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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二零零五年八月
前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8月23日)、《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2004年11月23日)以及《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4〕1499号2004年11月29日)的要求,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编制完成《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勘察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了施工图审查机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要点。本要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为根本依据,除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分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本要点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类型分四篇编写,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由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繁多,施工图审查中如遇到本要点未涉及的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工程勘察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地区经验及工程师的综合判断。勘察文件审查的主要对象限于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不涵盖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进行工程勘察时,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不能认为未列入本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本要点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具体内容的解释。主编单位: 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参编单位: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参加编制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孔千、王笃礼、刘建华、李耀刚、张建青、杨俊峰、周宏磊、武威、赵大鹏、赵志强、郭明田、温靖、葛虹、董辉、廉得瑞参加审查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丁秀云、王新杰、张在明、罗玲、项勃、顾宝和、袁炳麟、高文新、黄志仑
目次总则1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21强制性条文22基本规定22.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2~32.2勘察重点3~42.3岩土分类43布置原则数量与深度4~64取样与原位测试75室内试验75.1试验项目要求75.2固结试验7~86地下水86.1水样86.2地下水评价8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87.1地震动参数87.2场地土类别87.3液化判别8~97.4动力放大系数98岩土测试指标统计99成果分析勘察报告99.1成果分析评价9~109.2勘察报告10~12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131基本规定131.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131.2岩土分类13
2勘探点布置142.1布置原则142.2勘探点间距142.3勘探孔深度14~153取样与原位测试154室内试验155地下水155.1水样155.2地下水评价15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167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168勘察报告16~17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181强制性条文182基本规定182.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18~192.2勘察重点192.3岩土分类192.4路基干湿类型193勘探点布置原则、数量与深度19~214取样与原位测试21~235地下水23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237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237.1分析评价237.2勘察报告23~25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261基本规定261.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26
1.2岩土分类、围岩分类261.3土、石可挖性分级261.4隧道、地下车站与附属设施的勘察基本要求26~281.5路基、高架线路与桥涵勘察基本要求28~311.6地面建筑311.7填土31~322.勘探点布置数量、间距与深度323原位测试323.1标准贯入试验323.2动力触探试验32~333.3波速测试334室内试验334.1土的常规试验334.2基床系数334.3热物理指标334.4土的动力性质试验334.5岩石试验335地下水335.1水位33~345.2调查与评价345.3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34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347岩土测试指标统计原则34~358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358.1分析评价35~378.2勘察报告内容37~38附录A《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参考规范目录附录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附录C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则1为规范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下同)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制定本要点。2本要点主要适用于北京市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室外管道工程,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文件的技术审查。3本要点颁布后,如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4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勘察责任。5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需要遵循的技术标准繁多,同一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多种规范。审查依据的规范,除按照与工程类型相对应的原则之外,尚应满足设计对规范的要求,并与设计所采用的规范相协调。6审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时,勘察单位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充分依据。43
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勘察和地基基础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基本规定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满足设计委托及合同的要求,并在勘察报告中予以明确。2.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1.1详细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目的,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等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为确定公路路线、工程构造物的位置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6.1.2详勘的任务1在初勘的基础上,根据设计需要进一步查明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最终确定公路路线和构造物的布设位置。2查明构造物地基的地质结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准确提供工程和基础设计、施工必需的地质参数。3根据初勘拟定的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防治的方案,具体查明其分布范围、性质,提供防治设计必需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参数。4对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进行复核和补勘,最后确定施工时所采用的料场。《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3.0.3城市桥涵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3.0.3.1查明桥(涵)位区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范围内及其邻近地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岸边的地层结构,各类土层的性质、坡度,基岩的构造、风化程度及深度、断层的位置,破碎带宽度及填充情况和含水性,并对岸坡稳定性、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进行评价,提供验算基底抗倾覆和抗滑稳定性所需参数;3.0.3.2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计算参数、整治措施以及隐蔽空洞对墩、台的影响;3.0.3.3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当需采取降水措施疏干基坑或采取沉井施工方案时,尚应查明含水层的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和补给条件,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43
3.0.3.4查明河床的冲刷情况和深度;3.0.3.5判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3.0.3.6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如地震液化、岸边滑移等);3.0.3.7对特大桥、大桥和相邻跨径差别悬殊的桥梁,或当墩、台建筑在地质情况复杂、地层不均匀及承载力较低的地层上时,应提供地基变形验算参数;3.0.3.8当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沙、管涌的可能性;3.0.3.9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桥涵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3.0.3.10当采用桩基时,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着重查明可供选择的持力层及下卧层的埋藏深度、厚度变化规律,提出桩尖持力层最佳方案的建议;(2)提供为计算单桩轴向受压容许承载力所需的桩侧各层土的极限摩阻力值、桩尖处极限承载力值、岩石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值,当无测试数据时,应按现行交通部行标《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3)对需计算沉降的桩基,提出沉降计算参数;(4)调查桩基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提出沉桩可能性的分析意见;(5)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2.2勘察重点《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3.1勘察重点1查明桥位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及工程地质特性。2探明桥梁墩台和调治构造物地基的覆盖层及基岩风化层的厚度、墩台基础岩体的风化与构造破碎程度、软弱夹层情况和地下水状态。3测试岩土的物理力学、化学特性,提供地基的基本承载力、桩壁摩阻力、钻孔桩极限摩阻力,作出定量评价。4对边坡及地基的稳定性、不良地质的危害程度和地下水对地基的影响程度作出评价。5对地质复杂的桥基或特大的塔墩、锚锭基础应采用综合勘探,并根据设计需要,可现场鉴定岩土地基特性以补充原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不足。43
6结合设计要求,对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进行复查。2.3岩土分类岩土分类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3布置原则数量与深度桥涵《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3.3工程地质勘探2钻孔一般应在基础轮廓线的周边或中心布置,如图6.3.3所示。当有不良地质或特殊土与基础密切相关,而又延伸至基础外围,需探明方可决定基础类型及尺寸时,可在轮廓线外围布孔。图6.3.3钻孔布置示意图3钻孔数量视工程地质条件和基础类型确定。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桥位,每个墩台一般可布置1个钻孔。如桥跨小、桥墩多,应配合原位测试,宜采用隔墩(桩)布置钻孔。对跨径大的特大桥,基础形式为群桩深基础或沉井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又比较复杂,每个墩台除配合物探和原位测试外,还应按图6.3.3的4、5、6适当增加布孔,但一般应布置2~3个钻孔。遇有不良地质与不同基础类型,为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宜适当增加钻孔。1)沉井基础或钢围堰施工基础。为查明涌砂、大漂石、树干、老桥基、基岩顶面高差及倾斜方向和角度变化等,应酌情在基础周围加密钻孔,以确定基岩顶面、沉井或钢围堰埋置深度,提供施工方法的建议等。2)桩基础。当桩基穿过溶洞、断裂带至完整基岩时,探查基岩顶面高差,宜逐桩钻探,为选择桩型、桩径、桩长和施工方法,提供地基地质资料。4钻孔深度应根据不同地基和基础的深浅确定。1)天然地基或其它浅基础(嵌岩桩等)。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风化层较深的地基,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m~10m,或墩台基础底面宽度的2.5~4倍;在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m~5m;直接裸露的基岩,如需要钻探时,孔深应钻至基础埋置深度以下3m~5m。2)深基础(沉井和桩基)。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强风化层较深的地基及覆盖层较薄而风化层较浅的基岩地基,孔深均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以下或桩尖以下3m~5m。43
3)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勘探孔的布置数量和深度,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3.0.4城市桥涵勘探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41勘探孔的制置应按场地类别、桥涵类别和基础类型确定;3.0.42勘探孔应布置在基础轮廓线的周边或中心位置,对疏松砂类土、粉土地基,勘探孔不宜布置在基础轮廓以内,勘探孔移位应靠近基础轮廓线的周边;当需探明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才能最终确定基础类型及尺寸时,可在基础轮廓线外布置勘探孔。3.0.5城市桥涵勘察勘探孔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3.0.51特大桥和大、中桥的勘探孔数量,在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III类场地,每个墩、台可布置1个勘探孔,当跨径小、桥跨多或采用群桩基础时,可采取隔墩或隔桩交叉布置勘探孔;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的II类或I类场地,每个墩、台不应少于2个勘探孔;3.0.5.2每个小型桥涵的勘探孔不宜少于2个,当桥跨较大、涵洞较长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适量增加勘探孔;3.0.5.3主要防护构筑物的勘探孔,可根据需要和场地类别布置;3.0.5.4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量增加勘探孔:(1)场地岩溶发育或有人工洞穴分布时;(2)墩、台基底建于层面高差或强度差异较大的地层时;(3)基础位于隐伏的基岩面上,需查明下伏基岩面形态时;(4)为查明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地震液化土层和断裂破碎带的影响时;(5)当采用沉井施工时;(6)为查明河床冲刷深度突变情况时。3.0.6城市桥涵勘察勘探孔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3.0.6.1特大桥和大、中桥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基类别、地层情况、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及荷载大小,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确定:(1)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可按式(3.0.6-1)确定:(3.0.6-1)式中——勘探孔深度(m),按整平地面高程算起;——预计基础埋置深度(m);43
——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m),当地基土为粘性土时,自基础底面起算至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的20%处;当地基土为软土时,自基础底面起算至附加压力等于自重压力的10%处。(2)对不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础埋置深度以下8~10m,当地基土主要为软土时,应适当加深;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的勘探孔(井)深度,应钻(挖)入中至微风化带适当深度;当河床有漂(块)石分布时,钻(挖)入基岩的深度,应超过当地漂(块)石的最大直径,以免把漂(块)石误判为基岩;(3)当采用端承桩桩基时,勘探孔深度宜达到预计的桩底深度以下2~3m;大口径桩的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的桩底深度以下3倍桩径的深度,当在预计的勘探深度范围内,遇有软弱下卧层时,应予以钻穿,并达到厚度大于3m且分布均匀的密实土层;当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钻(挖)至嵌固深度以下1~2m;(4)当采用摩擦桩桩基时,勘探孔深度宜超过预计桩长1~2m;(5)当采用群桩桩基,需进行变形验算时,可按与群桩相当的实体基础考虑,勘探孔深度宜达到预计的桩底深度以下相当于0.5~1.5(——与群桩基础相当的实体基础宽度,单位m);(6)当持力层埋藏较浅,且采用排架桩桩基时,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按式(3.0.6-2)计算求得的勘探孔深度;(3.0.6-2)式中——河底面算起的勘探孔深度(m);——系数,根据持力层以上土层的软硬程度而定,取1.5~1.0;——河底至梁底的距离(m);——冲刷深度(m)。(7)沉井基础的勘探孔深度根据沉井刃脚埋深和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应钻至沉井刃脚以下5m;大型沉井应达到沉井刃脚以下1倍沉井宽度,或达到沉井刃脚下的坚实土层。支挡《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5支挡工程3)勘探在控制横断面上的支挡位置增设钻孔1个,对土层地基钻深应穿过软弱层,或设计基底以下3m。对浅薄土层覆盖的岩石地基应钻入岩面以下3m。全裸露岩石地基或浅薄土层覆盖,工程地质条件良好者可不增设钻孔。43
4取样与原位测试桥涵《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3.0.7城市桥涵勘察的取试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3.0.7.1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孔(井)数量应按地基土的均匀性、代表性和设计要求确定,一般应占勘探孔总数的2/3,当勘探孔总数少于3个时,每个勘探孔均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当地基为基岩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岩性采取岩块试样;3.0.7.2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或桩基勘探孔深度以上宜为1m,但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总数不应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对端承桩桩底以上的土层,可适当减少;取岩块试样的竖向间距应根据需要和基岩岩性特征确定;3.0.7.3对厚度小于1m的夹层或透镜体是否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应根据其对地基或深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决定。但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均需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支挡《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5支挡工程4)测试钻孔取样或露头采样进行室内试验,试验项目按支档工程类型和设计需要确定。按地基条件的特征,可酌情进行现场原位试验。5室内试验5.1试验项目要求《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3.6室内试验1对墩(台)锚、桩等部位的所有钻孔所取的样品均应送实验室进行试验。有关岩土物理力学性能和水质分析等试验项目,除按本规范第5.3.6条的有关要求办理外,必要时,应根据基础型式及其工程的重要性确定增加试验项目。2岩土试样的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应按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办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3.0.7.4岩土的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确定:当土质不均或结构松散难以采取取土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时,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5.2固结试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43
3.0.7.6桥梁桩基的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进行室内的常规物理力学试验。当需计算桩基极限摩阻力和端承力,验算下卧层强度时,还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需计算桩基的沉降时,应进行固结试验,其固结压力应大于土层承受桩基的实际压力(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6地下水6.1水样《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3.0.7.7当需要判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时,应取有代表性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样数量均不应少于3件。6.2地下水评价《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3.5地下水测试当水文地质条件复尽可能的大桥或特大桥需提供基坑涌水量时,应进行抽水试验。当地层含有承压水时,应进行观测。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后仍有遗留地质问题需要查清时,可配合施工进行补充勘探。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7.1地震动参数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提出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其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7.2场地土类别《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4.2.2图4.2.3动力放大系数β注:场地土系指构造物所在地的土层。分为四类:Ⅰ类场地土:岩石,紧密的碎石土。Ⅱ类场地土:中密、松散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250kPa的粘性土。Ⅲ类场地土:松散的砾、粗、中砂,密实,中密的细、粉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250kPa的粘性土和≥130kPa的填土。Ⅳ类场地土:淤泥质土,松散的细、粉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许承载力<130kPa的填土。7.3液化判别《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7.11.2详勘3勘探3)每个工点,可液化土层标准贯入试验数,中桥不少于6个,大桥、特大桥不少于15个,高路堤每50m应有1个。按《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的要求,对可液化土层进行液化判别。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的规定,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43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2.2.2当在地面以下20m范围内有饱和砂土或饱和亚砂土层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初步判定其是否有可能液化:一、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可判为不液化。二、基本烈度为7度、8度、9度区,亚砂土的粘粒(粒径<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按重量计)分别不小于10、13、16时,可判为不液化。三、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2m的天然地基,可根据图2.2.2中规定的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或地下水位深度,判定土层是否考虑液化影响。2.2.3经初步判定有可能液化的土层,可通过标准贯入试验(有成熟经验时,亦可采用其他方法),进一步判定土层是否液化。当土层实测的修正标准贯入锤击数小于按式(2.2.3-2)计算的修正液化临界标准贯入锤击数时,则判为液化,否则为不液化。7.4动力放大系数《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4.2.3计算拱桥和梁桥桥墩的地震荷载时,其动力放大系数值可根据结构计算方向的自振周期或基本周期(按附录一~四确定)和场地土类别按图4.2.3确定。当具有场地土的平均剪切模量或场地土的剪切波速、质量密度和分层厚度实测资料时,可按附录六确定。对于多层土,当构造物位于Ⅰ类土上时,即属于Ⅰ类场地土;位于Ⅱ、Ⅲ、Ⅳ类土上时,则按构造物所在地表以下20m范围内的土层综合评定为Ⅱ类、Ⅲ类或Ⅳ类场地土(对于桩基础,可根据上部土层影响较大,下部土层影响较小,厚度大的土层影响较大,厚度小的土层影响较小的原则进行评定。对于其它基础,可着重考虑基础下的土层并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对于深基础,考虑的深度应适当加深)。8岩土测试指标统计《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7.0.4.2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工程地质区(段)及层位分别统计,当同层土指标差别较大时,应进一步划分土质单元,并分别进行统计;7.0.4.3在勘察报告中,应提供岩土参数的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数值范围和数据的数量;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提供岩土参数标准值。当用分项系数表达式计算时,应提供岩土参数的设计值。9成果分析勘察报告9.1成果分析评价《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3.0.143
城市特大桥和大、中桥工程的勘察,应对桥梁工程的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提供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以及施工排水的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城市小型桥涵工程的勘察,应着重判明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斜坡不稳引起桥涵变形的可能性。《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3.1.4勘察评价准则1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评价,应对路线走廊、桥位、隧址等工程地质条件做出论证。并结合全线工程地质特征,做出总体评价。2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评价的内容主要有稳定性、经济性、适宜性等,同时还应注意对公路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的评价。9.2勘察报告桥涵《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3.7资料要求1对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等成果资料,应进行整理分析,编绘图件,提交完整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工程地质报告内容。1)工程地质勘察任务的依据、目的和要求,以及本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量。2)对桥位区内主要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震(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动力设计参数)、地下水特性和不良地质现象类别、规模和特征等进行阐述。3)对桥位地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地基基础与边坡稳定性、基础的适宜性怍出评价。4)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岩土物理力学性能,对桥梁墩(台)的基础类型与埋置深度,以及对不良地质与特殊性岩土的防治措施,提出建议。3图表资料1)桥位工程地质平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2)桥位工程地质纵断面图,水平比例尺为1:200~1:5000;垂直比例尺为1:20~1:500。3)桥位工程地质横断面图,比例尺:水平为1:100~1:1000;垂直为1:50~1:100。4)钻孔地质柱状图,比例尺1:50~1:200。5)岩土物理力学试验成果资料,原位测试成果资料,水质分析及筑路材料料场成果表。43
6)需要时,可附有关桥墩(台)立体地质图或基岩等高线图,比例尺一般为1:50~1:100。7)其他资料,如勘探、物探、测试结果、岩芯箱登记表、工程与岩芯照片及岩芯移交手续等。支挡《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5支挡工程5)资料要求(1)支挡工程详勘说明书:论证支挡工程地基的稳定性、地基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及其应用条件,提供地基处理方法和支挡工程类型优选建议。(2)支挡工程轴线地质纵断面、控制横断面图,附勘探工作基础资料图表。(3)地基岩土物理力学指标,附测试工作基础资料表。《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7.0.5市政工程勘察报告书的内容应根据市政工程类别、任务要求、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特点确定,包括:7.0.5.1文字部分:(1)勘察目的和任务要求;(2)拟建市政工程的基本特性;(3)勘察方法和工作布置说明;(4)场地地形、地质(地层、地质构造)、地貌、岩土性质、地下水及不良地质现象的阐述和评价;(5)地基与斜坡稳定性评价;(6)岩土参数的分析及选用;(7)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及其分析和论证;(8)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的预测及监控、防治措施的建议;有关地基与基础设计及施工措施的建议。7.0.5.2图表部分:(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2)工程地质柱状图;(3)工程地质剖面图;(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43
(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6)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7)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图表。必要时,可附特殊性岩土分布图、综合工程地质图,或工程地质分区(段)图、地下水等水位线图、素描及照片等。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和勘察工作量小的工程,可适当简化勘察报告的内容。43
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1基本规定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满足设计委托及合同的要求并在勘察报告中予以明确。2除单独说明外,本篇审查内容要求均为引用《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对应条款内容。1.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4.0.3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4.0.3.1查明沿线各地段的地质、地貌、地层结构特征、各类土层的性质、空间分布。必要时应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评价;管道通过沿山或山前埋藏较浅的基岩地段,应查明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有影响的基岩分布界线、埋深及其风化破碎程度;管道穿越铁道、公路、河谷地段,应查明微地貌特征,穿越断面的地层结构、各土层的工程地质特性,管道穿越河谷的地段,尚应对河床、岸坡的稳定性作出评价;4.0.3.2查明沿线各地段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整治措施的建议和必要的防治工程设计参数;4.0.3.3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当需采取施工降水疏干基坑时,尚应查明含水层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补给来源,并提供施工降水设计参数,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4.0.3.4查明沿线各地段暗埋的河、湖、沟、坑的分布范围、埋深及其覆盖层的工程地质特性;4.0.3.5查明沿线各地段的松软地层,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和地震液化地层的分布范围、埋深、厚度及其工程地质特性;4.0.3.6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段,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4.0.3.7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0.3.8对可能采取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段,当在无粘性土层或粘性土层中垂直开挖超过坑壁自然稳定的临界深度时,应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支护方案选择,以及基底稳定性验算所需的参数,并在基坑开挖、降水时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作出论证和评价;4.0.3.9当采取顶管施工时,应提供顶管设计、施工所需参数。1.2岩土分类岩土分类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43
2勘探点布置2.1布置原则4.0.5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4.0.5.1勘探孔应沿管道中线布置,当条件不许可时,勘探孔移位不宜超出预计开挖基坑范围;穿越铁道、公路或河谷地段的勘探孔移位不宜偏离管道中线3m;4.0.5.2在每个地貌单元、地貌单元交界部位、管道走向转角处均应布置勘探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4.0.5.3在管道穿越铁道或公路的地段,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布置勘探孔;在管道穿越河谷两岸及河床,均应布置勘探孔。2.2勘探点间距4.0.6管道勘察的勘探孔间距应符合表4.0.6的规定。管道穿越暗埋的河、湖、沟、坑地段和可能产生流沙和地震液化的地段,勘探孔应适当予以加密;管道勘察勘探孔间距(m)表4.0.6场地类别明挖浅埋(管顶埋深等于或小于3m)管道明挖深埋(管顶埋深大于3m)管道大型矩形或拱形管道顶管施工管道Ⅰ类场地<200<100<75<60Ⅱ类场地200~300100~20075~15060~100Ⅲ类场地300~500200~400150~300100~150在管道穿越铁道、公路和河谷的地段,勘探孔间距以能控制地层土质变化为原则,宜采用30~100m,但在穿越铁道、公路地段,不宜少于2个勘探孔;在穿越河谷的地段,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2.3勘探孔深度4.0.7城市室外管道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标高以下1~3m;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4.0.7.1当管道穿越河谷时,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3~5m;4.0.7.2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或未经沉实的回填土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4.0.7.3当基底下存在可能产生流沙、潜蚀、管涌或地震液化地层时,应予以钻穿;4.0.7.4当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勘探孔深度应钻至基坑底面以下5~10m;4.0.7.5当已有资料证明,或勘探过程中发现粘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其水头较高,需要降水施工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承压含水层,并测量其水头;43
4.0.7.6当已有资料证明,在管道沿线地段的管基下平面分布厚度大于2m的密实土层,且无地下水的不良影响时,勘探孔可钻至密实土层,以判明其岩性;4.0.7.7当进行大型矩形、拱形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管道工程勘察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3取样与原位测试4.0.8城市室外管道勘察的取试样的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4.0.8.1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1)当管道穿越铁道、公路或河谷时;(2)当基底设计标高以下遇有松软地层或地震液化地层时;(3)当管道通过可能产生流沙、潜蚀、管涌或有强透水层分布的地段,并可能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疏干基坑时;(4)当需要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和支护方案选择所需参数时;(5)当需提供顶管法施工所需参数时;(6)当进行大型矩形、拱形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管道工程勘察需提供管基设计参数时。4.0.8.2沿线路需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按地基土的均匀性、代表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并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2~1/3;4.0.8.3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宜为1m,但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不应少于3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3组;4.0.8.4对厚度小于1m的夹层或透镜体是否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应根据其对地基和深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决定。4室内试验4.0.8.5岩土的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B表B.0.2确定;当管道通过可能产生流沙、潜蚀、管涌,或有强透水层分布的地段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疏干基坑时,应在现场进行渗透或抽水试验;5地下水5.1水样4.0.8.6为判定地下水和土对管道的腐蚀性,可每隔2km取水试样1件;在管顶和管底部位各取土试样1件,进行腐蚀性分析试验,对钢、铸铁金属管道,尚应用电法测定电阻率,每个管道工程的水样不应少于3件;管顶和管底部位的土试样均不应少于3件;电法测试数据不应少于3组。5.2地下水评价4.0.7.5当已有资料证明,或勘探过程中发现粘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其水头较高,需要降水施工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承压含水层,并测量其水头;43
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说明:1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提出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其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2关于管道工程场地的地震影响参数、场地的类别划分、可液化土层的液化判别应参照《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相关规定执行。7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7.0.4.2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工程地质区(段)及层位分别统计,当同层土指标差别较大时,应进一步划分土质单元,并分别进行统计;7.0.4.3在勘察报告中,应提供岩土参数的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数值范围和数据的数量;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提供岩土参数标准值。8勘察报告4.0.1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应对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地基基础和穿越工程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深基槽开挖和排水设计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7.0.5市政工程勘察报告书的内容应根据市政工程类别、任务要求、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特点确定,包括:7.0.5.1文字部分:(1)勘察目的和任务要求;(2)拟建市政工程的基本特性;(3)勘察方法和工作布置说明;(4)场地地形、地质(地层、地质构造)、地貌、岩土性质、地下水及不良地质现象的阐述和评价;(5)地基与斜坡稳定性评价;(6)岩土参数的分析及选用;(7)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及其分析和论证;(8)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的预测及监控、防治措施的建议;有关地基与基础设计及施工措施的建议。7.0.5.2图表部分:(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2)工程地质柱状图;(3)工程地质剖面图;(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43
(6)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7)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图表。必要时,可附特殊性岩土分布图、综合工程地质图,或工程地质分区(段)图、地下水等水位线图、素描及照片等。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和勘察工作量小的工程,可适当简化勘察报告的内容。43
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勘察和地基基础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基本规定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满足设计委托及合同的要求并在勘察报告中予以明确。2.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1.1详细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目的,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等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为确定公路路线、工程构造物的位置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6.1.2详勘的任务1在初勘的基础上,根据设计需要进一步查明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最终确定公路路线和构造物的布设位置。2查明构造物地基的地质结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准确提供工程和基础设计、施工必需的地质参数。3根据初勘拟定的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防治的方案,具体查明其分布范围、性质,提供防治设计必需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参数。4对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进行复核和补勘,最后确定施工时所采用的料场。《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6.0.3城市道路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6.0.3.1查明沿线各地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划分地貌单元;6.0.3.2查明沿线地段的地质构造、岩土的类型、性质及其分布,基岩风化层厚度及风化破碎程度;6.0.3.3查明沿线各地段路基的湿度状况,提供划分土基干湿类型所需参数;6.0.3.4实测沿线地下水位,调查了解冻前地下水位,并查明沿线各地段的地下水类型、地表水的来源、水位和积水时间,以及排水条件,论证地表水、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6.0.3.5查明沿线暗埋的河、湖、沟、坑和坟场的分布;6.0.3.6调查了解地下埋设物回填土的土类、厚度及其密实度;43
6.0.3.7查明沿线地段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论证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并提出计算参数及整治措施的建议;6.0.3.8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2.2深路堑勘察重点《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4深路堑1)勘察重点(1)对已确定存在开挖边坡稳定问题路段的设计方案,应查明其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及可能滑坍影响范围。(2)对可能滑坍的边坡土体和岩体的结构面的测试,应掌握设计所需的各种物理力学指标,重点是抗剪、抗滑指标。2.3岩土分类岩土分类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2.4路基干湿类型混凝土路面《公路水泥混凝土土路面设计规范》(JTJ012-94)4.1.2路基干湿类型的划分路基干湿类型应根据实测不利季节路槽底面以下80cm深度内土的平均稠度,或根据自然区划、土质类型、排水条件以及路槽底面距地下水位或地表积水水位的高度按表4.1.2确定。沥青路面《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014-97)6.1.2路基干湿类型路面设计应根据路基土的分界稠度确定路基干湿类型。3勘探点布置原则数量与深度道路《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6.0.4城市道路勘察的宽度范围,应考虑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构造对工程的影响,以满足确定防治工程方案和落实工程措施的要求。6.0.6城市道路勘察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6.0.6.143
勘探孔应沿道路中线布置,当条件不许可时,勘探孔移位不宜超出路基范围;6.0.6.2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均应布置勘探孔。同时,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6.0.7城市道路勘察的勘探孔间距应符合表6.0.7的规定。勘探孔间距(m)表6.0.7场地类别勘探孔间距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Ⅰ类场地<100100~150Ⅱ类场地100~150150~200Ⅲ类场地150~200200~400实测地下水位的勘探孔,可按100~200m平面间距布置;当线路通过含有有机质的垃圾、疏松的杂填土、未经沉实的近期回填土以及软土分布地段时,应查明其分布范围,勘探孔间距宜控制在20~40m。6.0.8城市道路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6.0.8.1一般情况下,宜达到原地面以下2~3m,在挖方地段应达到路面设计标高以下2~3m;6.0.8.2沿线实测地下水位的勘探孔应达到初见水位以下0.5m。最大应达路面设计标高以下5m;6.0.8.3当线路通过含有有机质的垃圾、疏松的杂填土、未经沉实的近期回填土、软土和可液化土层(饱和砂土、粉土层)的地段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土层;6.0.8.4在预定的勘探深度内遇见基岩,少量勘探孔(井)应钻(挖)入基岩适当深度,以了解基岩风化情况,其它勘探孔可钻至基岩顶板。路基《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1一般路基3)勘探探点一般沿路线中线布设。对于土质路基段,一般在初勘探点之间增加勘探点;当探点间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必要时中线两侧也应布设,深度一般为2m~4m。高路堤《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2高路堤43
3)勘探每一个控制横断面上至少应设1个钻孔或每一工段至少应设2个钻孔,辅以触探、挖探、简易钻探在内,每个控制横断面上应不少3个探点。勘探深度结合设计方案的需要决定。钻孔应穿过软弱土层。陡坡路堤《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3陡坡路堤3)勘探每一个控制横断面上至少应设1个钻孔,或每个工段至少应设2个钻孔,辅以触探、挖探、简便钻探等在内,每个控制横断面上应不少于3个勘探点。勘探深度一般应达到预计滑动面(土层、岩土界面或岩体软弱结构面)以下。路堤《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6.0.96.0.9城市道路高填路堤和陡坡路堤的勘察,应在有代表性的工程地质横断面上进行,每条横断面上的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深度应能满足稳定性分析和工程处理的要求。路堑《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4深路堑3)勘探每一个控制横断面上至少应设1个钻探孔,或每个工段至少应设2个钻孔,辅以触探、挖探、简便钻探等在内。每个控制横断面上应不少于3个勘探点。勘探深度一般应达到预计的滑坍面(土层、岩土界面或岩体软弱结构面以下)。4取样与原位测试路基《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1一般路基4)测试按地质条件分段布设测试点,并分层采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室内试验或在代表性地段作原位测试。测试间距可按间隔一个勘探点进行,但每一分段均应有测试。土的含水量按深度0.5m、1.0m、2.0m、4.0m取样测试。高路堤《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43
6.2.2路基详勘2高路堤4)测试钻孔应分层采样进行室内试验,试验项目按设计要求需要确定,测试应以软弱地层作为重点。原位测试应结合勘探工作进行。陡坡路堤《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3陡坡路堤4)测试钻孔应以预计的滑动界面岩土为主,分层取样,进行室内试验。试验内容按设计方案需要确定,以抗剪、抗滑指标为重点。原位测试应结合勘探工作进行。路堑《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4深路堑4)测试钻孔应以滑动界面为主要采样试验对象,试验内容以抗剪、抗滑指标为主,结合设计要求的需要确定。原位测试应结合勘探工作进行,必要时可对滑动界面岩土进行现场原位大型剪切试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6.0.10城市道路勘察的取试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6.0.10.1全部勘探孔均应采取土试样;6.0.10.2取土试样的竖向间距应按设计要求、地基的均匀性和代表性确定,应在原地面或路面设计标高以下1.5m内,其取样间距0.5m,其下可适当放宽;6.0.10.3为划分路基土类别和土基干湿类型,应做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和液、塑限试验;对尚未沉实的人工填土,可取原状土试样进行重力密度试验;对特殊性土或特殊工程,应取土试样进行标准击实试验,每件土试样的重量不应少于20kg;对与路基工程有关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做水质分析和简易水文地质试验。43
5地下水《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6.0.3.4实测沿线地下水位,调查了解冻前地下水位,并查明沿线各地段的地下水类型、地表水的来源、水位和积水时间,以及排水条件,论证地表水、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提出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其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6.0.3.8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7.11.2详勘3勘探3)每个工点,可液化土层标准贯入试验数,中桥不少于6个,大桥、特大桥不少于15个,高路堤每50m应有1个。按《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的要求,对可液化土层进行液化判别。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的规定,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7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7.1分析评价《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3.1.4勘察评价准则1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评价,应对路线走廊、桥位、隧址等工程地质条件做出论证。并结合全线工程地质特征,做出总体评价。2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评价的内容主要有稳定性、经济性、适宜性等,同时还应注意对公路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的评价。《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6.0.1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停车场)勘察,应对沿线各地段路基的稳定性和岩土性质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路基设计、确定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和适宜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路基压实、防护与加固、路基排水设计以及不良地质现象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7.2勘察报告一般路基《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43
1一般路基5)资料要求对高速公路应编写路基工程地质条件分段说明,主要内容为地貌条件、岩土组成,地表水,地下水情况;分段代表性地质横断面图或柱状图;勘探、测试资料。一般公路可在工程地质平面图中表示。高路堤《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2高路堤5)资料要求(1)路段地质详勘说明书:评价有关地层物理、力学指标及其条件,提供设计方案优化的建议。(2)路段工程地质平面图、纵断面图、控制横断面图,并应附勘探工作基础资料图表。(3)地层物理力学指标汇总表,并应附测试工作基础资料图表。陡坡路堤《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3陡坡路堤5)资料要求(1)路段详勘地质说明书:评价有关地层物理、力学指标及其使用条件,提供设计方案优选的建议。(2)路段工程地质平面图、纵断面图、控制横断面图,并附勘探工作基础资料图表。(3)地层物理力学指标汇总表,并附测试工作基础资料图表。深路堑《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6.2.2路基详勘4深路堑5)资料要求(1)路段详勘地质说明书:评价有关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及其使用条件;提供设计方案优选的建议;附地质调查测绘工作基础资料图表和土体稳定分析、岩体结构面稳定分析资料。(2)路段工程地质平面图,控制纵、横断面图,附勘探工作基础资料图表。43
(3)岩土物理力学指汇总表,附测试工作基础资料图表。《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7.0.5市政工程勘察报告书的内容应根据市政工程类别、任务要求、工程地质条件和特点确定,包括:7.0.5.1文字部分:(1)勘察目的和任务要求;(2)拟建市政工程的基本特性;(3)勘察方法和工作布置说明;(4)场地地形、地质(地层、地质构造)、地貌、岩土性质、地下水及不良地质现象的阐述和评价;(5)地基与斜坡稳定性评价;(6)岩土参数的分析及选用;(7)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及其分析和论证;(8)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的预测及监控、防治措施的建议;有关地基与基础设计及施工措施的建议。7.0.5.2图表部分:(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2)工程地质柱状图;(3)工程地质剖面图;(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6)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7)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图表。必要时,可附特殊性岩土分布图、综合工程地质图,或工程地质分区(段)图、地下水等水位线图、素描及照片等。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和勘察工作量小的工程,可适当简化勘察报告内容。43
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1基本规定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满足设计委托及合同的要求并在勘察报告中予以明确。2除单独说明外,本篇审查内容要求均为引用《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对应条款内容。1.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5.4.2详细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复杂地段、特殊地段或有施工特殊要求的区段,应进行重点勘察,并应提出评价及处理方案。2对车站、出入口、通风道、水源井、车辆段等应进行单独详细勘察。3车站横剖面图不得少于3个。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的区间应布置横剖面。4依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结合设计及施工方法的要求,按车站、区间综合各项指标以数理统计的方法分层,提出设计所需要的技术参数。5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补充初步勘察的不足。进一步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并做出评价。需要降水施工时,应分车站、区间提出降水方法及有关计算参数。6分析沿线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及管线在施工过程中的稳定性,并提出防护措施。1.2岩土分类围岩分类说明:1岩土分类应符合《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的规定。2隧道围岩分类或分级,应满足《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或《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1)的规定,并与设计要求相一致。1.3土、石可挖性分级4.4.1土、石可挖性可按本规范附录B分为松土、普通土、硬土、软石、次坚石和坚石。1.4隧道、地下车站与附属设施的勘察基本要求明挖法12.1.243
明挖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提供比选采用放坡开挖、支护开挖及盖挖设计、施工方法所需要的场地环境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良地质及特殊地质等资料以及岩土工程设计参数。12.1.3勘探取样、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条件应与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及运营时期的现场实际应力状态、地下水动态变化等相适应。暗挖法13.1.1隧道的地质勘察,应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及其有关参数,分析评价可能产生的后果,提出建议。13.1.2在复杂含水地层中,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地层中有无古河道或使开挖面产生突发性涌水及坍塌的含水透镜体,并提供地质剖面。13.1.3隧道的勘察,应提供比选采用矿山法或盾构法施工所需地层稳定性的特征指标及有关参数。13.1.4钻孔取样和进行土工试验的方法,应与施工过程岩土的实际应力状态相接近。矿山法13.2.2矿山法施工隧道的勘察,应查明下列围岩条件及其形态:1滑坡等活动性围岩。2构造破碎带。3含水松散围岩。4膨胀性围岩。5岩溶现状。6可能产生岩爆的围岩。7有地热、温泉、有害气体等的围岩。13.2.5浅埋土质隧道的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1表层填土的组成、性质及厚度。2隧道通过土层的性状、密实度及自稳性。3上层滞水及各含水层的分布、补给及对成洞的影响,产生流砂及隆起的可能性。4辅助施工方法所需的有关勘察资料。5古河道、古湖泊、古墓穴及废弃工程的残留物。6地下管线的分布及现状。7隧道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型式、埋深及基底压力等。13.2.643
当需要采用掘进机开挖隧道时,应查明沿线的地质构造、有无断层破碎带及溶洞等,并应进行岩石抗磨性试验,在含有大量石英或其它坚硬矿物的地层中,应作含量分析。13.2.8当采用降低地下水位法施工,地层有可能产生固结沉降时,应进行固结试验。13.2.9当采用气压法施工时,可向钻孔内加压缩空气,进行透气试验。13.2.10当需要采用冻结法施工时,应提供以下参数:1地下水流速。2地下水中的含盐量。3地层温度。4地层的含水量,孔隙比和饱和度。盾构法13.3.2盾构法施工隧道的勘察,应查明以下复杂地层:1灵敏度高的软土层。2透水性强的松散砂土层。3高塑性的粘性土层。4含有承压水的砂土层。5含漂石或卵石的地层。6开挖面的软、硬地层。13.3.5在含卵石或漂石地层中采用机械化密闭型盾构时,应探明卵石或漂石的最大粒径;当采用破碎方式排土时,应进行破碎试验。1.5路基、高架线路与桥涵勘察基本要求路基、高路堤深路堑15.2.2路基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地层结构、土、石性质、岩层产状、风化程度及水文地质特征;分段划分土、石可挖性等级;确定路堑边坡坡度;评价路基基底的稳定性。2工程地质纵剖面、横剖面上的勘探点,其数量与深度应满足设计需要。3应分段取岩土试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15.2.3高路堤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基底地层结构,土、石性质,覆盖层与基岩接触面的形态。查明不利倾向的软弱夹层,并应评价其稳定性。2调查地表水汇水面积及地下水活动对基底稳定性的影响。3查明基底和斜坡稳定性,地质复杂地区应布置横剖面。43
4应分段取岩土试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并应提供验算基底稳定性的技术参数。5应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15.2.4深路堑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地貌、植被、不良地质现象和特殊地质问题。调查沿线天然边坡、人工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2岩质边坡应查明岩层性质、厚度、成因、节理、裂隙、断层、软弱夹层的分布、风化破碎程度;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及充填物。3松散地层边坡应查明土层厚度、地层结构、成因类型、密实程度及下伏基岩面形态和坡度。4查明地下水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评价岩土透水性及地下水出露情况对路堑边坡及地基稳定性的影响。5进行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软弱面抗剪试验,提供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6提出边坡最优开挖坡形和排水措施,边坡坡度允许值应按本规范第12章表12.2.1-1、表12.2.1-2的规定执行。7调查雨期、暴雨量及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和地震对坡体稳定性的影响。8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50m,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勘探点可适当加密。孔深应探明软弱层厚度及软弱结构面产状,且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地层内2~3m。15.2.5支挡建筑物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支挡地段地貌、地质及不良地质现象和特殊地质问题,判定其稳定状态。2查明基底的地层结构及岩土性质,提供地基承载力。对路堑挡土墙应提供墙后岩土物理力学指标。3查明支挡地段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支挡建筑物的影响,提出处理地下水措施,并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4查明地基与被支挡岩土体的地质条件,按其复杂程度可适当增减勘探孔,但不得少于3个,孔深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地层内2~3m。高架线路15.3.3详细勘察应根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勘察。应详细查明沿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提出编制施工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详细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应查明高架柱基地层分布、埋藏条件,溶洞、土洞、人工洞穴、采空区等不良地质现象;地下管网和地基中的有害气体。提供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及有关技术参数,并应对柱基的稳定性作出评价,提出基础处理措施。43
2查明沿线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确定施工设计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提出控制地下水措施,判定地下水、地表水对混凝土和金属材料的腐蚀性。3对各类柱基持力层、单桩承载力,提出建议。4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时,应判别地基土液化势,并应对柱基设防提出建议。5勘探点数量应满足编制详细工程地质纵剖面图的要求。地质简单的直线柱基地段,每3~4柱基布置一个勘探点。地质复杂、高架线路曲线以及大跨越地段,每个柱基应布置勘探点,并应进行原位测试。6勘探点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当基础置于无地表水地段时,应穿过最大冻结深度达持力层以下;2)当基础置于地表水水下时,应穿过水流最大冲刷深度,并达到持力层以下;3)当第四系覆盖层较薄时,应根据上部荷载的要求,结合基岩性质和风化带的强度确定。7测定有关技术参数和具有特殊要求的钻孔,可配合物探测井,其数量与孔深应根据需要确定。15.3.4各阶段的勘察报告,除应按本规范第16章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3详细勘察阶段,提出全线沿柱基的工程地质纵剖面图和丰水期带状等水位线图,按区段分析地基稳定性,对不良地质、特殊地质和重大工程地质问题作出评价,对施工中的工程地质问题作出预测,提出基础方案和工程措施建议。桥涵15.4.1小桥、涵洞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天然沟床稳定状态、隐伏的基岩斜坡、不良地质和特殊地质。2查明小桥、涵洞地基水文地质条件,必要时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提出地下水参数并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3每座小桥、涵洞根据地形、地质复杂程度,勘探点可定为1~3个。各类土层应取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4基础置于土中的小桥、涵洞勘探深度,可按表15.4.1(略)确定。5资料编制包括工程地质说明、桥址工程地质纵剖面图或涵洞轴向工程地质纵剖面图及勘探、测试资料。15.4.2中桥、大桥、特大桥、高跨线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桥渡位置应选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2查明桥渡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及岸坡稳定性,查明断层破碎带及活动情况,查明墩台范围内有无软弱夹层,提出地基稳定性评价及处理意见。43
3查明土层成因类型、物质成分、结构特征、密实度、含水程度及下伏基岩面的形态。4查明桥渡区不良地质、特殊地质范围及对墩台稳定的影响,提出工程措施建议。5查明墩台及调节建筑物基底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确定地基承载力。6查明桥渡区水文地质条件及地基土渗透性,预测基坑可能出现涌水、流砂、液化等情况。7粘性土和岩石应取样进行试验;砂类土地基应判别液化势。8地表水及地下水应取样进行水质分析,并应提供地下水参数。9每个墩台宜有一个钻孔。当地质条件复杂时,每个墩台可有2~5个钻孔。10钻孔深度宜按表15.4.2(略)确定。11资料编制应包括工程地质说明、桥址工程地质图(1:500~1:2000)、桥址工程地质纵剖面图(水平1:200~1:2000,垂直1:20~1:200),必要时作墩台工程地质横剖面图,并应附勘探、测试资料。1.6地面建筑说明: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当设计对规范的要求超出《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所规定的范围时,还应参照相应规范要求进行审查。1.7填土11.5.1填土的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1地形、地物的变迁,填土的来源、物质成分、堆填方式、堆填年限、荷载大小及其面积等。2不同物质成分的填土分布、厚度、深度及相互接触关系。3填土的重力密度、含水量、有机质含量、压缩性、湿陷性及对金属管线的腐蚀性等。4地下水的赋存状态、补给及水质对混凝土的腐蚀性等。11.5.2填土的勘探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点密度应根据查明不同种类与物质成分填土的分布、厚度、工程性质及其变化的要求综合确定。2勘探点的深度应穿透填土层,并应满足地基加固或设桩的需要。3除应布置勘探钻孔外,宜有一定数量的探井,并宜采用便携钻具进行追索圈定。4对填土的岩土技术性质测试宜以原位测试方法为主,结合室内试验确定。11.5.3对填土的工程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填土的成份、平面分布、厚度与岩土技术性质上的多变性,并提出处理措施。2填土的堆填年代和固结程度。43
3填土的承载力可主要用原位测试方法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必要时应作载荷试验。4在明挖、盖挖或暗挖时应就边坡坡度、支护措施类型及应有的监测工作提出建议。2勘探点布置数量、间距与深度5.4.3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数量、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孔间距可按表5.4.3(略)确定:2勘探孔深度:1)第四纪松散地层中控制性钻孔的深度应根据区间、车站的埋深,地层、地下水等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施工方法及降水工程的需要确定,其它钻孔可钻至基础底下6~10m;2)基岩地区控制性钻孔:微风化带应钻入3~5m,但每个车站、区间必须有进入基底下1~3m的钻孔。在中等风化带应进入基底下3~5m。3取样试验及原位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4必要时各车站、区间及每个地貌单元进行水文地质试验。5水源井勘探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6车辆段内线路勘察应按本规范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绘制地质纵剖面图外,必要时还应绘制地质横剖面图。勘探深度可钻到基底下4~8m,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时可适当加深。说明:本项审查内容还包括本篇1.4、1.5和1.6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3原位测试9.1.1原位测试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岩土条件、设计对参数的需要、地区经验和试验方法等因素结合确定。9.1.2原位测试应与室内土工试验和工程经验结合使用,并应进行综合分析。9.1.3原位测试方法应遵照有关测试规程的规定。3.1标准贯入试验9.2.5标准贯入试验成果,应采用实测值,按数理统计方法进行统计。不宜使用单孔的N值对土的工程性能作出评价。9.2.6每个车站、区间在同一地质单元内,每层标准贯入试验次数不应少于10个。3.2动力触探试验9.3.4单孔动力触探可绘制动探击数与深度曲线或动贯入阻力与深度曲线,进行力学分层,不宜使用单孔击数对土的工程性能作出评价。9.3.5每个车站、区间在同一地质单元内,每层动力触探试验次数43
不应少于10个。3.3波速测试9.8.9压缩波速Vp值和剪切波速Vs值的测试深度,应按表9.8.9(略)确定。9.8.10每个车站、区间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其波速试验孔数不应少于4个。4室内试验10.1.1室内试验求得的技术参数,在工程评价时应与原位测试相结合,进行分析研究。4.1土的常规试验10.2.1土的常规物理性质试验应测定颗粒级配、比重、天然含水量、重力密度、最大和最小密度、液限、塑限、有机质含量。土的常规力学性质试验应测定内摩擦角、粘聚力、压缩系数、压缩模量。10.2.3剪切试验的试验方法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选用快剪或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对排水条件较好或施工速度较慢的土层,宜采用固结快剪或三轴固结不排水剪。10.2.4固结试验最大加压值应大于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高压固结试验,施加的最大压力应满足绘制完整的—曲线的要求。4.2基床系数10.3.1基床系数在现场测定时宜采用方法,采用直径30cm的荷载板垂直或水平加载试验,可直接测定地基土的水平基床系数和垂直基床系数。10.3.2在室内宜采用三轴试验或固结试验的方法测得地基土的基床系数。4.3热物理指标10.4.2岩土热物理指标的测定,可采用面热源法、热线比较法及热平衡法。4.4土的动力性质试验10.5.1土的动力性质试验,可采用动三轴试验、动单剪试验或共振柱试验。4.5岩石试验10.6.1岩石的试验内容宜包括比重、密度、吸水率、软化或崩解试验、膨胀试验、极限抗压强度、泊松比、抗剪试验、抗拉试验等,并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10.6.2试验数量:每一地质单元宜做3组,每组3块,破碎带地段应加做或用其它方法测定。5地下水8.1.1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中应查明沿线与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水文地质的特点,评价地下水对岩土体及建筑物的作用和影响,预测地下水对工程施工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提出防治措施。5.1水位5.4.443
应分车站、区间提供沿线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流速、流向、渗透系数、历年最高水位、枯水位、勘察时水位、水质等水文地质资料。5.2调查与评价8.2.1应调查历年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和回灌水位,且分层查明地下水位、水量及含水层层位、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和补给条件,测定有关地层的渗透性,并应按下列内容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1评价施工采取降、排水措施可能引起的两侧建筑物变形、市政道路的下沉、塌陷、地下水动态的变化和地下管线及各种设施的变形等不利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2基坑下有承压水含水层时,评价承压水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3线路通过含水粉细砂、粉土层时,评价开挖引起潜蚀、流砂、涌土的可能性。4评价地下水对岩土的软化、崩解、湿陷、潜蚀等有害作用,必要时建议进行抗浮验算。5调查沿线人防工程、人工洞室的充水情况,评价对基坑及隧道的影响。6评价地下水对支挡构筑物、路堑、边坡及路基稳定性的影响。5.3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8.2.2对有关含水层,应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评价地下水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3.0.10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应按当地基本烈度设防。3.0.11场地土类型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划分、地基土液化判别,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构筑物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铁道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111的有关规定。凡对地面建筑物,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其划分深度应满足设计的需要。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版本号已变为GB50011-2001,地面建筑物,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说明: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提出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其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7岩土测试指标统计原则16.2.2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岩土单元、区段和层位分别统计,对主要参数应按下列公式(略)计算其平均值、标准差及变异系数:16.2.3勘察报告应提供岩土参数的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及子样数。当子样数少于10个时,附属建筑及中、小型桥少于6个时,可不提供标准差和变异系数,表示岩土性状的物理性指标及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的变形指标,可采用平均值;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强度或稳定时,可用标准值及设计值。标准值及设计值43
可按下列公式(略)计算:8成果分析与勘察报告8.1分析评价16.1.1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及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应提供工程场地及沿线邻近地带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并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16.1.2勘察报告中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论据充分、针对性强,所提建议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宜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场地的稳定性评价。2地下工程的围岩分类、围岩压力、稳定和变形分析,对施工和衬砌方案的建议。3地上工程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分析,对地基基础设计方案的建议。4不良地质现象及特殊地质条件对工程影响的评价及治理方案的建议,在强震区,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评价地震液化和震陷的可能性。5工程建设对环境影响的预测及其防治对策的建议。6地下水对工程的静水压力、浮托作用等影响,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评价及其防治对策的建议。16.1.3岩土工程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1充分了解工程结构的类型、特点、荷载组合、施工顺序和方法及对变形控制的要求。2掌握场地的地质历史,岩土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和随时间的变化,评估岩土参数的不确定性,确定其最佳估值。3可借鉴类似工程及当地工程的经验。4对理论依据不足,实践经验不多的工程,可进行现场模型试验或足尺试验,进行专门性研究。16.1.4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有代表性的地段及工程上需要的地段,宜提出监测的建议。16.3.5对明挖法施工的分析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1软弱结构面空间分布、特性及其对边坡、坑壁稳定的影响。2岩土压力的计算参数,对岩土压力大小、特点的评价。3岩土透水性或隔水性的评价,对施工排水或截水方案的建议。43
4放坡开挖合理坡度、坡形、平台位置的建议。5深基坑开挖支护方式、支护设计及施工的建议,基坑整体稳定、坑底隆起、坑底突涌、邻近地面沉降可能性的分析评价。6地下连续墙持力层、嵌入深度及连续墙施工设备的建议,连续墙槽壁稳定性的评价,中间桩类型的选择,中间桩、护坡桩持力层及嵌入深度的建议,软弱下卧层稳定性的评价。7基坑开挖引起岩土体移动对邻近工程影响的分析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16.3.6对矿山法施工的分析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1在围岩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结构面分析,指出冒顶、边墙失稳、洞底隆起、围岩破坏的可能形式和围岩稳定的薄弱部位,并提出防治措施。2对可能出现高地应力地段,进行地应力对工程影响的分析,并建议进行地应力观测。3指出可能涌水地段和突水地段,并提出防治建议。16.3.7对盾构法施工的分析评价宜包括下列内容:1对盾构选型的建议。2当采用普通盾构时,提出开挖方法、支护方法、辅助施工措施的建议,提出在软硬不均地层中开挖措施及开挖面障碍物处理方法的建议。3当采用密封型盾构时,提出选择排土方式的建议。4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岩土压力、水压力、土的颗粒组成及其特征参数,土的渗透系数和透气性等有关参数。5提出关于衬砌方案的建议。6预估盾构施工,土体固结造成的沉降和地面变形,分析评价地层移动地面变形对邻近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7预估出现有害气体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16.3.8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执行。16.3.9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坑开挖或隧道掘进,引起地面下沉、隆起或水平位移,可能导致对邻近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影响。2施工降水导致地下水位变化,出现区域性的降落漏斗,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地面固结沉降、生态失衡的预测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43
3隧道建成后,在其上部及两侧一定范围内,对新建建筑物、大面积地面超载及其它影响隧道安全施工活动的评价。4工程建成后造成的环境问题评价。8.2勘察报告内容16.4.1勘察报告内容应符合本规范16.3节的要求,并应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16.4.2正文应根据工程规模、地质条件及对勘察工作要求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工程概述。2勘察目的、任务和要求。3勘察工作量及工作方法。4区域地质概况。5勘察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概况。6场地环境,包括拟保留的和拟拆除的各种地面工程、地下工程、道路、管线等。7勘察场地的地质构造及地层的年代、成因、产状、性质及分布。8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围岩分类、岩土设计参数。9地下水的类型、赋存、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水位及其变化,地层的透水和隔水性质。10不良地质现象及其发展趋势,特殊地质条件分析评价。11按本规范第16.1.3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16.4.3勘察报告的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任务书。2勘察大纲。3勘探点平面布置图。4综合工程地质图。5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综合统计表。6工程地质纵剖面图、工程地质横剖面图。7工程地质柱状图。8原位测试成果图表。9各种室内试验图表。43
10其它图表。16.4.4沿线路应有纵剖面图;车站、大型构筑物及复杂地段应有横剖面图;特殊测试项目、专门研究项目、地质复杂地段及大型单体工程,应单独提出报告。16.4.5勘察报告中的图例宜按本规范附录L执行。说明:本项审查内容还包括本篇1.5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43
附录A《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参考规范目录A1勘察类规范《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A2地基、基础、路面、路基、隧道设计类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10002.5-99)《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012-94)《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014-97)《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013-95)《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7-96)A3抗震设计类规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111-8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A4试验类规范《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铁路土工试验规程》(TB10102-2004)43
附录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43
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43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3
附录C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4〕1499号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委机关有关处室、各分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接受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认定工作。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四、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部第134号令的相关要求,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和《北京市建筑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五、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依法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根据建设部第134号令中关于审查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规定,我们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就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按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并颁布执行。七、关于对审查机构重新进行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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