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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定(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规、规范,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项建设工程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人防、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五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A类地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1小时)第六条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并同时满足日照分析。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计算建筑间距,并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第六条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A类地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B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应小于15米。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A类地区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5倍;B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应小于15米。-9-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应小于13米;2、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3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七条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东西向)的A类地区间距不应小于26米,B类地区间距不应小于32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以内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第八条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1.4倍;且不小于10米。-9-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8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九条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平行或垂直布置时,多层位于北侧,间距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多层位于南侧,间距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二)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平行或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第十条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三)高层住宅与南侧低层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四)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第十一条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2、东西间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位于南侧的,最小值为18米;-9-
2、高层位于北侧的,最小值为13米;3、东西向布置的,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少于10米;(五)两幢非居住建筑不平行但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十二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山墙重叠时,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13米,高层与其它住宅之间不应小于9米。山墙相措时,山墙间距离不足6米最近点距离不小于8米第十三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高层不少于18米、多层不少于15米、低层不少于10米。(三)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山墙间距按住宅建筑执行。第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第十五条受遮挡的建筑为商业或其它形式住宅综合楼的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的综合楼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只能扣除底层非住宅层高,且扣除高度不应大于5米。第十六条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9-
第十七条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住宅建筑不应贴建,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的日照等要求。第十九条A类地区中,建设单位已向少量因受遮挡日照不能满足要求的住户说明情况,并同住户签有协议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考虑双方情况严格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已注明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住宅,建设单位在销售(分配)时应向购房户(分配的住户)说明情况,并在购房合同中注明。第三章建筑退让第二十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工程设施边侧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规划建筑规定的日照、侧向、消防等间距要求。第二十二条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9(5)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9(8)米;(二)东西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5(4)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5(4)米。第二十三条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9-
(一)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东、西侧设窗(不设窗)分别不应少于6米(3米);(二)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少于12米(8米);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20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6米;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8米;(二)东西向布置的: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东、西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5米;退让南(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南(北)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12米;第二十五条用地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或规划建筑的地区参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最近处计算,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或等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用地边界外侧为绿地、广场及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可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功能使用前提下,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依据建筑间距要求确定退让距离。第二十七条设有地下室的建筑物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根据其相临道路等级的宽度确定:(一)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9-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在城市支路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总营业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A类地区不少于20米,B类地区不少于30米,并应留有停车场、回车场及适量沿街绿地。(三)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视建筑高度不同按下列规定控制:建筑高度h<50米的不少于15米;建筑高度100米≥h>50米,不少于20米;建筑高度h>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滁州市规划局核定。(四)建筑物悬挑部分、基础均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建筑物的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建筑红线。(五)建筑后退国道、省道公路中心线距离不少于50米。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厂房、加油站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上述规定间距外,还必须同时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第三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主朝向与道路平行的,侧向不设窗退让侧向用地界限距离可酌减,但应满足基础、消防及与现状、规划建筑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三)铁路支线、专业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四)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第三十二条-9-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道路绿线、公园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二)建筑高度在24米—100米(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10米;(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酌情确定。第三十三条建筑后退电力线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在电力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二)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一)按下表确定;线路电压(KV)﹤11-103566-110220330安全距离(M)1.01.53.04.05.06.0第三十四条建筑布局不规则地区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在满足日照标准、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具体距离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在颁布试行本规定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且在颁布试行后一年内要求实施的,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逾期则应按该规定重新办理。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9-
附录名词解释1、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2、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3、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4、A类地区:清流路以北、京沪铁路以西。5、B类地区:清流路以南、京沪铁路以东地区。6、建筑间距计算:(1)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另有规定除外)。(2)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其它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3)坡度大于36.5°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应分别自屋脊线与屋檐取最不利点计算。7、建筑高度计算:(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红线的建筑高度计算(其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建筑高度: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5°(含36.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坡度大于36.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屋脊线投影到相邻外墙面距离,。水箱、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高度,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出屋面建筑面积1/4,不计入建筑高度。8、居室:卧室、起居室也称厅。9、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至16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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