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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部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24号 根据(86)城科字263号文件的要求,由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负责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6—88,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发行。建设部1988年5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电管理 第一节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节专业人员 第三节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章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 第一节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第二节外电防护 第四章接地与防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护接零 第三节接地与接地电阻 第四节防雷 第五章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第一节配电室 第二节电压为400/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 第六章配电线路 第一节架空线路 第二节电缆线路 第三节室内配线 第七章配电箱及开关箱-40-
第一节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第二节电器装置的选择 第三节使用与维护 第八章电动建筑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起重机械 第三节桩工机械 第四节夯土机械 第五节焊接机械 第六节手持电动工具 第七节其它电动建筑机械 第九章照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照明供电 第三节照明装置 附录一负荷线和开关电器选择表 附录二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分布图(略) 附录三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区划图(略) 附录四名词解释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1.0.3条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第二章用电管理 第一节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40-
第2.1.1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2.1.2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3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一、现场勘探;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4条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第2.1.5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2.1.6条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2.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二节专业人员 第2.2.1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2.2.2条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四、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三节安全技术档案 第2.3.1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技术交底资料; 四、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40-
五、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七、定期检(复)查表; 八、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第2.3.2条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第2.3.3条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第2.3.4条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三章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 第一节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第3.1.1条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第3.1.2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第3.1.3条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第3.1.4条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第3.1.5条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第二节外电防护 第3.2.1条对达不到第3.1.2条至第3.1.4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第3.2.2条对第3.2.1条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3.2.3条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第四章接地与防雷 第一节一般规定-40-
第4.1.1条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第4.1.2条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第4.1.3条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第4.1.4条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第4.1.5条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第4.1.6条一次侧由50V以上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50V以下电压的降压变压器,如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或通过专用接地线与附近变电所接地网相连。 第4.1.7条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第4.1.8条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第4.1.9条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见表4.1.9),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第4.1.10条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第4.1.11条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第4.1.12条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燉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燉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第二节保护接零 第4.2.1条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三、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四、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六、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第4.2.2条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40-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二、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 第三节接地与接地电阻 第4.3.1条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燈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但应采取第4.1.5条规定的措施。 第4.3.2条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电动机械的重复接地应符合第八章的规定。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4.3.3条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 第4.3.4条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第4.3.5条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燉黄双色。 第4.3.6条Ⅰ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 第4.3.7条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4.3.8条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第4.3.9条移动式发电机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 一、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二、不超过两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第四节防雷 第4.4.1条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处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在配电室的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4.4.2条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如在表4.4.2规定范围内,则应安装防雷装置。 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40-
第4.4.3条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第4.4.4条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4.4.5条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至2m. 第4.4.6条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钢管敷设。并将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 第五章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第一节配电室 第5.1.1条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第5.1.2条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第5.1.3条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第5.1.4条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能道宽度,单列布置不小于1.5m,双列布置不小于2m; 二、配电屏(盘)后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0.8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部分,则此点通道宽度可不小于0.6m); 三、配电屏(盘)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四、配电室的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 五、在配电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距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六、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七、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八、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九、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小于0.5m; 十、母线均应涂刷有色油漆(以屏(盘)的正面方向为准),其涂色应符合表5.1.4-2规定。 十一、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第5.1.5条配电屏(盘)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第5.1.6条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第5.1.7条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标记。 第5.1.8条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第二节电压力400燉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40-
第5.2.1条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第5.2.2条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第5.2.3条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第5.2.4条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须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第4.3.1条要求。 第5.2.5条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一、交流电压表; 二、交流电流表; 三、有功功率表; 四、电度表; 五、功率因数表; 六、频率表; 七、直流电流表。 第5.2.6条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第5.2.7条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第六章配电线路 第一节架空线路 第6.1.1条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第6.1.2条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第6.1.3条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 二、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三、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 四、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 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35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 第6.1.4条在一个档距内每一层架空线的接头数不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线路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不得有接头。-40-
第6.1.5条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 二、和保护零线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PE; 三、动力线、照明线在两个横担上分别架设时,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N、PE;在两个横担上架设时,最下层横担面向负荷,最右边的导线为保护零线PE. 第6.1.6条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3m,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表6.1.6-1所列数值;铁横担应按表6.1.6-2选用,本横担截面应为80×80mm2;横担长度应符合表6.1.6—3的规定。 第6.1.7条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6.1.7的规定。 第6.1.8条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不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130mm. 第6.1.9条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为1燉10加0.6m.但在松软土质处应适当加大埋设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第6.1.10条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至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第6.1.11条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一、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二、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第6.1.12条拉线宜用镀锌铁线,其截面不得小3×φ4.0.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30°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钢筋混凝土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第6.1.13条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 第6.1.14条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1.14—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6.1.14—2的要求。 第6.1.15条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第6.1.16条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 第6.1.17条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第6.1.18条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第二节电缆线路-40-
第6.2.1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第6.2.2条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应根据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 第6.2.3条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第6.2.4条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第6.2.5条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6.2.6条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第6.2.7条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第6.2.8条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第6.2.9条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第三节室内配线 第6.3.1条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2.5m. 第6.3.2条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第6.3.3条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第6.3.4条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第6.3.5条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6.3.6条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第七章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一节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第7.1.1条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室内总配电屏的装设应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 第7.1.2条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7.1.3条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40-
第7.1.4条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7.1.5条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7.1.6条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7.1.7条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第7.1.8条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7.1.9条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7.1.10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7.1.11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7.1.12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7.1.I3条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7.1.14条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第二节电器装置的选择 第7.2.1条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7.2.2条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3条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第7.2.4条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5条每台用电设血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7.2.6条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第7.2.7条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第4.3.7条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40-
第7.2.8条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第7.2.9条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7.2.10条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第7.2.11条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接线方法见表7.2.11. 第7.2.12条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第7.2.13条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第7.2.14条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7.2.15条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第三节使用与维护 第7.3.1条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第7.3.2条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第7.3.3条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7.3.4条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7.3.5条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7.3.6条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7.3.7条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第2.2.2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第7.3.8条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第7.3.9条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40-
第7.3.10条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7.3.11条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第八章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施工现场中一切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二、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第4.2.1条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四、在做好保护接零的同时,还要按第4.3.7条、第7.2.9条和第7.2.11条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8.1.2条塔式起重机、室外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井字架等,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还必须按第4.3.2条规定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8.1.3条手持电动工具中的Ⅱ类工具和Ⅲ类工具可不做保护接零。 第8.1.4条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某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国标G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其中绿燉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第8.1.5条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必须按第7.2.6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 第二节起重机械 第8.2.1条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标GB5144-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第8.2.2条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第3.1.4条要求。 第8.2.3条塔式起重机的重复接地,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两条轨道是应作环形电气连接。道轨的接头处,应做电气连接。对较长的轨道,每隔3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 第8.2.4条塔式起重机应按第四章第四节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第8.2.5条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第8.2.6条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第8.2.7条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隔离措施。 第8.2.8条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第8.2.9条外用电梯轿厢与楼层间应安装双向通讯系统。 第8.2.10条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40-
第8.2.11条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第8.2.12条升降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第三节桩工机械 第8.3.1条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国标GB1498—79《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的IP68级规定。 第8.3.2条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YHS型潜水电机用防水橡皮护套电缆,长度应不小于1.5m,不得承受外力。 第8.3.3条潜水式钻孔机所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第7.2.9条对潮湿场所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第四节夯土机械 第8.4.1条夯土机械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8.4.2条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第8.4.3条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线长度应不大于50m.严禁电缆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串列工作时,不得小于10m. 第8.4.4条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第五节焊接机械 第8.5.1条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第8.5.2条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第8.5.3条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第六节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8.6.1条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8.6.2条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8.6.3条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时并应有人监护。-40-
第8.6.4条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第8.6.5条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第七节其它电动建筑机械 第8.7.1条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第7.2.9条和第8.6.2条的要求。 第8.7.2条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YHS型防水橡皮护套电缆、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第九章照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9.1.1条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9.1.2条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第9.1.3条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一、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六、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9.1.4条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二节照明供电 第9.2.1条照明灯具电源末端的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室内或室外)的电压偏移允许为额定电压值-5%~5%。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二、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的照明,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第9.2.2条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40-
一、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9.2.3条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第9.2.4条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二、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三、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四、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五、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9.2.5条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第9.2.6条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其中绿燉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电源插销应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 第9.2.7条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二、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按相线载流量的50%选择;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三、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等;若数条线路共用一条零线时,零线截两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第9.2.8条室内、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第六章要求。 第三节照明装置 第9.3.1条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9.3.2条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m. 第9.3.3条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第9.3.4条荧光灯管应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第9.3.5条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5m以上,灯线应在接线柱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第9.3.6条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第9.3.7条螺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40-
一、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二、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 第9.3.8条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绝缘包扎。 第9.3.9条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二、其它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装设开关。 第9.3.10条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第9.3.11条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附录四名词解释 (一)低压、高压:额定电压1kV以下称为低压。额定电压1kV 以上称为高压。 (二)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 (三)有电磁感应的施工现场:指离电磁波源(电台、电视台等)较近、受电磁辐射作用、在施工机械、铁架等金属部件上感应出对人体有害电压的施工现场。 (四)有静电的施工现场:指存在因摩擦、挤压、静电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五)电气设备:泛指发电、变电、配电和直接用电的设备。诸如变压器、配电线路、电动机、电器、电气测量仪表、电气保护装置以及电气用具等。 (六)接地体、自然接地体、接地线和接地装置: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兼作接地体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体。 电气设备的接地螺栓、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与接地体连接用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线。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 (七)接地电阻: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的电阻,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 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冲击电流(如雷电流等)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工频接地电阻。 (八)接地:电气设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称为接地。电力系统中,运行需要的接地(如中性点接地等),称为工作接地。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和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接地,称为保护接地。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除在中性点直接接地外,在中性-40-
线上的一处或多处再作接地,称为重复接地。 (九)零线:与变压器直接接地的中性点连接的导线,称为零线。 电气设备因运行需要而引接的零线,称为工作零线。 由工作接地线或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专门用以连接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导电部分的导线,称为专用保护零线。 (十)接零:电气设备与零线连接,称为接零。 电气设备因运行需要而与工作零线连接,称为工作接零。 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和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与保护零线连接,称为保护接零或接零保护。 (十一)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电阻近于零的连接,又称金属性连接。 (十二)熔断器的熔体:熔断器中用以通过工作电流的部分,(在通过大电流时将被熔断),称为熔体。 (十三)升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门式架等垂直运输机械的统称。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主要起草人:魏焕文、徐荣杰、马英轩、林天一、刘思亮-40-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 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为低架;提升高度31~150mm为高架。 第1.0.3条提升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制造提升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2.0.2条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2.0.3条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第2.0.4条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第2.0.5条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2.0.6条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0.7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提升机的类型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 第2.0.8条使用单位应对每台提升机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验收,检修,试验及事故情况。 第2.0.9条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的专职司机。 第三章结构设计与制造 第一节结构设计 第3.1.1条提升机钢结构(以下简称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制造、运输、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其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1.2条结构设计时应考虑下列荷载: 一、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包括:自重、提升荷载和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 二、非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包括:自重和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 三、荷载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 第3.1.3条结构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40-
当使用地区的计算温度高于-20?时,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3号钢;等于或低于-20?时,应采取3号镇静钢或16锰、16锰桥钢。 注:计算温度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 第3.1.4条主要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二)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立柱换算长细比不应大于120,单肢长细比不应大于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λmax的0.7倍; 二、一般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三、受拉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00; 四、受弯构件中主梁的挠度(yL)不应大于l/700,其他受弯构件不应大于l/400(l为受弯构件计算长度)。 第3.1.5条构件连接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第七章的规定。 第3.1.6条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每一杆件的节点以及接头的一边,螺栓数不得少于2个。 第3.1.7条格构式构件的连缀件应采用缀条式。龙门架的立柱,应每隔4~6m设置横隔板,且每个标准节不得少于2个;横隔板可采用厚度6~10mm的钢板或截面不小于?50×5的角钢制作,可不验算强度。 第3.1.8条井架式提升机的架体,在与各楼层通道相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3.1.9条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第3.1.10条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根[14. 第3.1.11条提升机吊篮的各杆件应选用型钢。杆件连接板的厚度不得小于8mm.吊篮的结构架除按设计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当使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措施。吊篮的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安全档板或挡网。高架提升机应选用有防护顶板的吊笼,其顶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 第3.1.12条吊篮的导靴一般可用滚轮导靴或滑动导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采用滚轮导靴: 一、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 二、架体的立柱兼作导轨的提升机; 三、高架提升机。 第3.1.13条提升机附设摇臂把杆时,立柱及基础需经校核计算,并应进行加固。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过600kg.采用角钢制作时,中间断面不小于240mm×240mm,角钢不小于?30×4;采用无缝钢管时,钢管外径不小于121mm把杆支座应设置在单肢与缀件连接的节点处。 第二节结构制造 第3.2.1条提升机结构所用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3.2.2条提升机架体的底节,宜采用无缝钢管制作。 第3.2.3条制作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编写加工工艺,并严格按工序检验。-40-
第3.2.4条构件的制作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由多节组装的架体,应保证其标准节具有互换性。 第3.2.5条提升机结构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现代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提升机构 第4.0.1条卷扬机的选用或制造,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 第4.0.2条提升机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 第4.0.3条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 第4.0.4条卷筒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不小于30. 第4.0.5条卷扬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的规定。 第4.0.6条滑轮组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低架提升机不应小于25;高架提升机不应小于30. 第4.0.7条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篮)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性连接和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4.0.8条以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其滑轮应有防脱槽装置。 第4.0.9条提升钢丝绳的最大工作拉力应按下式确定: S=P/(a·η)(4.0.9) 式中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P——提升荷载(N); a——承载钢丝绳分支数; η——滑轮组总效率。 第4.0.10条提升钢线绳安全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n=Sp/S(4.0.10) 式中n——安全系数,一般取7~9; Sp——钢丝绳破断拉力(N); 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第4.0.11条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第4.0.12条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当采用绳卡时,绳卡应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第4.0.13条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有合格证。 第五章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40-
第5.0.1条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 一、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1.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 2.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二、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宜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停靠栏杆可采用钢管制造,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 三、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 四、上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提升机应大于5m.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 五、上极限限位器。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指从吊篮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3m.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 六、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 七、信号装置。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的一种音响装置,其音量应能使各楼层使用提升机装卸物料人员清晰听到。 第5.0.2条高架提升机除应满足第5.0.1条规定外,尚需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下极限限位器。该限位器安装位置,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够动作。当吊篮下降达到最低限定位置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吊篮停止下降。 二、缓冲器。在架体的底坑里应设置缓冲器,当吊篮以额定荷载和规定的速度作用到缓冲器上时,应能承受相应的冲击力。缓冲器的型式,可采用弹簧或弹性实体。 三、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四、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通讯装置必须是一个闭路的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听到每一站的连系,并能向每一站讲话。 第六章电气 第6.0.1条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必须符合提升机工作性能、工作环境等条件的要求,并有合格证书。 第6.0.2条提升机的总电源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同时装设短路、失压、过电流保护装置。 第6.0.3条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包括对地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运行中必须大于1000Ω/V.-40-
第6.0.4条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5条当提升机高度超出相邻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中第4.4.2条规定的条件安装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6条携带式控制装置应密封、绝缘,控制回路电压不应大于36V,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 第6.0.7条工作照明的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相互独立。当提升机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各自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第6.0.8条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第6.0.9条电动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书。 第6.0.10条提升机的电气设备的制作和组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控制屏(台)技术要求》、《低压配电屏技术要求》等的规定。 第七章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 第一节基础 第7.1.1条高架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基础应能可靠地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的埋深与做法,应符合设计和提升机出厂使用规定。 第7.1.2条低架提升机的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二、浇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 三、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 第7.1.3条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距基础边缘5m范围内,开挖沟槽或有较大振动的施工时,必须有保证架体稳定的措施。 第二节附墙架 第7.2.1条提升机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 第7.2.2条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铅丝绑扎。 第7.2.3条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 第7.2.4条附墙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设计。当无设计规定时,可选用附录三中的图示做法。 第三节缆风绳 第7.3.1条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第7.3.2条-40-
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 第7.3.3条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使其在结构上引起的水平分力,处于平衡状态。缆风绳与架体的连接处应采取措施,防止架体钢材对缆风绳的剪切破坏。对连接处的架体焊缝及附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 第7.3.4条龙门架的缆风绳应设在顶部。若中间设置临时缆风绳时,应在此位置将架体两立柱做横向连接,不得分别牵拉立柱的单肢。 第7.3.5条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 第7.3.6条缆风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栓拉紧。缆风绳垂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调节时应对角进行,不得在相邻两角同时拉紧。 第7.3.7条当缆风绳需改变位置时,必须先作好预定位置的地锚,并加临时缆风绳确保提升机架体的稳定,方可移动原缆风绳的位置;待与地锚拴牢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 第7.3.8条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禁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 第四节地锚 第7.4.1条缆风绳的地锚,根据土质情况及受力大小设置,应经计算确定。 第7.4.2条缆风绳的地锚,一般宜采用水平式地锚,当土质坚实,地锚受力小于15kN时,也可选用桩式地锚。 第7.4.3条当地锚无设计规定时,其规格和形式可按以下情况选用: 一、水平地锚。水平地锚可按表7.4.3选用。水平地锚参数表表7.4.3作用荷载(N) 24000 21700 38600 29000 42000 31400 51800 330000 缆风绳水平夹角(°) 45 60 45 60 45 60 45 60 横置木(φ240mm)根数×长度(mm) 1×2500 3×2500 3×3200 3×3300 埋设深度(m) 1.70 1.70 1.80 2.20 压板(密排φ100mm圆木)长(mm)×宽(mm) 800×3200 800×3200 注:本表系按下列条件确定:木材容许应力取11MPa;填土密度为1600kg/m3;土壤内摩擦角为45° 二、桩式地锚。 1.采用木单桩时,圆木直径不小于200mm,埋深不小于1.7m,并在桩的前上方和后下方设两根横档木。 2.采用脚手钢管(φ48)或角钢(?75×6)时,不少于2根;并排设置,间距不小于0.5m;打入深度不小于1.7m;桩顶部应有缆风绳的防滑措施。 第7.4.4条地锚的位置应满足对缆风绳的设置要求。-40-
第八章安装与拆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第8.1.2条提升架体实际安装的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的最大高度。 第8.1.3条安装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金属结构的成套性和完好性; 二、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三、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四、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五、地锚的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的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靠; 六、提升机的架体和缆风绳的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表8.1.3.与架空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m)表8.1.3外电线路电压(KV) 1以下 1~10 35~110 154~220 330~550 最小最小距离 4 6 8 10 15 第8.1.4条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制作的提升机;架体安装的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的1.5‰;多次使用过的提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二、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的名义尺寸的3‰; 三、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四、吊篮导靴与导轨的安装间隙,应控制在5~10mm以内。 第8.1.5条拆除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的连接情况; 二、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三、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的设置情况; 四、地梁和基础的连接情况。 第二节架体的安装与拆除 第8.2.1条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应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8.2.2条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2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40-
第8.2.3条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的层站标志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第8.2.4条架体各节点的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替。 第8.2.5条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把杆不得装在架体的自由端处; 二、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三、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四、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五、随工作面升高把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的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 第8.2.6条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 第8.2.7条拆除龙门架的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的稳定。 第8.2.8条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第8.2.9条拆除作业室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第三节卷扬机稳装 第8.3.1条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的顶部应按第5.0.1条中防护棚的要求架设。 第8.3.2条固定卷扬机的锚杆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第8.3.3条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滑轮,并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第8.3.4条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第四节低架龙门架的整体安装与拆除 第8.4.1条架体的拼装应在平整的场地上进行,各节点螺栓应紧固,拼装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 第8.4.2条拼装后架体应进行临时加固,除沿立柱纵向绑扎梢径不小于80mm的木杆外,两立柱之间尚应以横杆和剪刀撑进行横向加固,其方法可见附录三。 第8.4.3条整体吊之前,应在架体顶部四角系牢缆风绳。 第8.4.4条架体的吊点应采取设计制造吊点。用把杆起吊时,应在起吊(或放倒)架体的相反方向,用辅助缆风绳加以保护。起吊(放倒)要平稳,不得斜吊。 第8.4.5条架体吊立就位时,应在栓牢缆风绳和固定架体底脚后,方可摘除吊钩。-40-
第8.4.6条拆除作业时应先挂好吊具,拉紧起吊绳,使架体呈起吊状态,再解除缆风绳和底脚螺栓。 第8.4.7条龙门架整体安装和拆除工作属起重作业,必须由持证的起重工和有经验的指挥人员配合进行。 第九章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 第一节检验规则 第9.1.1条新设计的提升机,必须经产品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第9.1.2条批量生产的提升机,在出厂前应进行抽检试验。抽检的台数为年产量的6%,但不得少于2台。试验项目应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超载试验和安全装置的可靠性试验。 第9.1.3条单台生产的提升机,应按有关规定经工业性考核试验,在确认符合设计技术指标后附产品合格证书,方可投入生产性使用。 第9.1.4条老产品转产试制、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以及产品有较大改动的提升机,均应制作样机并进行性能试验。 第9.1.5条新设计的传动、安全、电气等装置,必须分别验证其可靠性后,才能进行整机试验。 第9.1.6条提升机在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应按设计与制造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进行试验。试验内容同第9.1.2条规定。 第9.1.7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升机,应重新进行试验,除不做超载试验外,其他内容同第9.1.2条规定。 一、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提升机,作业周期超过1年的; 二、闲置时间超过半年重新恢复作业的; 三、经过改进和大修后的; 四、重新安装后,使用前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如暴风、大地震等)可能使结构和提升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第二节试验方法 第9.2.1条试验前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试验前应编制试验方案,采取可靠措施,以保证试验及试验人员的安全; 二、对试验的提升机和场地环境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和具备试验条件; 三、试验样机应按设计所规定的全部装置和附件进行安装,当高架提升机的架体组装不具备一次组装全高的条件时,可随建筑的增高按架体每接高30m为一试验阶段,分阶段进行。 第9.2.2条试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体的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地锚等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二、环境温度:-15℃~35℃; 三、地面风速:不大于11m/s(六级);-40-
四、电压波动:±7%; 五、荷载与标准质差:±3%; 第9.2.3条空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空载情况下以提升机各工作速度进行上升、下降、变速、制动等动作,在全行程范围内,反复试验,不得少于3次; 二、在进行上述试验的同时,应对各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试验; 三、双吊篮提升机,应对各单吊篮升降和双吊篮同时升降,分别进行试验; 四、空载试验过程中,应检查各机构动作是否平稳、准确,不允许有振颤、冲击等现象。 第9.2.4条额定载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吊篮内施加额定荷载,使其重心位于从吊篮的几何中心,沿长度和宽度两个方向,各偏移全长的1/6的交点处。除按空载试验动作运行外,并应作吊篮的坠落试验。试验时,将吊篮上升3~4m停住,进行模拟断绳试验。 第9.2.5条超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额定荷载的125%(按5%逐级加荷),荷载在吊篮内均匀布置,做上升、下降、变速、制动(不做坠落试验)。动作准确可靠,无异常现象,金属结构不得出现永久变形、可见裂纹、油漆脱落以及连接损坏、松动等现象。 第9.2.6条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试验日期、场地环境、参加单位(部门)以及负责人; 二、审查必备的技术文件及外购件的合格证书; 三、记载试验情况和结果; 四、对所试验的提升机作出结论。 第十章使用与管理 第一节使用 第10.1.1条安装后使用前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机安装后,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规范和设计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前和使用中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前的检查: 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和明显变形; 2.架体各节点连接螺栓是否紧固; 3.附墙架、缆风绳、地锚位置和安装情况; 4.架体的安装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40-
6.卷扬机的位置是否合理; 7.电气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可靠性; 8.信号及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 9.钢丝绳、滑轮组的固接情况; 10.提升机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情况。 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月进行1次,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 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 2.扣件、螺栓连接的紧固情况; 3.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 4.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 5.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 6.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 7.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 三、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作业司机在班前进行,在确认提升机正常时,方可投入作业。检查内容包括: 1.地锚与缆风绳的连接有无松动; 2.空载提升吊篮做1次上下运行,验证是否正常,并同时碰撞限位器和观察安全门是否灵敏完好; 3.在额定荷载下,将吊篮提升至离地面1~2m高度停机,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和架体的稳定性; 4.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的可靠性; 5.吊篮运行通道内有无障碍物; 6.作业司机的视线或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 第10.1.2条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 二、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三、高架提升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四、闭合主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开关板回零位。在重新恢复作业前,应在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发现安全装置、通讯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作业中不得随意使用极限限位装置; 六、使用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工作情况。如发现磨损严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换;-40-
七、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吊篮下降时,应在吊篮行至离地面1~2m处,控制缓缓落地,不允许吊篮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 八、装设摇臂把杆的提升机,作业时,吊篮与摇臂把杆不得同时使用; 九、作业后,将吊篮吊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闸箱。 第二节管理 第10.2.1条提升机使用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司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提升机各润滑部位,进行注油润滑; 二、维修保养时,应将所有控制开关板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在闸箱处挂“禁止合闸”标志,必须时应设专人监护; 三、提升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排除故障应在停机后进行; 四、更换零部件时,零部件必须与原部件的材质性能相同,并应符合设计与制造标准; 五、维修主要结构所用焊条及焊缝质量,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六、维修和保养提升机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第10.2.2条提升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 第10.2.3条金属结构码放时,应放在垫木上,在室外存放,要有防雨及排水措施。电气、仪表及易损件的存放,应注意防震、防潮。 第10.2.4条运输提升机各部件时,装车应垫平、尽量避免磕碰,同时应注意各提升机的配套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一、龙门架提升机 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两根立柱与天梁和地梁构成门式架体的提升机,吊篮(吊笼)在两立柱中间沿轨道作垂直运动。也可由2台或3台门架并联在一起使用。 二、井架提升机 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形架体的提升机,吊篮(吊笼)在井孔内沿轨道作垂直运动。可组成单孔或多孔井架并联在一起使用。 三、立柱 提升机架体支承天梁的结构件,其外部可支撑和引导吊篮作垂直运动。立柱可制作成标准节,按设计规定高度进行现场组装。 四、天梁 安装在提升机架体顶部的横梁,支承顶端滑轮的结构件。 五、吊篮(吊笼) 装载物料沿提升机导轨作升降运行的部件。 六、导轨-40-
为吊篮运行提供导向的部件。 七、导靴 安装在吊篮上沿导轨运行的装置,可防止吊篮运行中偏斜和摆动。其型式有滚轮导靴和滑动导靴。 八、摇臂把杆 附设在提升机架体上的起重臂杆。 九、可逆式卷扬机 以动力正反转作业的卷扬机。 十、摩擦式卷扬机 以动力正转作业;反转作业时,当分离离合器后,荷载靠重力作自由降落的卷扬机。 十一、工作状态 当吊篮位于最低停靠位置以上任一运行位置时(吊篮负载或空载)或当吊篮负载位于最低停靠位置时的状态。 十二、非工作状态 当吊篮空载并位于最低停靠位置的状态。 十三、额定起重量 指单台吊篮设计所规定的提升物料的质量。 十四、额定荷载 指单台吊篮设计所规定的提升物料的重力。 十五、提升荷载 包括额定荷载、吊篮系统重力及提升钢丝绳重力的总和(提升高度小于30m的钢丝绳的重力可不计)。 十六、计算荷载 在设计中采用的荷载值。 附录二架体结构计算(略) 附录三构造实例(略) 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40-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40-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27批准1994-07-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高度计算方法及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2引用标准 GB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12330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3术语 3.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3.4基础高度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3.5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3.6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作业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A(补充件)。 4高处作业分级 4.1作业高度分为2~5m;>5~15m;>15~30m及>30m四个区域。 4.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九类: a.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 b.GB4200规定的Ⅱ级以上的高温条件; c.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40-
d.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e.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f.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g.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h.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i.超过GB12330规定的搬运。 4.3不存在4.2条列举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1规定A类法分级。存在4.2条列举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1规定B类法分级。 表1高处作业分级 附录A 作业高度计算方法(补充件) A1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以R表示,基础高度以h表示,作业高度以H表示。 A2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分别为: a.当h为2~5m时,R为3m; b.当h为>5~15m时,R为4m; c.当h为>15~30m时,R为5m; d.当h为>30m时,R为6m. A3作业高度的计算方法及示例 A3.1作业高度计算方法如下: a.按3.4条确定基础高度h; b.按A2章确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c.按3.6条确定作业高度H. A3.2示例 例1:如图A1,其中h=20m,R=5m,H=20m. 图A1-40-
例2:如图A2,其中h=20m,R=5m,H=14m. 图A2 例3:如图A3,其中h=29.5m,R=5m,H=4.5m. 图A3-4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怀青。 本标准于1983年4月首次发布。-40-
关于贯彻《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临时用电电气产品管理和电工测试仪器、工具的配备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元器件和电线、电缆等电气产品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国家“3C”认证和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购买的电气设备、装置、元器件和电线、电缆质量进行核查,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临时用电工程。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电工工具,并应配齐万用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二、关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供配电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和动照分设、压缩配电间距和环境安全的原则。同一台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各用电系统中,接地保护的型式必须保持一致。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方式:从一级总配电箱(配电柜)向二级分配电箱配电可以分路。即:当采用电缆配线时,总配电箱(配电柜)可以分若干分路向若干分配电箱配电;当采用绝缘导线架空配线时,每一架空分路也可支接若干分配电箱。从二级分配电箱向三级开关箱配电,当采用电缆配线时,一个分配电箱可以分若干分路向若干开关箱配电。5-40-
、施工现场供配电线路宜选用电缆,电缆的类型、电缆芯线及截面、电缆的敷设等应符合规范要求。(1)总配电箱(配电柜)至分配电箱必须使用五芯电缆。(2)分配电箱至开关箱与开关箱至用电设备的相数和线数应保持一致。动力与照明分别设置时,三相设备线路可采用四芯电缆,单相设备和一般照明线路可采用三芯电缆。(3)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搅拌站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供电开关箱必须使用五芯电缆向设备配电。6、电缆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零线(PE线),五芯电缆芯线绝缘色标为绿/黄双色、淡蓝色、黑色、棕色、黑色或棕色,其中黑色、棕色、黑色或棕色为相线色标,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工作零线(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保护零线(PE线),N线、PE线绝缘色标同样适用于四芯、三芯电缆。三、关于重复接地及防雷接地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供电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当三相四线进线的首端处未装漏电保护器(RCD)且现场用电系统可采用TN接零保护型式时,配电室(总配电箱、配电柜)电源进线零线必须作重复接地,同时引出保护零线(PE线),保护零线(PE线)应贯穿于各分路至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8、施工现场供配电系统保护零线(PE线)的重复接地的数量不少于2n+1(n—代表总分路数量),分别设置于配电系统的首端、中间、末端,重复接地连接线应选用绿/黄双色多股软铜线,其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且不小于2.5mm2-40-
。连接线应与配电箱、开关箱内的(PE线)端子板连接,保护零线(PE线)设置重复接地的部位可为:(1)总配电箱(配电柜)处;(2)各分路分配电箱处;(3)各分路最远端用电设备开关箱处;(4)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搅拌站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开关箱处。9、总配电箱(配电柜)三相四线制电源进线工作零线(N线)的重复接地电阻值宜与电源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工作接地电阻值(≯4Ω)保持一致。保护零线(PE线)的重复接地,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10、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搅拌站的重复接地装置应对角设置不少于2根接地线,与各接地体作电气连接。震动性机械设备保护零线(PE线)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11、接地装置可充分利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中钢筋结构、以及直埋地下的金属井管、非燃气金属管道、铠装电缆金属外皮等自然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严禁利用不能保证电气连接和有引起爆炸危险的自然接地体和接地线。12、无自然接地体和接地线可利用,应设置人工接地装置,人工接地体垂直敷设时,接地极相互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顶部埋深一般为0.8m;水平敷设时,接地极相互间距不宜小于5m,顶部埋深一般为0.8m。每一组接地体(若干接地极)应采用2根扁铁或圆钢与接地体在不同点焊接,引出地面。人工接地体与接地线的材料、规格及其敷设应符合规范相关要求。-40-
13、施工现场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PE线的重复接地与机体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当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以及高架脚手架等金属设施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滚球法”和规范规定确定和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的接闪器(避雷针)应设置于其最顶端,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6mm,钢管直径不应小于25mm,长度应为1-2m,其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四、关于临时用电配电装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装置是指总配电箱(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箱体材质、规格、安装板、电器安装尺寸、电气配线等应符合JGJ46—2005规范和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评审细则有关规定要求。14、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类型应参照本说明所附的主回路示意图选择和配置主要电器。总配电箱还应装设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等仪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另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应配置紧急停电按钮和应急照明电源。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匹配。15、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为规范所明确的DZ20系列透明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该断路器可以兼作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的结构选型,优先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若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必须同时设置与其相配套的缺相保护装置。-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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