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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制订的《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编制说明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系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1991)建标字727号文的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自1988年以来,规范编制组按计划要求,组织了全国设计、科研和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材料和结构的抗洪试验研究和大量的蓄滞洪区调查实测工作,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的科研成果和防洪抗洪工程实践,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建立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建筑物抗洪设防标准;确定了适合于我国蓄滞洪区及其运用特点的波浪要素计算方法和计算参数选取原则;提出了符合我国建筑特点和经济情况的房屋建筑波浪荷载计算和抗洪设计的理论和方法;针对建筑材料在洪水浸泡后的物理力学性能变化、蓄滞洪区抗洪经验及房屋建筑在水环境下的工作特点,提出对砖砌体房屋、钢筋混凝土房屋和空旷房屋的抗洪设计方法,制定出房屋建筑抗洪构造措施和建筑设计要求;针对地基土浸泡后的承载力降低和可能出现的不均匀沉降,提出相应的基础设计和地基简易处理方法等。 本规范的施行,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
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安定门外小黄庄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7月主要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实施蓄滞洪计划,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统一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水深不大于8m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抗洪设计和施工。 第1.0.3条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的规划和抗洪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 第2.0.1条 建筑工程规划的范围、规模、性质及蓄滞洪目标,应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的规定。 第2.0.2条 建筑工程规划应根据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的要求、所在地理位置、规划面积、地形地貌、蓄滞洪计算水深、人口密度以及社会经济、工业发展等因素制定。 第2.0.3条 建筑场地应选择距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并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 严禁在指定的分洪和退洪口门附近建房。 第2.0.4条 蓄滞洪区内建设占用场地,应符合防洪要求,确保蓄滞洪功能,合理利用土地。 第2.0.5条 在建筑群体中,应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 新建的永久性公共建筑物,应采取平顶或其它合理的有利于避洪的建筑结构布置。 满足抗洪设计要求的现有公共建筑物,宜根据需要增设集体避洪场所。 第2.0.6条 避洪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人口密度、蓄滞洪机遇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区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 第2.0.7条
房屋外形、相邻间距和布置,应根据水流、波浪的作用和救生船只通行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 第2.0.8条 村镇和建筑群体四周,应种植防风浪林带。房前屋后宜栽种高杆树木。 第2.0.9条 安全层设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平时使用与防洪减灾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层人均设计面积应视蓄滞洪运行期间长短、当地经济情况确定。 第2.0.10条 水厂、发(变)电站以及粮库等生命线系统的关键部门,应设置在避洪安全地带,并应保证在蓄滞洪期间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2.0.11条 集体避洪场所宜设有照明、通讯、卫生防疫等设施,同时应设有饮用水的供水装置。第三章建筑抗洪设计基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按本规范设计的蓄滞洪区建筑物(构筑物),在处于建筑设计水深和遭受设计风浪等荷载作用下,应能维持预定的使用功能。 第3.1.2条 蓄滞洪设计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 蓄滞洪区建筑物抗洪设计和波浪荷载计算所依据的建筑设计水深,应取建筑淹没水深及与其相对应的风增减水高二者之和。 第3.1.3条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在蓄滞洪期间对抗洪减灾的重要性和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抗洪安全等级。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应符合表3.1.3的要求。 第3.1.4条 建筑结构选型应根据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建筑设计水深、设计风浪要素、蓄滞洪频率、地基、建筑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3.1.5条 洪水荷载和其它荷载的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建筑结构抗洪设计应计算蓄滞洪时洪水进入、停留和退出三个阶段可能产生的波浪力、风压力、静水压力、浮托力及救生船只等产生的挤靠力、撞击力等;
二、对实际有可能同时作用在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组合; 三、对同一建筑物的结构构件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情况分别进行组合。 第3.1.6条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形式,在建筑物受水浸泡后,应保证其稳定性和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蓄滞洪期间结构材料、装饰材料的物理(自重、体积等)和力学性能等变化,以及退洪后结构自重增加和地基承载力降低等不利情况进行,并选择相应的构造措施。 第3.1.7条 承重墙体应采用烧结普通砖实心砌筑,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砂浆强度等级通过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M5。 严禁使用生土作为承重墙体材料。 第二节建筑设计 第3.2.1条 建筑体型宜简单。平面形状多转折的建筑物可分成若干平面形状简单的单体建筑。 第3.2.2条 单体建筑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 第3.2.3条 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45m。在洪水含泥沙量大的蓄滞洪村镇地区,可根据情况适当抬高室内地面设计高度,以使清淤后的室内地面不低于室外地面。 第3.2.4条 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可根据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减水高度和建筑淹没水深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可按图3.2.4确定。图中计算波高和建筑设计水深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的规定。 二、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的设计高度:
第3.2.5条 水下楼面抗洪设计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水下楼面高度与建筑设计水深之差值不宜小于计算波高的1/2。计算波高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确定。 二、当不能满足第一款的规定或实际运行的蓄滞洪水位不确定时,应根据波浪上托力与下冲力对楼板的作用进行设计。 第3.2.6条 用作人员避洪的房屋,必须设置通至近水面安全层的室外安全楼梯。抗洪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房屋,安全楼梯宽度不宜小于1.2m;抗洪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房屋,可采用简易室外安全楼梯或钢爬梯。 第3.2.7条 蓄滞洪期间进水的建筑物,其门窗洞口设计应有利于洪水出入。 第3.2.8条 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的迎水流面和迎风面应设护坡,并应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台顶面标高应按蓄滞洪设计水位、风增减水高及安全超高三者之和确定。 第三节结构计算 第3.3.1条 蓄滞洪区的建筑物,除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外,尚应对蓄滞洪期间的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以及退洪后的地基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第3.3.2条 结构验算时,应在房屋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与该方向对应的风浪作用;结构整体验算时,各方向的风浪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承担。 第3.3.3条 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方法,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并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二、蓄滞洪期间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应以下式分项系数的形式表达:
第3.3.4条 当需验算结构在蓄滞洪期间的倾覆、漂浮、滑移等整体稳定性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永久荷载标准值中应包括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 在校验结构抗漂浮时,不计入风荷载的影响。 第四节构造措施及其它 第3.4.1条 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抗洪措施: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应采用现浇整体式结构; 二、砖砌体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浪柱、圈梁、配筋砌体等; 三、空旷房屋应设置完整的支撑系统,屋架与柱顶、支撑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牢固连接; 四、安全庄台和避水台必须采用分层压实或夯实修筑,其地基处理、填筑材料选取及施工质量控制等,应按本规范第五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3.4.2条 室外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砖砌体房屋的室外楼梯应设独立的柱子和边梁;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室外楼梯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当采用悬挑式楼梯时应进行风浪荷载验算; 二、避洪房屋应计算船只的停靠作用;对于排水量不大于3t的船只,在室外楼梯处宜设置两个系缆栓柱,每个系缆柱栓的系缆力可按4KN计算;挤靠力不超过4kN/m; 三、当设有防止船只撞击的保护措施时,可不计算船只的撞击作用。 第3.4.3条 有供水管网的地区,供水管应延伸至安全楼层上;无供水管网的地区,应采取其它供水措施。 第3.4.4条 安全层以下的非承重构件、设施、管线和装饰,应便于退洪后检修和重复利用。
第3.4.5条 近水面安全层宜设有防止蛇、鼠及其它害虫上爬的设施;在雷击区,避洪安全楼上应设避雷装置。 第3.4.6条 建设场地的天然排水系统和植被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在房屋周围应采取退洪时可迅速排除积水的措施。第四章波浪要素和波浪荷载 第一节波浪要素 第4.1.1条 蓄滞洪区波浪要素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由实测资料统计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一、平均波高: 二、波浪平均周期; 三、平均波长Lm、wa、(m)可根据已知的波浪平均周期Tm及蓄滞洪计算水深do按表4.1.1选用。
第4.1.2条 蓄滞洪淹没范围内的风区长度和主风向,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在计算蓄滞洪区内建筑物附近的风浪时,风区长度取自建筑物逆主风向至水域边界的距离。 二、当逆主风向两侧蓄滞洪水域狭长或边界不规则或水域内有高地、村庄等时,风区长度可按下式计算(图4.1.2):
三、主风向应取计算风速对应的方向,其允许偏离角为±22.5°;当地没有风向实测资料时,主风向应采用蓄滞洪期常遇大风风向。 第4.1.3条 计算风速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蓄滞洪期内的计算风速,可根据当地气象实测资料统计或地区经验确定。 二、当地有不少于20年的最大风速实测资料时,可通过对资料的统计分析确定,且以蓄滞洪设计水位以上10m高处蓄滞洪期一遇的10min平均最大风速为统计标准;最大风速的概率公布应按极值Ⅰ型计算。 计算风速按下式确定:
三、当地最大风速实测资料少于20年且不少于5年时,仍可按本条第二款确定计算风速,但式(4.1.3—1)中的变异系数δv宜取0.151。 四、当地没有风速实测资料时,计算风速可按下式确定: 五、有条件时,宜对抗洪安全等级一级的重要建筑物进行不同风向的比较计算,选取对建筑物风速大、风区长度大的较危险的情况,作为计算波浪要素的依据。 第4.1.4条 蓄滞洪计算水深宜取水域平均水深,且按蓄滞洪设计水位计算,其值可根据沿计算风向各点的水深确定。 当各蓄滞洪期间实际运行水位有变化,不同于蓄滞洪设计水位时,尚应针对可能出现的水位进行风浪荷载验算。 第4.1.5条 在进行蓄滞洪区建筑物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验算时,计算波高的波列累积频率应取1%;1%的累积频率波高可按下式确定:
第4.1.6条 无当地实测资料时,风增减水高可按下式计算: 第二节波浪荷载 第4.2.1条 在计算波浪荷载时,房屋按波浪透过的情况可分下列两类: 一、透空式房屋:波浪透过这类房屋后,波高、波长、波周期基本不变,如垮墙后的框(排)架房屋等; 二、半透空式房屋:房屋迎浪面、背浪面外墙及内墙上的门窗洞口,前后大体对齐且前后各道墙的开洞率大体相同,波浪可部分透过。 第4.2.2条 半透空式房屋的波浪荷载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墙面上的压强分布按半透空式房屋的开洞墙体波浪荷载计算方法确定; 二、半透空式房屋波浪荷载,对于杆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按杆件迎浪面实际面积乘以相应的波浪压强计算;对于房屋整体承载能力或稳定性验算,宜按受波浪作用部分的室外墙体毛面积(不扣除门窗孔洞面积)乘以相应的压强分布计算。 第4.2.3条 半透空式房屋的波浪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二的方法计算。 第4.2.4条 透空式房屋的波浪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三的方法计算。 第4.2.5条 作用在楼板、阳台板、雨蓬板等水平板上的波浪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四的方法计算。 当计算风速不大于22m/s时,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楼板波浪荷载验算。 一、符合本规范第3.2.4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层楼(屋)盖板; 二、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第一款规定的半透空式房屋的水下楼板。 第4.2.6条 确定波浪荷载标准值所采用的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波高应取1%累积频率波高,并按本章第4.1.5条确定; 二、波长应取平均波长,并按本章第4.1.1条确定; 三、水深应取建筑设计水深,并按本规范第三章第3.1.2条确定,其中风增减水高应按本章第4.1.6条确定。 第4.2.7条 当水域平面中某计算点上风向有建筑物或防风浪林带,并能有效地削减波浪时,波浪荷载标准值可乘以折减系数0.8。第五章地基基础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 地基勘察方案应针对由于蓄滞洪而产生大面积地下水位上升和降落所引起的地基承载力降低、沉降增加以及局部坍方滑坡等现象,根据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当地建筑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查明场地与地基的稳定性、持力层和下卧层的特征及其分布情况、地下水条件等。 第5.1.2条 对于抗洪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勘察工作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地层的渗透性、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 二、查明洪水位上升后,地基承载力、压缩性指标的变化; 三、在粉细砂、粉土地层中,评价产生潜蚀、流砂、涌土的可能性; 四、若地基组成为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崩解性岩土、膨胀性岩土及盐渍岩土,评价由于地下水的大幅度上升及蓄滞洪时洪水浸泡所产生的软化、湿陷、胀缩及化学或机械潜蚀等有害作用的可能性; 五、在冻土地区,特别对于冻土地区的粘性土,评价由于蓄滞洪引起的地下水位上升加剧了地基土的冻胀性,造成基础拱裂、道路翻浆等状况的可能性; 六、判定环境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第5.1.3条 对于抗洪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建筑物,如邻近已有勘察资料,场地土质条件比较简单,可由勘察单位根据邻近资料写出报告作为设计依据,并应进行相应的基坑(基槽)检验。 第5.1.4条 岩土的分类和土性指标的确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执行,并应结合当地经验,根据勘察结果按本规范附录五综合确定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对于多年冻土、膨胀土等特殊土类,尚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5.1.5条 在同一房屋单元内,各基础的荷载、型式、尺寸和埋置深度宜相近。对于多层砖砌体结构的房屋,应采用基础梁,并在平面内联成封闭系统。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下的独立基础,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
第二节设计计算 第5.2.1条 基础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结构类型、材料来源和施工条件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5.2.2条 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因素确定: 一、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基础的型式和构造; 二、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与性质; 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四、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五、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六、蓄滞洪时建筑物基础可能遭受冲刷的深度。 第5.2.3条 当基础位于季节性冻土上时,其最小埋置深度应大于当地实测的冻结深度。对于土的冻结深度和冻胀性均较大的地基,宜采用独立基础、桩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当采用条基时,宜设置非冻胀性垫层,必要时可在基础侧面回填粗砂、中砂、炉渣等非冻胀性散粒材料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5.2.4条 基础底面积的确定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有关条文执行外,尚应按下列两种情况的最不利组合进行验算: 一、当蓄滞洪时,上部结构受波浪力、风压力等水平荷载的影响传到基础,在洪水位以下的结构与土的自重,宜按浮重度计; 二、退洪后,在淹没水位以下的结构自重,宜按湿重度计;土的自重宜按浮重度计。土和水的自重分项系数宜取1。 第5.2.5条 在确定基础底面积时,基底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三节地基处理 第5.3.1条 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的填筑,应根据地形地势,选择合适的场地,并应根据蓄滞洪时的稳定性,确定合理坡度,逐步填筑到规定高程。 第5.3.2条 填筑开工前,应选择合适填料,确定填料压实系数和应控制的含水量范围,并根据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确定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必要时应通过填土压实试验确定。 第5.3.3条 当利用填土作为建筑物的地基时,必须分层压实或夯实。压(夯)实填土的密实度、含水量应符合表5.3.3—1的规定。压(夯)实填土的承载力标准值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试验数据时,可按表5.3.3—2选用。
第5.3.4条 压实填土的最大干密度宜采用击实试验确定。当压实填土为碎石或卵石时,其最大干密度可取2.2--2.3t/m³。 第5.3.5条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地基时、不得使用淤泥、淤泥土质、耕土、冻土、膨胀性土和有机物含量大于8%的土作填料。当采用粗颗粒土作填料时,应选用级配良好的材料。 第5.3.6条 填土基底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除树根、淤泥、杂物及积水等,坑穴应分层回填夯实; 二、当填土基底为不很厚的耕植土或松土时,应将基底辗压密实; 三、遇有水田、沟渠或池塘等,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或抛填块石、砂砾、矿碴等方法处理; 四、当地面坡度不大于10%且土质较好时,可不清除基底上的草皮,但应割除长草;当山坡坡度为10%--20%时,应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当坡度大于20%时,应将基底挖成阶梯形,梯宽度不应小于1m。 第5.3.7条 位于斜坡地段或软弱土层上的压实填土基础,必须验算其稳定性。必要时应采取防止填土沿坡面或滑动面滑动的措施。 第5.3.8条 压实填土地基应采取地面排水措施。当填土堵塞原地表水流或地下潜水时,应根据地形和汇水量,做好排水工程。位于填土区的上下水道,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第5.3.9条 压实填土在压实过程中,必须分层检验其干密度和含水量。根据工程需要每100--500m²,不应少于1个质量检验点。 第5.3.10条
当自然地面高程能满足建筑物要求,但地基内有厚度不大的淤泥或泥炭土等局部软土时,应挖除,并用碎石或石碴等回填夯实;当软土厚度较大且分布范围较小时,可设置梁、板等跨越。当表层软弱土层很薄并且处于稍湿状态时,可直接在原土表面进行夯压处理或选择合适的换填材料作为垫层。对于埋藏不深的软弱土层也可采用换土垫层、重锤夯实、砂桩、碎石桩、灰土桩等方法处理。 第5.3.11条 垫层材料可采用级配良好的砂石、有机质含量不超过5%的素土、体积配合比为2:8或3:7的灰土及质地坚硬、性能稳定、无侵蚀性的工业废渣等。垫层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软弱下卧层验算确定。 第5.3.12条 当地表需要处理的松散土层为碎石土、砂土、粉土、低饱和的粘性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时、可采用强夯法。对于饱和度较高的粘性土等地基,当有工程经验或试验资料证明采用强夯法有加固效果的也可采用强夯法。第六章砖砌体房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实心砌体承重的房屋,承重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 第6.1.2条 砖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优先采用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 二、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三、安全层以下各层楼板不应采用木楼板。 第6.1.3条 安全层以下承重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6.1.3的规定。 第6.1.4条 安全层以下房屋的局部高度不宜超过表6.1.4的规定。
第6.1.5条 安全层以下外墙的开洞率不宜小于0.32;洞口大小及分布应均匀;内纵墙和从房屋两端算起的第一道内横墙的开洞率宜与外墙相近。 注:开洞率为洞口面积与墙体毛面积之比。 第6.1.6条 安全层以下承重孤立墙体的中部必须设置钢筋混凝土抗浪柱(以下简称抗浪柱)。 抗洪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多层房屋,尚应在外墙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楼梯间横墙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设置抗浪柱。 注:孤立墙体指两洞口之间的墙体,并且该墙体没有与之相连接的垂直墙体;当有垂直墙体相连接时,称为非孤立墙体。 第二节计算要点 第6.2.1条 砖砌体房屋的波浪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二的方法确定。 第6.2.2条 在波浪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墙体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受剪承载能力验算的截面,可取垂直于波峰线且承受波浪水平荷载面积较大或竖向压应力较小的墙段;验算截面的竖向压应力应包括波浪荷载所产生的竖向效应; 二、受弯承载能力验算的截面,可取平行于波峰线且承受波浪压强大或受波浪作用面积大的墙段。 第6.2.3条 墙体截面受剪承载能力可按本规范附录六验算;各墙体承担的剪力设计值可按其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 第6.2.4条 当计算水深不超过3m,且不开洞的承重横墙间距符合表6.2.4要求时,单层房屋可不进行横墙受剪承载能力验算。 第6.2.5条 抗洪安全等级为一、二级房屋的下列部位墙体,可按本规范附录六进行沿齿缝受弯承载能力验算: 一、非孤立的洞间墙体; 二、中部设置抗浪柱的孤立墙体;
三、房屋四角外边缘至门窗洞边的墙体。 第6.2.6条 对符合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和满足表6.2.6条件的墙体,可不进行受弯承载能力验算。 第6.2.7条 抗浪柱可按下端嵌固、楼(屋)盖处简支的连续梁设计。 第6.2.8条 对符合第6.1.5条规定且安全层以下层高不大于3.6m、宽度不大于1.5m的孤立墙体,当其抗浪柱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不进行验算: 一、断面尺寸不小于240mm×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二、抗浪柱纵向配筋符合表6.2.8的要求; 三、抗浪柱箍筋间距宜符合下列要求: 当纵向配筋为4Φ18--4Φ22时,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当纵向配筋为4Φ14--4Φ16时,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在柱的上下端各500mm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第三节构造措施
第6.3.1条 抗浪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抗浪柱的墙体应先砌墙后浇柱;抗浪柱与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柱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至门窗洞边; 二、抗浪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锚入墙体基础内; 三、抗浪柱顶端应伸至近水面安全层楼板,并应与各层的圈梁或楼板有可靠的连接; 四、非孤立墙体的抗浪柱纵向配筋可采用4Φ14。 第6.3.2条 承重墙交接处必须咬槎砌筑;当内外墙交接处未设置抗浪柱时,对抗洪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房屋,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每边深入墙内不宜小于100mm或伸至门窗洞边。 第6.3.3条 安全层以下后砌非承重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000mm。后砌非承重墙体顶部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第6.3.4条 近水面安全层及其以下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处的外墙、内纵墙、房屋两端算起的前两道内横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房屋中部内横墙圈梁可隔间设置。 第6.3.5条 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圈梁应闭合;圈梁宜与楼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二、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当计算风速不大于17m/s时,纵向最小配筋为4Φ8,最大箍筋间距为250mm;当计算风速大于17m/s且不超过22.6m/s时,纵向最小配筋为4Φ10,最大箍筋间距为200mm。 第6.3.6条 抗洪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房屋,应在安全层以下的下列部位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带: 一、窗台标高处; 二、当内纵墙和房屋两端算起的第一道内横墙门洞上部墙体高度大于本规范表6.1.4的规定且不超过1000mm时,过梁上表面标高处。 第6.3.7条 钢筋混凝土现浇带的截面高度可采用60mm,宽度不应小于24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纵向钢筋不宜小于2Φ12;并应与抗浪柱或与其相垂直的墙体锚固。 第6.3.8条 近水面安全层及其以下的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搁置长度不应小于240mm。 第6.3.9条 当墙体的开洞率不满足本规范第6.1.5条的规定时,可在局部采用轻质材料砌筑,且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宜大于M0.4。 第6.3.10条 屋檐高度低于本规范第3.2.4条第二款关于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规定的坡顶房屋,其屋面构造宜符合本规范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钢筋混凝土房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根据计算风速和蓄滞洪区运用机遇可按半透空式或透空式设计。 第7.1.2条 房屋平面内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第7.1.3条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至少应延伸至近水面安全层楼板,且横向与纵向剪力墙宜相联。 第7.1.4条 抗洪安全等级为一、二级房屋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三级的不应低于C20。 第7.1.5条 半透空式房屋安全层以下填充墙的墙体开洞率、开洞位置及处理方法,宜符合本规范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7.1.6条 透空式房屋的填充墙宜采用轻质材料、低强度等级砂浆砌筑。当采用非轻质材料时,应计入退洪后垮墙墙体重量对楼板的作用。 第二节计算要点 第7.2.1条 在波浪荷载作用下的钢筋混凝土框架,其承载能力和变形的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砌体填充墙不作为抗侧力构件时,波浪荷载全部由框架承担; 二、当砌体填充墙作为抗侧力构件时,波浪荷载由框架和填充墙共同承担;框架与填充墙之间的协同作用计算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七采用。 第7.2.2条 安全层以下钢筋混凝土构件裂缝宽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验算;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可按室内高湿度环境选用。 第7.2.3条 按半透空式房屋设计的框架填充墙,在波浪荷载作用下的墙体受弯承载能力可按本规范附录六验算。 第7.2.4条 当风速小于22.0m/s时,钢筋混凝土房屋沿边长大于8m的方向可不进行整体抗倾覆验算。 第三节构造措施 第7.3.1条 框架梁、柱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
二、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三、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不宜小于4。 第7.3.2条 梁端箍筋加密范围及加密区箍筋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密区长度采用梁高的1.5倍和500mm二者中的较大值; 二、箍筋最大间距采用1/4梁高、8倍纵向钢筋直径和150mm三者中的最小值; 三、箍筋最小直径为8mm;肢距不大于250mm。 第7.3.3条 柱端箍筋加密范围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柱端采用截面高度(圆柱直径)、1/6柱净高和500mm三者中的最大值; 二、底层柱,采用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第7.3.4条 柱加密区和框架节点核芯区的箍筋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箍筋最大间距采用8倍纵向钢筋直径和150mm二者中的小值;角柱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二、箍筋最小直径为8mm;当柱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直径不小于6mm; 三、箍筋肢距不大于250mm,且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在两个方向有箍筋约束。 第7.3.5条 半透空式房屋安全层以下砖砌体填充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时必须先砌墙,后浇梁柱;柱与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墙厚不应小于240mm; 二、沿墙体高度每隔500mm设置2Φ6拉结钢筋并伸入柱内;拉结筋在填充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1000mm或伸至门窗洞边。 第7.3.6条 安全层以下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7.3.6的要求。 板、墙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第八章单层空旷房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 本章适用于俱乐部、礼堂和食堂等空旷的公共建筑。 第8.1.2条 俱乐部、礼堂等公共建筑的附属房屋应具有集体避洪功能。 第8.1.3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两侧有附属房屋时,其附属房屋的总高不宜低于大厅檐口高度; 二、当两侧无附属房屋时,大厅的柱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三、不得采用无端屋架的山墙承重方案。 第8.1.4条 屋架下弦高度低于本规范第3.2.4条第二款关于近水面安全层楼板底面高度时,应采用有檩体系的轻型屋盖。 第8.1.5条 大厅不宜设置悬挑结构。 第8.1.6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围护墙宜采用嵌砌式。 第8.1.7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山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和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第二节计算要点 第8.2.1条 单层空旷房屋,可划分为前厅、后厅、大厅和侧房等若干独立结构,根据其结构类型按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进行验算,但应考虑各独立结构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8.2.2条 两侧无附属房屋的大厅,可取一个典型开间验算; 当围护墙与柱脱开或在波浪荷载作用下墙体能自行垮掉时,可采用透空式房屋计算波浪荷载; 当围护墙与柱、圈梁等有牢固连接,且墙体的开洞率符合本规范第六章有关要求时,可采用半透空式房屋计算波浪荷载。 第8.2.3条 单层空旷房屋山墙的柱和梁应进行平面外抗洪验算。 第三节构造措施 第8.3.1条 有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檩条应与屋架牢固连接,并留有搁置长度; 二、当屋架下弦高度小于本规范第3.2.3条第二款关于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时,在波浪荷载作用下檩条上的槽瓦、瓦楞铁、石棉瓦等应与檩条脱离; 三、当采用木屋盖时,木望板应稀铺; 四、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8.3.1的要求。
第8.3.2条 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的箍筋加密区,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柱头取柱顶以下500mm并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二、变截面柱取变截面处上、下各300mm; 三、柱根取下柱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 第8.3.3条 舞台口的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口横墙两侧及墙两端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 二、舞台口横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其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并应与屋盖构件有可靠连接; 三、舞台口大梁上不应设置承重墙体。 第8.3.4条 大厅的砌体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透空式结构时,围护墙与柱和圈梁不应拉结,且沿墙与柱、圈梁间可设置隔离层; 二、当采用半透空式结构时,围护墙、山墙的开洞率和墙体与柱、圈梁的拉结应符合本规范第六章和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8.3.5条 砖围护墙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设置圈梁一道,圈梁与柱或屋架应牢固连接;圈梁与柱连接的锚拉钢筋不宜小于4Φ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小于35倍钢筋直径; 二、半透空式房屋沿墙高每隔3m左右增设圈梁一道; 三、圈梁的截面宽度与墙厚相同,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宜小于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四、对软弱或不均匀地基,应增设基础圈梁一道。 第8.3.6条 大厅与附属房屋不设缝时,在同一标高处应设置封闭圈梁并在交接处连通,墙体交接处沿墙高每隔500mm应设置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深入墙内不宜小于1m。 第8.3.7条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 第8.3.8条 山墙的钢筋混凝土柱,其截面与配筋不宜小于排架柱;间距不宜大于4m,并应通到山墙的顶端与卧梁连接。 第8.3.9条 山墙沿墙高每隔3m左右应设钢筋混凝土梁,梁与大厅圈梁应连成封闭形式;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0mm,其纵向配筋按计算确定;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m。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
附录二半透空式房屋波浪荷载的计算方法
附录三透空式房屋波浪荷载的计算方法附录四楼板(阳台板、雨篷板)等水平板波浪荷载的计算方法
附录五 地基土的承载力标准值
附录六 半透空式房屋墙体承载能力验算附录七 砖填充墙框架抗洪验算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有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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