏死组织脱落形成不规则的浅糜烂斑。部分病羊口腔病变温和,并可在48小时内愈合,这类病羊可很快康复。143 2.2.4多数病羊发生严重腹泻或下痢,造成迅速脱水和体重下降。怀孕母羊可发生流产。2.3病理变化2.3.1口腔和鼻腔黏膜糜烂坏死。2.3.2支气管肺炎,肺尖肺炎。2.3.3可见坏死性或出血性肠炎,盲肠、结肠近端和直肠出现特征性条状充血、出血,呈斑马状条纹。2.3.4可见淋巴结特别是肠系膜淋巴结水肿,脾脏肿大并可出现坏死病变。2.3.5组织学上可见肺部组织出现多核巨细胞以及细胞内嗜酸性包含体。2.4实验室检测2.4.1样品采集、运输与保存无菌采集病羊眼棉试子、口棉拭子、鼻棉拭子和抗凝血,采集被扑杀或刚死亡病畜的脾、胸腺、肠系膜和支气管淋巴结、肠黏膜、肺等组织,无菌采集全血,用常规方法分离血清。样品采集后,置冰上冷藏尽快送至实验室检测。2.4.2血清学检测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抗体检测可采用病毒中和试验、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检测法和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抗体检测法。143 2.4.3病原学检测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2.4.3.1可采用细胞培养法分离病毒,也可直接对病料进行检测。2.4.3.2病毒检测可采用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抗原捕获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实时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普通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对PCR产物进行核酸序列测定可进行病毒分型。2.5结果判定2.5.1疑似病例山羊或绵羊出现急性发热、腹泻、口炎等症状,羊群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且出现肺尖肺炎病理变化,可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病例。2.5.2确诊病例未免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的山羊或绵羊出现疑似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病例。免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的山羊或绵羊出现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病例。3.疫情报告和确认3.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符合3.2的临床症状,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或绵羊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143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2确诊疫情的报告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小反刍兽疫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3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4.疫情处置4.1疑似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牛羊等反刍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143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2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2.1.1疫点。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4.2.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143 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4.2.3.3库存的羊毛、羊皮进行消毒处理(见附件1),在解除封锁后,经检疫合格方可运出。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4.2.3.5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1)。4.2.3.6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4.2.4.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4.2.4.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4.2.4.4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规定方式进行处理(见附件1),封锁解除后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4.2.4.5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见附件1)。4.2.4.6对易感羊群进行疫情监测,如检出病原学阳性样品143 ,无论临床是否发病,应扑杀所有阳性畜及同群畜。4.2.4.7对疫区内其他羊只,在解除封锁后,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就近急宰淘汰。4.2.4.8必要时,对羊进行紧急免疫。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4.2.5.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4.2.5.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紧急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4.2.6野生动物控制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4.2.7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4.2.8疫情跟踪143 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4.2.9解除封锁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5.预防控制5.1饲养管理5.1.1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5.1.2羊群应避免与野羊群接触。5.1.3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要严格实施卫生消毒制度(见附件1)。5.2监测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开展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5.3免疫必要时,经农业部批准,可以采取免疫措施。5.3.1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国家和地区相邻的边境县,定期对羊群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带。5.3.2曾143 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及受威胁地区,定期对风险羊群进行免疫接种。5.4检疫引种检疫工作时应加强小反刍兽疫检疫。做好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加强跨境调运羊及其产品的建议监督。5.5边境防控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应当加强对羊只的管理,防止疫情传入。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活羊及其产品的互市交易。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5.6宣传培训广泛宣传小反刍兽疫的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小反刍兽疫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疑似疫情,消除疫情隐患。附件1小反刍兽疫消毒技术1药品种类143 碱类(碳酸钠、氢氧化钠)、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柠檬酸、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2场地及设施消毒2.1消毒前的准备2.1.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2.1.2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2.1.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2.2消毒方法2.2.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2.2.2羊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2.2.3养羊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2.2.4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3人员及物品消毒3.1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3.2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4羊绒及羊毛消毒可以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143 4.1在18℃储存4周,4℃储存4个月,或37℃储存8天;4.2在一密封容器中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将高锰酸钾放入容器(不可为塑料或乙烯材料)中,再加入商品福尔马林进行消毒,比例为每立方米加53mL福尔马林和35g高锰酸钾;4.3工业洗涤,包括浸入水、肥皂水、苏打水或碳酸钾等一系列溶液中水浴;4.4用熟石灰或硫酸钠进行化学脱毛;4.5浸泡在60~70℃水溶性去污剂中,进行工业性去污。5羊皮消毒5.1在含有2%碳酸钠的海盐中腌制至少28天;5.2在一密闭空间内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参考4.2。6羊乳消毒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6.1两次高温瞬时巴氏消毒法6.2高温瞬时巴氏消毒法与其它物理处理方法结合使用,如在pH6的环境中维持至少1小时;6.3超高温巴氏消毒法结合物理方法。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防治技术规范牛传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Bovine143 Pleuropneumonia,CBPP)又称牛肺疫,是由丝状支原体丝状亚种SC型(MycoplasmamycodiessubspmycodiesSC,MmmSC)引起的牛的一种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2.1流行病学2.1.1传染源病牛和带菌牛是主要传染源。2.1.2传播途径病菌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健康牛通常因吸入带有病原体的气体或飞沫而感染。2.1.3易感动物在自然条件下,该病仅感染牛属反刍动物,以黄牛、奶牛、牦牛、朝鲜犏牛最易感,水牛易感性较差。2.1.4潜伏期143 该病平均潜伏期为1~4周,短的7天,长者达数月。2.1.5发病率和病死率实验条件下急性爆发病例死亡率高达60%,田间其死亡率较低,但首次爆发地区该病死亡率较高。此外,该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与牛的品种及易感性不同有关。奶牛和犏牛以及部分黄牛发病率高,病死率也高。2.1.6季节性该病发生无明显的季节性。2.2临床症状2.2.1超急性型:临床症状上表现为急性型的加重,感染动物几周后死于典型的呼吸系统疾病。2.2.2急性型:疾病早期表现为胸膜炎导致的重症肺炎,较难与其它呼吸道疾病区分。病畜因中等程度发烧表现为呆滞、厌食、不规则反刍。通常伴有轻咳或干咳。有时体温会升高到40~42℃,病畜因移动困难而俯卧。肺脏的病变随着咳嗽次数的增加而更加明显,动物衰竭或呈弓形站立,头前伸和肘外展。犊牛可表现为典型的呼吸道症状和关节炎,并可导致心内膜炎、心肌炎等并发症。2.2.3亚急性型:症状与急性型相似,但稍有缓和,病程稍长。病牛食欲不振,产奶量逐渐减少,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短咳,常有便秘和腹泻。当体温升高到40℃时,表现为呼吸困难,行动迟缓,精神萎靡,预后不良。2.2.4143 慢性型:多由急性型和亚急性型转变而来。体温不规则,消瘦,偶发干咳。经良好护理可以转归,成为带菌牛,否则预后不良。2.3病理变化主要病变位于胸腔和肺脏,病变通常是单侧发生。被侵害的胸腔含有大量的清澈的棕黄色的液体,其中包含着一些纤维素碎片。在胸腔和肺脏表面出现干酪样沉积物。不同阶段炎性病变导致的琥珀色液体的分散而使肺脏呈现出红色、灰白色,黄色肝变样,这也是炎性损伤不同程度的一种表现。肺脏出现特有的大理石样外观,有时伴随胸腔和胸壁粘连。在慢性和长期病例中肺脏还发生坏死,坏死灶直径在1~10厘米之间。另外,对于呼吸道疾病,侵害犊牛可导致渗出性腹膜炎、关节炎、粘液囊炎、腕骨和跗骨的蛋白性关节炎。偶有颈下淋巴结肿大。2.4实验室检测应在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2.4.1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1)。2.4.2血清学检测补体结合试验、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2.4.3病原学检测丝状支原体丝状亚种SC型分离与鉴定、聚合酶链式反应。2.5结果判定2.5.1临床怀疑病例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和2.3项之一,并且排除牛支原体、巴氏杆菌和牛结核病143 ,可初步判定为临床怀疑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病例。2.5.2疑似病例临床怀疑病例,且2.4.2项中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疑似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病例。2.5.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病例。3.疫情报告和确认3.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2确诊疫情的报告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143 3.3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情。4.疫情处置4.1临床怀疑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见附件1)送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4.2疑似疫情处置按照4.1处理,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3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4.3.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3.1.1疫点:病牛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牛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牛以病牛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牛以病牛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牛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牛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143 4.3.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4.3.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4.3.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4.3.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3.3.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牛,并对所有病死牛、被扑杀牛及制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3.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3.3.3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牛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4.3.3.4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4.3.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143 4.3.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4.3.4.2必要时,扑杀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3.4.3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4.3.4.4关闭牛交易市场。4.3.4.5对牛舍、用具及场地消毒。4.3.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3.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易感动物出入,活牛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4.3.5.2加强对养牛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4.3.6对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3.6.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牛。4.3.6.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4.3.6.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发生疫情。4.3.7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180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牛群进行隔离观察。143 4.3.8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18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牛群或接触牛群进行隔离观察,对饲料和垫草进行消毒处理。4.3.9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牛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3个月后,再设置岗哨动物至少监测3个月,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4.3.10处理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5.预防控制5.1饲养管理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5.2日常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临床可疑病例。5.3检疫在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引种检疫工作中应加强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检疫。143 5.4边境防控边境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传入。5.5宣传培训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提高民众的公共卫生意识,争取各行业和全社会的密切合作,有效防范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附件1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当怀疑有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发生时,应对牛群采集以下样品进行检测:抗凝血(用肝素或乙二胺四乙酸(EDTA)作抗凝剂)、鼻拭子或鼻分泌物、支气管肺泡灌洗液或气管灌洗液、胸腔积液、肺脏病变组织、肺脏支气管淋巴结,有关节炎的关节滑液。肺脏样品要在有病变组织和正常组织的分界面上从病变部位采集。1血液样品1.1血液样品采集后,加入含有EDTA或肝素抗凝剂的无菌试管中,可能时,每份血液样品采集2管,每管采集5ml,以便为复检准备充足的样品。1.2对拟分离血清的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24小时,收集血清,放入冰盒后低温运输至检测实验室。待检血清到达实验室后,-20℃(短期)或-70℃(较长期)保存;143 1.3特异性抗体能在4℃保存数月。2组织样品2.1首选胸腔积液,其次为病变肺脏组织。选取直径约5cm的组织样品或至少10mL胸腔积液,加入含500IU/mL青霉素和0.25%链霉素的PBS溶液后,4℃保存运输。也可以在含50%甘油的PBS溶液中4℃条件下保存运输。2.2对拟进行病原分离或病原检测的样品,按规定包装后低温运输至检测实验室。样品必需低温保存。4℃可保存几天,冷冻或-25℃下低温冷冻可保存较长时间。附件2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消毒技术1药品种类最有效的消毒药是3%石碳酸或20%~30%的热草木灰水进行消毒。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2设备和必需品2.1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2.2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2.3消毒剂:酚类、氯制剂类等合适的消毒剂。2.4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143 3疫点内饲养圈舍清理、清洗和消毒3.1对圈舍内外消毒后再行清理和清洗。3.2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等。3.3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圈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3.4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3.5对饲养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3.6饲养圈舍的饲料、垫料等作发酵或焚烧处理。3.7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深埋、堆积密封或焚烧处理。4交通工具清洗消毒4.1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4.2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内、外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消毒剂消毒后再用清水冲洗,不留死角。4.3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4.4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5牲畜市场消毒清洗5.1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5.2饲料和粪便等要化学处理后深埋、发酵或焚烧。6屠宰加工、储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6.1所有牲畜及其产品都要化学处理后深埋或焚烧。6.2圈舍、过道和舍外区域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清洗。143 6.3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冲洗干净。6.4所有衣服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6.5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7消毒频率疫点每天消毒1次连续1周,1周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消毒1次,持续3周。猪水泡病防治技术规范猪水泡病(SwineVesicularDisease,SVD)是由猪水泡病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以猪的蹄冠、蹄叉、唇、舌、鼻镜和乳头等部位皮肤或黏膜上发生水泡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猪水泡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猪水泡病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和公共卫生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猪水泡病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143 2.诊断2.1流行病学2.1.1传染源病猪、康复带毒猪和隐性感染猪。2.1.2传播途径主要通过宿主消化道、呼吸道、损伤的皮肤和黏膜感染。也通过接触发病猪,或接触被感染猪污染的泔水、污染的圈舍、车辆、工具、饲料等感染。2.1.3易感动物猪是唯一的自然宿主,不分日龄、性别、品种均可感染。2.1.4潜伏期潜伏期为2~5天,最长可达28天。2.1.5发病率和病死率该病严重程度取决于毒株和动物饲养环境等因素。一般来讲,该病的发病率很低,许多猪为亚临床感染,在猪群中基本不引起死亡。2.1.6季节性该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多见于冬春季。2.2临床症状根据感染毒株、感染途径、感染量及病猪的年龄、饲养条件的不同,该病表现为亚临床型、温和型和严重水泡型。2.2.1发病初期,食欲下降,关节疼痛、不愿站立,有的出现跛行症状。143 2.2.2蹄趾冠状带四周出现水泡,严重者波及整个蹄冠,致使蹄匣脱落。水泡也可见鼻吻部、唇、舌及乳头上,但罕见。膝也可见烂斑。2.2.3发病猪极少死亡,通常在2~3周内完全恢复。2.3病理变化2.3.1特征性病变主要在蹄部,有时也可在鼻端、唇、舌面和乳头见到水泡和溃疡。2.3.2个别病例在心内膜有条状出血斑,其他脏器无肉眼可见的病变。2.3.3组织学变化为非化脓性脑膜脑脊髓炎病变。2.4实验室检测2.4.1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采集的样品应在低温和密封状态下运输到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2.4.2血清学检测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病毒中和试验(VN):适用于猪水泡病血清抗体检测。2.4.3病原学检测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143 病毒分离:接种仔猪肾传代细胞(IB-RS-2)或非洲绿猴肾细胞(Vero)或仓鼠肾细胞(BHK-21)、乳鼠。反向间接血凝试验(RIHA)、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AGID)、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2.5结果判定2.5.1临床可疑病例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和2.3项之一,并且排除口蹄疫、猪水泡性口炎和猪水疱疹,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猪水泡病病例。2.5.2疑似病例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疑似猪水泡病病例。2.5.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确诊猪水泡病病例。3.疫情报告和确认3.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猪水泡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猪水泡病143 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2确诊疫情的报告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猪水泡病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3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猪水泡病疫情。4.疫情处置4.1疑似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2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2.1.1疫点病猪所在的地点。143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猪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至少3公里范围的区域。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至少1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4.2.2封锁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2.3.3对被污染的物品,如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4.2.3.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猪只的出入。143 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4.2.4.2采取措施禁止生猪及猪产品出入。4.2.4.3关闭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相关集散活动。4.2.4.4对猪只进行疫情监测,对圈舍、用具及场地消毒。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生猪调入、调出,与猪相关产品调运时,必须进行严格检疫。4.2.5.2加强对生猪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4.2.6野猪控制4.2.6.1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设置栅栏、篱笆等隔离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饲料碎屑,妥善处理废弃物,严防野猪靠近或觅食,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只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4.2.7对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7.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及猪产品。4.2.7.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场(户)防控意识。4.2.7.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发生疫情。143 4.2.8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至少28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生猪及猪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生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4.2.9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至少28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或接触的猪进行隔离观察,对其相关产品和传播媒介物进行无害化处理。4.2.10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28天后,再设置哨兵猪监测28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4.2.11处理记录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记录的内容符合国家规定要求。5.预防和控制5.1阻断传入143 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港口、机场检疫。对从疫区输入其它动物,应提供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阴性的检疫证明。对来自疫区的车辆、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和从疫区输入的货物,须采取收集清污、消毒等措施后方可进关入境。5.2饲养管理5.2.1生猪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猪调运检疫管理。5.2.2生猪应避免与野猪等易感动物接触。5.3卫生消毒各饲养场、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5.4日常监测对疫区内生猪开展感染状况调查和病原监测,加强对进口生猪的监测。5.5检疫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引种检疫工作时应加强猪水泡病检疫。5.6边境防控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猪水泡病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应当加强对生猪和其它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防止疫情传入。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生猪及猪产品的互市交易;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143 5.7宣传培训广泛宣传猪水泡病的防控知识,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猪水泡病的诊断能力和水平。6.公共卫生人感染该病主要是由于实验室泄露事故引起,临床症状与柯萨奇病毒(B5型)感染相似,包括不同严重程度的流感样症状。养殖户、兽医和屠宰场工人在接触病毒和病猪时要加强自身防护。附件猪水泡病消毒技术1药品种类碱类(碳酸钠、氢氧化钠)、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柠檬酸、酒精和碘化物(碘消灵)适用于人员消毒。2场地及设施消毒2.1消毒前的准备2.1.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2.1.2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2.1.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2.2消毒方法143 2.2.1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2.2.2猪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2.2.3养猪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2.2.4疫区范围内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3人员及物品消毒3.1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3.2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可以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3.2.1猪水泡病病毒极难灭活,对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他材料清污消毒必须全面彻底,重点消毒墙角、裂缝等死角。必要时应销毁污染的材料、设备及建筑物。3.2.2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做法,对死猪及感染猪舍喷洒碱性消毒剂,然后清除动物尸体、粪便及其他碎屑;地面、墙壁及设施表面以偏硅酸钠去污剂去污,火焰喷射枪消毒,再用刚配置带有热度的1%氢氧化钠溶液喷洒,48小时后,表面用水冲洗干净,14天后,重复喷洒氢氧化钠和水冲洗程序。3.3.3运输感染病死猪尸体和物品的交通工具必须用指定的化学药品和方式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143 非洲马瘟防治技术规范非洲马瘟(Africanhorsesickness,AHS)是由非洲马瘟病毒(Africanhorsesicknessvirus,AHSV)引起的马属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马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非洲马瘟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非洲马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2.1流行病学2.1.1传染源病马、带毒马及其血液、内脏、精液、尿、分泌物及其所脱落的组织是该病的传染源。2.1.2传播途径该病主要通过媒介昆虫,如库蠓、伊蚊和库蚊的叮咬在易感动物之间传播,其中库蠓是最重要的传播媒介。2.1.3易感动物143 马、骡、驴、斑马是该病的易感宿主。尤其幼龄马易感性最高,骡、驴依次降低。一般以马发病最严重,其次是骡、驴。2.1.4潜伏期一般为3~14天。2.1.5发病率和病死率最急性型致死性强,致死率95%以上,急性型致死率80%以上,亚急性型致死率50%以上。2.1.6季节性该病呈季节性发生,一般在夏季库蠓等流行时发生。2.2临床症状常见最急性型、急性型、亚急性型和温和型四种类型。2.2.1最急性型:潜伏期较短(3~5天)。通常有明显的精神沉郁和发热(39~41℃),随后出现呼吸窘迫和严重的呼吸困难,痉挛性咳嗽,大量出汗,从鼻孔流出大量泡沫状液体,致死率95%以上,有的没有任何症状突然死亡。2.2.2急性型:潜伏期为5~7天。临床上多见,病畜头部和颈部出现明显的水肿,最后死于心力衰竭,致死率80%以上,死亡通常发生在发热开始后的3~6天内。2.2.3亚急性型:潜伏期7~14天。以发热并持续几个星期为特征。主要临床表现为皮下水肿,尤其是头部、颈部和胸部以及眶上窝。结膜充血,舌的腹侧面有出血斑。常见腹痛,致死率50%以上。2.2.4温和型:潜伏期5~14天,后期表现弛张型发热(39~143 40℃),清晨体温较低,下午体温升高,持续5~8天。其他临床症状不明显。2.3病理变化2.3.1最急性型病例中,很少见到肉眼病变。2.3.2死后剖检常见皮下和肌肉间组织胶样浸润,咽、气管、支气管内充满黄色浆液和泡沫,心内膜和心包膜有出血点和出血淤斑,心肌变性。2.3.3胸膜腔积水明显,肺水肿严重。主动脉和气管周围常出现水肿性浸润和纵膈结节水肿。腹腔内有腹水,大小肠浆膜面发绀。胃底小腺充血、增大,肠系膜淋巴结水肿。2.3.4心包积水是该病亚急性型病例的特征变化。心包内有时可见2升左右淡黄色液体,沿冠状脉管和心瓣膜,常有斑点状和瘀斑状出血。2.4实验室检测2.4.1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无菌采集发热期病畜抗凝血,采集被扑杀或刚死亡病畜的脾、淋巴结和肺等组织;无菌采集全血,用常规方法分离血清。样品采集后,置冰上冷藏尽快送至实验室检测。2.4.2血清学检测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143 可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免疫印迹和微量补体结合实验进行抗体检测。2.4.3病原学检测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可用细胞接种、乳鼠接种等方法分离病毒,可采用抗原ELISA、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和实时荧光RT-PCR进行病原学检测。可用病毒中和试验和分型RT-PCR方法进行病毒定型。2.5结果判定2.5.1临床可疑病例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2.3.1、2.3.2、2.3.3、2.3.4项之一,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非洲马瘟病例。2.5.2疑似病例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疑似非洲马瘟病例。2.5.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确诊非洲马瘟病例。3.疫情报告和确认3.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马属动物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143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非洲马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非洲马瘟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2确诊疫情的报告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非洲马瘟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3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非洲马瘟疫情。4.疫情处置4.1疑似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非洲马瘟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1),杀虫灭鼠。143 4.2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2.1.1疫点:病马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马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马以病马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马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马所在市场为疫点。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4.2.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马匹及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制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143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4.2.3.3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马圈、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1)。4.2.3.4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4.2.3.5开展杀虫灭鼠工作。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4.2.4.2对疫区内马属动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感染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持续监测时间或扑杀疫区内易感动物。4.2.4.3采取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4.2.4.4暂停马属动物交易市场。4.2.4.5对马属动物的圈舍、用具及场地进行消毒。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其相关制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4.2.5.2加强马属动物场地、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4.2.6野生动物控制143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易感动物与人工饲养的马属动物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4.2.7虫媒控制应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昆虫控制计划,查清虫媒分布,避免与马属动物接触,并采取消杀库蠓等虫媒控制措施(见附件2)。4.2.8对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8.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马及其产品。4.2.8.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4.2.8.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4.2.9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马属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制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4.2.10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的马属动物或接触的马属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其制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4.2.11解除封锁143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匹马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14天后,再设置岗哨动物监测14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4.2.12处理记录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5.预防控制5.1饲养管理5.1.1马属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用马属动物调运检疫管理。5.1.2马属动物应避免与野生易感动物等接触,饲养场所应定期灭虫。5.2卫生消毒各饲养场、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要严格实施卫生消毒制度,消杀库蠓等虫媒(见附件2)。5.3检疫开展产地检疫、引种检疫工作时应加强非洲马瘟检疫。5.4边境防控143 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非洲马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应当禁止马属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和交流,同时开展虫媒监测,防止疫情传入。5.5宣传培训广泛宣传非洲马瘟的防控知识,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非洲马瘟的诊断能力和水平。附件1非洲马瘟消毒技术1药品种类建议使用酸性消毒剂,如2%醋酸或柠檬酸。注意这些消毒剂对金属有轻微腐蚀性。2场地及设施消毒2.1消毒前的准备2.1.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2.1.2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2.1.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2.2消毒方法2.2.1金属设施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2.2.2马圈、车辆、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143 2.2.3养马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2.2.4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3人员及物品消毒3.1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3.2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4马乳消毒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4.1两次高温瞬时巴氏消毒法。4.2高温瞬时巴氏消毒法与其它物理处理方法结合使用,如在pH6的环境中维持至少1小时。4.3超高温巴氏消毒法结合物理方法。附件2灭虫技术1药品种类有机磷和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家用气雾杀虫剂或者有机氯杀虫剂,如杀螟硫磷、马拉硫磷。2灭虫方法143 杀灭成虫:在马、骡、驴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用5%杀螟硫磷、2.5%马拉硫磷或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喷洒。杀灭幼虫:在库蠓、蚊等幼虫的孳生场所可用0.3%~0.5%的敌百虫水剂300~500mL/m2,0.2%马拉硫磷300~500mL/m2,0.1%倍硫磷300~500mL/m2,0.1%杀螟硫磷300~500mL/m2喷洒处理。3灭虫频率疫点每天喷洒灭虫剂1次连续1周,1周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喷洒1次,持续3周。水泡性口炎防治技术规范水泡性口炎(VesicularStomatitis,VS)是由水泡性口炎病毒(VesicularStomatitisVirus,VSV)引起马、驴、骡、牛、猪等多种动物发病的病毒性传染病,人也感染此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水泡性口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水泡性口炎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和公共卫生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水泡性口炎防治活动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143 2.1流行病学2.1.1传染源病畜和患病的野生动物。2.1.2传播途径通过患病家畜、野生动物和易感动物之间直接接触传播,还可通过挤奶设备、马具或人机械传播,被污染的饲料、泔水、栏舍、车辆、器具和衣物等可间接传播该病,此外,还可通过带毒的吸血昆虫(白蛉、蚊子)叮咬传播。2.1.3易感动物马、驴、骡、牛、猪等易感,野生动物中野羊、鹿、野猪、熊和刺猬等也可感染。2.1.4潜伏期一般为1~3天,最长可达8天。2.1.5发病率和病死率发病率不一,病死率较低。2.1.6季节性该病发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多见于夏季及秋季。2.2临床症状2.2.1病畜发病初期体温升高,高达40~41℃,食欲减退,反刍动物反刍减少,泌乳动物产乳量减少或停止泌乳。病毒感染乳管和乳房上皮可引起乳房炎。2.2.2143 流涎,口腔黏膜及鼻镜干燥,在舌、唇、齿龈、蹄冠、蹄叉皮肤或乳头皮肤附近出现水泡。单个水泡持续时间很短,并很快融合至蚕豆大的水泡,内含透明黄色液体。水泡破溃后形成糜烂和溃疡。2.2.3当蹄部病变继发感染时,可导致蹄壳脱落,露出鲜红出血面,出现明显的跛行。2.3病理变化剖检无明显的病理变化,也没有特异性的组织病理学变化。2.4实验室检测2.4.1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1)2.4.2血清学检测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病毒中和试验和补体结合试验检测病毒抗体。2.4.3病原学检测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2.4.3.1病原分离:病料样品可接种至细胞、鸡胚或乳鼠进行病原分离鉴定。2.4.3.2病原检测:水泡皮悬液、出现CPE的细胞接种物、接种的鸡胚或小鼠组织,可用间接夹心ELISA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检测。2.4.3.3基因分型检测方法:聚合酶链式反应。2.5结果判定2.5.1临床可疑病例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143 项之一,并排除口蹄疫、猪水泡病和猪水疱疹,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水泡性口炎病例。2.5.2疑似病例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中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疑似水泡性口炎病例。2.5.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确诊水泡性口炎病例。3.疫情报告和确认3.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马、牛等动物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水泡性口炎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水泡性口炎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2确诊疫情的报告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水泡性口炎143 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3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水泡性口炎疫情。4.疫情处置4.1疑似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水泡性口炎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杀虫(见附件2、3),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2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2.1.1疫点:病畜所在地点143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4.2.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牛、马、骡、驴或猪,并对所有病死畜及其排泄物、乳制品及肉制品、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2.3.2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4.2.3.3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养殖场的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重点对运输工具、出入人员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4.2.3.4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143 4.2.3.5消灭白蛉、蚊子等媒介动物(见附件3)。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4.2.4.2必要时,可以隔离、扑杀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2.4.3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4.2.4.4关闭活畜交易市场。4.2.4.5对牛、马、骡、驴和猪进行疫情监测,对畜舍、用具及场地消毒。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牛、马、骡、驴和猪只调入、调出,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4.2.5.2加强对牛、马、骡、驴和猪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4.2.6野生动物控制在疫点周边地区采取措施,避免易感野生动物与人工饲养的畜群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4.2.7虫媒控制143 吸血昆虫,如蚊、蛉等,叮咬患有水泡性口炎的猪、牛、马、骡、驴等易感动物后,再叮咬未感染动物,可在畜群中机械性传播水泡性口炎病毒。应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昆虫控制计划,查清虫媒分布,避免与易感动物接触,并采取消灭蚊、蛉等虫媒控制措施(见附件3)。4.2.8对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8.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牛、马、骡、驴或猪及其产品。4.2.8.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4.2.8.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4.2.19疫情追踪对疫情发生前8天内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牛、马或者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牛乳和乳制品及猪制品进行消毒处理。4.2.10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8天内,所有疫点或疫区引入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牛、马、骡、驴和猪群或接触的牛、马、骡、驴和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4.2.11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只病畜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8天,再设置哨兵动物,143 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4.2.12处理记录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5.预防措施5.1阻断传入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港口、机场检疫。对于来自疫区的车辆、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和货物,灭蚊、蛉后方准进关入境。5.2虫媒监测对口岸蚊、蛉媒介和外来虫媒进行监测。对国际通航尤其是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货物、行李等实施监测。对捕获的各类蚊虫应及时送实验室进行鉴别与病毒检测。5.3饲养管理5.3.1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猪、牛、马、骡、驴及其精液的调运检疫管理。5.3.2牛、马、骡、驴或者猪群应避免与野生动物群接触。5.4边境防控143 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水泡性口炎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应当加强对马、牛、猪等家畜的管理,防止疫情传入。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活畜及其产品的互市交易;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5.5宣传培训广泛宣传水泡性口炎的防控知识,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水泡性口炎的诊断能力和水平。6.公共卫生该病通过接触传播可由动物感染人,人感染后首先出现结膜炎,接着出现急性、发热、流感样症状,包括发热、恶寒、恶心、呕吐、头痛、眼球疼痛、肌肉疼痛、胸骨疼痛、咽炎、结膜炎以及淋巴腺炎症。脑炎很少在成人发生但有时可发生于儿童。水泡病变可出现于咽、口腔黏膜、舌部,或出现在皮肤接种部位。人感染后20~30小时发病。接触潜在感染材料的操作人员,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直接接触病原。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屠宰场工作人员在处理可疑病料时应配戴手套和眼罩。附件1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水泡性口炎引起马、牛、猪等家畜发病,一般不会引起死亡,因此,采集病料样品应采自发病动物活体组织。1样品采集143 怀疑水泡性口炎疫情时,采集以下样品进行检测:水泡液、水泡性病变上皮覆盖物、碎片或采自溃疡边缘的棉拭子和刮取物、食道/咽黏液样品、血清样品等。2样品运送上皮样品及鼻咽黏液拭子放在含有酚红的pH7.6的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盐酸(Tris-HCl))缓冲液胰蛋白肉汤中,也可以置于盛有干冰或可以冷冻的密闭瓶内安全运输;做补体结合实验的抗原样品必须保存在pH7.2~7.6的甘油/磷酸盐缓冲液中。样品应密封于塑料袋或瓶中,置于有制冷剂的容器中运输,容器必须密封,防止渗漏。样品必须在4℃以下24小时内尽早送达实验室。附件2水泡性口炎消毒技术1药品种类碱类(碳酸钠、氢氧化钠)、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柠檬酸、酒精和碘化物(碘消灵)适用于人员消毒。50%次氯酸钙、10%氯化苯甲烃铵、煤酚肥皂、福尔马林、六氯酚、酚、季胺盐、漂白粉用作水泡性口炎病毒灭活消毒剂。2场地及设施消毒2.1消毒前的准备2.1.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143 2.1.2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2.1.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2.2消毒方法2.2.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2.2.2牛、马、骡、驴或猪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2.2.3养牛、马、猪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2.2.4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3人员及物品消毒3.1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3.2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4牛乳消毒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4.1两次HTST巴氏消毒(72℃至少15秒)。4.2巴氏消毒与其它消毒处理方法结合使用,在pH6的环境中维持至少1小时。143 附件3灭虫技术1药品种类有机磷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家用气雾杀虫剂或者有机氯杀虫剂,如敌敌畏、杀螟硫磷、马拉硫磷,枪手杀虫剂,还可使用灭蚊灯。2灭虫方法杀灭成虫:在猪、牛、马、骡、驴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用1%~2%敌敌畏、5%杀螟硫磷、2.5%马拉硫磷或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喷洒,以杀灭蚊子、白蛉等的成虫;还可以使用灭蚊灯诱杀蚊子。杀灭幼虫:处理蚊子、白蛉等幼虫孳生场所可用0.3%~0.5%的敌百虫水剂300~500mL/m2,0.2%马拉硫磷300~500mL/m2,0.1%倍硫磷300~500mL/m2或者0.1%杀螟硫磷300~500mL/m2喷洒处理。3灭虫频率疫点每天喷洒灭虫剂1次,连续1周,1周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喷洒1次,持续3周。尼帕病防治技术规范尼帕病是由尼帕病毒(Nipahvirus,NiV)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以出现呼吸困难、神经症状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143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尼帕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尼帕病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和公共卫生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尼帕病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2.1流行病学2.1.1传染源带病毒的果蝠、已感染的动物、人及其组织、血液、排泄物等都是传染源。2.1.2传播途径以呼吸道和消化道为主,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2.1.3易感动物能够感染猪,偶尔感染犬、猫、山羊等其他家养哺乳动物,对蝙蝠致病力弱。2.1.4潜伏期猪一般为7~14天。2.1.5发病率和病死率发病率可达100%,病死率为5%~15%。2.1.6季节性143 该病无明显的季节性,全年均可发生。2.2临床症状2.2.1种母猪主要表现为神经症状,包括兴奋、头颈僵直、破伤风样痉挛、四肢前伸、眼球震颤、空嚼等,怀孕母猪可发生流产。2.2.2种公猪可表现为呼吸困难(气喘),唾液分泌增多,从鼻孔流出带有血丝和脓性分泌物的黏液,以及一些神经症状,也可发生急性死亡。2.2.3肉用猪主要表现为呼吸道症状。2.2.4乳猪表现张口呼吸、后肢无力并伴有肌肉震颤以及神经性抽搐等症状。2.2.5断奶仔猪主要表现为程度不同的呼吸道症状。2.2.6其他动物:犬主要是呼吸道症状、高热、结膜炎;马出现肌痉挛、抽搐等神经症状。2.3病理变化肺和脑膜是主要的病变器官。2.3.1大多数病例肺部发生病变,包括不同程度的实变、气肿、瘀斑性溢血以及呼吸道有带血丝的分泌物,切开肺部可见肺小叶间隔肿胀。2.3.2脑膜弥漫性充血、水肿。2.3.3其他内脏器官一般无明显的变化。2.4实验室检测2.4.1血清学检测143 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血清中和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2.4.2病原学检测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病毒中和试验、免疫组织化学、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2.5结果判定2.5.1临床可疑病例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2.2.5、2.2.6、2.3.1、2.3.2、2.3.3项之一,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尼帕病病例。2.5.2疑似病例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疑似尼帕病病例。2.5.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RT-PCR检测阳性,且RT-PCR阳性检测结果得到核酸序列测定的证实,可判定为确诊尼帕病病例。3.疫情报告和确认3.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马等动物出现2.2的临床症状143 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尼帕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尼帕病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2确诊疫情的报告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尼帕病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3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尼帕病疫情。4.疫情处置4.1疑似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尼帕病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1)143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2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2.1.1疫点: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4.2.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143 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2.3.3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4.2.3.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动物出入。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4.2.4.2采取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4.2.4.3关闭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禁止易感动物展销活动。4.2.4.4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圈舍、用具及场地消毒。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易感动物调入、调出,相关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4.2.5.2加强对易感动物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4.2.6野生动物控制143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易感动物与人工饲养的易感动物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4.2.7传播媒介控制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果蝠的分布状况和带毒情况调查与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与易感动物接触。4.2.8对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8.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4.2.8.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4.2.8.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发生疫情。4.2.9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4.2.10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马或接触者等进行隔离观察。4.2.11解除封锁143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易感动物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4天后,再设置岗哨动物监测14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4.2.12处理记录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5.预防措施5.1阻断传入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港口、机场检疫。加强对进口动物特别是对猪、马、犬、猫等动物的检测。来自疫区的车辆、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和货物,检测后方准进关入境。5.2果蝠监测对口岸果蝠和外来果蝠进行监测。对国际通航尤其是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货物、行李等实施监测。对捕获的各类果蝠应及时送实验室进行鉴别与病毒检测。5.3边境防控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水泡性口炎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应当加强对易感动物的管理,防止疫情传入。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互市交易;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143 5.4宣传培训广泛宣传尼帕病的防控知识,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尼帕病的诊断能力和水平。6.公共卫生该病能感染人,并引起人死亡。所以,从事潜在感染材料的操作人员,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避免直接接触病原。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处理可疑病料时应穿戴高级别的生物安全防护服。附件1尼帕病消毒技术1药品种类碱类(碳酸钠、氢氧化钠)、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柠檬酸、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2场地及设施消毒2.1消毒前的准备2.1.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2.1.2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可用0.5%次氯酸钠溶液消毒,也可用0.5%酚加70%乙醛溶液消毒。2.1.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143 2.2消毒方法2.2.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2.2.2猪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2.2.3养猪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2.2.4疫区范围内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3人员及物品消毒3.1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3.2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西尼罗河热防治技术规范西尼罗河热(WestNileFever)是由西尼罗病毒(WestNileVirus,WNV)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虫媒传染病,以发热或病毒性脑膜脑炎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西尼罗河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143 本规范规定了西尼罗河热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和公共卫生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西尼罗河热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2.1流行病学2.1.1传染源主要传染源是病鸟。另外,某些爬行类动物(如鳄鱼)、两栖类动物(如湖蛙)也是该病的重要传染源。2.1.2 传播途径蚊子(主要是库蚊)叮咬是该病传播的主要途径。此外,可通过近距离接触、输血、器官移植、哺乳等方式传播。2.1.3易感动物鸟类(其中乌鸦最易感)、马、人等都易感。还可感染牛、猪、骆驼、狗、兔、猫、鹅、鸡、猴、蝙蝠、花栗鼠、浣熊、臭鼬、松鼠等。2.1.4潜伏期一般为3~15天。2.1.5发病率和病死率鸟类发病率较高,乌鸦或蓝鸦发病率和病死率都较高,可达100%。禽发病率和病死率较低。一般情况下马感染不发病,但发病后的病死率为30%~40%。143 2.1.6季节性主要发生于蚊虫活跃的地区和季节,热带地区可常年发生。2.2临床症状2.2.1鸟类感染后一般不出现临床症状,是病毒携带者。但北美毒株可引起大量乌鸦和蓝鸦死亡。2.2.2绝大多数感染马不表现临床症状,发病马特别是患脑炎的马,往往表现出共剂失调、转圈等神经症状,此外还可见后肢软弱无力、不能站立、多肢麻痹、肌无力、瞎眼、嘴唇垂落或者麻痹、磨牙以及急性死亡。有的病例出现发热。2.3病理变化2.3.1鸟类主要为心肌炎和脑炎病变。2.3.2马主要为脑炎及中枢神经系统出血、充血和水肿,脑脊髓液增多,单核细胞浸润,形成胶质细胞结节。神经元变性坏死,形成软化灶,周围有淋巴细胞浸润和胶质细胞增生,形成血管套。脑干和脊髓部病变最为严重。2.4实验室检测2.4.1样品采集与运输(见附件1)2.4.2血清学检测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蚀斑减少中和试验。2.4.3病原学检测143 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反转录巢式聚合酶链式反应。2.5结果判定2.5.1临床可疑病例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3.1、2.3.2项之一,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西尼罗河热病例。2.5.2疑似病例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疑似西尼罗河热病例。2.5.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且2.4.3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确诊西尼罗河热病例。3.疫情报告和确认3.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野生鸟类等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马、鸟等动物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西尼罗河热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西尼罗河热143 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2确诊疫情的报告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西尼罗河热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3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西尼罗河热疫情。4.疫情处置4.1疑似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西尼罗河热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2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143 4.2.1.1疫点发病畜禽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禽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禽以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禽以病畜禽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畜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病禽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畜禽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4.2.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易感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肉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2.3.2143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4.2.3.3库存的毛、皮按规定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见附件2)。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4.2.3.5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禁止畜禽等动物出入。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4.2.4.2采取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4.2.4.3关闭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马、牛、鸟类、禽类等展销活动。4.2.4.4畜禽皮毛等产品按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4.2.4.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圈舍、用具及场地消毒(见附件2)。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畜禽调入、调出,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4.2.5.2143 加强对畜禽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4.2.6野生动物控制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鸟类等与人工饲养的畜禽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4.2.7虫媒控制应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昆虫控制计划,查清虫媒分布,避免与易感动物接触,并采取灭蚊、杀虫等虫媒控制措施(见附件3)。4.2.8对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8.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畜禽及其产品。4.2.8.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4.2.8.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发生疫情。4.2.9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15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畜禽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4.2.10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15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143 地畜禽或接触畜禽进行隔离观察,对其制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4.2.11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只)畜禽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天后,再设置岗哨动物至少监测15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4.2.12处理记录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5.预防控制5.1阻断传入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港口、机场检疫。要从无疫病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对于从疫区进口的易感动物,应提供无该病的检疫证明。进口时经进出境检疫部门严格检疫,活动物混群之前必须隔离饲养,监测无疫后方可混群。对于来自疫区的车辆、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和进口自疫区的货物,灭蚊后方准进关入境。5.2灭蚊避免蚊虫叮咬,灭蚊,切断传播途径。5.3疫情监测5.3.1鸟类监测对非正常死亡鸟类进行监测,疫区内对活鸟进行监测。5.3.2蚊媒监测143 对口岸蚊媒和外来蚊媒进行监测。对国际通航尤其是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货物、行李等实施监测。对捕获的蚊虫应及时送实验室进行鉴别与病毒检测。5.3.3动物监测对疫区内鸡、鹅等家禽及猪、马、牛等动物开展感染状况调查,对死亡动物脑脊液或脑组织进行检测。加强对进口动物特别是对鸟类、鸡、鹅等家禽及猪、马、牛等动物的监测。5.4检疫5.4.1产地检疫畜禽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4.2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畜禽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5.4.3运输检疫国内跨省调运畜禽时,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种畜禽调运时,需在到达后隔离饲养15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43 从国外调运畜禽时,应加强国境检疫,预防疫情和传染源输入。5.5边境防控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应当加强马等易感动物的管理及开展虫媒监测等有效措施,防止疫情传入。5.6宣传培训广泛宣传西尼罗河热的防控知识,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西尼罗河热的诊断能力和水平。6.公共卫生该病主要通过蚊虫叮咬感染人,也可通过近距离接触、输血、器官移植、哺乳等方式传播。感染后约80%为无症状的隐性感染,近20%143 可出现轻微的类似流感症状,0.7%的感染者出现发生脑炎、脑膜炎、脑膜脑炎等疾病,临床上表现为高热、剧烈头痛、颈项强直、麻木、意识障碍、昏迷、振颤、抽搐、肌无力、失明、偏瘫等,可导致死亡。野外工作者要尽量避免蚊虫叮咬,从事潜在感染材料的操作人员,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直接接触病原。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屠宰场工作人员,在处理可疑病料时应配戴手套和眼罩。在检验动物尸体时,应谨慎小心,避免污染环境。动物尸体应小心存放,有关器具应彻底消毒,同时对整个环境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禁止食用和直接接触死鸟、死马等可能感染该病的动物,如发现死鸟,切勿空手接触,应与当地卫生部门联络,征求其意见或者提请卫生部门处置。附件1西尼罗河热样品采集与运输活体采样主要采集血液分离血清,也可采集脑脊液用于检测西尼罗河热病毒感染后诱导产生的特异性抗体。尸体采样主要采集脑组织和脊髓用于病原学诊断。采集的脊髓段不论是新鲜的还是固定的,都要标明采集部位。病毒分离时,可以采集禽类的肾脏、脑组织、肠、心脏以及马的脑组织(包括脑干)和脊髓。采集样品的人员需穿戴生物安全防护服,以防工作人员感染。此外,由于带毒蚊虫的叮咬可以传播该病,野外采样时还应做好蚊虫叮咬的防护,使用驱蚊药,不得暴露皮肤以防蚊子叮咬,也要防范动物的爪、骨头和解剖器械的刺伤。采集的样品应在低温和密封状态下运输到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附件2西尼罗河热消毒技术1药品种类pH值6.0以下的酸、脂溶剂(如乙醚、氯仿等)、尿素、消毒剂(3%~8%的甲醛,2%~3%143 的过氧化氢、500~5000ppm的氯、乙醇等)、消化酶(脂肪酶和蛋白酶,包括胰岛素、胰凝乳蛋白酶和木瓜蛋白酶)等。2消毒范围圈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3消毒前的准备3.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3.2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西尼罗河病毒易被乙醚、去氧胆酸钠、甲醛灭活。3.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4消毒方法4.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4.2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可使用喷雾消毒剂消毒或使用消毒剂进行表面擦拭。消毒剂可选用0.2%过氧乙酸溶液、2%~3%的过氧化氢等。4.3畜禽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发酵等方式处理。4.4粪便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密封发酵等方式处理。4.5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4.6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143 4.7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4.8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5畜禽毛消毒在一密封容器中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将高锰酸钾放入容器(不可为塑料或乙烯材料)中,再加入商品福尔马林进行消毒,比例为每立方米加53mL福尔马林和35g高锰酸钾。6畜禽皮消毒在一密闭空间内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参考5。附件3灭虫技术1药品种类有机磷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家用气雾杀虫剂或者有机氯杀虫剂,如敌敌畏、杀螟硫磷、马拉硫磷,枪手杀虫剂,还可使用灭蚊灯。2灭虫方法2.1杀灭成虫2.1.1在牛、马等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用1%~2%敌敌畏、5%杀螟硫磷、2.5%马拉硫磷或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喷洒,以杀灭蚊子等成虫。2.1.2143 流动的排污沟两侧、草丛、林带、草坪用4.5%的高效氯氰聚酯进行灭成蚊,使用的浓度为1:1000倍。2.1.3使用灭蚊灯等其他方法诱杀蚊子。2.2杀灭幼虫2.1.1可用0.3%~0.5%的敌百虫水剂300~500mL/m2,0.2%马拉硫磷300~500mL/m2,0.1%倍硫磷300~500mL/m2或者0.1%杀螟硫磷300~500mL/m2喷洒处理。2.1.2将松木板锯成3×4×1.5厘米的小木块,浸入0.25%的高氯双硫磷中浸泡8~12小时后取出晾干,用是每5平方米积水水面投放1~2块;2.1.3将高氯双硫磷或倍硫磷乳油装入小塑料袋内,每袋2毫升,再向袋内充入少量空气,用热合机封口。用时将小袋投入水中,每5平方米积水水面投1袋;2.1.4对于不能使用化学杀虫剂的积水,如上水井等,可在其中投放食盐,浓度控制在3%。3灭虫频率疫点每天喷洒灭虫剂1次连续1周,1周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喷洒1次,持续3周。裂谷热防治技术规范裂谷热(RiftValleyFever,RVF)又名绵羊和牛传染性地方流行性肝炎,是由裂谷热病毒(Riftvalleyfever143 virus,RVFV)引起的节肢动物传播的一种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急性、高热、病毒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裂谷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裂谷热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和公共卫生等技术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裂谷热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2.1流行病学2.1.1传染源病畜及其组织、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是该病的主要传染源。2.1.2 传播途径2.1.2 .1接触传播:直接或间接接触病畜组织、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2.1.2 .2虫媒传播:主要通过带病毒的库蚊、伊蚊、蜱、螨等吸血昆虫叮咬传播或虫媒的远距离移动传播。病毒可通过蚊子卵进行传播,病蚊产的卵可在泥土中存活很多年,遇到适宜的环境,就孵化成带有病毒的蚊子,再一次引起病毒的循环传播。2.1.2.3呼吸道传播:吸入带病毒的气溶胶等。2.1.2.4消化道传播:饮食含病毒的的生牛奶或食用未煮熟的肉等。143 2.1.2.5垂直传播:可通过胎盘传播给胎儿。2.1.3易感动物绵羊、山羊、牛、骆驼、驴、猫、狗、长颈鹿、羚羊、啮齿动物、人等都易感,其中绵羊最易感。该病的易感性依赖于动物的年龄和品种,年龄越小越易感。2.1.4潜伏期一般为1~6天。2.1.5发病率和病死率发病率在羊群中可高达100%。病死率一周龄以内羔羊可高达100%,断奶羔羊为40%~60%,成年绵羊为15%~30%。犊牛病死率10%~70%,成年牛一般不超过10%。人感染该病后,病死率约为1%。2.1.6季节性该病常年均可发生,但流行高峰在夏秋季,多发生于雨季后,蚊虫数量剧增和活动高峰时。2.2临床症状2.2.1动物感染后主要表现发热、厌食、呕吐、腹泻、肝炎、产奶量下降、流产等症状,常常出现大量幼畜突然死亡或成批牲畜原因不明的流产。2.2.2最急性的病例可能不表现任何症状,突然死亡。2.2.3143 急性病例潜伏期非常短,主要症状为发热、脉搏加快、步态不稳、呕吐、流粘液性鼻液,在24~72小时内死亡。其它症状可见有出血性腹泻和可视粘膜瘀血斑或瘀血点。2.2.4亚急性病例主要发生在成年绵羊。在3~4天潜伏期后,出现发热并伴随有厌食和虚弱。黄疸通常是主要的症状,还有一些羊出现呕吐和腹痛的症状。2.2.5牛犊的症状类似于羔羊和绵羊,并且较高比例的牛犊发生黄疸。一般在感染后的2~8天内死亡。成年牛感染后经常表现为隐性感染,牛的病程为10~20天。有些动物可能出现黑便或恶臭的腹泻,返流和淡血红色的粘液脓性鼻分泌物。2.3病理变化各种动物患裂谷热的肝病变很相似,特征性病理变化是局限性肝坏死,流产胎羊和新生羔羊最严重的病变是肝脏中度或严重肿大,软而易碎,浅黄棕色到深棕红色,有密集的不规则斑点,实质组织存在大量永久性灰白坏死灶。成年羊病变较轻,实质组织广泛分布细小的浅红至灰白色坏死灶。胃肠道出现卡他性、出血性或坏死性炎症。常见胆囊壁出血和水肿。肺气肿和水肿,脾脏肿大。2.4实验室诊断2.4.1样品采集与运输(见附件1)2.4.2血清学检测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病毒中和实验、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病毒抗体。2.4.3病原学检测143 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2.5结果判定2.5.1临床可疑病例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2.2.5和2.3项之一,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裂谷热病例。2.5.2疑似病例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中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疑似裂谷热病例。2.5.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确诊裂谷热病例。3.疫情报告和确认3.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羊、牛等动物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裂谷热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裂谷热热143 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2确诊疫情的报告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裂谷热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3.3疫情确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裂谷热疫情。4.疫情处置4.1疑似疫情处置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裂谷热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见附件1)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4.1.2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2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2.1.1疫点病畜所在的地点。143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4.2.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4.2.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肉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16548)。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4.2.3.3143 库存的动物的毛、皮按规定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见附件2)。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4.2.3.5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禁止易感动物出入。4.2.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4.2.4.2采取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4.2.4.3关闭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羊、牛等动物的展销活动。4.2.4.4动物皮毛等产品按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4.2.4.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圈舍、用具及场地消毒(见附件2)。4.2.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家畜调入、调出,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4.2.5.2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4.2.6野生动物控制143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动物等与家畜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4.2.7虫媒控制应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昆虫控制计划,查清虫媒分布,避免与易感动物接触,并采取灭蚊、灭蜱、杀虫、清除蚊媒孳生地等虫媒控制措施(见附件3)。4.2.8对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8.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畜禽及其产品。4.2.8.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4.2.8.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4.2.9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6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家畜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制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4.2.10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6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动物或接触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制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4.2.11解除封锁143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天后,再设置岗哨动物至少监测6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4.2.12处理记录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5.预防控制5.1阻断传入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港口、机场检疫。要从无疫病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对于从疫区进口的易感动物,应提供无该病的检疫证明。进口时经进出境检疫部门严格检疫,活动物混群之前隔离饲养,监测无疫后方可混群。对于来自疫区的车辆、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和进口自疫区的货物,进行灭蚊、灭蜱、杀虫之后方准进关入境。5.2灭蚊虫避免蚊、蜱、螨等蚊虫叮咬和灭蚊杀虫,切断传播途径。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在家畜养殖场所和人群密集地方,采取消除蚊虫孳生地、药物喷洒等多种措施减少蚊虫孳生,降低蚊虫密度,控制疫情散播。5.3疫情监测5.3.1虫媒监测143 对口岸和外来蚊媒、蜱、螨等蚊虫进行监测。对国际通航尤其是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货物、行李等实施监测。对捕获的蚊虫应及时送实验室进行鉴别与病毒检测。5.3.2动物及其产品监测对疫区内羊、牛等家畜及其他动物开展感染状况调查,对死亡动物的肝、脾、脑组织和流产的胎儿进行检测。加强对进口动物特别是羊、牛等动物及其产品的监测。5.4检疫5.4.1产地检疫家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4.2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畜禽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5.4.3运输检疫国内跨省调运种畜时,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种畜调运时,应在到达后隔离饲养6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国外调运家畜时,应加强国境检疫,预防疫情和传染源输入。5.5边境防控143 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裂谷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应当加强牛、羊等易感动物的管理及开展虫媒监测等有效措施,防止疫情传入。5.6宣传培训广泛宣传裂谷热的防控知识,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裂谷热的诊断能力和水平。6.公共卫生该病能感染人,并引起人死亡。从事潜在感染材料的操作人员,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直接接触病原。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屠宰场工作人员,在处理可疑病料时应配戴手套和眼罩。在检验动物尸体时,应谨慎小心,避免污染环境。动物尸体应小心存放,有关器具应彻底消毒,同时对整个环境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禁止食用和直接接触死羊、死牛等可能感染该病的动物。143 附件1样品采集与运输活体采样主要采集血液分离血清,或采集加有抗凝血剂的全血。尸体采样主要采集死畜或流产胎儿的肝、脾、脑组织、淋巴结等。采集样品的人员需穿戴生物安全防护服,以防工作人员感染。此外,由于带毒蚊虫的叮咬可以传播该病,野外采样时还应做好蚊虫叮咬的防护,使用驱蚊药,不得暴露皮肤以防蚊子叮咬,也要防范动物的爪、骨头和解剖器械的刺伤。采集的样品应在低温和密封状态下运输到实验室。如果运到实验室可能需要超过24小时,样品应干冰冷冻和发送。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附件2裂谷热消毒技术1药品种类pH值6.2以下的酸、脂溶剂、去污剂、消毒剂(3%~8%的甲醛,2%~3%的过氧化氢、500~5000ppm的氯、含5000mg/L有效氯的次氯酸钠或次氯酸钙等)等都可有效灭活病毒,对乙醚和去氧胆酸盐敏感。2消毒范围143 圈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3消毒前的准备3.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3.2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裂谷热病毒易被乙醚、去氧胆酸钠、甲醛灭活;3.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4消毒方法4.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4.2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可使用喷雾消毒剂消毒或使用消毒剂进行表面擦拭。消毒剂可选用0.2%过氧乙酸溶液、2%~3%的过氧化氢等;4.3畜禽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发酵等方式处理;4.4粪便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密封发酵等方式处理;4.5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4.6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4.7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4.8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143 5畜禽毛消毒在一密封容器中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将高锰酸钾放入容器(不可为塑料或乙烯材料)中,再加入商品福尔马林进行消毒,比例为每立方米加53mL福尔马林和35g高锰酸钾。6畜禽皮消毒在一密闭空间内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参考5。附件3灭虫技术1药品种类有机磷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家用气雾杀虫剂或者有机氯杀虫剂,如敌敌畏、杀螟硫磷、马拉硫磷,枪手杀虫剂,还可使用灭蚊灯。2灭虫方法杀灭成虫:在猪、牛、马、骡、驴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用1%~2%敌敌畏、5%杀螟硫磷、2.5%马拉硫磷或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喷洒,以杀灭蚊子等的成虫;还可以使用灭蚊灯诱杀蚊子。杀灭幼虫:处理蚊子等幼虫孳生场所可用0.3%~0.5%的敌百虫水剂300~500mL/m2,0.2%马拉硫磷300~500mL/m2,0.1%倍硫磷300~500mL/m2或者0.1%杀螟硫磷300~500mL/m2喷洒处理。3灭虫频率疫点每天喷洒灭虫剂1次连续1周,1周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喷洒1次,持续3周。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