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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报告书许可简化优化流程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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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简化优化流程)审查工作细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及其他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及湖里分局、海沧分局负责审批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第一个环节收件受理审查内容: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环评报件材料是否具备受理条件进行审核,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本级部门审批的事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要点: 1.环评审批权限2.环评机构资质3.公众参与开展情况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5.非重特大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表6.排污口设置及水利(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7.自然保护区专题环境影响报告审核情况8.污染物排放以及指标调剂和区域削减情况9.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和环境敏感区的情况10.现有工程环保验收情况注意事项:1.环评审批权限应符合《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的规定。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须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编制。项目环评机构的资质证书、评价范围、环评工程师类别须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对应要求,并关注其是否处于整改期间。 3.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之前已向社会主动公开了删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已一并公开公众参与情况说明。4.建设项目所属的区域、流域、行业依法需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已按照规定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要求。5.在江河、湖泊新、改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排污口设置的意见。6.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编制专题环境影响报告并经过有权环保部门的审核。7.建设项目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若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8.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以及铅、铬、镉、砷、汞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应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大气污染物从区域内现役源削减替代的方案已明确。9.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改、扩建,以及现有工程是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10.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1)选址(选线)、布局、规模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 (2)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要求的;(3)位于被依法限批区域的建设项目;(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环评机构资质、公众参与不符合要求的;(5)属产业政策禁止建设、产能过剩等依法应当禁止的建设项目。11.审批部门受理环评文件后,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技术审查。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同步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总量审核意见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证明文件。12.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环评文件,无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直接进入审批环节,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审批部门可以启动特殊程序,暂停计算审批时限,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环评机构按照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审批部门审批。涉及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证明文件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13.环评文件 没有通过专家组技术审查的,审批部门可以暂缓该环评文件的报批申请,向建设单位出具暂缓审批申请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环评机构对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正后,重新提出报批申请,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环评机构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该环评机构进行惩戒,对被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整改期间,除之前已受理过的环评文件可以重新受理外,审批部门不得受理由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报批申请。12.对不需要组织专家技术审查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开环评文件受理情况及环评文件全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征求公众意见,公开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专家审查无需修改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当在专家技术审查结束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对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当自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环评文件送审批部门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及要求按《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执行。第二个环节环评审查审查内容: 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对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审批条件,作出审批与否的决定。审查标准:建设项目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有关环保政策标准的要求审查要点:1.审批部门在收到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时,应当首先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如实在申请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2.审批部门在环评文件公示期间,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对项目建设地点、周边环境进行现场核实,对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行为”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存入审批档案。前款所述“未批先建行为”是指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定义,应当着重关注项目是否已经开始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涉及土建的项目,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围挡、平整、地质勘查等不认定为开工建设,已经实施土方开挖或桩基施工或其他不可逆的施工行为的,则视为开工建设;不涉及土建施工的项目,生产设备、生产线的购买不认定为开工建设,生产设备、生产线的安装或已经开展试生产或者事实已经造成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则视为开工建设。 3.审批部门对项目现场勘查或环评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要求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文件规定,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对于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文件审批流程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批程序,退回环评文件申请,在审批部门网站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5.审批部门应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要求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1)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7)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①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是否正确;②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有无遗漏: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是否正确;④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是否正确;⑤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第十七条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后,可以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对公众反馈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召集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题咨询、论证。注意事项:1.建设项目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 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满足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区域、流域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要求,正确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2.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中须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3.属于海岸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4.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5.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征求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6.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已征得渔业部门同意的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的规定,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的意见。7.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需提供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 8.涉及环保征迁的,需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环保征迁安置承诺函及补偿安置方案。9.审查阶段应全面核查建设单位是否已按照服务指南要求提供所有审批材料。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照市环保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制度,报经市环保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后,由签发人签发审批。10.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应作出不予审批环评文件的决定:(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2)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3)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4)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以及位于未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项目;(6)不符合省、市人民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行业整治要求的项目。11.拟作出的批准、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应 在省环保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力。公示无异议后进入拟文批复流程,出具批复文件。第三个环节做好审批信息的公开与交接注意事项:1.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后,在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审批结果,告知公众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环评批复文件应全文主动公开。2.环评审批后,督促建设项目及时落实环评文件信息公开,及时将报批过程中最终修改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全本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3.环评审批后,环评处及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转交各驻区分局,由其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不当审查追责情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依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相关追责情形进行追责。'