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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名】: 堤防工程技术规范【副题名】:【起草单位】: 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主编【标准号】: SL51—93【代替标准】:【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994年7月1日【批准文号】: 水建[1993]207号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堤防工程技术规范》 SL51—93的通知 水建〔1993〕207号 为满足我国堤防工程建设的急需,我部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 单位,组织编制了《堤防工程技术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SL51-93,自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1993年4月10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为了经济合理地进行堤防工程的设计,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保护防护对象 的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湖泊新建、加固、扩建3级以上(含3级)土质堤防工程 的设计和施工。4、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设计,必须以所在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为依据,并应为工程的管 理运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1.0.4 进行堤防工程设计,应根据设计的要求收集和分析水文、泥沙、气象、地质、 地形、地震、河道(湖区)演变、历史险情、社经、工程现状、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等基本 资料,其精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1.0.5 设计的堤防工程应满足结构稳定、变形、渗流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确保工 程在设计条件下的安全运用。 1.0.6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特殊重要的堤防工程设计,应按地 震设防。具体设计应遵循《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7 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在总结实
践经验和科学试验基础上,可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1.0.8 堤防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根据需要进行的有关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9 堤防工程,应根据已批准的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制定施工技术措施与施 工要求并组织施工。 堤防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对设计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对设计有重大修改时, 应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1.0.10 堤防工程施工,必须建立技术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并做好对施工原始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1.0.11 堤防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本规范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D184-86(试行)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应及时做好中间验收工作。
2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2.1 堤防工程的级别划分 2.1.1 堤防工程的级别,根据防护区内各类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规模划分为5级, 其级别应按表2.1.1的规定分析确定。 表2.1.1 堤防工程的级别 ┌──┬────────┬─────────────────────────┐ │防护│ 项目 │ 堤防工程的级别 │
│对象│ ├──────┬────┬────┬────┬───┤ │ │ │ 1 │ 2 │ 3 │ 4 │ 5 │ ├──┼────────┼──────┼────┼────┼────┼───┤ │城 │重要程度 │特别重要城市│重要城市│中等城市│一般城镇│----│ │镇 ├────────┼──────┼────┼────┼────┼───┤ │ │非农业人口 │ ≥150 │150~50│50~20 │≤20 │----│ │ │ (万人) │ │ │ │ │ │ ├──┼────────┼──────┼────┼────┼────┼───┤
│乡 │防护区耕地面积 │ ≥500 │500~300│300~100│100~30│≤30 │ │村 │ (万亩) │ │ │ │ │ │ │ ├────────┼──────┼────┼────┼────┼───┤ │ │防护区人口 │ ≥250 │250~150│150~50│50~20 │≤20 │ │ │ (万人) │ │ │ │ │ │ ├──┼────────┼──────┼────┼────┼────┼───┤ │工矿│主要厂区(车间)│特大型 │大型 │中型 │中型 │小型 │ │企业├────────┼──────┼────┼────┼────┼───┤
│ │ 辅助厂区 │ ---- │ ---- │特大型 │大型 │中、 │ │ │(车间)生活区 │ │ │ │ │小型 │ └──┴────────┴──────┴────┴────┴────┴───┘ 2.1.2 防护区内如有多个不同类别的防护对象,其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按防洪要求较 高的防护对象确定。同一防护区内有三个或三个以上防洪要求相同的城镇、工矿企业时, 其堤防工程的级别可提高一等。 2.1.3 表2.1.1未列入的防护对象,其堤防工程的级别可参照该表进行类比分析确 定。 2.2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2.2.1 堤防工程防洪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本工程在防洪体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不 同防洪标准可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防洪效益)与所需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并考虑政治、 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论证,按表2.2.1规定的范围分析确定。特别重要的堤 防,其防洪标准经专题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表2.2.1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 │堤防工程的级别│ 1│ 2 │ 3│ 4│ 5│ ├───────┼───┼────┼───┼───┼───┤ │ 防洪标准 │≥100│100~50│50~30│30~20│20~10│
│(重现期,年)│ │ │ │ │ │ └───────┴───┴────┴───┴───┴───┘ 2.2.2 行、蓄洪区的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江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 定。 2.2.3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 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3 安全加高及安全系数 2.3.1 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应根据堤防工程的级别,按表2.3.1的规定采用。 表2.3.1 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 ┌───────┬──┬──┬──┬──┬──┐
│堤防工程的级别│ 1│ 2│ 3│ 4│ 5│ ├───────┼──┼──┼──┼──┼──┤ │安全加高(m)│1.0│0.8│0.7│0.6│0.5│ └───────┴──┴──┴──┴──┴──┘ 2.3.2 无粘性土,渗流出逸面无反滤层的土堤,防止渗透变形的允许坡降应以土的 临界坡降除以1.5~2.0的安全系数确定。也可参考表2.3.2选用。 表2.3.2 无粘性土允许坡降的经验值 ┌──┬───────────────────────────────┐ │项目│ 渗透变形型式 │
│ ├──────────────┬────┬───────────┤ │ │ 流土型 │过渡型 │ 管涌型 │ │ ├────┬────┬────┤ ├────┬──────┤ │ │Cu<3 │Cu=3~5│Cu>5 │ │级配连续│级配不连续 │ ├──┼────┼────┼────┼────┼────┼──────┤ │允许│0.25~│0.35~│0.50~│0.25~│0.15~│0.10~ │ │坡降│ 0.35│ 0.50│ 0.80│ 0.40│ 0.25│ 0.15 │ └──┴────┴────┴────┴────┴────┴──────┘
注 Cu土的不均匀系数。 (注:在Cu中,u为下标) 2.3.3 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2.3.3规定的数值。 表2.3.3 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 │运用条件│ 堤防工程的级别 │ │ ├───┬───┬───┬───┬───┤ │ │1 │2 │3 │4 │5 │ ├────┼───┼───┼───┼───┼───┤ │设计条件│1.30│1.25│1.20│1.15│1.10│ ├────┼───┼───┼───┼───┼───┤ │地震条件│1.10│1.05│1.00│ │ │
└────┴───┴───┴───┴───┴───┘ 3 堤线及堤型 3.1 堤线 3.1.1 堤线应根据防洪规划,并考虑防护区的范围、主要防护对象的要求、土地综 合利用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2 选择堤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堤线应力求平顺,各堤段用平缓曲线相连接,不宜采用折线或急弯。 (2)堤防工程一般应修筑在土质较好的、比较稳定的滩岸上,尽可能利用现有堤防和 有利地形,沿高地或一侧傍山布置,尽可能避开软弱地基、深水地带、古河道、强透水层
地基。 (3)堤线布置宜保留适当宽度的滩地,要与河势流向相适应,并与大洪水的主流线大 致平行。 (4)一个河段两岸堤防间距或一岸高地与一岸堤防之间的距离,应大致相等,不宜突 然放大或缩小。 (5)堤线应尽量选择在拆迁房屋、工厂等建筑物少的地带,并考虑到建成后便于管理 养护、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单位的综合经营。 (6)防护区内各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差别较大时,可采用隔堤分别防护。 3.2 堤距 3.2.1 堤距的确定应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分河段进行,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使 设计洪水从两堤之间安全通过。
3.2.2 堤距设计应按照堤线选择的原则,根据河道纵横断面、水力要素、河流特性 及冲淤变化,分别计算不同堤距的河道设计水面线、设计堤顶高程线、工程量及工程投资; 根据不同堤距的堤防技术经济指标,权衡对设计有重大影响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分析 确定堤距。 3.2.3 确定堤距时,要考虑现有水文资料系列的局限性、滩区长期的滞洪淤沙作用、 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留有适当的余地。 3.2.4 如利用河道上原有堤防、山嘴、矶头、卡口时,其堤距应在不影响行洪安全 的前提下分析确定。 3.3 堤型 3.3.1 根据筑堤材料和填筑型式,可以选择均质土堤或分区填筑的非均质土堤。非 均质土堤可以分别采用斜墙式、心墙式或混合型式。
3.3.2 堤型选择应根据堤段所在地的特点、堤址地质、筑堤材料、施工条件、工程 造价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权衡确定。 3.3.3 同一堤线的各堤段,可根据具体条件,分别采用不同堤型。在堤型变换处应 设置渐变段。必须处理好不同堤型堤段的结合部的工程连接。 4 堤基处理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堤基处理设计,应在已探明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进行。 4.1.2 堤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稳定和变形的要求。渗流控制应保证堤基及背水
侧堤脚外土层的渗透稳定。堤基稳定计算一般为静力稳定,符合1.0.6条规定的堤防的堤 基稳定计算应包括静力和动力的稳定。变形以竣工后达到稳定的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量来 表示;竣工后堤基和堤身的总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堤防安全运用的允许值。 4.1.3 地基中的暗沟、动物穴及墓坑、窑洞、井窖、房基杂填土等隐患,应探明并 加以处理。 4.2 软弱地基处理 4.2.1 软弱地基包括软粘土、湿陷性黄土、易液化土、膨胀土、泥炭土和分散性粘 土等,应有针对性地研究其物理力学特性及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2.2 软粘土堤基的处理措施,宜尽可能挖除,当厚度较大难以挖除时,可采用打 砂井、铺垫透水材料加速排水,在堤趾外增加压载,施工控制加荷速率等方法处理。
各种处理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 4.2.3 在天然软土地基上采用连续施工法修筑的堤防,如填筑高度达到或大于地基 承载极限高度时,可在堤趾外增加压载,以降低堤基中的剪应力,防止堤基软粘土的剪 切破坏。1级压载不满足要求时可用2级压载。 地基承载极限高度可用(4.2.3)式计算。 He=5.52(C/γ) (4.2.3) 式中He——地基承载极限高度,m; C——由快剪法测得的软土凝聚力,t/m2; γ填土密度,t/m3。 (注:在He中,e为下标在m2、m3中,2、3为上标) 压载的高度和宽度,应由稳定计算确定。一般压载高度h=aH,a值的变化范围在
0.15~0.40之间,H为堤高。一般压载宽度内外堤脚各为b=βH,β=1.0~3.0。 4.2.4 软粘土堤基可采用铺垫透水材料以加速软土排水固结。在防渗土体部位使 用此法,还应满足防渗的要求: (1)砂石垫层厚度 砂垫层 t=0.5~1.0m 碎石或砂砾层 t>1.0m (2)土工织物垫层。垫层的设置可参照土工织物作反滤层的要求。 4.2.5 排水井法。采用砂井排水时,砂井的布置、直径、深度应根据排水的要求确 定。一般陆上施工砂井直径为20~30cm,水上施工为30~40cm,袋装砂井直径为10cm。 砂井间距一般为砂井直径的6~10倍,常用范围为2~4m,袋装砂井可适当加密。 砂井以等边三角形(梅花形)布设为宜。
在软土层下有承压水时,应防止砂井打穿软土层。 4.2.6 在软土地基上筑堤,也可采用控制填土加荷速率方法处理,当填筑一定高度 后,间歇一段时间,待地基固结能承受填土后再向上填筑,如此逐渐筑至设计高度,加荷 速率和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或参考类似工程决定。 4.2.7 在弱湿陷性和较强湿陷性地基上修筑堤防,可采用预先浸水法或强夯实法处 理,如地基表层黄土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2%以上时,夯实前需预先洒水,以利夯实。如 在强烈湿陷性黄土地基上修建较高的或重要的堤防,需专门研究处理措施。 4.2.8 符合1.0.6条规定的堤防,地基中可能发生地震液化的土层(包括无粘性土 和少粘性土),应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地震液化可能性的评价, 必要时采取处理措施。
4.2.9 对于需作处理的可能液化的土层,如挖除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取人工加 密措施,使其达到设计要求的密实度。人工加密措施,对于浅层的可采用表面振动加密; 对于深层的,可采用振冲、强夯、砂井、预压加固等方法加密。 4.2.10 分解度低于50%的泥炭土,一般不宜作堤基,如堤基无法避开泥炭土,又不 可能挖除时,应充分考虑泥炭土的压缩性。对重要堤防需专门研究处理措施,进行必要的 室内试验和试验性填筑。 4.2.11 对膨胀土堤基应查清膨胀土性质(膨胀力、膨胀量等)和分布范围,必要时可 采用挖除、压载等方法处理。 4.2.12 分散性粘土地基,在堤身防渗体以下部分,应在分散性土中掺入石灰,使其 变为非分散状态。
分散性粘土地基处理深度,均质土堤的地基一般为0.2m;心墙土堤,在心墙下的处理 深度应不小于1.0m。石灰掺量根据土质情况由试验确定,其重量比一般为2%~4%。防渗 体背水侧应做好反滤。要求施工时应尽量做到随开挖、随处理、随填土,以防分散性粘土 裸露,产生干缩裂缝,加剧分散性粘土的渗透破坏。 也可采用土工膜保护分散性粘土地基,再在其上填筑土堤。 4.3 透水地基处理 4.3.1 透水地基的处理,应根据堤防工程的级别、堤高及地基条件,选择经济合理 的方案。 4.3.2 适用于浅层透水地基的粘性土截水槽,其底部应达到相对不透水层。截水槽 可采用与堤身防渗体相同的土料和填筑密度。截水槽的底宽应根据回填土料、下卧相对不 透水层的允许渗流比降及施工条件确定。
4.3.3 铺盖防渗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于相对不透水层埋藏较深、透水层较厚的地基处理,其长度和厚度应通过计 算确定,计算时考虑的重点是地基及铺盖本身的渗透稳定。 (2)当利用天然弱透水层作为防渗铺盖时,应查明天然弱透水层下卧透水层的分布、 厚度、级配、渗透系数和允许渗透比降等情况,以论证天然铺盖的有效性,在天然铺盖不 足的地方,应加人工铺盖补强。 (3)在缺乏做铺盖土料的地方,可采用土工膜作铺盖,表面应铺土料保护。 4.3.4 当条件允许时,深厚透水地基上的堤防可设置粘性土、固化灰浆、混凝土或 塑性混凝土的地下截渗墙。截渗墙的厚度应满足墙体材料允许渗透比降要求。 板桩(木板桩、钢板桩、混凝土板桩)、沉井等截渗形式,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用。
4.3.5 在砂砾石地基内建造灌浆帷幕时,可参照灌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多层地基处理 4.4.1 多层地基常用的处理措施有:堤背水侧加盖重、排水减压沟、排水减压井等, 这些措施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 4.4.2 堤后弱透水层中渗透比降超过允许值不多时,应首先考虑盖重措施。盖重宜 采用透水或半透水的材料。 4.4.3 如表层弱透水覆盖层较薄,下卧透水层基本均匀又足够厚时,宜采用排水减 压沟。减压沟可用明沟,也可暗沟。 4.4.4 如表层弱透水覆盖层较厚,或下卧的透水层成层状沉积,愈向下渗透性愈强 或其间夹有粘土薄层和透镜体时,宜采用排水减压井。减压井的井径、井距和贯入度,应 根据地层情况,结合施工条件和经济的原则合理选用。
4.4.5 设置盖重、减压沟、减压井时,应保证盖重末端、盖重段、减压沟前后、减 压井井间和前后土层的渗透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规定的数值,以确保工程安全。 5 堤身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堤身结构设计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堤顶高程、堤顶结构、堤坡与戗台护坡与 堤面排水、防渗设施等。 5.1.2 堤身结构的设计应依据地形、地质、设计水位、筑堤材料及运用要求分段进 行。可参照已建成的堤防结构,初步选定标准断面,经稳定核算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堤
身结构及尺寸。 5.1.3 堤防溃口堵复或截堵河汊的堤身断面设计,应根据水流、地基、施工方法及 材料等条件,经专门研究后确定。 5.2 堤顶 5.2.1 堤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堤顶超高确定。 堤顶超高按公式(5.2.1)确定。 Y=R+e+A (5.2.1) 式中 Y——堤顶超高,m; R——波浪爬高,m; e——风壅水面高,m,当实测水位中未包括时,需进行计算; A——安全加高,m,按表2.3.1的规定选用。 波浪爬高(R),一般可用莆田公式计算。风壅水面高(e)可按碾式土石坝规定计算。风 区长度一般宜采用有效区法进行计算。
5.2.2 当土堤临水面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高程可视为设计堤顶高 程。但堤身顶高程应高出设计水位0.5m以上。 5.2.3 土堤预留沉降加高,通常按堤高的3%~8%采用。地震沉降加高可不予考虑。 对于特殊重要的堤防和软弱地基上的堤防,应经过专门论证确定。 5.2.4 堤顶宽度依据防汛、管理、施工、结构等要求确定。一般1、2级的堤防, 顶宽不小于6m,3级以下堤防不小于3m。 5.2.5 堤顶有防汛交通、存放料物的要求时,可专门设置回车场、避车道、存料场 等,其间距和尺寸可根据需要确定。 5.2.6 堤顶路面结构应根据防汛、管理的要求确定。常用的结构型式有:粘土、砂 石、泥结石、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预制块等。 5.2.7 堤顶应向一侧或两侧倾斜,其坡度宜采用2%~3%。
5.2.8 如需降低堤身高度,减小堤基应力,或场地条件限制,可修建防浪墙。 防浪墙可采用干砌石沟缝、浆砌石、混凝土等。高度不宜超过1.2m。埋置深度不小于 0.3m。 防浪墙必须坚固、不透水,应进行强度和稳定核算,并应设置变形缝。 5.3 堤坡 5.3.1 堤的边坡应根据筑堤材料、堤高、施工方法及运用等条件,并经稳定计算确 定。土堤常用的坡度宜为1∶2.5~1∶4。 5.3.2 堤的戗台应根据堤身结构、防渗、交通等的需要设置,具体尺寸经稳定分析 后确定。 堤高超过6m,可考虑设置戗台,戗台顶宽一般为2~5m。 5.3.3 对护坡的基本要求是:坚固耐久,就地取材,降低造价,方便施工和维修。
临水坡护坡的型式,主要依据风浪大小和近堤水流冲刷情况,并结合工程的级别、堤 高、堤身与堤基土质等情况考虑确定。 背水坡护坡的型式,依据当地暴雨强度、结合堤身高度和土质情况等考虑确定。 5.3.4 土堤背水坡及临水坡前有较高、较宽滩地或为不经常过水的季节性河流时, 应优先选用草皮护坡。 5.3.5 护坡的其它结构、型式如下: (1)临水坡的护坡可选用干砌石、浆砌石、预制或现浇混凝土、土工织物模袋混凝土、 水泥土等。 (2)背水坡的护坡可选用干砌石、砌石框格内铺卵石等型式。 5.3.6 护坡的结构尺寸、经计算确定。 对于3级以上而堤高小于3m的堤和4、5级堤防工程的护坡,可按已建同类型运用良
好的堤防的护坡比照选定。 5.3.7 砌石、混凝土护坡与土体之间必须设置垫层。常用垫层材料有砂、砾石或碎 石、石渣等,其厚度不小于0.1m。 护坡下的垫层也可采用土工织物材料,其孔径应符合反滤层设计的准则,并应核算沿 土工织物滑动的稳定性。 5.3.8 浆砌石、混凝土等护坡,应设置排水孔。一般排水孔的孔径5~10cm纵横间 距2~3m,呈梅花型布设。 混凝土、浆砌石护坡应设置变形缝,其间距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堤基地质情况及结构 型式确定,缝内填防水材料。 5.3.9 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在堤脚、戗台两侧和护坡转折处,均应设置基座。 护坡与堤顶相交处要牢固封顶。一般封顶宽度为1m。对风浪作用强烈的干砌石护坡,
可设置嵌入土坡的框格。 5.3.10 堤坡采用挡土墙防护,其断面尺寸由整体稳定和强度计算确定。墙的砌置 深度不小于0.5m。墙与土体之间应设置过渡层或反滤层。 5.3.11 堤顶排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筑堤土质,并参考已建工程的使用经验选 择分散或集中排水型式。 5.3.12 有集中排水要求的堤防,堤面排水系统包括堤顶、堤坡、堤脚以及堤防与 山坡或建筑物接合面的集水、截水和排水设施。 沿堤线的集中排水沟,一般应设置在戗台内侧和堤脚附近。坡面竖向排水沟,宜每隔 50~100m设置一条。排水沟道可采用预制混凝土槽或浆砌石槽,其尺寸与坡度应由分析 计算确定。 5.4 防渗体
5.4.1 堤身的防渗体应使堤身的浸润线和背水堤坡的渗流出逸比降下降到允许范围 以内,并满足结构与施工的要求。 5.4.2 均质土堤填筑土料的透水性能,应根据渗流计算确定。土料透水性不相同时, 宜将抗渗性好的土料填筑于上游侧。 堤身其它防渗设施的必要性及型式,应根据渗流计算及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定。 5.4.3 堤身防渗的主要型式可采用斜墙、心墙等。 防渗体的顶部在设计水位以上的最小超高为0.5m。防渗体的顶部和斜墙临水面,应设 置保护层。 5.4.4 土质防渗体的断面,一般应自上而下逐渐加厚。其顶部最小水平宽度不小于 1m,如为机械施工,可依其要求确定。底部厚度斜墙不小于设计水头的1/5,心墙不小于 1/4。
5.4.5 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防渗体的设计,可参照有关标准进行。 土工织物防渗体,其材料性能必须满足强度、抗腐蚀和抗老化等要求,并注意与土堤 的牢固接合和采取防止生物破坏的措施。 6 堤岸防护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堤岸受风浪、水流等作用,在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堤段,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保护堤防工程的安全。 6.1.2 堤岸防护工程设计应在统一的河道整治规划下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并应尽 量采用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防护方法。
6.1.3 堤岸防护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坚固耐久,抗冲刷、抗磨损性强; (2)适应河床变形能力强; (3)便于水下施工、修复、加固方便; (4)就地取材,造价经济合理。 6.1.4 堤岸防护型式应根据风浪、水流作用、地形地质情况、施工条件、使用要求 等因素综合权衡确定。 堤岸防护可采用下列型式: (1)坡式护岸; (2)坝式护岸; (3)墙式护岸; (4)其它防护型式; 6.1.5 堤岸防护的范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由河势分析及堤岸崩塌趋势预估确定可能冲蚀、破坏堤岸或滩岸的全部长度。
(2)堤岸防护工程险工断面,其上部与堤身护坡衔接,基础应满足水流发生最大冲刷 的要求。 6.2 坡式护岸 6.2.1 堤岸防护宜优先选用坡式护岸,坡式护岸护脚部分的结构型式可根据岸坡情 况、水流条件和材料来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抛石、石笼、沉枕、沉排、混凝土异形 块体、混合型式等。 6.2.2 抛石护岸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抛石粒径应根据水深、流速情况,通过计算和参照已建运用良好工程的经验分析 确定。 (2)抛石厚度应不小于抛石粒径的2倍,水深流急处宜为3~4倍。 (3)抛石护岸坡度,枯水位以下宜根据具体情况控制在1∶1.5~1∶3。
(4)防冲及稳定加固储备的石方量应根据计算、分析河床可能冲刷深度、岸床土质情 况及已建工程经验确定。 6.2.3 柴枕护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柴枕抛护范围,上端应在常年枯水位以下1m,其上应加抛接坡石,柴枕外脚应加 抛压脚大块石或石笼。 (2)柴枕规格根据防护要求和篱工条件确定。一般枕长可采用10~15m,枕径0.6~ 1.0m,柴、石体积比约为7∶3。柴枕一般设计成单层抛护,根据需要也可设计成双层或三 层抛护。 6.2.4 柴排护脚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沉排护岸,其岸坡应不陡于1∶2.5,排体上端应在设计枯水位以下1m。 (2)排体下部边缘,根据估算的最大冲刷深度,并应达到使排体下沉后,仍可保持大
于1∶2.5的坡度。 (3)相邻排之间应向下游搭接不小于1m。 6.2.5 采用土工织物枕、土工织物排、混凝土沉排等结构护岸,应遵循1.0.8条规 定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选用的土工织物材料应满足强度、抗老化等要求,水下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0年。 6.3 坝式护岸 6.3.1 坝式护岸的型式、结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用。按平面布置型式可采用丁 坝、顺坝以及丁坝与顺坝结合的拐头坝及T字型坝等。按结构及与水位关系、水流影响, 可采用淹没或不淹没坝,透水或不透水坝。 6.3.2 丁坝、顺坝可依托堤岸或滩岸修建。丁坝一般按规划治导线在凹岸成组布置。 丁坝坝头位置应在规划的治导线上,顺坝沿治导线布置。
坝式护岸的布局、型式,必要时宜通过总结经验与河工模型试验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6.3.3 丁坝长度、坝轴线方向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条件和已建同类工程的经验分析确 定。 丁坝间距应根据既能发挥每道丁坝的掩护作用,又使坝间不发生冲刷的原则确定。丁 坝的间距一般为坝长的1~3倍。 6.3.4 丁坝坝顶宽度、护砌厚度、坝的迎水面、背水面坡度、护脚型式及尺寸等应 根据坝体结构、稳定需要并考虑维修加固、施工运料等要求分析确定。 堆石丁坝坝顶宽度一般为1~3m,两侧坡度一般应不小于1∶1.5~1∶2.0。 土心丁坝坝顶宽度一般应为5~10m,根据工程的需要可适当增减。坝裹护部分的外坡 一般宜采用1∶1.5~1∶2,内坡宜与其相同或适当变陡。坝顶面护砌的厚度一般为0.5~
1.0m。 6.3.5 土心丁坝坝身可用壤土、砂壤土填筑,坝身与护坡之间应设置垫层,一般可 采用砂石、土工织物做垫层。丁坝护坡和护脚的结构、型式与坡式护岸基本相同。 6.3.6 坝式护岸应根据结构、型式进行稳定性验算。 6.3.7 顺坝及丁、顺坝相结合的拐头坝、T字型坝等的结构要求,与丁坝基本相同, 可参照执行。 6.4 墙式护岸 6.4.1 墙式护岸的结构型式,一般临水面可采用直立式,背水面可采用直立式、斜 坡式、折线式、卸荷台阶式及其它型式。 墙体材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浆砌石等,断面尺寸及墙基嵌入堤坡脚下的深 度应根据具体情况及稳定性验算分析确定。
6.4.2 墙式护岸,墙后与岩坡之间可回填砂砾石至墙顶相平。墙体应设置排水孔, 排水孔处应设反滤层。 墙式护岸应沿长度方向及地基条件改变处设置变形缝,分段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0m;混凝土结构15m;浆砌石结构10m。岩基上的墙体分段可适当加长。 6.4.3 墙式护岸嵌入岸坡以下的墙基结构,可采用地下连续墙结构或沉井结构。 地下连续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少筋混凝土结构,断面结构尺寸根据结构分析计算确 定。 沉井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应力分析计算可采用沉井结构一般的计算方法。 在河床冲刷严重段,应采取护墙基措施。 6.5 其它防护型式 6.5.1 桩式护岸的材料可采用木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桩、钢桩、钢筋混凝土灌注桩
等。 桩式护岸,应根据设桩位置处的水深、流速、地质、运用要求等条件,通过结构计算 确定桩的长度、直径、入土深度、桩距、排数。 6.5.2 桩坝的平面布置型式可采用丁坝、顺坝。坝身结构可用桩柱为骨架,编篱、 挂柳或尼龙网构成屏蔽式的透水坝,桩脚也可采用沉褥垫、抛块石保护。 6.5.3 江河堤防临水侧的堤防管护范围内,在不影响行洪的原则下宜在堤脚3~5m 外种植防浪林。 湖区、蓄滞洪区的堤防,凡有条件的,应尽量种植宽阔的防浪林带。 6.5.4 防浪林的树种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因地制宜的选择。一般应选择枝叶 繁茂、扎根深及抗冲、抗淹、抗干旱、抗盐性能强的树种。
7 堤防稳定计算 7.1 渗流及渗流稳定计算 7.1.1 堤防渗流计算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要求如下: (1)确定在洪水持续时间浸润线是否在背水侧堤坡出逸,如在堤坡出逸应计算出逸点 的位置和出逸比降; (2)堤身、堤基土料渗透系数k≥10-3cm/s时应计算渗流量,估计渗流量对堤防保护 区的影响; (注:在10-3中,-3为上标) (3)计算洪水位降落时临水侧堤身内的自由水面。 7.1.2 渗流计算应考虑堤防在运行中出现的下列不利条件: (1)临水侧为设计洪水位,背水侧为相应的水位;
(2)临水侧为设计洪水位,背水侧为低水位或无水情况; (3)洪水降落时对临水侧堤坡稳定最不利的情况。 7.1.3 在采用公式进行渗流计算时,对于比较复杂的情况可作适当简化; (1)对于渗透系数相差5倍以内的相邻薄土层可视为一层,采用加权平均的渗透系数 作为计算依据; (2)双层结构地基,如下卧土层的渗透系数比上覆土层的渗透系数小100倍以上时, 可将下卧土层视为不透水层;如表层为弱透水层按双层地基计算; (3)当直接与堤底连接的地基土层的渗透系数比堤身的渗透系数大100倍以上时,可 认为堤身不透水,仅对堤基按有压流进行渗透计算,堤身浸润线的位置可按地基中的压力 水头估算。 7.1.4 渗透稳定计算的要求是:
(1)土的渗透变形判定; (2)判明堤身和地基土体的渗透稳定; (3)进行堤身背水侧渗流出逸段的渗透稳定计算。 7.1.5 土的渗透变形型式的判定应按《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1.6 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保证背水侧堤坡及地基表面逸出点渗透稳定的条 件是渗流比降应小于允许比降。如渗流出逸点处比降大于允许比降应设置反滤层等保护措 施。 7.2 抗滑稳定计算 7.2.1 抗滑稳定计算断面,应根据不同堤段的防洪任务、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条件, 并结合堤身的结构型式、筑堤材料性质、高度等因素选定。 断面的位置和数目应使稳定计算具有代表性,并宜与渗流计算断面相一致。
7.2.2 土堤应按工作状况和荷载的性质,将设计条件分为正常情况和地震情况。 正常情况稳定计算内容: (1)设计洪水位,背水侧堤坡; (2)高水位骤降,临水侧堤坡; (3)施工期(包括竣工时),临水、背水侧堤坡。 地震情况稳定计算内容: 在一般洪水位时,遭遇地震,临水、背水侧堤坡。 在多雨地区的土堤,可根据填筑土的渗透和堤坡防护条件,核算长期降雨期的堤坡的 稳定性。安全系数可按设计条件降低0.1采用。 7.2.3 土堤抗滑稳定计算一般可用圆弧滑动法或改良圆弧滑动法。 土基上的堤防应核算堤坡与地基共同滑动的稳定性。 7.2.4 土的抗剪强度应根据各种运用条件正确选用。 当填筑土为粘性土或在饱和的地基上以较快速度填筑堤身时,可采用快剪或不排水剪
的强度指标。 在核算水位骤降时的临水侧堤坡稳定时,可选用固结快剪或固结不排水剪的强度指 标。 在堤基具有足够强度的情况下,填土应按以下标准压实。 (1)粘性土:按压实度确定,1、2级堤防为0.9~0.92;3级及3级以下为0.88~0.90。 设计、施工的干密度按压实度计算。 (2)无粘性:按相对密度确定,要求为0.60~0.65。地震区应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 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3 沉降计算 7.3.1 当堤基为软土层或土堤高度大于10m的堤防,应进行沉降量计算。 7.3.2 根据堤基的地质条件、土层的压缩性、堤身的断面尺寸和荷载,可将堤防分
为若干段,每段选取代表性断面分别进行沉降计算,宜与渗流及稳定计算断面一致。 7.3.3 堤身和堤基的最终沉降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S——最终沉降量,cm; n——压缩层范围的土层数; e1i——第i土层在平均自重应力作用下的孔隙比; e2i——第i土层在平均自重应力和平均附加应力共同作用下的孔隙比; hi——第i土层的厚度,cm。 (注:在e1i、e2i、hi中,1i、2i、i均为下标) 7.3.4 堤基压缩层计算深度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σb——堤基计算层面处土的自重应力,kPa; σz——堤基计算层面处土的附加应力,kPa。
(注:在σb、σz中,z、b为下标) 如实际压缩层厚度小于上式计算时,按实际压缩层深度计算沉降量。 8 堤与各类建筑物交叉、连接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与堤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宜选择跨越的型式。必须穿堤的建筑物应合 理规划,应尽量减少其数量。 8.1.2 与堤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应根据自身结构特点、运用要求、堤防的级 别、结构等情况选择安全、合理的位置和交叉、连接结构。
8.1.3 与堤交叉、连接的建筑物不得影响堤防管理和防汛运行;不得阻水影响防汛 安全。 8.1.4 与堤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必须有适应防汛需要的管理维修设施。 8.2 堤与穿堤建筑物的交叉、连接 8.2.1 淤积性的江河、湖泊堤防上的穿堤建筑物,应考虑淤积的设计年限。 8.2.2 穿堤建筑物应尽量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过。在设计洪水位以下穿过的涵 闸、交通闸、管道等穿堤建筑物,必须设置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门或阀门,并要求能在防 洪时限内关闭。 8.2.3 穿堤建筑物与堤防连接要作好结构处理,必须有足够的渗径。为防止出现集 中渗流,可设截流环、刺墙等。截流环和穿堤建筑应采用柔性连接。接触面的下游侧应设 置反滤排水。
8.2.4 穿堤闸、涵、泵站等建筑物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整体性强、刚度大的轻型结构; (2)荷载、结构布置对称,使基底压力偏心距小; (3)结构分块、止水等对不均匀沉陷适应性好; (4)避免或减小过流引起的震动; (5)在不少于两倍孔径范围内的填土必须分层对称夯实; (6)引水进口、出口消能结构合理可靠,避免水流对堤防的冲刷。 8.2.5 穿越堤身修建工程,不宜采用顶管法施工。必须采取顶管法施工时,应选择 平直堤段进行,顶管前端沿管壁不允许超挖,接触面应进行压力灌浆处理。 8.2.6 压力管不宜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穿越。如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下穿越的, 应按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进行。 各类加热的管道,不应从设计洪水位以下穿越。
8.2.7 上堤交通坡道和临堤航运码头与堤连接,不应降低堤顶高程,不应消弱堤身 断面。临水侧坡道与水流、堤轴线的交角应尽量小,宜顺水流向布置。越堤坡道可采用砌 石阶梯式或砂土混合斜坡式。坡道路面需做好排水设施。 8.3 堤与跨堤建筑物的交叉、连接 8.3.1 桥梁、渡槽、管道跨越堤防,其支墩不得布置在临水坡和堤顶上。如支墩需 要布置在背水堤坡,必须满足堤坡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 8.3.2 跨堤压力管道,要设有能减震、适应不均匀沉降的管节和接头,并需在管道 适当位置设安全阀和检修阀。 8.3.3 跨堤建筑物在堤顶以上的净空高度,必须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 修等方面的要求;必须为堤防加高留有裕度。
9 堤防工程的加固与扩建设计 9.1 加固 9.1.1 已建堤防的强度、稳定、基本尺度不满足本《规范》要求,或堤身隐患严重 降低防洪安全时,应进行堤防加固。 9.1.2 堤防加固设计之前,应进行堤防安全鉴定,其主要内容为:搜集、分析有关 技术资料;查明存在问题的性质、部位和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需要加固的堤段和加固的内 容。 9.1.3 需作加固设计的堤段应进行必要的勘探、测量、试验等基本工作;收集工程 地质、堤身土质、观测、隐患、险情及管理运用的情况和经验。
9.1.4 堤防加固,应根据安全鉴定意见,按不同堤段存在的问题,分段进行设计。 9.1.5 选用加固工程措施时,应选用工程造价低、施工简便、便于管理并有利于防 洪抢险的工程措施。 9.1.6 堤身存在洞穴、裂缝、松软土层等隐患时,应选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加固措 施。动物洞穴的加固处理,可按有关技术措施进行。 9.1.7 当堤身浸润线在堤坡出逸,背水侧地面发生管涌、流土及严重渗水,或堤身 下有古河道、老溃口时,应选用铺盖、粘土斜墙、防渗墙、盖重、减压井、减压沟等防渗 工程措施。 9.1.8 堤身尺度及抗滑稳定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选用加大堤身断面、修筑戗台、 吹填固堤等工程措施。 9.2 扩建
9.2.1 因河道淤积抬高,工程已不满足设计防洪标准,使现行防洪标准偏低,或因 其它原因需对堤防加高加宽者,应进行堤防扩建。 9.2.2 堤防扩建应采用填土帮宽加高为主。靠近工矿、城镇、占地取土或因堤基承 载量受限制时,宜采用防浪墙加高堤防。堤防扩建所用土料,应与原堤身土料的性质基本 相同。 9.2.3 堤防扩建设计,除分析选定扩建型式外,必须进行抗滑稳定及渗流稳定分析 计算、新老堤结合部位的设计和穿堤建筑物及其与堤身连接部位的设计。 9.2.4 堤防扩建应对堤身和各类穿堤建筑物与堤防连接的部位进行核算。若不满足 《规范》要求,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10 堤防的管理设施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堤防工程管理设施设计,应根据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任务进行。管理设 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10.1.2 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堤防工程管理设施设计应提出工程管护 范围平面图,其范围包括:堤身、护堤地、安全保护区、各种防渗设施、护岸及控导工程、 各类穿堤建筑物、专用地等。 10.2 观测设施 10.2.1 堤防工程观测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堤防工程的级别、地形地质条件、堤型 及工程运用要求以及加固措施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堤段确定其观测项目。
10.2.2 观测设施应符合有效、可靠、牢固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其设计应达到下列 要求: (1)观测项目和测点布设,应能反映工程的主要工作状况; (2)观测断面应选择在有代表性的地方,尽量做到一种设施多种用途; (3)在特殊或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堤段,可根据需要加设观测项目; (4)安装埋设及观测方便; (5)观测设备应有保护措施和安全观测的条件。 10.2.3 3级以上新建、已建堤防或必要的堤段,应设置以下观测项目: (1)垂直位移; (2)水位; (3)堤身浸润线; (4)表面观测(包括裂缝、滑坡、坍陷、隆起、渗透变形、表面侵蚀破坏等)。
10.2.4 3级以上堤防应根据工程需要设置下列专门观测项目: (1)近岸河床的冲淤变化; (2)护岸、护滩控导工程变位; (3)水流形态及河势; (4)塌岸情况; (5)冰凌; (6)堤基渗透压力,渗透流量; (7)渗流控制措施效果。 专门观测项目的设置,应有重点、有针对性,对于观测设施及安设方法应充分论证。 10.3 交通、通信设施 10.3.1 堤防工程管理交通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道路; (2)交通运输能力满足正常管理和汛期的物资、材料和人员运输需要;
(3)满足管理区与生产、生活区之间的正常联系; (4)对内交通与对外交通的衔接方便。 10.3.2 堤防工程管理的交通运输系统应设置安全、维修、养护、管理等设施。 10.3.3 通信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工程管理单位与防汛指挥部门、各管理区等之间 的信息传输迅速、准确、可靠等要求。 10.3.4 通信建设,应根据流域或地区统一的通信网规划进行。 选用通信方式时,应考虑设备制式的统一和各种通信方式的连接使用,并与邮电通信 网络联网。 当防汛指挥需要时,可配备机动通信车或采用携带无线通信方式。 10.3.5 管理的通信设备的电源必须稳定可靠,除采用多回路的交流供电外,还必 须设置通信设备专用的备用电源或移动式电源,以确保汛期通信电源不中断,做到通信畅
通。 10.4 生产和生活设施 10.4.1 堤防工程管理应按经常性维修养护及防汛抢险要求配置机械设备、设施。 10.4.2 管理单位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已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进 行。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生产办公设施:包括办公用房、防汛调度中心、通信站、网、试验室、档案资料 及公安派出所等。 (2)生产附属设施:包括仓库、机修车间、站场、油库、车库、专用车辆、船只等; (3)生活设施:包括职工宿舍、供水、供电、供热站等,以及文娱体育活动场所。 10.4.3 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的规模和标准,应参照有关标准规定,并应本着因地
制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注意远近相结合,少占农田,经济适用等原则。 确定生活基地宜尽可能靠近城镇。 10.4.4 堤防工程的沿线应设置防汛屋,一般1.0~2.0km设一座,宜建在堤防背水 侧加宽的堤顶上,其建筑面积一般为20.0~50.0m2。 (注:在m2中,2为上标) 10.4.5 堤防工程沿线的交通路口,应设置安全管理标志,必要时可设拦车卡。 10.4.6 堤防工程应重视全面的堤容堤貌建设,统一设置里程碑、险工标牌、界碑 和永久性观测断面的专用监测标志等。 11 施工准备
11.1 测量、放样 11.1.1 施工人员在堤防工程测量、放样之前应根据已批准的设计,对堤线、堤身 断面、取土区、施工征地、移民迁建、动力与生活设施、对内对外交通等进行深入了解与 研究。 11.1.2 施工测量应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有关要求执 行。 11.1.3 堤防工程观测与管理设施以及收方与验收等的测量项目均应根据图纸及技 术要求组织实施。 11.1.4 堤防土石方工程轮廓点放样精度,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平面位置允许 误差±(30~50)mm,高程允许误差±30mm。
11.1.5 堤线两端、转弯点及整桩号处应测设永久标石(基准点),并标明堤线桩号 与弯点桩号,有必要时可架设标架。标石、标架必须埋设牢固,施工中要经常加以校正。 11.1.6 堤身放样时,在设计断面的基础上,对堤顶、堤坡轮廓线应按设计要求预 留堤基堤身的沉陷量。 11.1.7 堤防工程取土范围应根据勘测设计资料与要求,在测量放线时测定。并划 出取土区,或埋设标志。 11.2 导流、截流、渡汛 11.2.1 导流、截流、渡汛应根据已批准的设计编制施工计划,制订实施技术措施。 11.2.2 导流工程的围埝、引渠等建筑物应保质保量如期建成,并应进行验收。如 需通航或过木时亦应满足航行及过木要求。 11.2.3 截流前必须将分流通道的临时围埝全部拆除至规定高程;截流日期应根据
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必须考虑围埝或堤身有足够的施工时间,以保证在汛期来临前能达 到规定安全渡汛标准。 11.2.4 龙口平堵或立堵应根据龙口水力特征、抛投料物种类及抛投技术确定。截 流时的交通运输、抛投物料、构件应事先有充分的准备,合龙后对戗堤加高培厚和龙口闭 气等工作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抓紧进行,保证龙口上升速度高于水位上升速度。 11.2.5 堤防工程跨汛期施工时,直接用以挡水,其渡汛的洪水标准,对于1、2级 堤防应为10~20年一遇洪水,3级堤防应为5~10年一遇洪水。围埝工程渡汛的洪水标准, 对1、2级工程应为5~10年一遇洪水,3级工程应为3~5年一遇洪水。 11.2.6 堤身或围埝在汛期到来之前,除其顶高应达到渡汛洪水标准外,还应保证
堤坡或围埝以及其它建筑物的安全。并应准备一定的后备力量与物资,以作应急之需。 如遭遇超标准洪水,应及时作出紧急处理措施,对受影响的工程亦应及时补救。 在围埝拆除前,需由堤身或建筑物直接挡水时,必须对堤身挡水位以下部分进行阶段 (中间)工程验收。 11.3 施工机械、器材、工具及设施的准备 11.3.1 施工机械应按照设计提出的种类、型号、数量逐项配备齐全。 施工器材、工具及设施:包括筑堤材料、车辆、排水机具、风、水、电、通信和施工 道路等设施,应将其逐项调运到位或落实完善。 11.3.2 车辆和机械的检查、修配与预制件加工等工厂均应及时筹建。工地必须有 足够的检查、修配能力。 11.3.3 施工进度应根据施工程序、分工段、工种先后次序进行合理的安排。
12 堤基处理 12.0.1 清基与基面处理前应充分了解与研究堤基的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根据设 计提出的清基与堤基处理要求,制订有关施工技术措施。 如在清基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有较大差异时,应协同设计和勘探试验单位进行 补充设计或作补救措施。 12.0.2 清基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将表层石块、淤泥、腐殖土、杂填土、泥炭以及 杂物等清除干净。在上土前应将堤基平整压实。清基范围应超出设计边线,其余量为30~ 50cm。
12.0.3 堤基如有坟墓、房基、水井、泉眼、地道、各类洞穴、地质探孔、竖井、 试坑以及应拆除的建筑物,均应按设计要求加以彻底清除及处理。所有坑洼均应按堤身填 筑要求分层压实填平。 12.0.4 堤身填筑必须待基面及堤基清除与处理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合格的 堤基应及时填筑。如因故延搁,在填筑前应予复验,不合格的部位须再作处理。 12.0.5 所有开挖、清除出来的料物废碴均应运到指定场地堆放,不得随地弃置, 更不得与筑堤土料混杂。 12.0.6 土堤基坑如有积水应及时引导或抽排,堤身填筑不宜在水中施工。当基坑 开挖较深、地下水位较高时,应注意开挖边坡的稳定。如发现有严重冒沙、流土等现象, 应及时与设计单位研究,采取措施,防止滑坡、埋坑等事故的发生。
基坑如有泉眼应予以引流或封堵,如属承压水应协同勘探、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12.0.7 施工单位应根据堤基加固处理措施及具体施工条件,选定施工机具,并在 现场先进行施工试验,以取得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施工试验参数;根据有关施工条件、施工 技术要求与试验参数制定的施工细则,组织实施。 12.0.8 堤基处理属隐蔽工程,在堤基处理完毕后,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 格后方能进行堤身填筑。 13 筑堤材料 13.1 料场复查与规划
13.1.1 勘测设计单位在开工前应将料场资料向施工单位交底,施工单位对料场资 料应进行复查,情况如有不符,应会同勘测设计单位作复核或处理。 13.1.2 料场及筑堤材的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料场的位置、开挖范围和可供开采的筑堤材料的厚度及其有效储量; (2)料场土料的性质和天然含水量及其随季节的变化; (3)料场的水文地质条件和料场开采时受水位变动的影响; (4)料场的开采方法及运输条件; (5)采取筑堤材料的代表性土样,做天然密度、颗粒组成和粘性土的液塑限试验等, 作为施工的基本资料存查。 13.1.3 筑堤材料的规划料场储量,应考虑到料场调查的精度和土料损失等各种因 素,不宜小于堤身填筑需要量的1.5倍。
13.1.4 严禁在设计或堤防管理部门规定的堤身两侧保护范围内挖土。根据设计要 求在滩地或背水侧取土时,都应在垂直堤轴线方向,每隔一定距离留一个土埂或通道。 13.1.5 施工场地应按不同施工方法、挖掘方式、工段填筑量及填筑强度,周密规 划料场与填筑段之间的道路布置。临时道路应经常修整,弯道和坡路应安排安全员,严防 事故发生。 13.1.6 用于开挖新河筑堤的多余弃土,宜平整地堆放在堤的背水侧。 13.2 施工试验 13.2.1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的施工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筑堤材料的压实试验; (2)筑堤材料的加工试验; (3)土料含水量的调整试验。
通过施工试验取得有关经验和施工参数后,应制订适用于本工程的单项技术规定。如 施工机具变更,应重新验证。当上述项目已有相似条件的经验可借鉴时,宜作适当简略。 13.2.2 筑堤材料的压实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做压实试验的土料应有代表性; (2)核实设计的压实干密度是否能达到; (3)检查所使用的压实机具的性能是否能满足要求; (4)选定合理的施工压实参数;铺土厚度、土块限制尺寸、含水量的适宜范围、压实 方法和压实遍数; (5)确定有关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13.2.3 对风化料、代用料、坡残积土、膨胀性土、分散性粘土等特殊筑堤材料, 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专门的施工试验计划。 13.2.4 当土料的含水量过高或过低难以调整,但又要用于筑堤时,施工单位应及
时向设计单位反映,必要时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13.3 土石料采集与加工 13.3.1 筑堤的材料应在符合设计要求的料场内开采,料场开采之前,应将取土区 表层进行清理。 13.3.2 选择开采方式时,应根据筑堤材料的性质、料场地形、开采机具、料层分 布、料层厚度、土料的天然含水量大小及水文地质等因素,确定采用立面开采或平面开采 (包括斜面开采)。 13.3.3 土料的开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在料场周围布置截水沟防止外水侵入外,并应加强土坑内的排水措施,排水沟 应保持通畅; (2)当料场的土料天然含水量接近或略小于施工控制的含水量下限时,宜采用立面开 挖;如天然含水量偏大,宜采用平面开挖;
(3)当料场土质为层状分布,层厚较大而上下层土料性质不均匀时,宜采用立面开挖; (4)冬季施工中,为防止土温散失,宜采用立面开挖; (5)雨季施工,每天收工时不宜留存松土。 13.3.4 反滤层使用的各种材料,应根据设计提出的粒径要求,从天然采集的砂砾 料中筛选或用石料加工。制备成的各种反滤材料经检验合格后,应妥善分别堆放。 用无纺土工织物代替粒状的反滤料,应根据设计要求的规格备料。 13.3.5 应根据设计要求采集石料,并满足岩性、强度、尺寸、重量等技术指标。 14 堤身填筑
14.1 卸料及铺料 14.1.1 堤防施工可采用机械或人工进行卸料和铺料,对土料宜用进占法或后退法 卸料;对砂砾料宜用后退法卸料。砂砾料和砾质土若用机械卸料,高度不宜过大,如发生 颗粒分离,应混合均匀。 14.1.2 铺料时应控制铺土厚度和土块粒径的最大尺寸。两者的施工控制尺寸,一 般应通过压实试验确定。在无试验资料的情况下,施工控制时可参照表14.1.2采用。 当靠边坡铺土时,应超出设计边线一定余量。 14.1.3 堤防施工,应由最低洼部位开始,按水平分层向上铺土填筑,不得顺斜坡 填筑。施工中应将堤防两侧的护堤地铺填平整。 14.1.4 施工作业面应加强统一管理,作业面必须做到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应 配备足够的平土员和平土机具整平作业面,严禁出现界沟。每个分段作业面的长度不应小
于100m。 14.1.5 施工时应做到相邻的分段作业面均衡上升,减少施工接缝,如段与段之间 不可避免出现高差,应以斜坡相接并按要求处理。 表14.1.2 铺土厚度和土块粒径的限制尺寸 ┌────┬───────────────┬───────┬───────┐ │压实功能│ 压实机具种类 │铺土的限制厚度│土块的限制粒径│ │类型 │ │ (cm) │ (cm) │ ├────┼───────────────┼───────┼───────┤
│轻型 │人工夯、机械夯 │ 20 │ 5 │ │ ├───────────────┼───────┼───────┤ │ │履带式拖拉机(或带平碾) │ 25 │ 8 │ ├────┼───────────────┼───────┼───────┤ │中型 │中型铲运机(铲斗容量2.5m3) | 30 | 10 | │ │ 中型自卸汽车(载重量10t) | | | ├────┼───────────────┼───────┼───────┤ │重型 │重型的铲运机、自卸汽车 │由压实试验确定│由压实验确定 │
└────┴───────────────┴───────┴───────┘ (注:在上表中,m3的3为上标) 14.2 压实 14.2.1 分段填筑时,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同时也不宜过压。上下 层分段位置应错开。 14.2.2 采用机械压实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料碾压机具的行走方向,应平行堤轴线,不宜垂直堤轴线方向碾压。 (2)分段、分片碾压时,相邻两个工作面碾迹的搭接宽度,平行堤轴线方向应不小于 0.5m;垂直堤轴线方向宜为3~5m。对机械碾压不到的死角,应辅以夯具进行夯实。 (3)以履带式拖拉机带碾磙作为压实机械,可采用进退错距法压实工艺,碾迹套压宽
度宜大于10cm;以铲运机、自卸汽车等作为压实机械时,可采用轮迹排压法工艺,轮迹套 压宽度宜为3~5cm。 14.2.3 采用人工硪夯和机械夯压实时,应采用连环套打法夯实,夯压夯1/3,行压 行1/3,使平面上夯迹双向套压。分段、分片夯压时,夯迹搭接的宽度应不小于10cm。 14.2.4 土料的铺料与压实工序应连续进行,以防止土料被晒干,影响填土质量; 对表面已风干的土层,应作洒水湿润处理。对已经检验合格的填筑层,如间隔时间较长, 再在上面填筑新土时,应作表面刨毛或清除处理。 14.2.5 如填土出现“弹簧”、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或剪切破坏等现象时, 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经检查合格后,始准铺填新土。 14.2.6 对砂砾料压实的洒水量,宜为其填筑方量的20%~40%;中细砂压实时的洒
水量,应按其最优含水量控制。压实的机械,宜用履带式拖拉机或振动碾。 14.2.7 填筑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保证观测仪器埋设与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 护所埋设的仪器和测量标志完好。 14.2.8 软粘土地基上筑堤和高含水量土料填筑,必须按设计要求限制施工速度。 14.2.9 堤身全断面填筑完毕后,应削坡清理拍打平实。 14.3 接缝、堤身与建筑物接合处填筑 14.3.1 土堤分段施工及堤身与其它土坡相接时,垂直堤轴线方向的接缝,应以斜 坡相接,接合坡度可根据高差不同,采用1∶3~1∶5,高差大时宜用缓坡。 14.3.2 堤身接缝的坡面,在填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配合填筑面上升,进行削坡,直到合格层为止; (2)接合坡削坡合格后,应根据填筑层情况,控制好接合面土的含水量,边刨毛边铺
土压实; (3)垂直堤轴线方向的堤身接合坡面,随着填筑面上升,跨接合缝碾压时,应超过接 合缝搭压1.5~2.0m。 14.3.3 堤身与刚性建筑物(涵闸、堤内埋管、混凝土防渗墙等)相接合时,要符合 下列要求: (1)在填土前,必须用钢丝刷等工具,清除建筑物表面的乳皮、粉尘、油污等物; (2)在开始填筑时,必须先将建筑物表面洒水湿润,并边涂刷浓泥浆、边铺土、边夯 实、泥浆涂刷高度必须与铺土厚度一致,并应与下部涂层衔接,严禁泥浆干固后再铺土和 夯实,泥浆的浓度可为1∶2.5~1∶3.0(土、水重量比),涂层厚度宜为3~5mm; (3)填筑用的压实工具,应采用各种类型的夯具,并应做到贴边夯实; (4)刚性墙两侧的填土,应保持平衡上升。
14.4 雨季、负温时填筑 14.4.1 雨季施工时,应根据雨情预报,在下雨前及时压实作业面表层的松土,作 业面可做成中央凸起向两侧微倾,以排泄雨水。 14.4.2 下雨时或雨后不得践踏堤面,并禁止车辆通行。雨后填筑面应晾晒或作处 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14.4.3 一般情况下不得在负温下施工,特殊情况允许在气温不低于-5℃时施工, 但应具备相应的保温措施。 14.4.4 负温下填筑,应取正温土料,装土、铺土、碾压、取样等工序,都应采取 快速连续作业,压实时土料温度必须在0℃以上,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冻结现象,应停止施 工。填土中不得夹有冰雪或冻土块。 14.4.5 负温下填筑,应采用重型碾压机械。粘性土的含水量不得大于塑限的90%;
砂料含水量不得大于4%。 15 防护工程及管理设施的施工 15.1 一般规定 15.1.1 护坡、护岸砌石、护岸抛石、堆石体所用石料以及加工分筛清洗好的反滤 料、垫层料,到工地后均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料应分规格堆存在干净场地上,严防泥土 杂物混入,并标明使用部位、规格、数量、检验结果等。反滤及垫层料转运中应防止粒 料离析。 15.1.2 铺设护坡、垫层、反滤层及防渗铺盖等,均须在基面或前一填筑层施工完 毕后,并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行。
15.1.3 与反滤层、排水带(管)等接触的地基,宜用挖除法修整。如必须回填,须 用同样的地基土料,并压实到高于自然状态;也可用第一层反滤料回填。各种削坡挖沟必 须有足够稳定的边坡,弃土应堆放指定地点。 15.2 护坡、护岸 15.2.1 脚槽开挖及砌石应及时掌握水情,在最枯水位时,突击完成,石块宜稍大, 并不得提高槽顶与槽底的高程。 15.2.2 护坡(岸)砌石,宜待堤防沉陷稳定后进行。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前,应复测样桩高程及位置有无变动,并应做到认真挂线。 (2)护坡石块的形状要大致整齐,锋边尖角应敲去,块重以30~50kg为宜,不得夹带 泥土污物。 (3)砌筑时,不得破坏垫层或反滤设施,并应自下而上,错缝竖砌,大面朝下,紧靠
密实,大块封边,表面平整。小石嵌缝应在工段完成后或远于工作面5m处进行。严禁出 现通缝、叠砌、浮塞、小石集中充填、半坡起砌、架空等现象。 (4)如用砂浆勾缝,须留出排水孔。勾缝砂浆应按配比要求拌制,已初凝砂浆不得使 用。砂料宜用中细砂。水泥宜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清缝深度不得小于4cm,砂浆应分次填 充压实,养护21天。 (5)应按设计要求做好截流沟、排水沟、滩唇便道等细部工程。 15.2.3 现浇混凝土堤岸护面所用滑模浇筑、预制混凝土板护坡、护岸的施工,均 应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有防渗要求的护面,应做好接缝防水。 15.2.4 护岸抛石应根据设计断面尺度和分期实施程序组织施工,并宜在枯水期进 行。施工要符合下列要求:
(1)抛护前,应复测抛护断面,如出入较大,可提请设计部门修正。一般可采用方格 定位法抛护,工段按10m左右间距分块(1∶500施工图),列计算方量,作为制定施工方案 和抛投控制的依据。 (2)抛护时,应加强现场指挥,逐船检查验收,按实收吨。船只要准确测控定位计入 抛石位移。投抛应由上游而下游,由远而近,先点后线,先深后浅顺序渐进,分层抛匀, 不得零抛散堆。施工过程中应按时测记施工河段水位、流速,检验抛石位移,随抛随测抛 石高程,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补足。 (3)石块尺度应考虑近岸流速大小,块重不宜小于30kg(小径不宜小于20cm)。抛投时 要大小均匀搭配,面层要用大块,不宜用片石。 (4)采石场应设质检小组,监控石料质量和块石粒径。 (5)水上抛石应由下而上随抛随排,逐层排整紧密,坡面无浮石。
15.2.5 抛沉柴枕护脚,石料不宜过大,不得使用薄片。柳枝要整理铺设均匀,前 后要搭接过半,排石要分层排实,捆扎要紧牢。抛沉时要定位准确(考虑位移),上游枕首 应先入水,由上游而下游,逐个搭接,由远而近,逐个贴岸,防止漏脱、交叉、吊档。抛 足后,及时抛压枕石。 15.2.6 堤防草皮护坡,草皮厚度不小于3cm,铺砌时要铲槽贴紧拍平(堤坡陡于1∶ 2.5时,宜采取措施固定),并洒水养护。不宜于草皮生长的堤土,应先铺一层腐殖土。 15.2.7 护堤林、防浪林,应按设计规定的树种结构和株行距布局,要求提前准备 各类优质苗木,开挖树坑,适时栽种,保证成活率。 15.2.8 堤顶0.5~1.0m厚的填筑层,宜用中、重壤土料,堤顶有路面和防浪墙时, 为避免堤防的不均匀沉陷,可在堤身填成后1~2年再施工。 15.3 反滤、排水、防渗
15.3.1 反滤层、垫层的结构层数、铺筑顺序、铺筑位置和厚度,应按设计要求严 格控制。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铺筑前,应有足够的备料,每10m至少设样桩一排; (2)铺筑应自底部向上逐级铺填,不得从高处顺坡向下倾倒;分段铺筑时,各层工作 面之间应留出足够距离,使呈阶梯状,不得发生层间错位、缺断;砂砾料应适当洒水,层 面应拍打平实; (3)已铺工段不准人车通行,应防止污染和损坏; (4)雪天应停止铺筑,雪后复工应防止冰块冻土积雪混入料内。 15.3.2 作为反滤层、垫层、排水孔等所用的土工织物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土工织物的孔径特征、物理力学性能,应经质检合格,如有扯裂、穿洞、侵蚀等 情况,均不得使用;
(2)织物铺设前,必须将基面清理整平,不得有局部凹凸; (3)织物的连接方法与防滑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位于上游的织物,应搭接在下游的 织物上,上面铺砂的织物,不宜用搭接法连接;织物长边宜顺河铺设,铺设中应避免发生 张拉受力、折叠、皱纹等情况; (4)织物表面不得长期裸露曝晒,应尽快铺设保护层。 15.3.3 防渗铺盖应在截水槽回填后铺筑。其基础处理、铺筑要求、接缝处理,应 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铺盖宜与堤身防渗部分同时铺筑,并尽量减少接缝。填筑完成后, 应及时铺设保护层,并加强维护。铺盖开洞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事后作妥善处理。 凡确定为天然铺盖的区域,应严禁取土,并妥为保护。 15.3.4 减压井的位置、井深、井距、结构尺寸及所用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钻井时,宜用清水固壁,并随时取土样进行地质鉴定,绘制柱状图。钻孔结束经验收合格
后,方可安装井管。井管连接、封闭管底、回填滤料以及抽水洗井等工序,应按有关标准 执行。 整个建井过程中,要做好井口保护。每井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加强质量控制。 15.4 观测设施的安装与埋设 15.4.1 观测设施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并参照有关标准编制专门文件,作为施工依 据。观测设备必须性能可靠,应经过质检单位检查和率定,并编号备用。 15.4.2 建立变形观测各种基点、测点,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 量规范》要求。观测设备的安装埋设与观测,应配备专人负责,并与堤防施工进展密切配 合,及时埋设,确保质量。施工期间必须保护完好,一旦损坏要及时补救,并记录存查, 安装埋设记录及图纸应及时整理。
15.4.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各项观测,资料应及时分析并 报送有关单位。 15.5 管理设施的施工 15.5.1 堤防工程的各种管理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和《关于水利工程设计、施工为 管理创造必要条件的若干规定》SJL706-81的要求,将其纳入施工总进度计划组织实施。 其中可供施工期利用的永久性管理设施,如管理房屋、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工程,应 先行完成,以利施工。 15.5.2 管理设施的施工,应分别根据其工程内容,执行相应的专业标准。 16 堤防工程加固与扩建的施工
16.0.1 堤防工程的加固与扩建,在施工前,应掌握设计提供的基本情况,区分轻 重缓急,合理制定加固、扩建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实施步骤。 16.0.2 施工期为一个枯水年度的加固与扩建工程,应在前一年汛前做好各项施工 准备工作,并在汛后开工,保证工程在本年汛前竣工。分年(期)加固与扩建工程,不得削 弱原有工程在汛期的防洪能力,并应在汛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确保渡汛及防洪安全。 16.0.3 新老堤的结合与堤防加高培厚,应彻底清除各种工程物料和疏松土层。施 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洞穴、穿堤的废涵管、软土、砂砾(指均质堤)及冒水冒砂等隐患,应 会同建设、设计单位研究处理。纵向接缝应采用平台和斜坡相间形式,结合面的新老土料, 均应严格控制土块尺寸、铺土厚度及含水量,并加强压实控制,确保接合质量。
16.0.4 老堤锥探灌浆应安排在加固与扩建之前。实施中,应先安排当年出险或无 滩临水堤段。 16.0.5 砌石护岸、护坡加固与扩建时,应备足材料,集中力量在汛前完成;也可 拆一段砌一段,随拆随砌,但分段不宜过短。损坏部分要拆除到设计规定范围,新旧砌体 应结合牢固,连结平顺。滩面应同时进行整理。 16.0.6 放淤、吹填固(复)堤及填塘工程,宜优先利用现有涵闸站等,引用汛期高 含沙水流,先自流,后机(船)淤,先险工,后平工;先低标准,后高标准。吹填施工应按 照《疏竣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90有关规定进行。应布置好施工场地和退水出路,做 好防冲口门与围埂(堤)。 16.0.7 淤填施工应按设计规定检验淤填土料的颗粒分布等指标。透水性强的土料
不准淤填在临河一侧。要考虑固结沉降,淤填面预留足够超高。淤填表面要基本平整,有 复垦要求者,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机船作业时,应距堤身一定距离,防止影响堤基安全。 17 堤防施工的质量控制及工程验收 17.1 质量管理 17.1.1 堤防施工中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 应建立质量检查体系。两者应各司其职,不能互相代替。 17.1.2 质量控制应根据国家和部颁发的有关标准及工程设计的施工图和技术要求 以及施工规定等进行。
17.1.3 隐蔽工程的验收,质检人员必须到场,并实行签证制度,必要时还应照相 或留取原状样品保存。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经过和遗留问题,施工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对重大质 量事故的处理,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质检部门查清原因,提出补救措施,及时处 理,并应提出专门的书面报告。 17.1.4 质检取样时,应做好现场记录,内容包括工段、桩号、施工单位、取样时 填土面的估计高程、压实层厚度、取土深度、日期和取样描述等。 所有施工质控的原始资料是竣工验收的依据,均需妥善保存,并严禁涂改。 17.1.5 质量检测的仪器及操作方法,应按照部颁发的《土工试验规程》SD128-84 进行,规程中未列入的快速含水量测定、现场密度试验以及其他试验方法,如测量精度能 满足要求,经质量检测单位批准后也可使用。
17.1.6 质量检测的仪器和用具如环刀、铝盒、天平、标准砂等,应由专人负责使 用和保管、检查与校验,保证其精度。 质量检测使用的环刀容积,对土料不宜小于100cm3(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砂砾料 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0mm);当含砾多环刀法不能使用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进行 测试。 (注:在cm3中,3为上标) 17.1.7 在进行压实质量分析时,应通过统计方法得出压实质量合格率指标。质量控 制宜用质量管理图。 17.2 堤基处理质量控制 17.2.1 清基与基面处理,应按12.1有关要求进行质量检查。 17.2.2 对堤基加固处理,应检查地质、设计图纸、施工的工艺操作要求等资料是
否齐全,并根据所采用的处理措施,确定检查的项目和方法。 17.3 料场及堤身填筑质量控制 17.3.1 料场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1)筑堤的材料是否在规定的料区范围内开挖; (2)取土区的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3)以目测、手试法为主,鉴别筑堤材料的性质、含水量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4)负温下施工时,土温是否符合要求。 17.3.2 堤身填筑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1)填筑部位所使用的筑堤材料的性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筑堤材料压实时的含水量是否适当; (3)铺土的厚度和最大的土块尺寸是否符合规定; (4)压实机具的规格和施工的压实参数是否与规定符合; (5)填筑层有无层间光面、剪切破坏和裂缝、弹簧土、漏压或欠压土层等现象;
(6)对堤身与堤基、岸坡、刚性建筑物等的结合,堤身内部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 土、砂料结合等处质量薄弱的环节,应进行压实方法的检查及施工质量的检测。 17.3.3 堤身填筑的质量检测项目,对土料、砾质土、砂料、砂砾料的压实控制指 标都采用干密度和含水量;但对砂料和砂砾料的压实,必要时应采用相对密度指标作校 核。 17.3.4 堤身压实质量检测的取样量,在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作质检时,可控制在 每200~400m3的填筑量取样一个,当条件允许时宜控制在较小值。在局部返工的部位, 如填筑量不足上述规定方量,则取样量也不应少于三个。 (注:在m3中,3为上标) 17.3.5 堤身压实质量检测的取样位置,应选在压实段有代表性的部位,并力求取
样点分布均匀。此外,在压实质量的可疑处、堤身内部接缝或堤身与外部结合处也应抽查 取样,取样量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这类样品的干密度值必须达到设计干密度,如取样值 达不到时,应补压或作处理直至达到为止,但检测成果不作为数理统计和质量管理图的资 料参加整理分析。 17.3.6 堤身压实质量检测的具体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时应做好现场记录; (2)随机性检测取样,当位置确定后,严禁在取样过程中再擅自变动,对于因土质疏 松、土有孔洞或含水量过大而不能取样成型的特殊情况,在作好记录说明后,可在近旁重 新取样测试; (3)取样深度应在压实层厚度下部1/3的部位,若压实厚度较薄,压实层下部1/3的 厚度不足环刀高度,则取样深度以留足环刀取满土为准,每次取样时应测量压实土层的厚
度; (4)取样和试验应按要求操作,不得在取样过程中再使土样顶部受力压密。 17.3.7 堤身填筑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分别对每个填筑层的质量进行检测, 其取样数量均不得少于5个,每个填筑层应经取样测定干密度都达到设计干密度后,方可 继续铺土填筑,凡取样值不合格的,应补压或作处理,直至合格为止。 17.3.8 反滤层的填筑,除按每层25m×25m的面积内取样1~2个作干密度检测 外,也可通过控制压实参数来得到质量保证,当每层压够遍数后,就可继续铺土填筑。 17.3.9 堤防施工可根据堤段工程量或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不同,划分成若干个 单 元工程,单元工程的质量指标,应按该单元随机取样测得的全部干密度资料统计其合格率。
17.3.10土堤施工的单元工程压实质量合格标准,应按表17.3.10执行。 表17.3.10 土堤施工的单元工程压实质量合格标准 ┌─────────┬────┬────────────┐ │ 堤 型 │筑堤材料│ 干密度合格率(%) │ │ │ ├──────┬─────┤ │ │ │1、2级不小于│3级不小于│ ├────┬────┼────┼──────┼─────┤ │ │新筑堤 │粘性土 │ 85 │ 80 │
│ │ ├────┼──────┼─────┤ │ 均 │ │少粘性土│ 90 │ 85 │ │ 质 ├────┼────┼──────┼─────┤ │ 堤 │老堤 │粘性土 │ 85 │ 80 │ │ │加高培厚├────┼──────┼─────┤ │ │ │少粘性土│ 85 │ 80 │ ├────┼────┼────┼──────┼─────┤ │非均质堤│防渗体 │粘性土 │ 90 │ 85 │ │ ├────┼────┼──────┼─────┤
│ │非防渗体│无粘性土│ 85 │ 80 │ └────┴────┴────┴──────┴─────┘ 注 1.不合格样不得集中。 2.不合格样的干密度不得低于设计干密度值的96%; 3.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7.3.11 堤防竣工后的实际堤顶线、堤坡线与设计轮廓线的平面允许误差,人工施 工为-5~+10cm,机械施工为-5~+30cm(-为局部欠填,+为局部超填)。无论欠填与超填, 必须保持堤面平整,但高程不得欠填。 17.3.12 负温下施工时,应检查碾压时土温是否在0℃以上;填筑层有无冻结现象; 填筑面上冰雪是否已清除干净。
17.4 防护工程及管理设施质量控制 17.4.1 防护工程使用土料、砂砾、石料、水泥、钢筋及埽料、土工织物等建筑材 料,应检查其品种、规格、性能和数量等,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合。 17.4.2 干砌石、浆砌石、混凝土护坡及墙式、坝式护岸工程的施工,其质量控制 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草皮护坡及防浪林,应按15.2.6及15.2.7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17.4.3 抛石及沉枕、沉排等护坡、护岸设施的施工,应检查枕排的结构和施工方 法:施工完成后抛护体的范围、高程、断面(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7.4.4 防渗设施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质防渗体,应重点检查碾压质量,以及防渗体与堤身、堤基的接触面及防渗体 内部的接合缝;
(2)混凝土防渗体,应检查基底土层的密实性和永久分缝的止水结构的质量; (3)土工织物防渗体,应检查其拼合接缝的粘合质量及与土堤接合的牢固性。 17.4.5 反滤层施工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检查反滤层铺设的施工方法、颗粒离析现象、层间错位和混杂现象,并检查反 滤层的分层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无纺土工织物作为反滤层,应检查所备的土工织物,是否符合设计所需的性能与 规格;拼幅使用时,搭接宽度和缝合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7.4.6 排水设施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减压井、减压沟应检查其井位、井距、井深、井的结构以及排水沟的断面及所用 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减压井应做抽水试验,检查其成井的质量。 17.4.7 观测设备埋设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埋设前,应检查所准备的仪器设备类型、规格、数量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 必要的率定资料和编号是否齐全; (2)设备埋设时,应检查埋设的位置和高程,并应检查是否按埋设安装的有关施工质 量要求进行操作; (3)设备埋设完毕后,是否对观测设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7.4.8 管理设施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有关交通、通信、供水、供电、工业与民用 建筑等专业标准中有关对质量控制的要求。 17.5 工程验收 17.5.1 堤防工程验收、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 与堤防交叉相对独立的小型建筑物,其竣工验收可根据需要提前进行。 堤防工程工期较长或设计规定有渡汛要求时,应增加阶段(中间)工程验收。
17.5.2 堤防工程开工初期,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和施工总体部署,将单 位工程分解,划定分部分项工程细目,拟定验收工作总体安排,及时筹建验收组织。 17.5.3 隐蔽工程或某分项工程已经完成及施工单位更迭,均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 验收。如工程情况与设计条件有重大出入时,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主管单位。 17.5.4 堤身填筑验收测量,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其断面位置、测量精度与成图比 例尺,应与清基、填筑放样断面相一致,并应绘出设计轮廓线及堤轴线(包括沉陷超高), 提出控制性轮廓点实测高程与设计高程比较表。建设单位应对上述验收资料进行抽样复 测。 17.5.5 堤防土石方填筑工程量,凡超过允许值的部分,均属无效方;欠填筑方量, 应从标准断面中扣除;欠填筑超过允许值时,应返工处理。
17.5.6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将施工中破坏或占用的设施与土地等按设计与 合同要求负责恢复与归还。 17.5.7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除按照《验收规程》中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尚 应提供施工测量控制网布置图和滩地取土区地形图(1∶2000~1∶5000),以及控制点坐标 和高程成果表。如设计规定有变形观测网时,亦应提供该项资料。 17.5.8 设计中对堤防工程如专门规定有工程保护范围者,尚应将工程保护范围划 定的批准文件及附图,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附加说明
主持单位: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部建设开发司 主编单位: 黄河水利委员会 淮河水利委员会 参加单位: 河南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河务局黑龙江水利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宾光楣 杨树林 于强生 王庆升 王观平 林 昭 朱均玉 宗福承 李良义【类 别】: 堤防工程【附 录】:【附 注】: 水利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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